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朱某甲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朱某甲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案由】民事—>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字号】(201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7号【审理法官】孙辰旻,张雯,周燡【文书性质】判决书【审结日期】2014.10.20【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终审【代理律师/律所】唐小燕,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兆良,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民事权责情节】追认,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人证言,反证,自认,质证,撤诉,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案例,二审改判案例【全文】【法宝引证码】CLI.C.3558647朱某甲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甲。
委托代理人唐小燕,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兆良,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上诉人朱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小燕,华安保险委托代理人李兆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7月29日,朱某甲所有的”鸣某某”轮在辽宁绥中港装载约5,000吨海沙,同年7月30日凌晨该轮开航前往河北黄骅港,由于海面风浪逐渐增大,该轮在山海关船厂附近水域抛锚避风。
同日,朱某甲通过电话联系沙某某,委托其对”鸣某某”轮办理投保手续。
沙某某遂与华安保险业务员季某联系投保事宜,并邮寄了”鸣某某”轮的船舶资料等投保材料。
黄某、黄某1等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黄某1等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76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伊红周喆谢亚琳【审理法官】李伊红周喆谢亚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慧然;黄军;陈婷婷;李婧米【当事人】黄慧然黄军陈婷婷李婧米【当事人-个人】黄慧然黄军陈婷婷李婧米【代理律师/律所】姜玲龄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玲龄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玲龄朱旗元应朝阳【代理律所】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慧然;黄军;陈婷婷【被告】李婧米【本院观点】依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高度盖然性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
本案系李某与黄某两名未成年人在玩耍时,李某跌地受伤引起的纠纷。
李某受伤是否因黄某导致,以及黄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系本案的争议焦点。
首先,由于事发时双方监护人均不在现场,仅有李某的外公在一旁看护,且李某跌倒时在监控画面之外,故李某受伤原因没有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应对双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
其次,根据事发前后的监控录像内容,双方监护人在事发后就系争事故的交流与陈述,结合李某外公就事发当场情况在派出所及法庭的陈述,以及黄某本人就案外人否某的事实明确予以否某等,以上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各方对李某受伤经过的陈述能互相印证,故李某受伤系由黄某导致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公司诉讼案件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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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案件总结报告【一】一、基本情况(一)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xx年,我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0件,比上年增长40%。
已审结8件,审结率达80。
(二)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立案和执行情况(三)调研工作情况在调研工作方面,今年庭长带头,全体干警人人参与。
很抓了调研工作,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责任到人奖惩分明,大大调动了全庭干警参加调研的积极性。
一年来,全庭干警共撰写发表调研文章为调研2篇、信息2.5篇,宣传4篇。
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积极投身先进性教育活动。
“打铁还得自身硬”,要想园满完成院党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更好地为鄱阳人民服务,首先就要求干警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为此,我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每周固定挤出二、五下午两个半天时间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全年的政治业务学习达次。
除此之外,还要求干警在八小时之外抓紧时间进行业务学习,撰写调研文章。
通过学习使全庭干警在政治业务素质上有个较大的提高。
增强了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加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力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年来,我们通过快办案、办好案,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为我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探索了以行政审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新途径。
在办案中,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护短,不搞“官官相护”。
如今年二月份我院受理的`丰家彬诉县公安局行政事实行为一案,该案系县水上公安分局接到江西省鄱阳湖渔政管理局鄱阳渔政分局移送处理的丰家彬违法销售禁用渔网一案,该案本不属公安受案范围,水上分局却越权办案。
最新-(2019)沪海法商初字第446号 精品
(2019)沪海法商初字第4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海法商初字第446号原告大连利丰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440号赛维利大厦27-1号。
法定代表人宋红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鹏南,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铁军,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扬子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935号。
法定代表人张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庆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祝昌南,该公司航运部经理。
原告大连利丰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国扬子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一案,于2019年3月16日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大连海事法院于次日立案受理。
