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
理由:因为全国各煤矿差异性很大,用1-2个指标 很难代表各地情况,因此给予一定选择机会,但 目的应能有效消除突出危险性。根据现有大量统 计数据认为:始突深度数据以内发生瓦斯突出的 可能性较小,即使发生也不会是以瓦斯为主导的 突出,因此瓦斯抽采所能控制的程度以此为宜。 考虑到许多矿井没有这一历史数据,因此增加具 体含量和压力指标。
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
原西德和澳大利亚开采煤层煤质较坚硬,统计资料表 明,煤层可解吸瓦斯含量小于9m3/t时,基本上没有 发生过突出。但这些国家实际执行过程中普遍都将可 解吸瓦斯含量降低到6m3/t左右,换算成原煤瓦斯含 量也与8m3/t 接近。
压力指标确定为0.74MPa,主要依据原有规定以及统 计资料和理论分析的结果。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标准号:AQ1026-2006
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胡千庭
2007.4.24
一、任务的提出
瓦斯是资源、是煤矿灾害的主要危险源、是主要的 大气温室效应气体;
重特大瓦斯事故的连续发生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石油价格持续上扬,引起对能源安全的高度关注; 经济的迅速发展与环境的不协调引起全球对温室现
b) 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8m以 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及工作面前方 10m以上。
c) 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工作面前方20m以上。
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
解释:控制范围的概念都指与最外轮廓线平行的平 面上的投影距离:
井
8m
筒
石
5-8m
门
8m 5-8m
8m
风排瓦斯28-40
≥70
风排瓦斯≥30
考虑到现有技术的可行性,高瓦斯量工作面风排瓦斯仍然很 大,还需强调强化通风。
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
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主要 抽采邻近层和围岩中的瓦斯,采用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来 描述瓦斯抽采效果比较合理直观;而瓦斯涌出量主要来 自于本煤层时,关键是要控制本煤层瓦斯含量,如果采 用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则不容易界定计算范围;采取本煤 层剩余瓦斯含量指标比较直观。
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
1、采掘作业前能通过瓦斯抽采达到消除突出危险性 的目的
控制范围如下:
a)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应根据煤层的实 际突出危险程度确定,但必须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8m 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钻孔必须 穿透煤层的顶(底)板0.5m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层全厚, 必须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m以上。
表1中“备注”栏注明的数值是达到规定抽采率时的风 排瓦斯量,显然在瓦斯涌出量大于60m3/min时仍然存 在风排瓦斯量超过30m3/min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还应 提高瓦斯抽采率或降低产量,否则风排瓦斯量的压力仍 然非常大;因此,下一步还应提高这类工作面的瓦斯抽采 率指标。
四、标准的法律地位
国家煤矿安全生产(AQ)的标准具有强制性,与 煤矿相关的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执法监察的主要 法律依据之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 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 第五条明确规定: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 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煤矿 安监局加强监督检查。
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
含量指标主要依据国内统计资料和国外经验借鉴 (如澳大利亚、俄罗斯、德国等);但该指标与煤 质参数有关,少数煤层其残余含量都与8m3/t接近, 抽采技术要达到残余量指标又不可行;为此增加压 力指标。国外经验主要由各州立法确定,而我国习 惯是国家统一确定,这就增加了难度。
原苏联和我国突出矿井统计资料表明,在煤层可燃 基瓦斯含量小于10m3/t时,基本上没有发生过突出, 可燃基瓦斯含量指标换算成原煤瓦斯含量,近似为 8m3/t。
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
1、采掘作业前能通过瓦斯抽采达到消除突出危险性 的目的
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 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 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 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 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 (表压)以下。
8m
5-8m
5-8m
斜
平
井
巷
倾角大于8°时,由于自重的作用,安全性提高,底部 和下帮的控制范围可减少为5m。
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
解释:前方控制范围可以理解为最小超前距。也就是说要 想进行采掘推进,前方必须有更大范围满足抽采指标要求; 允许推进的距离是满足指标要求的范围与最小控制范围之 差。
对石门和井筒,尽可能将前方抽采范围扩充到整个煤层, 进入顶(底)板0.5m。对抽采钻孔太长,目前钻孔施工技 术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放宽要求,但至少应控制在15m以上。
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
总体原则
采掘作业前能通过瓦斯抽采达到消除突出危险性的目的; 采掘工作面抽采率应能确保正常通风能力可将风流中瓦斯
浓度稀释到规定的安全指标以内,不留瓦斯超限隐患;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能确保矿井正常通风能力足以满足要求、
并限制不合理地增加矿井风量、鼓励提高抽采量。 确保工作面风速不超、瓦斯浓度不超。
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
争议较大的是掘进工作面前方10m,不少人建议改为5-8m。 这里有个导向问题。如果掘进工作面采用长钻孔预抽瓦斯, 10m距离是能够做到的;如果继续大量采用原来的超前排 放钻孔,10m有一定难度。本标准的目的就是希望扭转原 来大量执行局部措施、短兵相接的局面;因为这种方式存 在较多血的教训。应该把人们习惯于局部措施扭转到区域 措施的途径上来,否则先抽后采是一句空话;国外是要求 整个工作面都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采掘,而我国目前技 术水平还难以达到这种要求,因此没有照搬国外的经验。 而10m的要求是完全能够达到的。因此,维持10m是合理 的。
