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生管理和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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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16〕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17〕66号)等文件精神,为扎实推进我县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确保困难职工同步迈入小康社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原则,把“精准”贯穿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全过程,推动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纳入国家脱贫攻坚大局,深入落实“四个一批”(就业创业发展一批、纳入社保制度覆盖一批、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一批、社会救助兜底一批)的要求,将困难职工帮扶工作融入社会救助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

(一)对纳入低保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困难职工,着重帮助其实现就业创业,提高家庭收入实现解困脱困。

(二)对因各类因素造成实际收入或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困难职工,着重通过将其纳入社会保障解困。

其中,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通过将其纳入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社会保险金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兜底。

(三)对患重特大疾病、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支出突增,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职工,着重将其纳入医保、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保障。

对因病致困的职工,将其纳入大病保险、应急救助和医疗互助保障。

(四)对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使其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五)对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化解过剩产能和困难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部分因下岗失业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转岗、再就业等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扎实做好我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积极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在全省建立起城乡统筹、制度完善、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托底供养,兜实救助底线。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突出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推进救助与服务均等化。

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确保制度可持续。

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和可持续。

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自强之星评选方法

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自强之星评选方法

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自强之星”评选方法一、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和改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我校《关于进一步增强特困生治理和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沈师大委发[2005]80号)等文件精神,尽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发挥表率的示范带头作用,学校在广大学生中开展大学生“自强之星”的评选活动。

第二条针对今世大学生的实际情形和特点,在学生中组织开展大学生“自强之星”的评选,旨在学生中提倡发奋向上、勇于拼搏的人一辈子态度,培育学生健全、完善的人格修养,使学生自觉选择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广大学生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为他们树立自强、自信、自立、拼搏向上、乐观进取的学习表率,使之成为引导大学生全面成才的一种有效方式。

第三条通过每一年度“自强之星”的评选,使广大学生养成向身旁的“自强之星”学习,尽力把自己锤炼成“自强之星”,使全校学生学有方向,赶有目标,通过树立典型、增进良勤学风校风的形成,充实并提升我校的大学文化内涵,特制定本方法。

二、“自强”的大体含义第四条“自强”是指有踊跃的理想追求,在学习、生活的进程中经历挫折乃至苦难,仍能维持锲而不舍、勇往直前的精神,通过具体行动战胜挫折,有感动他人、值得他人学习的自强事迹,有必然的标志性成绩。

“自强”能够表现为:一、本人家庭有特殊困难情形,通过个人尽力克服家庭特殊困难带来的不利阻碍,坚持刻苦学习,成绩优良;二、本人躯体有重大疾病或残疾,通过个人尽力战胜躯体上带来的病痛,坚持学业,勇敢地面对生活;3、为了自己的理想、追求,能克服常人无法克服的困难,在学习生活的道路上,信念坚决,学习刻苦尽力,在挫折眼前愈挫愈勇,有着令人感动、感叹、可敬、可学的事迹;4、有着勇于挑战自我、超越自我、完善自我、尽力实现自我的精神和动人事迹;五、其他能够表现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精神的行为。

三、自强之星的入选条件第五条推选自强之星的大体条件一、具有沈阳师范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持续学习生活至少半年以上;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品行端正,乐观向上;3、具有并表现出本方法第四条内容的情形;4、学期或学年综合排名、学分绩点等达到班级的前50%;五、校级“自强之星”和“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一样不连选连任;六、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等行为。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近年来我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尤其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和生活成本的上升,仍有一定数量的特困人员无法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供养。

因此,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此提出几点意见。

一、逐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标准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是制定救助政策的基础,应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同时,还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科学制定不同的标准。

此外,在提高救助标准的同时,还应该注重提升救助质量,做到分类施策,针对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救助措施,并严格落实救助供养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加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与保障特困人员中的大部分属于老年人和病患者,因此必须加强对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与保障。

应该通过建设医疗救助机制,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补贴和保障措施,并引导和鼓励特困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和预防保健,进一步减轻其医疗负担。

三、建立特困人员社会化救助机制在加强政府救助的同时,还应该鼓励和支持社会救助机构和慈善组织,积极扶持特困人员。

建立特困人员社会化救助机制,引导企业和民众捐款捐物,采取资助学生、帮扶特困人员等形式,协助特困人员渡过难关。

四、完善特困人员康复机制特困人员康复机制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注重整体性、综合性和长期性。

