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源管理(DOC 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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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源管理

案源管理

自选案源处理
案源部门根据 本级税务局 制订的随机抽查计划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 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自选案源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和确 认的工作过程。
随机抽查选案
建立和维护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
案源信息的传递
(1)案源部门是案源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税务局稽查局其他部门获取的案源信息应当按 照规定及时转送案源部门。 (2)上级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将收集或者接收的案源信息,移交给下级税务局稽查局,案源 信息来源按照案源信息的
原始来源 确定。
【风险提示】
未按规定建立案源信息库 未按规定维护案源信息库
案源信息档案的内容
③异常信息 包括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线索、风险等级较高的判定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评定记录、检举案件线索、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委托发出的或者受托收到确定虚开等异常 发票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公布的信息,以及其他税务部门或者其他行 政机关提供的异常信息。 ④共享信息 包括股权转让及变更信息、证券交易信息、产权交易信息、交易方或者关系人提供的交 易信息、财产登记信息、财产转让信息、银行及其他政府部门和行业监管单位提供的第 三方信息、跨地区联合交互信息、税务机关其他部门的进户执法情况和国税、地税共享 信息等。
②经过调查核实未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将督办事项的调查核实结果按督办机 关的要求进行反馈。
交办案源处理
案源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做出立案检查、调查核实、暂存 待查、并案、转办的处理过程。 交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交办函等形式交办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 任务确认的案源。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工作,实现对地税稽查案卷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稽查案卷质量及管理工作水平,使其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省市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一级稽查”体制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卷是指各级稽查局在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和保存价值的以文字、符号、图表、视听、电磁介质等形式存在的全部资料。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卷管理遵循统一规范、真实完整、科学实用、安全集中、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地税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第五条税务稽查案卷由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管理。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分为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运用、移交等内容。

第六条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建立稽查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管理稽查案卷,明确各环节责任,确保管理质量。

稽查案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装订制度、保管制度、运用制度等。

第七条各级稽查局应设置独立档案室,由审理部门管理。

在业务上接受本级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地税稽查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本稽查局各部门和下级稽查部门稽查案卷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稽查局审理部门要配备专(兼)职案卷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管理人员要遵纪守法,保守档案秘密,精通档案业务,熟悉地税稽查工作。

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部门负责各自环节税务稽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审理部门负责资料的立卷、归档和对已归档的各种案卷资料的保管、运用、移交等事宜。

第八条税务稽查档案按照纸质案卷、视听案卷、储存介质案卷等分类进行管理。

第三章税务稽查案卷资料的收集整理第九条各级稽查局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应在本环节工作完毕后,及时按规定分类归集本环节形成的稽查资料,加注编号后,移交下一环节,审理部门收集稽查各环节的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工作,实现对地税稽查案卷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稽查案卷质量及管理工作水平,使其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省市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一级稽查”体制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卷是指各级稽查局在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和保存价值的以文字、符号、图表、视听、电磁介质等形式存在的全部资料。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卷管理遵循统一规范、真实完整、科学实用、安全集中、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地税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第五条税务稽查案卷由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管理。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分为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运用、移交等内容。

第六条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建立稽查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管理稽查案卷,明确各环节责任,确保管理质量。

稽查案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装订制度、保管制度、运用制度等。

第七条各级稽查局应设置独立档案室,由审理部门管理。

在业务上接受本级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地税稽查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本稽查局各部门和下级稽查部门稽查案卷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稽查局审理部门要配备专(兼)职案卷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管理人员要遵纪守法,保守档案秘密,精通档案业务,熟悉地税稽查工作。

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部门负责各自环节税务稽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审理部门负责资料的立卷、归档和对已归档的各种案卷资料的保管、运用、移交等事宜。

第八条税务稽查档案按照纸质案卷、视听案卷、储存介质案卷等分类进行管理。

第三章税务稽查案卷资料的收集整理第九条各级稽查局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应在本环节工作完毕后,及时按规定分类归集本环节形成的稽查资料,加注编号后,移交下一环节,审理部门收集稽查各环节的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加强税收管理,保障税收法律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税务机关进行的稽查工作,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等各类稽查活动。

第三条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稽查、公正稽查、审慎稽查、文明稽查的原则,严格依法行使稽查权力,确保依法、公正、高效地完成稽查任务。

第四条稽查工作应当注重法律法规的引导,注重税收政策的宣传,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增强税收意识,提高纳税自律性。

第五条稽查工作应当注重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做好稽查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应用,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稽查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稽查办案过程合法、合规、安全,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稽查工作应当注重培养专业化稽查队伍,提高稽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确保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稽查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纳税自律性,增强纳税意识。

第二章稽查工作程序第九条稽查工作程序包括稽查任务下达、稽查调查、稽查核实、稽查处理等环节。

第十条稽查任务下达应当书面颁发,明确稽查目标和范围,依法授权稽查人员进行稽查活动。

第十一条稽查调查应当做到主动稽查与被动稽查相结合,依法收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调查梳理,形成稽查方案。

