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
发展中国民族医药的现实意义
发展中国民族医药的现实意义
发展中国民族医药具有以下现实意义:
1. 保护和传承中华文化:中国民族医药积淀了丰富的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
发展中国民族医药可以保护和传承这一宝贵的文化遗产,实现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2. 多元医疗模式:中国民族医药与西方医学存在明显的差异,发展中国民族医药可以为人们提供更多多元化的医疗选择。
在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过程中,兼顾中西医结合会使人们能够从更多角度、更全面地对待健康问题,提高医疗水平和效果。
3. 满足大众医疗需求:中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部分地区的医疗资源相对匮乏。
发展中国民族医药可以弥补这些区域的医疗短板,满足大众的医疗需求,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为健康服务提供更广泛的覆盖。
4. 资源保存和可持续发展:中国民族医药使用的药材常常是当地的自然资源,对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资源至关重要。
发展中国民族医药可以促进负责任的药材采集和生产方法,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5. 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中国民族医药是一个庞大的产业链,涉及药材种植、加工生产、销售和医疗服务等多个环节。
发展中国民族医药可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点,助力地方经济的发展。
因此,发展中国民族医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涉及健康领域的问题,还涉及到文化保护、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等多个方面。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人发〔1996〕58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6.14【实施日期】1996.06.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8号)为进一步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科学合理地评价和使用人才,培养造就跨世纪高层次中医临床人员和中药技术人员,在总结“八五”期间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九五”期间继续在全国遴选五百名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每人选配一至二名继承人,按照规定的目标和要求进行培养,以达到继承学术经验和培养人才的目的。
现将《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实施细则和指导老师名额分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下发。
1996年6月14日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继承工作),是指遴选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
其任务是: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员和中药技术人员。
二、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第三条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受聘(包括返聘)担任教授、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老中药专家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老民族医药专家中,少数未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但具有主任中医(药)师水平并具备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问答_百度文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问答一、《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中医药(民族医药)是我国各民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是中华民族的瑰宝。
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已成为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成就。
但还面临不少问题,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反映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战略性举措。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
同年10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制定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
2007年3月,国务院成立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时任中国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同志亲自担任组长,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中得重大问题。
2007年5月16日温家宝总理批示要求“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研究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问题”。
对此,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高度重视,针对影响和制约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深入各地进行了大量实际调研,并开展了系列专题研究,提出了《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按照十七大精神的要求,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一步加大了研究力度,并在此基础上加紧研究起草,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修改,形成了《若干意见(讨论稿)》,并提交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得到了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支持,一致认为很有必要制定这样一个政策文件。
2008年2月,吴仪同志主持召开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会议,会议原则通过了《若干意见(稿)》,并议定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行相应完善后择机以国务院的名义印发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民族医医疗技术目录整理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192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民族医医疗技术目录整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民族医医疗技术目录整理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192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卫生厅局、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局:
为加强民族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推广和管理,我司决定开展民族医医疗技术目录的整理工作。
请各民族地区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本省(区)各民族医医疗技术进行系统梳理和分类,筛选安全、有效、规范、经济、符合伦理的民族医医疗技术,并将每种技术的民族医特色、功能作用、适应病症、操作方法、应用条件、临床应用情况、疗效情况等作简要说明附后,于2011年12月23日前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司。
本通知所称民族医医疗技术,是指在民族医理论指导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采取的治疗技术。
联系人:吕云霞王瑾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结束——。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中医药事业发展还面临不少问题,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
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长期以来,中医药和西医药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这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
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优势。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
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我国中医药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人才匮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中医药工作,开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
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和国家民委关于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的纪要-
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和国家民委关于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的纪要正文:---------------------------------------------------------------------------------------------------------------------------------------------------- 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和国家民委关于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的纪要(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一)由卫生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召开的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于一九八三年五月八日至十四日在北京举行。
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青海、云南、贵州、甘肃、四川、湖南、湖北、广东、浙江、福建、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北京等二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厅(局)长、民委主任,有关医学院校、民族学院的代表,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的代表和首都部分新闻工先作者共一百二十六人。
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国家民委主任杨静仁参加了会议开幕式。
卫生部部长崔月犁作了《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的书面发言,卫生部副部长郭子恒作了《坚持从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努力开创民族卫生工作的新局面》的工作报告,国家民委副主任洛布桑以《努力开创民族卫生工作的新局面》为题讲了话。
会议结束时,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江平、卫生部顾问黄树则和国家民委副主任伍精华、顾问何长庆等同志都讲了话。
这次会议根据党的十二大的精神,和中央对各项工作的指示要求,认真总结了三十多年来民族卫生工作的历史经验,提出了开创民族卫生工作新局面的具体任务和政策措施,讨论了《关于加速培养少数民族高级医学人才的实施方案》、《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和《关于经济发达省市对口支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建设的实施方案》。
自一九五一年八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以后,这是第二次全国民族卫生工作会议,预示着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第24章_中医药法律制度
1982年,我国宪法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 统医药,这是制定中医药法律规范的根本法律 依据。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 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中西医并重 的方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先后制定了《中医 事业“八五”计划及十年规划设想》、《中医 药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设想》。 2002年10月,《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年一 2010年)》。2003年11月,《关于进一步加强中 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4月7日, 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 以来,第一部对中医药进行管理和规范的行政 法规。
四、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 (二)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 (三)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 保护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五)评审或鉴定体现中医药特色 (六)奖励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节 中
(二)坚持西医学习中医 按照“系统学习,全面掌握,整理提高”的原 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组 织地开展西医学习中医的系统培训工作。在医 学院校中摆正中西医结合在医学教育中的位置, 西医院校应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中医药学课程 的讲授与实习。各高等中医院校和有条件的研 究单位要举办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或研究班; 抓好中西医结合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合理使用 中西医结合人员,做到合理安排,妥善使用。 要妥善解决中西医结合人员的职称待遇,保持 队伍的相对稳定。
