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988
1988年国家重点学科
6.昆虫学 (中山大学)
7.生态学 (北京师范大学)
8.生态学 (兰州大学)
9.病毒学 (武汉大学)
10.生理学 (北京大学)
11.微生物学 (山东大学)
12.生物化学 (北京大学)
13.生物化学 (南京大学)
14.生物物理 (清华大学)
15.细胞生物学 (北京大学)
16.细胞生物学 (北京师范大学)
10.生物力学 (重庆大学)
机械设计与制造
1.机械学 (清华大学)
2.机械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3.机械制造 (大连理工大学)
4.机械制造 (哈尔滨工业大学)
5.机械制造 (南京航空学院)
6.机械制造 (华中理工大学)
7.机械制造 (西安交通大学)
8.液压传动及气动 (浙江大学)
9.冶金机械 (北京科技大学)
3.人口学 (中国人民大学)
民族学
1.民族学 (中央民族学院)
教育学
1.教育基本理论 (北京师范大学)
2.教育基本理论 (华东师范大学
3.中国教育史 (华东师范大学)
4.比较教育学 (北京师范大学)
5.高等教育学 (厦门大学)
心理学
1.生理心理学 (北京大学)
2.工业心理学 (杭州大学)
中国语言文学
14.电子物理与器件 (电子科技大学)
15.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清华大学)
16.电子材料与元件 (西安交通大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1.计算机软件 (吉林大学)
2.计算机软件 (南京大学)
3.计算机组织与系统结构 (清华大学)
4.计算机组织与系统结构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5.计算机应用 (哈尔滨工业大学)
刑法第88条的溯及力问题和法定要件判断——以马某、庄某抢劫案为例
(一)基本案情及法律处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992年11月4日,马某、庄某等六人为霸占市场生意,要求孟某从市场搬离,否则得拿出现金 1000元,并以匕首相威胁。在孟某拿出800元后,马某、庄某等六人坐车离开现场。被害人孟某随后 报案,马某、庄某等六人乘坐的车辆被公安机关拦截,六人遂弃车四处逃窜。马某、庄某逃脱后返回户 籍地,六人中其中一名被告人被抓获。公安机关于1992年11月6日立案,并向马某、庄某户籍地公 安机关发函协查,但因上述二人作案时均使用小名,故案发地公安机关未获知二人真实姓名。 1993年,马某、庄某户籍地公安局回函称查无此人。案发后,马某在户籍地生活了27年,庄某在户籍 地生活了15年后外出务工。2019年11月25日,因案外人举报,马某、庄某被案发地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至上海金山区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以抢劫罪指控马某、庄某,并于2020年
〔1〕 参见旧法第76条、第77条、第78条。 〔2〕 大多数论著都把旧法第77条和新法第88条规定概括为“追诉时效延长”或者“追诉期限延长”,然而,“追诉时 效延长”这一概念与域外刑事法典中追诉时效中止、中断、终止等立法体例有很大差异,理论界对于“追诉时效延长”概念 的界定也存在争议,但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即“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结果认知则较为统一,因此,本文选择使用“不受追 诉期限限制”规则来概括新法第88条规定。 〔3〕 新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 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 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关键词 追诉时效 溯及力 立案侦查 逃避侦查 追诉期限限制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的罪名,1979年的刑法典未作规定。
修订后的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将该罪纳入其中。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起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为了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作出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这些为打击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刑法条文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均存在一些粗疏错谬之处,笔者就此谈一些浅见,就教于各位:一、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三种形式: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对于上述三种形式的理解,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本罪的基本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数额认定与立案标准研究》,王秀梅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22年3月版,P15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理解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应适用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和其它活动等各种情况。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认定中疑点难点问题研究》,谢望远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22年3月版,P104.)在许多教材、专著及有关论文中均持这种观点,该观点为通说。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384条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与“进行非法活动”这种情况紧密联系规定,而在规定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其他两种情况时则未载明“归个人使用”,因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只限于非法活动这种情况所必需,至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和其他活动这两种情况,则不限于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包括挪归公用。
刑法学参考文献
刑法学参考文献1、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赵秉志主编:《当代刑法理论探索》(共四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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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明楷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
7、陈明华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齐文远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9、人大法学院编《刑事法专论》,中国方正出版社。
10、《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1、陈兴良主编:《刑法疑案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2、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文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13、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出版。
14、杨春洗主编:《刑法基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
15、陈兴良:《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
16、刘生荣:《犯罪构成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
17、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18、姜伟著:《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19.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0.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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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高绍先著:《中国刑法史纲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3.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24.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5.田宏杰著:《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页。
26.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刑法88条 司法解释
