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划分等级
地质灾害规模、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规模、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一、《县市地灾调查细则》各类地质灾害的规模划分标准:
表6
二、江西省县市地灾调查分级标准:
表
五、《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
灾情。
地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及范围
地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及范围《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169号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1.1分级评估、备案的原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一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省口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案;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二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耍求的内容,做出槪略评估,三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1. 2就髙不就低的评估原则同一区段内有多种地质灾害共存时,按就大不就小、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危险性级别。
如果在同一区段同时存在弱发育崩塌地质灾害,危险性小,中等发育滑坡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强发育地裂缝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评估原则,将该区段划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土地适宜性差。
1. 3分区段评估的原则依据评估区段地质环境条件差异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以及拟建工程的特点,将评估区划分为若干个危险性程度不同的区域。
将不同的评估区段按照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承灾对象的价值,可移动性等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为大、中等、小三级,并按区段对场地进行适宜性评估,将评估区段划分为适宜性差、基本适宜、适宜三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04]69号文附件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04]69号文附件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XXX、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1-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祸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祸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祸的危险性,举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祸措施与发起,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3 术语、定义和符号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3.1 术语和定义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地质灾害规模、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规模、危害程度分级标准一、《县市地灾调查细则》各类地质灾害的规模划分标准:表 6滑坡、崩塌(危岩体)、泥石流规模级别划分标准级别滑43崩4343坡( 10 m)塌(10 m)泥石流(10 m)巨型≥ 1000≥100≥50大型100~ 100010~10020~50中型10~ 1001~102~ 20小型<10<1< 2表 7地裂缝规模分级标准级别规模巨型地裂缝长> 1km,地面影响宽度> 20m大型地裂缝长> 1km,地面影响宽度10~ 20m中型地裂缝长> 1km,地面影响宽度3~10m,或长≤ 1km,宽 10~ 20m小型地裂缝长> 1km,地面影响宽度3m,或长≤ 1km,宽 <10m表 8地面塌陷分级标准级别塌陷或变形面积( km2)巨型≥10大型1~ 10中型0.1 ~1小型<0.1表 13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死亡人数受威胁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潜在经济损失(人)(人)(万元)(万元)小型<3< 10< 100<500中型3~1010~100100 ~500500 ~5000大型10~ 30100 ~1000500~ 10005000~10000特大型≥30≥1000≥ 1000≥ 10000注:①灾情分级——灾情采用“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栏指标评价;②险情分级——险情采用“受威胁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栏指标评价。
二、江西省县市地灾调查分级标准:地质灾害规模分级标准表 1级别崩塌、滑坡规模 (104m3)泥石流规模 (10 4m3)地面塌陷规模 (m2)巨型≥1000≥50≥10000大型100~100020~ 501000~ 10000中型10~ 1002~20100~ 1000小型小(一)型1~ 10<2<100小(二)型<1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表 2危害程度 (灾情 )分级死亡人数 (人 )受威胁人数 (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一般级(轻)0<10< 100较大级(中)<1010~ 100100~ 1000重大级(重)10~30100~ 10001000~5000特大级 (特重 )≥30≥1000≥5000①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的灾情分级,采用“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栏指标评备注价;②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危害程度分级,采用“受威胁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栏指标评价。
2021年地质灾害规模、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规模、危害程度分级标准欧阳光明(2021.03.07)一、《县市地灾调查细则》各类地质灾害的规模划分标准:表6 滑坡、崩塌(危岩体)、泥石流规模级别划分标准表7 地裂缝规模分级标准表8 地面塌陷分级标准表13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注:①灾情分级——灾情采用“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栏指标评价;②险情分级——险情采用“受威胁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栏指标评价。
二、县市地灾调查分级标准:地质灾害规模分级标准表1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表2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表2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级表四、《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五、《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地灾评估重要性建设项目具体分类表(具体查询)
外);单项工程建 筑面积<1 万m2; 建筑面积<6 万 m2的住宅小区
>120
70—120
<70
水库(库容) 电厂(水电为总装 机、火电为单机) 输变电站(kv)
>1×108m3 >25 万 KW
>330
0.1—1×108m3 2.5—25 万 KW
220—330
<0.1×108m3 <2.5 万 KW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 16 工程勘察研究院
17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调查队 18 河南省岩土工程公司三门峡工程处 19 河南省华夏建设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20 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21 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院