5月11日,大连海事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7月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任铁军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庆泉、祝昌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5月22日,原告作为出租人与被告作为承租人分别就原告所有的利丰东海轮和利丰南海轮订立定期租船合同,两份租约于2019年11月均已履行完毕。
但被告拖欠原告上述两艘船舶租金共计人民币481,38030元至今未付。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等损失人民币481,38030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自2019年2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未按定期租船合同中停租与扣租约定扣除2019年11月8日—11月10日在日照港停租期间的租金和油耗;利丰东海轮产生的三笔拖轮费用应当从租金中予以扣除;原告诉状上燃油的计算有误。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1、利丰东海轮和利丰南海轮定期租船合同,用以证明2019年5月22日原、被告就两涉案船舶订立定期租船合同,租期均为6个月+6个月,租金均为每月人民币1,700,000元;2、租船补充协议,用以证明2019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将两涉案船舶的租金调整为每月人民币1,480,000元;3、索赔函,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11月份的租金共计人民币481,38030元;4、原告出具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良玖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玖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良玖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用以证明原告已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被告所有的盛泰轮并支付了财产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元。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用)精选5篇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用)( )__海法执字第____号申请执行人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____(写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________年__月__日经______仲裁委员会作出(______)____字第__号裁决。
由于被执行人______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______于______年__月__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则只写明异议的内容、理由和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写明不予执行的具体理由),______仲裁委员会作出的(______)__字第__号裁决,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______申请强制执行的____仲裁委员会作出的(____)____字第____号裁决,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____元,由申请执行人______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_(院印)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附:本裁定书样式供海事法院受理要求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裁定不予执行时使用。
民事裁定书(不准许撤销执行申请)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________被执行人__________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申请执行人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的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
案例的使用与援引详解
主讲人 张安兵
有案号的案例要写明案号
立邦船舶涂料(上海)有限公司诉青岛隆和船舶管理服务有限 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上海海事法院(2015) 沪海法商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
没有案号的
JP摩根大通银行与海流航运公司船舶抵押权纠纷案,参见 设计师
建筑师 /article/detail/2014/09/id/140923.shtml 。 ……
官方提供的引称
当事人 [年份] AvB [2005] 法院代号 NZSC 案件序号 1
Chirnside v Fay [2006] NZSC 68.
谢谢观赏!
官方提供的引称
A v. B, 2000 SCC 1. Canada(Attorney General) v. TeleZone Inc, 2010 SCC 62.
澳大利亚
A v B [汇编年份] 案例汇编卷数 汇编缩写 案例开始页码 A v B (1992) 175 CLR 1.
官方提供的引称
美国
当事人姓名,案例汇编卷号 汇编缩写名称 案例开始页码(年份) United States v. Jardine, 364 F.3d 1200 (10th Cir. 2004).
United States v. Jardine, 364 F.3d 1200, 1203 (10th Cir. 2004).
官方提供的引称(neutral citat [2001] EWCA Civ 10. 高等法院 A v B [2001] EWHC 10 (Ch). SerVaas Inc v Rafidain Bank [2011] EWCA Civ 1256. Orascom Telecom Holding SAW v Chad [2008] EWHC 1841(Comm)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民终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达运通有限公司(ALL-THE-WAY EXPRESS LIMITED)。
法定代表人:李佳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刚,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志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鸿,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雁,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鸿,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雁,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达运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明海运)、原审被告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阳货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6)沪72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三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刚,阳明海运、凯阳货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鸿、王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达公司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否则不管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违约方均应对其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三达公司要求阳明海运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有据。
