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经济法》考点章节重点提示
中级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经济法的重点章节如下:
1. 企业法律关系:本章主要介绍企业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包括企业法人的设立、运行和终止等内容。
2. 合同法:本章介绍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和效力等内容,重点涉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3. 劳动法:本章介绍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4. 公司法:本章主要介绍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和股东权益等内容。
5. 知识产权法:本章介绍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种类,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内容。
6. 金融法:本章介绍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银行业务、证券市场和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定等内容。
7. 税法:本章介绍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税收管理、纳税义务和税务争议解决等内容。
8. 不正当竞争法:本章介绍不正当竞争的种类和法律规制,包括商业秘密、商标侵权和虚假广告等内容。
9. 国际经济法:本章介绍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国际贸易、投资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以上章节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点内容,掌握这些章节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对于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公司法律制度
2012年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公司法律制度第一部分:考试大纲要求(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二)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三)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四)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五)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六)掌握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七)掌握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八)熟悉公司的登记管理(九)熟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十)熟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十一)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十二)熟悉股东诉讼(十三)熟悉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十四)了解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及公司法人财产权(十五)了解公司债券的种类(十六)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二部分:重点内容导读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一、公司及其种类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公司作不同的分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二、公司法及其性质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也对与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一、登记管辖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二、登记事项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八章
第⼋章相关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价格调控制度、价格规制制度、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为处罚法律制度 (⼆)熟悉国家出资企业、外汇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概述、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价格管理与监督体制 (三)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价格法概述、价格违法责任 [考试内容] 第⼀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国有资产是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调整在国家及其代表机构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出资⼈和所有权⼈ 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出资形成的财产权益,因⽽,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出资⼈职责代表机构 1.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
2.国务院和地⽅⼈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出资⼈职责。
3.履⾏出资⼈职责的机构。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1.各级权⼒机关的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
3.社会监督。
三、国家出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1.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利,并依法管理、监督。
(⼆)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1.任免或建议任免范围。
2012年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经济法总论
2012年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经济法总论一、考试大纲(一)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二)熟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三)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二、重点内容导读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及概念(一)经济法的产生(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换一种说法: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是指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市场规制,是指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的体系(重点)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与前面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密切相关,即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1.宏观调控法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等。
分类的标准是调控的领域和手段。
2.市场规制法又可以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
分类的标准是竞争政策和消费者政策不同的目的。
简单记忆: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不要等同于经济法的起源,其实经济法的渊源指的是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指的就是各类各层级的记载经济法规范的规范性文件:渊源制定机关典型举例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15条: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法》、《反垄断法》、《证券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自治区《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国际条约、协定国际组织、国家或地区之间WTO规则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012 中级经济基础知识重点汇总
2012 中级经济基础知识重点汇总第一部分经济学第一章市场需求、供给和均衡价格1、需求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价格条件下,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数量2、影响需求变动的基本因素:消费者偏好、消费者的个人收、产品价格、替代品的价格、互补品的价格、预期、其他因素3、影响需求最关键的因素还是:该商品本身的价格4、市场供给是所有生产者供给的总和5、影响供给的因素主要有:产品价格、生产成本、生产技术、预期、相关产品的价格、其他因素,包括生产要素的价格以及国家政策等6、市场上商品或服务的供给量和市场价格呈正向关系变化7、需求价格弹性指,需求量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是需求量变动百分比与价格变动百分比的比率8、通常可以把需求价格弹性分为三种:1)当需求变量百分数大于价格变动百分数,需求弹性大于 1 时,叫做需求富有弹性或高弹性;2)当需求变量百分数等于价格变动百分数,需求弹性等于1 时,叫做需求单一弹性;3)当需求变量百分数小于价格变动百分数,需求弹性小于1 时,叫做需求缺乏弹性;9、影响需求价格弹性的因素:替代品的数量和相近程度、商品的重要性、商品用途的多少、时间与需求价格弹性的大小至关重要10、影响供给价格弹性的因素:时间是决定供给弹性的首要因素、资金有机构成不同影响供给弹性的大小、供给弹性还受生产周期和自然条件的影响、投入品替代性大小和相似程度对供给弹性的影响也很大11、消费者收入变动与需求的变动呈同方向变化。
价格与需求之间的这种呈反向变化的关系,就叫需求规律。
12、供给与价格之间呈同方向变化关系。
价格与供给之间的这种呈同向变化的关系,就叫供给规律。
13、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产品价格降低,供给将减少。
