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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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冷冻胚胎案(3篇)

法律案例冷冻胚胎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辅助生殖技术(ART)在解决不孕不育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ART过程中产生的冷冻胚胎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发了法律、伦理和道德上的争议。

本案即是一起因冷冻胚胎归属引发的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6年结婚,婚后双方一直未能生育。

2017年,张某在一家医疗机构进行了试管婴儿手术,手术成功后,医疗机构将张某体内剩余的冷冻胚胎保存于该机构的胚胎库中。

201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张某要求分割冷冻胚胎,但李某拒绝。

张某认为,冷冻胚胎是双方婚姻关系的产物,其具有生命潜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李某则认为,冷冻胚胎并非有形财产,无法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且分割冷冻胚胎违背伦理道德,应予以驳回。

三、法院判决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1. 冷冻胚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2. 冷冻胚胎的保存费用由张某承担。

四、判决理由1. 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然而,冷冻胚胎并非有形财产,其具有生命潜能,属于生物医学领域的技术成果。

因此,冷冻胚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伦理道德考量:分割冷冻胚胎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

根据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为5年,期满后胚胎应予以销毁。

分割冷冻胚胎可能导致胚胎的滥用,违背伦理道德原则。

3. 冷冻胚胎的处理方式:法院认为,冷冻胚胎的保存费用由张某承担,一方面可以减轻李某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护张某的权益。

至于冷冻胚胎的处理方式,双方可协商解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到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伦理道德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1. 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本案判决明确了冷冻胚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助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

2. 伦理道德考量:本案判决强调了伦理道德在处理冷冻胚胎问题中的重要性,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冷冻胚胎案归纳推理

冷冻胚胎案归纳推理

冷冻胚胎案归纳推理
冷冻胚胎案是一起涉及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的案件。

以下是这起案件的归纳推理过程:
1. 基本案情:2012年8月,沈某与刘某在医院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治疗过程中冷冻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

后因意外双双离世,遗留的冷冻胚胎权利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

2. 争议焦点:此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冷冻胚胎能否作为继承标的,以及涉案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应为何。

3. 案情处理依据及结论: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在裁判时,都回避了通过认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来确定涉案胚胎的权利归属的论证路径。

一审法院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在解决此类问题时,需考虑胚胎的法律属性、潜在生命特性以及伦理、法律和社会的复杂因素。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这给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带来了挑战。

关于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生殖技术的发展,冷冻胚胎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殖技术,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采用。

然而,伴随着这种技术的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主要探讨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并且引用三个实际的案例来说明。

1. 冷冻胚胎的存储期限问题冷冻胚胎的存储期限,在不同的国家和州都有所不同,有些国家规定存储期限为5年,而有些国家则规定为10年。

在美国,每个州的法律都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伊利诺伊州规定冷冻胚胎的存储期限为5年,而加利福尼亚州则规定为10年。

因此,在存储冷冻胚胎时,必须要考虑存储期限的问题。

案例1:德国研究人员于2019年在三文鱼精子处理的过程中发现可以将胚胎从0.2摄氏度冷冻到-196摄氏度,而不损失胚胎的生长潜力。

这个发现引发了对欧盟法律中胚胎存储期限的争议。

目前欧盟法规定冷冻胚胎的存储期限为10年,但对于可以长期保存的胚胎是否应该放宽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2. 冷冻胚胎的法律所有权问题在许多国家中,冷冻胚胎算作一种财产,因此存储这些冷冻胚胎的机构或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所有权问题时常被爆发纠纷,特别是当患者和机构之间出现财产权纠纷时。

因此,在存储冷冻胚胎时,必须要对所有权问题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案例2: 1991年,一对离婚的夫妇之间出现了冷冻胚胎的所有权问题。

这对夫妇让医生存储了他们的冷冻胚胎,但是在离婚后,女方希望将阳光照在冷冻胚胎上,而男方则坚决反对。

该案最终经过了七年的审理后,法院最终裁定胚胎归女方所有。

3. 冷冻胚胎的使用问题在使用冷冻胚胎时,必须要考虑到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许多国家规定仅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冷冻胚胎,例如,只有在夫妇无法自然受孕或患有严重疾病时才能使用。