刑法88条司法解释(一)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这里所说的“立案侦查以后”,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自己的管辖范围,对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予以立案,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之日起。
“受理案件以后”,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管辖的规定,接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被害人自诉案件之日起。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主要是指以逃避、隐藏的方法逃避刑事追究。
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如果其从拘留所、看守所中逃跑,从自家中潜逃、隐藏起来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在任何时候将其追捕归案后,都可以进行追诉,不再受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这样规定,是因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时候,说明对犯罪行为已开始追究,在此时,犯罪时效已停止计算。
这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时效的规定,钻法律空子,以逃避应受到的制裁。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上述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
如果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本案规定。
另外,本条规定“立案侦查”和“受理案件”是指在追诉时效的期限内,对于已过了追诉时效才开始的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不适用本条规定,而是应分别采取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方法处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
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本文作者:赵秉志鲍遂献工作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我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于1979年7月1日,正式施行于198。
年元月1日。
其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1981年开始,对《刑法》进行了多次重要的修改补充,迄今为止已制定和颁布了21个单行刑法法规。
同时,国家行政立法机关也在已颁行的50余件行政法规中,增加了刑事责任的规定。
为了切实保障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发展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刑法规范协调发展,改进和提高刑事立法技术,解决司法实际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刑法典需要进一步修改。
然而,在刑法改革的许多重大问题上,社会各界的看法并不一致,甚至存在相当大的分歧。
本文仅就六个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一述评,并表明我们的观点。
一、类推制度之存废在修改和完善刑法的讨论中,类推制度的存废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并形成了“保留说”和“废除说”的论战。
主张保留类推制度的人认为:(1)类推制度符合国情。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法制建设刚刚起步。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刑法》对所有犯罪都作出明文规定,显然是不可能的。
而设立类推制度,就可以弥补刑事立法之不足,以便更好地发挥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控作用。
(2)类推制度有利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在目前我国社会大变革时期,形形色色的犯罪层出不穷,而法律又不可能穷尽规定一切犯罪现象。
通过适用类推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予以刑事制裁,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保留类推有利于保持刑法的稳定性。
一部刑法典颁布施行以后,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
保留类推制度,可避免法律的频繁修改。
(4)类推制度是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我国刑法上的类推制度,是一项在实体和程序上具有严格条件限制的法律类推,它既不同于封建刑法中的比附援引,也不同子违背法制原则的罪刑擅断。
因此,类推制度的存在,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而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和破坏。
论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论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摘要受贿的定罪标准直接地影响到了我国政府机关惩治行政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刑法效果。
从1952年4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79年的旧刑法、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的新刑法、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至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对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经历一系列变更,通过总结和借鉴国内外有关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逐步形成了数额、情节二元理论,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受贿罪定刑的具体量刑数额,建立并形成了我国当前的受贿罪量刑标准,推动了近年来我国政府机关对受贿违法犯罪的法制建设进程。
关键词:受贿罪;"数额+情节"的二元理论;定罪量刑标准目录一、我国受贿罪定罪标准的立法现状 (3)(一)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不独立 (3)(二)缺乏具体数额的可操作性 (3)二、对我国现行受贿罪定罪标准的思考 (4)(一)规定过高的金额是对某些贿赂的放纵 (4)(二)非数额贿赂不具有入罪功能 (4)(三)情节不具有单独入罪的功能 (5)(四)提高定罪数额与贿赂犯罪的立法趋势相悖 (5)三、我国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之完善 (6)(一)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应予以独立 (6)(二)确立数额、情节二元标准模式 (7)(三)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情节相对独立定罪的立法模式 (8)(四)推行差异性的区域定罪标准 (8)结语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一、我国受贿罪定罪标准的立法现状(一)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不独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对于收受贿赂行为并未单独以受贿罪论,而是统一根据1952年4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58件)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58件)一、宪法(1部+4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
1988年4月12日第一次修正,1993年3月29日第二次修正,1999年3月15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3月14日第四次修正)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通过)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通过)附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通过)附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通过)二、宪法相关法(41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通过。
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10月27日第四次修正,2015年8月29日第五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通过。
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10月27日第四次修正,2010年3月14日第五次修正,2015年8月29日第六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通过。