供给曲线是一条从左下方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14、市场需求不变,供给的变动将引起均衡价格反方向变动,均衡数量同方向变动;市场供给不变,需求的变动将引起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同方向变动。
15、在我国,实行最高限价属于政府对市场价格的干预措施。
2012年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2012年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一部分:考试大纲要求(一)掌握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二)掌握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三)熟悉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四)了解增值税、消费税的类型第二部分:重点内容导读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一、增值税的类型1.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一)税基列举法税基列举法,即加法,是把构成增值额的各个项目直接相加,再乘以适用的税率,其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税率=(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税率(二)税基相减法税基相减法,即减法,是从销售收入中减去同期应扣除的项目,得出增值额,再乘以适用的税率,其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税率=(本期应税销售收入额一应扣除项目金额)×税率(三)购进扣税法购进扣税法,又称进项税额扣除法、税额扣减法,简称扣税法,其基本步骤是先用销售额乘以税率,得出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增值税额。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税率=(产出-投入)×税率=销售额×税率-同期外购项目已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第二节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总论本章章节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知识点一、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组织法2.经济管理法3.经济活动法知识点二、经济法的渊源(一)宪法根本大法,人大制定,最高效力。
(二)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三)法规(1)行政法规: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省会城市,较大市,经济特区市)(四)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协定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知识点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两种方式取得方式:(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知识点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2、企业: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
企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一般作为实施主体出现,但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也是经济管理主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个体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
(二).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1)宏观调控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规制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2012中级职称经济法2、3知识点总结
中级职称经济法2、3知识点总结一、约定与法定的关系1.法定(以法律规定为准公司和企业章程不能随意约定)大多数条文属于这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5)监事任期为3年。
2.先法定后约定(在法律范围内自由约定)公司章程对其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大范围,这类考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对外投资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先约定后法定(公司章程可以完全自由约定)公司章程对其可以100%自由约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才看《公司法》的规定:(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2年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证券法律制度
2012年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一部分:考试大纲要求(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二)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三)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四)掌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五)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出资额的转让(六)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与合作条件、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七)掌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八)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九)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十)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合营(合作、经营)期限、解散(终止)和清算(十一)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十二)了解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十三)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第二部分:重点内容导读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二)广义的和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012年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合同法律制度
2012年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合同法律制度第一部分:考试大纲要求(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时间地点(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八)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九)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十)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十一)了解合同及其分类(十二)了解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第二部分:重点内容导读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一、合同及其分类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二、合同法主要内容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有六项基本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四、合同订立的方式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前两单元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前两单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前两单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因为不知道具体内容,我大概说说这类知识点的情况。
就像建房子的基石,第一章的知识点往往是整个中级经济法的基础概念或者框架之类的东西。
比如可能是关于经济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原则之类的,类似于告诉我们这个游戏大致的规则是怎么玩的。
②重要程度:那可是相当重要哇!这就好比一个国家的宪法,你要是不了解这些最开始的东西,后面学习具体法律法规的时候就像在迷宫里乱转找不到方向。
它为后面各章的学习定下了基调呢。
③前置知识:我觉得你至少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识,知道法律大概是用来做什么的,对社会秩序、公民权益等方面的基本概念有一些认识。
比如你知道合同是一种约定这种简单的事情就好。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你想开公司、进行经济活动交易,了解这些知识点就可以让你知道自己处在一个怎样的法律框架下,哪些事情可做哪些不可做。
比如说你想开个小网店,就会涉及到很多经济法规则。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这第一章的前两单元就是中级经济法大树的树根,扎根在整个学科体系里。
所有后续的理论、案例等都会和这个根系连接起来,什么详细的商法公司法之类的内容都是从这里的基础概念延伸出去的枝干树叶。
②关联知识:它和中级经济法后面的章节关联可紧密啦。
比如说后面要讲的企业法,你要是前面这个基础没打好,就搞不懂企业在整个经济法框架下的地位等相关事项。
而且和民法之类相关法律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很多经济活动最终还是基于民事基本权益上进行的经济往来。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说实话可能有点让人头疼。
一方面概念比较抽象,像一些法律原则不是那么容易一下子理解到位。
另一方面,正因为是基础内容,信息量又比较大,就像你刚到一个新城市手里拿了一张巨大的地图,你得一点点弄清楚各个角落代表啥。