级别 证号
甲 1611003 甲 1611004 甲 1611005 甲 1611006 甲 1611008 甲 1611007 甲 1611010 甲 1611009 乙 1612004 乙 1612005 乙 1612009 乙 1612013 乙 1612010 丙 1613004 甲 1611001
乙 1612011
甲 1611002 乙 1612002 丙 1613005 甲 1611011 乙 1612012
南阳
南阳市卧龙区、宛城区、淅川县、内乡县、南召县、桐柏县、 西峡县、镇平县、方城县
平顶山
平顶山石龙区、新华区、卫东区、郏县、鲁山县、汝州市、宝丰县、 舞钢市
驻马店 泌阳县、确山县、遂平县 许昌 禹州市 安阳 林州市、安阳县 鹤壁 淇县、鹤壁市山城区、鹤城区
焦作 焦作市山阳区、解放区、中站区、马村区、沁阳市、修武县、博爱县
危险性中等,但可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地质灾害发育强烈,地质构造复杂,软弱结构成发育区,工程建设 适宜性差 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危险
地灾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地灾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一、引言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作用,给人类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地质现象。
为了有效评估地质灾害的风险等级,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严重程度评估、灾害风险性评估、灾害危险性评估、灾害易发性评估及灾害对社会影响评估的方法和要求。
二、灾害严重程度评估灾害严重程度评估是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
评估指标包括灾害类型、灾害规模、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
根据评估结果,将地质灾害严重程度分为三级:一级(极其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严重)。
三、灾害风险性评估灾害风险性评估是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评估指标包括地质构造稳定性、地形地貌条件、降雨量、地下水情况、人类活动影响等。
根据评估结果,将地质灾害风险性分为三级:一级(高风险),二级(中等风险),三级(低风险)。
四、灾害危险性评估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险程度进行评估。
评估指标包括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生命损失、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
根据评估结果,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分为三级:一级(极其危险),二级(危险),三级(较危险)。
五、灾害易发性评估灾害易发性评估是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可能性进行评估。
评估指标包括历史地质灾害发生频率、地质构造稳定性、地形地貌条件、降雨量等。
根据评估结果,将地质灾害易发性分为三级:一级(极易发生),二级(易发生),三级(较容易发生)。
六、灾害对社会影响评估灾害对社会影响评估是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评估指标包括社会稳定、经济稳定、政治稳定等。
根据评估结果,将地质灾害对社会影响分为三级:一级(影响极大),二级(影响较大),三级(有一定影响)。
七、结论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划分的五个方面,即灾害严重程度评估、灾害风险性评估、灾害危险性评估、灾害易发性评估及灾害对社会影响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及资质分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八条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表
现状评估
区内未见滑坡、崩塌、泥石流、潜在不稳定边坡、地裂缝、地面沉降及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分布与发育,为地质灾害不发育区;区内不良地质作用只要表现为坡面侵蚀和风化,现状危险性小,危害小。
区内未见滑坡、崩塌、泥石流、潜在不稳定边坡、地裂缝、地面沉降及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分布与发育,为地质灾害不发育区;区内不良地质作用只要表现为坡面侵蚀和风化,现状危险性小,危害小。
(8)控制生活垃圾、污水等排放,对生活污水须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须送垃圾场集中处理,注意地质环境保护,避免造成水质污染及地质环境破坏。
(9)若建设工程中存在弃渣,须按水土保持的要求对弃渣进行拦挡,必要时要修建弃渣场进行集中堆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应设置相应的临时拦挡措施,若开挖边坡超过5m时,应设置马道。
(5)场地进行填方前,应先清除杂物,对地表进行填土整平工作应按照相关规范分层碾压,按照设计单位要求的压实度,以预防填土引起的不均匀沉降和变形。
(6)拟建安置房在设计及建设中应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以减少地质灾害对建筑物的影响。
(7)地基基础开挖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坑壁、槽壁进行有效支挡防护,防止坑壁坍塌危害施工安全。基坑开挖取出的弃土不能随意堆放。
(10)普及地质灾害常识,加强村名的防灾减灾意识。村庄建成后应加强地质灾害灾害监测,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
(11)保护和加强山坡及周边植树造林,防治水土流失。
(12)场地四周地形较陡,拟建工程可能遭受周边斜坡产生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的危害,应引起重视,应采取防治措施。
(13)工程建设和营运期间,应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即时采取防治措施,以尽可能减轻地质灾害对拟建工程造成危害。
地质灾害分类标准
地质灾害分类标准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具体标准如下:
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查阅关于地质灾害分类标准的文献或咨询地质学家。
地质灾害规模、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规模、危害程度分级标准一、《县市地灾调查细则》各类地质灾害的规模划分标准:表6 滑坡、崩塌(危岩体)、泥石流规模级别划分标准表7 地裂缝规模分级标准表8 地面塌陷分级标准表13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注:①灾情分级——灾情采用“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栏指标评价;②险情分级——险情采用“受威胁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栏指标评价。
二、江西省县市地灾调查分级标准:地质灾害规模分级标准表1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表2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表2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级表四、《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五、《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地质灾害规模、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规模、危害程度分级标准、《县市地灾调查细则》各类地质灾害的规模划分标准:表 6 滑坡、崩塌(危岩体)、泥石流规模级别划分标准表7 地裂缝规模分级标准表8 地面塌陷分级标准表13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②险情分级——险情采用“受威胁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栏指标评价。
二、江西省县市地灾调查分级标准:地质灾害规模分级标准表1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表2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表 2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级表注2:险情:指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采用“受威胁人数”“可能直接经济损失”指标评价。
注 3 :危害程度采用“灾情”或“险情”指标评价。