且一审法院对赔偿金额的认定错误,三达公司要求按照案涉货价进行赔偿亦符合法律规定。
即便不按货价进行赔偿,也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二、巴西法院作出的裁定在性质上相当于我国的海事强制令,它仅仅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最终的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阳明海运对于货物最终按当地法院裁定并无过错的认定有误;三、一审法院在程序上未给予三达公司足够的时间进行质证、仓促裁判,剥夺了其相关诉讼权利。
海关查验期间的货损责任认定——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丹马运输股份有限公司(DAN
Maritime Case Assemble海事法苑海关查验期间的货损责任认定——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丹马运输股份有限公司(DANMAR LINES LIMITE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提要〗海关查验期间发生货损属于承运人责任期间。
但在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负责搬移、开拆和重封查验货物的情况下,在此期间遭遇雨淋湿损,不属于承运人及其代理人过失,承运人可予免责。
〖案情〗原告: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苏黎世保险)被告:丹马运输股份有限公司(DANMAR LINES LIMITED)(以下简称丹马公司)2019年3月,案外人曼胡摩尔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胡公司)委托丹马公司运输一个40 ft集装箱由德国艾希巴赫至中国上海。
丹马公司为此签发清洁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曼胡公司,收货人为曼胡摩尔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胡上海公司),货物描述为65箱车用滤芯,运输方式及条件为整箱货门至场(DOOR/CY),运费到付。
该集装箱货物于2019年4月5日运抵并卸载于上海洋山港三期码头堆场,4月8日转栈至芦潮港辅助区。
4月9日,涉案集装箱货物在芦潮港辅助区进行全部掏箱接受海关查验,曼胡上海公司的进口报关代理上海远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聘公司)派员在现场协助查验。
因场地条件限制案涉货物系露天查验,查验完毕准备重新装箱时突降暴雨,现场工作人员迅速拿雨布遮盖,但由于风雨过大,部分货物被雨淋湿。
4月12日,案涉货物转栈换单后提离芦潮港辅助区至收货人曼胡上海公司指定仓库。
事后,根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估公司)对案涉货物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理赔货损金额为人民币135 575.04元。
苏黎世保险作为货物保险人依照保单向被保险人曼胡上海公司进行了赔付。
苏黎世保险诉称,涉案货物系在丹马公司运输途中受损,丹马公司作为承运人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丹马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相关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3.18•【文号】法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3.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进一步规范海事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
现发给你们,望在海事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样式》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样式》运用到海事审判实践中去,实现海事诉讼文书样式统一。
制发《样式》是全面贯彻《海诉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海事审判工作应对“入世”,贯彻世贸组织法制统一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
抓好这项工作,对于统一海事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提升我国法制权威,意义重大。
二、要认真组织海事审判人员,深入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海事诉讼文书规范化。
《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海事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当事人进行海事诉讼的文书样本。
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要集中时间,学习《样式》,及时研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熟练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
《样式》施行后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当符合《样式》要求,并将此作为优秀海事海商裁判文书评选的要件之一。
三、本《样式》仅适用于《海诉法》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海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6月20日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在海事审判工作中应将两个诉讼文书样式结合使用。
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起诉乙方上海海事法院民事案件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案件基本情况1.1 甲方因与乙方发生合同纠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编号为__________。
1.2 乙方对甲方的起诉事项予以确认,并表示愿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第二条调解协议2.1 乙方同意在调解书中确认甲方的诉讼请求,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额、违约金、赔偿方式等。
2.2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支付完毕。
2.3 乙方支付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互不追究。
第三条保证与承诺3.1 乙方保证本协议的履行,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乙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赔偿金后,不再就本案向乙方提出任何诉讼请求。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2 甲乙双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条款6.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代表(签名):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附件:1. 甲方起诉状及证据材料2. 乙方答辩状及证据材料3. 上海海事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4. 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一、附件列表:1. 甲方起诉状及证据材料2. 乙方答辩状及证据材料3. 上海海事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4. 本案相关法律法规5. 本协议一式两份二、违约行为及认定:1. 乙方未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期限支付赔偿金,构成违约行为。