因此,在使用冷冻胚胎时必须遵循相应的法规和规定。

案例3:2015年,美国肯塔基州的一位男子提出要向已故女友的冷冻胚胎上印上自己的手印。

他认为这样可以使未来的孩子更容易认出他的父亲。

然而,这种做法引发了伦理和法律上的争议,因为这种做法可能涉及到未经父母同意的孩子的权益。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是指2016年发生在南京的一起人体胚胎冷冻案件,该案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该案中涉及的几个问题,并举例解释法律适用情况。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获取、使用、贩卖人体胚胎。

此外,冷冻胚胎在我国法律上也没有特别的规定,因此其法律地位容易受到质疑。

针对这个问题,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体胚胎、胎盘和细胞的审判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冷冻胚胎属于人类组织,具有生命存在,因此应受到法律保护。

换言之,冷冻胚胎在我国法律中,具有人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杭州一家医院因冷冻胚胎被罚2019年,杭州一家医院因超期存放冷冻胚胎而被相关部门罚款2万元。

根据当地人口计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该医院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是五年,违规冻存时间超过了期限。

该案也说明了冷冻胚胎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期限限制。

二、父母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父母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我国法律中,冷冻胚胎一旦合法冻存,其所有人就是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决定其生死存亡,因为这牵涉到孕育新生命的权力问题。

这也是为什么该案在调查过程中,一直强调只有双方的意见达成一致才能进行后续处理。

案例:卡若拉离婚案卡若拉离婚案是一起关于夫妻离婚后冷冻胚胎处置权的案件。

在该案中,妻子要求保留冷冻胚胎,而且被法院判定审慎处理了情感和民事关系,因此可以享有保留胚胎的权利。

虽然该案发生于国外,但是其判决结果也对我国类似案件起到了借鉴作用。

三、取胚手术的合法性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的另一重要问题是取胚手术的合法性。

根据法律规定,取胚手术必须得到夫妻双方的明确同意,并且由持证的医生进行操作。

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

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

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13期(总第696期),2014年7月版文/杨立新内容提要在我国,冷落胚胎的法律属性有客体说、主体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

将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例如冷冻胚胎认定为器官权的意见,是不符合民法的权利学说的;将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冷冻胚胎作为人来予以保护,在民法上是说不通的。

民法上的物分为伦理物、特殊物和普通物三个类型,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认定为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的意见是正确的,而不是将其作为主体,能够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能够得到民法的充分保护,因而没有必要将其界定为主体,也没有必要在主体和客体之间创设第三类民法的基本范畴。

既然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物,那么在物的所有权人死亡后,冷冻胚胎当然就成为遗产,是继承人继承的标的。

关键词冷冻胚胎伦理物遗产目前,司法实践中新类型案件的出现①引发了各界对辅助生殖领域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其可否继承的讨论。

冷冻胚胎继承否定论并不否认冷冻胚胎的物的属性,认为人的冷冻胚胎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特殊之物,而不属于人的范畴,这样的认识在民法学说中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作为物而对其所有权人行使权利予以限制的特殊性,原则上是正确的,但对有的问题还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不能绝对化。

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其可否继承问题,涉及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和继承法等法律规则和法理的适用。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厘清学界的观点。

一、对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法律属性的不同认识人的冷冻胚胎属于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范畴。

对于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问题,学界有以下几种主要学说。

(一)认为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为物的“客体说”这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物的属性。

笔者的基本观点是:人体具有特殊的属性,是人格的载体,不能将其视为物,是民法世界中与物相对立的物质形式,是民事主体的物质形式,因而人体器官与组织在没有与人体发生分离之前,是与人的人格相联系的,是民事主体的物质性人格的构成要素。

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冷冻胚胎的出现使得人类在生育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但是,随着冷冻胚胎技术的发展,该技术也面临着许多法律问题。

这篇文章将探讨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并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冷冻胚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胚胎的辨认和产权问题由于胚胎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胚胎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胚胎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可能归属于受孕人、鉴定胚胎DNA的实验室、医生或生殖技术中心等。

因此,在冷冻胚胎的使用和转移过程中需要明确这些产权和辨认问题。

2. 法律责任问题如果冷冻胚胎受损、丢失、错误使用或被盗窃,那么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人可能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相关的经济赔偿。

3. 生育权和生育医疗技术的权利问题对于那些不能通过自然方式怀孕的人来说,生育权和生育医疗技术的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人类生育医疗技术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法律保护,也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来保护这些权利。

二、案例分析1. 西班牙夫妇为卡塔尔争取4个冷冻胚胎的监管(来源:AFP)在这个案例中,一对西班牙夫妇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出了一项请愿,要求将他们的四个冷冻胚胎从卡塔尔移交至澳大利亚并获得监管。