针对不同的特困人群,采取不同的康复方式,并落实康复资金的专项使用和管理。

五、实施特殊救助政策特困人员中还有一些具有特殊救助需求的人群,如失能儿童、重病患者、特困妇女等,应针对这些特殊群体,实施特殊救助政策,提供更为周到和细致的帮助和支持。

六、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涉及到广泛的社会利益和政府形象,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使用管理,对涉及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工作安排、资金使用、政策制定、实施效果等各方面进行密切关注和监督,并及时解决问题。

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1X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发〔X〕3X号)精神,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制度内容(一)对象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及省、市、县有关文件执行。

(二)办理程序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镇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

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劳动能力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和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组织核查,对有疑义的进行重点核查,随机抽查核实的比例不低于30%,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发放程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

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敬老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银行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0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0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7日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现就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出如下意见:一、申请条件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一)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人的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8.30•【字号】黑民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19〕4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要求,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职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作为民生保障的一项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基本制度安排,是充分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手段,是一项政策敏感性强,政治敏感性更强的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的职责所在。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坚决克服不用心、不作为、标准低、不落实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救助供养标准,规范审核、认定程序,规范均等化服务内容,拓展照料护理方式,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靠。

切实解决当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存在的供养标准不规范、供养措施不完善、统筹发展力度不够、城乡均等化服务不均等的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中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可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照料护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由各地结合当地社会救助领域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实施。

各地应在省级指导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标准内容,制定的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之和,原则上不得低于省级特困供养指导标准,并于每年12月底前以市(地)为单位将两项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17〕23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17〕23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17〕2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根据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内政办发〔2015〕94号文件)以及临时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措施。

我市也相应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呼政办发〔2015〕3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呼政发〔2015〕39号)、《呼和浩特市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办法》(呼民政发〔2016〕1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7〕1号)、《呼和浩特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呼政办发〔2017〕20号)等一系列配套政策,确保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只增不降。

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x﹞x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x政发﹝x﹞X号)和《x 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x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x大和x届x中、x中、x中、x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解决我区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按照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将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在全区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救助供养对象。

特困人员是指具有x族自治区城乡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加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73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73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73号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严肃纪律,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程序,强化审核、审批等关键环节的主体责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严格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审批流程,规定时限内完成新申请对象审核和审批工作。

加强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每年开展一次入户核查,根据特困人员劳动能力变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变更或履行义务能力变化、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等情况,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确保特困人员认定公平、公正、公开。

二、规范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各地区要对特困人员生活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一般依据能否自主吃饭等6项指标,分类确定为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评估指标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等有关标准进行。

通过购买服务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可以做为社会事务性工作项目,所需经费按照《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7〕87号)规定,从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或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中列支。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7.07•【文号】民发〔2016〕115号•【施行日期】2016.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做好新形势下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做出了系统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大意义特困人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

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制度化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具体举措,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对于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站在保持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将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和举措抓紧抓好,坚持城乡统筹,强化托底保障,优化服务供给,落实精准救助,切实维护好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全面把握贯彻落实《意见》的重点任务各地要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意见》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粤民函〔2022〕245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民函〔2022〕245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含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的供养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机构”)是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在养老服务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

新形势下,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突出坚持以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全面提高供养机构服务和管理水平为目标,积极构建“功能完善、配置均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服务到位、安全放心”的养老服务兜底保障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手续完备,不得违规开展养老服务。

具备条件的供养机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设立的权限、程序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并按照养老机构备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不得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

供养机构内设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设立许可;内设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持证上岗等制度,并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必须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二、要兜牢底线,不得拒收兜底保障对象。

供养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好兜底保障功能,建立健全公正、公平、公开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床位资源信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16•【字号】浙政办发〔2021〕5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政策衔接、保障适度、自愿供养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切实解决特困人员认定不精准、供养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加快形成托底保障有力、统筹衔接有序、管理服务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本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月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中办、国办联合发出《关 于进一步解决 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 问题

