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的转换课件(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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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民事证明责任的基本问题

第六讲民事证明责任的基本问题
4、我国的主两种情形,法官适用法律不会存在困难, 问题恰恰在于第三种情况。
对于第三种情形,法官须将“真伪不明”拟制 为“真”(事实存在)或“伪”(事实不存在) 才能适用法律作出裁判。
在通常情况下,在“真伪不明”的情形下应拟 制为“伪”(不存在)。
证明责任虽然是裁判规范,但由于承担裁判结 果的是当事人,所以诉讼理论一直是从当事人 的角度说明和解释证明责任。
以确认之诉为例
(3)证明责任是脱离每一具体诉讼而抽象分 配的
(4)证明责任分配给一方当事人后,不会随 着诉讼程序的进行发生转移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现代学说
1、待证事实分类说
待证事实分类说是着眼于事实本身的性质而不 是事实所引起的实体法效果分配证明责任。
该说把待证事实区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 外界事实与内界事实,然后进行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之所在,乃是败诉之所在。
(二)理解证明责任本质需注意的问题
第一,证明责任是裁判规范,是指示法官在事 实真伪不明情形下如何作出裁判的规范。
实体法就事实与法律后果的关系只规定了两种 模式:
一是事实存在(一个或一组事实),发生一定 的法律后果;
二是事实不存在,法律后果不发生。
而在证明中,会出现三种结果:其一是该事实 已被证明为真;其二是该事实被证明为假;其 三是该事实真伪未获得证明。
被告败诉后,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错误,应 当由张志强对其主张的第二台冰箱是旧冰箱负
举证责任,并因张志强举证不足改判张志强败诉。
问: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分配证明责任正确?
案例3:王某向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 某一幅画,称该画是委托张某保管的,张某则 称王某早已将画卖给了他,拒绝归还。

《证明责任论》PPT课件

《证明责任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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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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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1.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 的证明程度。
2.证明任务 (1)客观真实 (2)法律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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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一)高度盖然性标准(高度盖然性占优势) ▪ 《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
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 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 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 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比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低些;
▪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 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 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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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 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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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涉及公共利益的例外。 ▪ 根据《证据规定》第13条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 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 6、和解目的自认例外。 ▪ 根据《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 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 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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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一定区域内大多数人都知道的事实。
(三)推定的事实: 1、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 定出的另一事实,即推定事实无需证明,但作为前提的事实 需真实。

“证明责任转换”的重新解读

“证明责任转换”的重新解读

“证明责任转换”的重新解读①胡学军(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江西南昌330047)内容摘要:证明责任含义的复杂性使得“证明责任转换”问题也变得异常复杂,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无数误解。

提供证据责任的转换、表见证明、证明责任的分割、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的司法裁量、事实推定、法律推定及证明妨碍等都与“证明责任转换”相关,其相互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又都是在不同的角度或层面对“证明责任转换”的描述。

关键词: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转换;辨析Analysis on transform of Burden of proof(Department of Law ,School of Law, Nanchang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47 China) Abstract: The complexity of the meaning of burden of proof perplex the problem of "the transference of the burden of proof", which leads to plenty of misunderstandings in theory and practice.All such facets as transferring, cutting, sharing of the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 judicial discretion , fact presumption, legal presump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 as well as the proof foreclose are related to transferring the burden. Though mutually reltated, these facets describe transferring the burden of producing proof from different angles.Key words: Burden of proof; transform of Burden of proof;引言:证明责任的三重涵义在证明责任领域存在的一个特有现象,就是广为认可的所谓“证明责任的转换”,1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这一概念也几乎被漫无边际地广泛使用。

