西安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严重者可解聘
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该规定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明确“五个严禁”:一是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文化课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二是严禁在职教师以他人名义组织有偿家教活动;三是严禁在职教师为任何有偿家教活动提供和组织生源,或向学生宣传、推介有偿家教活动;四是严禁在职教师接受社会各种文化补习机构的聘请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也不得为社会针对中小学生的补习活动提供任何便利;五是严禁在职教师未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受聘于其他单位(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任兼职教师。
凡违反该规定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教师,经查实后,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分别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建议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1.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清退全部违规所得。
由所在学校或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资格,取消当年获得的市、县、校级荣誉称号。
是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给予免职处理。
3.当年的年度考核及绩效考核只能评为“不合格”档次;三年内不得申报(或认定)高一级职称,已评定职称的,责成所在学校降低一至三级聘任专业技术岗位。
4.对于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教师,调离原学校(单位)。
5.对屡教不改,继续违规参与有偿家教活动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该规定还对袒护、包庇甚至纵容有偿家教行为,或在治理有偿家教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在全市普教系统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及校长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校长的领导责任。
关于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规定
西安泾河工业区中心学校关于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省、市和石油普教中心的有关规定,学校对中小学教师进行有偿补课违规违纪行为作如下规定:一、严禁教师组织中小学学生在家或其他场所收费或变相收费补课。
二、严禁任何学科教师课堂不讲新课内容,课后办班收费讲新课。
三、严禁教师以任何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等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四、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为退休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员介绍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而从中获利。
五、严禁不同学科教师联合办班,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场地进行集体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教师接受民办学校或社会其他文化补习学校聘请,兼职兼课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
七、严禁学校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内外机构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
以上七项行为,一经查实,对责任教师将给予如下处理:一、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一律退回违规所得,并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教师师德评价、年度考核和评优晋级一律一票否决。
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
二、对学校处理置之不理,二次违纪,继续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除按第一条处理外,降一级职务聘任并取消三年内职务晋升资格,全校通报批评。
三、经上述处理后仍然从事有偿补课、屡教不改者:1、取消其三年内评优评先、评聘职称、评选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等资格。
2、对已经取得了职称的,实行“高职低聘”,在其后三年中予以降职聘用。
3、对已经评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称号的,取消其称号。
四、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向主管部门建议停职检查,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对违规补课过程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和教师,要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经济损失。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后果。
上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西安泾河工业区中心学校 2015年11月23日。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有偿家教的界定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时间进行教学辅导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中从事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4.为个人或校外辅导班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5.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自己或以亲属名义招收学生提供食宿,进行学习辅导,并收取费用的;6.其他有关情形。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各中小学校的教室、课桌凳、器材等教学设备,不得租给或借给他人(包括本校教师),供其为学生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不得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3.禁止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三、处理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1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
处理后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予以解聘。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市、县级优秀教师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荣誉称号。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监管不力,发现有偿家教行为而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校长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正副校长给予免职处理。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仅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在社会上损害了教育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现就进一步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通告如下,请广大群众监督。
一、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严禁任何学校或个人将学校场地、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中小学有偿家教。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3、严禁在职在岗教师利用寒暑假、节日、双休日及其它课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
4、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或其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
5、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利用补课讲新课及“课上不讲课下讲”的行为。
6、严禁各级教研人员从事有偿家教。
二、处理办法
1、学校对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得定为实绩
突出等级;是省、市级示范学校的,取消其称号。
同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建议调离校长岗位。