这对夫妇认为,卡塔尔的法律制度无法保证他们的冷冻胚胎的安全和监管。

因此,他们希望将冷冻胚胎移交至一个法律制度更完善的国家,并获得监管。

此案例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反思关于冷冻胚胎的监管和产权问题。

2. 英国法院剥夺女子再次使用冷冻胚胎的权利(来源:BBC)这个案例的背景是,一位英国女子通过生育医学技术成功怀孕,并留下了一组冷冻胚胎。

但是,在分手后,她的前男友要求法院剥夺她再次使用冷冻胚胎的权利。

这个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冷冻胚胎产权和使用权的探讨。

最终,英国法院裁定将冷冻胚胎交由该女子和她的前男友父母意见决定其去处,这个判决被视为一种权衡利益的典型案例。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问题研究作者:陈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6期摘要“江苏无锡冷冻胚胎第一案”使大量出现的冷冻胚胎问题成为学者们热议的话题。

不同学者就该问题有不同的见解。

冷冻胚胎作为一个有可能成为民事法律主体人的情况下,其发展成为人是需要必要的条件,因此我们应该将此界定为特殊物,通过特殊的法律来调整;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为了防止失独老人的增加,应该允许冷冻胚胎可以继承,而法律应该对继承人做出严苛的规定;对由此引发的代孕问题,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应该明确禁止,而对于以繁衍后代为目的的代孕应该允许,因此,我们需要制定更为严苛、详细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些问题,而这一任务对法律人来说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继承代孕基金项目: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优秀学生培养工程项目的支持,项目编号为2016ZYXS54。

作者简介:陈娟,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118冷冻胚胎现象的大量出现,诸多的法律问题也呼之欲出,然而法律这些问题并没有详细的规定。

“江苏无锡冷冻胚胎案”引起了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

总结学界的讨论热点,无非都是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继承问题以及夫妻双方的生育权问题这些角度出发,解决了这些问题,其他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学界基本上有三种观点,即客体说、主体说以及折中说。

(一)客体说持客体说的学者认为,冷冻的胚胎属于是脱离了人体的器官,因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属于物。

然而,我们都知道冷冻的胚胎是不同于一般的物的。

胚胎虽然满足民法上对“物”的定义以及关于“物”的所有特点,但是,胚胎在一定条件下将会转变成人,胚胎是人的生命的延续,因此,我们对于胚胎的属性的认识不能仅停留在“物”的认识上。

胚胎案[法律方法分析谁的胚胎案]

胚胎案[法律方法分析谁的胚胎案]

胚胎案[法律方法分析谁的胚胎案] 以法律方法分析一审、二审的不同一审判决中宜兴法院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

本案中沈某与刘某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俩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中法院在基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考虑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的因素综合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判决沈杰、刘曦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

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最后判决沈杰、刘曦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共同监管和处置。

对比一审、二审出现的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我们不难发现,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使用了不同的法律方法分析案件造成的。

法律论证过程中,由于我国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只有《人类辅助生殖办法》和《卫生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规范》两部规范性文件对禁止买卖胚胎作出了原则规定。

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存在一定漏洞,而一审法官则主要是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捐赠、买卖等而做出判决,但是我认为法官在判决的解释论证过程中是仅从现有法律的规定中寻找法源,然而根据现有的法律,对于胚胎的所有权、监管权、处置权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尽管在法律解释中,文义解释优先于其他解释方法,而在适用现有法律的过程中,一审法官对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太过于注重其文义解释,刻板、机械地理解法律法规的字面含义,使得适用的过程中过于死板和僵硬,也应同时采用体系解释分清此两部规范性文件适用对象是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并非一般群众,所以,其大前提就已经错误。

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与

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与

综上,判决沈杰、刘曦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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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 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3、至于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卫生部的相 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 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 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 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 的正当权利。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对于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描述,由 于学说立足的视角和倾向各异,主体说、客体说与折中说观点 的交锋论战不断,至今尚未沉淀上升为普遍认同的通说观点。 有观点认为梁慧星教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九十四条 规定的“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 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的表述,应该可以成为胚胎“物”的法律界定“最接近、最统 一”依据。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冷冻胚胎与诸如器官、血液、 组织、精子、卵子等物质还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前者具备发育 为生命的潜能,这也是伦理学家强烈主张胚胎属于人格体的根 本原因,而后者在符合人类生殖伦理的条件下无论如何不能单 独培育为人的生命。

