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1号文件新个税
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法修改部分逐条解读
1950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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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若素素材 要则》中, 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 当时定名为“ 若素素材 薪给报酬所得税”。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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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 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 一直没有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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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
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施行细则 》,实行了仅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 得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 建立。
38% 减 至 24% 。 尤 其 对 于
二线城市以下的纳税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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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或将全部免除个税缴
纳。这对推进居民“消若素素材 费 若素素材
升级”,有着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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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五大亮点
3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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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税改的另一重点就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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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征收合计6万元),还首次增加若素素材 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 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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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五大亮点
1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 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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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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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这也意味着个税即将迎来史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作者:暂无来源:《财会学习》 2019年第6期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国发〔2018〕41 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59 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 号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61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62 号)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7 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修订申报表的总体情况本次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结合新税制政策规定,进一步简并简化申报内容、规范数据口径、引导和鼓励网络申报,确保新税制全面顺利实施和个人所得税重点政策有效落地。
主要情况如下:( 一) 根据新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完善了原《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相关填报内容和说明;( 二) 根据新税法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制发《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三)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有关政策规定,制发《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和《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018最新标准个税计算工资表
2018个人所得税改革(完整版)
•
变化二: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
• 在改革之前,费用扣除标准是3500元, 若不计其他扣除项目,假设一个员工应得 工资为5000元,原来的应征税工资就是 1500元。 而现在改革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 5000元,同样一个员工在同等情况下就
•
没有应征税工资了。此次提高起征点, 将较低收入人群也纳入了免征范围,降低 了较低消费人群的个税负担。
A 子女教育支出
B 继续教育支出 住房租金
C
D 住房贷款利息
E 大病医疗支出 赡养老人
F
一、子女教育支出扣除标准
(一)享受条件:(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3岁之前不可以扣除)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也包括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 (二)标准扣除方式: 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 父母协商确定,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起止时间: 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 特别提示: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 连续扣除
(四)资料备查: 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 留学签证或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教育资料
二、继续教育支出扣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9号发布日期: 2018.08.31实施日期: 2019.01.01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2018年10月1日起新个税税率表、速算扣除数及个税EXCEL计算公式
2018年10月1日起新个税税率表、速算扣除数及个税EXCEL计算公式【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个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5000元”和“税率”。
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一、2018年10月1日调整后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超额累进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本级速算扣除额=上一级最高应纳税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计算: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3000*(10%-3%)+0=210.00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12000*(20%-10%)+210=1410.00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25000*(25%-20%)+1410=2660.00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35000*(30%-25%)+2660=4410.00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55000*(35%-30%)+4410=7160.00 超过80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80000*(45%-35%)+7160=15160.00三、2018年10月1日调整后的个税EXCEL公式:=ROUND(MAX((A1-B1-C1-5000)*1%*{3,10,20,25,30,35,45}-{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0),2) 个税EXCEL公式分解说明:1、 1%*{3,10,20,25,30,35,45}这部分为“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2、 {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这部分为“速算扣除数”,分别为: 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3、取最大值函数(MAX):MAX((A1-B1-C1-5000)*1%*{3,10,20,25,30,35,45}-{0,210,1410,2660,4410,7 160,15160},0)这一部分是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减去“五险一金(B1)”、“专项附加扣除数(C1)”及“起征点”后分别乘以7个税率,再减去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将最后得到的七个数据取最大值。
2018年10月1日起新个税税率表、速算扣除数及个税EXCEL计算公式
2018年10月1日起新个税税率表、速算扣除数及个税EXCEL计算公式【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个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5000元”和“税率”。
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一、2018年10月1日调整后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超额累进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本级速算扣除额=上一级最高应纳税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计算: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3000*(10%-3%)+0=210.00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12000*(20%-10%)+210=1410.00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25000*(25%-20%)+1410=2660.00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35000*(30%-25%)+2660=4410.0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55000*(35%-30%)+4410=7160.00超过80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80000*(45%-35%)+7160=15160.00三、2018年10月1日调整后的个税EXCEL公式:=ROUND(MAX((A1-B1-C1-5000)*1%*{3,10,20,25,30,35,45}-{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0),2) 个税EXCEL公式分解说明:1、 1%*{3,10,20,25,30,35,45}这部分为“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2、 {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这部分为“速算扣除数”,分别为: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3、取最大值函数(MAX):MAX((A1-B1-C1-5000)* 1%*{3,10,20,25,30,35,45}-{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0)这一部分是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减去“五险一金(B1)”、“专项附加扣除数(C1)”及“起征点”后分别乘以7个税率,再减去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将最后得到的七个数据取最大值。
2018年10月个税新标准
2018年10月个税新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新税法正式生效,引入了新的个税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2018年10月个税新标准,包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础、税率和免征额等内容,并提供一些实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新标准。
一、个税计算基础根据2018年10月的个税新标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是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额。
综合所得额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收入:工资、薪金所得、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
在计算综合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以下支出: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租房、住房贷款利息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支出必须符合规定,且有相关证明材料。
个税计算公式如下:个人所得税 = 综合所得额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二、个税税率新的个税标准规定了7个不同档次的税率,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税率根据综合所得额的不同而变化。