民事裁定书
一、概念 二、念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
民事裁定不同于民事判决,它只解决程序问题,不解决实 体问题。而且裁定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 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3款中规定“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以至在审判监 督程序中,均可作出裁定;一个案件可以作出若干个裁定,从 不同的方面解决不同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裁定书比判 决书具有更强的时间性。内容上比判决书要简单。
北京A科技公司称:本公司依法享ZL200430009333.X 号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外观设计名称为“电源质量控 制改善器(节能型)”。现发现被申请人B科技发展 (北京)有限公司在销售与本公司前述外观设计专利 相同的产品(名称为PROTECH节电保护器)。被申 请人的上述行为,已侵犯了本公司的专利权。由于被 申请人销售的侵权产品极易更改 或隐藏,因此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对被申 请人销售的该侵权产品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枞民一初字第00055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 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不违法法律的规定, 对孙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会娟 人民陪审员 方留明 人民陪审员 吴洁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余江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货运代理转委托中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以《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之反思
第31卷第4期2020年12月Vol.31No.4Dec.2020中国海商法研究Chines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夏敏•货运代理转委托中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以《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之反思[J].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31(4):23-30货运代理转委托中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以《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之反思夏敏(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摘要:在货运代理转委托中,现行法未对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问题予以规定。
不少司法裁判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在货主一货代1—货代2—承运人的层层委托关系中,将货主一货代一承运人的间接代理关系纳入货运代理转委托中的讨论十分必要。
应分别在货主一货代1—货代2和货主一货代一承运人两种法律关系中对这两条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货运代理;转委托;间接代理;合同相对性;直接请求权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28X(2020)04-0023-08Claims between principal and third party in sub-mandate of freight forwarding—a critical analysis on taking articles925and926of the Civil Code as legal basisXIA Min(School of Law,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100084,China)Abstract:In sub-mandate of freight forwarding,our law says nothing about the question of claims between principal and third party.It is not uncommon for judges to apply articles402and403of the Cantact Law(articles925and926of the Civil Code)in freight forwarding to break the principle of privity of contract.In legal relationships of entrustment and re-en-trustment among owner of cargo,freight forwarder1,freight forwarder2and carrier,it is rather necessary to adopt the indirect agency relationship among owner of cargo,freight forwarder and carrier into the discussion of sub-mandate of freight forwarding.A critical analysi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se two articles should be developed in the following two legal relationships.Firstly,in relationship among owner of cargo,freight forwarder1and freight forwarder2.Secondly,in relationship a-mong owner of cargo,freight forwarder and carrier.Key words:freight forwarding;sub-mandate;indirect agency;privity of contract;direct action货运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货运代理人代为处理订舱等安排货物运输、仓储、保管、报关、商检、保险等事务,并向其支付报酬的合同。
物流纠纷案例
案例1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情摘要中威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由陈顺通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初在上海设立,1940年前后歇业。
“顺丰”轮、“新太平”轮(以下简称两轮)的所有权人为陈顺通。
两轮由中威公司经营,船籍港均为上海。
该公司并无其他出资人。
1936年6月16日和10月14日,陈顺通代表中威公司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前身)分别在上海签订两轮的定期租船合同,租期均为12个日历月。
合同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还船地点等。
合同例外事故条款约定,上述轮船不得被要求进入处于禁运状态的港口或正发生敌对行动的港口,不得装运有害物资,不得进行有可能引起统治者或政府没收、扣留或处罚风险的航行,亦不得装运此类货物等。
合同签订后,两轮在上海港分别交付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
1937年8月,两轮在日本大阪和八幡被日本军方扣留,后日本递信省以定期租船契约的形式将两轮委托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营运。
1938年和1944年,两轮分别触礁沉没、被击沉。
陈顺通于1949年8月8日立下遗嘱,将两轮的权益及应收未收之租金应全部归其子陈洽群继承。
1987年12月31日,陈洽群立下遗嘱,由其子陈震、陈春全权代理向日诉讼。
中威公司、陈震、陈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三井),主张两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等合计2916477260.80日元。
