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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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瓶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气瓶是一种用于贮存和输送高压或低温气体的特殊容器。

第三条国家对气瓶质量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气瓶质量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保养、报废等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气瓶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气瓶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气瓶行业组织开展气瓶质量安全技术交流、培训和评价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八条经济、能源等部门应当根据气瓶质量安全的需要,合理规划和建设气瓶生产、检验、使用、保养等设施设备。

第二章气瓶的分类和命名第九条气瓶按照存储和输送气体的性质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压缩气瓶:指贮存和输送压缩气体的气瓶,如氧气瓶、氮气瓶等;(二)液化气瓶:指贮存和输送液化气体的气瓶,如液化石油气瓶等;(三)低温气瓶:指贮存和输送低温气体的气瓶,如液氧瓶等;(四)复合材料气瓶:指由复合材料制成的气瓶。

第十条气瓶按照使用特点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固定式气瓶:指用于固定设备中的气瓶;(二)移动式气瓶:指用于移动设备或者人力携带的气瓶。

第十一条气瓶按照设计压力可分为以下类型:(一)高压气瓶:设计压力大于0.2MPa的气瓶;(二)低压气瓶: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2MPa的气瓶。

第十二条气瓶应当在气瓶上标明其类型和设计压力等几条重要信息,以便识别和识别其适用范围。

第三章气瓶的设计和制造第十三条气瓶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一)设计和制造必须能够保证气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可靠;(二)气瓶的制造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三)气瓶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保证其耐久性和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气瓶的设计和制造所用材料的选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稳定性和抗腐蚀性能必须符合气瓶设计和制造的要求;(二)材料的加工和连接技术必须满足气瓶的设计和制造要求。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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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检验、销售、使用、运输和存储气瓶的各个环节。

第二章气瓶质量安全技术要求第三条生产气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二)材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能;(三)制造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四)气瓶应进行必要的产品认证和测试,并附有相关证书;(五)气瓶应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确保产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四条销售气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销售的气瓶必须具有相应的产品认证和测试证书;(二)销售的气瓶必须符合制造标准要求,并有明确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三)销售的气瓶应有明确的产品标志和标签,标明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四)销售的气瓶不能有任何损坏、裂纹或者其他缺陷。

第五条使用气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气瓶前必须查验气瓶的有效期限和品质;(二)使用气瓶前必须了解气瓶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并按要求正确使用;(三)使用气瓶时应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四)使用气瓶发现有任何损坏或者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条运输气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气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运输法规和标准,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二)运输气瓶应放置在适当的运输工具中,并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三)运输气瓶应避免与其他危险品混运,避免撞击和摩擦等造成气瓶损坏的行为;(四)运输气瓶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报警装置。

第七条存储气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存储气瓶的场所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通风等安全设施;(二)存储气瓶必须正确分类存放,避免不同气瓶混放;(三)存储气瓶必须定期检查,确保存放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四)存储气瓶发现有任何损坏或者异常情况,应立即隔离并报告相关部门。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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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核定、销毁气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气瓶是指用于贮存、运输、使用可压缩或液化气体的容器,并包括燃气瓶、抢救器瓶、氧气瓶、氮气瓶等各类气瓶。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机构和气瓶生产、经营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综合监管、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推行风险分级、责任分级、监督分级。

第六条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强化风险防控、主动服务、监督执法相结合,推行预防为主、监管为辅的工作思路,加强监督检查和事故监督抽查。

第七条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气瓶质量安全问题,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损气瓶质量安全行为,不得干扰、阻碍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气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气瓶质量安全。

第十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和零部件。

第十一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工艺要求,进行严格的生产工艺控制和工艺检验,确保气瓶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气瓶外观无明显缺陷、尺寸和容积符合要求,且能够承受装液压力。

第十三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气瓶的生产过程、质量检验数据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已经生产的气瓶进行出厂检验和检验报告的签发,并附加使用和维护指南。

第十五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气瓶进行跟踪监测,确保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稳定。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为了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和避开安全事故,订立了如下的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本规定订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气瓶安全监察管理应当遵从“防备为主、管防结合”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实行多种手段,保障气瓶使用的安全和牢靠性。