现阶段,在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并无明确界定、理论争议较大的情
形下,二审判决在尊重现实、尊重基本法理精神的前提下,提炼出一 种既不违反规定又能实际解决问题的新思维。具体而言,虽然人们对 于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的认识存在巨大差异,但是在整体 上没有观点否认人体冷冻胚胎属于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这种“物质 存在性”不管是对于作为权利主体的存在还是作为权利客体的存在都 能涵盖,是一种跨越了主体说与客观说观点差异的上位概念。对于这 种客观上的物质存在,由于具有特定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四位失独老 人而言,即使不考虑时代变迁、政策改变,国家代孕政策允许时能够 培育为子孙后代的最原始、最真实愿望,单是从精神寄托、情感慰藉 载体的角度考虑,也应当承认失独老人对于亡故子女所遗留的胚胎具 有天然正义的情感和倾向。在此基础上,本案二审中将四位老人对于 胚胎的权利属性诉请归纳为“监管、处置权纠纷”进而支持失独老人 对其亡故子女遗留的胚胎享有“监管、处置权”也就变得顺理成章。 事实上,“监管、处置权纠纷”的案由的归纳,一方面回避了“继承 纠纷”这一发轫于物的客体说理论,避免了司法裁判过度超前、片面 选择性支持某种理论观点的风险;另一方面,“监管、处置权纠纷” 的案由描述也基本可以实现失独老人对于亡故子女遗留胚胎这一物质 存在的权利归属确定的司法裁判目的。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律事件,涉及到人体冷冻胚胎、继承权等多个法律问题。

在此,我们将重点探讨这次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列举相关案例,以期对读者进行较为全面的法律解读。

首先,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就是人的生命权与自主权的平衡问题。

人体胚胎是生命的产物,其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但在冷冻中存活时也会受到损害和影响。

因此,如何平衡人的生命权和自主权之间的矛盾,是至关重要的。

在此方面,国外已有较多相关案例。

其中最著名的一起案例是“McCaughey七胞胎案”。

1997年,美国艾奥瓦州的麦考伊夫妇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下了一对三胞胎和一对四胞胎,总共七个孩子。

这次案例引发了人们对生育技术和胚胎冷冻的讨论。

在法律上,当时有人提出放弃其中几个胚胎以保证其他孩子的健康。

但最终,麦考伊夫妇选择了把所有七个孩子都生下来,并在之后的生活中得到了社会的支持和帮助。

此外,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还涉及到家族遗产继承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法律规定,有遗产的人在死后可以遗赠财产。

而在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涉及到的胚胎存在的时间较为久远,那么对于其继承权该如何处理呢?在此方面,曾一道涉及到与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类似的法律案例是立案方法继承权争议案。

该案发生于广东省,家庭成员之间因为继承财产的问题爆发了争议,引发了较大的社会关注。

在这个案例中,继承财产和维护家庭和谐之间的平衡同样需要得到注重。

最后,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还涉及了国内外合作、技术转移等知识产权问题。

当涉及人体胚胎的规模化生产,如何保护技术源头的合法性和合法性,如何把合法性转移给各个协作单位,都是需要被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在此方面,一例比较著名的案例是巨壳公司与PerkinElmer生命科学公司之间的专利权纠纷案。

这个案例中,PerkinElmer公司声称巨壳公司在使用其专利技术的同时并未按照协议支付相应的费用。

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生殖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冷冻胚胎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冻结胚胎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辅助生殖技术,但是冻结胚胎也给法律带来了许多问题。

因此,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之一。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1.冷冻胚胎的所有权问题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归谁,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因为胚胎会带有遗传特征,所以冷冻胚胎的所有权涉及到人类生命伦理问题。

在美国,几乎所有州都没有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当冷冻胚胎不再需要时,胚胎的所有权该如何处理?2.冷冻胚胎的生命起源问题在胚胎发育的初期,有可能只有一个单细胞组成,其中一部分细胞进行冷冻,而另一部分继续发育成人体。

但是,如果冷冻胚胎的细胞被视为一种独立的人类生命,那么冷冻胚胎的生命起源问题将涉及到生命伦理和宗教信仰等问题。

3.冷冻胚胎的法律监管问题冷冻胚胎的法律监管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例如,冷冻胚胎的储存期限、信息披露等问题都需要得到法律明确的规定和监管。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案例1.父母离异,争夺冷冻胚胎的权利拉斯维加斯一对夫妇通过体外受孕技术成功生育了一个孩子,并同时将一些冷冻胚胎保留在医院。

