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关于协助开展中央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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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举办中央国家机关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举办中央国家机关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举办中央国家机关公共机构能源
资源消耗统计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国管办发[2010]5号
【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3.18
【实施日期】2010.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举办中央国家机关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培训班的通知
(国管办发〔2010〕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加快推进能耗统计体系建设,我局决定分两期举办中央国家机关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培训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节能主管负责人和能耗统计人员各1名;部分在京所属二级单位能耗统计人员1名(所属单位较多的部门自行组织培训,单位名单附后)。

二、培训内容
(一)讲解《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讲解《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对相关表格涉及的统计内容、对象、方式和报送要求等进行详细说明和指标解释;
(三)讲解各类统计表格的填写和报送要求,解答疑难问题;
(四)讲解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

三、培训时间、地点及人数
时间:第一期2010年4月12日全天
第二期2010年4月14日全天
地点:国二招宾馆迎宾楼二层大会议厅
人数:每期培训班计划招收300人,额满为止。

四、培训费用
本次培训不收取人员费用。

五、有关要求
(一)请收到通知后,认真做好本单位相关人员报名组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举办中央国家机关节水型单位授牌仪式等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举办中央国家机关节水型单位授牌仪式等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举办中央国家机关节水型单位授牌仪式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05.30•【文号】国管办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举办中央国家机关节水型单位授牌仪式等活动的通知(国管办发[2011]24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按照今年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的有关安排,我局决定在宣传周期间举办中央国家机关节水型单位授牌仪式等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内容颁发中央国家机关“节水型单位”标牌和证书,签署中央国家机关废旧灯管回收处理委托协议,表彰公共机构节能征文暨创意作品征集活动获奖单位和人员。

二、参加人员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节能管理工作的司(局)级干部和节能联络员。

三、活动时间、地点时间:2010年6月13日下午15:00地点:国管局机关(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院)8号楼二层会议室四、有关要求(一)请各部门、各单位收到通知后,于6月9日前将参加活动报名表发送jns@邮箱,或传真至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

(二)请参加活动人员凭此通知于13日下午14:45前到达活动地点,如开车请用A4纸打印“6·13”字样作为车证。

联系人:邢丽峰刘冬梅联系电话:83083952 83084172(传真)附件:报名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备注:请于6月9日前将报名表发送jns@邮箱或传真至(010)83084172。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的通知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的通知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2.20•【文号】国管节能〔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的通知国管节能〔2021〕33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发挥中央和国家机关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先行作用,全面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国管局会同中直管理局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以下简称《定额》)。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自2021年开始,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将以能源资源消耗定额与一定下降率相结合的方式下达各部门、各单位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对于上年度实际能源资源消耗大于约束值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每年不小于4%的降幅下达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对于上年度实际能源资源消耗小于约束值但大于基准值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每年不小于2%的降幅下达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对于上年度实际能源资源消耗小于基准值但大于引导值的部门和单位,维持上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指标不变;对于上年度实际能源资源消耗小于引导值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不大于2%的增幅且小于定额引导值下达能源资源消耗指标。

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管理作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能源资源节约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强化标准约束,积极对照《定额》开展能效对标,查找薄弱环节,深挖节能潜力,制定能效提升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持续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我国力争于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作出应有的贡献。

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及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定额,参照实施北京市相应定额。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2013年修订)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2013年修订)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23•【文号】国管节能[2013]258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3〕258号)我局对2011年印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已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编制《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统计制度》是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调查内容和方法、统计指标设置、报表形式、调查对象和职责分工等都经过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已纳入国家统计调查体系。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分工和职责,进一步明确管理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机构有关报表的填报周期、上报方式及时限等;要将本制度逐级转发至所辖(属)的每一个公共机构,并指导做好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落实相关要求,努力提升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水平。

二、确保统计调查覆盖面《统计制度》规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采取全面调查方法,调查对象为所辖(属)的全部公共机构,调查内容包括公共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使用的煤、燃气、燃油、电、热力、水等各种能源资源消费信息。

目前,部分地区和部门还存在调查对象不全、报表指标填报不完整等问题,影响了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的分析评价。

为此,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将本地区、本部门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三、切实做好冬季采暖和数据中心机房能耗情况调查北方地区公共机构冬季采暖能耗在公共机构能耗总量中占比一直较大,部分南方地区冬季采暖需求也逐年增加;同时,随着公共机构办公信息化水平提高,数据中心机房能耗也呈快速增长趋势。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请协助开展公共机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调查的函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请协助开展公共机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调查的函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请协助开展公共机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调查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节能管理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请协助开展公共机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调查的函为进一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相关政策,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我局拟对各省(区、市)公共机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情况进行调查。

