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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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4•【文号】广发办字[2001]1496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先将《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2000)166号),就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语言、文字、声音、图像、影像等各种信息表现方式有机融合并进行传播。

节目划分为:新闻类;影视剧类;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等;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等。

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技术模式,在现阶段采用互联网在线服务的形式,即不论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的网站还是利用其他网络开展此类业务,必须采用与互联网网站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和服务形式。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0•【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8号)《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9年1月7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4号)经商务部同意废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一月二十日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以及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的4个规章和60个规范性文件。

一、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5号)2、《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12号)3、《音像资料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21号)4、《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4号)5、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广发干字〔1983〕0784号)6、关于对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提高退休费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广发干字〔1988〕0954号)7、关于加强对有线电视网络技术规划领导的通知(广地综字〔1992〕6号)8、关于做好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技术方案的论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地发综字〔1992〕6号)9、关于做好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传输网技术规划的通知(广发地字〔1992〕238号)10、关于播音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广职改办字〔1994〕001号)11、关于办理部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意见(广人干字〔1995〕364号)12、印发《关于加强我部中青年干部交流的意见》的通知(广党发人字〔1996〕15号)13、关于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暂行规定(广人劳字〔1996〕305号)1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公务员交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402号)15、关于继续抓好治散治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500号)16、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项目建设廉政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8〕799号)17、关于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1号)18、关于利用宾馆闭路电视系统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进行整顿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4号)19、关于2001年电视台可申请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来源范围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651号)20、关于印发《广电总局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发纪字〔2000〕685号)2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79号)22、关于在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中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确保安全播出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971号)23、关于开展第二期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365号)24、关于做好中国教育电视台“空中课堂”频道转播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425号)25、关于联合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097号)26、关于切实贯彻广电总局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168号)27、关于检查总局17号令执行情况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22号)28、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876号)29、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243号)3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号)二、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特大城市有线电视光缆传输系统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877号)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工作人员亡故后工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2〕311号)3、部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管理暂行规定(广人办字〔1994〕108号)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广人机字〔1994〕365号)5、关于在京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082号)6、关于因私出境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广人办字〔1995〕085号)7、关于印发两个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06号)两个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和《广电部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具体规定》8、关于印发《全国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规定(暂行)》的通知(广技维字〔1995〕245号)9、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广发人字〔1995〕663号)10、广电部关于召开全国性业务会议的若干规定(广发纪字〔1995〕763号)11、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6〕351号)12、关于发布《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广技科字〔1997〕49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7〕76号)14、关于职工年休假问题的补充通知(广人劳字〔1997〕125号)15、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传真电报〔1998〕324号)16、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53号)17、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总局通告〔1999〕1号)18、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内部传真电报〔1999〕117号)19、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通知(广人劳字〔1999〕302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21、关于印发《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4号)22、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66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号)24、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37号)25、关于印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66号)26、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工程技术验收规定》的通知(广技无字〔2000〕246号)27、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加强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责任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774号)28、关于印发《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901号)2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981号)30、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31、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82号)32、关于对国产电视动画片实行题材规划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505号)3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宣字〔2006〕8号)3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7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9•【文号】广发办字[2001]1480号•【施行日期】2001.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80号2001年12月19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现就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度。

聘用制是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有关规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双方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单位与职工聘用关系的建立、延续或解除,以职工与岗位的双向需求关系和履行岗位职责、业绩考核情况为依据。

二、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竞争,严格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各类所需人员。

要制定招聘考试的程序和办法,采用集体评审、投票表决、组织批准的方式做出聘用决定。

招聘考试的组织机构,应有专家参加,保证各类人才公平竞争的机会。

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的招聘在前述程序的基础上,还要通过专家考核推荐。

三、建立岗位管理制度。

科学、合理地设置领导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不同的岗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岗位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按需设岗,分工明确,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按岗付酬,合约管理。

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聘用条件、考核指标、薪酬标准,并加强岗位聘后管理,完善岗位考核制度。

对各类岗位应根据不同的岗位目标职责,确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并尽可能量化的业绩考核指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01•【文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结合广播影视新闻工作实际,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广播影视的良好形象,促进广播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广电总局研究制定了《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4月1日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对新时期、新阶段进一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广播影视的良好形象,促进广播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全面部署。

