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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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案归纳推理

冷冻胚胎案归纳推理

冷冻胚胎案归纳推理
冷冻胚胎案是一起涉及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的案件。

以下是这起案件的归纳推理过程:
1. 基本案情:2012年8月,沈某与刘某在医院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治疗过程中冷冻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

后因意外双双离世,遗留的冷冻胚胎权利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

2. 争议焦点:此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冷冻胚胎能否作为继承标的,以及涉案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应为何。

3. 案情处理依据及结论: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在裁判时,都回避了通过认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来确定涉案胚胎的权利归属的论证路径。

一审法院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在解决此类问题时,需考虑胚胎的法律属性、潜在生命特性以及伦理、法律和社会的复杂因素。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这给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带来了挑战。

关于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生殖技术的发展,冷冻胚胎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殖技术,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采用。

然而,伴随着这种技术的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主要探讨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并且引用三个实际的案例来说明。

1. 冷冻胚胎的存储期限问题冷冻胚胎的存储期限,在不同的国家和州都有所不同,有些国家规定存储期限为5年,而有些国家则规定为10年。

在美国,每个州的法律都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伊利诺伊州规定冷冻胚胎的存储期限为5年,而加利福尼亚州则规定为10年。

因此,在存储冷冻胚胎时,必须要考虑存储期限的问题。

案例1:德国研究人员于2019年在三文鱼精子处理的过程中发现可以将胚胎从0.2摄氏度冷冻到-196摄氏度,而不损失胚胎的生长潜力。

这个发现引发了对欧盟法律中胚胎存储期限的争议。

目前欧盟法规定冷冻胚胎的存储期限为10年,但对于可以长期保存的胚胎是否应该放宽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2. 冷冻胚胎的法律所有权问题在许多国家中,冷冻胚胎算作一种财产,因此存储这些冷冻胚胎的机构或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所有权问题时常被爆发纠纷,特别是当患者和机构之间出现财产权纠纷时。

因此,在存储冷冻胚胎时,必须要对所有权问题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案例2: 1991年,一对离婚的夫妇之间出现了冷冻胚胎的所有权问题。

这对夫妇让医生存储了他们的冷冻胚胎,但是在离婚后,女方希望将阳光照在冷冻胚胎上,而男方则坚决反对。

该案最终经过了七年的审理后,法院最终裁定胚胎归女方所有。

3. 冷冻胚胎的使用问题在使用冷冻胚胎时,必须要考虑到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许多国家规定仅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冷冻胚胎,例如,只有在夫妇无法自然受孕或患有严重疾病时才能使用。

因此,在使用冷冻胚胎时必须遵循相应的法规和规定。

案例3:2015年,美国肯塔基州的一位男子提出要向已故女友的冷冻胚胎上印上自己的手印。

他认为这样可以使未来的孩子更容易认出他的父亲。

然而,这种做法引发了伦理和法律上的争议,因为这种做法可能涉及到未经父母同意的孩子的权益。

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

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

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13期(总第696期),2014年7月版文/杨立新内容提要在我国,冷落胚胎的法律属性有客体说、主体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

将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例如冷冻胚胎认定为器官权的意见,是不符合民法的权利学说的;将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冷冻胚胎作为人来予以保护,在民法上是说不通的。

民法上的物分为伦理物、特殊物和普通物三个类型,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认定为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的意见是正确的,而不是将其作为主体,能够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能够得到民法的充分保护,因而没有必要将其界定为主体,也没有必要在主体和客体之间创设第三类民法的基本范畴。

既然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物,那么在物的所有权人死亡后,冷冻胚胎当然就成为遗产,是继承人继承的标的。

关键词冷冻胚胎伦理物遗产目前,司法实践中新类型案件的出现①引发了各界对辅助生殖领域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其可否继承的讨论。

冷冻胚胎继承否定论并不否认冷冻胚胎的物的属性,认为人的冷冻胚胎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特殊之物,而不属于人的范畴,这样的认识在民法学说中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作为物而对其所有权人行使权利予以限制的特殊性,原则上是正确的,但对有的问题还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不能绝对化。

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其可否继承问题,涉及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和继承法等法律规则和法理的适用。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厘清学界的观点。