第四条全部与气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严格依照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生产、销售管理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掌控制度,对原材料、生产过程中的核心环节进行监管、检测和掌控,保障产品一致性和质量可控。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标识和标志制度,标注气瓶的制造厂家、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工作压力、材质等必要的信息,保证使用人可以正确使用和管理气瓶。

第七条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气瓶销售登记制度,记录气瓶的销售日期、购买人信息、规格型号等信息,保证气瓶的溯源管理。

第八条销售企业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的气瓶,对销售的气瓶应当进行质量检测和出厂合格证的审查,确保销售合格的气瓶。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气瓶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验和试压,保障气瓶的工作压力符合标准要求,防止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条气瓶的使用应当符合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超载、超压、超期使用,严禁在气瓶内保留有毒、易燃等不安全物品。

第十一条使用人不得私自更改气瓶的结构与性能,不得任意拆卸修理,严禁在气瓶上刻画、涂鸦等影响气瓶安全使用的信息。

第十二条气瓶使用期限应当依照规定进行管理,达到使用年限或者检验到期的气瓶应当停止使用或者送检,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整理。

第四章报废、回收管理第十三条报废的气瓶应当立刻停止使用,并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回收处置,严禁擅自处理或者私自出售报废气瓶。

第十四条回收气瓶应当采纳标准操作,进行处理和销售,防止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安全风险。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气瓶生产、销售、使用、报废的监督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适时发觉并处理。

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从事永久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乙炔气体的充装、使用和定期检验(压缩天然气的充装、使用和定期检验另行规定).本规定中气瓶是指在正常环境(-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1。

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不含车用CNG气瓶、灭火用气瓶).第二章充装管理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对所充装气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第四条气瓶充装单位应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6个月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

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工商营业执照;b)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c)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d)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e)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f)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g)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新建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设置两台以上储罐(不包括残液罐),储罐总容积大于或等于200立方米,自有产权气瓶不少于4000只。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随着我国工业和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气瓶已成为广泛应用的气体容器之一。

但是,由于气瓶具有高压、易爆等特点,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将会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证气瓶质量,加强气瓶的监督管理,确保气瓶安全生产的工作进行,国家制定了《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下面就是该规定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依据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制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气瓶生产、经营、维修、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规定内容本规定主要规定气瓶的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包括气瓶生产、检验、使用、维修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气瓶生产第五条生产许可证气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燃气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期满需要重新申请。

第六条生产条件气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设备、检测仪器、人员等必要条件,并建立健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气瓶生产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生产标准气瓶生产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标准进行,否则一律不能出厂销售。

第三章气瓶检验第八条检验机构气瓶检验必须由国家权威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开具检验证书。

第九条检验周期气瓶使用一定时间后必须进行检验。

液化气体充装钢瓶,应当在生产之日起两年内进行首次检验,以后每年检验一次。

修理或改装气瓶后,应当进行检验。

第十条检验内容气瓶检验内容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主要包括:气瓶外观、气瓶质量、气瓶结构和气密性等方面的检验。

第十一条检验证书气瓶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应当开具相应的检验证书,气瓶才能继续使用。

第四章气瓶使用第十二条使用对象气瓶的使用对象必须具备使用资格,即具有使用该气体种类、规格、类型气瓶的条件和经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获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十三条使用环境气瓶使用必须在符合国家指定的使用条件下使用,比如必须放置在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禁止在高温、潮湿、阳光直射的环境下使用。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气瓶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气瓶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本文将对《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并对其重要性进行分析。

一、《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安全技术要求:规定了气瓶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包括气瓶的材质、制造工艺、设计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气瓶的强度和密封性能达到国家标准。

2. 质量监督:规定了气瓶的质量监督要求,包括气瓶的生产过程监督、抽查检验、质量信息反馈等,以及对气瓶生产企业的认证和监督管理。

3. 安全监管:规定了气瓶的安全监管要求,包括气瓶的运输管理、使用管理、封存和销毁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气瓶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4. 违法违规处理: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对违法违规气瓶的查封、召回、罚款等措施,以及对涉嫌犯罪行为的处理。

二、《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分析1. 加强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加强了对气瓶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了气瓶质量安全水平,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规范气瓶生产和销售行为:《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对气瓶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气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确保生产的气瓶质量可靠、安全合格。

3. 提高气瓶运输和使用安全水平:《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对气瓶的运输和使用过程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运输途中的监管、使用单位的使用管理等方面,加强了对气瓶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减少了事故的发生。