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单位,要精心组织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全面落实这一文件精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要广泛开展科学理论教育,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加强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的教育,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努力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要加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科学认识世界,积极对待人生,正确实现个人价值;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积极组织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恪守清正廉洁、敬业奉献、诚实公正、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7•【文号】广发办字[2001]1475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发办字[2001]1475号2001年12月17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现就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变职能,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必须着眼于解放和发展广播电视生产力,着眼于加强和改善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着眼于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市(地)、县(市)广播电视工作者的积极性,着眼于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优化结构、调整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推动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把工作任务转到转播中央和省的广播电视节目上来,工作重心转移到扩大广播电视覆盖和提高广播电视服务水平上来,工作精力转移到改造、完善广播电视网络、发展有线广播电视用户、拓展广播电视业务上来。

二、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的主要任务是:(1)调整市(地)电视台自办节目频道数量,调整县(市)广播电视台自办频道向播出时段的转变,完成省级和部分市级电视台公共频道的设立;(2)完成省、市、县三级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的垂直贯通,统一经营,统一管理;(3)逐步实行对县(市)及乡镇广播电视的集中管理,已实现县乡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联网的地方,应尽快实行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乡镇广播电视站“以条为主”的垂直管理模式。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发办字[2001]1494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1.12.24【实施日期】2001.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94号2001年12月24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就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目标、任务是把中国的声音传向世界各地。

通过实施“走出去工程”,五年内我广播影视节目在国外的落地和发行放映要有较大的进展和突破,使世界各国特别是北美和西欧主要国家的听众、观众了解一个真实的中国,了解我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的立场、态度和观点;十年内我广播影视在国外能够具有同西方大媒体竞争能力,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电视频道实现多语种、地域化播出,力争做到凡是有西方大媒体声音形象的地方就有我们的声音形象,使我广播影视节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明显改善国际广播影视领域“西强我弱”的状况。

二、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合理布局、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形成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广播、电视、电影等全方位在国(境)外落地、交流的格局。

重点抓好中央三台对外节目,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第四、九套节目在国(境)外的落地入户。

电视要以整频道进入国(境)外有线网、重点酒店、宽频网络和直播卫星系统,广播要进入国(境)外电台中波、调频、直播卫星系统和有线网络,并在境外建立镜像站点,提高海外受众访问我广播网站的速度。

优先做好中央电视台第四、九套节目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俄罗斯、日本、埃及、巴西、泰国、印度等十个重点国家的落地工作,2002年努力实现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整频道落地,并逐步展开。

实施“走出去”工程推进“大外宣”战略

实施“走出去”工程推进“大外宣”战略

实施“走出去”工程推进“大外宣”战略作者:李键来源:《对外传播》2011年第07期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是以广播影视为媒介和载体,通过各种途径,把中国的声音传向世界各地,以提升我国的“软实力”,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2002年上半年,宜宾市电视台由原宜宾有线电视台与原宜宾电视台合并、组建而成以后,即把“走出去工程”提上了议事日程,对其给予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以进一步拓展海外传播领域和播出渠道,努力开创一个“走出去”面向世界的“大外宣”新局面。

首先,宜宾台成立了一个以台长为组长的外宣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设立了一个国际部,在国际部定编定岗七名采编、主持人员,负责承担外宣专题(纪录)片的日常摄制和择优外送任务;接着,将原《今日宜宾》栏目定位进行完善,改版成为一个对外报道性质的电视社教类栏目《中国宜宾》,每期播出一部自采自编的纪录片或纪实风格的专题(纪录)片,片长一般为十二三分钟,每半个月在本地播出一期;然后,定期筛选《中国宜宾》栏目已经播出的颇具地方特色的大部分原创节目,分别提供给中国黄河电视台和四川电视台,主要凭借两个台在海外落地的频道以及其他对外播出平台,播出宜宾台选送的专题(纪录)片。