请协助填写《省级公共机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情况调查表》,并组织本省(区、市)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及1-2个其他城市填写《地市级公共机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情况调查表》,于12月25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反馈我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电子版表格请登录公共机构节能网http://下载)。

请予支持为盼。

联系人:马文生吴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附件:1.省级公共机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情况调查表2.地市级公共机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情况调查表3.填表说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1:省级公共机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情况调查表附件2:地市级公共机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情况调查表附件3:填表说明一、各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汇总地市级填表情况,并填写《省级公共机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情况调查表》;各有关地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填写《地市级公共机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情况调查表》。

二、请在表格对应位置选择填写下列内容序号:(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类型:[1-1]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1-2]太阳能浴室;[1-3]被动式太阳能房;[2]太阳能供暖空调;[3-1]土壤源热泵技术应用;[3-2]地下水源热泵技术应用;[3-3]地表水源热泵技术应用;[3-4]海水源热泵技术应用;[3-5]污水源热泵技术应用;[4]太阳能光热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用;[5]其他。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召开全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会议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召开全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会议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召开全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4.05•【文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召开全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会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信委,青海省经委:为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总结交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深入开展,我局决定召开全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会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地点时间:2012年4月24日至25日地点:西安人民大厦(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二、参会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分管节能工作的副局长和1名负责节能工作的处长;北京市、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信委,青海省经委主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三、会议内容(一)通报各地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进展情况,部署重点工作任务;(二)通报全国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安排;(三)有关专家讲解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和全国水资源形势及节水知识;(四)参观节能典型单位,开展节能工作经验交流。

四、有关要求(一)请各地区于4月13日前将报名表发送至ggjjns@邮箱,或传真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参会人员交通费用自理。

请于4月23日凭此通知到西安人民大厦报到。

联系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谢波(010)83083952楚国臻(010)83084172(传真)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张建瑞(029)87294151(传真)139****2788李春革(029)87293108158****1355西安人民大厦服务台电话(029)87928888附件:全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会议报名表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全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会议报名表地区:注:请将报名表于4月13日前发送至邮箱ggjjns@,或传真至(010)83084172。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区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区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区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22•【文号】国管节能[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区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4〕2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提高中央国家机关用能管理信息化、精细化水平,我局决定组织开展中央国家机关节能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内容中央国家机关节能监管系统是通过安装能源资源分类分项计量装置,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区内的动力、采暖、空调、照明、给排水等各种设施设备的能耗数据进行即时采集,使用远程传输技术实现电、水、热、气等能源资源消耗情况的实时监测和预警、动态分析和评估的管理信息系统,主要为优化系统运行、完善节能管理、实施节能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该系统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区节能监管子系统和中央国家机关节能监管汇总系统两部分。

我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能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承担中央国家机关节能监管汇总系统的建设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各自办公区节能监管子系统建设工作。

二、进度安排我局已完成总集成管理单位和各部门节能监管子系统建设施工单位入围招标等前期准备工作。

今年10月,中央国家机关节能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启动;10月底前完成第一批20个部门的节能监管子系统建设方案编制及审批,年底前完成建设工作;2015年3月底前,完成其余部门节能监管子系统建设方案编制及审批,年底前完成建设工作。

三、工作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区节能监管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安排,认真抓好项目实施工作:一是抓紧编制办公区节能监管子系统实施方案,向我局申报立项,按照核准后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节能管理、基建、物业、信息(保密)管理等有关方面共同参与的内部协作机制;三是按照节能监管汇总系统数据库接口标准和安全要求,合理选用系统软件和技术措施,确保系统稳定运行、数据平稳传输;四是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在年度节能工作总结中报送节能监管系统运行使用效果及能耗数据分析利用情况。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
耗统计制度》的通知
二、本制度适用于国务院中央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政法委、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普通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三、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全面、真实、准确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四、公共机构应当在服务内容和规模不变情况下,按照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加强节约和降低能源消耗,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关于能源资源消耗情况。

五、公共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指派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务。

公共机构应当购买政府认可的能源消耗仪表并实施相关管理。

六、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外,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备案制度,落实能源消耗统计管理制度,因调整设施和服务而减少或增加能源消耗的,应当及时将结果报备备案,备案材料不得少于10项。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油耗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油耗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油耗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04.28•【文号】国管办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油耗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2011]1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油耗信息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公务用车油耗信息统一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要求进行统计,其中“公务用车数量”填报统计周期内属于本部门公务活动使用的所有车辆,包括编制内的车辆、单位自购车辆和由本单位支付油耗费用的租(借)用车辆。