4.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通过加强对气瓶质量安全的监管,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确保气瓶的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监督管理机构1. 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2. 监督职责主管部门负责对气瓶生产、使用、检验等环节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三、生产管理1. 生产许可证气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气瓶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气瓶生产活动。

2. 生产过程控制气瓶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操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3. 质量管理体系气瓶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及时纠正问题。

四、使用管理1. 购买合格产品用户在购买气瓶时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格产品,并保留购买凭证,用于维权和备案。

2. 使用登记用户在使用气瓶时应填写使用登记表,并将其备案。

包括气瓶编号、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地点、使用者等信息。

3. 定期检验气瓶使用单位应定期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气瓶的质量安全。

检验周期根据气瓶的使用情况而定。

4. 使用限制使用单位在使用气瓶时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将气瓶用于超出规定范围的场合,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五、检验机构1. 检验资质气瓶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才能从事气瓶检验工作,否则不得进行检验。

2. 检验规范气瓶检验机构在进行气瓶检验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操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违法行为处理1.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企业、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 监督举报对于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举报,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七、附则1. 生效日期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变更和解释权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规定进行变更和解释,并通过适当渠道向社会公布。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企业气瓶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人员和资产的安全,保护环境,履行依法挑战企业经营者的赔偿义务,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气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需要使用气瓶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包含但不限于气瓶生产、销售、批发、使用等环节。

第二章气瓶质量安全监管第三条设立专责部门1.企业应设立特地的气瓶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气瓶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设立必需的试验室和检测设备,确保对气瓶质量进行有效监管。

第四条气瓶生产许可管理1.气瓶生产企业必需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并定期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生产工艺和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气瓶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满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相关的生产工艺,确保生产的气瓶质量安全。

第五条气瓶销售和批发管理1.气瓶销售和批发企业必需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并定期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销售的气瓶质量安全。

2.气瓶销售和批发企业应建立完满的质量管理体系,对进货渠道进行核查,并确保销售的气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六条气瓶使用管理1.气瓶使用单位必需使用经过检测合格的气瓶,并依照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

2.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气瓶使用登记台账,记录气瓶的购进、使用和维护情况,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安全技术监督1.气瓶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对气瓶生产企业、销售和批发企业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气瓶质量安全。

2.气瓶使用单位应搭配气瓶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供应相关资料和必需的帮助。

第三章考核和惩罚第八条考核标准1.气瓶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订立相应的考核标准,对气瓶生产企业、销售和批发企业的气瓶质量安全进行定期考核。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气瓶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的紧要物品。

然而,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材料老化、制造不合格、操作不当等因素的影响,存在肯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安全,必需对气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下面,我将结合国家气瓶安全标准,实在叙述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一、气瓶分类和技术标准气瓶依照使用场合、用途等不怜悯况进行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气瓶,订立了不同的技术标准。

其中,全国规范的技术标准有:1. GB/T 5099 钢制无缝气瓶标准规范;2. GB/T 3242 纯气体钢质瓶及无缝铝合金瓶;3. GB/T 12750 氡气瓶;4. GB/T 13322 充气气瓶检验规范;5. GB/T 7535 与医用气体瓶连接的器械。

二、气瓶生产和经营者的管理要求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备的技术本领,同时备有相关的生产设备及检测、检验设备,以确保气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实在要求包括:1. 气瓶生产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技术标准,并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2.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在产品设计、选择原材料、生产制造、成品检验、运输等过程中不断严格把关;3. 气瓶经营者应在产品销售之前进行质量检测,对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适时淘汰。

三、气瓶使用和维护的管理要求1. 气瓶使用者应认真阅读气瓶使用说明书,依照要求安装、使用、运输,确保使用安全;2. 气瓶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安全防范,保证使用过程中的设施与环境安全要求;3. 气瓶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拆卸气瓶,更换气瓶阀门等部件。

四、气瓶的检验和修复的管理要求为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对于气瓶的检验和修复工作也提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实在包括:1. 气瓶的检验工作必需依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并应当得到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2. 气瓶的修复工作必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修复后必需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2.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气瓶质量安全。

3.加强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气瓶制造、使用单位依法履责。

4.建立完善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普及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气瓶安全意识。

二、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机构1.国家级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政策、规范、标准,协调各地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省级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级地方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市级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级地方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气瓶制造单位1.气瓶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生产许可证。

