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新-(201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649号 精品
(201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64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6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爱仙,女,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文辉,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国平,男,196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明芳,女,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唐爱仙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汇民一民初字第5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唐爱仙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文辉,被上诉人吴国平、周明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唐爱仙系吴国平弟媳,与周明芳系妯娌关系。
2019年7月19日晚上,唐爱仙以吴国平、周明芳家新砌的约50高的围墙超出范围且影响其通行为由,将吴国平和周明芳家的围墙推倒一部分。
同年7月22日6时许,唐爱仙骑电瓶车上班,行至吴国平家门口时,被吴国平拦住,后双方因围墙问题发生争吵并扭打起来。
在扭打过程中,周明芳闻讯参与扭打,后双方被他人规劝而停止。
唐爱仙因扭打受伤。
2019年9月1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华政法医[2019]残鉴字第452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后唐爱仙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配合重新鉴定。
2019年8月17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华东法医[2019]残鉴字第4523-2号补充说明。
唐爱仙仍不服该鉴定结论。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国平、周明芳与唐爱仙应当以妥当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吴国平、周明芳侵害唐爱仙的身体健康,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唐爱仙与吴国平扭打,自身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吴国平和周明芳的责任。
遂判决一、吴国平、周明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唐爱仙医疗费8,10390元、误工费9,59040元、护理费2,4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律师费1,000元计23,89430元的70,即16,72601元;二、驳回唐爱仙的其余诉讼请求。
第三章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
(2)判决的法律依据
凡是有法可依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以及各种专门的民事法律、其他 民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上有明确规定的,都 必须准确地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目前还 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和司法解释,而是根据 政策精神判决的,可写: “据此,判决如 下”,而不要写“依法判决如下”。
明确,就是主文要明确地指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 纷的结论。主文的表述一定要清楚、明确,不能 含糊不清、似是而非、模棱两可。
具体,就主文决定的事项必须是具体的,应具体 到如何履行、何时履行。
完整,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要全部交代清楚,不 要有遗漏、判决结果要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 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完整地加以表述。
功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与其他民事裁判文书的作 柑是一致的,其根本作用在于正确地处理各类民 事权益纠纷,保证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的正确贯 彻执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写作内容和 制作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 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内;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 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 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在叙述事实时,必须实事求是,有根有据,抓住 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要注意保守国 家机密,对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不要描述和泄露。
写明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不仅要具体明确地列 举证据的主要内容,而且要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要运用证据法理论、法律逻辑以及常规情理去分 析证据本身是否属实、来源是否合法,与案件事 实之间有无客观联系,各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哪 些证据应当采信、哪些证据不应当来信;根据证 据规则,在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 析的基础上,阐明有关证据能够证明何种事实, 并对当事人诉辩内容中各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回 答。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用)精选5篇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用)( )__海法执字第____号申请执行人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____(写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________年__月__日经______仲裁委员会作出(______)____字第__号裁决。
由于被执行人______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______于______年__月__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则只写明异议的内容、理由和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写明不予执行的具体理由),______仲裁委员会作出的(______)__字第__号裁决,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______申请强制执行的____仲裁委员会作出的(____)____字第____号裁决,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____元,由申请执行人______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_(院印)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附:本裁定书样式供海事法院受理要求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裁定不予执行时使用。
民事裁定书(不准许撤销执行申请)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________被执行人__________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申请执行人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的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
(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翁立克。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沙海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健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晓伟,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龙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产林。
上诉人翁立克与上诉人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维公司)因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翁立克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沙海涛,上诉人伊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晓伟、李勇,被上诉人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妙春、陈产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翁立克自1995年12月15日伊维公司成立之日起一直担任该公司的总工程师,2005年3月退休。
1995年12月7日的伊维公司章程显示,上柴公司是伊维公司的股东之一,其出资占伊维公司注册资本的90%。
2001年4月17日,上柴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喷油泵挺柱体滚轮锁簧装置”和“矩形截面柱塞弹簧喷油泵”实用新型专利,2002年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上柴公司专利权,专利号为ZL01238898。
X和ZL01238896。
3,专利证书上所列设计人均为翁立克。
2003年9月,上柴公司与伊维公司就包括涉讼专利在内的3项专利权转移问题共同在书面情况说明上签章确认:“由于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是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子公司,其专利申请统一由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出面办理,因此当时专利权人落款为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市场经济意识增强,涉及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上述三项专利应该归属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要求申请办理专利权转移法律手续。
2017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 人民法院报
案例的使用与援引详解
主讲人 张安兵
有案号的案例要写明案号
立邦船舶涂料(上海)有限公司诉青岛隆和船舶管理服务有限 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上海海事法院(2015) 沪海法商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
没有案号的
JP摩根大通银行与海流航运公司船舶抵押权纠纷案,参见 设计师
建筑师 /article/detail/2014/09/id/140923.shtml 。 ……
官方提供的引称
当事人 [年份] AvB [2005] 法院代号 NZSC 案件序号 1
Chirnside v Fay [2006] NZSC 68.
