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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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

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

市 5000≤N<10000 政 10000≤N<25000 工 程 25000≤N<50000 N≥50备;(2)上述标准中总监理工程师在一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 作时,应当增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岗位;(3)见证员按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配备。(4)上述标准中合计数包括专职或兼职安全 监理员。
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
各 阶 段 人 数 (人) 工 工程规模(M代表建筑面 基 础 装 修 主 体 程 积 单位:m2 N代表工 类 专业监 专业监 专业监 程造价 单位:万元) 总监理 监理 安全 总监理 监理 安全 总监理 监理 安全 别 理工程 合计 理工程 合计 理工程 合计 工程师 员 监理员 工程师 员 监理员 工程师 员 监理员 师 师 师 一 M<10000 1 1 1 (1) 4 1 1 2 (1) 5 1 1 1 (1) 4 般 10000≤M<20000 1 1 1 (1) 4 1 2 2 (1) 6 1 1 1 (1) 4 房 20000≤M≤30000 1 1 2 (1) 5 1 2 3 (1) 7 1 1 2 (1) 5 屋 M>30000 1 1 2 1 5 1 2 3 1 7 1 1 2 1 5 建 筑 以上述配备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各阶段人员均需增加监理人员1人,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业监 工 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M<30000 住 宅 小 区 工 程 30000≤M<60000 60000≤M≤120000 M>120000 1 1 1 1 1 2 2 3 2 2 3 4 (1) (1) 1 1 5 6 7 9 1 1 1 1 2 3 3 4 3 3 5 5 (1) (1) 1 1 7 8 10 11 1 1 1 1 1 2 2 3 3 3 4 4 (1) (1) 1 1 6 7 8 9

法 律、法 规 目 录 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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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高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律、法规目录清单上年度编辑日期:2011年7月1日本年度编辑日期:2012年7月1日批准:吴若平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公布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253号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8《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令第530号发布三部门规章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2《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 号发布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6《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5月13日交通部令2003年第5号7《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8《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费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9《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8月1日建设部令第158号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166号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令第2号 2009年10月19日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号 2010年8月1日四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 2002年7月17日建设部发布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发布3《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建设部2006年10月16日建设部发布4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建设部2007年1月12日建设部发布5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233号 2007年4月11日建设部发布6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131号 2007年5月21日建设部发布7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 2007年11月9日建设部发布8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2008年4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9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2008年4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0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2008年5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1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2009年5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2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2009年9月28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2009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4《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2009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5《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2010年7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6《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 2010年8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7《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2011年5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8《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建质[2010]70号2010年4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9《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建质[2011]13号2011年1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20《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建质[2011]30号2011年3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2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2010年3月5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发布2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五地方法规规章※福建省1《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9月28日通过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12月2日通过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09]12号),2009年3月27日4《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2009年7月1日5《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9]3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10月27日6《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闽建质协[2009]059号)2009年12月14日7《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闽交工安[2010]9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安监办、交通质监局 2010年4月19日发布8《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闽交建〔2010〕151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质监局 2010年12月13日发布9《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示范文本》闽建科[2010]2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6.3010《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示范文本》闽建科[2010]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8月6日11《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闽建建【2010】4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8月4日1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建建[2010]7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2月31日1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闽建建[2011]1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3月18日1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闽建建[2011]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3月18日15《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闽建建〔2011〕1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5月4日16《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闽建[2012]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2月14日17《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11]4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8月17日18《关于招标文件与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建筑[2011]2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8月5日※厦门市1《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厦建工[2007]23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7年3月1日2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建工[2008]114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8年10月31日3《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条件监督的通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08年12月20日4《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厦建工[2009]30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9年3月20日5《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建工[2009]47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9年4月27日6《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建工[2010]51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10年5月13日7《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若干技术措施》厦建总(2010)3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10年9月28日8《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10年10月8日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厦建法〔2011〕3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4月15日附注:上列法律法规文件目录,如发现遗漏或辑误,请与公司技术部联系,以便及时增补和勤劳的蜜蜂有糖吃修正。