2.制造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3.制造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全过程控制,确保产品安全性能稳定。

四、气瓶使用单位1.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且按照许可证范围使用气瓶。

2.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气瓶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使用单位应进行定期的气瓶安全检测和维修,确保气瓶安全。

4.使用单位应做好气瓶使用记录,记录气瓶的使用情况和维修情况。

五、气瓶质量安全监督检查1.气瓶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应依法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

3.经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可以暂停其生产或使用权,待问题解决后方可恢复。

六、气瓶质量安全事故处理1.发生气瓶质量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处理,并及时向上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对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对于因气瓶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及时进行赔偿。

七、气瓶质量安全宣传教育1.加强气瓶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气瓶安全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2023年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瓶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和检测的各类压力容器,即通常所称的气瓶。

第三条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测,应当遵循本规定的要求,并确保气瓶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四条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标准化的原则,并按照经济合理、社会公正和环境友好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国家应当加强对气瓶生产企业、销售商、使用单位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管理水平和监督效果。

第二章气瓶生产管理第六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条件,保证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第七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每一批次的气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对气瓶进行全程跟踪,建立健全气瓶质量追溯体系,提供完整的气瓶质量档案。

第十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定期检测自身的质量管理水平,接受有关部门的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气瓶销售管理第十一条气瓶销售商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和销售条件,确保销售过程的安全性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第十二条气瓶销售商应当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销售流程和安全规范,确保对气瓶的销售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

第十三条气瓶销售商应当对销售的气瓶进行全程跟踪,建立健全气瓶销售追溯体系,提供完整的气瓶销售记录和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气瓶销售商应当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管理,了解渠道商的销售情况,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销售行为,有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气瓶使用管理第十六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使用条件和使用资质,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性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瓶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和质量可靠,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属于国家全面质量管理体制和“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方针,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标准体系为依托,以监督管理为手段,以技术支撑为保障,全面加强对气瓶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及时预防、有理分类、科学管理、分层实施、责任明确”的原则,采取“过程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监管、信息化支撑、国际合作”原则,建立充分反映市场需求和行业特点的监管体系,全面加强气瓶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互通互联的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监管配合、信息共享等全面合作。

第六条气瓶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的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支持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推动气瓶依法合规生产,规范气瓶领域市场秩序,增强气瓶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对气瓶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条属于国家专有技术和信息的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层次划分第九条建立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层次划分体系,属地负责,上级监管,在国家统一的框架内各负其责。

第十条国家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国家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和规范;(二)组织开展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三)组织开展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四)负责协调和处理气瓶质量安全方面的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五)收集、整理气瓶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并建立相应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六)协调各级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保证监督工作的连贯性和协调性。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范本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范本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本规定旨在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管理,确保气瓶在生产、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适用于一切生产、使用和运输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3.本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有硬性约束性。

二、生产环节的监察管理1.气瓶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

2.气瓶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可控性和追溯性。

3.气瓶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杜绝使用劣质材料。

4.气瓶生产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监察部门,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抽查检验。

5.气瓶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

三、使用环节的监察管理1.气瓶使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证书,并遵守使用规范和操作规程。

2.气瓶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气瓶台账,记录所有气瓶的编号、型号、容积、安全检验情况等信息。

4.气瓶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

5.气瓶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气瓶,防止外力损坏和泄漏。

四、运输环节的监察管理1.气瓶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运输工具,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2.气瓶运输单位应对运输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确保其具备安全驾驶和紧急处理的能力。

3.气瓶运输单位应定期对运输工具进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气瓶运输单位应制定严格的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气瓶的定位、固定和包装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气瓶运输单位应对气瓶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1.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气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察执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

2.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监察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责任。

3.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机构应启动事故调查,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六、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气瓶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2024年气瓶质量管理制度

2024年气瓶质量管理制度

2024年气瓶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生产、检验、使用和管理活动,强化对气瓶质量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气瓶生产、检验、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气瓶生产、检验、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强化质量控制、质量管理,坚决杜绝次品气瓶流入市场。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监管机构,加强气瓶质量管理工作,密切监督气瓶生产、检验、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五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气瓶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和设备,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管理制度,合理安排气瓶使用计划,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气瓶安全可靠。