谢谢观赏!
官方提供的引称
A v. B, 2000 SCC 1. Canada(Attorney General) v. TeleZone Inc, 2010 SCC 62.
澳大利亚
A v B [汇编年份] 案例汇编卷数 汇编缩写 案例开始页码 A v B (1992) 175 CLR 1.
官方提供的引称
美国
当事人姓名,案例汇编卷号 汇编缩写名称 案例开始页码(年份) United States v. Jardine, 364 F.3d 1200 (10th Cir. 2004).
United States v. Jardine, 364 F.3d 1200, 1203 (10th Cir. 2004).
官方提供的引称(neutral citat [2001] EWCA Civ 10. 高等法院 A v B [2001] EWHC 10 (Ch). SerVaas Inc v Rafidain Bank [2011] EWCA Civ 1256. Orascom Telecom Holding SAW v Chad [2008] EWHC 1841(Comm)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3.18•【文号】法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3.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进一步规范海事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
现发给你们,望在海事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样式》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样式》运用到海事审判实践中去,实现海事诉讼文书样式统一。
制发《样式》是全面贯彻《海诉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海事审判工作应对“入世”,贯彻世贸组织法制统一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
抓好这项工作,对于统一海事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提升我国法制权威,意义重大。
二、要认真组织海事审判人员,深入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海事诉讼文书规范化。
《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海事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当事人进行海事诉讼的文书样本。
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要集中时间,学习《样式》,及时研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熟练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
《样式》施行后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当符合《样式》要求,并将此作为优秀海事海商裁判文书评选的要件之一。
三、本《样式》仅适用于《海诉法》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海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6月20日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在海事审判工作中应将两个诉讼文书样式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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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许明月诉徐红兵、徐南海、张鑫、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报酬纠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许明月诉徐红兵、徐南海、张鑫、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报酬纠纷许明月诉徐红兵、徐南海、张鑫、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报酬纠纷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广海法初字第4号原告:许明月。
被告:徐红兵。
被告:徐南海。
被告:张鑫。
被告: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01号文荟大厦9楼1座。
原告许明月诉被告徐红兵、徐南海、张鑫、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下称“全强公司”)船员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辜恩臻独任审理,于201X年1月26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于3月12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补充质证。
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庭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X年8月17日,被告雇佣原告在“顺强26”轮担任船长,每月工资23,000元。
9月20日,原告在青岛港离船。
原告在“顺强26”轮工作35天,共发生工资26,833元,但被告只向原告支付5,000元,余下21,833元未付。
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21,8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于201X年3月5日补充请求判令四被告补偿原告一个月工资。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船员适任证书;2、船员服务簿;3、公司船舶一览表;4、史根发身份证、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及其书面证词;5、吕景学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复印件及其书面证词。
被告全强公司辩称:201X年7月17日,四被告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将“顺强26”轮委托被告全强公司管理,管理期间,该轮的产权为被告徐红兵、徐南海、张鑫所有,该轮的经营、核算、债权债务、船员的配备及民事责任也由该三被告自行承担。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涉外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涉外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9•【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涉外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案例1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2日,捷喜货代公司与重庆公路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捷喜货代公司代重庆公路公司办理161台车辆设备的出运事宜,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卸货港为也门荷台达港(HODEIDAH)。