2005年,宜宾台因实施内部机构改革而撤销了国际部,虽然《中国宜宾》栏目交由社教部管理,但仍保持了原有的栏目定位、节目风格以及播出周期。

2009年,宜宾台实施频道建设和栏目整合,取消了《中国宜宾》栏目,外宣片日常采编工作随即转由评论部负责管理,从此,民生新闻栏目《酒都播报》的“周末特别节目”中每周都安排播出一部专题(纪录)片,宜宾台还定期从中挑选一部分节目,推荐给黄河台和四川台,分别传送到海外播出。

像《梅硐石林好风光》、《兴文石海苗俗婚典纪实》、《李庄抗战文化节》、《网络歌迷罗炜》和《安·若蒂的圣诞节》等数百个真实生动的专题节目,让海外受众了解到了中国名城宜宾市的旅游风光、民俗风情、历史文化、百姓生活,以及在改革开放后的新观念、新面貌、新变化和新成就。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9•【文号】广发办字[2001]1479号•【施行日期】2001.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79号2001年12月19日)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1)17号),就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主动适应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需要,与人事制度改革相协调、相配套;必须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干部队伍状况的新变化,加强培训内容的实用性、针对性、前瞻性、动态性和培训方式的灵活性、多样性;必须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广播影视改革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与改造主观世界相结合;必须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努力实现干部培训的经常化、制度化、规模化、规范化和教学手段的现代化。

二、干部培训要以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为核心,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武装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干部,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尤其是反映时代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充实干部;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专门业务培训和岗位实践锻炼;注重现代人力资源的开发,培养干部的开拓意识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三、干部培训的目标是: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专业技术水平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善经营、会管理、知识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良好的广播影视队伍;造就一批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的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培养一批有水平、有影响的名编辑、名记者、名播音员主持人、名导演、名制片人等高层次专业人才和在广播影视领域有较大影响的科技学术带头人和权威专家。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4•【文号】广发办字[2001]1495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2001年12月24日广发办字[2001]1495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4号令),就开展视频点播业务的试点和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视频点播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对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总体规划,适应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科技、社会需求等发展状况,具备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市场条件,确保广电部门负责节目的制作、传输、播出和经营管理。

二、有线电视网上视频点播业务原则上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影视集团开办,在保证播出机构负责节目的组织、播出和宣传管理的前提下,各级网络公司分工负责、利益共享。

开办单位应具备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资金、技术、人员等综合实力和网络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宣传任务和转播任务。

三、视频点播的技术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我国现阶段数字电视系统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的技术要求和有条件接收系统的管理规定,系统所使用的关键设备应具备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四、建立视频点播节目库,做到内容丰富、导向正确、信息量大、版权合法,能多方面满足群众的要求,并建立完善的节目审查、播出管理制度,制定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单位,应将播出的视频点播节目实时传送到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并将电子节目单利用网络传送到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20•【文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9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中国广播影视集团、中央电视台: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过总局及有关各方的积极推动和努力,我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取得了丰硕成果。

中央和地方电台、电视台积极实施“走出去工程”,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台未经总局批准,擅自将其卫视频道在海外落地,或将部分节目在境外频道中播出,有的甚至与具有台湾当局和“法轮功”背景的境外媒体合作,严重违反了总局有关规定,给“走出去工程”的整体实施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管理,积极推动我广播影视节目的海外落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全国广电系统要严格执行总局2002年2月10日发布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第12号令),在总局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实施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未经总局批准,不得到国外租、买广播电视频道(频率)、时段和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2.各广播影视局(厅)、集团(总台)今后应及时将广播电视节目及电影出口交易、交换等海外营销和广播影视外宣工作的情况,及时报总局“走出去工程”办公室,以便总局掌握动态情况,统筹协调。

3.请各广播影视局(厅)尽快将所属电台、电视台的广播影视节目海外落地的情况(包括完整频道、部分节目落地,栏目、节目外销等内容)汇总,一并将各局(厅)有关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于2004年10月30日前报总局“走出去”工程办公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52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52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52号2001年12月13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现就积极推进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必须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着眼于进一步壮大实力,增强活力,提高竞争力。

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坚持广播影视的特殊性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广播影视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借鉴经济领域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国外的有益做法,有利于确保党对广播影视业的领导,有利于加强舆论宣传和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有利于广播电影电视共同发展,有利于发挥广大广播影视工作者的积极性。