(二)裁判结果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是陈洽群设立的中威公司,该公司不是涉案定期租船合同的签订方,也不是两轮的登记所有人,无权主张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
两轮是陈顺通个人所有的财产,陈震、陈春根据遗嘱,行使两轮的索赔权依法有据。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合同义务。
商船三井应当向船舶出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
两轮并未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导致被日本军方扣留,是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违反合同约定所造成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__)沪海法商初字第299号原告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户部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树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玉林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从蕤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仙霞路339号2楼。
负责人李荣。
委托代理人杨小军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健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西九龙填海区钦州街西润发行政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林晖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琦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书红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夏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北京华夏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北京华夏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原告的诉请缺乏赖以存在的事实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被告华夏货运辩称本案应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被告交付货物没有错误原告无权诉讼;原告亦未提供被告无单放货的证据对其无单放货的诉请不能支持。
华夏货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和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两被告发表了相应的质证意见:2、涉案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原件用以证明涉案货物的价值。
两被告对证据形式无异议但认为商业发票系原告单方制作报关单中的内容也是原告单方申报的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无法证明货物的真实价值。
3、北京华夏出具的包干费发票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北京华夏收取了包干费也是本案承运人。
两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发票抬头人与本案无关有关提单号、船名、航次均与本案不符。
原告解释称有关船名和提单号是涉案货代提单所对应的海运提单内容。
被告华夏货运确认该证据所表明的海运提单内容与涉案货代提单所表明的是同一货物。
被告北京华夏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华夏货运为支持其观点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原告和被告北京华夏发表了相应质证意见:1、华夏货运法定代表人的声明书用以证明本案提单是华夏货运授权杨云以上海华夏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夏)名义签发的。
2024版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本合同目录一览1. 判决书的定义与范围1.1 判决书的含义1.2 判决书的内容1.3 判决书的格式与结构2. 判决书的制作与签发2.1 制作判决书的主体2.2 制作判决书的时间与地点2.3 判决书的签发与送达3. 判决书的效力与执行3.1 判决书的法律效力3.2 判决书的执行程序3.3 判决书执行的监督与协调4. 判决书的变更与撤销4.1 判决书变更的条件与程序4.2 判决书撤销的条件与程序4.3 判决书变更与撤销的生效时间5. 判决书的更正与补正5.1 判决书更正的条件与程序5.2 判决书补正的条件与程序5.3 判决书更正与补正的生效时间6. 判决书的查阅与复制6.1 判决书查阅的条件与程序6.2 判决书复制的条件与程序6.3 判决书查阅与复制的费用与责任7. 判决书的保管与销毁7.1 判决书保管的责任与程序7.2 判决书销毁的条件与程序7.3 判决书保管与销毁的记录与证明8. 判决书的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8.1 判决书信息公开的范围与程序8.2 判决书隐私保护的原则与措施8.3 判决书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例外情况9. 判决书的法律适用与解释9.1 判决书适用的法律9.2 判决书的解释主体与程序9.3 判决书解释的生效时间与效力10. 判决书涉及的当事人权益保护10.1 判决书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10.2 判决书涉及的当事人权益保护措施10.3 判决书权益保护的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11. 判决书涉及的证据与证明11.1 判决书中证据的种类与要求11.2 判决书证据的收集与提交11.3 判决书证据的审核与认定12. 判决书的上诉与再审12.1 判决书上诉的条件与程序12.2 判决书再审的条件与程序12.3 判决书上诉与再审的结果与效力13. 判决书的翻译与送达13.1 判决书翻译的条件与程序13.2 判决书送达的条件与程序13.3 判决书翻译与送达的效力与责任14. 判决书的费用与承担14.1 判决书费用的种类与标准14.2 判决书费用的承担主体与方式14.3 判决书费用的支付与退还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判决书的定义与范围1.1 判决书的含义本合同所指的判决书,是指上海海事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法务工作总结(通用16篇)
法务工作总结(通用16篇)法务篇1我于20_年通过招聘进入__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法务专员一职,至今已有_个月的时间,我十分热爱这份工作,十分珍惜本职岗位,时刻提醒自己站在公司的角度考虑问题,维护公司利益。
自入职以来,我认真工作,积极学习,取得了一些收获,也发现了自己的一些不足,现将这段时间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取得的主要收获:一、适应工作环境,在实际工作中实现了角色转换。
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岗位到_公司的法务专员一职,经历了一次律师执业的转折,也面临着思维方式、工作方法等各方面的挑战。
根据公司的需要,我不但重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而且根据工作中的实际需要及时学习了《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三亚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等海南省和三亚市具体的法律政策规定等。
这些知识为自己从事公司法务专员这一岗位提供了思想准备和业务准备。
二、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审核和起草合同是我的主要工作,根据公司的业务特点,工作中需要审核的主要是委托合同。
因为合作方由成控部按照公司要求的资质条件寻找的,所以审查合同时,签约主体不需要我再做详细的调查,合同内容是我审核的重点。