2、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利用职务之便,为社会机构、个人介绍生源、在社会机构兼职的,一经查实,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4]1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严禁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严禁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陕西省教育厅日前就治理部分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问题发出通知,将开展有偿补课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陕西省教育厅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教师重点查办,坚决问责。
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市(区)县和学校,严肃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涉事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陕西省教育厅还要求各中小学校领导应带头执行相关规定和要求,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禁在职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的通知
严禁在职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群众满意度,坚决制止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等违规行为。
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严禁在职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严禁在职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的通知
1.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或变相有偿家教、有偿补课;
2.严禁在职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3.严禁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4.严禁教师之间介绍、暗示、诱导学生,互相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
5.严禁在职教师为他人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课;
6.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他商品或引导学生和学生家长到指定地点购买商品;
7.严禁教师经商办企业或出资(投资)企业。
对于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区教育局将严肃查处
对从事第二职业的教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
对监管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同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对民办培训学校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的,直接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责任书
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责任书为贯彻中共龙海市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龙委教(2008)10号《关于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切实端正师德师风,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相关责任。
1、学校校长是严禁本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制定严禁本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制度,把严禁有偿家教作为学校管理的重点,列入对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校长、班科任老师,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责任到人,责任连带追究。
学校校舍和教学设备,一律不得租借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严防有偿家教问题的发生。
2、学校要在学校门口醒目的地方,悬挂全体教师签名承诺拒绝有偿家教公示栏,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监督(每年9月10日前完成)3、学校要督促教师严格遵守教育教学规律,规范教学行为,集中精力搞好教学,要教育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鼓励和引导教师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少数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适当的义务辅导,大力提倡在学校辅导,在班级辅导,在教室辅导,全面禁止有偿家教。
4、校长要准确把握教师是否有搞有偿家教的情况,通过家访、交谈、了解、跟踪、监督本校教师是否存在有偿家教行为,一旦发现,坚决制止,及时报告。
5、市教育局将组织监察、人事、初教、职教等科室不定期对各学校进行明察暗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本中心也相应进行。
二、处理办法。
【依据龙委教(2008)10号】1、凡学校贯彻不力,在一个学年内发生1例有偿家教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在一个学年内发生2例有偿家教的,除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外,校长在全中心、全市会上做检查且校长和对应包校、包年段行政人员应降一级教师职务聘任;在一个学年内发生3例有偿家教的,校长要引咎辞职。
2、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在职教师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即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责令其书面检查,上缴违规所得,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评先、职称晋升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调离原单位,(属于热门学校的调往边远校)给予降一级教师职务聘任,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工资;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解聘;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这是为了维护教育公平原则,确保学生能够获得公平的学习机会。
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 防止利益冲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能会与其教学职责产生冲突,损害学生的利益。
2. 提高教学质量:教师过多从事有偿家教会分散教学精力,影响其教学质量。
3. 保护学生权益:有偿家教存在差异化服务的情况,可能导致学生之间的学习资源不平等,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
教育部要求各中学要加强管理,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学校可以设置监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和规范,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此外,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并不意味着禁止教师与学生的教学互动。
教师可以在学校内进行适当的辅导和指导,与学生进行交流和互动,但不能以此获取经济利益。
总之,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旨在确保教育公平和学生权益,提高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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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学校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引导广大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本规定所称有偿家教,系指公办在职教师利用课余或其它时间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从事有偿家教活动:1.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里等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2.利用学科不同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为退休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的;3.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4.在校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禁止在职教师从事第一条中列举的各类有偿家教活动。
2.禁止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教师个人或社会办学机构,供其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活动。