货物运抵目的港顺利交货后,重庆公路公司未能按约向捷喜货代公司支付运输协议下的应付费用。
2015年2月4日,重庆公路公司向捷喜货代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称由于当地局势不稳定,其无法在约定时间内从沙特项目基金收到工程预付款,故而拖欠捷喜货代公司费用,并承诺将于2015年3月2日前付清所有拖欠费用,但此后并未支付。
庭审中,重庆公路公司以目的港所在国也门发生战乱为由,主张援引不可抗力免责。
经查,涉案货物原本将用于重庆公路公司在也门承接的阿姆兰—亚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该项目团队人员在2015年3月的也门撤侨事件中已撤回国内,项目因此搁置。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目的港所在国发生战乱,影响的是公路建设项目,重庆公路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受到波及,但其不能因为无法收到公路建设项目下的合同款项而免除向捷喜货代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
故判决重庆公路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费用。
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解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政治、经济、民族、宗教、法律、文化、地理状况复杂各异。
在“走出去”参与投资、合作、建设过程中,遭遇政局动荡、战乱、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不可预测的情势变更都在所难免,本案即是由此引发纠纷的一个典型事例。
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目的地也门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一,所运送的货物系用于国内企业通过海外竞标承接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TASMAN SEA 海事法院判决书(183号)05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津海法事初字第183号原告天津市海洋局。
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l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河,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国庆,天津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晓艳,天津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INFINITY SHIPPING C0.,LTD.)。
住所地,马耳他瓦莱塔老贝克里街198号(1980LD BAKERY STREET V ALETTA MALTA)。
法定代表人约翰·费兰特·迈杰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佐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文贵,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THE LONDON STEAM-SHIP OWNERS’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
住所地,伦敦丽曼街50号(50 LEMAN STREET LONDON El 8HQ)。
法定代表人英·福格森,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佐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梅,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海洋局诉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和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04年6月14日和23日,召开了两次由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审前会议。
2004年6月24-25 日、8月6日、9月27日、10月21日、11月26日和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方国庆、孔晓艳,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佐明、杨文贵,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委托代理人刘佐明、童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前,本院根据原告和因本次油污事故成诉的其他九个案件所有原告的共同申请,依法扣押了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所属马耳他籍“塔斯曼海”油轮。
2002年12月20日,中国再保险公司代表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为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300万美元的信用担保后,本院依法解除了对“塔斯曼海”油轮的扣押。
民事裁定书
一、概念 二、念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
民事裁定不同于民事判决,它只解决程序问题,不解决实 体问题。而且裁定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 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3款中规定“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以至在审判监 督程序中,均可作出裁定;一个案件可以作出若干个裁定,从 不同的方面解决不同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裁定书比判 决书具有更强的时间性。内容上比判决书要简单。