1.医疗业务突出中医特色。中医医院要办成以中 医中药为主,体现中医特点的医疗单位。 2.科 室设置和编制。中医医院的业务科室设置和病床 分配比例,可根据中医专科特色和各自的规模、 任务、特长及技术发展情况确定。 3.教学科研立足于临床实际。加强中医文献资料 整理、名老中医经验总结和临床科研工作,大力 开展技术引进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增强中医药人员的技术素质。 4.加强药剂管理。①中药加工炮制、贮藏保管、 调剂煎熬配方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保 证药品质量,②在坚持使用中药为主的前提下, 应以饮片为主,中成药为辅;③重治轻补,严格 中成药购销;④创造条件,开展中药剂型改革。
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国中医药发[200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民(宗)委(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发掘整理总结为基础,人才培养为重点,科学研究为先导,加强民族医药机构和服务网络建设,努力提高防治能力和学术水平,进一步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促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持和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遵循民族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民族医药;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拓宽民族医药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统筹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民族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民族药企业的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民族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及部分重大疾病能力得到增强;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逐步完善,队伍素质明显提高;逐步建立完善符合民族医药特点的执业准入制度;民族医药继承与创新取得新进展,学术水平进一步提高;民族医药资源和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初步建立民族医药标准;民族药产业进一步扩大;民族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加广泛。
二、推进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四)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民族医医疗机构承担着继承、发掘、整理民族医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民族医药服务需求的重要任务。
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民族医的特点,制定民族医医疗机构标准,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民族医医疗机构基础条件较差状况,切实加大投入,改善就医条件;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群众对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在有条件的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民族医科(室)。
国家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措施和成就
国家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措施和成就第一,建立完善政策法制保障体系。
1984年,国家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法律上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各级政府在发展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等领域的自主权,保证少数民族群众在本民族文化发展中的主体地位。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集中制定和发布了一批重要法规、规划和文件,以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
2006年,《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出台。
2007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一五”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的通知》等多个涉及或针对少数民族文化的文件、规划。
2009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会议,并颁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主要任务、重点工作、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指明了方向。
第二,建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体系。
从中央到民族自治县(旗),建立了包括文化馆(站)、图书馆、报刊社、出版社、博物馆、艺术表演团体、电台、电视台等文化机构,并为牧区提供流动文化车、汽车图书馆、流动剧场等文化设施,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经历了从发展群众文化事业到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转变,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启动了新一轮的全国性或针对民族地区的重大文化建设工程,着力解决民族地区普遍存在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缺乏、群众看书报难、看电影电视难、听广播难等突出问题。
1992年开始实施的“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工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广西、云南、西藏、新疆、内蒙古、黑龙江、吉林等9个省区建成了一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受益的边疆各族人民达1 000多万人。
1998年,国家开始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到2010年底,仅在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5个自治区和青海、甘肃、云南、贵州、四川等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省,就为超过11万个行政村的村民解决了收听广播难、收看电视难的问题,大大改善了民族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状况。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24•【文号】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对于满足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现予印发。
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的中药处方制剂。