(完整版)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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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
各 阶 段 人 数 (人)
工 程 类 别
工程规模(M代表建筑面





积 单位:m2 N代表工
程造价 单位:万元)
总监理 工程师
专业监 理工程

监理 员
安全 监理员
合计
总监理 工程师
专业监 理工程

监理 员
安全 监理员
合计
总监理 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2人;安全监理员(1)人;合计6人。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4人;安全监理员(1)人;合计8人。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3人;监理员6人;安全监理员(1)人;合计11人。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3人;监理员7人;安全监理员1人;合计12人。
1
1
2
15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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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2
15
筑 工 程
以上述配备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各阶段人员均需增加监理人员1人,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业监 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M<30000
1
1
2 (1) 5
1
2
3 (1) 7
1
1
3 (1) 6

宅 30000≤M<60000
N≥50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4人;监理员7人;安全监理员1人;合计13人。以上述配备为基数,工程造 价每增加20000万元,各阶段人员均需增加监理人员1人,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含 安全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厦建筑[2011]87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9.30【实施日期】2011.09.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修订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筑〔2011〕87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管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对配备情况的登记、核销、变更等方面的管理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及《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09〕26号)的有关要求。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是已经在市建设与管理局网上“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中备案的人员。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登记、核销及变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登记。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办理中标通知书前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送登记机构。

招标人在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应将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一并报送登记机构。

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登记。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提交工程开工报告时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送登记机构。

区管项目由区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登记,登记的方式同市管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报送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采用在“备案系统”网上填报结合书面申请的方式,登记机构应及时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并在施工企业的登记申请表上盖章(详见附件1)。

施工与监理人员配备标准表

施工与监理人员配备标准表

附件1: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当施工员、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

附件2: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标准中总监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监仅包括项目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包括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3.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每增加5万平方米,各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各增加1人。

4.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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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说明:1、本标准所列监理人员为常驻工地人员。

所列以上数包括本数、以下数不包括本数。

2、除下列规模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可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外,其它项目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1)总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2)最大跨度36米以上的项目;(3)建筑安装工程费或施工合同价款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4)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项目。

建设单位同意是指由监理企业出具“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需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开工准备阶段(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前)、工程收尾阶段(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后)的监理人员数量,视现场工作需要,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4、项目监理人员必须配置1名负责安全监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并根据监理合同范围配置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房建工程最少配置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它专业工程最少配置1名相应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5、建设单位出具证明工程已完工的,本工程监理人员除总监外均可按规定在其它监理项目担任监理人员;监理企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交工报告)后,总监可在其它监理项目担任项目监理人员。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附件1: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当施工员、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

附件2: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标准中总监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监仅包括项目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包括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3.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每增加5万平方米,各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各增加1人。

4.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厦门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doc

厦门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doc

厦门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失效]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文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日期:1996-11-15执行日期:1997-1-1生效日期:2003-6-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第三章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第四章监理实施第五章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境外贷款、赠款、捐款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五条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推行监理制。

但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监理:㈠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㈡成片开发的城市住宅小区工程项目;㈢政府指定或建设单位不具备工程建设相应管理能力的工程项目;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

前款所列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情况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监理。

建设单位要求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办基本建设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监理合同。

第八条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三章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第九条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㈡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专职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专职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监理人员配备标准管理办法 2

监理人员配备标准管理办法 2

监理人员配备标准管理办法 2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与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等人员,以上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从资质备案的人员中选择并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规定,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配备标准”)。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个一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只能同时担任两个二级或三个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前款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在代建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

当注册监理工程师仅在一个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其他监理岗位兼任一职。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或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当注册监理工1程师在一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进驻施工现场。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7.07•【字号】厦建工[2003]53号•【施行日期】200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03]5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和反馈相关问题,努力促进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二00三年七月七日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的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建设单位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力量,选用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精通业务、善长管理的人员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尽早开展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和认真进行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等相关工作;及时指派公正廉洁、兢业负责的甲方代表或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各环节综合管理工作,督促、协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各方履行合同及相关约定,保质保量、安全顺利实施工程建设。