四、《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五、《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划分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划分标准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见表12)与建设项目重要性(见表13),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3级,见表14。
表1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复杂中等简单1.地质灾害发育强烈 1.地质灾害发育中等 1.地质灾害一般不发育2.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 2.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一2.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单一3.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化大,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不良3.地质构造较复杂,岩性岩相不稳定,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较差3.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单一,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好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良 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差 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良好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5.破坏地质环境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1条符合较复杂条件者即划为较复杂类型。
表13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项目类型项目类别重要建设项目开发区建设、城镇新区建设、放射性设施、军事设施、核电、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大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洪口码头、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较重要建设项目新建村庄、三级(含)以下公路、中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洪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一般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洪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表14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复杂程度评估分级项目重要性复杂中等简单重要建设项目一级一级一级较重要建设项目一级二级三级一般建设项目二级三级三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中,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对地勘单位更好地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现将其技术要点介绍如下。
评估程序《技术要求》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作程序作出如下规定:评估范围《技术要求》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
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
崩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泥石流则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为评估范围;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
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位错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不平滑处等)包括其中。
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米~1000米为限。
《技术要求》规定,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评估的三个级别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技术要求》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划分为三级,分级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在充分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基础上,编制评估工作大纲,明确任务,确定评估范围与级别;设计地质灾害调查内容及重点,明确工作部署与工作量,提出质量监控措施和成果等。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具体分级和分类分别见表1、表2、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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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见表12)与建设项目重要性(见表13),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3级,见表14。
表12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
复杂
中等
简单
1.地质灾害发育强烈
1.地质灾害发育中等
1.地质灾害一般不发育
2.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
2.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一
2.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单一
较重要建设项目
新建村庄、三级(含)以下公路、中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洪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一般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洪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表14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复杂程度
评估分级
项目重要性
复杂
中等
简单
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一级
一级
较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建设项目
二级
三级
三级
3.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化大,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不良
3.地质构造较复杂,岩性岩相不稳定,岩土体பைடு நூலகம்程地质性质较差
3.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单一,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好
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良
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差
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良好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
5.破坏地质环境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
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1条符合较复杂条件者即划为较复杂类型。
表13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项目类型
项目类别
重要建设项目
开发区建设、城镇新区建设、放射性设施、军事设施、核电、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大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洪口码头、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