长期以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满足临床需求、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发展不平衡、与中医临床需求结合不够、优势和特色体现不突出等问题。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药制剂特点,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重要意义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临床应用效果良好的中药处方为基础研制而成,具有临床疗效确切、使用方便、费用相对低廉等优势,体现了中医地域特色、医院特色、专科特色和医生的临床经验,是中医临床用药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为发展少数民族的医疗卫生事业提出了哪些政策要求
国家为发展少数民族的医疗卫生事业提出了哪些政策要求?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390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事业,解放初期,曾提出以医疗卫生工作和贸易工作开路,开展民族地区的工作。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大为改善,长期危害少数民族的各种流行病、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消灭,少数民族体质得到很大改善,寿命大大延长。
为了加快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1983年卫生部、国家民委联合召开会议,要求采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卫生队伍建设。
发展壮大本地卫生队伍,提高技术水平,同时采取积极步骤吸引外地卫生技术人员到民族地区工作。
办好民族地区的医学院校,保证医学院校有足够数量的学生来源。
(二)从实际出发,切实做好防病治病和妇幼卫生工作。
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别要搞好计划免疫;要及时组织力量防治严重危害当地群众健康的疾病;要普及新法新生,有效降低产妇、婴儿的死亡率。
(三)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城乡基层卫生组织建设。
加强县医院、县防疫站、县妇幼保健站(所)、民族医院或门诊的建设,使之成为当地医疗卫生工作的基地和业务指导中心。
(四)大力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
有关部门要端正并提高对民族医药学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广泛团结和依靠民族医药人员,努力继承、挖掘、整理和提高民族医药学遗产。
(五)搞好对口支援工作,弥补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和资源的不足,并把帮助培养当地的卫生技术人员摆在首位。
(六)为民族卫生工作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各省、自治区在安排卫生基建投资和卫生事业费时,要充分考虑民族卫生工作的困难,在财政方面给予照顾。
1991年国务院在批转有关部门的文件中要求各高等医学院校要建立并完善面向农村(尤其是老、边、少、穷地区)的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制度。
国家发展民族医药政策体系的多维解析(上)2009年10月26日10:57 来源:《中国民族报》【字号大中小】打印留E-mail推荐:言社区网摘手机点评纠错中共中央、国务院于今年发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作用”,并将其作为“坚持立足国情,建立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1990.06.23•【文号】人职发[1990]3号•【施行日期】1990.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人职发〔1990〕3号)一、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与技术专长是中医药理论与他们实践经验和相结合的结晶,是中医药学科的宝贵财富。
鉴于当前有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年事已高,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予以继承,否则,这些经验和专长将会失传,从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二、由于时间紧迫,决定先在全国选五百名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每人配备一至二名理论与实际均有一定基础的中年助手,以师承面授方式继承。
指导教师的条件是:受聘(包括返聘)担任教授、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职务,有独到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十年以上,疗效卓著,技术精良,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的老中医、老中药、老民族医专家。
名额分配另行通知。
继承人的条件是:优秀的中青年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治民族医师以上(含主治);一般应受聘三年以上,年龄在三十五岁至五十岁,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至二十年,品学兼优,勤奋好学,有长期从事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经验的决心,并征得指导老师本人同意者。
三、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的遴选,由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人事、中医药、卫生、医药行政部门参加,由人事部门牵头进行,并负责指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签定协议,建立档案。
四、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全过程的管理工作,由他们所在单位负责组织。
各级中医药、卫生、医药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如师生工作变动或合作困难,不能履行协议者,要及时进行调整。
【2017年整理】中医药政策法规
中医药政策法规一、继承和发扬祖国医学遗产政策。
这一政策是上世纪五十年代提出的,1954年卫生部党组《关于加强中医工作的请示报告》中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要发动新医学习研究,发掘祖国医学的宝藏,抽调若干有研究能力的新医人员学习研究发掘祖国医学的精华,以丰富新医学,并对世界医学有所贡献”。
1958年10月11日毛泽东主席批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
二、坚持中西医并重政策。
1985年,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1991年,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将“中西医并重列为新时期卫生工作的五大方针之一”。
中西医并重的实质是要求正确处理现代医学和中医药学的关系。
三、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政策。
2003年《中医药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频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
这是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
四、中医药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政策。
1980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医和西医结合工作的报告》中指出“要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事业,并为其发展与提高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
社会主义的卫生事业,必须同经济建设相协调,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