北京A科技公司称:本公司依法享ZL200430009333.X 号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外观设计名称为“电源质量控 制改善器(节能型)”。现发现被申请人B科技发展 (北京)有限公司在销售与本公司前述外观设计专利 相同的产品(名称为PROTECH节电保护器)。被申 请人的上述行为,已侵犯了本公司的专利权。由于被 申请人销售的侵权产品极易更改 或隐藏,因此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对被申 请人销售的该侵权产品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枞民一初字第00055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 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不违法法律的规定, 对孙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会娟 人民陪审员 方留明 人民陪审员 吴洁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余江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文)发布!快来学学怎么写判决书~
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文)发布!快来学学怎么写判决书~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文)发布!快来学学怎么写判决书~活着的法律2016年7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本次发布的一共568个,其中包括法院用的文书样式463个,当事人所用的文书样式105个,其中亮点众多。
据悉,这两份文件将2016年8月1 日正式施行。
本期推文为大家呈现《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部分。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
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流纠纷案例
案例1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情摘要中威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由陈顺通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初在上海设立,1940年前后歇业。
“顺丰”轮、“新太平”轮(以下简称两轮)的所有权人为陈顺通。
两轮由中威公司经营,船籍港均为上海。
该公司并无其他出资人。
1936年6月16日和10月14日,陈顺通代表中威公司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前身)分别在上海签订两轮的定期租船合同,租期均为12个日历月。
合同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还船地点等。
合同例外事故条款约定,上述轮船不得被要求进入处于禁运状态的港口或正发生敌对行动的港口,不得装运有害物资,不得进行有可能引起统治者或政府没收、扣留或处罚风险的航行,亦不得装运此类货物等。
合同签订后,两轮在上海港分别交付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
1937年8月,两轮在日本大阪和八幡被日本军方扣留,后日本递信省以定期租船契约的形式将两轮委托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营运。
1938年和1944年,两轮分别触礁沉没、被击沉。
陈顺通于1949年8月8日立下遗嘱,将两轮的权益及应收未收之租金应全部归其子陈洽群继承。
1987年12月31日,陈洽群立下遗嘱,由其子陈震、陈春全权代理向日诉讼。
中威公司、陈震、陈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三井),主张两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等合计2916477260.80日元。
(二)裁判结果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是陈洽群设立的中威公司,该公司不是涉案定期租船合同的签订方,也不是两轮的登记所有人,无权主张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
两轮是陈顺通个人所有的财产,陈震、陈春根据遗嘱,行使两轮的索赔权依法有据。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合同义务。
商船三井应当向船舶出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
两轮并未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导致被日本军方扣留,是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违反合同约定所造成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五章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中)
第五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中)考情分析学习本章,要求考生全面了解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理解并掌握民事裁判书中常用的法律文书的概念、功用和写作方法,并能达到结合司法实践,实际会写的要求。
多以选择、简答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注意把握,如:【09、1单选、简答】、【08、10单选、简答】、【07、10单选】、【07、1简答】。
串讲内容第一节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一、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等三部分组成。
(一) 首部1、标题、案号。
标题、案号的写法与刑事判决书的写法基本相同。
只是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应冠以法院的类别,如“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
海事法院的名称亦冠以所在地的名称,如“海口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涉外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还应冠以国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当事人的身份事项。
要写明每个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和第三人。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3、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4、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开庭审理过程。
(二)正文1、事实首先,写明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双方争议的事实和各自的理由。
其次,写明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是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中最为重要的内容。
2、理由和法律依据。
理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公正、合理的评定,是判决的重要依据。
(1)判决的理由。
