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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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25•【字号】津国土房资〔2012〕303号•【施行日期】201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2〕303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有关直属单位: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取土许可证(式样)2.取土申请表3.取土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4.补正事项告知单5.不予受理取土许可通知书6.不予取土许可决定书2012年8月25日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取土管理,规范取土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非耕地上的取土用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取土,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建设和经营的需要,在非耕地上取用土资源的行为。

取用属于矿产的土资源,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第四条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取土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取土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二)根据取土区的地形、地质情况合理确定取土深度、取土范围;(三)土地权属界线清楚无纠纷,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同意;(四)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取土用地坚持谁取土、谁复垦的原则。

取土人应当边取土边复垦,在取土完毕后一个月内将取土区复垦完毕,其他要求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07.26
•【字号】津规自法发〔2019〕195号
•【施行日期】2019.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
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局系统各单位(处室)、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开展了机构改革后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结合自然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现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房地产企业在津投资,提升房地产企业的获得感和满足感,对具备分期独立开发建设条件的地块可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条件(一)新出让的经营性居住用地(以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日期为准)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二)出让土地面积一般不小于2.5公顷,且经论证具备分期独立开发建设条件;(三)土地受让人应缴纳不低于土地出让价款的50%;(四)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我市不存在失信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为准;(五)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未纳入我市“保交楼”企业名录;(六)近三年,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津投资开发建设项目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七)近三年,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我市不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行为。

二、工作程序(一)前期论证1.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土地受让人持出让土地的分期独立开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下简称方案)及分期核定用地图,向出让土地所在行政辖区的区分局提出审查方案的申请。

2.在收到土地受让人申请后,区分局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土地受让人报送的相关资料。

审查主要内容包括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审查同意的,区分局应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分期地块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建筑规模、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及建筑面积不少于50%的非经营性公建(幼儿园、养老等设施等必须在首期建设)布局在首期情况,并同时函告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合同签订部门)、土地受让人。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04•【文号】国土资发[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津规资利用函〔2020〕427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函各区政府:为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施行。

此函。

2020年6月19日(建议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是进一步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行新增建设用地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积极创新完善土地管理机制,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努力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制定专项规划,对改造开发的规模、时序等进行统筹安排,确保改造开发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二)市场主导,多方共赢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形成形式多样的再开发模式;兼顾各方利益,完善利益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统筹安排公益用地和产业调整用地,实现政府、改造方、土地权利人等多方共赢。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问题介绍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问题介绍
该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合同正文、附件、合同使用说明三大 部分: (1)合同正文包括9章46条,包括了合同双方基本信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则、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 与利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届满、不 可抗力、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附则。 (2)合同附件包括三个附件,即出让宗地平面地界图、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以及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 宗地的规划条件。 (3)合同使用说明,在使用说明中对出让主体、出让客 体、12个合同条款的填写以及合同解释权等作出了详细的 说明。
《物权法》立法背景方面 2007年3月16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面肯定了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同时对土地使用权出 让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3. 为了有效规范招拍挂出让行为,2006年国土资源部制定 了国土资发【2006】114号《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规范主要针对招拍挂实施程序方面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其内容包括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地价评估;编制出让文件; 发布出让公告;申请和资格审查;招拍挂具体实施流程;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办理土地登记等方面的内容。是招拍挂工作的重要指引性 文件。
4. 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中第十二章关于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规定。
全面肯定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同时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提出了新的要求。
(1)扩大了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的范围(137条)
(2)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扩大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设 立范围。(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 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土地分类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土地分类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土地分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20•【字号】津国土房籍[2006]880号•【施行日期】2006.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土地分类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880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为做好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分类,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规范土地分类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土地类别”是指全国《土地分类》表中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中的编号及名称;“土地用途”是指全国《土地分类》表中的含义。

二、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出让(包括现状补办出让)、土地划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和房产登记、商品房销售许可等国土房管工作中涉及土地类别的,要按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的规定,原则上填写到三级类。

三、考虑我局职责涉及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两个主管部门,为方便工作,分别制定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到《土地分类》的对照表“土地分类对照表一”、《土地分类》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对照表“土地分类对照表二”。

涉及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需要进行土地分类对照的,按上述两表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对于“公建”、“综合用地”等不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应由规划部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规范。

五、本通知下发前,对“公建”、“综合用地”等不规范土地分类的,原则上按照规划批准方案,结合实际用途确定。

若涉及现有土地使用者权益,需要经得现土地使用者的书面同意。

六、“高尔夫球场”。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地字[2006]180号)中的“高尔夫球场用地”,对应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中的“高尔夫球场”。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津规资详发〔2022〕113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2〕6号),助力社会经济发展,现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8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2〕6号),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新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规划用地性质。