不久后,这对夫妻离了婚。

前妻一直希望使用这些冷冻胚胎来生育更多的孩子,但前夫表示不同意。

当勒奥纳多·迪卡普里奥和他的前女友妥妥儿索多共同拥有一些冷冻胚胎时,也出现了类似的争议。

美国司法部门往往会把类似案件定性为财产权案件,判决胚胎归属权。

2.有关冷冻胚胎的医疗与伦理问题妇女的受精卵被意外冷冻,亦或是因为人工授精之前失效。

病人肯定不会一上来就想到把冷冻胚胎法学师傅,而提出打官司;这时候,如何妥善处置和选择,就成了医生和病人的正常行为。

英国和美国一些州已经通过了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如果冷冻胚胎的期限超过约定年限,或者法定或道德适应性变化,或者病人或双方都依据更改,那么医生可以处置或选择。

例如,2007年,英国高级法院就曾审理夫妇之间关于在胚胎被冷冻期间死亡的争议。

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冷冻胚胎在近年来成为了不少家庭备孕的选择,凭借其保存周期长、易于存储等优点备受青睐。

然而,由于冷冻胚胎的涉及性质,也引发了不少法律上的问题。

在本文中,将探讨冷冻胚胎相关的法律问题,并结合三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归属冷冻胚胎是由人类卵子和精子在实验室中结合而生成的一种人类胚胎,并非是独立的存在物。

在法律上,对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各国法律并无一致的规定。

在中国大陆地区,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0条规定:“中国人民法院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依据,独立行使审判权。

”因此,在具体案例中,人民法院将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出发,作出决定。

案例一: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李某与张某在婚姻中冻存了一批胚胎。

两人离婚后,双方对胚胎的归属发生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认为“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受孕胚胎,应当由夫妻双方合意处理。

合意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 李、张夫妇最终同意将胚胎捐献给医疗机构。

二、冷冻胚胎的使用权限冷冻胚胎作为人类胚胎的一种保护状态,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美国联邦政府规定不得将冷冻胚胎用于研究,并且只能在不涉及捐赠或交易的前提下使用。

澳大利亚则规定对冷冻胚胎的使用必须符合伦理学规范。

案例二:刘某利用冷冻胚胎怀孕生育案刘某夫妇在卵子和精子结合后冷冻保藏了胚胎。

几年后,因为自身身体问题,刘某无法自然怀孕。

她想要生育后,则选用冷冻胚胎助孕。

此时,冷冻胚胎的转移和使用就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须在具备相关医疗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操作等。

刘某在取得医疗许可证后成功怀孕并生育。

三、冷冻胚胎的法律纠纷由于冷冻胚胎涉及人类胚胎及其生命质量等敏感问题,相关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案例三:张女士起诉医院侵犯“胚胎保护权”案张女士在使用冷冻胚胎作为怀孕助力时,医院在操作过程中可能会伤害到存储的胚胎,侵犯了“胚胎保护权”。

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法院认为医院在操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判决赔偿张女士一定经济赔偿,并责令医院整改。

冷冻胚胎案评析

冷冻胚胎案评析

评析本案是源起一对皆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在接受受孕手术的前几天不幸车祸双亡,而遗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成为双方老人争夺的对象。

一审法院以胚胎为特殊之物,不可继承为由驳回原告监管处置胚胎的诉求。

二审法院出于伦理和情感的考虑,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因此判定原、被告共享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学说上有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三种观点。

“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物的属性;二是“主体说”,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非为物,这些器官和组织从属于人的身体,因而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是“折中说”,认为体外受精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既不属于主体,也不属于客体,而是在“主体说”和“客体说”之间存在的折中立场。

三种学说各有道理与利弊,个人比较赞同“折中说”,认为冷冻胚胎兼具物权客体与人格权客体双重属性。

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作为民法领域中的伦理物,能够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得到民法的充分保护。

本案判决所说冷冻胚胎作为特殊之物的法律属性,是正确的。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首先应当“敬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法律规定办,以法律为准绳。

但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人为沈杰、刘曦,是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不过由于胚胎作为特殊的伦理物,其继承的主要意义在于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的,所以其争议应为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的归属。