中办、国办联合发出《关 于进一步解决 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 问题

,
0 〕3
各地 区的解困工 作
组 织形式 问题
, ,
政府负责 通 过一 定的
研 究解决重 大

在银 行设立 工 资预 留户 ; 要根据保 证职工 最低
,
加强对解 困工 作 的组织 和 协调

资和下 岗职 工 基本 生活 费发放 的原则


按照 薪




并督促有关政策措施 的落实

贷 货 利的顺 序
,
,
将用于 支付工 资部分的销货 回 笼款
,
要 按照企业 谁主管 理

谁负责 的原则
相应建立 分级 管
,
回 收拖欠工 程款转人 该户
预 留出 3 个月工 资 的 资金

,

层 层负பைடு நூலகம்的领导 责任制
,
要针对不 同情况
提 出解 困 中央直属

于 职 工 最 低工 资和下 岗 职 工 基 本生活 费发放 企业的委托提供服务 困难
一 问题 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
调整结构
” ,
,
搞 活企业
,
以解决收人 低于 当地最低 生活费标准
确 无其他收人
发展生 产

,
,
实现

两 个根本性转变
并立足于 企业和职

来源 的特 困职工 的生活困难
;
地方帮困 资金 由个 人所得税
,
自身的努力 鉴 于 当前部分企业职 工 生活 困难 的实际 状
必项 迅 速采取切 实有效的措施
。 、
解决部分企业 职 工 生活 困难的工 作取 得 了一 定成效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05•【字号】常政办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保障,规范适度。

明确供养服务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定位,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适度的基本生活服务、护理服务、医疗健康服务和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做到应收尽收、应养尽养。

坚持县级统筹,属地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供养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管理其主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区域性(中心)供养服务机构。

坚持改革发展,社会参与。

依法依规推进供养服务机构改革发展,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二)主要目标。

逐步建立以供养服务机构为支撑、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医养结合为方式的全覆盖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医院治疗”“失能护理”“休闲养老”“居家养老”四位一体的新型养老模式。

到2020年,各区县市基本建成1—2所区域性(中心)供养服务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好1所规模适中、满足实际需要的供养服务机构;全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50%,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

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伊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伊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伊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1.17•【字号】伊民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伊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伊民规〔2017〕1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现将《伊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伊春市民政局2017年1月17日伊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一、全面把握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重点任务(一)抓紧完善政策措施。

联合各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明确工作推进思路、举措和要求,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确保《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在配套政策文件出台前,要按照《实滋意见》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新申请人员的审核审批等工作,确保政策衔接顺利、工作过渡平稳。

积极探索特困人员经济财产状况的确定标准,开展核查评估工作。

(二)合理制定供养标准。

市级供养标准参照省级指导标准,并且根据城乡统筹的有关要求,城乡集中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确定,分散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的70%确定。

(三)全面开展排查和认定工作。

抓紧对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已经确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要终止救助供养,生活依旧有困难的,如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特困供养机构专项整治方案

特困供养机构专项整治方案

特困供养机构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改善特困供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质量,提高特困人员的生活保障和幸福感,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特困供养机构是社会福利服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关乎着弱势群体的生活和福祉,因此必须认真加强管理和改进服务,确保特困供养机构的管理规范和服务质量。

一、加强机构管理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机构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机构领导班子,明确各职责分工,加强机构内部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加强财务管理。

严格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做到财务公开透明,确保财务安全,杜绝财务违规行为。

3.加强人员培训。

定期开展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服务质量。

二、改进服务质量1.建立个性化服务。

根据特困人员的不同需求,建立个性化服务计划,为他们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提高生活质量。

2.加强日常护理。

加强日常护理工作,保证特困人员的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需求。

3.加强康复服务。

针对特困人员的健康状况,开展康复服务,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4.加强心理疏导。

特困人员普遍存在心理问题,因此需要加强心理疏导工作,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5.加强文娱活动。

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提高特困人员的生活乐趣,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

三、加强监督管理1.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特困供养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合法权益。

2.加强督导检查。

定期对特困供养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提高机构的管理水平。

四、推动专项整治1.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宣传、座谈会等形式,增强社会对特困供养机构的关注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强化相关政策。

加强对特困供养机构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为其改进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3.加强协调配合。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特困供养机构的专项整治工作。