人民法院根据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针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阐明法院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__)沪海法商初字第299号原告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户部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树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玉林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从蕤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仙霞路339号2楼。
负责人李荣。
委托代理人杨小军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健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西九龙填海区钦州街西润发行政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林晖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琦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书红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夏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北京华夏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北京华夏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原告的诉请缺乏赖以存在的事实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被告华夏货运辩称本案应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被告交付货物没有错误原告无权诉讼;原告亦未提供被告无单放货的证据对其无单放货的诉请不能支持。
华夏货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和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两被告发表了相应的质证意见:2、涉案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原件用以证明涉案货物的价值。
两被告对证据形式无异议但认为商业发票系原告单方制作报关单中的内容也是原告单方申报的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无法证明货物的真实价值。
3、北京华夏出具的包干费发票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北京华夏收取了包干费也是本案承运人。
两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发票抬头人与本案无关有关提单号、船名、航次均与本案不符。
原告解释称有关船名和提单号是涉案货代提单所对应的海运提单内容。
被告华夏货运确认该证据所表明的海运提单内容与涉案货代提单所表明的是同一货物。
被告北京华夏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华夏货运为支持其观点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原告和被告北京华夏发表了相应质证意见:1、华夏货运法定代表人的声明书用以证明本案提单是华夏货运授权杨云以上海华夏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夏)名义签发的。
中国水路货物运输案件司法诉讼现状、特征及启示——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的实证分析
在统计的所有案件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 件数量为 677 件,占比 47. 0%;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案件数量为 617 件,占比 42. 8%;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的案件数量为 138 件,占比 9. 6%;最高人民法院审 理案件数量为 8 件,占比 0. 6%。 在所有审理案件的 中级人民法院中,普通中级人民法院占比 30. 4%, 铁路运输法院占比 1. 1%, 海事法院占 比 68. 5%。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水路货物运输案件主要由基 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由海事法院进行审理的案件 占比为 29. 4%。
图 2 水路货物运输案件量分布
பைடு நூலகம்
86
中国海商法研究
第 32 卷
2004 年全年客运量完成 18 145 万人次,旅客周 转量完成 66. 4 亿人公里;水路货运量完成 17. 94 亿 吨,货物周转量完成 40 411. 8 亿吨公里,其中内河 完成 8. 79 亿吨,沿海水路货运量完成 4. 96 亿吨,远 洋完成 4. 19 亿吨;全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完成 40. 7 亿吨,其中外贸完成 11. 5 亿吨,集装箱吞吐量完成 6 180 万 标 准 箱。[3] 2019 年 水 路 全 年 完 成 客 运 量 2. 73 亿人,旅客周转量 80. 22 亿人公里;完成货运 量 74. 72 亿吨,货物周转量 103 963. 04 亿吨公里, 其中内河运输完成货运量 39. 13 亿吨、货物周转量 16 302. 01 亿吨公里;沿海运输完成货运量 27. 27 亿 吨、货物周转量 33 603. 56 亿吨公里;远洋运输完成 货运量 8. 32 亿吨、 货物周转量 54 057. 47 亿吨公 里。[1] 由此可以看出经过 15 年的发展,中国水路货 物运输市场发展迅速,与之相应,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纠纷也随之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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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张海安(系陈汝英丈夫),1943年12月9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豪杰,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梅英,女,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鸿宝,女,193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梅英,系刘鸿宝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继林,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妹妹,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国梁(系陈妹妹朋友),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陈汝英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刘鸿宝、陈梅英系母、女关系。
