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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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纳税承诺书

诚信纳税承诺书

诚信纳税承诺书诚信纳税承诺书1为倡导诚信纳税,共建诚信社会。

我单位承诺,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中将秉承善意真诚、恪守诚信原则,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对税收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为办税人员的,仅需签署以上《诚信纳税承诺书》,其他办税人员需签署以上《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及《诚信纳税承诺书》。

诚信纳税承诺书2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xx〕99号)、《宿迁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xx〕168号)等有关规定,在办理税收优惠事项过程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郑重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本公司没有下列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二)欠缴应纳税款6个月以上且累计欠缴地方税收税款数额 100 万元以上的;(三)拖欠社会保险费 6 个月以上;(四)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或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数额 100 万元以上的。

三、本企业符合以下管理要求:(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四、本企业提供的材料所涉及的全部信息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省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全省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重要的专项规划;(二)制定涉及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三)决定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重大事项;(四)决定对市场监管领域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五)需要由省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反垄断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

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相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负责承办行政决策的起草、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决策执行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征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7日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省政务办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对项目前期技术方案和网络安全部分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状况评价指标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状况评价指标
审核客户档案的具体资料,抽查主要信用客户或半数以上信用客户进行判断
评分
有信用客户(或预付款供应商)沟通资料
5
有与客户进行业务沟通的记录得3分(如传真、电子邮件、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重要沟通资料形成集中保管档案得2分,没有相关沟通资料不得分
有信用客户(或预付款供应商)调查报告
6
有资信调查报告或调查结论得满分,只有调查表或客户资料汇总得3分,没有调查资料不得分
20
各项工作职能清晰、职责分工到部门到岗位得满分,职责分工到部门未落实到人得10分,职能分工不明确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
审核信用管理职能分工文件
信用管理部门经费(20)
信用管理工作经费有计划、有使用实绩
20
信用管理专项工作经费(如购买信用报告、信用保险、信用软件,以及外聘法务、第三方服务或评级、开展现场调查、外勤催收等)按实际使用实绩每项得5分,最高20分
10
信用销售客户(或预付款供应商)按照信用风险分类非常清晰得满分、分类不够清晰得5分、未分类不得分
审核客户分类汇总情况
对授信交易客户运用资信评价指标进行评分
10
信用销售客户(或预付款供应商)多数进行了评分得满分、少数进行评分得5分、没有进行评分不得分
结合应收帐款客户对比
信用档案的建立(20)
对信用档案进行编号,并建立电子化检索目录
5
合同正本、对账单等重要信用档案集中保管得满分,分散在各部门保管得2.5分,分散在业务人员处保管不得分
实地查看档案保管
项目
评价内容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审方法
评定分
状况
建立信用档案查阅的权限和程序,防止客户重要商业信息泄露

江苏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江苏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江苏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诚信建设已成为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江苏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诚信建设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仍存在一些诚信建设方面的问题,例如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因此,制定并实施江苏诚信建设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设定。

1. 建立健全的诚信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化。

2. 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树立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

3. 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对遵守诚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树立诚信典范。

4.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和长期稳定发展。

三、实施策略。

1.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 加强诚信教育,从小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加强对企业和公民的诚信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的文化氛围。

3. 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对遵守诚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树立诚信典范,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正面激励和负面约束。

4.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诚信建设工作的督导和评估,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和长期稳定发展。

四、实施路径。

1. 积极倡导诚信理念,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诚信建设法律体系。

3. 加强对企业和公民的诚信教育,推动诚信文化的传播和弘扬。

4. 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对遵守诚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5.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和长期稳定发展。

五、实施保障。

1.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诚信建设的重要保障,要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苏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苏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与信用状况,严格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苏政发[2015]21号)、《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和《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自愿申请,对公示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公示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公示且在公示有效期内的企业.第三条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该两年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年度,公示有效期自本次发文公示之日起至下次发文公示之日止.第四条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统一安排.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确保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立“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

评审委由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海关、人行苏州支行等单位组成。

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第六条评审委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指导、监督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决定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二)审批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四)提请市政府命名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第七条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当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江苏省信用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

江苏省信用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

江苏省信用知识网络竞赛题库一单选题(70题)1、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由(A)发布。

∙ A. 国务院√∙ B. 国务院办公厅∙ C. 国家发改委∙ D.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的主要目标是:到(C),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

