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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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办法
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办法
为抓好对教师的培训工作,以研促教,以研促训,应制定规范的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制度篇1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紧紧围绕实施素质教育战略主题,以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目标,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以提升培训质量为主线,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重点,努力推动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努力创新教师培训体制机制,落实学分管理,强化培训过程管理,实现分级管理,提高培训实效。

(二)实施原则
培训工作遵循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按需选派、注重实效的原则。

做到全面提升素质与突出岗位要求相结合,分层培训与系统培训相结合,培训过程与教育教学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合。

(三)培训内容和形式
1.培训内容:包括学历进修(非单位委托、教师自主参加的各类以提高学历为目的的进修、函授、自学考试等)、业务培训(师德培训、各类新教师培训、校长园长培训、班主任培训、中层干部培训、新课程培训、学科教师业务培训、普通话培训、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教师适岗培训等)。

2.培训层次: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培训和校本培训。

3.培训形式:包括自主研修、集中培训、置换培训、影子教师、远程培训等。

二、各部门及教师职责
(一)人事股职责
人事股具体负责培训项目的统筹规划、总体部署、检查评估及表彰奖励。

(二)县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职责
负责教师培训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
1.负责国、省、市培计划的指标分配下达,并组织好参培学员的遴选、送培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向送培单位通报学情,及时做好对参培学员的学习辅导,确保国省市培训计划的落实。

2.负责起草全县教师年度集中培训实施计划,按照教育教学的需求策划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

3.负责对教师县级集中培训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1)做好培训班级的教务管理工作。

包括培训班组的组建、辅导教师的选聘、培训课程的设置、培训教师教案(讲义)和课件的审核、培训过程的考查与培训效果的测评、培训证书颁发等。

(2)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包括出勤、听课记录、学习笔记、课堂教学评价、研讨交流发言、教育教学课例课件集、师德表现、基地学校鉴定、考试考查成绩等。

(3)分类做好培训学情简报的编发。

(4)做好参培训教师的后勤服务。

4.督促和指导教师培训基地学校切实履行教师培训职责,扎实开展教师培训工作。

5.负责对各单位送培和选送教师参加国、省、市、县各级培训情况的考评,并将考评情况通报各单位,以便与相关考核工作对接进行奖惩。

6.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校本研训工作的指导与考核工作。

7.负责全县各类名师课堂活动的程序审批。

8.负责区域研训活动的组织、指导与督查工作。

9.负责全县教师年度培训学分认定与审核上报。

(三)其他股室职责
1.凡教师培训统一由县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管理,局机关其他股室及局属二级机构按照“先报后培”的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2.凡申报培训项目的股室,在培训过程中按职责分工与要求履行好职责,并配合、协助培训单位以及送培单位做好工作。

(四)省市级教师培训基地校职责
1.主要承担“国培计划”置换脱产研修项目“影子教师”培训实践及国省市县四级短期集中培训项目观摩考察任务。

按照项目实施要求为参训教师提供教学实践的机会与平台,并进行指导与管理。

2.承担国家、省、市、县级培训项目实施任务。

优化课程设置,组建指导教师团队,优选培训案例,创设良好的培训条件,改进培训方式方法,进行精细化管理并及时总结反馈培训情况。

3.承担学员训后跟踪指导任务。

通过网络交流、送教上门、现场指导、结对帮扶等方式对培训学员进行跟踪指导。

4.定期组织或接受省内学校(园所)的观摩、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在同类学校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5.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相关培训领域的信息和研究成果,为教师培训工作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建议。

(五)乡镇中心校职责
1.负责明确专人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管理。

2.负责辖区内国、省、市、县四级培训指标的分配,参培人员的审定与申报,参培人员的学情跟踪与反馈,教师培训奖惩机制的建立与落实,教师培训台帐的建立等。

3.负责辖区内区域研训活动的组织、指导与实施。

4.负责辖区内参加各类名师课堂活动的组织与申报工作。

5.负责辖区内各学校的校本研训工作的督查与指导工作。

6.负责辖区内教师年度学分登记系统录入与档案资料整理的督查与指导。

(六)学校职责
学校是教师培训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具体职责是:
1.按照要求、根据需求选派教师参加上级培训。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经校务会集体研究,确定参加培训人员。

并按时按要求上报参加培训人员基本资料。

2.妥善安排好参培教师的课务与工作,及时通知学员参培,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并跟踪教师参加学习情况;培训结束后听取培训汇报,组织培训教师通过如开讲座、上汇报课等形式汇报培训成果。

3.按照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切实组织好校本研训工作,制定完善并落实好校本研训学分记分办法。