陈梅英与陈汝英、陈继林、陈妹妹系兄妹、姐妹关系。
被继承人陈家林与高阿弟于1951年结婚,婚后生育陈汝英。
1955年高阿弟去世,之后陈家林与刘鸿宝再婚,婚后生育陈梅英、陈继林、陈妹妹三人。
刘鸿宝与被继承人陈家林自1961年以后一直分居生活。
坐落浦东新区牟平路384弄39号401室房屋(建筑面积49.09平方米)是陈家林原居住的本市昆明路732弄145号房屋动迁安置分得的公房,安置人员陈家林一人。
201X年9月陈家林购买了牟平路384弄39号401室公房产权,产权登记在陈家林名下。
台风免责抗辩的审查要点——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鸿翔船务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
NAVIGATION航海20Maritime Case Assemble 海事法苑〖提要〗在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台风是较为常见的自然灾害,货损纠纷的责任方往往抗辩台风构成不可抗力而主张免责。
对此应围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条件进行审查,在不同情形下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本案货物绑扎系固的责任归属,应当取决于双方租船合同的特别约定。
涉案期租出租人应承担绑扎系固的合同义务及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被告举证未能证明遭遇台风符合构成不可抗力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构成要件,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情〗原告: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被告:广西鸿翔船务有限公司2018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租船合同,约定原告作为租家,被告作为“鸿翔达1”轮船舶所有人,就“鸿翔达1”轮期租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本租约发生的一切争议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2018年9月15日,“鸿翔达1”轮共装载518个20 ft 重柜,62个40 ft 重柜,从深圳离港,分别运往珠海、泉州、太仓,该航次为租船合同签订后第一个履约航次。
由于台风“山竹”天气,无法在珠海高栏港靠泊,经申请广州内锚地无果后,船舶东行,前往惠州大亚湾锚地抛锚避台。
9月15日15:00左右,在惠州大亚湾7号锚地抛锚。
锚泊期间受台风影响,船舶摇摆剧烈,船舶甲板设备属具、货舱内集装箱及箱内货物受损。
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受原告委托分别在珠海、太仓等地登船现场查勘,并于2020年7月8日出具公估报告。
公估报告评估认为,受损货物包括装载于30多个集装箱内的菜籽油货物、小麦货物、钢模具货物、调味品货物、海天酱油、碳酸钙粉货物等。
货方索赔金额共计人民币1 819 301.32元,经公估师评估后的合理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 654 674.43元。
事故同时造成47个集装箱箱体受损。
随后,原告就相关货物损失分别赔付托运人或收货人,并支付了因处理货损及箱损而产生的额外作业费用。
公司诉讼案件总结报告
公司诉讼案件总结报告(一)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xx年,我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0件,比上年增长40%。
已审结8件,审结率达80。
(二)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立案和执行情况(三)调研工作情况在调研工作方面,今年庭长带头,全体干警人人参与。
很抓了调研工作,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责任到人奖惩分明,大大调动了全庭干警参加调研的积极性。
一年来,全庭干警共撰写发表调研文章为调研2篇、信息篇,宣传4篇。
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积极投身先进性教育活动。
“打铁还得自身硬”,要想园满完成院党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更好地为鄱阳人民服务,首先就要求干警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为此,我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每周固定挤出二、五下午两个半天时间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全年的政治业务学习达次。
除此之外,还要求干警在八小时之外抓紧时间进行业务学习,撰写调研文章。
通过学习使全庭干警在政治业务素质上有个较大的提高。
增强了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加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力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年来,我们通过快办案、办好案,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为我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探索了以行政审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新途径。
在办案中,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护短,不搞“官官相护”。
如今年二月份我院受理的`丰家彬诉县公安局行政事实行为一案,该案系县水上公安分局接到江西省鄱阳湖渔政管理局鄱阳渔政分局移送处理的丰家彬违法销售禁用渔网一案,该案本不属公安受案范围,水上分局却越权办案。
原告丰家彬起诉后,我们在审理中发现这一情况不护短,明确指出了水上分局的违法之处,水上分局当即改正错误并将违规收缴的当事人的财物返还给当事人,取得当事人的谅解,撤回起诉。
公司诉讼案件总结报告【二】201*年,我公司法律事务、授权经营工作在总经理室的直接领导下,紧紧围绕大力发展业务、保持稳健经营的中心工作,全面贯彻实施总公司有关法律事务和授权经营工作的指示精神,开拓创新,主要做了如下工作:一、加强对诉讼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报告(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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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72民初440号原告:阜阳市金锚船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河滨中路(原油脂总厂)天基金湾名庭5#住宅楼78幢104房。