第三条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和实行工程款支付保函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且在施工合同中订立相应的条款。

对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主要使用功能,建设施工单位应与相关保险机构签订工程结构质量保险协议,经监理单位确认,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严把设计变更关,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单位说明理由。

福建省房建和市政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福建省房建和市政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规模
施工阶段监理人员
配备(人)
备注
基础
主体
装修
一般房屋建设工程
10000m2以下
3
4
3
1、本工程规模以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
2、规模在30000 m2以上,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 m2,各施工阶段均增加监理人员1人。
10000 m2~20000 m2
7
10
8
120000 m2以上
9
11
9
市政工程
0万元
3
1、本工程规模以工程造价为计算标准;
2、规模在50000万元以上,工程造价每增加20000万元,应当相应增加监理人员1人。
500万元~1000万元
4
1000万元~5000万元
6
5000万元~10000万元
8
10000万元~50000万元
12
50000万元
3
5
3
20000 m2~30000 m2
4
6
4
30000 m2以上
5
7
5
住宅小区建设工程
30000 m2以下
4
6
5
1、本工程规模以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
2、规模在120000 m2以上,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 m2,各施工阶段均增加监理人员1人。
30000 m2~60000 m2
5
7
6
60000 m2~120000 m2
13
注:上述标准中不包括按规定配备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数量。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定额及程序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定额及程序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定额及程序为了有效合理地配置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加强人员配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监理组(部)的人员配置。

第二条:在工程项目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并已确定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后,由公司工程监理部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共同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各阶段监理人员的配置定额及进人计划,并同时下达人员配置计划书,在工程项目监理的实施过程中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是经过对公司多年来的有关数据测算,及根据目前公司的管理水平、人员综合素质情况,并参照深圳市、上海市发布的有关《监理人员配置参照表》而制定。

第四条:在阶段性工程完成前一个月,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下阶段人员需求申请,或拟调出人员名单及其在本工程的工作鉴定,一同提交工程监理部,以便做好人员调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在基础、主体阶段根据工程需要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条: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可兼管2~3个工程项目,但不超过3个(大型项目除外)。

第七条:《监理人员配置参照表》内的人数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工程监理部与项目总监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建筑面积、工期、工程的分散程度等因素的不同,经过讨论研究后可作适当调整(增减幅度为1~2人)。

第八条:《监理人员配置参照表》内的界限值,如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等,当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紧或有一定的复杂程度时,按定额上限考虑。

一般情况按下限考虑。

第九条:每个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定额一经确定后,经总经理批准执行。

工程监理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更改,由总监提出申请,报工程监理部核准。

第十条:本办法从XX年七月二十六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配置定额解释权在公司工程监理部。

附:(1) 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参照表(人)(2)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程序(3) 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计划表附件一: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参照表(人)对监理人员配置标的说明:1.《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参照表》中已含总监。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备注:
1、表中监理工程师人数指总监(总监代表)和全职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之和。

附属专业(水、电、暖)监
理人员可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建立项目且3项合计房建工程不得超过12万平米、其他工程不得超过10000万元。

2、工程规模指同期施工的建设项目:若非同期施工,监理项目人员配备数量标准按实际开工面积配备人数.
3、以上标准为监理项目人数配备最低标准,建设单位对监理项目人员配备有具体要求的,监理单位可根
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整,以对方约定为准,但必须达到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要求。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修改后)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修改后)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充分发挥监理的有效作用,特制订以下配备标准:1、本标准适用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工程项目;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等人员,以上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 、监理企业应当在进场前书面提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且主要监理人员应当与投标、合同约定及监理规划一致,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不得再更改项目监理机构组成的任何人员;如需更换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后方可更换;4、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五天;5、人员资质要求:(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1976年以前出生,最近五年内曾连续担任项目总监且不少于2个10万平米以上的住宅项目;(2)专业监理工程师需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省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监理员需持有河南省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大专以上学历,二年以上住宅项目监理工作经验;(4)安全监理工程师需持有经安全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监理资格证书,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曾担任过2个以上项目的安全监理工程师,最近5年内所参与的项目无出现安全事故。