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事业要得到发展,必须在整个卫生事业中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
五、中医药战略重点发展政策。
1991年《卫生事业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设想》,提出加强农村卫生,加强预防保健,加强中医药三个战略重点。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发展卫生事业要从国情出六、促进中西医结合政策。
关于中西医结合政策,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就已涉及,1956年毛泽东主席:“把中医中药的知识和西医西药知识结合起来,创造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的指示,是中西医结合政策的早期体现。
卫生部、国家民委、教育部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医学教育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国家民委、教育部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医学教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1980.05.26•【文号】•【施行日期】1980.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民委、教育部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医学教育工作的意见(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六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医学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科学文化水平,改变卫生面貌,巩固边防,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建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学教育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
五个民族自治区和八个省的民族自治州相继建立高等医学院校十七所、中等卫生学校七十八所,并建立蒙医、藏医、维医等民族医学的教学、科研和医疗卫生机构。
据不完全统计,这些地区的高等医学院校共培养了各族学生一万二千余人,其中少数民族学生二千余人,约占毕业生总数的六分之一,中等卫生学校共培养各族学生六万一千余人,其中少数民族学生一万五千余人,约占毕业生总数四分之一,为少数民族地区初步培养了一支医药卫生技术队伍,对发展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是,近十多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学教育事业受到了严重摧残,使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省、市在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工作上已缩短了的差距又拉大了,这与当前四个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
为改变少数民族地区医学教育的落后状况,加速培养少数民族医药卫生人才,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发展民族医学教育。
发展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医学教育,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的精神,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努力发掘、整理、提高民族医学,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医药卫生技术人员,是改变少数民族地区卫生面貌的重要措施。
中医药政策法规【最新】
中医药政策法规一、继承和发扬祖国医学遗产政策。
这一政策是上世纪五十年代提出的,1954年卫生部党组《关于加强中医工作的请示报告》中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要发动新医学习研究,发掘祖国医学的宝藏,抽调若干有研究能力的新医人员学习研究发掘祖国医学的精华,以丰富新医学,并对世界医学有所贡献”。
1958年10月11日毛泽东主席批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
二、坚持中西医并重政策。
1985年,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1991年,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将“中西医并重列为新时期卫生工作的五大方针之一”。
中西医并重的实质是要求正确处理现代医学和中医药学的关系。
三、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政策。
2003年《中医药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频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
这是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
四、中医药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政策。
1980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医和西医结合工作的报告》中指出“要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事业,并为其发展与提高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
社会主义的卫生事业,必须同经济建设相协调,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
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事业要得到发展,必须在整个卫生事业中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
五、中医药战略重点发展政策。
1991年《卫生事业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设想》,提出加强农村卫生,加强预防保健,加强中医药三个战略重点。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发展卫生事业要从国情出六、促进中西医结合政策。
关于中西医结合政策,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就已涉及,1956年毛泽东主席:“把中医中药的知识和西医西药知识结合起来,创造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的指示,是中西医结合政策的早期体现。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考核暂行办法正文:----------------------------------------------------------------------------------------------------------------------------------------------------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考核暂行办法(1991年7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中医药学的宝贵财富。
为有独到经验和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选配继承人,是培养新一代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对继承工作的管理,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和《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老中医药专家和继承人,是指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职发〔1990〕3号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的指导老师及其继承人。