第十二条稽查核实应当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合法收集和审查稽查证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稽查处理应当依法办理,合法履行稽查决定,明确稽查处理结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稽查工作要求第十四条稽查工作要求稽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做到忠诚、勤勉、廉洁、公正,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稽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行使稽查权力,确保稽查工作的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稽查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税务机关工作秘密,绝不泄露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第三章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第三章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案件管辖的划分、税务稽查选案的基本方法、税收违法案件检举等内容。

本章需要熟悉的知识点有三个,一是人工选案方法和人机选案要求,二是案件的催办、督办制度,三是检举案件的处理方法。

应关注的主要问题:1.人工选案,包括随机抽样(简单随机抽样、等距抽样、分层抽样),非随机抽样选案。

2.人机结合选案的要求,包括围绕企业的经济活动设定各项稽查选案分析指标和注重外部信息的搜集。

3.涉税案件的催办、督办制度的实施。

4、检举案件的处理方法,包括暂存待查、自办、联办、转办。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的工作流程图(了解):第一节税务稽查管辖一、税务稽查管辖的原则(了解)(一)属地管理原则属地管理原则是指涉税案件的查处一般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二)分税制管理原则税务稽查的管辖也必须按照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权限和范围等原则,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承担。

(三)统筹协调原则在涉税案件管辖中规定,对重大偷税、骗税案件,重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等,应由涉案地区的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处;对发票违法案件应由案发地税务机关组织查处等。

例题:1、涉税案件的查处一般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它符合税务稽查管辖的()原则。

A.属地管辖原则B.分税制管理原则C.统筹协调原则D.简便易行原则答案:A2、按照涉税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对于(),应由案发地税务机关组织查处。

A.重大偷税、骗税案件B.重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案件C.涉及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 D.发票违法案件答案:D3、在涉税案件管辖中规定,对重大偷税、骗税案件,重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及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应由()组织查处。

A.涉案地区的上级税务机关B.案发地税务机关C.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D.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答案:A二、税务稽查管辖的种类(了解)(共5种管辖,每种管辖的概念和含义应了解)(一)职能管辖(二)级别管辖(三)地域管辖1.一般管辖。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的管理工作,提高税务稽查效率,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对案源的发现、登记、评估、分配和跟踪管理。

3. 原则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案源的发现与登记1. 案源发现税务机关应通过日常税收管理、税务审计、举报、自动申报系统异常、第三方信息等多种途径发现潜在的税务稽查案源。

2. 案源登记对于发现的案源,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登记,包括案源的基本信息、发现途径、初步判断等。

3. 信息保密税务机关在案源登记过程中应保护纳税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案源的评估与分类1. 案源评估对登记的案源进行初步评估,包括案源的严重性、可查性、风险等级等。

2. 案源分类根据评估结果,将案源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个等级,以便进行后续的资源分配和处理。

第四章案源的分配与处理1. 案源分配根据案源的风险等级和税务机关的资源情况,合理分配给相应的稽查团队。

2. 处理程序稽查团队应按照法定程序对分配的案源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

3. 时效性税务机关应确保案源处理的时效性,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第五章跟踪管理与反馈1. 跟踪管理税务机关应建立案源跟踪管理制度,定期对案源处理进度和结果进行跟踪。

2. 信息反馈稽查团队应及时向案源管理部门反馈案源处理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 绩效评价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源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包括发现率、处理效率、纳税人满意度等。

第六章附则1. 办法的修订本办法由税务机关负责解释,并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适时修订。

2.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其他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包含具体的操作流程、表格格式、法律责任等。