我主动与经办部门沟通,了解签约背景和双方的签约地位,以及公司通过这项委托合同想要达到的目的,然后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例如:委托内容、交付成果的标准和时间、委托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方式等这些基本条款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尤其是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将可能发生的一切违约行为全部包括在内,是否明确了承担违约责任的数额或计算方式,通过对这些条款详细的约定,达到有效避免风险,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的目的。
最新-(2019)沪海法商初字第499号 精品
(2019)沪海法商初字第499号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海法商初字第499号原告丁胜东,男。
委托代理人张振候,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颖,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华船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水佑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青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中浩,该公司人事部经理。
原委托代理人张新颖,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胜东为与被告上海虹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峰公司、上海航华船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华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丁胜东、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振侯,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新颖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8月27日,本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9年11月13日,本案继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丁胜东,被告虹峰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新颖,被告航华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青康、黄中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3月1日,原告与虹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该公司派往航华公司从事船员工作,航华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岗位聘用协议。
2019年及2019年,原告与两被告又续订了劳动合同及岗位聘用协议。
两被告自2019年3月至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等费用。
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自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基本工资人民币61,800元,2019年和2019年的年休假费人民币5,000元,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的工资、津贴、奖金等共计6,588美元。
2019年7月17日至9月30日的高温费人民币600元,自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3月29日的夜班费355美元、加班费2,672美元,以及上述金额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7,400元及9,615美元。
曾学军、成都普什医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学军、成都普什医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94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荣文童庆勇谢剑【审理法官】张荣文童庆勇谢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学军;成都普什医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当事人】曾学军成都普什医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曾学军【当事人-公司】成都普什医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牟帅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黄拥军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郑显华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易娜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牟帅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黄拥军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郑显华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易娜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牟帅黄拥军郑显华易娜【代理律所】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曾学军【被告】成都普什医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普什公司是否应向曾学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即便曾学军主张的上述该事实真实存在,上述普什公司管理人员的表态也仅能得出普什公司与曾学军就未来劳动报酬进行了协商,如劳动者对劳动报酬有意见可以自行离职,不能得出普什公司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与采信的证据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普什公司是否应向曾学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对争议焦点,本院论述如下:本案中,曾学军主张其与普什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就克扣工资一事进行沟通,普什公司明确告知克扣工资以后还会继续,不愿意的可以离开公司去找其他工作。
2024版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版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为确保双方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运输1.1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时间,为乙方运输货物。
1.2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甲方,并按照约定支付运费。
1.3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路线,安全、及时地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
第二条货物规格及数量2.1 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详见本合同附件。
乙方应在交付货物时,向甲方提供与货物相符的详细资料。
2.2 乙方应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负责,确保货物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运输要求。