∙ A. 2016年∙ B. 2018年∙ C. 2020年√∙ D. 2025年∙ A. 安徽省√∙ B. 山东省∙ C. 广东省∙ D. 福建省4、《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信用承诺(A),信用审查广泛应用,信用报告加快推广,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健全。

∙ A. 全面推行√∙ B. 试点先行∙ C. 点面结合∙ D. 探索应用5、《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社会主体泄露国家秘密、(D)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 A. 商业指数∙ B. 企业信息∙ C. 企业信用∙ D. 商业秘密√6、对被公示严重失信黑名单有异议并作出异议申请的,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C)日内予以回复复核结果并说明理由。

∙ A. 7∙ B. 15∙ C. 30√∙ D. 60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A)月1日到()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A. 1、6√∙ B. 3、6∙ C. 1、3∙ D. 3、58、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B)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A. 严重违法∙ B. 经营异常√∙ C. 黑名单∙ D. 红名单9、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加快完善(C)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行为主体是指参加江苏省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行为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非诚实守信行为。

第四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行为主体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之外,相关行为主体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五条失信行为评价结果作为对相关行为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供应商失信行为第六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一)投标、响应、开标、谈判、磋商和评标、评审环节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6.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7.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时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8.存在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7•【字号】苏政办发[2004]114号•【施行日期】2004.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信用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掌握的各类与企业和个人信用有关的记录。

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个人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并被行政机关赋予特定资格(资质)的公民。

第四条设立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建立公益性的数据库和网站,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有序发布,实现行政机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公XXX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息归集第六条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构成。

江苏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23版)

江苏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23版)

江苏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
(2023版)
一、介绍
该清单旨在提供江苏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的参考信息。

以下是其中所涵盖的措施列表:
二、守信激励措施
1. 奖励与表彰:公开表彰守信主体的先进典型,并提供相关奖励、荣誉称号或资金支持。

2. 信用优先: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倾向于守信主体、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个人。

3. 信用贷款支持:为守信主体提供利率优惠、额度更高的贷款支持,以促进其发展和扩大业务。

4. 共享资源:守信主体享受政府资源共享、专享等权益,包括共享办公、展示与推广等。

三、失信惩戒措施
1. 公示曝光:对失信主体进行公示曝光,公众可查阅其失信记录和处罚措施。

2. 限制准入:对失信主体限制参与政府采购、行业准入等活动,以降低其影响力和竞争优势。

3. 失信联合惩戒:与其他省份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联合惩戒失信主体。

4. 惩罚性赔偿:对失信主体给予惩罚性赔偿,强化其违约成本,提醒其遵守诚信行为。

四、其他措施
1. 信用监管: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监督和指导守信激励与失信
惩戒工作的开展。

2. 信息共享: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建立信用信息平台,提高信
息的透明度与互联互通。

以上所述为江苏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的参考清单(2023版)。

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与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以进一步促进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的有效推进。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市发改系统使用“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市发改系统使用“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市发改系统使用“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锡发改财[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市发改系统使用“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锡发改财〔2013〕13号)委各处室,各市(县)区发改委(局)、新区经发局: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的通知》和《无锡市企业信用基准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使用范围我委在分配专项资金、或组织向上申报资金、指标、评比,组织政府采购、开展招投标等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中,均应使用“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

二、使用“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工作机制1、在我委制定的涉及上述业务的管理办法中,应明确在申报材料中增加“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的条款。

2、具体组织上述工作的处室应向申报单位说明情况,指导其向市信用中心(市信息中心,具体经办部门为信用开发部)申请本单位的“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市信用中心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3、各业务处室应主动将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或后期检查中的违规违约信息反馈至信用中心,以充实企业信用数据。

三、“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获取程序企业信用基准评价采取电子申报的方式为主,程序如下:(一)申报企业网上注册;(二)企业填报基本信息;(三)企业提交信息;(四)市信用中心受理并初审;(五)市信用中心核查并填写监管信用信息;(六)市信用中心审核确认,系统自动生成评价报告;(七)评价委员会审定评价报告;(八)评价报告反馈企业。

市信用中心应当自受理企业评价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受理的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报告。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三章信用状况认定第四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五章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第六章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七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信用管理,规范社会信用服务,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状况认定、信用管理和服务、信用激励和约束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征信、企业信息公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对交易服务对象实施信用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公正公开、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强化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决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信用知识竞赛培训题及答案判断题