法定代表人:陈怀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亚倩,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翔宇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作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市金锚船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阴市翔宇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海上打捞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9日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顾亚倩,被告委托代理人袁作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8月24日,原告所有的“皖阜工623”船停泊在启东市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阔公司)码头,突遇涨潮,该船侧翻。
2017年8月29日,张亚斌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水上大件起重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被告按照原告要求打捞上述侧翻的“皖阜工623”船,原告向被告先行支付了人民币18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打捞费。
2017年9月3日,被告安排设备到现场打捞,中海阔公司、原告方、被告方均安排了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
被告因操作不当,在第一次的打捞作业中就将船体撕裂出长1米宽50厘米的裂口,原告立即安排焊接工人对上述撕裂部位进行修复。
2017年9月10日,被告入场进行第二次打捞,为避免被告出现第一次的错误,原告另聘请第三方卞忠宏来指挥打捞工作,经多方努力,该船终于被安全的从淤泥中架到水中且未有任何损坏。
此时已是晚上7点多,且下雨,现场码头管理人员以及原、被告协商一致,决定当日暂停该打捞工作,所有人员全部离场,第二天在所有管理人员和指挥人员均在场的情况下再继续作业。
第二天,原告到现场后发现,“皖阜工623”船经被告不当操作已经拦腰折坏,该船全部报废,再无法修复使用。
被告不当操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打捞船只,且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故被告无权向原告收取打捞费用,对于原告先行支付的打捞费,被告应当予以退还。
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48000元;2、被告向原告返还打捞费1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涉案船舶在打捞前已经受损;3、被告的操作并无不当,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形;4、原告认为被告应等到第二天再送滩上岸,此要求明显不合理;5、被告没有违约行为,原告的主要合同目的已经达到;6、原告主张的损失事实及损失金额均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也不属于与被告相关的合理损失。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的质证意见以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1、合同和两份说明,用以证明被告打捞侧翻的“皖阜工623”船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施工,原告委托张亚斌与被告签订合同。
被告对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合同抬头和签字人都是张亚斌,被告是和张亚斌签订的合同,张亚斌是合同的相对方;对于委托方合理的要求应该接受,不合理的要求应该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合同第六条“甲方的要求”应理解为任务方面的要求,但是涉及打捞技术问题特别是安全问题,应以被告的意见为主;第七条确保安全应该是指确保打捞船和现场人员码头安全,并没有保证被打捞船打捞出水后完好无损;第十条要求是甲方义务,因为船舶超大超重产生的后果应该由甲方承担,乙方没有承诺被打捞出水的船舶完好无损;第十二条,双方对船舶打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有预见,要求甲方投保,甲方没有这样做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被告认为《说明》属于证人证言,张亚斌未出庭作证,不符合形式要求。
本院认为,被告对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对合同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证明内容以证据记载为准;两份《说明》的记载内容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其证据效力及证明力予以确认。
2、“皖阜工623”船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用以证明“皖阜工623”船的所有权人是原告,该船经安徽省船舶检验局检验合格。
被告对加盖海事部门核对无误章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没有提交适航证书等手续,不能证明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船舶2008年1月出厂交付使用,至打捞时已经使用近10年,接近报废,不能按完整的船舶价值进行评估。
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证明内容以证据记载为准。
3、“皖阜工623”船舶保养出厂证、湖北海通船业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用以证明2017年7月6日湖北海通船业有限公司对“皖阜工623”船进行了保养,且该船经检验合格。
被告认为记载的船舶所有人为吴银光,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记载相互矛盾,证书也没有船舶整体检验合格的记载。
本院认为,检验报告记载的船舶识别号等数据与涉案船舶一致,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证明内容以证据记载为准。
4、船舶照片,用以证明“皖阜工623”船发生侧翻被告第一次打捞操作不当,导致船体出现撕裂;“皖阜工623”船从淤泥中架到水中船舶没有损坏;被告操作不当导致该船严重损坏全部报废。
被告认为照片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其中船舶被打捞出水的照片可以看出被告使用了4根钢丝绳起吊,尽到了谨慎的义务,船舶稳妥的架在水中,被告打捞没问题,船舶中间吊机已经折断。