一、对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法律属性的不同认识人的冷冻胚胎属于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范畴。

对于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问题,学界有以下几种主要学说。

(一)认为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为物的“客体说”这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物的属性。

笔者的基本观点是:人体具有特殊的属性,是人格的载体,不能将其视为物,是民法世界中与物相对立的物质形式,是民事主体的物质形式,因而人体器官与组织在没有与人体发生分离之前,是与人的人格相联系的,是民事主体的物质性人格的构成要素。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

这个案例涉及到人体胚胎的产生、保存和使用等方面的问题,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的法律问题及其相关案例。

一、人体胚胎的保护程度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被告人未经受精卵和胚胎的父母或者合法代理人同意,将其胚胎冷冻在冷冻液中长期保存,涉嫌侵犯胚胎产权。

我国《妇女儿童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转让、接受赠与、出租、抵押、继承胚胎,禁止将胚胎作为财产进行处理。

”这个案例表明,我国对胚胎的保护程度已经有了具体的规定,人体胚胎不得作为商品流通,也不得转让、抵押等。

在日常生活中,若有人侵犯了胚胎产权,就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人体胚胎的生命属性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有一方面涉及到的是人体胚胎的生命属性。

法学界普遍认为,人体胚胎是一种有生命属性的胚胎,虽然它还没有发育成为一个具有“人”的属性,但其生命本质是不容忽视的。

对此,美国旧金山一名女性利用一款冷冻剂将自己的人体胚胎冷冻起来,希望将来可以实现受孕到妊娠并分娩。

但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在对这件事进行调查后表示,人体胚胎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胚胎,应该承担更高的保护义务,而非被人们用来作为自己渴望的儿女的试管。

因此,从法学角度来看,人体胚胎是具有生命属性的,也应该承担更高的保护义务。

三、人体胚胎在法律上的地位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涉及到的还有人体胚胎在法律上的地位问题。

在我国,《妇女儿童保护法》规定:“未经受精卵和胚胎的母亲或者父母的书面同意,禁止使用、保存或销毁其受精卵或者胚胎。

”从这个角度来看,胚胎是否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地位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某案例中,一对银行夫妇将自己生下的胚胎捐赠给生育困难夫妇,后被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停止这样的捐赠。

法院最终作出了裁决,将权利授予了母亲,并判决他们不能将胚胎捐赠给别人。

由此推断,虽然人体胚胎在法律上尚未获得与人同等的权利地位,但其权利也应得到应有的保护。

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冷冻胚胎的出现使得人类在生育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但是,随着冷冻胚胎技术的发展,该技术也面临着许多法律问题。

这篇文章将探讨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并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冷冻胚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胚胎的辨认和产权问题由于胚胎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胚胎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胚胎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可能归属于受孕人、鉴定胚胎DNA的实验室、医生或生殖技术中心等。

因此,在冷冻胚胎的使用和转移过程中需要明确这些产权和辨认问题。

2. 法律责任问题如果冷冻胚胎受损、丢失、错误使用或被盗窃,那么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人可能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相关的经济赔偿。

3. 生育权和生育医疗技术的权利问题对于那些不能通过自然方式怀孕的人来说,生育权和生育医疗技术的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人类生育医疗技术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法律保护,也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来保护这些权利。

二、案例分析1. 西班牙夫妇为卡塔尔争取4个冷冻胚胎的监管(来源:AFP)在这个案例中,一对西班牙夫妇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出了一项请愿,要求将他们的四个冷冻胚胎从卡塔尔移交至澳大利亚并获得监管。

这对夫妇认为,卡塔尔的法律制度无法保证他们的冷冻胚胎的安全和监管。

因此,他们希望将冷冻胚胎移交至一个法律制度更完善的国家,并获得监管。

此案例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反思关于冷冻胚胎的监管和产权问题。

2. 英国法院剥夺女子再次使用冷冻胚胎的权利(来源:BBC)这个案例的背景是,一位英国女子通过生育医学技术成功怀孕,并留下了一组冷冻胚胎。

但是,在分手后,她的前男友要求法院剥夺她再次使用冷冻胚胎的权利。

这个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冷冻胚胎产权和使用权的探讨。

最终,英国法院裁定将冷冻胚胎交由该女子和她的前男友父母意见决定其去处,这个判决被视为一种权衡利益的典型案例。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问题研究作者:陈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6期摘要“江苏无锡冷冻胚胎第一案”使大量出现的冷冻胚胎问题成为学者们热议的话题。