具体的税率表如下:综合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这意味着个人的综合所得额越高,所需纳税的税率也会越高。
三、个税免征额个税免征额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免除的收入额。
根据新的个税标准,免征额为5,000元。
四、实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的个税标准,以下是一些实例分析:1. 小明的月工资为10,000元,没有其他收入和支出。
根据新标准,小明的综合所得额为10,000元,所需纳税的税率为3%,税额为300元。
2. 小红的月工资为30,000元,同时她还拥有一套租房收入为5,000元,租房房租为2,000元。
2018年41号文件新个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第二条项专项附加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第四条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元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第五条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第九条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大病医疗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新个税下工资与奖金纳税筹划
财税与舍融新个税下工资与奖金纳税筹划鄢梅英摘要:新个税条例下,居民个人所得税计算将从按月代扣代缴改为按全年累计收入预扣预缴,这便导致个税月度缴纳分布情况与旧条例下的月度个税缴纳分布情况明显不一样。
新条例下,我们有必要结合月度扣缴个税的分布情况,考虑如何发放个人奖金以及是否选择将一次性奖金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关健词:个税;奖金;汇算清缴国务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3日和2018年12月22日发布了 国发【2018]41号文件和国务院第707号令,同时公布了《个人 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和修订后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 例”),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个税条例要求居民个 人个税计算将从按月代扣代缴改为按全年累计收人预扣预 缴,次年3月至6月按需做汇算清缴。
这就使得职T个税缴纳 月度分布情况与旧条例下个税缴纳月度分配情况不同。
若 假设职工当年每月月薪是不变的且超过起征点.旧条例下职 工每月所缴纳的税款和税后T资收人都是相等的。
但是在新 个税条例下,职T.按全年累计收入预扣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 方法,使得月度缴纳税款呈现波动上涨的趋势,月税后收入呈 递减趋势。
根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表,我们用按月换算后的各个 含税级距临界点加上固定的免税扣除金额每月5 000元,得出 各个月度含税T.资收人区间段:(0,8 000】,(8 000,17 000】,(17 000,30 _】,(30 000,40 000】,(40 60 _】,(60 000,85 000],(85 000, + 〇〇)由于在各个区间段内的丁.资收人计算所得税不会受税率 级别和速算扣除数变化而变化,所以我们仅将每个临界点值 作为一个区间的代表金额,分析个税计算从按月代扣代缴改 为按全年累计收人预扣预缴对每月税后个人所得的影响。
假 设将每个区间段的临界值作为每月工资数额,不考虑社保公 积金、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奖金,可分以下6种情况来分析全年 每月税后工资收入的分布情况。
2018年10月1日生效的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率表
速算扣除数 210 1,410 2,660 4,410 7,160 15,160
2018年10月1日生效的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5,000元/月(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免征额5,0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1 2 3 4 5 6 7 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36,000元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超过960,000元பைடு நூலகம்部分 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3,000元的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税率 3% 10% 20% 25% 30% 35% 45%
保险代理人个人所得税新政
2019年2月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第七次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2月18日,国务院 国令第707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2018年12月13日,国务院国发 〔2018〕41号)
60000-30000= -48058.25元 年度应计个税=0元
特点:分月计税,扣除项目少
特点:年度计税,专项附加扣除,年度综合 所得费用扣除
举例(2)
• 假设:B代理人月佣金收入10000元,年佣金收入120000元,专项附加
扣除每月2500元。
原税法(2018年之前)
新税法(2019年)
月度个税: 不含税收入=10000/(1+3%)=9708.74元 展业成本=9708.74×40%=3883.50元 劳务报酬费用扣除=(9708.743883.50)×20%=1165.05元 个税计税收入=9708.74-3883.491165.05=4660.19元 月应计个税=4660.19×20%=932.04元
年度个税简易汇总=932.04×12=11184.48 元
年度个税: 不含税收入=120000/(1+3%)=116504.85元 劳务报酬费用扣除 =116504.85×20%=23300.97元 展业成本=116504.85×(1-20%) ×25%=23300.97元 年度综合费用扣除=60000元 年度专项附加扣除=2500元×12=30000元 个税计税收入=116504.85-23300.97-23300.9760000-30000=-20097.09元 年度应计个税=0元
新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析
税政解析"•O—新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析李明泰为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呼声,2018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根据这条规定,颁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1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为切实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精准落地,让纳税人能够了解自己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具体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起始时间、标准和办理途径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以下简称《操作办法(试行)》)。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瞻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该办法规定办理。
一、子女教育子女教育是大多数家庭最基本、最重要的支出项目。
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都有子女教育相关扣除政策。
例如.美国对符合条件的学费和相关教育支出允许扣除;德国对第一职业技术教育或第一学业(学校或大学的学费、书本费以及在家或宿舍设置工作室的费用)每年最高可扣除6000欧元,夫妻双方都可以按此标准扣除。
为体现教育公平和适当扶持原则,2018年我国新修定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年修正)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018年个人所得税
2018年个人所得税随着税法的调整与完善,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相比以往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对于纳税人来说,了解这些变化并掌握正确的计算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根据2018年最新个税法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范本,帮助大家准确无误地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
首先要明确的是,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其税率是按照累进税率来计算的。
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分为以下几档:1.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元;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2660元;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410元;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7160元;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160元。
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假设张先生在某月的工资收入为18000元,那么他的个人所得税应该这样计算:张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收入 - 五险一金(社保和公积金)- 起征点(5000元)这里假设张先生的五险一金为2500元,则他的应纳税所得额 = 18000 - 2500 - 5000 = 10500元。
根据税率表,张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落在第二档,即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
因此,张先生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对应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0500 × 10% - 210 = 1050 - 210 = 840元。
所以,张先生当月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40元。
新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
新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2018年12月22日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 - 8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 - 13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 - 16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 19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 23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 - 23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 (31)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36)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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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6 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
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 3 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
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
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
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
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
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
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
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
过 240 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
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
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
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
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
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
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
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
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000 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
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 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
拒绝提供。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
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
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
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
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
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
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
税人修改。
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
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
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