第三条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坚持医药并重、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按照多项指标综合考评,严格验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并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继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由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由指导教师所在单位负责,要确定1名领导分管并通过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这些工作包括:1.为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学习条件(包括场所、设备、时间等),不再安排他们与继承工作无关的行政、医疗、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
2.关心指导教师和继承人的工作与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民族医药传承与发展中的困境与对策
民族医药传承与发展中的困境与对策摘要】目前我国民族医药传承与发展中的困境主要表现在民族医学后继乏人、传承人老龄化现象严重等几方面。
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改变民族医学的传承方式,发展学院化、文献化的传承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民族医药传承与发展困境与对策【中图分类号】R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3)08-0355-02民族医学是我国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创造和沿用的传统医药的总称,是少数民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积累的防病治病的丰富医药知识的实践经验的总结。
随着西学东渐,现代医学模式的不断转变,民族医学受到了西医学及中医学的很大冲击,加上自身学科发展的弊端与劣势,导致民族医学在当今社会中的发展变得缓慢甚至停滞不前,因此,我们必须解决制约民族医学现代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并采取应对措施予以保护,促进民族医学的可持续发展。
一、民族医学在传承中的困境(一)民族医学后继乏人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西医和中医已经占据绝大多数的医疗市场领域,民族医学要想在这样竞争激烈的社会中仍然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首先就要保证作为民族医学知识传承主体的民族医的人数稳定。
民族医是民族医药知识的传承者、实践者和创新者,他们肩负着民族医学发展的重任,而当前民族医学的发展却面临传承危机,民族医药知识丢失的风险很高。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二)传承人老龄化现象严重民族医学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传承,也只有传承中才能保证其不断更新和积累的能力。
而在当今社会,民族医传承人老龄化、高龄化现象突出,民族医学的传承面临危机。
赵富伟、薛达元在调查侗、苗、彝、藏、蒙民族医传承危机的研究中发现,除了蒙、藏民族医传承队伍具有年轻化、可延续性的特点外,侗、苗、彝族民族医学的传承都表现出了较为严重的危机: 侗、苗、彝民族医传承人集中在 50 ~ 79 岁年龄段所占比例为 82%,而 40 岁以下的传承人仅占约 3%,传承人老龄化问题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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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正文:---------------------------------------------------------------------------------------------------------------------------------------------------- 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1983年7月20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在恢复、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方面作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
为了更好地继承、发扬我国的民族医药学,提出如下意见:一、民族医药学的历史发展情况民族医药学是我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有自己的医疗特色。
在我国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中,藏医、蒙医、维吾尔医、傣医等民族医药学,都有悠久的历史和自己的理论体系,对防病治病,为本民族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繁衍昌盛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藏医药学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它是藏族人民在青藏高原与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至八世纪,出现了《月王药诊》、《四部医典》等著作。
现在约有藏医四百余人,分布在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等地。
蒙医药学以藏医《四部医典》为基础,结合自己的民族文化和医疗实践,逐步发展成为具有自己特点的蒙医药学。
目前约有蒙医二千七百五十人,主要分布在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青海、新疆等地。
维吾尔医药学是在总结天山南北、塔里木盆地人民群众防治疾病经验的基础上,吸收中外医学的长处,形成了自己的医学体系。
目前约有维医230余人,以乌鲁木齐、喀什、和田、吐鲁番为基地,足迹遍及天山南北。
傣医主要分布在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在用傣文刻写的古老的贝叶经上,即有医药、方剂、制剂的记载。
西双版纳素称“瘴疠之区”,傣医利用当地丰富的草药资源与疾病作斗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目前这两个自治州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傣医共有12人。
各种民族医充分利用本地的药物资源,采取适合当地情况的行医方式,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方面有不少独到之处,深受当地群众的欢迎。
二、解放以来民族医药工作的发展和目前存在的问题建国初期,随着民族工作的开展,民族医药工作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1951年12月开始施行的《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曾指出:“对于用草药土方治病之民族医,应尽量团结与提高。
”六十年代初期,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各民族地区在恢复发展民族医方面都做了不少工作。
但是,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特别是在十年动乱期间,民族医药学被视为“封建迷信”,民族医药人员被打成“牛鬼蛇神”,大量民族医药学的珍贵文献在“破四旧”中被付之一炬,致使民族医药学遭到极其严重的摧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有关省、区在拨乱反正的过程中,普遍重视了“抢救民族医”的工作,使民族医药事业又得到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