其次,一审法院判决原告驳回诉讼请求,那么冷冻胚胎将何去何从?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亦无权处分胚胎。

所以这个判决是没有逻辑性的。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其判决的主要是依据当死人的诉讼请求。

立足于确定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归属,而不是权利的行使。

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及处置权问题研究(六)

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及处置权问题研究(六)

⼈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及处置权问题研究(六)1)只有夫妻对⼈体冷冻胚胎享有权利,其不得被继承。

⼈体冷冻胚胎源于夫妻双⽅的贡献,其中含有夫妻的遗传基因。

只有夫妻双⽅有权决定⼈体冷冻胚胎的使⽤,任何第三⼈均⽆权决定胚胎的使⽤。

冷冻胚胎并⾮⼀般财产,其不应被买卖、赠与或继承。

当夫妻双⽅死亡,⽽他们⽣前并⽆将胚胎捐赠的共同意愿表达时,应以销毁胚胎为原则。

(2)夫妻双⽅可以约定共同保存⼈体冷冻胚胎,不得单⽅废弃。

輧輯訛他们对冷冻胚胎的归属与处置签订书⾯合同,当⼀⽅在离婚后违约时,合同不能被强制执⾏,但另⼀⽅可以要求违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夫妻可以约定双⽅在离婚、死亡等情况下,将冷冻胚胎销毁、留予⼀⽅保存或捐赠。

夫妻所签订的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合同仅适⽤于夫妻离婚、双⽅或⼀⽅死亡之情形。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冷冻胚胎归夫妻双⽅共同所有,对冷冻胚胎的合法处置,需经夫妻双⽅的⼀致同意;夫妻双⽅对胚胎的处置⽆法达成合意时,⼈体冷冻胚胎应被销毁。

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违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夫妻双⽅约定在离婚时将胚胎留予⼥⽅继续冷冻保存,但男⽅在离婚时反悔,此时冷冻胚胎应被销毁。

为此,男⽅应向⼥⽅承担违约责任。

(3)夫妻双⽅可以约定冷冻胚胎归⼀⽅保存,但另⼀⽅应放弃可能成为⽗亲或母亲的⼀切权利和义务。

当夫妻离婚时,保存冷冻胚胎的⼀⽅可能会再次利⽤冷冻胚胎进⾏⽣育。

此时,放弃冷冻胚胎⼀⽅相当于⼀个卵⼦或精⼦的捐赠者。

根据《⼈类辅助⽣殖技术和⼈类精⼦库伦理原则》之规定, “医务⼈员有义务告知供精者,对其供精出⽣的后代⽆任何的权利和义务。

”此种冷冻胚胎归属约定也类似于⼀种收养协议。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1条和第23 条第2 款的规定,放弃冷冻胚胎⼀⽅同时放弃了作为⽗母的权利和义务。

(4)禁⽌⽆配偶者、代孕与违反计划⽣育者使⽤冷冻胚胎⽣育。

⽆配偶者利⽤冷冻胚胎⽣育,将导致出⽣婴⼉⽆法获得双亲家庭的温暖。

代孕⽣育容易引发“借腹⽣⼦”的伦理问题与法律纠纷。

伦理视角下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以“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为例

伦理视角下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以“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为例

伦理视角下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陈鲁斌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以“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为例摘 要:冷冻胚胎界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更符合国家的立法规定和人伦风俗习惯。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能够控制的物的范围越来越大,难以穷尽,冷冻胚胎属于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万千中的一种,对于立法规定的民事权益客体应做扩张解释。

在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国家政策和风俗习惯,定纷止争。

关键词:冷冻胚胎 客体 风俗习惯一、引言宜兴人沈某和妻子在南京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

后两人驾车发生车祸,相继离世。

事故双方老人因冷冻胚胎监管、处置问题产生争议。

沈某父母遂以亲家为被告,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主张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审理中,法院追加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品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所以不能成为继承标的。

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等。

沈某夫妇均已身亡,生育目的无法实现,所以他们对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驳回原告诉求。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要求获得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分权的行为,合情合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撤销了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失独老人关于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的争议点之一是冷冻胚胎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基于此本文主要是对本案涉及到的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进行解析。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之理论争鸣冷冻胚胎法律地位定性的问题是一个比较新颖的研究对象,伴随着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试管婴儿”“冷冻胚胎”“人工植入受孕”等名词或者技术很快进入大众的视野,而每次现代技术的革新必将导致制度层面的改革,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就是在现代医学技术快速发展而相关法律制度还未跟进的情况下产生的,由于法律本身带有稳定性、滞后性的特点,因而在无具体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国内学者展开了比较激烈的学术争论,直到目前,学术界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存在着三种学说:主体说、客体说、折中说。