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证明内容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5、整改通知书,用以证明2018年7月13日中海阔公司要求原告将涉案船舶撤离,否则中海阔公司将安排撤离涉案船舶,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不得不将涉案船舶拆除。
被告认为因原告延误,涉案船舶在江滩上搁置了9个多月,中海阔公司要求撤离是合理的,但并未要求整体拆除。
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证明内容以证据记载为准。
6、“皖阜工623”船整体拆除安全工作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书、咨询费发票,用以证明根据启东港务局的要求,船只拆除必须提交工作方案,原告找专业的机构出具该安全工作方案,并产生了20000元的咨询服务费,该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拆除方案没有看到第三方咨询公司的署名和盖章,形式上真实性不确认,该拆除方案是原告已经确定拆除后提交的咨询意见,并不是对船舶修复可行性的认定方案,不能作为船舶应该拆除的依据;原告提出的拆除方案所出具公司营业范围没有对船舶的损害状态及修复可行性进行鉴定的能力,因此该方案不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方案中关于船舶事故的表述与事实不符;评审专家的身份不详,专家评审意见书不具有证明能力;原告单方面决定拆除涉案船舶,导致证据湮灭,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咨询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不能确定。
本院对工作方案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是根据启东港务局或安监局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船只拆除必须提交工作方案,所以才找专业的机构出具的该方案,故对其证明内容不予确认。
7、谈话笔录,用以证明原告找第三方打捞人员卞忠宏证明被告擅自打捞的行为和打捞方法的错误导致船只倾斜,船体报废。
被告认为证人没有出庭,谈话笔录没有证明力;谈话人和被谈话人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笔录中有矛盾之处,且时间上和证据照片不符,也不合常理。
本院认为,谈话笔录系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询,不符合证据要件,对证据效力及证明力不予确认。
8、废船拆解销售协议、工程发包安全管理协议,用以证明原告安排樊红泳委托南通伙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伙林公司)拆解“皖阜工623”船,拆解后的废钢、船上附属机械、发动机等一并变卖给伙林公司。
被告认为协议都不是原件,合同甲方并非原告,也没有说是代理原告签署合同,关联性不认可;协议是两个案外人签订的,被告没有参与缔约过程,对船舶拆解后的零部件价格不能确定;拆解是原告单方面的决定,拆解所得作为废钢处理是草率的。
本院认为,两份协议均没有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原件,且两份协议中的甲方樊红泳的身份不明,故对其证据效力及证明力不予确认。
9、过磅单,用以证明“皖阜工623”船共拆解废铁144.78吨,根据单价每吨1300元,总额应当是188214元,但扣除工程垃圾清运、现场清理等费用,伙林公司实际现金给付原告172000元。
被告认为,整体拆除的必要性未经权威机构认定或被告确定;被告未参与拆解及过磅过程,对拆解后所得钢材的重量真实性不能确定,且过磅单中未见电机的记载;垃圾清运费没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船舶拆解后所得钢材的总量,电机的重量也没有体现在过磅单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垃圾清运费,故对其证据效力及证明力不予确认。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的质证意见以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1、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3份,(2016)皖1623执860-862,用以证明原告被法院认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两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张亚斌签约时向被告披露其代理原告签约,被告就不会与其签订本合同。
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相关信息可以在网上查询,而且被告签合同时并未提出任何要求。
本院认为,该执行决定书与本案争议并无直接关联,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2、银行转账凭证,用以证明被告收到的两笔首期合同款均由张亚斌支付,说明张亚斌是被告的交易对象,张亚斌2017年9月6日仍向被告付款70000元,表明被告第一次打捞无过错。
原告认为张亚斌代原告向被告支付180000元打捞款是事实,9月3日被告第一次打捞将船体撕裂出裂口也是事实,原告付款给被告是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本院对银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付款人并不一定就是交易对象,原告和张亚斌均已出具说明表明张亚斌是代表原告与被告签约,另外,被告在庭审中也确认了在第一次打捞中确实发生了船体撕裂的情况,故对其证明内容不予确认。
3、上海海事法院调查令,用以证明由于船东没有依法报案,致使本案缺乏原始的沉船事故报告材料和权威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船东没有履行法定的报告义务,本案船舶的沉没经过、原因、打捞前的损失情况不明,应该由船东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认为发生事故后是否报案并不影响被告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单凭调查令无法证明船东是否报案,如果被告认为涉案船舶的沉没经过、原因、打捞前的损失情况与打捞行为密切相关,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原告提出,故对其证明内容不予确认。
本院决定并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就“皖阜工623”船在打捞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原因及损失金额问题委托上海海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评估鉴定,上海海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
原告对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但认为残值应该以原告实际处理价格为准。
被告对关于船舶损失原因的鉴定意见认为:1、鉴定实施程序不合法;2、对船舶损失原因的鉴定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有违常理,且自相矛盾;3、鉴定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