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系统事业单位面向2015年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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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京环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5〕29号各有关单位: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进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等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范围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结合本市排污单位实际情况,市环保局制定了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见附件1)。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公开相关环境信息,鼓励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其环境信息。

二、公开内容(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1.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2.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3.排放浓度(指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企业自行监测包括企业自承担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所开展的监测,具体要求见附件2);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上一年实际排放量)、核定的排放总量(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按许可证核定排放量填报);5.污染物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包括批复和验收文件名称、文号、审批机关及批准时间等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制定。

建筑物拆除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建筑物拆除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5-03-04 浏览次数:2095京环发〔2015〕5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污染减排的作用,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6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本市自2015年3月1日起征收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排污费)。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含工业厂房)、装修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拆除工地、绿化工地、水务工地、公路工地、铁路工地,应缴纳施工扬尘排污费。

公租房建设工程、救灾和抢险工程,以及居民住房装修工地免收施工扬尘排污费。

二、征收对象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谁污染谁付费”的规定,施工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缴纳。

三、收费标准按照《通知》要求,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基准为每公斤3元,施工扬尘排污费按照收费标准、工地用地面积、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单位扬尘排放量和施工工期计算征收。

即:施工扬尘排污费=施工扬尘排污费收费标准×单位扬尘排放量×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扬尘排放调整系数×施工工期。

经测算,每月每平方米用地面积扬尘排放量为0.26公斤。

为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加强扬尘防治管理,减少扬尘排放,按照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见附件),实行差别化收费。

施工工地扬尘管理达到优秀等级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5元;施工工地扬尘管理达到达标等级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3元;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不达标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6元。

法律·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起执行)

法律·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起执行)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

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

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5.09•【字号】京环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3〕74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按照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京应急委发〔2010〕1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加快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境应急预案的管理对环境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管理,我局对全市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如下:(一)我局负责市级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组织专家评估,报市应急委审查、批准,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负责对区县环境应急预案和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负责对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掌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二)区县环保局负责本区县环境应急预案和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组织专家评估、报区县应急委审查、批准,并报我局备案;负责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估,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的报我局备案;负责辖区内有关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备案情况须报我局。

二、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评估(一)应急预案编制的范围严格按《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要求,区县环保局、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编制的主体环境应急预案由责任单位组织编制,企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环保核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号:环办函[2015]207号颁布⽇期:2015-02-10执⾏⽇期:2015-02-1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申请对环保核查⼯作制度有关问题予以解释的函》(京环函〔2014〕729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我部按照“减少⾏政⼲预、市场主体负责”的原则,改⾰调整上市环保核查⼯作,印发了《关于改⾰调整上市环保核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不再组织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地⽅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责任,我部优化调整了重点⾏业环保核查⼯作。

今后,我部不再直接组织开展重点⾏业环保核查,我部之前在各类⽂件中发布的有关⾏业环保核查的相关要求不再执⾏。

地⽅政府对开展重点⾏业环保核查另有规定的,地⽅环保部门可根据地⽅政府的要求开展核查,但须严格遵循“⾃愿、透明、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不得收取任何费⽤。

三、为贯彻落实《⾏政许可法》和中央依法治国精神,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应再为企业出具环保达标守法证明等⽂件,之前我部提出的要求企业出具环保证明⽂件的相关要求⾃本⽂件发布之⽇起予以废⽌。

四、地⽅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我部关于污染源环境监管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违法⾏为⾏政处罚、排污许可证发放、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环境信息,以便于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社会机构查询。

地⽅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快推进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为信⽤评价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征信系统建设⼯作。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10⽇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5.02.10,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京环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京环发〔2022〕2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的要求,对照2021年12月1日施行的《地下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调整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原《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修订版)》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中不予处罚情形进行修改,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进行调整,修订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

二、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三、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修订版)》(京环发〔2021〕1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月21日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常用的处罚职权制定本基准。