不同学者就该问题有不同的见解。

冷冻胚胎作为一个有可能成为民事法律主体人的情况下,其发展成为人是需要必要的条件,因此我们应该将此界定为特殊物,通过特殊的法律来调整;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为了防止失独老人的增加,应该允许冷冻胚胎可以继承,而法律应该对继承人做出严苛的规定;对由此引发的代孕问题,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应该明确禁止,而对于以繁衍后代为目的的代孕应该允许,因此,我们需要制定更为严苛、详细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些问题,而这一任务对法律人来说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继承代孕基金项目: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优秀学生培养工程项目的支持,项目编号为2016ZYXS54。

作者简介:陈娟,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118冷冻胚胎现象的大量出现,诸多的法律问题也呼之欲出,然而法律这些问题并没有详细的规定。

“江苏无锡冷冻胚胎案”引起了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

总结学界的讨论热点,无非都是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继承问题以及夫妻双方的生育权问题这些角度出发,解决了这些问题,其他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学界基本上有三种观点,即客体说、主体说以及折中说。

(一)客体说持客体说的学者认为,冷冻的胚胎属于是脱离了人体的器官,因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属于物。

然而,我们都知道冷冻的胚胎是不同于一般的物的。

胚胎虽然满足民法上对“物”的定义以及关于“物”的所有特点,但是,胚胎在一定条件下将会转变成人,胚胎是人的生命的延续,因此,我们对于胚胎的属性的认识不能仅停留在“物”的认识上。

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与

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与

综上,判决沈杰、刘曦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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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 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3、至于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卫生部的相 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 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 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 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 的正当权利。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对于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描述,由 于学说立足的视角和倾向各异,主体说、客体说与折中说观点 的交锋论战不断,至今尚未沉淀上升为普遍认同的通说观点。 有观点认为梁慧星教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九十四条 规定的“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 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的表述,应该可以成为胚胎“物”的法律界定“最接近、最统 一”依据。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冷冻胚胎与诸如器官、血液、 组织、精子、卵子等物质还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前者具备发育 为生命的潜能,这也是伦理学家强烈主张胚胎属于人格体的根 本原因,而后者在符合人类生殖伦理的条件下无论如何不能单 独培育为人的生命。

现阶段,在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并无明确界定、理论争议较大的情
形下,二审判决在尊重现实、尊重基本法理精神的前提下,提炼出一 种既不违反规定又能实际解决问题的新思维。具体而言,虽然人们对 于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的认识存在巨大差异,但是在整体 上没有观点否认人体冷冻胚胎属于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这种“物质 存在性”不管是对于作为权利主体的存在还是作为权利客体的存在都 能涵盖,是一种跨越了主体说与客观说观点差异的上位概念。对于这 种客观上的物质存在,由于具有特定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四位失独老 人而言,即使不考虑时代变迁、政策改变,国家代孕政策允许时能够 培育为子孙后代的最原始、最真实愿望,单是从精神寄托、情感慰藉 载体的角度考虑,也应当承认失独老人对于亡故子女所遗留的胚胎具 有天然正义的情感和倾向。在此基础上,本案二审中将四位老人对于 胚胎的权利属性诉请归纳为“监管、处置权纠纷”进而支持失独老人 对其亡故子女遗留的胚胎享有“监管、处置权”也就变得顺理成章。 事实上,“监管、处置权纠纷”的案由的归纳,一方面回避了“继承 纠纷”这一发轫于物的客体说理论,避免了司法裁判过度超前、片面 选择性支持某种理论观点的风险;另一方面,“监管、处置权纠纷” 的案由描述也基本可以实现失独老人对于亡故子女遗留胚胎这一物质 存在的权利归属确定的司法裁判目的。

浅析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以及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以及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以及法律规制问题作者:杨雪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3期摘要: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冷冻胚胎技术的运用越来越普及,帮助许多不孕不育的夫妻圆了做父母的梦。