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生殖技术和医学发展,冷冻胚胎已成为许多不育夫妇的一种选项。

但是,冷冻胚胎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如胚胎所有权、冷冻期限、遗弃胚胎等。

本文将围绕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并且举例说明这些法律问题的实际应用。

一、胚胎所有权问题冷冻胚胎的所有权问题是目前冷冻胚胎所面临的最大法律难题之一。

早在2001年,加拿大就发生了因冷冻胚胎所有权问题引发的争议,这也是世界上第一起类似的案例。

当时,一对夫妇在分手后争夺胚胎的所有权,最终判决由生物学母亲掌握胚胎的所有权。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激发了人们对于胚胎所有权的讨论。

2017年,美国科学家李志伟将自己的基因编辑胚胎进行冷冻,引发了更广泛的争议。

李志伟在发表文章时声明,他将不会将这些胚胎进行妊娠,但这并不能完全解决基因编辑胚胎的所有权问题。

由此可见,冷冻胚胎的所有权问题需要得到更为谨慎的处理和监管。

二、冷冻期限问题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冷冻胚胎的期限问题。

各国法律对于冷冻胚胎的期限规定并不一致,部分国家规定将胚胎冷冻保存的期限为几十年,而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冷冻期限最长只能达到五年。

2018年,英国女子写信请求将已经冷冻保存七十年的父母的胚胎分配给她进行移植,但被拒绝了。

这也使得冷冻胚胎的期限问题再次成为公众的关注焦点。

三、遗弃胚胎问题遗弃胚胎是指在不知情或者不负责任的情况下将胚胎遗弃在冷冻设施中,或者直接抛弃在医院垃圾桶里。

这种情况在全世界都有发生,往往都是由于儿童无法接受胚胎移植或是夫妻之间的分歧所导致。

2019年,美国女子库珀在医院工作,得知该医院有一批将近30年前遗弃的胚胎,便决定将这些胚胎领回家中。

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和个人都需要更加负责任地保存和运用胚胎。

综上,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话题,需要国家、科学家等多方合作来制定相应的规定,以更好地管理胚胎的保存、诊断和应用。

同时,人们也需要以更为负责任的方式对待胚胎这一生命。

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的法律分析

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的法律分析

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的法律分析作者:张博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4期摘要:从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引发的社会轩然大波,可以看出冷冻胚胎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迫在眉睫需要解决。

虽然说此案已锤敲落定,判定夫妻双方父母享有监管和处置冷冻胚胎的权利,但其所引发的冷冻胚胎能否被继承这一法律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关键词:冷冻胚胎;继承;监管;处置一、国内首例有关冷冻胚胎纠纷一案沈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与南京某医院签订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合同,分别取13枚精子和卵子,其中冷冻了四枚受精胚胎。

二人与医院签订了同意书,约定冷冻胚胎保存一年,超过一年,需补交费用,否则不予保存。

2013年2月,夫妻两人开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妻子当场死去,丈夫十几天后也去世,男女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之后,男方父母依《继承法》,主张四枚胚胎是沈某遗留的财产,将同样主张的刘某父母和南京某医院起诉至鼓楼区法院,要求其监管处置胚胎。

一审法院认为,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同时夫妻双方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一审法院驳回了男方父母的诉讼请求,男方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将冷冻胚胎由男方父母和女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二、冷冻胚胎可继承性的相关法律分析冷冻胚胎并不符合《继承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至于第七款,立法者原意中并无冷冻胚胎,对其扩大解释到包括“冷冻胚胎”也并不适宜。

原因就在于,将冷冻胚胎当作“财产”貌似掩盖了其所具有的特殊伦理性和潜在人格性,这与大众的情感需要不相符合。

但反过来说,其实对这个问题,我们要用理性的眼光来看待,不能一味的迎合社会普通大众的需要。

法律是最低的行为底线,对待法律不能感情用事,只要在法理上可以将冷冻胚胎论证为“财产”,这些其它的旁枝末节没有必要过分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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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

这个案例涉及到人体胚胎的产生、保存和使用等方面的问题,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的法律问题及其相关案例。