(5)建筑面积在3万平米以下的单体建筑,总监可以委托总监代表现场管理,但监理例会及建设单位需要总监参加的会议总监必须参加;资料员和见证员可以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兼职。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工程规模㎡(M)监理人员类别基础阶段( 单位:人)主体阶段(单位:人)装饰阶段(单位:人)住宅小区6万<M>12万总监理工程师1 1 1 土建监理工程师2 3 3 安装监理工程师1 2 2 监理员3 4 4 安全监理工程师1 1 1 资料员1 1 1 见证员1 1 1 测量工程师1 1 1 住宅小区M>12万以12万平方米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建筑面积每增加<<30000㎡,各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各增加1名;建筑面积每增加名;建筑面积每增加<<15000㎡,各阶段监理员各增加1名;名;建筑面积建筑面积 3万<M>6万总监理工程师1 1 1 土建监理工程师1 2 1 安装监理工程师1 1 1 监理员监理员 1 2 1 资料员1 1 1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 M<3万㎡总监理工程师1 1 1 土建监理工程师1 1 1 安装监理工程师1 1 1 监理员监理员 1 2 1 备注:1、本表所列各专业人员配备数量是最低配置要求,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另外要求监 理单位增派相应各专业监理人员;;2、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本项目兼职,但必须履行相应职责;3、见证员必须具备相应见证取样资格,建筑面积大于12万平米的项目必须是专职,不得由监理员兼职。

监理人员配置标准与规定

监理人员配置标准与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岗位人员配置要求
一、一般公共建筑
注:1.一级工程以单项工程3万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3万平方米相应增加监理员1人;二级或三级工程分别以报建面积3万和1万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2万平方米相应增加监理人员1人。

2.工业、高耸构筑工程及其它类型房建工程按照本表要求配置。

二、住宅工程
注:1.一级工程以小区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3万平方米相应增加监理员1人;二级及三级工程以小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3万平方米相应增加监理员1人;
2.混合类项目中,住宅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的,岗位人员按住宅工程要求配置。

三、市政公用工程
注:1.本表中N指造价,单位为万元。

2.工程造价超过10000万元的,以10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2500万元,监理员增加1人。

四、小型建设项目
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300万元的房屋建筑、建筑装饰和机电安装等工程配备1名监理人员。

2.造价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市政公用项目的监理,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工程地址在同一个镇区范围内,可由正在承担1000万元以下市政公用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兼管。

承接兼管业务的单位须在我局综合考评中被评为A或B等级,其中A等级监理单位可同时监管2个项目,B等级监理单位可同时监管1个项目,每个监管项目必须另行增加1名监理员。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与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等人员,以上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从资质备案的人员中选择并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规定,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配备标准")。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个一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只能同时担任两个二级或三个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前款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在代建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当注册监理工程师仅在一个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其他监理岗位兼任一职.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或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当注册监理工程师在一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进驻施工现场。

施工与监理人员配备标准表

施工与监理人员配备标准表

附件1: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当施工员、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

附件2: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标准中总监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监仅包括项目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包括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3.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每增加5万平方米,各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各增加1人。

4.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厦府办[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1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原承担的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有关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职责划入市建设与管理局。

(三)加强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作,推进低碳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四)加强稽查执法工作,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五)加强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全市建设事业发展战略;组织、指导、协调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政策的拟订;编制城乡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系统普法教育、稽查执法并对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施工与监理人员配备标准表