2014年5月,宜兴市双独夫妻父母要求继承子女留下的“遗产”——冷冻胚胎,最终法院驳回请求。

一石激起千层浪,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什么,实践中如果供体夫妻在移植手术前发生离婚、死亡等情形,冷冻胚胎应该如何处理等,法律上都是一片空白,司法机关在审判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依照。

本文将以2014年5月发生的“胚胎继承案”为例,浅析胚胎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以及法律规制问题。

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性质;法律规制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在法律上属于有争议并且悬而未决的问题。

而我国也并无正式的法律予以规定,我国人工辅助生育领域的主要立法是国家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其主旨是规制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行政管理,对于胚胎的法律属性未做界定。

结合外国立法例具体而言对于胚胎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3种学说:“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

“主体说”认为冷冻胚胎是主体属性,认为胚胎属于“有限的人”,其立论基础是认为生命始于卵子和精子的结合,胚胎无疑属于生命,但尚未成为真正的人。

此说认为应以“有限的人”界定。

①这种意义上胚胎并不能用于捐赠、买卖,也不能用于科学研究和医疗机构的随意销毁。

“客体说”即将胚胎视为某种权利的客体,该说分为财产说和夫妻私人利益说两种观点。

财产说认为其属于财产即“物”,在夫妇之间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私人生活利益说则认为其不是单纯的物,应属于私生活权的客体。

②这种意义上,胚胎可以作为“财产”进行继承、赠予、销毁等作为物的处置。

“中介说”认为胚胎第三种学说是“中介”说或者称“准物”说,认为其具有生命属性但尚未发育成真正的人,属于介于人和物之间的中介,故应对其予以特别的尊重。

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冷冻胚胎在近年来成为了不少家庭备孕的选择,凭借其保存周期长、易于存储等优点备受青睐。

然而,由于冷冻胚胎的涉及性质,也引发了不少法律上的问题。

在本文中,将探讨冷冻胚胎相关的法律问题,并结合三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归属冷冻胚胎是由人类卵子和精子在实验室中结合而生成的一种人类胚胎,并非是独立的存在物。

在法律上,对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各国法律并无一致的规定。

在中国大陆地区,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0条规定:“中国人民法院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依据,独立行使审判权。

”因此,在具体案例中,人民法院将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出发,作出决定。

案例一: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李某与张某在婚姻中冻存了一批胚胎。

两人离婚后,双方对胚胎的归属发生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认为“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受孕胚胎,应当由夫妻双方合意处理。

合意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 李、张夫妇最终同意将胚胎捐献给医疗机构。

二、冷冻胚胎的使用权限冷冻胚胎作为人类胚胎的一种保护状态,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美国联邦政府规定不得将冷冻胚胎用于研究,并且只能在不涉及捐赠或交易的前提下使用。

澳大利亚则规定对冷冻胚胎的使用必须符合伦理学规范。

案例二:刘某利用冷冻胚胎怀孕生育案刘某夫妇在卵子和精子结合后冷冻保藏了胚胎。

几年后,因为自身身体问题,刘某无法自然怀孕。

她想要生育后,则选用冷冻胚胎助孕。

此时,冷冻胚胎的转移和使用就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须在具备相关医疗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操作等。

刘某在取得医疗许可证后成功怀孕并生育。

三、冷冻胚胎的法律纠纷由于冷冻胚胎涉及人类胚胎及其生命质量等敏感问题,相关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案例三:张女士起诉医院侵犯“胚胎保护权”案张女士在使用冷冻胚胎作为怀孕助力时,医院在操作过程中可能会伤害到存储的胚胎,侵犯了“胚胎保护权”。

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法院认为医院在操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判决赔偿张女士一定经济赔偿,并责令医院整改。

冷冻胚胎案评析

冷冻胚胎案评析

评析本案是源起一对皆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在接受受孕手术的前几天不幸车祸双亡,而遗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成为双方老人争夺的对象。

一审法院以胚胎为特殊之物,不可继承为由驳回原告监管处置胚胎的诉求。

二审法院出于伦理和情感的考虑,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因此判定原、被告共享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学说上有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三种观点。