“油耗量”应与“公务用车数量”口径一致,“油耗费用”应与财务部门的相关票据金额相符。

二、填报方式及时间公务用车油耗信息与水、电等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一按季分月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能源资源消耗信息按季分月报表》,经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于次季度第1个月20日前报送我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

三、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及运行费用台账为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各部门应按月、年度分别填制《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油耗及运行费用统计台账》,由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领导审批后建档,并妥善留存。

年度台账编制完成后,要以纸质文件附光盘形式,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我局资产管理司。

四、报送2010年公务车油耗情况为制定2011年公务用车节油指标,请各部门统计2010年公务活动使用的所有车辆油耗情况,填写《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际油耗情况》,于5月15日前报送我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

国管局关于2024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2024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2024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1.22•【文号】国管节能〔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管局关于2024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管节能〔202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广东省能源局、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强化资源全面节约,涵养绿色低碳风尚,推动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走好绿色低碳发展之路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凝心铸魂,把握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持续实施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不断推动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持之以恒、全方位地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循环高效利用,促进公共机构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作表率,习惯过紧日子。

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相关部署安排,引领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二、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高效利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聚焦公共机构带头节约,组织实施节约能源、水、粮食、资产等资源的具体举措。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2.13•【文号】国管节能[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国管节能〔2012〕31号)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1年金太阳示范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财建〔2011〕557号)精神,我局于2011年10月开展了中央国家机关及下属单位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调研,并招标确定了5家实施企业。

现就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选择中央国家机关部分部门及下属单位实施一批用户侧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装机容量10000千瓦。

二、投资方式中央国家机关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即项目前期投资由我局招标确定的实施企业(附件1,企业详细信息请登录公共机构节能网http://通知公告栏下载)承担。

实施企业负责建设并运行管理屋顶光伏电站10年,并按照中标电价向项目主体单位收取电费,10年运行期满后屋顶光伏电站无偿移交项目主体单位所有。

三、实施程序(一)项目申请。

各部门要组织有实施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意愿的下属单位抓紧确定实施企业,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大纲(附件2)编制实施方案,并于3月9日前汇总填写《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汇总表》(附件3)连同实施方案(一式两份)一并报送我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

单个项目装机容量原则上不小于50千瓦。

(二)项目审核。

我局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规模、示范效应和技术经济可行性确定纳入实施范围的项目,并下达项目计划。

(三)项目实施。

项目主体单位根据项目计划,与实施企业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监督实施企业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3.21•【文号】国管节能[2014]152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节能[2014]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提高能源资源计量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17167)、《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29149)等国家标准,现就“十二五”后两年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能源资源计量重要性的认识能源资源计量是统计、监测及管理能源资源消费的重要基础,是科学、合理评价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水平和用能效率的根本保证。

对能源资源计量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不到位、计量器具配备率低等问题,已成为节能工作深入开展的制约性因素。

各公共机构要高度重视能源资源计量工作,切实把加强计量工作作为推进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计量法规、标准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指导、督促公共机构进一步提高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提高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计量器具配备率是衡量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水平的重要内容。

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完善计量器具配备作为“十二五”期间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的重点,督促公共机构按照“分户彻底、分区规范、分项合理、应配尽配”的原则,切实完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07.28•【文号】国管节能[2011]393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1〕393号)2009年,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实施,较好地完成了“十一五”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调查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今年5月,我局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是公共机构节能的基础性工作。

《统计制度》是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已纳入国家统计体系。

抓好《统计制度》的实施,切实做好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不仅是促进公共机构加强日常用能精细化管理,提高用能效率和工作水平的基本要求,也是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制定节能规划、制度、标准,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解节能指标,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落实《统计制度》的各项要求,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统计制度》明确我局负责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1.19•【文号】国管房地[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节能管理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房地〔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要求,我局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2.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电子表格(略)3.中央国家机关能源资源消耗按季分月报表4.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表5.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略)国管局二○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1: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表号:国管节能综1表制表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27号有效期至:2011年6月部门名称(盖章):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员:报出日期:20 年月日备注:本表汇总至各部门所属三级单位,三级以下单位数据由所属第三级单位统一汇总填写。