6.2 做负责任的人 课件(共21张PPT)+内嵌视频 道德与法治部编版八年级上册

6.2 做负责任的人   课件(共21张PPT)+内嵌视频 道德与法治部编版八年级上册

承担责任的
1.“我站立的地方是中国,我用生命捍卫守候。哪怕风似刀来山如铁,祖国山河一寸不能丢。”中国边防军人用生命承担着守护边疆、保家卫国的责任。下列选项对承担责任理解正确的是A.承担责任,不言代价与回报B.承担责任就一定会付出沉重的代价C.承担责任,定能获得物质回报D.承担责任是为了获得社会的高度赞誉
探究与分享2
面对山火,这两名救火战士他们有没有选择放弃,这对我们承担责任有何启示?
探究与分享2
答案 (1)没有。(2)启示:①虽然有些应该做的事情不是我们自愿选择的,但是我们仍然要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②我们往往无法改变自己在生活和工作中的位置,但我们可以改变自己对待应该做的事情的态度。③只要把它们当作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担在肩头,不抱怨,不懈怠,全身心地投入,我们同样能够把事情做得很出色。
2.怎样做负责任的人?(1)面对可以选择承担的责任,合理选择,勇于担当。(2)自觉承担不是自愿选择承担的责任。(3)履行社会责任不计代价和回报。(4)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增强履行责任的能力,勇于承担责任,在激扬青春、开拓人生、奉献社会的进程中书写无愧于时代的壮丽篇章。
3.我们应如何对待生活中不可推卸的责任(1)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自己承担的责任。(2)我们既然选择了自立自强的人生,就应该有勇气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智慧,对承担责任的代价与回报作出正确的评估,作出合理的选择。(3)无论怎样,我们一旦作出选择,就应该义无反顾地担当起应负的责任。
那里本没有路是无数救火英雄用脚走出了一条路那路本没有灯是无数救火英雄用头灯汇聚成星河照亮了重庆儿女用身躯铸造的防火长城
这世间哪有什么岁月静好,不过是有人在为我们负重前行。
4.如何对待生活中不可推卸的责任?(1)虽然有些应该做的事情不是我们自愿选择的,但是我们仍然要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2)我们往往无法改变自己在生活和工作中的位置,但我们可以改变自己对待应该做的事情的态度。(3)只要把它们当作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担在肩头,不抱怨,不懈怠,全身心地投入,我们同样能够把事情做得很出色。

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详解课件 (一)

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详解课件 (一)

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详解课件 (一)
本文将为大家详解关于“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的课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什么是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指的是在法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需要根据自身的诉求主张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

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当事人需要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否则将会被认定为未能证明其诉讼请求,从而失去诉讼的权利。

二、证明责任的原则
1. 原则上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是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2. 证据出现难以辨认时,要求背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明情况的责任。

3. 在非正常情况下,即被诉方因无证据提出反诉时,由被诉方承担证明责任。

三、证明责任的具体内容
1. 主张事实的当事人需要承担证明既定事实的义务。

2. 对于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信息的真实情况,由证明责任方承担责任。

3. 当事人所合理寻求证据未得到有关人士协助时,不能因此而丧失证明责任。

4. 一般而言,法官可以根据证据的公正性、明显性等因素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四、证明责任的分配
1. 依据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承担不同证明责任。

2. 解释和司法实践是根据具体情况分配证明责任。

3. 在案件实际情况不明时,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明确所主张的事实及证明责任。

4. 当事人只能提出符合证明责任的证据,否则将会丧失证明的效力。

以上就是关于“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详解课件”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证明责任涉及到所有的人员信息,因此在针对证明责任的问责时需十分注重个人信息保护。

6.1 我对谁负责 谁对我负责 课件(共21张PPT) 统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

6.1 我对谁负责 谁对我负责  课件(共21张PPT) 统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

为什么要做一个负责任的人?(或承担责任的意义)
①只有对自己负责的人,才能使自己的潜能得到充分挖掘和
发挥,才能有资格、有能力、有信心承担起时代和国家所赋 予的使命。(对自己负责的意义 P67)
②很多人在为我们的成长和幸福生活承担着责任,如果没有
他们的付出,没有他们履行各自承担的责任,很难想象我们 的生活会变成什么样。(他人对我负责的意义 P68)
子女: 孝顺父母 学生: 遵守校规校纪,认真学习 社会成员: 遵守社会规则,维护公共秩序
中华儿女:应该做到“位卑未敢忘忧国”,关心国家发展
每一种角色都意味着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人人认识到自己扮演的角色, 承担应尽的责任,才能构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我的角色 我的责任
责任你我他
笔记2:责任和角色的关系?
④他(她)们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① 在社会舞台上,每个人都扮演着不同的 角色。
② 每一种角色都意味着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你我他
责任你我他
探究:对自己负责
情境一:小青早上起床晚迟到被老师罚,回家怒吼老妈:都怪你没有早点
叫醒我,害我迟到受罚。
情境二:小青没有及时记下老师布置的作业,导致第二天忘记做作业被罚,
怒怼课代表:就怪你没有把作业写在白板上! 情境三:小青做了作业却忘记交了,又被老师惩罚,怒骂小组长:都怪你 没有收到我的作业!
我对谁负责谁对我负责
01
PART 01
第一目
我的角色 我的责任
新 知 讲 解:我的角色 我的责任
思考:下面的责任是什么?这些责任来源于什么?
我是一名教师,我的责任是 教书育人 。 职业要求、道德规范、法律规定

