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管理办法》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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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维修和巡检工作的效率,规范工具的选型、配置、计划、采购、使用、保管等管理工作,特制订此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份公司”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指“*****有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具管理,包括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维修工具、设备随机工具、自制维修工具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界定
第三条生产安全科的职责。按要求制订、完善本公司工具管理办法;负责本公司供应科所采购工具的技术确认、质量鉴定和验收,按机电保全部委托进行采购,按合同对维修工具进行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负责公司公用工具及设备随机工具、自制工具的台帐管理,核定本公司维修人员、维修工种以及人员和工种变化情况报公司审核,以便供应科据此进行个人工具的核发。组织非资产类工具的报废鉴定;参加供应科组织的工具管理检查;负责工具的维修和日常保养。
第四条供应科的职责。按供应部制订的消耗定额进行分解,做好定额的控制;负责工具计划汇总,按配备方案对计划进行审核,负责除公司公用工具以外的工具采购和验收,制订部门公用工具卡、个人工具卡,并对部门公用工具卡、个人工具卡进行管理;及时掌握工具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组织个人工具报废鉴定;负责公司工具库房的管理,定期组织工具管理工作的检查,并负责相应的考核工作。根据
生技科提供的维修人员及工种清单做好个人工具卡核发,人员离职时进行会签并督促归还工具;人员换岗时对工具配置进行调整。
第五条使用部门的职责。负责部门公用工具和个人工具的日常管理;参加工具管理办法和配置方案的研讨和完善;按工具管理办法和配置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工具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公用工具的登记、借用、归还、等台账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本部门个人、公用工具的完好情况。
第三章工具分类及配置原则
第六条工具按管理属性分为三类:即公司公用工具、部门公用工具、个人工具。
1、公司公用工具。指在日常使用频率不高、部门间公用性较强的工具,如硫化机、滤油机、315A以上电焊机、卷扬机、20及50t 大型葫芦、100t以上千斤顶、动平衡仪检修工具等。应保管在公司指定的公用工具库,并由专人保管,台帐由生技科管理。公司公用工具,配置方案详见附件二。
2、部门公用工具。在日常工作中使用频率较高、移动便携、不需配备到个人的工具。如手拉葫芦、小型千斤顶等,应保管在指定的部门工具间,并由专人保管,工具卡由供应科管理;公司公用工具,粉磨站部门工具详见附件一。
3、个人工具。岗位常用的、便于携带以及更适合于个人保管的工具。由使用人保管,工具卡由供应科管理。配置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四章工具配置采购程序、验收及出库核算
第七条公用工具配置采购审批流程
公司公用工具根据生产规模、所在公司工具已配置情况、维修能力、管理水平等采取逐步配置到位的原则,按配置标准提交采购计划,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区域专业组签字,区域主任签字后报机电保全部评审,股份公司审批后由公司执行。
第八条个人工具配置采购审批流程
个人工具根据维修工种及维修人员配置情况,由公司使用部门或工段提出申请,生技科评审,经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辅材采购部门执行。
第九条工具的采购。采购时需按配备标准进行采购,采购程序应采取招(议)标方式由供应部或由供应部委托公司供应科进行。采购计划或合同中需规定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或品牌,数量等,采购时不得随意更改规格型号、数量,确保采购质量。
第十条工具的验收。验收时设备管理部门和供应科应共同参加、按合同对规格型号进行确认,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出库核算。已投产企业补充工具出库后费用列辅材消耗中工具消耗费用,工具日常维修费用列入备件消耗费用中。
第十二条在进行工具配置和审核时要熟悉各类工具的配置方案和所配工具的性能,优化选择,以减少配置的盲目性。如少数工具目前维修时不需使用,可在配置标准要求的范围内有选择的进行配置,杜绝配置上浪费。个人工具与公用工具在规格上不得重复;同一类别的工具,当规格有几种时,可在总数范围内适当调整;工具使用中的消耗品,如钻头、起重用钢丝绳等不属于工具;已有的设备随机小型工具和维修时自制工具应纳于配备方案中。
第五章工具领用及帐、卡管理
第十三条个人和公用工具领用后实行工具卡管理。个人和公用工具领用时领用人必须凭领料单并携带工具卡(正本),由供应科工具业务管理人员进行初审,并按规定审批,否则仓库不予发放。工具发放后由供应科工具业务管理人员及时在工具卡上登记,发料人、领料人分别要在正、副本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工具卡。工具卡分为个人工具卡和部门公用工具卡两
种,个人工具卡(正本)由使用人持有,部门公用工具卡(正本)由使用部门工具管理员持有;个人工具卡(副本)和部门公用工具卡(副本)由
供应科工具业务管理人员保管。
1、部门公用工具卡(正本)格式:
副本“发料人”改为“领用人”
2、个人工具卡(正本)格式:
副本“发料人”改为“领用人”
第十五条个人因离职或调离,所在公司使用部门负责工具回收并上交公司供应科仓库,由供应科工具业务管理员在“离厂交接手续”上签字。因岗位变动,多出工具应上交,不足工具按新工种补充,且应随卡到供应科仓库办理工具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公用工具借用。公用工具日常借用时应建立台帐,使用部门工具管理员要督促借用后及时归还,归还时要对所归还工具完好情况进行鉴定。台帐格式如下:
公用工具借用台帐格式:
第十七条资产类、随机、自制大型工具实行台帐管理。资产类、随机、自制大型工具采购验收出库后生技科应建立台帐,生技科要对上述工具借用归还时的完好情况进行鉴定,对长期固定使用的工具要做好日常维护的管理,保证其完好。台帐格式如下:
公司公用工具管理台账:
第六章工具使用维护及报废鉴定
第十八条每季度公司生技科应组织由供应科参加的不少于一次对全公司工具进行一次全面抽查,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形成检查通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丢失、损坏等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经理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工具领用应坚持以旧换新,工具丢失应进行赔偿,其中个人工具在规定使用寿命期内丢失由个人全额赔偿,公司及部门公用工具丢失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第二十条工具维修。生技科根据日常检查及部门申报的维修计划及时做好工具维修工作,修复所需零、配件及维修费用列入备件消耗费用,修复后的工具应办理入库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工具的报废分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两种。
正常报废:指工具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由于零部件老化,逐渐失去精度或效能无法修复的,同时维修成本较高(维修费用达到购置费用的80%),无维修价值或淘汰落后的大型工具,建议按以下年限进行报废处理(参考附件四)。个人工具由供应科组织鉴定并执行以旧换新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可按报废标准以旧换新。公用工具在经鉴定无法修复使用的条件下,填写《工具报废申请单》(附件五),公用工具报废,经公司总经理、区域专业组审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