1983年9月2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2006年10月31日第三次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通过。
1983年9月2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通过)6.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6月10日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修订,改为现名,2012年6月30日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通过)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通过)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3月5日通过)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通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3.0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1997年3月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各位代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修订刑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的重要步骤。
1979年制定的刑法,经过17年的实践,总的看来,刑法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许多具体规定是可行的,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一是制定刑法时对有些犯罪行为具体分析研究不够,规定得不够具体,不好操作,或者执行时随意性较大,如渎职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三个“口袋”,规定得都比较笼统;二是有些犯罪行为现在已经发展得很严重,如走私犯罪、毒品犯罪,需要相应加重刑罚;三是随着十几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发生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
为了适应与犯罪斗争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刑法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1982年决定研究修改刑法,1988年提出了初步修改方案,到现在修订工作已经搞了15年。
在这期间,由于来不及也没有条件对刑法进行全面的、完整的修改,对需要修改补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对刑法作出了22个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
另外,在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规定了“依照”、“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30条。
这次修订,在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认真总结17年来实施刑法的实践经验,研究国外有关刑事法律规定和现代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草拟了刑法修订草案,两次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以及法律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召开了有中央和省、市、县四级公检法机关、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刑法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对草案逐条讨论研究修改。
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教案
《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教案(中央开放专科)前言刑法学是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属于必修课,分两个学期开设。
全书可分为刑法学一般理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四部分。
刑法学一般理论包括:绪论、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犯罪论包括:第四章犯罪概念、第五章犯罪构成、第六章犯罪客体、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第八章犯罪主体、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第十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二章共同犯罪、第十三章罪数。
犯罪论部分是全书的重点。
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及刑法学学科中的一切问题,都同犯罪问题有关。
刑事责任论:第十四章刑事责任。
刑罚论包括:第十五章刑罚概说、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七章刑罚裁量、第十八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九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二十章刑罚消灭制度。
学习方法:自学为主,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着重把握各章的重点内容,尤其是案例分析题,必须结合上册·刑法总论的一般理论和下册·刑法各论的具体罪刑知识,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
平时应多做练习,通过做大量的练习,才能把握这门课程的重点。
期末考试:由中央电大命题,考试涵盖面很广,各章都有可能出题。
根据2002年7月的试题,考试题型包括:填空题(占20%,每空1分,大约10道题)、不定项选择题(占20%,每题2分,10道题)、名词解释(占20%,每个4分,5个名词)、简答题(占24%,每题8分,3道题)、案例分析题(占16%,1道题)。
面授内容:提示重点,讲解难点,分析案例。
目的是帮助大家掌握重点,理解难点,通过考试。
(期末总复习会给大家编复习资料)绪论一、什么是刑法学(教材2页)二、什么是刑法(教材2页)刑事实体法(教材2页):也称实体刑法,是程序刑法的对称。
从实体上规定国家刑罚权的内容及其实施的法律,即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可以称为本来意义上的刑法。
广义刑法的所有内容均属实体刑法,它以刑法典为中心,包括单行刑事法规及附属刑法,都是对国家刑罚权的实体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8号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中国刑法典的发展历程.
特色鲜明
中国刑法典的发展历程
第一 ,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中国刑法典的发展历程
第二,贯彻实施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 法保障功能。
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废止了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制度】
中国刑法典的发展历程
历次刑法修正的特点
(一)及时性 (二)广泛性 (三)连贯性 (四)国际化 (五)罪刑相适应
中国刑法典的发展历程
2011年 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与前七 条最大的区别
1、首次削减死罪,13个非暴力死刑罪名拟取消,原死刑 罪名减少近20%
2、75岁以上不判死刑或减轻处罚 3、有期徒刑上限提高到25年,死缓最多只能减少20年 4、醉驾飙车未造成后果也算犯罪
中国刑法典的发展历程
从无到有,不断完善中
一、刑法的创制 二、刑法的完善
中国刑法典的发展历程
中国刑法典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之初
国家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些单行刑 事法规,与此同时,也开始了
【刑法典】的起草准备工作。
中国刑法典的发展历程
走走停停,过程十分艰难
中国刑法典的发展历程
1976年粉碎四人帮之后,党和 国家对法制工作高度重视
中国刑法典的发展历程
时间:1978年10月至1979年 实施部门:刑法草案的修订班子
成果:对33稿进行修改 写出2个稿子
命运:继续前进
中国刑法典的发展历程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对刑法 的起草工作有了有力的推动和重要 的指导作用
中国刑法典的发展历程
时间:1972年2月至1979年6月 实施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刑法第88条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第88条的理解与适用《刑法第88条的理解与适用》是中国《刑法》中的一条重要条文,其于2006年12月28日正式实施。
刑法第88条是有关犯罪分子未满十八周岁适用加重刑罚的规定,如果犯罪分子未满十八周岁,法院可依照刑法第88条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明确罪行犯的未成年年龄,适用加重刑罚。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分析刑法第88条的加重刑罚条款,了解其理解和适用的情况,帮助相关单位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关键词:法第88条;加重刑罚;理解;适用一、《刑法第88条》简介《刑法第88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分子受加重处罚的法律条款,该条文于2006年12月28日正式实施。