- 关键点:我认为关键就是要条理清晰地去理解每个知识点的内涵,还要清楚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很重要呢。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经济法主要内容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经济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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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经济法主要内容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由于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而经济法体系也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例】多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的是()。
A. 财税法
B. 反垄断法
C. 金融法
D. 计划法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体系。
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部门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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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复习要点
第一章:总论,新增第三节民事行为与代理,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七章企业所得税制度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一、考试题型2012年《经济法》的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和综合题。
其中,单选题(25个小题25分)、多选题(20个小题40分)和判断题(10个小题10分)属于客观题(合计75分),采用计算机阅卷,要求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中填涂答案,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
简答题(3个题目共计15分)和综合题(1个题目10分)属于主观题(合计25分),要求考生用黑、蓝黑、蓝色字迹签字笔或钢笔、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
但是,实行“网上评卷”的地区,要求考生务必使用“0.5-0.7毫米的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答题区域内”作答。
网上评卷,是指将考生在答题纸上书写的答案扫描成“照片”,阅卷老师在计算机屏幕上完成评分工作。
因此,如果考生不在答题纸中的“指定答题区域内”答题,如果考生不用“黑色”的签字笔,如果考生使用笔尖“过细或者过粗”的签字笔,都将影响扫描图像的质量,从而严重影响考生的成绩。
2013年的考试题型、考试政策是否会进行调整,目前不得而知。
希望考生本着对自己高度负责的态度,密切关注2013年考试的正式通知,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将其公布在东奥会计在线的首页上,这是大家上考场之前必须搞清楚的问题。
《经济法》的考试对所有考生而言都是一场“遭遇战”,个别小题不会做,可以原谅自己。
但是,如果连考试题型、考试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都不知道就上了考场,那就太“勇敢”了(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勇敢”俗称“鲁莽”)。
1.单选题(25分)2012年的单选题共25个小题,每小题1分。
在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单选题在五个题型中难度最小,能否在单选题中拿到尽可能高的分数(20分左右)是考生顺利通过考试的基础。
中级经济法的重点章节
中级经济法的重点章节中级经济法的重点章节: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一、合同法合同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点章节之一。
合同是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合同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合同法重点关注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在合同法中,我们需要了解各种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了解合同法的适用原则和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如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中级经济法的另一个重点章节。
公司是现代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公司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公司的组织、运营和管理。
在公司法中,我们需要了解公司的基本概念、公司的组建程序、公司的组织结构以及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了解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监事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股东会议的决策程序等。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劳动法主要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劳动法中,我们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时间和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了解劳动法中的特殊规定,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以及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适用。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中级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中的重要资产,知识产权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创造性的思想和劳动成果。
在知识产权法中,我们需要了解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保护的方式。
此外,还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等内容。
五、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中级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国际经济关系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在国际经济法中,我们需要了解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基本原则和机制,如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 【答案】B • 【解析】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 法和法律,或B项得选。
• 【例3· 单选题】下列各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11年试题
•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办法》 •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 • D.河南省人民体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 者权益保护条例》 • 【答案】B • 【解析】行政法规的创制者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故B项得选。选项ACD分别是部门规章、法律和地方性法 规,不合题问,故予排除。
• 【例2· 单选题】下列关于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 职权与职责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 • • • A.调制立法权可由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分享 B.同一主体可同时享有调控权和规制权 C.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D.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可以放弃调制权
• 【答案】D • 【解析】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 权,必须适当地行使调制权,不能放弃调制权。故D项得 选。
• 3.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 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 不尽相同的。 • 4.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取得经济 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不同。其中,调控主体和规制主 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 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 体的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民商法。 • 【提示】政府不仅是行政法的主体,它同样可以成为民 法主体、诉讼法主体等,当然,也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 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 (二)经济法的渊源 • 1.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 形式。 • 2. 我国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包括: •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 • (4) 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 • 【注意】识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 性法规等渊源的制定主体。
2012中级经济法第七章 所得税知识点总结
扣除标准
1.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
2.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
3.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4.利息费用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5.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第七章所得税知识点总结
1.