附件1-2: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表号:国管节能综2表制表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27号有效期至:2011年6月行政区名称: 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地(市、州、盟)_________县(区、市、旗)填表单位(盖章):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员:报出日期:20 年月日附件1-3: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2010年 1月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示范案例遴选活动的通知

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示范案例遴选活动的通知

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示范案例遴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1•【文号】国管节能〔2023〕321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示范案例遴选活动的通知国管节能〔2023〕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广东省能源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大力宣传推介公共机构绿色低碳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按照《“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有关部署,依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示范案例编制推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2023-2024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示范案例遴选活动,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编写单位范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获得“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等称号或入选各项工作试点的公共机构。

二、遴选工作流程各地区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案例组织动员、初评申报等遴选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本系统(部门本级及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示范案例遴选工作。

(一)动员。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动员有关单位根据示范案例主题,组织编写示范案例。

各编写单位要严格按照案例模板,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对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总结的经验等方面进行充分阐述,尽量使用数据体现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成果。

(二)申报。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同类最优、优中选优的原则,采取公开答辩、专家评审等方式,初评出不超过10个案例(每个方向不超过2个)确定为推荐案例,于2024年3月底前将推荐案例纸质文件送国管局节能司,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gjgsfal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1•【文号】国管节能〔2021〕195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国管节能〔202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十四五”时期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高质量发展,开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绿色低碳发展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编制了《“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日“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指引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十四五”时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以下统称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开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新局面(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能源资源降耗增效为目标,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十三五”规划目标和任务。

——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05.21•【文号】国管房地[2007]159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07〕159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对于全国节能减排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近年来,各部门积极开展能源资源节约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能耗快速增长的势头。

但目前对工作进展还不能估计过高,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减排任务仍十分艰巨。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节约型政府机关建设,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抓好节约用电到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用电消耗在2005年基础上,节电率达到20%,实现节电5600万度,折合15.5万吨标煤,减少4.1万吨CO2排放量。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空调系统节电。

加强日常管理,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在节能诊断基础上,实施空调系统节能改造,更换高能耗设备,加装变频器等节电装置;分批组织各部门对办公楼中央空调系统进行节能清洗,提高空调能效水平,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到2010年,实现总体节电率25%,节电2500万度,折合6.9万吨标煤,减少1.8万吨CO2排放量。

(二)照明系统节电。

开展“绿色照明”活动,2007年各部门、各单位要完成所有非节能灯(包括T8、T12直管型荧光灯和白炽灯)更换工作;优化照明系统设计,合理改造电路控制方式;开展太阳能灯、无极灯等先进照明技术试点。

到2010年,实现总体节电率20%,节电1100万度,折合3.0万吨标煤,减少0.8万吨CO2排放量。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型电开水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型电开水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型电开水器改造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需求调查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国管办发[2012]18号【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4.18【实施日期】2012.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型电开水器改造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需求调查的通知(国管办发〔2012〕18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为深入推进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工作,进一步降低能源资源消耗,我局决定开展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型电开水器改造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需求调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节能型电开水器改造需求调查2010年,我局组织中央国家机关部分单位实施了节能型电开水器改造项目,取得了较好的节能效果。

由于投资有限,有的部门的需求没有完全满足。

为全面推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使用节能型电开水器,现对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及所属在京公共机构节能型电开水器需求情况进行调查,请各部门参考节能型电开水器选配说明,认真组织机关本级及所属在京公共机构分别填制《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公共机构节能型电开水器改造需求调查表》及汇总表。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需求调查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办公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需定期清洗,以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保障干部职工身体健康。

同时,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可以有效减少系统送风阻力,降低能耗。

请各部门对机关本级办公楼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调查摸底,填制《中央国家机关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需求调查表》。

三、工作要求请各部门认真组织调查表和汇总表填制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错报、虚报和漏报。

请于5月15日前将附件所列表格报送我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

相关表格可从公共机构节能网(http://)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09.16•【文号】国管办[2008]295号•【施行日期】2008.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008〕295号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法制办,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

《条例》的实施是公共机构依法节能的重要标志,对于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对全社会节能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条例》确立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能耗计量和监测、能源消费统计、能源消费定额、节能产品采购、能源审计、节能措施以及监督保障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认真贯彻实施《条例》,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是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同时必须看到,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条例》的实施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立足各地区各部门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全面部署,统筹安排,狠抓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国办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九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拟订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离退休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按规定指导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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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关于协助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区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项目前期调研的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2.01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关于协助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区餐厨垃圾
就地资源化处理项目前期调研的函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服务局(中心):
为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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