第四讲举证责任的分配ppt课件

第四讲举证责任的分配ppt课件

法条2
《民事诉讼法》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 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行为责任)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 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 后果。(结果责任)
定使用情形。 二、提供与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
案例2
原告患者张某因“梗阻性黄疸”到被告医 院住院治疗,术后发生“胆道手术后肠 瘘”,与被告医院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从医学角度进行了详细的答辩,并提 交了原告的病历,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 过错,然而法官认为本案涉及医学专业问 题,自己没有能力对此作出判断,故要求 被告申请鉴定,被告认为此案涉及的医学 问题非常简单不需要鉴定。因此拒绝申请 鉴定并拒绝交费。
1、首先就在该医院接受过治疗的事实 承担举证责任。(挂号单、缴费单、 诊疗书、病历等)2、应当证明存在损 害事实。前后的健康或身体状况。 (必要时可申请鉴定)3、需证明损害 与医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证明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侵权法58条特 殊情况下由医方承担)
患方收集证据应注意:
1、应争取及早封存病历。 2、注意收集证人证言。 3、收集其他证据。(有输血输液导致
市胸科医院辩称:陆某诉讼期间,一 直未能提供在该院就诊过的证据。因 此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作为 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应当承担 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判 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医患纠 纷中存在举证责任倒置,患方是否就 没有举证的责任?
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的要及时封存实物)
案例4
2004年4月5日,原告王某因胃出血到被告 武昌区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月11日该院对王 某做了胃切除手术,输入血浆1000毫升, 该血液系源自该医院献血队队员管某所献。 管某献此份血时武昌区人民医院未按照卫生 部的规定的献血规程对其进行肝功能等各项 健康项目的检查,仅凭其提供的一份2004 年3月7日在原籍江苏省邢江县检查肝功能正 常报告单,就采集了此份血液,纠纷发生后 管某去向不明。

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详解PPT文档共24页

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详解PPT文档共24页
40、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 容忽视 的。— —爱献 生

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谢谢!
24
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详解
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来说, 法律就 会更好 。—— 马克·吐 温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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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适用法条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不正义
3. 近代民法理念向现代民法理念的转变:
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法的安定性到法的妥当性
概念界定
含 义
诉讼中提供证据责 任的转移 A—B—A 提供证据 VS 自由心证 法的例外性规定 法官在诉讼中改变法定的证明 责任分配 (1)法官依据方法论规则 “造法”,(如在产品 责任领域) (2)法官不依方法论规则进 行论证擅自改变(不存 在)。
法的例外 性规定
新堂:举证责任之转换,与一般情形之举证责任不同,于特别之情形, 将反对事实令对方负举证责任之法规范上之现象,称为举证责任之转 换。 中村:例子(汽车损害赔偿:原告免除对被告故意过失的立证责任, 只要对损害事实主张并立证,既可获得赔偿,若被告能对其没有疏忽 进行立证,便可免责)
法官在诉 讼中改变 法定的证 明责任分 配