适用于园区内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含三类工业用地,以下简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不含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以下简称物流仓储用地)和为制造业服务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等其他商务用地(以下简称其他商务用地)。

本细则中所指园区,是指经国务院、市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具有专门管理机构的开发区、高新区,经市政府批复的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工业园、都市产业园,以及市政府批复的新设园区。

(二)产业类别。

适用于产业类别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并符合我市工业布局规划等相关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的产业。

二、支持政策(一)用地性质合理转换园区内产业类别为非房地产开发经营类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和其他商务用地,按以下要求开展转换的,视为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不再履行控规修改程序。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7.17•【字号】津规资登记发〔2024〕132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津规资登记发〔2024〕132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试行)》(津规资登记发〔2023〕121号)试行期限已满。

现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章规划建设手续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第四章附则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充分激发城市活力,支持企业发展盘活存量建设项目,有效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完成规划验收或不动产登记的商业、办公、工业、住宅等存量建设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及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进行内部分割,涉及的规划建设管理、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存量建设项目分割,是指对建筑内部结构改建的实体分割,以及未对建筑内部结构改建、仅拆分不动产单元的非实体分割,即由一个不动产单元分割为若干个不动产单元。

第四条存量建设项目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

分割后应满足不动产单元要求,即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工业用地出让法律上的一些规定

工业用地出让法律上的一些规定

⼯业⽤地出让法律上的⼀些规定我国为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地“闸门”,有效控制⼟地供应总量;遏制⼯业⽤地压价竞争,建⽴完善⼟地市场机制,更⼤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不断提⾼⼟地利⽤效率,出台了⼀系列关于⼯业⽤地出让的法律规定。

对于我国国有建设⽤地使⽤权的取得⽅式,在我国《物权法》“建设⽤地使⽤权”⼀章(第⼗⼆章)第137条中作出了总体的规定,即建设⽤地使⽤权的取得⽅式⼀般为两种,即出让或者划拨。

除我国现⾏法律(《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54条)规定的可以划拨的⼟地以外的⼯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地以及同⼀⼟地有两个以上意向⽤地者的,均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式出让。

可以划拨的⼟地包括:(⼀)国家机关⽤地和军事⽤地;(⼆)城市基础设施⽤地和公益事业⽤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利等基础设施⽤地;(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地。

2004年及2006年国务院分别下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件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件,分别就禁⽌⾮法压低地价招商及建⽴⼯业⽤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公布制度问题作出通知。

通知指出:“国家根据⼟地等级、区域⼟地利⽤政策等,统⼀制订并公布各地⼯业⽤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业⽤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地取得成本、⼟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之和。

⼯业⽤地必须采⽤招标拍卖挂牌⽅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法低价出让国有⼟地使⽤权的⾏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员的法律责任”。

2007年国⼟资源部再⼀次针对⼯业⽤地出让的有关问题发布了《国⼟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业⽤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2007]78号)。

该⽂件进⼀步指出:⼀、政府供应⼯业⽤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规定》(已被《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规定》(2007修订)国⼟资源部令第39号修订)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法。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津规资名城发〔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津规资名城发〔2024〕53号各区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工作要求,加快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存量资源盘活,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3月31日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工作要求,加快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存量资源盘活,推动产业焕新和城市更新,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经调查认定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低效用地以及市级盘活存量协调机制认定的存量资源可享受本支持政策。

新供应土地不在适用范围。

(二)实施方式和主体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开发、联合、入股以及转让、置换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利用。

涉及多个权利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依法委托产权单位或指定的权利人作为实施主体。

由原产权单位(或产权人)授权的运营主体,或由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平台公司依法依规取得不动产权或运营权后,也可作为实施主体。

二、加强规划统筹(三)鼓励现状用地混合利用现状用地混合利用是指单宗土地上有两种及以上土地用途混合,以地上建筑面积最大的土地用途确定主导用地性质,且主导用地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0%。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22〕2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22〕31 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2〕3 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 2004 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者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造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者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 号)住手执行。

天津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暂行)

天津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暂行)

天津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暂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7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结合天津市工业用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控制指标。

一、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不含工业研发)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扩建、拆除重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标准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三、本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用地分类主要引用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的二级分类。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

具体如下:(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应当不低于附件2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二)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三)工业企业绿地率原则上要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津政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10〕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意见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在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仍有个别区县为招商引资而少收土地出让金,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人长时间欠缴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违反土地出让金支出范围规定,用土地出让金建设办公楼;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支农资金等。

针对上述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土地出让价格管理,严禁低价出让土地严格出让土地价格评估确认制度,土地出让前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专门设立评估确认小组,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地价。

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我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一律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6〕10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6〕10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6〕10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和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临时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临时用地范围应严格界定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包括项目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项目建设过程中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二是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二、严格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依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批准。