刑法第88条规定:如果犯罪分子未满十八周岁,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根据罪行犯的年龄,适用加重刑罚。
二、《刑法第88条》的理解1.《刑法第88条》的目的是加重犯罪分子未满十八周岁受到加重刑罚的情况,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制约犯罪分子的犯罪累积。
2.《刑法第88条》就是一种加重犯罪分子未满十八周岁的惩罚性规定,对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应公平、公正、客观地加重,其中重点在于解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问题。
三、《刑法第88条》的适用1.《刑法第88条》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分子,犯有重大犯罪的,应当根据其未成年年龄,加重处罚。
2.《刑法第88条》里面明确了在什么条件下适用加重刑罚,适用场合有:犯罪分子未满十八周岁,全面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可以依据犯罪分子的未成年年龄,按照加重处罚的惩罚方式,然后执行。
3.《刑法第88条》总共有五种情形,即犯罪分子未满十八周岁,可以通过以下五种方式适用加重刑罚:(1)对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分子施以牢狱刑;(2)对未满十五周岁犯罪分子,依照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3)对未满十六周岁犯罪分子,依照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并适用拘役刑;(4)对未满十三周岁犯罪分子,适用有期徒刑;(5)对未满十一周岁的犯罪分子,适用无期徒刑。
刑法第88条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第88条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可能失去他们的政治权利。
第8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可能被剥夺选举权、公民投票权、任职权、担任高级职务的权利。
这些权利中的一些由政府机关或其他机构从宽处理,有些年限是可以延长的。
第88条的理解是,刑法禁止犯罪分子参加选举、投票、任职等政治活动,以维护社会秩序,禁止任何犯罪分子出现在政治环境中,防止其影响民主选举的程序正常进行,同时不会影响犯罪行为受到惩罚,以便为整个社会建立公平秩序。
在实际应用中,刑法第88条可以用来解决各种政治犯罪案件,如煽动暴动、煽动叛乱、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等。
对于这些案件的处理,应当采取坚决的手段,以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
此外,在处理一般刑事案件时,如果被告人已经有过政治犯罪前科,应当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给予被告人更严厉的处罚。
这也是有效的遏制犯罪的有效途径。
当然,在严格控制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要尊重犯罪分子的人格尊严,并给予其有效的改变和重整之机会。
综上所述,刑法第88条在理解和实际应用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无论是处理政治犯罪案件,还是处理一般刑事案件,都应当遵循这一规定,严格执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保障公民正当权利。
刑法为什么如何频繁的进行修订
刑法为什么如何频繁的进行修订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实施,意味着自1997年3月14日刑法典全面修订以来,我们已有11个刑法修正案,也就是说,平均下来每二年一个刑法修正案。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在不断地发展变化,法律的修改极为正常。
然而,开1)法典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其频繁的修改,还是引发了人们尤其是法律人的忧虑。
我也在思考:为什么我国的刑法典会如此频繁地修改?毋庸置疑,法律修改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原有的法律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需要通过立法提供更多的法律供给。
不断通过立法增加新的罪名,将更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当权者认为有些行为必须通过刑事手段予以制裁方足以维持社会的有序运行与发展。
问题在于:为回应现实的需要而扩大犯罪范围,是否就必须采用修改刑法典的方式进行?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不妨回顾下我国的刑法立法史。
现行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24个单行刑法,通过这种方式增加规定了大量犯罪。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专利法》、《兵役法》、《森林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集会湖声威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107部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在这些法律中规定犯罪与刑罚。
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没有修改刑法典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单行刑法以及在其他法律中规定附属刑法的方式,实现了扩大犯罪范围的目的。
1997年刑法修订,立法机关把所有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中的犯罪规定全部纳入刑法典,形成了现今大一统的刑法典。
刑法典全面修订后的第二年,面对亚洲金融风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了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但接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扩大犯罪范围时改变了制定单行刑法的做法,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公司企业犯罪、金融犯罪作了补充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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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客观方面
二、犯罪客观方面 (一)危害行为,受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1、作为,用身体积极的实施。 2、不作为,有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 (1)法律明文规定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二)危害结果 (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 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 是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 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属人主义 属人主义,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 不论是在本国还是在外国,都适用本国刑法。
特别知识点:(出题点) 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普通公民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犯罪较轻的——法 定刑在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三)保护原则:即以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 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 罪地在本国还是外国,都适用本国刑法。 (四)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 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过几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 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 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 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 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 制医疗。但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
原则:罪刑法定、平等、罪刑相适应 犯罪构成 主体 主观方面 客体 罪 客观方面 正当防卫 正当事由 结果 行为 故意 过失 既遂 预备 中止 未遂 教唆犯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刑 法