二、广播影视集团是党的重要喉舌和重要的思想文化阵地,是拥有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公司)、传输网络公司、互联网站以及报刊、出版、科技开发、广告经营、物业管理的综合性传媒集团。

集团属于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

集团应以广播电影电视为主业,以新闻宣传为中心,以繁荣创作为重点,同时可兼营其他相关产业。

集团承担完成宣传任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集团组建后,继续享有国家对广播影视业原有的优惠政策。

三、广播影视集团由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组建集团坚持先试点后推广、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重点是搞好中国广播影视集团的组建和省(区、市)广播影视集团的组建试点工作。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06•【文号】•【施行日期】200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7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现将经外交部会商同意的《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地方外事管理工作,规范和促进广播影视对外交流,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影视地方外事工作要为宣传工作服务,为国家的总体外交服务,为我国广播影视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广播影视地方外事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对外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规章制度,严守外事工作纪律。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管理全国广播影视外事工作,归口管理、协调指导、规划部署地方广播影视外事工作。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广电总局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影视外事工作。

第五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外事工作,设立必要的外事管理机构,指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掌握政策、严守纪律的干部负责外事工作。

其外事工作接受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广电总局外事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务合作第六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国内主办国际性的研讨会、专业会议,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所属机构主办国际性研讨会、专业会议,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

必要时,在征求广电总局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有线数字广播影视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有线数字广播影视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有线数字广播影视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06施行日期2003.06.06文号主题类别广播影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有线数字广播影视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年6月6日)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和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提出加快数字电视发展的要求,广电总局决定开展有线数字广播影视业务试点工作,并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一、要充分认识开展有线数字广播影视业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利用数字、网络等高新技术手段,开展付费广播影视节目等新业务,是全国广电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广播影视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国家信息化进程的根本要求,对于拉动国内需求,促进文化娱乐业和民族工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精神文化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广电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试点工作,以发展为第一要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有线电视用户整体向数字化平移,建立有线数字电视技术新体系和运营新机制,努力培育广播影视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在今年底前,要力争推出若干套付费节目频道、若干套有线数字广播节目,积极发展有线数字电视用户,为实现“十五”期间全国有线数字电视用户达到3000万的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要明确开展有线数字广播影视业务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开展有线数字广播影视业务试点工作,主要有以下任务:第一、开办付费广播影视节目。

中国电影“走出去”

中国电影“走出去”

33广益中国电影“走出去”陈犀禾 田 星在当前“一带一路”建设的带动下,中国的政治、经济、外交和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文化和电影的发展也力图在中国经济繁荣发展的基础上,对中国文化软实力的发展和中国文化“走出去”做出新的贡献。

纵观历史,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文化部电影局的领导下,中国电影有序地展开了对外交流和传播工作。

但由于国际关系和历史环境的局限,建国初期三十年,我国电影“走出去”的区域范围大多局限于和我们有着良好外交关系的亚非拉国家。

“第三世界”战略不仅仅建立了一个政治同盟,互相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共享也是加强彼此情感连带的重要手段,电影也正是在这一时期被赋予了“铁盒大使”政治使命和荣耀。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国家发展路线,这成为一个转折。

此后,电影发展的“内循环”和“外辐射”两个方面彼此交织、互动,共同推动着中国电影事业的发展。

明年,“改革开放”即将迎来四十周年,回顾中国电影“外事”近半个世纪的风风雨雨,能够看到,因为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对电影对外发展的指导政策和理念也不尽相同,这就使得不同的阶段,电影的对外传播在深广度、侧重点、战略方法上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展现出清晰的历史分野和时代特色,对国家电影“外事”发展战略进行梳理和回顾,思考国家政策和电影产业发展之间的彼此影响和互动关系,将为我们清醒地看待电影“走出去”提供一个参照。