本专项整治方案立足于特困供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实际,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全面贯彻执行,必将显著提高特困供养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保障特困人员的生活需求和福祉,为社会稳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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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生管理和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党政办公室身份:栏目管理员等级:10 所属:党
政办公室
中共沈阳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沈师大委发[200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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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生管理和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校特困生管理和解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特困生管理和解困工作的认识
随着招生人数的逐年增多,我校特困生的人数有所增加,且困难的程度有所增强,他们不但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而且有的甚至面临着辍学的危险,亟需帮助。

特困生管理和解困工作做得好与坏,事关学生能否安心学习,事关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事关学校的稳定,事关国家、社会的长远发展。

因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特困生管理和解困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通过政策暖人心,通过措施解实难,减轻学生因经济困难所带来的学习和生活上的负担、压力,资助、鼓励特困生勤奋学习,顺利完成学业,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二、加强我校特困生管理与解困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物质解困与精神解困相结合。

既要加大对特困生的物质解困力度,又要注重对特困生精神上的鼓励,培养特困生自强自立和奋发成才的精神。

2.坚持救助与激励相结合。

既要拓展各种途径对特困生进行救助,使其不因为家庭经济贫困而辍学,又要对特困生给予思想上的支持,切实坚定其不断学习,完成学业的信念。

3.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

既要给予特困生一定经济资助,还要激发特困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去获取劳动报酬减轻经济负担。

4.坚持组织与个人相结合。

学校既要全力为特困生提供政策和具体措施帮助特困生解困,又要激发个人主动意识,使其积极地通过合法途径、正当渠道参与勤工助学。

5.坚持“校内挖潜”与“校外开拓”相结合。

既要立足校内,广泛开辟勤工助学岗位,又要积极拓宽校外渠道,寻找、联系固定或临时岗位。

三、进一步完善特困生管理和解困工作领导管理体制
对于特困生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明确责任,落实目标,增强各部门工作的主
动性、创造性和实效性,形成特困生管理和解困工作的整体合力。

学校成立特困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团委、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和校学生会主席及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主任作为成员,主要负责全校全日制本、专科特困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宏观协调和相关政策的制定,从组织上保证特困生管理和解困工作落到实处。

各院(系)应成立相应的特困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团委书记、专职辅导员、院(系)学生会主席及勤工助学部部长作为成员,负责指导本单位特困生管理和解困工作。

各院(系)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特困生工作,要以年级、班级为单位,积极宣传开展帮困和解困工作。

四、进一步做好特困生的界定和档案管理工作
1.特困生的评定标准。

特困生是指家庭确有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全日制本、专科在籍贫困学生。

根据特困生的困难程度不同,将特困生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为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生活无来源的学生,例如:孤儿、父母双亡或一方为二等以上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持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社会救济证》的学生等,在校生活费每月低于120元的学生;二等为家庭较为贫困,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例如:父母双亡或一方长期病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等,在校生活费每月低于170元的学生;三等为单亲或父母下岗的学生,在校生活费每月低于220元的学生。

特殊情况下出现的经济困难的学生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情况酌情考虑等级。

2.特困生的认定程序。

首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师范大学特困生(贫困生)情况调查表》,并提交生源地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的特困证明或城镇低保证。

第二,由所在院(系)在申请特困的学生班级范围内组织特困生认定听证会,经由申请人所在班级的辅导员和班委会的学生干部核实情况后拟定特困生名单和等级,并在所在班级进行公示,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之后经特困生工作领导小组最后确定特困生名单及等级,并建立特困生电子档案,上报校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三,学生处根据各院(系)上报的特困生情况进行复核和整理,建立全校的特困生电子档案,同时发放《特困学生证》。

特困生认定遵循动态管理的原则,院(系)特困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特困生实行动态管理,对家庭经济发生重大变化的特困生适时进行调整,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校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个月内办理完毕,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未被再次评为特困生的,其《特困学生证》由学生处收回。

3. 特困生档案的管理。

院(系)要建立特困生档案,记载每名特困生在每年获得的各种资助情况及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学生处建立特困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全校特困生的资助情况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对全校特困生进行宏观管理。

五、建立保证特困生管理和解困工作正常开展的解困助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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