企业类型
构成条件
注册地在中国境内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居民企业
√
×
×
√
√
√
非居民企业
×
×
2.
企业类型
征税范围
居民企业
境内、境外所得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所得与机构场所相关
境内、境外所得
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关
境内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境内所得
货币收入
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
其他所得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4.
(1).标准税率
企业类型
征税范围
税率
居民企业
境内、境外所得
25%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所得与机构场所相关
境内、境外所得
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关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7.公益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证券法律制度概述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证券法律制度知识点、证券法律制度概述(一)证券法律责任的主体《证券法》规定的可能承担证券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有:(1)未经允许从事证券业务的主体。
(2)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4)收购人或其控股股东。
(5)保荐人。
(6)其他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
(7)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9)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
(10)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工作人员。
(11)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工作人员。
(12)单位责任主体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3)国家工作人员。
(二)证券法律责任的类型证券法律责任的类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经济法责任。
由于证券法规范主要由强制性规范构成,因此,证券法律责任主要以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等法律责任为主,但是,不同类型的证券法律责任中同一性质的责任承担形式,以民事责任优先。
为此,证券法明确规定:“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依照证券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这一规定体现了证券法优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大堰河,为了生活,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贴在灶边的墙上,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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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本章提示:本章属于纯理论内容,重在理解,而不是背诵,考试中以客观题的形式进行考查;本章在2010年考试中所占分值为6分;2011年考了2分,出了一个单选题和一个判断题。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两种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财务与会计等。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本章提示:本章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三部分内容。
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1)重点掌握合伙企业法,尤其注意比较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相关制度的区别。
(2)外商投资企业法部分重点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3)本章一般以客观题形式进行考查,但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相关内容可以在主观题中考察。
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在本章命题10分。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在本章出了4个单选题、2个多选题、2个判断题和1个简答题,合计占15分。
第四章证券法
本章提示本章篇幅长,考点多;技术性强,有一定的难度。
中级经济法考试中,2010年本章涉及12分的内容;2011年本章涉及9分的内容,包括2个单选题、3个多选题和1个判断题。
本章重点:三种证券发行的条件;三种证券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条件;重大事件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的收购等。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提示:1.本章属于考试中的重点章,每年的经济法考试综合分析题或简答题都有合同法的题目,命题方式一般是将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进行综合考察。
本章在2010年的考试中的分值超过了20分;2011年考到了23分,包括8个单选题、4个多选题、2个判断题和1个简答题。
2.比较相关范畴:要约与要约邀请;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代位权与撤销权;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违约金与定金等;
3.重点和难点:1)合同的订立程序与实际履行原则;2)合同的效力;3)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4)合同担保;5)合同的法定解除;6)违约责任;7)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
第六章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本章提示:(1)本章属于重点章、2010年考试中涉及4个单选题、1个判断题和一个计算简答题,合计占10分;2011年考试中涉及5个单选题、3个多选题和1个判断题,合计12分。
(2)本章重点是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难点是增值税中视同销售、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提示:1.本章篇幅长,考点多,并且是计算题的主要命题来源。
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从本章中命题达16分;2011年考了17分,包括1个单选题,2个多选题,2个判断题和一个综合题。
2.本章重要的考点包括: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界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等。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本章提示:
本章记忆性内容多,理解性内容少;考试中一般以选择题、判断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2010年考了8分;2011年考了7分,包括1个单选题,3个多选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