编制说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

编制说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

编制说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2022年9月4.2.5应急工作及联合演习案例.....................................275标准主要条款说明............................................................. ..........325.1标准名称............................................................. ...............325.2标准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325.3规范性引用文件............................................................. ...325.4术语及定义............................................................. ..........325.5基本要求............................................................. ...............335.6基础设施建设............................................................. .......345.6.1选址布局............................................................. ....345.6.2建筑用房及训练场地.............................................345.7组织结构及人员配备........................................................355.7 .1组织结构............................................................. ....355.7.2能力要求............................................................. ....365.7.3人员要求.................................................................365.8装备配备............................................................. ...............375.8.1装备分类及要求.....................................................375.8.2维护要求............................................................. ....415.9队伍管理............................................................. ...............415.9.1制度建设............................................................. ....415.9.2培训、训练及演练.................................................426贯彻标准的措施及建议............................................................. ..427实施标准的经济和环境效益分析.. (43)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2022年6月5日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京环发[2009]287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环发〔2009〕287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监测中心、市机动车中心、市辐射中心: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与规范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性质)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是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监视、检测和分析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环境变化,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的活动。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环境监督职能、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本办法所称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从事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的事业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京发改[2011]251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京发改〔2011〕251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水平,我们计划通过社会公开征集方式,评选并推荐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更好地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6]364号)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现将征选推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选推荐咨询服务机构原则和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按行业和领域面向社会公开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

依据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审定的方式征选后,我们向社会进行推荐。

二、征选推荐范围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和《绿色北京行动计划》安排,本次计划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

其中工业领域拟围绕冶金、电镀、轻工、化工、石化、建材、电力、机械、汽车、电子、医药、食品饮料、建筑、家具制造等行业征选推荐。

三、申报条件(一)在北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为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至少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审核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京环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7〕34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13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依法治国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要求和任务,坚持依法行政和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际,提高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底线思维、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权威,为持续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从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出发,构建更加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立更加高效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更加科学的环境决策制度,提升环保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形成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环境法治秩序。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以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提高地方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目标,推动重点领域环保立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25•【文号】环办[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环办〔2010〕87号),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为进一步促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推进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加快环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强化环评机构独立法律地位,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环评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提高环评机构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也是理顺环评机构和环评文件审批部门间的关系,深化环评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着力转变思想观念,积极推进改革。

二、改革的范围和进度安排(一)现有环评机构中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环评体制改革。

(二)现有环评机构中的交通、水利、海洋等有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等其他事业单位也应按照市场化要求,加快推进环评体制改革。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不再受理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评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事业单位资质申请;自2016年1月1日起,我部不再受理事业单位资质晋级、评价范围调整和环保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资质延续申请。

三、基本要求(一)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环评机构要通过体制改革,形成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环评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担责任的市场主体。