第八条气瓶生产、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质量追溯体系,确保气瓶的质量安全可追溯。

第二章气瓶生产质量管理第九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设备,建立健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流程,确保气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和供应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记录管理制度,保留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数据和记录,确保质量可控可追溯。

第十三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及时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和追溯,防止次品气瓶流入市场。

第十四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为用户提供咨询和服务,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和需求。

第三章气瓶检验质量管理第十五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和认证,严格依法检验气瓶,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验程序和方法,加强对检验设备和仪器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转。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范本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范本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瓶的安全监察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气瓶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维修、报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气瓶安全监察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的安全监察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综合运用行政管理、经济手段、技术措施等手段,促进气瓶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气瓶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是负责全面协调、组织和监督本地区气瓶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气瓶安全监察管理的秩序和正常运行,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

第二章气瓶的分类和分级管理第五条气瓶按照其用途和内容物分为工业气瓶、液化气瓶、压缩空气瓶等。

第六条工业气瓶分为高压气瓶和低压气瓶。

第七条液化气瓶分为钢瓶、铝瓶等。

第八条压缩空气瓶分为高压空气瓶和低压空气瓶。

第九条气瓶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分为居民用气瓶、工业用气瓶、冶金用气瓶、化工用气瓶、医用气瓶等。

第十条气瓶根据其容积的大小,分为小型气瓶、中型气瓶和大型气瓶。

第十一条气瓶的分级管理应根据气瓶的安全性能、使用环境、容积大小等因素,合理划定分级要求,对不同级别的气瓶实行不同的安全监察管理措施。

第三章气瓶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第十二条气瓶的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生产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保证气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气瓶的销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销售条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售,禁止销售伪劣产品和禁用气瓶。

第十四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进行合理规划、设置和使用气瓶设施,严格按照使用规程使用气瓶,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气瓶的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检验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1. 前言为了保障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气瓶质量安全,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产运营的顺利进行,订立本《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本规定旨在明确气瓶的质量安全要求,加强气瓶的技术监督管理,提升生产安全水平。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全部生产、销售和使用气瓶的相关单位与人员。

3. 气瓶质量安全责任3.1 管理层应明确气瓶质量安全的紧要性,并确保合理调配充分的资源以推动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

3.2 销售部门负责确保所销售的气瓶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并向客户供应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3.3 生产部门负责依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所生产的气瓶质量合格,并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合规。

3.4 使用部门负责确保使用气瓶的员工接受必需的培训,并依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

3.5 每个员工都有义务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并乐观参加气瓶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4. 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4.1 气瓶的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供应必需的技术文件和质量证明文件。

4.2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气瓶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质量管理流程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4.3 气瓶应依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和检测,检验周期和检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4 使用部门应建立气瓶使用档案,记录气瓶的安全使用情况,包含购入日期、检验日期、使用情况等,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寿命。

4.5 生产部门应建立气瓶生产档案,记录气瓶的生产过程、原材料子的使用情况等,追溯气瓶的生产过程和质量问题的原因。

4.6 销售部门应建立销售档案,记录销售的气瓶信息、销售数量和销售对象等,确保销售的气瓶的质量安全。

4.7 管理层应定期对气瓶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作流程进行内部审核,及时发现并矫正存在的问题并订立相应的改进措施。

5. 培训和宣传5.1 企业应定期组织气瓶质量安全培训,确保相关人员了解气瓶的质量安全要求和工作流程。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是我国为了保障气瓶使用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文将全面介绍该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

一、规定的背景随着工业和民用领域对气体的需求增加,气瓶的使用范围和数量也急剧增长。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气瓶使用中频频发生的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规范气瓶的生产、使用和检验,确保气瓶质量安全,我国制定了《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气瓶分类标准:规定了气瓶按照其设计、制造、使用等特性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可再装填气瓶和一次性气瓶两大类。

2. 气瓶制造质量管理:对气瓶制造企业提出了一系列质量管理要求,包括设计和制造过程的技术要求、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持续改进等。

3. 气瓶使用和检验管理:对气瓶使用单位和用户提出了使用和检验的要求,包括气瓶使用前的检查和试验、使用中的安全操作规范以及定期检验和报废等。

4. 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对气瓶制造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气瓶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三、规定的实施效果自《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对气瓶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规定从源头上确保了气瓶的质量安全。