第一阶段:1978—1988年新时期伊始,电影在复苏的同时,“对外开放”也被重新提上了日程。

在是否应该鼓励、倡导电影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背景下,本文梳理了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中国电影对外发展和交流的基本思路,讨论了不同历史时期政策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电影对外传播的实践、产业发展带来的影响,希望借此描绘出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产业经济链条之间的动态关系,对电影政策的重要性和产业的可能性从历史的向度进行深入思考,从而为今天中国电影的对外发展政策和产业可能性提供借鉴。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8•【文号】广发办字[2001]1519号•【施行日期】2001.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519号2001年12月18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就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有利于优秀国产影片发行放映、占领市场的有效机制,减少发行层次,增加发行渠道,促进影片流通,合理分配制片发行放映利益。

改革要坚持既提高微观运行的竞争力,又确保增强宏观管理控制力的原则,充分发挥国有电影发行放映主渠道的骨干作用,增强对市场的影响力、辐射力。

二、继续坚持进口影片“统一进口,以进带出”,“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

以考核国产影片发行、放映为前提,调整进口影片的供片机制,实行影片进口与发行分离。

组建中影集团影片进出口公司,受委托承担对外国及港澳台影片的统一进口,同时履行选片、初审、送审、合同洽谈、报关缴税、支付结算、影片供应、票房统计及市场监管等部分管理职能。

从每部进口分帐影片总票房收入中提取适当费用,用于扶持农村电影、儿童电影和科教电影的发展以及进出口影片的运营成本和管理费用。

三、拓展国有主渠道,建立两家进口影片发行公司。

保留中影集团原进口影片发行公司,再组建一个进口影片股份制发行公司。

新组建的进口影片股份制发行公司,由电影系统内国有资本控股,可以吸收非国有资本参股。

中影集团原进口影片发行公司要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集团实行多媒体兼营和跨地区经营的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集团实行多媒体兼营和跨地区经营的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集团实行多媒体兼营和跨地区经营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0•【文号】广发办字[2001]1485号•【施行日期】2001.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集团实行多媒体兼营和跨地区经营的实施细则(广发办字[2001]1485号2001年12月20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现就广播影视集团实行多媒体兼营和跨地区经营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集团实行多媒体兼营和跨地区经营,必须着眼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按照专业分工和规模经营的要求,通过联合、重组、兼并等形式,进一步壮大主业,拓展业务领域,把集团努力做强做大。

实行多媒体兼营和跨地区经营要防止乱铺摊子,搞重复建设和新增广播电视频道、频率。

二、广播影视集团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电影集团可以兼营报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并可以收购、兼并、联营等方式,扩大相关的业务领域。

电影集团可以经办电影频道,参与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的制作和经营。

三、电影集团、报业集团、出版集团及报刊、通讯社、出版社可以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与电台、电视台合办栏目(时段)、节目。

四、新华社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可以向电视台提供电视新闻节目。

五、积极鼓励中国广播影视集团及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以资本或业务为纽带,采取兼并重组、联营合作等方式,跨地区经营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开办地方广播电视分台或与地方广播电视台合办频道(率)、栏目(时段)。

六、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广电集团及广播电台、电视台进行跨地区经营试点。

省(区、市)广电集团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不新增频道、频率的前提下,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地)开办广播电视分台或与市(地)级广播电视台合办频道(率)、栏目(时段),也可以跨省区经营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合办专业频道(率)或栏目(时段)。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7•【文号】广发办字[2001]1459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59号2001年12月17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就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以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探索建立广播影视政策法律新体系。

要紧密围绕广播影视改革与发展的主题,探索和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以广播电视法和电影法为主干,法规、规章、政策相互配套,协调统一,集立法科学、普法广泛、执法从严、违法必究为一体的,符合国家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符合广播影视的基本规律和特点、符合改革发展总体目标的广播影视政策法律新体系。

加快推进广播影视法制化进程,更好地发挥法制建设对广播影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保障、促进、指导和规范作用。

二、紧密结合广播影视改革发展进程,抓紧制定全面贯彻中办发17号文件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包括制定出台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融资体制改革、多媒体兼营和跨地区经营、高新技术应用、“走出去工程”、电影发行放映机制改革、节目制作和发行行业准入制度、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管理、播音员主持人和制片人出品人持证上岗制度等一系列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快广播影视高新技术应用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快广播影视高新技术应用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快广播影视高新技术应用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7•【文号】广发办字[2001]1474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快广播影视高新技术应用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74号2001年12月17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就加快广播影视高新技术的应用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高新技术的应用必须有利于广播电视作为党和人民喉舌作用的发挥,确保政令畅通;有利于加强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利于方便用户、服务用户;有利于广播影视事业和民族工业的协调发展。