第三条运费及支付方式3.1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运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3.2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运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3.3 甲方提供运输服务后,应向乙方出具正规发票。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运费的10%。
4.2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路线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运费的10%。
4.3 双方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条款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
缆绳,船员的纽带
缆绳,船员的纽带文 / 专栏作家 童孟侯 挽缆绳和撇缆绳贪图新奇,四处张望。
带缆水手根据水手长的安排分成船艏舷灯夜话助大船把带缆的绳索递到码头上去。
各种绳结的工艺品当这2种助力都不具备时,系泊就要靠水手撇缆了。
撇缆是技术活儿,船员技术比武就有撇缆这一项(先进的船舶已经装有撇缆机了,自动把缆绳撇出去)。
撇缆的绳子是一种专门的缆绳,长30~50 m,它的一端是一个眼环,另一端则是撇缆头了。
撇缆头多用硬橡皮做,也有用缆绳编制,或者用帆布袋装满细砂做的……但是它必须有一定的重量,不能轻飘飘的,拽不动绳子;同时,它最好是圆球体(又短又粗的棒型撇缆头也有)。
船上的水手把缆绳撇出去,码头上的带缆人接到撇缆头时,船上就会把撇缆的另一头绑到缆绳的“琵琶头”上,让岸上的人拉过去,然后把缆绳套在码头的桩头上。
撇缆绳就是一个“引子”。
这当口,船上水手就可以开启缆车,收紧缆绳,把缆绳绞上船来。
当缆绳绷紧了,即是货船靠岸成功之时。
可有的时候,绞车不停工作,呜呜作响,却不见缆绳被绞进来,船和岸就是靠近不了,这当口,水手必须十分警惕了,也许是危急时刻,也许是“死亡陷阱”!我在船上当水手时,就见证过这种紧急情况:400 HP 的拖船拉着缆绳突然向江口方向疾驶,我船来不及反应,也来不及指挥拖船停车。
此刻,缆绳的两端像拔河那样,互不相让,死死僵持,缆绳发出了“哽—哽—哽”的声响,这声响非常恐怖,这声音就是最后警告!随即,缆绳“啪”的一下绷断,一截断了的缆绳回过头击中正在挽缆绳的新水手小许,他的左肩衣服被击破,血流如注,人倒在甲板上。
我们班的跟船人员竺少华老师赶紧扶住小许,船医也从楼上冲下来,简单包扎后,请求船长立刻把小许送到医院去。
甲板上慌乱起来,缆绳断了,船和船分开了,必须先带好两船之间的缆绳,才能让拖船把小许送到医院去。
张大副的脸胀得通红,他喃喃自语:“跟你们讲过多少遍了,挽缆绳时,身体一定不要和缆绳成为一条直线,要避开,否则缆绳绷断时,肯定会打中你的身体!现在看见了吧?我讲的你们不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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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72民初2370号 原告:黄永建,男,汉族,1956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代理人:徐丙军,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商广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西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顾元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XXX号综合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卢宗俊,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季如,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黄永建为与被告连云港商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广物流)、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物流)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发出补齐立案材料通知书,并于8月2日收齐立案材料后于当日立案。
该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4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黄永建委托代理人徐丙军律师,被告商广物流法定代表人顾元花、被告中谷物流委托代理人季如均到庭参加了证据交换及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永建诉称:2016年6月23日,其与被告商广物流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协议,委托被告商广物流承运50.85吨玉米,由营口运至厦门。
被告商广物流经原告同意又转委托了被告中谷物流实际承运。
但原告实际收到38.75吨玉米,短缺了12.10吨。
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两被告拒绝赔偿。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25410元(以下币种相同);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商广物流辩称:一、其作为原告的货运代理,提供代理服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中谷物流作为实际承运人,货物在实际承运过程中遭受损失,应由实际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谷物流辩称:一、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二、其承运的责任期间为CY-CY(集装箱堆场至堆场),涉案货损不在其责任期间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三、原告未证明确实发生少货也未证明货物实际价值;四、即使发生货损货差,也是由于托运人装箱过失引起,被告中谷物流不应承担责任。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永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商广物流及被告中谷物流的质证意见以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 1、案外人沈阳东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原告向东泰公司购买50.85吨玉米,且分别由箱号为CLHUXXXXXXX及ZGXUXXXXXXX集装箱装运的事实。
被告商广物流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被告中谷物流认为该证明是东泰公司事后单方出具,没有买卖合同及发票予以佐证,在证明内容上写了两个集装箱的箱号,但原告主张是三个集装箱,前后矛盾,故对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原件,且相关集装箱号及货物重量与被告中谷物流盖章的集装箱货物运单(原告提交的证据3)和提柜时间查询表(被告中谷物流提交的证据)可相互印证,对其证据效力及证明力予以确认。
2、购销合同,用以证明原告与案外人固镇县新马桥粮油收储库签订了玉米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每吨2100元。
被告商广物流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被告中谷物流对证据的表面真实性及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购销合同是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签订的,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购销合同的原件证明当时玉米的价格,在被告中谷物流未提出反证证明该价格不符合当时市场价的情形下,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据效力及证明力予以确认; 3、被告中谷物流集装箱货物运单两份,用以证明原告货物由被告商广物流作为托运人委托被告中谷物流实际承运涉案货物,并在上海发生爆箱(即集装箱箱内局部压力大冲击箱门导致箱门打开,集装箱箱内货物散落的情形)后重新装箱发货的事实。
被告商广物流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被告中谷物流对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该运单责任条款是CY-CY,每个集装箱货重27.30吨,在中谷物流责任期间货物已完好交付。