制造企业在设计、制造过程中需要遵守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气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能。

其次,规定了气瓶使用和检验的要求,加强了气瓶的使用安全管理。

使用单位和用户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试验,确保气瓶的使用过程中不存在隐藏的安全隐患。

最后,规定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了对气瓶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各级监督部门加强了对气瓶制造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减少了气瓶相关事故的发生。

四、总结《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是我国为了保障气瓶使用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市质监局。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区县质监局责 令改正。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
不合格,由市质监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市质监
局吊销《核准证》。
第四十七条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全市的检验机 构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获证单位总数的 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获证单位抽查1次,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
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利用 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气瓶送检(充装)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质监局和各区县质监局依据各自 监察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使用、定 期检验等单位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对不符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 求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依法撤销原许可。

气密 试验 Mpa
检 验 结 果
检 验 标 记
检 验 合
下 次





转 气瓶 期
号 使用 气

出瓶
登记 瓶 设计

厂体
代码 制 璧厚

年材
永久 造 mm

月料
性标 厂
阀 检 验
瓶 内璧
口 和
螺 外观

焊缝
孔 格 检 验备 验注
环员 日
编 期


2、无缝气瓶定期检验记录表
送检单位:
检验执行标准:
检验项目和检验内容,保证检验结论真实、可靠。
当用于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已经超出校验有效期,无
法正确反映检验数据时,应停止检验,否则检验结果无效,所出具的
检验报告一律按虚假检验报告予以查处。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经市质监局核准,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检验活动。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

持有《核准证》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市质监局提出复核准申请。

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同意建气瓶检验机构的单位,应在检验场所的地址选定后,向当地环保、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向市质监局提出核准申请。

第二十八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执行。

(五)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六)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和使用寿命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偷工减料随意减少检验项目和检验内容,保证检验结论真实、可靠。

第三十五条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报废,并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经检验使用寿命只剩最后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注明检验有效期,到期后由气瓶产权单位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

第三十六条各检验机构必须划定明确的气瓶堆放场地,确保检验后各充装单位(气瓶产权单位)的气瓶单独堆放;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确保返还原气瓶产权单位。

第三十九条各检验机构应按由市质监局统一规定的检验责任区域从事检验工作,不得跨责任区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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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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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
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
则》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按国
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
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
规定,经市质监局核准,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检验活动。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

持有《核准证》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市质监局提出复核准申请。

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同意建气瓶检验机构的单位,应在检验场所的地址选定后,向当地环保、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向市质监局提出核准申请。

第二十八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执行。

(五)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六)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和使用寿命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偷工减料随意减少检验项目和检验内容,保证检验结论真实、可靠。

第三十五条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报废,并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经检验使用寿命只剩最后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注明检验有效期,到期后由气瓶产权单位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
解体处理。

第三十六条各检验机构必须划定明确的气瓶堆放场地,确保检验后各充装单位(气瓶产权单位)的气瓶单独堆放;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确保返还原气瓶产权单位。

第三十九条各检验机构应按由市质监局统一规定的检验责任区域从事检验工作,不得跨责任区域检验。

如遇特殊原因需跨责任区域检验,应当在检验前书面报告市质监局,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气瓶检验工作,应当及时报告市质监局,不得将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凡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市质监局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核
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所负责的检验工作由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一条检验机构在核准的检验项目内开展的检验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气瓶送检(充装)单位.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市质监局和各区县质监局依据各自监察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使用、定期检验等单位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对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依法撤销原许可。

第四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实行年度监督检
查制度。

区县质监局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附件5),并将年度监督检查结论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未经年度监督检查或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责令其暂停充装并限期整顿。

对整顿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报请市质监局取消其充装资格。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分为两种:
合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评定表》进行评定,关键项目合格率为100%,一般项目合格率为≥80%合格。

不合格: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为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区县质监局负责将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建档的自有产权气瓶的种类、数量、当年充装的气瓶数量和年度监督记录上报市质
监局。

第四十六条各区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市质监局。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区县质监局责令改正。

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市质监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市质监局吊销《核准证》。

第四十七条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全市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获证单位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获证单位抽查1次,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十八条凡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进行充
装、使用和检验气瓶的,市质监局或区县质监局可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其进行整改。

对拒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进行整改的,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xx年第14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市质监局特监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渝质监〔2001〕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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