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的,须审查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临时使用林地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国家和市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竣工期限,并应当续签临时用地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适时按规定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津国土房法〔2017〕22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公布2017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津国土房法〔2017〕22号按照市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对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时动态清理和专项清理工作。

现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超过有效期不再继续施行或者已经自行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2月29日2017年已废止或失效的局发文件目录。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78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为贯彻《》(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0•【文号】国土资发[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

各地要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的特点,合理选择出让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土地出让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三)为充分了解工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出让进度和出让规模,各地要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合同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合同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合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津国土房地市[2008]900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合同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8〕900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合同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健全监督管理的各项机制(一)落实监管部门和人员。

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出让合同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出让合同的监督管理,要指定责任科室、落实专人负责出让合同的监管工作。

(二)设立监管台账实施定期巡查。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出让合同签定后,监管责任科室要建立专门的监管工作台账,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巡查周期为一个月。

巡查人员应当将了解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记入监管工作台账,及时进行台账更新,直至项目竣工。

(三)建立监管会审会制度。

各部门要定期组织会审会,由部门领导主持,执法监察、土地出让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等科室参加,及时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问题。

二、严格出让合同履行监督管理(一)规范土地出让合同签定。

各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局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规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在签订工业用地出让合同时,要将出让地块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相关违约责任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加以约定。

(二)加强项目开竣工监管。

对巡查发现临近合同约定开工期限尚未动工建设的项目,应以提示函的形式督促受让人按期开工。

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期限开工、竣工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受让人支付违约金。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4.06.07
•【字号】津规资地矿发〔2024〕108号
•【施行日期】2024.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通知
津规资地矿发〔2024〕108号
市规划资源局各区分局、各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有效活跃矿业权出让市场,降低矿业权取得门槛,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不与资源储量挂钩。

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天津市非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二、天津市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天津市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2.天津市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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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房屋买卖拍卖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地市[2007]81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9.01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7〕81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市区分局、滨海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办法》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31号文件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

”根据上述规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的适用范围为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以下简称《土地分类》)规定的三级类,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二、仓储用地出让方式
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规定的三级类,仓储用地是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仓储用地与工业用地在三级类上是并列关系,两者互不包含。

因此,仓储用地可以协议出让。

以协议方式出让时,应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已经划拨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
已经划拨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照78号文件关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的规定,可以按协议方式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四、已经作价出资(入股)的工业用地办理出让手续
已经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转为土地出让的,可参照划拨土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方式办理。

五、历史遗留项目的界定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工业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文件的,以及已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已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行政许可联审
的工业用地,可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并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公示。

超过规定期限的,转为公开出让。

六、界定历史遗留项目时的注意事项
界定历史遗留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已按工业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文件的,以及已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已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行政许可联审的工业用地”三个条件中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历史遗留项目。

(二)“已按工业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文件”后,若工业项目发生变化,调整后拟使用原批准用地的新项目,仍可视为历史遗留项目。

(三)“已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行政许可联审的工业用地”中的“国土资源部门”指“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七、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用地
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以下简称《禁止用地目录》和《限制用地目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凡列入《禁止用地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列入《限制用地目录》第一至十类的或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工业项目,一律禁止供地;如工业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装备在《限制用地目录》第一至十类项目规定的条件以上,则准予供地。

八、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的实施主体
本市外环线以内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市外环线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区县(包括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下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各项前
期工作,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所在区县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土地出让金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九、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前地块应达到的条件
除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现状条件出让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市重点工业项目外,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应完成地上物拆迁,达到场清地平的“净地”条件,并具备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各级整理储备机构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先履行土地收购或收回程序,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
工业用地在实施公开出让前,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由各级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按照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

具体安排由区县政府及园区、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十一、工业用地的规模
《办法》规定“对于各类工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和我市有关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按照项目需求确定用地规模;不符合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要根据项目投资情况,按照该指标和我市规定核定用地规模。

”具体的确定方法为,在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或列入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的项目前,或者在预申请阶段,应明确项目的总投资额、建设规模和用地需求并分别计算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与土地利用强度,符合《控制指标》的,用地需求即为用地规模;不符合的,根据项目总投资额、建设规模、《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标准和土地利用强度标准,倒算出两个用地规
模,以用地规模较小的为准。

十二、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以及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操作程序
上述项目基本操作程序如下:
(一)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招商引资,选择确定项目;
(二)发展改革部门(或工业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建设项目类型、节约用地控制指标、规划条件、环保要求及生产工艺、产品类型、科技含量等用地条件,将选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或列入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用地条件,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挂牌出让方案,报政府(管委会)审批;
(五)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市外环线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工业用地挂牌出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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