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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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办发〔2008〕23号 2008年9月20日

苏办发〔2008〕23号 2008年9月20日

苏办发〔2008〕23号2008年9月20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设置原则5. 事业单位应当在定功能、定规格、定编制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1)规范有序。

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2)科学合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3)精简效能。

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

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

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05]9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单位人事部门: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的期限以及工资标准,由事业单位自行确定。

其档案工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

2、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新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军转安置政策执行。

直接进行岗位聘任的,可按现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若现聘岗位工资待遇低于档案工资的,应按档案工资保留待遇3年。

3、事业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时,由较高等级岗位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在本单位任较高职务满5年的,可保留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3年。

从第4年起,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按逐级就近就低的原则进入所聘岗位等级对应的工资标准建立档案工资。

二、解聘人员的待遇1、受聘人员被解除聘用合同,符合闽政办[2002]162号文件规定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以解除聘用合同前12个月列入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

2、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其试用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三、首聘期间辞职人员待遇事业单位首聘时的辞职人员按国家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履行辞职手续,并按闽人调[1992]24号文的规定领取辞职补助费。

四、聘用制人员的退休条件认定1、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的退休、退职条件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规定执行。

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得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得,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她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得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得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与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与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得,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得有关规定执行.3、使用事业编制得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与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得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得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得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与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根据事业单位得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与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得结构比例.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得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得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得70%。

(2)主要承担社会实务管理职责得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得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得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得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得其她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得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得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得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得工勤技能岗位.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与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得具体控制标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实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晋人社厅发[2009]9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了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确定事业单位在首次设岗时,其岗位总量按核定的编制数确定,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对已超编的单位,可设置部分临时性岗位,但其岗位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可暂按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确定,今后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逐步使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在编制限额和规定的结构比例以内。

二、关于高等级管理岗位设置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中高等级岗位和受聘人员,除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或备案同意的外,必须以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规格和下达的领导职数为准,不得突破机构规格和规定职数设置较高等级的管理岗位。

三、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可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或确认,或者按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的单位领导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及等级。

四、关于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事业单位首次设岗时,对根据组织安排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可根据其原担任的领导职务级别,明确其相应的管理岗位等级。

这部分人员不占单位现任领导职数,在其调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原岗位后,该岗位自动取消。

事业单位首次设岗完成后,不再设置和核准此类岗位。

五、关于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实施办法》对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仅规定了全省总体控制标准,各系列、各层级、各层级内各等级间的具体控制标准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文件闽人发[2004]3号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厅局、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认真执行。

二○○四年一月七日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聘用制通知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2004年1月12日印发人事部文件国人部发[2003]61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定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榕政办[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省财政厅下放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的职责。

(三)增加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组织实施财政支出效益评价的职责。

(四)增加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责。

(五)增加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责。

(六)增加指导和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性资金的职责。

(七)强化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八)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我市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财政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拟订市对区财政体制方案。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6年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6年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6年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考核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榕人社培[2017]11号【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1.16【实施日期】2017.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6年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考核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榕人社培〔2017〕1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75号)精神,经考核并核准,现将我市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报考初级、中级、高级的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及其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有160 人取得技能等级考核合格资格(具体名单附后),其中初级工62人,中级工49人,高级工49人。

资格认定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二、我市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取得等级证书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可根据情况予以聘任兑现工资。

其它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取得等级证书后,按《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管理规定执行。

签订聘用(派遣)合同的人员取得等级证书后,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议兑现相应等级的工资福利待遇。

所有拟聘任人员须按《关于开展2016年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榕人社培〔2016〕33号)的要求,完成岗位继续教育学习。

三、合格人员的等级证书由省工考办统一制作,由福州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发放。

联系电话:83359742附件:2016年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考核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合格人员名单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月16日附件。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一、引言事业单位是指通过政府授权,从事公益性活动的组织机构。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及管理是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管理工作,提高事业单位的绩效和效率,制定本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旨在为相关事业单位提供具体指导,确保岗位设置与运行符合规范。

二、岗位设置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不得歧视性别、种族、年龄和政治信仰等因素。

2. 连贯性原则:岗位设置应与事业单位的战略目标和任务相连接,保持良好的内部逻辑关系。

3. 高效性原则:岗位设置应具备适应当前工作需求的特点,能够高效实现工作目标。

三、岗位设置程序1. 事业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岗位设置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岗位名称、工作职责、任职资格、薪资待遇等信息。

2. 岗位设置计划应提交事业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部公示一定期限,接受内部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3. 审批部门应根据岗位设置计划的合理性和适应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批结果。

如有不合理之处,应提出修改意见并给予指导。

4. 经过内部审核和修改后,岗位设置计划应在事业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5. 事业单位应根据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对岗位设置计划进行最终调整,并报最高决策机构审批。