施工与监理人员配备标准表
1、工程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时,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1人。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人
总监1人、专监3人、监理员1人
总监1人、专监2人、监理员1人
总监1人、专监2人、监理员3人
总监1人、专监2人、监理员3人
总监1人、专监1人、监理员1人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
4人
7人
10人
11人
6人
总监1人,专监1人,监理员2人
总监1人,专监2人,监理员4人
总监1人,专监4人,监理员5人
总监1人,专监5人,监理员5人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5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
土 木 工 程 、 线 路 管 道 、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
5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
1、其它岗位职责可以兼任。2、造价低于100万元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负责人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
附件2: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规模
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阶段(人)
竣工阶段
基础阶段
主体阶段
安装、装修阶段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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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与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等人员,以上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从资质备案的人员中选择并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规定,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配备标准”)。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个一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只能同时担任两个二级或三个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前款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在代建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

当注册监理工程师仅在一个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其他监理岗位兼任一职。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或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当注册监理工
程师在一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进驻施工现场。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除总监理工程师外的其他监理岗位中兼任一职,但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工作。

取得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下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工作。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或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兼任安全监理员或见证员的其中一职,属监理项目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配套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确有能力的,根据项目大小,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数)。

第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员、安全监理员应当由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福建省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监理人员担任;见证员应当由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监理人员担任。

监理员不能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可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兼任安全监理员或见证员的其中一职。

安全监理员应根据《配备标准》要求配备。

见证员可由监理企业或项目监理机构中取得见证员岗位资格的人员兼任。

专职安全员任职的工程项目数不得超过三个。

专职见证员任职的工程项目数在基础和主体阶段不得超过二个,其他阶段不得超过三个。

第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招标或直接委托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专业要求原则上按注册证书上的注册专业分类划分,需再细分土建、安装、道路、桥梁等具体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特点提出,参考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和工作经历予以确认。

第十条对于分期开发建设或分多个施工标段且在同一地点的建设项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承担项目的数量可视为一个,《配备标准》可按合并后的一个项目规模要求配备,人员可根据招标文件或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分期到位。

对于按一个项目招标或直接委托的工程,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
允许只要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配备标准》,其他监理人员可以申请核销,待后续工程开工时,再配齐相应人员。

第十一条监理人员承接业务情况及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的登记工作,属招标工程由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办理中标备案时负责登记,属直接委托工程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开工备案时负责登记。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在完成主体、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工作后,可凭资料向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在完成预验收工作后,可根据剩余监理工作量,经建设单位同意,凭预验收证明(纪要)向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富余人员核销登记。

第十三条招标工程中标或直接委托工程签订合同后,工程竣工前,监理企业应信守约定,加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后,可由监理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应是已经备案的监理人员且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可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手续:
(一)监理人员死亡、刑事犯罪、失踪、退休、合同期满离职、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非监理企业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
(三)非监理企业原因建设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半年以上的;
(四)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的,监理企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时,应根据实际情形分别提交死亡证明、刑罚证明、失踪登报启事、退休证明、合同期满离职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证明、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等证明。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可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手续,但自变更之日起一年内变更的人员不得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监理人员:
(一)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更换的;
(二)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工程项目监督机构确
认的;
(三)调出原单位的;
(四)辞职的。

有前款(三)、(四)情形的,监理企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时,应分别提交工作调动证明和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辞职证明和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本暂行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之外情形的,需变更监理人员,监理企业可按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开展。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况对监理企业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满足本暂行办法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应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明确基础、主体、装修等阶段人员配备,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评标或签订合同时,应通过在厦执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登记等资料核查配备的人员已承接的工程项目数和已担任的职务。

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除事先明确同意增加支付合理的监理费外,否则不作为监理评标的依据。

各区建设局及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加强对招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倡导和鼓励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指纹考勤制度,以促进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考勤需要配备的相关设施(包括指纹识别器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实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指纹考勤制度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做好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指纹采集及录入工作,定期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出勤情况。

第十九条各区建设局及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对监理人员不到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此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附件:《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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