2018年10月全国事业单位联考《综合应用能力》A类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8年10月全国事业单位联考《综合应用能力》A类真题及参考答案
瓶中的鱼儿:苯酚有很强的毒性和扩散性,此次事件造成了周边空气污染,建议大家千万不要开 窗,不要去室外。
闲人就是我:苯酚流到江里了,自来水至少要等一周以后再喝才安全。 仰仰:据说公路边上的菜地也污染了,大家这两个月别买本地青菜啦,小心中毒。 落落大方:@楼上,你有没有常识啊,苯酚在公路上泄漏的,怎么会污染到青菜? 丽丽菜啦:现在的环境问题太严重了,地球没法待了,水有问题,菜也有问题,只能不吃不喝,就 当减肥啦!
2018 年 10 月全国事业单位联考《综合应用能力》(A 类)
注意事项 1、本科目满分 150 分,时限 120 分钟。 2、请在本科目答题卡的指定位置按要求填写(涂)姓名和准考证号。 3、请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卡的指定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在题本上作答 无效。
4、所有题目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5、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 面上,待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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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A 市环保系统一直注重搭建青年人干事创业的平台,强化岗位示范,将创先争优与青 年承诺践诺相结合,树立和宣传了一批岗位能手和业务先进,张俊就是从中脱颖而出的一员,自进入 监测站工作以来,张俊受到了领导同事的一致好评,取得了突出的业绩,也获得了很多荣誉。2015 -2017 年连续三年被评为“A 市环境监测站优秀工作者”,2016 年获得了“A 市环境监测系统青年 标兵”,2017 年获得了“A 市环保系统青年突击能手”等荣誉称号。A 市环境保护局官网“最美基 层环境人”栏目还专门对他进行过采访报道,以下材料节选自该栏目报道:
小灰灰:我刚看到官方报道,说江水合格啦,市民可以放心饮用。 钱钱:拍砖@楼上,据说现在的环境监测站设备没有那么先进,只能大致检测,很多有毒成分 根本检测不出来。 风吹过韶华:我觉得这么短的时间,环保部门不可能那么细致,也就是大概齐地査了査,所以先 不喝自来水为好!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7.14•【字号】京常字[1988]14号•【施行日期】1988.07.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1988年7月7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7月14日京常字〔1988〕14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本市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污染。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必须加强科学研究,依靠技术进步,积极进行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增加绿化面积,城市建设布局要有利于自然通风,以利大气的净化。

第四条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局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管理本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对大气环境进行规划、管理和评价,执行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和本市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环境质量一类区,执行国家一级标准;其他地区为二类区,执行国家二级标准。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执行北京市排放标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京环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5〕19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本市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实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的污染物范围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工业及汽车维修行业)及化学需氧量、氨氮。

二、由环境保护部和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保局应出具总量指标意见。

区县环保局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建设单位,对同意其申请的,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

三、市、区县环保局内设环评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对环评文件中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情况进行审核;内设总量控制部门、污染防治部门对环评文件中替代削减方案进行审核。

四、“可替代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经减排核定的企、事业单位,其中烟粉尘的“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于经减排核定的单位采取关停、清洁能源改造等措施的协同减排。

“可替代总量指标”核定时,应扣除企、事业单位为实现达标排放形成的削减量。

五、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在项目所在区县内替代,确需跨行政区替代的,须调出、调入企业所在区县环保局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市环保局审核同意。

采取减排措施并发挥了减排效益的单位,其建设项目应优先获得“可替代总量指标”。

六、市环保局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平台,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系统进行衔接,实行建设项目与替代项目总量动态管理。

北京市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咨询中心

北京市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咨询中心

北京市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咨询中心电话受理员招聘简章北京市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咨询中心是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直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处理本市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诉举报咨询等工作。

因工作需要,决定向社会公开招聘电话受理岗位人员,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招聘人员根据岗位需求,招聘环保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员4名,人员性质为劳务派遣人员。

二、招聘条件(一)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上可靠,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热爱环保事业。

(二)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城八区内有固定住所,3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三)普通话标准,嗓音条件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打字速度每分钟60字以上。

(四)责任心强、服务意识好、表达能力强、善于沟通,能适应白班、夜班换班工作制,具有话务经验者优先。

三、工作模式工作时间,采取“四班三运转”制,平均每班工作8小时,全天24小时电话受理本市范围内有关环境污染的投诉举报、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咨询等。

四、工资福利待遇(一)工资待遇每月1000元。

试用期间每月800元(试用期2个月)。

(二)正式聘用人员每月人均绩效考核奖600元。

以考核结果兑现,不平均分配。

(三)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立“五险一积金”。

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招聘程序招聘按照报名、考试、体检、报批、签约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5月4日-5月18日(节假日除外)。

3、报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楼东配楼二层207房间。

4、报名电话:北京市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咨询中心办公室68462382。

联系人:杜凤军5、报考者携带《报名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张近期免冠照片。

(二)考试。

组织对选送人员进行计算机录入速度考试、笔试和面试,成绩前4名的人员进入体检,第5名(含)之后依次为候补人员。

(三)体检。

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北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