一、人体胚胎的保护程度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被告人未经受精卵和胚胎的父母或者合法代理人同意,将其胚胎冷冻在冷冻液中长期保存,涉嫌侵犯胚胎产权。

我国《妇女儿童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
止以任何方式买卖、转让、接受赠与、出租、抵押、继承胚胎,禁止将胚胎作为财产进行处理。


这个案例表明,我国对胚胎的保护程度已经有了具体的规定,人体胚胎不得作为商品流通,也不得转让、抵押等。

在日常生活中,若有人侵犯了胚胎产权,就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人体胚胎的生命属性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有一方面涉及到的是人体胚胎的生命属性。

法学界普遍认为,人体胚胎是一种有生命属性的胚胎,虽然它还没有发育成为一个具有“人”的属性,但其生命本质是不容忽视的。

对此,美国旧金山一名女性利用一款冷冻剂将自己的人体胚胎冷冻起来,希望将来可以实现受孕到妊娠并分娩。

但美国国家
卫生研究院在对这件事进行调查后表示,人体胚胎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胚胎,应该承担更高的保护义务,而非被人们用来作为自己渴望的儿女的试管。

因此,从法学角度来看,人体胚胎是具有生命属性的,也应该承担更高的保护义务。

三、人体胚胎在法律上的地位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涉及到的还有人体胚胎在法律上的地位问题。

在我国,《妇女儿童保护法》规定:“未经受精卵和胚胎的母亲或者父母的书面同意,禁止使用、保存或销毁其受精卵或者胚胎。

”从这个角度来看,胚胎是否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地位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某案例中,一对银行夫妇将自己生下的胚胎捐赠给生育困难夫妇,后被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停止这样的捐赠。

法院最终作出了裁决,将权利授予了母亲,并判决他们不能将胚胎捐赠给别人。

由此推断,虽然人体胚胎在法律上尚未获得与人同等的权利地位,但其权利也应得到应有的保护。

对胚胎权利的认识将决定着人们对婴儿的保护意识和对生命的尊重。

综上所述,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不简单。

人体胚胎在法律上的地位、生命属性和保护程度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除了以上三个法律问题外,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还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有人认为,人类生命很宝贵,应该给予最高程度的保护。

而也有人认为,人类利用现代技术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很必要的,同时也应该尊重生命本身的价值。

总之,在法律和伦理上处理这类问题非常重要,人类利用科技为自己制造新的生命和改变自己的生命状态的同时,也必须理性地思考和应对可能涉及到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对于人体冷冻胚胎的研究和应用,在国际上已经存在了几十年的历史,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成熟的技术和治疗手段。

然而,这个领域仍然存在着很多争议和疑问。

基于科技与生命之间的关系,人体冷冻胚胎这个话题本身就充满了伦理、法律等各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人体冷冻胚胎的研究和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人类解决一些生育问题。

对于那些因为不孕症、遗传疾病等原因无法拥有健康孩子的家庭来说,人体冷冻胚胎提供了一种选择。

在医学技术的支持下,他们可以通过冷冻胚胎,获得健康婴儿的机会,从而实现家庭生育愿望,缓解家庭和社会的压力。

此外,人体冷冻胚胎的研究,也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人类生殖系统的工作原理、生命的发展规律等等,从而促进人类健康和科学进步。

另一方面,人体冷冻胚胎的研究和应用也伴随着很多问题和争议。

首先是伦理问题。

冷冻胚胎实质上是一个活体,因此他们是否具有人格、人权等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此外,人体冷冻胚胎对于人工生殖的影响,也需要在伦理上加以评估。

不少人担心,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会让生殖过程过于机械化和工业化,失去了人性和情感的温暖。

除了伦理问题外,人体冷冻胚胎还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

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冷冻胚胎的操作和使用,都需要符合严格的法律标准。

例如,在中国,不孕治疗的一些药物和技术,需要取得国家严格的批准,以确保安全、合理。

此外,对于因为不孕而无法生育的夫妇来说,走上人工生殖之路,也需要符合当地法律规定。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人体冷冻胚胎的保存和申请、监管等方面,也需要制定相关法规和规定,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人体冷冻胚胎这个话题,既有重大的科学研究价值,也带来了很多的伦理、法律等各方面的问题。

我们需要看到其中的利与弊,既要注意科技的推进,又要更加注重人性的关注,恰当地处理好科技与生命之间的关系。

只有在这种综合的考虑之下,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社会生育问题、促进国家发展,也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的福祉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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