五、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a) 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 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 问题不合理时;
b)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40m3/min; 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 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 m3/min ; 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 m3/min 。
五、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 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理由:关于井下临时抽采系统,主要是指移动 系统。这类系统抽出的瓦斯,目前多数情况是 排在井下总回风流中,也有部分矿井排到地面。 排在井下不能减轻矿井通风压力,也不能对抽 的瓦斯进行利用,却能有效减少采掘区域瓦斯 超限。考虑到移动系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强、 被矿井普遍采用,而且低浓度瓦斯排到地面的 安全性和可利用技术难题还没有突破。因此, 允许继续采用移动系统。
象的关注; 国外成功控制瓦斯灾害的经验告诉我们,通过立法
强化瓦斯抽采,以达到控制采掘作业前煤层中瓦斯 含量是有效途径。
一、任务的提出
政府的三令五申,把瓦斯抽采工程视为生命工程 和资源工程。先后颁发《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 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05}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 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文件,要求 强化煤矿瓦斯抽采;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6〕47号 第五条明确规定:煤层中吨 煤瓦斯含量必须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 煤炭开采。煤矿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 具体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三、标准制定的原则
在强化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基础上,考虑煤 矿生产的现实情况和可操作性,按照分步 实施的原则,有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瓦 斯抽采与利用。第一步发布标准,促使煤 矿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强整改,使之达到 标准要求;第二步实施,凡不符合标准的 一律停产或关闭;第三步修改标准,提出 更高要求,循序渐进。
二、参加本标准编写的单位
编写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付建华副局长直 接领导、监察司宋元敏司长等全程策划与指导;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中国矿业大学、煤 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阳泉矿业(集团)有 限责任有限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具体负责编写。
制定程序:片区座谈(重庆\西安),调研,初稿,讨论(重 庆),修改后讨论(宁国),征求意见稿(部际领导小组及 各省\局), 学术会议讨论(兰州),反馈意见后修改讨 论(北京),标委会讨论(北京)修改,再讨论(北京)修改, 最后形成报批稿。期间,付建华副局长先后四次参 加会议确定原则和方向,并向煤监局局长办公会专 题汇报。最后由安监总局办公会确定.
采煤工作面进行有效卸压抽采瓦斯的范围约20m左右,如 果工作面推进得较快,20m实际上只能满足2-3天的推进距 离,有效抽采瓦斯的时间较短。因此,真正将工作面前方 煤层中的瓦斯含量降下来,应主要依靠预抽的办法。为此 采煤工作面前方范围设计为20m,目的就是促使矿井重视 预抽,而不是只把希望寄托在卸压抽。
以上指标都是任选一,达到以上指标只能有效控制突 出事故,还不能说完全消除突出危险性。
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
问题:有了以上指标控制,是否还需要原来的 突出预测指标。防突细则和规程仍然有效,具 有法律效力。本标准主要涉及瓦斯抽采,不涉 及其他措施,是瓦斯抽采必须达到的指标要求。 在符合本标准条件下,还应符合其它法规的要 求。但个人认为,各矿可进行研究,针对几个 有效的法规和标准要求,找出适合本矿条件的 相关规律,以最严格的条款进行控制,简化控 制程序。
c)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五、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理由:采纳规程145条规定
a)主要解决小煤矿问题和部分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但 “通风方法解决不合理时”的量化指标不明确,掌握的 尺度是在风速不超限的前提下,瓦斯浓度不超过1%;
b)主要针对多数高瓦斯矿井。但对少量高瓦斯中小型矿 没有被控制住,如下表,按相对量都达到高瓦斯矿井条件:
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
2、瓦斯抽采使采煤作业前瓦斯量降低到正常通风能 够解决的程度
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 采率应满足表1规定,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 工作面前方20m以上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满足表2规 定。 解释:选择表1和表2如何量化界定,实际上只是导向性 的。表1和表2能满足其中之一就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 情况进行选择,没有特殊要求指定选某一个表。但本标 准如果只用一个表,难以满足不同条件的煤矿,因此设 置了两个表,企业可任选。为避免盲目选择,给出一个 导向性意见。
三、标准制定的原则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技术经济合理
便于监管
目前瓦斯抽采较好的矿井(占20~30%)能达到本标准 规定的指标;50~60%的矿井可以通过调整采掘部署、 补足瓦斯抽采工程、保证抽采时间等措施达到本标准规 定的指标;10~20%的矿井则可能在调整采掘部署、补 足瓦斯抽采工程、保证抽采时间等措施的前提下,还得 降低生产能力来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指标;少数无法达到 本标准的矿井将予于关闭。
产量(Mt)
> 1.5 1.0-1.5 0.6-1.0 /min) 30- 40 25- 30 20- 25 相对量 ( m3/t.d) 10-13 10-14 10-20
这类矿井主要依靠a)的条件予以控制
15- 20 <15
10-24 10-720
c)主要针对含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
表1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 工作面抽采率
量Q(m3/min)
(%)
备注
5≤Q<10
≥20
风排瓦斯4-8
10≤Q<20
≥30
风排瓦斯7-14
20≤Q<40
≥40
风排瓦斯12-24
40≤Q<70
≥50
风排瓦斯20-35
70≤Q<100 Q ≥100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