要遵循“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积极推进、分步实施”的方针,处理好科技创新与现行体制、高新技术与传统技术、技术引进与自主开发的关系。

重点建设强大的广播电视覆盖及实验系统、卫星数字传输与直播卫星系统、广播电视监测系统,建立数字广播影视交互式节目平台和宽带综合业务平台。

推进影视合流,推动广播电视网与电信网、计算机网的三网融合,促进模拟技术尽快向数字技术的平稳过渡。

建立新的技术体制、标准体系和管理模式,以科技创新推进广播影视系统的全面数字化、网络化,构建符合广大人民群众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广播影视新技术体系。

二、积极推进数字广播电视节目系统的建立和应用,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建立节目信号采集、编辑、制作、播出于一体的台内数字网络系统。

广播节目要向数字立体声、环绕声方向发展;电视节目要由现行模拟4∶3格式/单声道,向标准清晰度电视16∶9格式/立体声、高清晰度电视16∶9格式/环绕声方向发展。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视地方外事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视地方外事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视地方外事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1.05•【文号】广发外字[1988]905号•【施行日期】1988.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事活动正文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视地方外事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1988年11月5日广发外字(1988)905号)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特别是中央提出发展沿海经济战略后,广播电视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开展了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根据中央关于归口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现将1986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七项修订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由正、副厅(局)级人员率广播电视代表团(组)出访,经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其他人员率团出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如涉及出访未建交国家或政治上敏感国家和地区,需报广播电影电视部会商外交部审批(其中有的还要报国务院外办审批)。

二、以沿海省、直辖市及川、陕、鄂、新、黑广播电视厅(局)、台名义邀请国外地方性电台、电视台负责人率团来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如有特殊需要邀请国外全国性广播电台、电视台负责人率团来访,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如邀请未建交国家或政治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领导和一般人员来访,需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商外交部审批。

三、外国及港澳台广播电视记者来华采访、拍片或合作拍片等事项,均需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外国广播电视记者来华采访,一般限于开放地区,凡需去我国非开放地区采访的,仍应按外交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需经外交部或负责归口管理的广播电影电视部或中央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在征得有关大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同意后批准;来华采访的应是专业的广播电视记者(含电视制片机构专业电视摄影师),非广播电视记者或旅游者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广播电视采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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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
的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12.24
•【文号】广发办字[2001]1494号
•【施行日期】2001.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
影视“走出去工程”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发办字[2001]1494号2001年12月24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就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目标、任务是把中国的声音传向世界各地。

通过实施“走出去工程”,五年内我广播影视节目在国外的落地和发行放映要有较大的进展和突破,使世界各国特别是北美和西欧主要国家的听众、观众了解一个真实的中国,了解我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的立场、态度和观点;十年内我广播影视在国外能够具有同西方大媒体竞争能力,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电视频道实现多语种、地域化播出,力争做到凡是有西方大媒体声音形象的地方就有我们的声音形象,使我广播影视节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明显改善国际广播影视领域“西强我弱”的状况。

二、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合理布局、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形成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广播、电视、电影等全方位在国(境)外落地、交流的格局。

重点抓好中央三台对外节目,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第四、九套节目在国(境)外的落地入户。

电视要以整频道进入国(境)外有线网、重点酒店、宽频网络和直播卫星系统,广播要进入国(境)外电台中波、调频、直播卫星系统和有线网络,并在境外建立镜像站点,提高海外受众访问我广播网站的速度。

优先做好中央电视台第四、九套节目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俄罗斯、日本、埃及、巴西、泰国、印度等十个重点国家的落地工作,2002年努力实现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整频道落地,并逐步展开。