“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物的属性;二是“主体说”,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非为物,这些器官和组织从属于人的身体,因而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是“折中说”,认为体外受精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既不属于主体,也不属于客体,而是在“主体说”和“客体说”之间存在的折中立场。

三种学说各有道理与利弊,个人比较赞同“折中说”,认为冷冻胚胎兼具物权客体与人格权客体双重属性。

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作为民法领域中的伦理物,能够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得到民法的充分保护。

本案判决所说冷冻胚胎作为特殊之物的法律属性,是正确的。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首先应当“敬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法律规定办,以法律为准绳。

但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人为沈杰、刘曦,是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不过由于胚胎作为特殊的伦理物,其继承的主要意义在于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的,所以其争议应为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的归属。

其次,一审法院判决原告驳回诉讼请求,那么冷冻胚胎将何去何从?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亦无权处分胚胎。

所以这个判决是没有逻辑性的。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其判决的主要是依据当死人的诉讼请求。

立足于确定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归属,而不是权利的行使。

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冷冻胚胎小论文

冷冻胚胎小论文

《民法》题目《从宜兴失独老人争冷冻胚胎案——论胚胎的法律属性》姓名班级学号得分完成时间:2016年12月从宜兴失独老人争冷冻胚胎案论胚胎的法律属性摘要: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为试管婴儿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的冷冻胚胎,就成了双方父母唯一的希望。

为了争夺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双方最终对簿公堂,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

两对失独父母争夺子女的冷冻胚胎,审理法院前所未遇,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15日下午,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认为受精胚胎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虽然宜兴市法院将冷冻胚胎认定为特殊之物,并且赋予其特殊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中国现行法律对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认定暂时是模糊不清的,冷冻胚胎到底是“人”,还是“物”,还是二者都不是呢?于是就出现了“主体说”、“客体说”以及“中介说”。

而笔者接下来将从不同方面论述三种学说并从案例展开,并且具体论述笔者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从“客体说”到“中介说”过渡的必要性。

关键词:冷冻胚胎、民事权利主体、法律属性、继承、社会人伦正文:随着现代人类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冲破,医疗技术的改革与更新,体外受精、冷冻胚胎等的情况大批量产生,不仅解决了不育夫妻很大的问题,同样也为现代医学在胚胎的研究上进入更深的层次,但是我们需要直面面对的是,当这一切都向现阶段社会的前沿发展,当然,我们不需要探讨此前沿是否属于社会发展的良好的方面,我们需要探讨的是,无法随着社会发展实时更新的当代中国现行法律与冷冻胚胎等这一类新兴产物之间的矛盾该如何协调,而这一矛盾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冷冻胚胎等的法律属性问题。

下文将以冷冻胚胎为例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展开论述。

前文已提到的“主体说”、“客体说”以及“中介说”三种学说基本涵括了现在学者们的观点。

首先是“主体说”——即将冷冻胚胎认定为民事权利主体。

我们都知道民法中规定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及处置权问题研究(六)

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及处置权问题研究(六)

⼈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及处置权问题研究(六)1)只有夫妻对⼈体冷冻胚胎享有权利,其不得被继承。

⼈体冷冻胚胎源于夫妻双⽅的贡献,其中含有夫妻的遗传基因。

只有夫妻双⽅有权决定⼈体冷冻胚胎的使⽤,任何第三⼈均⽆权决定胚胎的使⽤。

冷冻胚胎并⾮⼀般财产,其不应被买卖、赠与或继承。

当夫妻双⽅死亡,⽽他们⽣前并⽆将胚胎捐赠的共同意愿表达时,应以销毁胚胎为原则。

(2)夫妻双⽅可以约定共同保存⼈体冷冻胚胎,不得单⽅废弃。

輧輯訛他们对冷冻胚胎的归属与处置签订书⾯合同,当⼀⽅在离婚后违约时,合同不能被强制执⾏,但另⼀⽅可以要求违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夫妻可以约定双⽅在离婚、死亡等情况下,将冷冻胚胎销毁、留予⼀⽅保存或捐赠。