信用知识竞赛培训题及答案判断题

信用知识竞赛培训题及答案「判断题」2017信用知识竞赛培训题及答案「判断题」判断题(请判断各题内容说法是否正确,在括号内标明“√”和“╳”)1、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永远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3、2011年12月29日,江苏省政府召开政府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工程启动会议,决定省公安、人社、住建、交通、环保、国税、地税、工商、质监、药监等10个省级部门率先实施“政府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工程”。

(√)4、被公示严重失信黑名单当事人为社会法人的,除要公示其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的`姓名也应当公示。

(√)5、《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持有我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和在我省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

(√)6、《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7、社会法人对其失信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

(√)8、自然人严重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完全公开查询。

(√)9、具有较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

(√)10、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使用年限为永久。

(╳)11、《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知情权是指个人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关于自己的所有信息,并到征信机构去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

(√)用报告或个人信用评估报告中披露禁止采集但由被征集人自愿提供的个人信息。

(╳)13、《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中规定的信用评级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14、《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明确: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区档案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档案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档案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发改委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经信委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教育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科技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公安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人社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国土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住建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城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交通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水利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农委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商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文广新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卫计委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体育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环保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苏市监规〔2023〕5号)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苏市监规〔2023〕5号)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苏市监规〔2023〕5号)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1
【摘要】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
12日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检验检测
机构监督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
【总页数】4页(P39-4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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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关于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业企业增强质量法制意识,切实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引导企业信守质量信誉,推进工业企业质量诚信自律机制的形成,引导消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企业质量信用质量等级划分通则》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工业企业一定生产经营期间遵守国家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能力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工业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正常生产经营二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第二章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第五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是反映工业企业取得消费者(用户)对其产品(服务)质量信任的能力;这种能力由企业在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基础上,提供产品(服务)在全寿命周期内满足消费者(用户)的需求或期望来实现。

第六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原则上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等。

对A等可进一步细分为级。

每等细分差别,可用表示字母的数量来区分。

在同一等中,字母数量越多,表示质量信用程度越高(质量信用风险越低)。

例如,A级可细分为A级、AA级、AAA级等。

质量信用A级企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很小,具有维持高水平质量信用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和保障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质量信用A级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但不限于):(1)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实施办法(试行)》附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推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各项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1.2 .1 本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法人、自然人及重点职业人员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失信信息的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1.2 .2本实施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1.2 .3本实施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1.2 .4本实施办法所称重点职业人员,是指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注册执业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1.3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构建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省全系统失信信息的信息互联、统一汇集、管理整合和应用共享,建立健全社会法人、自然人及重点职业人员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2.失信行为2.1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失信行为,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职业道德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下统称“违法行为”)。

2.2 失信行为按照发生的主体分为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自然人失信行为和重点职业人员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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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政府的诚信导向作用,积极探索行政管理新路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报告制度、信用承诺制度和信用审查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分配专项资金、组织政府采购、开展招投标等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江苏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许可、评优评级、评定职称、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第六条本办法执行主体,是指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
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

第二章信用报告
第七条信用报告,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的要求,委托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第八条信用评级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评价。

第九条信用报告的使用领域。

(一)申请政府公共资源分配、财政性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等融资项目;
(二)参与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以及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和货物招投标、土地招投标;
(三)行政机关评优评级、评定职称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领域;
(四)其他需要出具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领域。

第十条信用评级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信用评级报告出具单位。

信用评级报告由设区的市以上具有信用管理职能的机构备案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

信用服务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第十二条信用评级标准。

省、市信用管理机构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制定信用评级标准及信用评级报告格式文本。

第三章信用承诺
第十三条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对审批项目可采用信用承诺的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条件成熟的可以承诺代替审批。

第十五条信用承诺责任。

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信用承诺违约信息记录。

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应将违约信息录入省、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开。

第四章信用审查
第十七条信用审查,是指行政相对人或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经省、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并取得信用审查报告。

信用审查报告由省、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

第十八条省、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接到审查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反馈申请审查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信用审查报告的应用。

信用审查报告主要用于行政相对人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外借款,参与评优评级、评定职称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各级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审查工作的推进、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能,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信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信用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严格管理其从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信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同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指导、管理和考核工作。

省、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制定信用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在同级信用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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