紧急避险
主刑 静 罚 重点 罪名
构成要件该当 性
自首 情节 立功 累犯
附加刑 裁量
动
制度 假释
数罪并罚 缓刑
罪 (三阶段论)
【真题回顾】 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 A.社会危害性 B.罚当其罪性 C.刑事违法性 D.严重社会危害性
第二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 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一、空间效力 (一)属地主义 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 法。 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浮动领土:船舶、航空器 +我国驻外使馆 属地原则的“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
1、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 )。 A年满14周岁 B年满16周岁 C年满18周岁 D年满20周岁 2、王某2000年10月1日前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盗窃罪与 抢夺罪 3、王某2000年10月9日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抢劫罪 4、王某2000年10月9日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 )。 A财产权 B人身权 C社会管理秩序 D财产权和人身权 5、王某2000年10月25日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 C构成销赃罪 D构成盗窃机动车 辆罪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的经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罪行法定的派生原则: (1)禁止类推原则; (2)排斥习惯法原则; (3)禁止事后法即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体现在刑事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不仅体现在定 罪、量刑,而且在行刑上也是平等的。 《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 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三)罪刑均衡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 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一、犯罪客体 十大客体 (一)危害国家安全 (二)危害公共安全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五)侵犯财产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七)危害国防利益 (八)贪污贿赂 (九)渎职 (十)军人违反职责
违法性 刑事年龄 有责性 主观方面
执行 减刑
第一章 刑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刑法概念 狭义刑法,就是指刑法典。 广义的刑法,是指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法律 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附属刑法。 第二节、刑法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第5条明确规定了的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适 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例: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 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山 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 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 便径 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 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 B.意外事件 C.过失杀人 D.不构成犯罪
2. 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 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以下两 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 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 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第二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1、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2、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1. 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 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 理态度。
1986年l0月8日出生的王某,在2000年10月1日前共盗窃、 抢夺各类财物总计价值约8000元人民币。2000年10月8 日,王某在饭店过完生日后,于2000年10月9日零时30 分返家。途中见到一人拎包从身边经过,即掏出随身携带的 弹簧刀将拎包人刺伤后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人 民币2 000元。2000年10月25日,王某在一小区游 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 走。当日下午,王某即以4万元的价格将轿车卖出。2000 年12月20日,王某被抓获。
)
第三章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
主体
客体
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自然人
单位
故意
过失
第一节
一、犯罪主体概述 1、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 2、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犯罪主体
二、自然人主体
一、刑事责任能力 1、概念: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及其程度的主要因 素: 年龄 精神障碍(精神病人) 生理机能正常与否 (又聋又哑、盲人)
(2007)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A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下列人员的犯罪行为依法 可以从宽处罚的是( ) A、未成年人犯罪 B、聋人或者哑人犯罪 C、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 D、盲人犯罪
例题:我国刑法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 ( ) A、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B、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C、我国公民适用我国刑法,外国人不适用 D、我国公民适用我国刑法,外国人通过外交途 径解决
例题: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如下: (1)在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间 接故意表现为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虽然不是积极主动地追求危害 结果,但也丝毫没有采取措施来防止结果的发生。 (2)在意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 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 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只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 可能发生,不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
第四章 阻却犯罪成立的正当化行为
一、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 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 卫,不负刑事责任。
1.
起因条件:合法权益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4.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 须基本相适应。
护士林某在给病人王某注射青霉素时,忘了做皮试而导 致王某过敏死亡,林某的行为属于( )。 A间接故意犯罪 B过于自信过失犯罪 C疏忽大意过失犯罪 D意外事件
(三)无罪过事件 《刑法》第16第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 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 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