陈清

证明责任转换概述
1.前提及成因
2.概念界定 3概念评价 换”属于德国法上的概念,他是为维护罗森贝克的规范 说而对其作出的修正。 我国台湾学者陈荣宗指出,在界定这一概念时,必须在理论上先承认 罗森贝克的规范说所建立的基本规则作为了解的出发点,才有可比较 的相对概念。 小结:承认罗森贝克的规范说是谈论这一概念的前提,英美法系
学说
优点 对实施妨碍行为的当事人进 行有力的制裁,以使诉讼结 果公正。
缺点
1. 不问过错轻重,一律课以证 明责任转换的效果不当,使法 院判决过于僵化 2.一律转换证明责任可能使因证 明妨碍而遭受不利益的当事人 获得超过限度的利益。
证明责任转换说
自由心证说
1.所得的判决的结论并不僵 化,可灵活的因应具体个案 多变的情况,有助于实现个 案正义 2.可以区分当事人主观的状 态而进行弹性处理,还可以 细化过失的种类、针对不同 的类型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 有利于实现个案公正
期待可能性说
经验法则说
诚实信用原则 违背说
将证明妨碍行为视为违反 宽泛的语义范围使得法 无可归责性的行为也 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官可以灵活处理证明妨 被纳入证明妨碍制度 碍行为 的适用范围
证明妨碍行为违反了诉讼 从实体法协力义务和诉 一般案件事实解明义 协力义务,因而应当受到 讼法协力义务两方面认 务尚未受到普遍承认 制裁 定妨碍行为
普维庭:证明责任转换通常指证明责任在规范上(法律上)分配的改 变。 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法官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出现了在证明危机时 才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处理……直到证明责任转换。
概念评价
诉讼中提 混淆了本证与反证的区别:被告在诉讼中只需提供反证,动摇法官 供证据责 的临时心证即可。其实质当事人提供证据与法官形成心证的关系问 任的转移 题,而非证明责任由A向B的转换。(证明责任相对的概念是客观 证明责任,而客观证明责任与当事人的活动无关) 其并非指本来由A承担的举证责任转换给B,而是免除A的证明责任, 由B对本来的证明责任对象从相反方向承担证明责任。 (A:因果关系存在 vs B:因果关系不存在) 所以就其本质而言仅是对以规范说进行证明责任分配(正置)的补 充,也是由法律预先设置并不随具体诉讼的进行而发生更易,实质 上,并不存在证明责任倒置。 核心:诉讼过程中的法官价值评判 实质:法官在具体的诉讼进行过程中对证明责任的再分配,颠覆了 客观证明责任在诉前应是已由法规预设,诉讼过程中不可改变的传 统理论
所谓证明责任转换的类型是指,因不同原因所形成的,与罗森贝克的 规范说导出的涉及某一权利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分担所不同的特别情形。 在理论与实务上,可能涉及证明责任转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因实体法的特别规定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 (二)因诉讼法的特别规定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 (三)因法官据情裁量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 (四)因当事人直接的特别约定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 (五)推定 (六)间接反证
在我国存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其适用使许多受害人因为加害 人能够证明其无过错而免责,使受害人无法获得经济补偿,基于 此种考虑立法又设定了公平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 在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条件下,加害人能够证明其无过错而免责 的根本原因在于,受害人要对加害人存在过错这一要件事实负担 证明责任,只要加害人能够提供反证使这一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 明状态,那么将会产生对于受害人不利的裁判后果,这种证明责 任的分配结果无疑使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雪上加霜。但 是在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条件下,证明责任分配的结果则恰恰相 反,即由加害人对其不存在过错的要件事实负担客观证明责任的 风险,这无疑体现的是通过加重加害人证明风险的方式增加其证 明难度,以便能够较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 发生。实质上,无论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还是实行过错推定原 则,都对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产生支配性的作用,与实行过错责 任原则想比较,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是与公平原则相结合的产物。 可见,通过实体法来对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直接加以调整是实现民 法政策的一项基本功能,亦即证明责任转换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证明责任转换类型三与四
付艳绢
(三)、因法院据情裁量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
法院据情裁量产生证明责任转换是指,法院在对
具体个案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时,如果法律没有 规定或认为按照一般原则分配不可能达到公平合 理的立法目标或者不符合立法精神与原则,则可 以斟酌决定实行证明责任转换。
德国: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一再就民法无明文规定的医疗损害、交 通事故损害、商品瑕疵损害以及公益损害等案件,在原本应适用 一般侵权行为对其证明责任进行分配的情形下,却更多地另行以 各种特殊情况的事实存在作为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方法,从而 将上述类型的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损害赔偿,就加害人过错的要件 事实及因果关系的事实,原本由受害人负担证明责任改变为由加 害人负担证明责任。 这种将证明责任分配作出与规范说不同的安排的情形,表达 的正是所谓证明责任转换的概念,它体现的是对那些遇有违反实 质性公平原则的情形时所进行的司法政策上的调整。
证明责任的转换
陈清、刘庄、付艳绢 刘阳、骆星宇、李天亮