3.禁止公办中小学校参与各种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三、处理有偿家教的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或以上等次,绩效工资的扣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当年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相关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或者由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3.凡经查明在职教师具有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学校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聘任其参与中、高考命题、重要学科质量检测命题,不得聘其担任市、区两级学科中心组成员、重要学科竞赛活动的评为工作。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根据中国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校教职工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规定,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教师的专业教学职责以及学生的权益,避免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对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时间的影响,并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据规定,中学在职在岗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包括接受学生到自己家中授课,或者寻找外部学生进行家教等形式的有偿辅导。
违反规定的教师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甚至取消教师资格等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禁令并不是针对所有教师,退休教师和非在岗教师不受限制。
对于退休教师以及非在岗教师来说,可以自由选择从事有偿家教。
总体而言,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是为了维护教育公平和专业教学的原则,确保学生获得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并严格监管教师行为,杜绝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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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委厅属相关单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1〕17号)精神,为扎实推进师德师风建设提升行动,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陕西省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2021年8月12日陕西省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促进中小学生健康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1〕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师德师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教育与实践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全面整改与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强化责任、德法并举,通过专项整治,有效遏制个别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下讲”“组织开办校外培训班”“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同家长搞利益交换”等突出问题,治理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教书育人环境。
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关于禁止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
4.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职教师的范围全校教师三、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校外办学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3.禁止在职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
不得相互为对方介绍家教生源,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四、处理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主管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经查实一年内有两起以上(含两起)有偿家教或者发现有偿家教行为未及时按规定处理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校长年度考核也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在职教师为什么不能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
这些禁令大致来源于以下两条:
1、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第十五规定“加强教师管理,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规范高等学校教师兼职兼薪。”
2、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面对困难,积极的人永远是办法比困难多,消极的人永远是借口比办法多。
教育主管部门针对当前部分教师的不法行为,应当积极干预,制定规则,对正当与不法区别对待,在打击不当谋利的教师的同时还应当保护正当的家教需求与供给。比如可以建立兼职家教在职教师报告备查制度,对不报告的和不如实报告的严肃查处。
当然,制定规则和派人查处,是一项极费脑力同时费体力人力却不能讨好上级和舆论的工作,所以骄横的权力这时选择了最简单粗暴的“严禁”,这是教育主管部门为减少自己的麻烦而利用权力粗暴压迫侵犯体制内教师权益的惰政,是教育管理部门以滥用权力抑制教师滥用权力的骄横。
3、因为严禁,在职教师不愿收学生辅导了,为了得到心仪的老师的帮助,家长只好托关系讲人情。碍于种种关系请托,老师不得已收下了学生,家长付出的报酬也必定相应增加,社会家教也会因在职教师家教的实际价格增高而相应提高价格,增加了家长的负担。相反,在职教师这种优质资源进入家教市场,当供给大于需求时,可以促使价格相应降低,减轻家长的负担。
奇怪的是,中国的法律中,却从来没有禁止专业人员在业余时间兼职的规定。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法律所允许的,所以医院没有禁止医生在业余时间给病人看病,收取报酬,企业也没有禁止员工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下利用职业技能业余兼职。
在职教师作为一种专业人员,并不高人一等,也不低人一等,不应当享受“特别”的国民待遇。业余时间从事兼职,这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在职教师下班后在马路上给人擦皮鞋挣点收入,教育主管部门是否应当干预呢?当然,教师挣点兼职收入肯定会选择自己最擅长的工作,职业技能是最有效的。在这里,教师业余时间是选择擦皮鞋还是选择家教,也是公民的权利,只要不影响自己的本职工作,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他人无权对此说三道四。
03.关于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办班及推销教辅等行为的通知
阿政教〔2010〕16号
《关于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办班
及推销教辅等行为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推销教辅的危害性。
二、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制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擅自办班、推销教辅等行为。
1、严禁在工作日时间、工作日8小时以外、节假日期间从事有偿家教,教师之间不得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严禁教师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
2、严禁在职教师擅自办班行为,在职教师不得以同学、朋友帮忙,不收费的名义或与社会办学机构等联办形式举办补习班、提高班、兴趣班等。
3、禁止在职教师强迫、动员、暗示所任班级学生购买教辅用书。
对违反以上规定,影响工作,造成损害学校、教师声誉的行为,一经举报查实,将按以下情况处理:
(1)、第一次,上交所有收入,由学校退还给学生,并从绩效工资中扣除1000元以示惩戒;
(2)、第二次,上交所有收入,由学校退还给学生,并扣发该教师全年的绩效工资,取消对该教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3年内不能晋升工资。
(3)、第三次,在第二次的基础上由学校上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对该教师做进一步处理。
三、深入开展师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四、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将制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办班及推销教辅等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和乱订资料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和乱订资料的