为了提高民族医药人员的业务水平,各有关省区举办了培训民族医药人员的学习班和进修班,建立和充实了一批民族医的医教研机构。
西藏自治区扩建了藏医院,新疆成立了维吾尔医研究室。
有关省、区还发掘、整理、编著、翻译、出版了一批民族医药著作。
但由于左的影响太深,民族医药工作方面“欠帐”太多,目前仍面临许多困难,存在不少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没有充分看到少数民族群众千百年来一直依靠民族医防治疾病的历史作用,对民族医的学术价值认识不足,以为有了中西医就不必搞民族医了。
因而,民族医药学长其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
(二)民族医队伍后继乏人,民族医药学濒于失传。
新疆二十九位名老维吾尔医中,七十一岁到八十岁的十二人,八十一岁到九十岁的九人,九十岁以上的八人,近三年来已死了十多位名老维医。
西双版纳州一百八十二名傣医中,六十一岁以上的八十四人。
青海现剩的名老民族医只有七人。
四川的甘孜只有四人。
有的名老民族医的经验尚未得到抢救就去世了。
对这部分健在的民族医生经验的抢救工作,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对于民族医典籍的搜集、整理工作,也做得很差。
大部分民族医的重要著作,仍是横条式木刻原版,阅读和传授非常不便。
青海塔尔寺“曼巴扎仓”(即医学院)的藏书,至今未曾清理,连一份目录都没有。
一些维医和傣医的古典医籍和珍贵文物,流落国外或散失民间,追访十分困难。
特别是青壮年民族医,不认识少数民族的古文字,纵有图书,也难师承。
(三)民族医药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设备差。
在少数民族聚居并且历来有民族医传统的地方,至今缺乏民族医的医疗机构。
现有的一些机构,规模太小,大多是空架子,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
例如青海省七个藏医院共计床位二百五十张,实际上只开放了五十九张;需要职工二百四十四人,实际上只有一百一十七人。
新疆维吾尔医研究室虽确定八个编制,但实际还没有人,也没有房舍。
(四)民族药的供应渠道不通,药品短缺十分严重。
解放以后,全国绝大部分民族地区,没有民族药的供应机构。
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民族医的发展,国家药材部门在民族药的供销方面,相应地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有些应当纳入国家医药供应计划的民族药品至今还没有解决。
民族医所使用的药材,大多靠自采、自种、自购,耗费的人力、物力很大。
民族药中的成药生产,也缺乏统一的管理安排,缺乏必要的扶持,长期处于自流状态。
药材供应中的这些问题,增加了民族医工作的困难,在客观上影响了民族医的发展。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为了适应民族地区四化建设的需要和卫生事业的发展,必须广泛团结和依靠民族医药人员,努力发掘整理和提高民族医药学遗产,为保障各族人民健康和繁荣祖国医学科学服务。
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
首先要提高对民族医工作的认识。
把民族医药当作民族地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的一件大事认真抓好。
新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发展民族医药学,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学术问题,而且是执行国家根本大法的问题,是提高民族自尊心,继承发展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对促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卫生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都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使之作出长远规划和近期安排,制定具体措施,指定专门机构或设专人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建议中华全国中医学会和有关省、区中医学会分会认真研究如何加强民族医药的学术交流问题。
(二)为继承和发扬民族医药学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各有关省区对抢救民族医药学遗产方面所需的经费,给名老民族医配备助手的编制,应在短期内给予优先解决;对具有真才实学的民族医药人员,每年可拨出一定的劳动指标,录用到全民或集体医疗卫生单位,或允许个人开业。
在今后若干年内,要集中一定的财力,增加民族医药事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费。
同时,要按照商业部、财政部,对边远山区、牧区的民族贸易企业实行自有资金、利润留成和价格补贴等三项照顾政策的规定,加强民族药材的收购、供应及管理工作。
(三)加强民族医药机构的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有较高水平的民族医队伍。
民族医的医、教、研基地,主要放在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内蒙、新疆七个省区。
根据现有的布局和可能提供的人力、财力、物力,当前应该采取综合、小型、集中使用的方针,即在现有的基础上先办好一所医院,兼搞教学和科研,或在现有的科研机构内设立病床。
机构不宜大,力量不宜分散。
少数民族聚居区,有条件的可建立民族医院或在县医院内建立民族医科;公社卫生院所,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民族医药人员。
要在1985年前完成现有民族医院的配套工作,从人力物力上给以充实。
应当鼓励办一些集体的小型的民族医医院或门诊部,实行民主管理,自负盈亏。
允许和支持符合开业条件的民族医个体开业行医。
要加紧培养民族医药人员,把民族医学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制,切实办好内蒙民族医学院蒙医系和积极筹办西藏藏医学院。
其他民族地区也要创造条件举办民族医专科学校,或在医学院内设民族医学班,面向有关省、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此外,要有计划地加强在职民族医药人员的培训工作,分别办好各种形式的民族医培训班,并注意培养民族药材专业人员,以提高现有民族医药人员的业务水平。
现有的民族医机构,有条件的都要开展民族医药的科学研究。
今后,对民族医院的管理,民族医教育的体制、教学大纲和教材,民族医科研的方向、任务和分工,都要摸索经验,积累资料,拟定必要的条例和制度,逐步把民族医的医、教、研工作引上轨道。
(四)加强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提高工作。
各省区应选派一些思想进步、勤奋好学、有志于民族医药事业并具有较高民族文化水平的青壮年,拜名老民族医为师,既当学生又当助手,协助整理名老民族医的宝贵经验。
也可仿效中医办班的办法,前期集中上课学理论,后期分散跟师学临床。
同时鼓励有真才实学的民族医药人员著书立说。
要加强民族医文献的整理、翻译、出版、追访工作,有关省、区要于1983年底以前制订出1984至1990年民族医古籍整理出版工作计划,开展各民族医之间、民族医与中西医之间的学术交流。
要鼓励和支持一些热爱民族医药事业的西医药人员,特别是高级西医药人员,学习和研究民族医药学。
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民族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认真解决他们的定职晋升问题。
鉴于民族医过去缺乏系统的学校教育,他们的定职晋升考核标准,主要依据实际的业务能力和现有的医学理论水平,参考文化程度和行医资历,适当放宽条件,合理评定。
(五)搞好民族药产、供、销的管理工作。
要充分发挥民族地区药材资源丰富的优势,组织好民族药材的生产、供应、使用和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建议医药管理部门把民族药的收购、供应、管理以及民族成药的研制、生产列入计划,制定经营目录,逐步扩大经营范围。
设立民族药的收购供应机构。
同时要放宽政策,恢复某些民族药材的传统供应渠道,开展集市贸易和地区小额贸易。
在进口南药和汉藏通用的计划药品分配上,要适当照顾民族医用药的需要。
对名贵藏药要有计划地培育种植。
要制订措施,保护药源。
c28164--010208wwj——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