四、岗位设置与运行管理1. 岗位设置应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各岗位之间的职责界限清晰、互不干涉。

2. 岗位设置应合理分配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确保员工的工作负荷合理、工作效率高。

3. 岗位设置应注重员工能力和素质的匹配,确保人员在岗位上能够发挥最大的能力和潜力。

4. 岗位设置应遵循岗位分类与薪酬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的薪资待遇。

5. 岗位设置应注重绩效管理,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岗位进行评估和调整。

五、岗位管理监督1. 相关部门应建立岗位管理监督机制,对岗位设置和运行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关于印发《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泉委办〔2008〕73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7月23日主题词:人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通知抄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

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一)为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已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全面推行发动大会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根本原那么我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行以聘用制为核心的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自主权,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开展能力,减轻财政负担。

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开展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精干、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单位用人向岗位用人转变。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党管干部、政事〔事企〕分开、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那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那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那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原那么。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全区财政核拨、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含普通工、技术工〕一律推行聘用合同制。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用,除区管干部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余一律推行聘用合同制。

三、根本内容和要求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统一签订聘用合同。

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人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岗位设置与管理、公开招聘、聘用合同、收入分配、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具体制度。

1、科学设岗。

科学设岗是推行聘用制度的前提与根底。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参考样本XX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XX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及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本单位正式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未经编制部门核编或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手续的各类人员,暂不列入本实施方案的管理范围。

二、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XX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坚持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一)岗位总量根据省委编办下达的编制数确定。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1.本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根据岗位设置原则,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为岗位总量的X%;管理岗位为岗位总量的X%、工勤技能岗位为岗位总量的X%。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1.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本单位管理岗位分为X个等级,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省委编办核定数执行。

2.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附设专业技术岗位,其中XX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X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系列(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86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现将《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前一阶段,省委、省政府及省人社厅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分别印发了《实施意见》和《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政策措施、组织保障和责任分工,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用为本,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围绕福州市实际,重点评价福州市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工作成效和实际贡献,让做出实绩的专业技术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力争通过3至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拓展人才职业发展空间,为福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党委领导和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下,强化担当精神,敢于攻坚克难,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政府人才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履行好职称政策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职能,自觉把职称制度改革融入人才工作全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2.22•【字号】闽人社文〔2014〕374号•【施行日期】2014.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74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公务员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我厅在总结前段工作经验、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试行)》,作为全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备案条件的控制标准。

各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省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单位)二级岗位设置、聘用情况以及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申请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具体标准。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聘用、备案等事项仍按闽委办〔200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2月22日福建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试行)一、现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5.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6.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7.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8.“长江学者”特聘教授;9.国家“千人计划”人选;10.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11.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1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13.国家级教练,其训练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一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1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且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5•【字号】榕政办〔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5〕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5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设立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将市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放的职责。

(五)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六)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具有福州特色的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七)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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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四)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范围内。

(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现行的单位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福州市及各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以下(不含中层)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福州市及各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及其以下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研究确定,事业单位按规定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中层领导岗位数的,按照核定数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实施。

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要求、任职条件、程序规定、总量控制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福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2.6:4.1:3.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和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0.9:3.6:5.5。

其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见《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件一)。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正、副高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参照《福建省市(地)、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暂行规定》(闽人发〔2000〕80号)执行,其中对于高层次人才比较密集的单位,正、副高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突破3.5:6.5。

5.福州市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制定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专业技术水平和人员结构现状,按照各类事业单位高、中级岗位比例不超出《福州市市直分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件二)的原则,确定本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

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6.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市实施意见制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岗位及岗位等级的具体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事业单位设置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3.全市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数量之和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数量之和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市属事业单位和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结构比例具体的控制目标见《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件一)。

公路、林场、园林、市政等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结构比例适当增加。

(四)特设岗位设置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特设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福州市人事局核准。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4)取得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具备七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具备八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具备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应届毕业生和中专应届毕业生,具备十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从十级职员岗位竞聘到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了符合各类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2)省内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3)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4.各主管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5.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的行业指导意见、本实施意见及本单位的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拟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报主管部门审定。

6.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逐级晋升。

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内部细分等级之间岗位聘期未满两年的,原则上不能晋升岗位等级。

7.通过公开招考或人才引进等新聘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可视同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时间。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权限(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1. 福州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福州市人事局核准;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福州市人事局核准。

2.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各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报福州市人事局核准。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由市直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福州市人事局核准。

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总量,由福州市人事局汇总报福建省人事厅核准;各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由各县(市)区人事局提出,经福州市人事局审核后报福建省人事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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