暂行规定
为减轻我校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狠刹在职教师在社会乱办班、有偿补课的不正之风,塑造教育系统良好形象,按照榆阳区教育局的规定,特对我校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行为做出如下规定(简称“五条禁令”):
一、严禁我校在职教师组织学生进行任何名目的有偿办班补课活动。
凡是组织、强迫、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办班、补课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含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没收其违规所得,取消年底一次性奖励工资。
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有偿办班、补课的当事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其教师资格证书,予以解聘或辞退。
对有偿办班、补课的教师一律进行通报。
二、严禁我校教师对现任教学段的学生实行有偿家教。
有此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并没收其全部所得。
三、严禁我校在职教师参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有偿办班、补课活动。
有此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取消年底一次性奖励工资,并没收其全部所得。
四、严禁我校教师为社会上面向学生的有偿办班、补课提供场所、设施。
违者,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校长党纪政纪处分。
五、严禁我校教师征订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范围的复习资料、电子音像制品、学具和学生用品。
有此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没收其全部所得。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榆林市第三中学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西安将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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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将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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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小学德育》2011年第07期
为提升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西安市教育局决定利用暑期开展师德专题教育活动。
在暑期师德专题教育活动中,西安市教育局将组织广大教师学习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用身边的典型事迹鼓励和引导教师爱岗敬业,淡泊名利,积极践行师德规范,弘扬高尚师德,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
其中,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将作为暑期师德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
西安市教育局要求将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作为本次师德学习活动的重要内容,组织广大教师对“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这一教育热难点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立足岗位,敬业奉献,自觉抵制和拒绝有偿家教。
(来源:新华社2011年7月1日)。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二篇)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教师的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和教师职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
第三条中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应符合法律法规、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偿家教是指在享受国家对教职工的保障和待遇的同时,教师以有报酬的方式为他人提供课外辅导服务。
第五条有偿家教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维护教育公平。
第二章从事有偿家教的条件和要求第六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能够胜任相关教学工作。
第七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当积极履行本职工作,不得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教学秩序。
第八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九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遵循学生自愿、家长同意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强制、诱导或利用职权影响学生和家长选择。
第十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当保守学生和家庭的隐私,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不得与学生及其家长建立超过正常教学关系的私人交往。
第十一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报备,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有偿家教的教师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在保障学生权益的同时,也帮助教师实现自身的职业发展。
第三章处理有偿家教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口头警告:对于初犯,情节较轻的教师,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提醒其改正错误;(二)书面警告:对于违规情节较重的教师,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三)扣减绩效工资:对于多次违规的教师,可以酌情扣减绩效工资,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四)停职检查: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可以停职检查,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五)解聘处理: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给学校信誉和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教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聘处理。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一种常见的规定。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证教师专注于教学工作,并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和教学质量的问题。
禁止从事有偿家教有以下几个原因:
1. 专注教学:教师的职责是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有偿家教可能会分散他们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他们在学校内的工作表现。
2. 公平性:有偿家教可能导致一些学生受到特殊待遇,给那些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或负担不起家教费用的学生造成不公平。
3. 教学质量:教师可能过于依赖家庭教育的收入,导致他们对于学校教学的投入不足,影响教学质量。
4. 避免利益冲突:有偿家教可能导致教师在学校内部的评价和分配过程中出现利益冲突,破坏学校的公正和透明。
值得注意的是,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意味着完全禁止教师与学生之间的额外辅导。
一些学校可能规定了特定的辅导形式和时间,确保教师可以为学生提供额外的学术支持,而不涉及有偿家教的问题。
这种限制旨在平衡教师的职责和学生的需求,保证公平和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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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丰讯 西安 市教育局副局长黄新 南指 出 教育一 Ⅱ 局 近期在检 查 中发现个 别公 办学校 教师在奥数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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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刊 讯 20 0 8年 9月 , 教 育 厅 组 织 开 展 了全 省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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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部 门责令改 正, 违法所得 , 没收 由所在 学校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