夫妻所签订的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合同仅适⽤于夫妻离婚、双⽅或⼀⽅死亡之情形。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冷冻胚胎归夫妻双⽅共同所有,对冷冻胚胎的合法处置,需经夫妻双⽅的⼀致同意;夫妻双⽅对胚胎的处置⽆法达成合意时,⼈体冷冻胚胎应被销毁。

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违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夫妻双⽅约定在离婚时将胚胎留予⼥⽅继续冷冻保存,但男⽅在离婚时反悔,此时冷冻胚胎应被销毁。

为此,男⽅应向⼥⽅承担违约责任。

(3)夫妻双⽅可以约定冷冻胚胎归⼀⽅保存,但另⼀⽅应放弃可能成为⽗亲或母亲的⼀切权利和义务。

当夫妻离婚时,保存冷冻胚胎的⼀⽅可能会再次利⽤冷冻胚胎进⾏⽣育。

此时,放弃冷冻胚胎⼀⽅相当于⼀个卵⼦或精⼦的捐赠者。

根据《⼈类辅助⽣殖技术和⼈类精⼦库伦理原则》之规定, “医务⼈员有义务告知供精者,对其供精出⽣的后代⽆任何的权利和义务。

”此种冷冻胚胎归属约定也类似于⼀种收养协议。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1条和第23 条第2 款的规定,放弃冷冻胚胎⼀⽅同时放弃了作为⽗母的权利和义务。

(4)禁⽌⽆配偶者、代孕与违反计划⽣育者使⽤冷冻胚胎⽣育。

⽆配偶者利⽤冷冻胚胎⽣育,将导致出⽣婴⼉⽆法获得双亲家庭的温暖。

代孕⽣育容易引发“借腹⽣⼦”的伦理问题与法律纠纷。

伦理视角下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以“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为例

伦理视角下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以“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为例

伦理视角下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陈鲁斌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以“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为例摘 要:冷冻胚胎界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更符合国家的立法规定和人伦风俗习惯。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能够控制的物的范围越来越大,难以穷尽,冷冻胚胎属于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万千中的一种,对于立法规定的民事权益客体应做扩张解释。

在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国家政策和风俗习惯,定纷止争。

关键词:冷冻胚胎 客体 风俗习惯一、引言宜兴人沈某和妻子在南京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

后两人驾车发生车祸,相继离世。

事故双方老人因冷冻胚胎监管、处置问题产生争议。

沈某父母遂以亲家为被告,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主张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审理中,法院追加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品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所以不能成为继承标的。

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等。

沈某夫妇均已身亡,生育目的无法实现,所以他们对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驳回原告诉求。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要求获得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分权的行为,合情合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撤销了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失独老人关于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的争议点之一是冷冻胚胎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基于此本文主要是对本案涉及到的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进行解析。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之理论争鸣冷冻胚胎法律地位定性的问题是一个比较新颖的研究对象,伴随着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试管婴儿”“冷冻胚胎”“人工植入受孕”等名词或者技术很快进入大众的视野,而每次现代技术的革新必将导致制度层面的改革,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就是在现代医学技术快速发展而相关法律制度还未跟进的情况下产生的,由于法律本身带有稳定性、滞后性的特点,因而在无具体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国内学者展开了比较激烈的学术争论,直到目前,学术界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存在着三种学说:主体说、客体说、折中说。

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归属的认识

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归属的认识

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归属的认识一、概述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体冷冻胚胎作为现代医学的产物,已经逐渐成为不孕不育夫妇实现生育梦想的重要桥梁。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伦理观念的演变,关于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归属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医学、法律、伦理等多学科交叉的热点议题。

人体冷冻胚胎监管涉及到胚胎的保存、使用、处置等多个环节,需要严格的制度规范和技术保障,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合法性。

同时,由于冷冻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属性和伦理价值,其处置权归属问题也备受争议。

目前,国内外对于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归属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和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文化背景、法律体系和伦理观念制定了不同的政策和规定。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人体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归属问题,分析当前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医学、法律、伦理等多学科的理论和实践,提出合理的监管模式和处置权归属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冷冻胚胎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生殖健康权益提供有益参考。

1. 介绍人体冷冻胚胎的概念及其在辅助生殖技术中的应用。

人体冷冻胚胎是指在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通过体外受精或其他方式获得的、在实验室条件下被冷冻保存的早期胚胎。