参考书目: 毕玉谦:《民事证明责任研究》 毕玉谦:《民事诉讼证明妨碍研究》 骆永家:《民事举证责任论》 包冰锋:《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研究》 罗森贝克:《德国民事诉讼法》 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 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 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 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 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 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 以及大量论文
二、证明妨碍
证明妨碍之法理基础 证明妨碍之构成要件 证明妨碍之法律效果
证明妨碍—法理基础
证明妨碍的法理基础问题在学理上具体 的讲,主要有五种学说: 损害赔偿义务说 期待可能性说 经验法则说 诉讼协力义务违反说 诚信原则违法说
各学说
学说内容
优点
缺点
实体法损害赔 偿义务说
证明妨碍构成侵权行为, 从实体法高度对受妨碍 一律转换证明责任对 对方当事人因此而享有损 者进行救济 于实施妨碍者过于严 害赔偿请求权 苛
诉讼协力义务 之违反说
证明妨碍—构成要件 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实施的妨碍证明 之行为与证明不可能的状态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就该证据方法负有 保存义务,由于违反此项义务致对方当事 人不能利用此项证据 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实施的证明妨碍 行为具有可归责性
证明妨碍—法律效果 关于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在理论与实务中主 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证明责任转换说 自由心证说 证明标准降低说 折中说等
容易导致法官如同“脱缰的 野马”毫无限制
证明标准降低说
证明标准层次的界限模糊不 清,缺乏可操作的量化指标, 易受法官的主观影响。
我认为,证明妨碍能否出现证明责任转换 的法律效果,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并不是 所有的证明妨碍的情形都能够产生证明责 任转换的效果。我们所考虑的是在何种证 明妨碍的情形下,可以适应证明责任转换。 如上文所述,证明责任转换适用于证明妨 碍的场合,有其不可避免的一刀切现象与 僵化的情况,尤其体现在妨碍者出于过失 而实施的证明妨碍行为,如果针对这种情 况采取证明责任转换,则很有可能使被妨 碍者获得超过限度的利益。而在故意实施 证明妨碍行为的场合,无论是基于制裁的 立场还是其他方式的柔软性,证明责任转 换的运用无疑是最适合的。 由此,我认为,在证明妨碍的前提下,证 明责任转换的运用要慎重。
内 涵
民法上的证明责任基本 规则的例外规定 (例:环境污染案件, 产品质量纠纷案件)
学 者
我国台湾地区(吴 明轩,陈计男) 日本(松冈义正)
我国(占善刚) 日本(新堂、中村英郎)
德国(普维庭)
各个学者主张的概念表述
诉讼中提 供证据责 任的转移
陈计男:主张事实之当事人,就其主张之事实已举出相当证据时,即 可卸除其举证责任,此时即应用对造负举证责任。若对造又举出相当 之证据时,亦有卸除举证责任转而由原举证之一造负举证之责。如此 轮流举证之关系,谓之举证责任之转换。
法的例 外性规 定
法官在诉 讼中改变 法定的证 明责任分 配
小结
证明责任的转换是客观的证明责任的转换, 主观的证明责任不存在证明责任转换的问 题。
小补充: 这一现象,我国学者有的称之为“证明责 任的转换”“证明责任倒置” 和“举证责 任的转换”, 有的翻译作品还称之为“立证责任的转换”
证明责任转换的类型
不存在这一概念,这一概念仅存于大陆法系国家。 并且,即使对大陆法系有些国家和地区那些不以 规范说为前提的有关法律、判例或者法理学说而 言,也不存在证明责任转换这种现象与问题。
证明责任转换的成因
1.与生俱来的缺陷:两个要件事实的区分
权利发生规范vs权利障碍规范
2.立法技术与学理研究的历史局限性:
主张证明责任转换说的学者认为,有证明 妨碍的情况发生时,应当将举证者所主张 的事实的证明责任转换于妨碍者;将证明 责任转换于妨碍者,妨碍者即陷于有受败 诉判决的危险,借此可以防止证明妨碍的 情况发生。其立论的依据在于期待可能性 衡量者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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