至于陆路运输区段由被告商广物流委托运输,发生少货的情况被告中谷物流并不知情,也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原件,被告中谷物流在该运单上盖章确认,本院对其证据效力及证明力予以确认。
4、厦门欣龙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公司)出具的货物签收单及相应过磅单,以证明原告实际收货为38.75吨,短少12.10吨。
被告商广物流对其证据三性无异议,并补充说明是由其委托欣龙公司将货物从目的港通过陆上运输送货给原告,并对缺货吨数无异议。
被告中谷物流对货物签收单无异议,可证明都是正常签收,集装箱外观良好,货物交付时完好无损;对过磅单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1)海通码头过磅单字迹模糊,而盖有欣龙公司的过磅单是单方出具,不具有真实性;(2)其中一张过磅单无法识别记载内容并且标注有涂改,无真实性,而厦门凤山称重计量站称重检测报告无箱号亦无计量站盖章,仅有欣龙公司的单方盖章,不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3)厦门同安柑岭地磅的过磅单仅是复印件,未记载箱号,无盖章,不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院认为,对被告中谷物流提出的(1)和(2)的异议,原告提供了海通码头的两份过磅单原件,虽然字迹不清,但有其他过磅单及厦门凤山称重计量站称重检测报告予以补强,与欣龙公司签收单上的箱号或运输车牌号相吻合,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对被告中谷物流提出的(3)的异议,该过磅单与欣龙公司签收单上的运输车牌号相吻合,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5、上海海事法院补齐通知书,以证明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商广物流及被告中谷物流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及证明力予以确认。
被告商广物流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黄永建及被告中谷物流的质证意见以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 1、律师函和明细说明,均发给被告中谷物流的林总,用以证明就涉案货物损失向被告中谷物流提出索赔。
原告黄永建对该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被告中谷物流对该律师函和明细说明的表面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是被告商广物流单方出具,也无法核实是否发给被告中谷物流的林总。
本院认为,该律师函和明细说明是被告商广物流法定代表人顾元花与被告中谷物流林总在聊天记录中所发,均显示“成功接收离线文件”,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及证明力予以确认。
2、与被告中谷物流营口订舱操作的QQ聊天记录,以证明发生爆箱后与营口的操作进行沟通,与被告中谷物流协调解决问题。
原告对此证据无异议。
被告中谷物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爆箱是由于托运人装箱过失造成,其及时告知被告商广物流重新装箱,已尽到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证明内容以证据记载为准。
被告中谷物流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黄永建及被告商广物流的质证意见以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 1、箱号为CLHUXXXXXXX、ZGXUXXXXXXX、HJLUXXXXXXX集装箱提柜时间查询表,以证明上述三个集装箱为别于2016年7月1日、7月4日、7月13日由被告中谷物流完好交付给运单上的收货人欣龙公司,被告中谷物流责任期间结束,原告于2017年8月2日提起诉讼已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上述证据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显示运输车辆的车牌号一致,可证明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但不可能在码头过磅。
被告商广物流对证据无异议,补充说明是营口中谷公司的代理告知其箱号为ZGXUXXXXXXX的集装箱在上海中转时爆箱的事实。
故其在上海重新订舱,并用箱号为HJLUXXXXXXX集装箱重新装洒落的玉米。
但该集装箱仅仅装了1.39吨的玉米,导致原告货损。
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商广物流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其证据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但该三份证据材料显示CLHUXXXXXXX、ZGXUXXXXXXX、HJLUXXXXXXX集装箱箱货重均为27.3吨,这显然不符合当初出运时货物重量,故本院对其记载的箱货重不予确认,对其余记载内容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2、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用以证明被告中谷物流应交付外观良好、铅封完整集装箱,对应欣龙公司的签收单,被告中谷物流已完好交付了货物,且其对托运人提供的货物种类、重量等不负有确认义务,因原告装箱过失造成的货损货差中谷物流不承担责任。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是被告中谷物流单方制作,对于货物责任也是保证在箱体完好情况下才不承担责任,但原告货物在上海中转时爆箱,并非箱体完好,故被告中谷物流不能据此抗辩。
被告商广物流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商物流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证明内容以委托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3、码头公司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被告中谷物流已尽承运人合理审慎义务,对散落货物进行了最大可能的清扫并收集。
原告对该情况说明的表面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情况说明是码头公司的单方说明,被告中谷物流应当就货物实际散落情况提交证据,而且中谷物流通知商广物流货物是转箱过程中爆箱,并非运输途中,该情况说明与事实不符。
被告商广物流对情况说明的表面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当时货物散落在船舱里,虽然进行了清扫,但并未全部清扫。
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商广物流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其证明力在下文综合阐述。
4、装运颗粒粮食评估报告,以证明箱体在无外力撞击下,托运人装货过多,箱门受到冲击而造成爆箱,货物散落,涉案事故是由于托运人装箱不当造成。
原告对该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报告形成时间为2017年8月而非事发之时,且该份报告也仅仅是对爆箱原因的分析,即使按照报告所说涉案集装箱最多能装28吨多货,但涉案集装箱实际只装货25吨,没有超过装箱吨数。
被告商广物流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其订舱时未看到该份报告,对其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商广物流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其证明力在下文综合阐述。
本院查明: 2016年6月20日,原告黄永建与固镇县新马桥粮油收储库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黄永建向固镇县新马桥粮油收储库销售东北玉米壹仟吨,每吨售价2100元。
合同签订后,黄永建于2016年6月23日与被告商广物流达成口头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商广物流将原告购买的玉米从营口运至厦门,托运人及最终收货人均为黄永建。
被告商广物流接受委托后,向被告中谷物流订舱,被告中谷物流出具了《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委托书记载:船名/航次为新滨江/1601S,订单编号为XBJ1601SYK1401,运输条款为堆场到堆场,始发港为营口,目的港为厦门,托运人为商广物流,受托人为中谷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