这些胚胎通常在受精后的几天内形成,由受精卵分裂而来的细胞团组成,具有发展成为一个新生命的巨大潜力。

在辅助生殖技术(ART)中,人体冷冻胚胎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是实现不孕不育夫妇生育梦想的关键,也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对象。

通过冷冻技术,胚胎可以在适当的条件下被保存数月甚至数年,以供未来使用。

这使得那些因身体原因暂时无法怀孕或希望在将来某个时间点生育的夫妇得以实现他们的生育愿望。

人体冷冻胚胎还涉及到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

例如,关于胚胎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以及监管等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在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规,以确保胚胎的合法、安全和伦理使用,同时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2. 阐述监管和处置权归属在人体冷冻胚胎管理中的重要性。

遗留冷冻受精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处置

遗留冷冻受精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处置

人类外 形 而被称 为 胎 儿 。精 子 、 卵子 的结 合 , 受 精
定程 度 上 有 利 于 解 决 具 体 问题 , 但 刻 意 制 造 民
[ 基金项 目】江苏省教育厅 2 0 1 3年度 高校哲 学社 会科学基金资助项 目“ 人类辅 助生殖技 术运用的法律规制研究 ” ( 项
目编 号 : 2 0 1 3 S J B 8 2 0 0 1 6 ) 。
形式 , 8周之 后 的胚 胎逐 步 发 育 , 其 外 形 逐 渐 接 近
属性、 地位 、 利用 、 保护与处分等法律 问题。 关 于 冷 冻 受 精 胚 胎 法 律 属 性 之 说 包 括 主 体 说、 客 体说 和折 中说 。 不 具 有 民事 权 利 能力 的胎 儿 的主体 说 尚且 未 得到认 可 , 将作 为胎 儿 的前期 阶段 的 8周 之 内的受 精胚 胎作 为 人 来 保 护 , 在 民法上根 本 无法解 释。 该观 点难 以获 得认 同。 折中说认为 , 体外受精胚胎既不属于主体 , 也 不属 于客 体 , 折 中主体 说 与客 体 说 的 立场 , 应从 我 国的 国情 出发 , 把 胚 胎定 位 为 特 殊 客 体 , 从 尊 重 他 们成 为生 命 的潜在 可 能 的前 提 下 出发 进 行 制 度 安 排, 设计 法律 条文 , 解 决 诸 如离 婚 后 受 精 胚 胎 在 原 配偶 之 间 的 归 属 问题 。 [ ] ( 。 折 中说 的观 点 虽 在
卵在 子 宫 的着 床过 程 , 从胚胎 到胎儿的发育在 自 然状 态 下是一 个 连续 的 、 不 可 分 割 的过 程 , 均 在 母 体 内完 成 。 因此 , 胚 胎 与 胎 儿 的 保 护 本 无 截 然 区 分 的必 要 。但 是 , 随 着 人类 辅 助生 殖 技 术 的 发 展 , 精子、 卵 子 在 母 体 内 自然 结 合 形 成 胚 胎 并 发 育 成 胎 儿 的过 程 被 人 为 割 裂 , 受 精 胚 胎 可 以脱 离 人 体 的 自然 环 境 而 独 立 存 在 , 即冷 冻 起 来 的可 以 继 续 发育 的受 精 胚 胎 , 于是 便 产 生 了 冷 冻 受 精 胚 胎 的

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生殖技术和医学发展,冷冻胚胎已成为许多不育夫妇的一种选项。

但是,冷冻胚胎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如胚胎所有权、冷冻期限、遗弃胚胎等。

本文将围绕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并且举例说明这些法律问题的实际应用。

一、胚胎所有权问题冷冻胚胎的所有权问题是目前冷冻胚胎所面临的最大法律难题之一。

早在2001年,加拿大就发生了因冷冻胚胎所有权问题引发的争议,这也是世界上第一起类似的案例。

当时,一对夫妇在分手后争夺胚胎的所有权,最终判决由生物学母亲掌握胚胎的所有权。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激发了人们对于胚胎所有权的讨论。