对欧洲、北美、周边其它国家和地区,以及东南亚、澳新、拉美和非洲部分地区,积极采取多种方式,推进我广播影视节目的落地工作。

对有些国家和地区应以广播节目有效落地为主。

三、广开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走出去”。

积极采用卫星、有线、无线、互联网、租机、互转、租频道、租时段、建台、办台等各种形式和手段,推进我广播影视节目在海外有效落地。

选择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资信可靠、实力雄厚、对我友好的国外知名媒体集团、网络运营商、酒店管理公司同其合作,互惠互利,促使我广播影视节目进入其有线网、酒店或合办频道(率)、栏目、节目。

地方台可以把节目合作制作和节目交换作为与国(境)外媒体公司合作的主要方式。

积极开展广播影视对外合作交流。

大力推进中国广播影视集团和北京、上海、广州等重点单位和城市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建立良好的合作交流机制。

在国(境)外举办中国影视展(节),参加国际广播影视节(展),加强影视剧及广播电视节目的海外推销,举办大型涉外广播影视交流和文艺演出活动。

加强与对象国家媒体的交流与合作,进行节目交换、互派或单方面派摄制组、采访组赴对方国家制作节目、合拍协拍影视剧等。

有计划地邀请有名望、有影响的国际广播影视媒体负
责人或著名记者、主持人、编辑、制片人访华,加强了解,促进合作,扩大对中国的宣传。

四、整合中国广播影视集团的海外机构,组建广播影视海外营销队伍和机构,力争两年内组建起有一定实力、规模和集落地、营销为一体的海外营销队伍。

借助各方面力量,开辟新的多渠道营销方式,整体推进我广播电视频道(率)落地和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外销。

海外营销机构要合理布局,营销队伍要精心选配,主要管理人员由中国广播影视集团先派,营销人员可根据需要,从当地聘用。

经批准,海外营销机构在融资方面可以使用外资。

五、增加我广播电视节目在国(境)外落地的投入。

可免费向国(境)外有影响的媒体提供我广播影视节目,也可购买重点国家有影响的有线频道播出中央电视台第四、九套节目。

六、根据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合理安排电视对外频道的上星和广播发射台在全球的布局。

认真执行大功率中波和短波对外广播的政策,中波覆盖周边国家和地区,短波覆盖5000公里以内的地区,5000公里以外地区的覆盖主要采用租机互转等方式。

适应广播电视数字化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技术和设备投入,加快旧设备的技术更新和改造,科学进行频率调度,增大发射功率,延长转播时间,加强直播覆盖。

七、进一步提高对外广播电视节目质量。

要正确把握节目导向,对外广播电视节目要健康向上,反映我国现代化建设成就和优秀文化。

要切实加强节目的针对性、可视(听)性和亲和力,提高和增强节目落地后的收视(听)率和实际效果。

根据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不同需要,精心选择节目内容和包装形式,同时根据不同地区安排好不同的播出时间、频道(率)、时段和内容。

利用多种方式推进节目的地域化进程,扶持使用重点地区和对象国(地区)语言的广播电视节目到国
(境)外落地。

八、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国际舆情信息的调研和预测。

要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文化需求和欣赏习惯,熟悉对象国家的政治、经济、历史、语言特点、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宗教信仰以及该国政府对华政策和该国人民对中国的了解程度和心态。

加强与听众观众的联系,建立受众研究的专门队伍,重视扶持和发挥听众观众俱乐部的作用。

建立我对外广播电视节目在国(境)外落地效果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海外落地的实际效果和节目销售情况。

九、加强“走出去工程”的宏观管理。

严格外宣外事纪律,认真执行报批程序。

凡涉及到国(境)外落地、交换(引进)节目、办展等重要事项均须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

与国(境)外媒体的重要谈判工作,须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或由国家广电总局负责组织进行。

地方台在境外租买时段、频道(率)或建台、办台,须经省(区、市)党委宣传部、外宣办和广电局同意,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广播影视节目要坚持进出协调,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应承诺以适当方式协助我广播电视节目在境外落地。

十、切实加强对全国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领导。

国家广电总局成立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领导小组。

北京、上海、广东等重点省(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加强广播影视外宣力量和机构,促进对外广播、电影、电视、英特网宣传统一对外发展,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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