北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
重点管控单元[街道(乡镇)]
管控类别
重点管控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
2.严格执行《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7年版)》。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的补充通知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3
北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
管控类别
重点管控要求
自然保护区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北京市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及准保护区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其中一级保护区同时执行《北京市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办法》等。
2.执行《大型公共建筑制冷能耗限额》《供热锅炉综合能源消耗限额》以及北京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系列标准,强化建筑、交通、工业等领域的节能减排和需求管理。
重点管控单元[街道(乡镇)]指: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街道(乡镇)。
污染物排放管控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铁噪声与振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铁噪声与振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铁噪声与振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7.11.21
•【字号】京环函〔2017〕900号
•【施行日期】2017.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
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铁噪声与振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京环函〔2017〕900号各有关单位:
为控制地铁噪声污染减少振动影响,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铁噪声与振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商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同意,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于2018年1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

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

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附件:1.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地铁噪声与振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
3.《地铁噪声与振动控制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4.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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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硕士 研究生 及以上 硕士 研究生 及以上 博士 研究生 硕士 研究生 及以上 博士 研究生 博士 研究生 博士 研究生 博士 研究生 大学本科
取得 相应 动力机械及工程专业 学位 取得 环境工程或环境科学专 相应 业 学位 取得 相应 环境规划与管理专业 学位 取得 环境工程或环境科学专 相应 业 学位 取得 相应 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 学位 取得 相应 环境科学专业 学位 取得 环境经济(低碳方向) 相应 专业 学位 取得 相应 学位 环境科学专业 计算机相关专业
附件1: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面向2015年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招聘需求表
岗位要求 序号 岗位名称 及性质 岗位职责 拟招 录人 数 是否 组织 专业 考试 计划 招聘 人数 与面 试人 选的 确定 比例
学历
学位
专业或工作经历
生源 地
年龄
其他 条件
招聘 对象
备注
通讯地址 及咨询电 话
1
大气污染 从事大气环境与大气污染控 防治方向研究 制研究方面工作 (技术岗位) 水环境与水资 从事水环境与水污染控制研 源方向研究 究方面工作 (技术岗位) 环境规划政策 从事环境规划、环境政策法 方向研究 规研究方面工作 (技术岗位) 污染源研究 从事环境污染源研究工作 (技术岗位) 固体废弃物 方向研究 从事固废研究方面工作 (技术岗位) 污染场地评价 与修复 从事污染场地研究方面工作 (技术岗位) 生态与城市 从事城市低碳发展、温室气 环境方向研究 体减排研究方面工作 (技术岗位) 环境数值 从事数值模拟、环境信息研 模拟研究 究方面工作 (技术岗位) 计算机技术 从事信息化系统建设、网络 (技术岗位) 维护相关工作 财务 从事出纳及财务相关方面工 (技术岗位) 作 基建 从事基建等相关工作 (技术岗位)
11
1
建筑工程专业 环境经济与环境管理专 业
北京 有相关工作 是 经历 社会人 员
环境规划政策 从事环境规划、环境政策法 12 方向研究 规研究方面工作 (技术岗位)
1
北京 35周岁以下
1∶5
不限
2
1
不限
3
1
不限 硕士研究生 27周岁以 下;博士研 究生30周岁 以下;博士 后35周岁以 下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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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5
1
不限
6
1
北京
7
1
不限
1、专业考 试:主要考 察英语及招 聘岗位相关 的专业知识 2015年 2、专业能力 1∶5 应届毕 测试:组织 业生 在招聘岗位 见习1周,主 要考察业务 能力、实际 操作能力等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北营房中 街59号市环 科院办公室 邮政编码: 100037 咨询电话: 68321669 联系人: 王雪森
8 9
1 1
不限 北京 取得会计从 24周岁以下 业资格证书
10
1
取得 大学本科 相应 学位 取得 大学本科 相应 学位 取得 博士 相应 研究生 学位
财务会计专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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