2017年,美国科学家李志伟将自己的基因编辑胚胎进行冷冻,引发了更广泛的争议。

李志伟在发表文章时声明,他将不会将这些胚胎进行妊娠,但这并不能完全解决基因编辑胚胎的所有权问题。

由此可见,冷冻胚胎的所有权问题需要得到更为谨慎的处理和监管。

二、冷冻期限问题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冷冻胚胎的期限问题。

各国法律对于冷冻胚胎的期限规定并不一致,部分国家规定将胚胎冷冻保存的期限为几十年,而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冷冻期限最长只能达到五年。

2018年,英国女子写信请求将已经冷冻保存七十年的父母的胚胎分配给她进行移植,但被拒绝了。

这也使得冷冻胚胎的期限问题再次成为公众的关注焦点。

三、遗弃胚胎问题遗弃胚胎是指在不知情或者不负责任的情况下将胚胎遗弃在冷冻设施中,或者直接抛弃在医院垃圾桶里。

这种情况在全世界都有发生,往往都是由于儿童无法接受胚胎移植或是夫妻之间的分歧所导致。

2019年,美国女子库珀在医院工作,得知该医院有一批将近30年前遗弃的胚胎,便决定将这些胚胎领回家中。

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和个人都需要更加负责任地保存和运用胚胎。

综上,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话题,需要国家、科学家等多方合作来制定相应的规定,以更好地管理胚胎的保存、诊断和应用。

同时,人们也需要以更为负责任的方式对待胚胎这一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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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是指2016年发生在南京的一起人体胚胎
冷冻案件,该案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该案中涉及的几个问题,并举例解释法律适用情况。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获取、使用、贩卖人体胚胎。

此外,冷冻胚胎在我国法律上也没有特别的规定,因此其法律地位容易受到质疑。

针对这个问题,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体胚胎、胎盘和细胞的审判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冷冻胚胎属于人类组织,具有生命存在,因此应受到法律保护。

换言之,冷冻胚胎在我国法律中,具有人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杭州一家医院因冷冻胚胎被罚
2019年,杭州一家医院因超期存放冷冻胚胎而被相关部门罚
款2万元。

根据当地人口计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该医院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是五年,违规冻存时间超过了期限。

该案也说明了冷冻胚胎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期限限制。

二、父母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父母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我国法律中,冷冻胚胎一旦合法冻存,其所有人就是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决定其生死存亡,因为这牵涉到孕育新生命的权力问题。

这也是为什么该案在调查过程中,一直强调只有双方的意见达成一致才能进行后续处理。

案例:卡若拉离婚案
卡若拉离婚案是一起关于夫妻离婚后冷冻胚胎处置权的案件。

在该案中,妻子要求保留冷冻胚胎,而且被法院判定审慎处理了情感和民事关系,因此可以享有保留胚胎的权利。

虽然该案发生于国外,但是其判决结果也对我国类似案件起到了借鉴作用。

三、取胚手术的合法性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的另一重要问题是取胚手术的合法性。

根据法律规定,取胚手术必须得到夫妻双方的明确同意,并且由持证的医生进行操作。

如果没有充分的医疗要求或者夫妻双方没有充分的知情权利,取胚手术就是不合法的。

案例:山东医生非法取胚刺腹产致死案
2018年,山东一名医生为向不孕夫妇谋取好处,非法进行了一名女患者的取胚手术,结果导致该女性死亡。

这一事件反映出了取胚手术非法操作的危害性。

在我国法律中,对取胚手术
的合法性有明确的规定,任何医生如果未经夫妻双方同意,私自进行取胚刺腹产等手术都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总之,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这些问题虽然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不足等原因很容易在实践中发生纠纷。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让人们更好地了解法律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还涉及到医疗机构的责任问题。

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必须遵守医学伦理、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患者负责、保护好患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以商业利益为先,而导致患者损失,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上海“生命第一”案
上海“生命第一”案是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因为医疗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擅自接受高危孕妇开刀分娩,且由于手术操作不当而导致新生儿双手麻痹,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

该案也表明了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必须以患者的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不得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违反医学伦理或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涉及到各种不同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程序来解决。

我们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和学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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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冷冻胚胎案的法律问题和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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