4.建立健全本校教师培训台帐,详细记录本校周期内(五年)教师参加培训情况。

5.为教师培训提供时间、设备、资金和政策支持,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奖惩机制。

(七)教师职责
1.积极参加上级培训,接到书面培训通知后,将书面通知复印件交学校存档;接到电话通知时,要口头向学校汇报,妥善安排好培训期间的课务及相关工作,做到工学两不误。

2.自觉遵守培训承办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我教育,遵守培训纪律,服从管理,言行文明;按培训方案的要求,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努力完成培训班的学习任务,按时参加培训课程考核。

3.培训结束后,上交培训小结,并根据学校要求展示培训成果。

4.积极参加校本培训。

(八)辅导员(班主任)的职责
1.负责学员的学习辅导工作,包括帮助学员明确学习要求、培训纪律,掌握学习方法、解决疑难问题。

2.负责所带班级班干部的选聘、合作学习小组的创建及通讯联系方式的建立。

3.远程培训辅导员(班主任),培训开班时要及时与学员联系,定期通报学员学习情况,并督促学习。

4.负责所带班级学员的学情管理,包括出勤考核、学情检查、结业考核、优秀学员评定和班级档案整理等。

三、培训管理要求
(一)实行培训教师资格审查制度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参加培训,由学校确定参培对
象后报乡镇中心学校进行资格审查,乡镇中心学校再报县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进行审定。

高中学校教师参培由学校确定人员后,直接报县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进行审定。

2.参加国培计划培训的教师,原则上为中青年骨干教师。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选派参加县级以上培训:
(1)因病、孕、残无法完成培训任务的;
(2)不符合培训承办单位的学历、职称、学科等要求的;
(3)近两年内参加过相同形式、相同内容培训的;
(4)家庭生活、学校工作没有安排妥当或培训与自主业务进修、考试时间相冲突的;
(5)在近两年培训中积极性不高、效果不明显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6)有违纪或其他不宜参加培训行为的。

(二)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学员实行考核评价制度
1.培训承办单位对参培教师出勤情况每天进行考核登记;
2.培训期间,学员不得无故早退、迟到和缺课;
3.培训期间,学员事假须向培训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培训承办单位和学校同意,方可请假;事假时间累积不得超过培训天数的1/5。

4.病假须提供病例、挂号费及诊疗费发票,否则视为旷课。

5.培训结束时对学员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每期培训中评为优秀的学员,由县教育局颁发优秀学员证书。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不颁发结业证:缺课2次以上者;事假时间累积超过培训天数五分之一者;无故早退或迟到超过3次者;不能按时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学员。

7.培训结束,培训承办单位要依据相关奖惩结果,将学员培训考核奖惩情况书面通知送培学校,并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备案。

(三)对培训者的管理
1.对承担县级培训的教师,实行教案审查制度;
2.对培训课程逐步实行AB角制度。

即,一门课程,必须有2人以
上能承担教学任务,要求培训教师做到资源共享,携手合作。

3.对教学效果实行满意率测评,并与单位奖励挂钩。

四、考评制度
1.对送培单位的考评
(1)将单位教师参加上级培训情况和校本研训情况纳入县局对各单位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以一定权重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和校长绩效考核。

(2)每年开展校本研训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对校本研训搞得好的学校予以通报表彰。

(3)未按上级要求完成送培任务的,在单位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和校长绩效考核中扣除该项分值的50%。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年度考核等次不能评为优秀:本单位教师参加“国培计划”项目培训有1人以上不合格的;本单位教师参加各种培训,考核不合格对象超过5%的单位。

2.对教师个人的考评
(1)参培教师被评为优秀学员的,可按培训学分浮动20%加分奖励。

(2)参加培训教师缺课、迟到、早退、病假、事假记入个人年度考勤,并按送培训学校规定与个人绩效工资挂钩。

(3)违反有关培训规定,按以下条款处理:
①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结业的,不报销培训相关费用。

②缺岗造成培训名额浪费或私自请人顶替的,或不按学科等专项培训选派培训对象,一律视为单位和个人未完成培训任务。

不报销培训相关费用,并从个人绩效工资中扣除培训费(含省、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担的相关费用)的2倍作为赔偿金。

③培训结业不合格的,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级,不报销培训相关费用,并从个人绩效工资中扣除培训费(含省、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担的相关费用)的2倍作为赔偿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育局人事股和学校视情节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二年内禁止参加公派培训的处罚:
①言行不文明或违反培训纪律,在培训承办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②缺课(旷课)一天以上的;
③事假时间超过培训天数五分之一的;
④迟到、早退或不遵守培训承办单位培训纪律三次以上的。

本制度从2015年2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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