税务稽查检举案源处理流程

税务稽查检举案源处理流程

税务稽查检举案源处理流程比如说,有一个小商店,有人发现这个商店老板在卖东西的时候,总是不把卖出去的东西好好记账,感觉像是在偷税漏税呢。

这时候,知道这件事的人就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啦。

当检举的信息到了税务部门那里,就像收到了一个神秘的小纸条。

税务部门的叔叔阿姨们可不会把这个小纸条随便一放哦。

他们会有专门的人来看看这个小纸条上写的内容是不是清楚。

就像我们检查作业一样,看看有没有写明白是哪个商店,大概有什么可疑的行为之类的。

如果这个小纸条写得模模糊糊的,什么都不清楚,那税务部门的叔叔阿姨们可能就会有点头疼啦。

他们可能会试着联系一下写小纸条的人,就像打电话问小伙伴“你说的那个事儿到底是咋回事呀”。

要是联系不上,或者这个人也说不清楚,那这个检举可能就没办法再进行下去啦。

但是,如果这个小纸条写得很清楚呢,那可就不一样了。

税务部门就会把这个小商店的事情当作一个案源,就像在地上发现了一个宝藏的线索一样。

他们会开始悄悄地收集这个小商店更多的信息。

比如说,会去看看这个商店进货的记录,是不是和卖出去的东西能对得上。

然后呢,税务部门的叔叔阿姨们还会派一些很厉害的人去调查。

这些人就像小侦探一样。

他们可能会去小商店假装成普通的顾客,看看商店里的情况。

或者去和周围的邻居打听打听,这个商店平时的生意怎么样,有没有什么奇怪的地方。

要是经过调查,发现这个小商店老板真的是在偷税漏税,那税务部门就会按照规定让老板把该交的税补上,可能还会有一些小小的惩罚呢。

就像我们犯了错误要改正,还要接受一点小小的教训一样。

要是调查后发现,这个小商店其实没有问题,是被人误会了,那也没关系。

税务部门会把这个结果告诉大家,就像解开了一个小误会一样。

稽查案件管理制度

稽查案件管理制度

稽查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稽查案件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稽查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稽查机构内部管理体制之中,负责稽查工作的机构,依法从事有关稽查案件处理的行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稽查案件管理制度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及稽查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的稽查案件管理的基本规范。

第四条全面依法行使职权,履行稽查案件处理、企业经济责任制度、经济责任审计、行政征收、财政管理、统计监测等职责。

第二章稽查案件管理流程第五条稽查案件管理流程包括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审理、执行等环节。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受理:接到案件申请、报告或发现违法线索后,稽查机构应认真核实或调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认真受理。

2.立案: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并建立案件档案。

3.侦查:对案件进行侦查,调查人员要依法公正、严谨、细致地开展侦查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审理:对侦查的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公正地进行庭审、调解或调查取证等工作。

5.执行:对判决、裁定进行执行,保证判决、裁定地正确和及时执行。

第三章稽查案件管理要求第六条稽查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稽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对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理、执行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稽查机构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严格实施特别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稽查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科学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法和程序,确保稽查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九条稽查机构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保证稽查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第十条稽查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稽查工作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稽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第四章稽查案件管理责任第十一条稽查机构领导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税务稽查案源清册》附填表说明

《税务稽查案源清册》附填表说明

页 检查所 属期间止
疑点 简述
共 页/第
是否允 备 许自查 注
经办人:
年月日
【表单说明】
1.设置依据:《税务稽查案源清册》依据《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本清册配合《税务稽查案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批表》和《税务稽查立案审批
表》使用。
A11134《税务稽查案源清册》
【分类索引】 业务部门 稽查局 业务类别 纳税信用与风险监控事项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 总发〔2016〕71号) 【表单】
税务稽查案源清册
序 案源 案源 检查所 号 编号 名称 属期间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鲁国税发[2016]11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6.29
【实施日期】2016.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6〕11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案源管理办法重要意义
2015年,中共中央提出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要求深化税务稽查改革,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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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案源分类处理
一、案源分为九种类型: (四)安排案源,是指根据上级税务局安排的随机 抽查计划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 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 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
(五)自选案源,是指根据本级税务局制定的随机 抽查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 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 行分析选取的案源;
4.信息形式:数据、信息、线索
案源信息收集
二、案源信息的来源:
1.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收数据和信息,以及税务局在税收管 理过程中形成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出口退税、企业财务报表等涉税数据和信息 ;
2.税务局风险管理等部门在风险分析和识别工作中发现并推 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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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
一、背景:一方案两制度 方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两制度: 1.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 2.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
一、背景:一方案两制度 方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制度: 1.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 2.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
二、稽查部门的职责: (一)案源部门 1. 接收风险管理等部门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
信息,税务局内、外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 税收违法线索,并确认案源信息来源部门的工 作和时限要求 ; 2. 接收督办、交办线索,并明确督办、交办事项 的工作和时限要求; 3. 收集和整理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税收管理数 据、税务稽查数据、国际税收情报信息和第三 方信息等涉税数据、信息,并按照稽查任务和 计划,提取选案所需的案源信息 。
1. 检举、转办等案源信息涉及发票违法等事 项,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纠正的,经税务 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协查是指查办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发送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按期回复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效率的原则,遵循受托地就是案发地的宗旨。

第四条稽查局负责协查工作,涉及稽查局及其他部门的协查由稽查局牵头办理。

第五条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保证协查信息安全,在协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将逐步推进协查工作网络化进程,提高协查软件应用水平,将协查工作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管理第七条委托方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发起委托协查。

第八条委托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网络协查、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三种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

网络协查是指通过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应配合寄送纸质资料。

总局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委托方应采取网络协查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不得发送纸质协查。

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

纸质协查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同级稽查局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稽查局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协查是指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由委托方必要时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方式。

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

涉税资料应完整、准确,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论文:加强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选案质量

论文:加强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选案质量

论文:加强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选案质量论文:加强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选案质量税务稽查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道程序,是税务稽查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的主要内容。

税务稽查选案的主要内容是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它的准确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稽查效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稽查成果的大小。

依法、科学地确定稽查对象,对于税务机关公正执法,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秩序,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监督职能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谓“选案”即选户,是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对各类税收信息进行分析比较,据以确定稽查对象的工作程序。

正因为选案是稽查工作的第一道程序,它属于稽查实施前的运筹过程,起着为后续工作提供方向和目标的作用,所以只有建立一套科学、严密、规范的稽查选案体系,才能使稽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搞好选案体系的建设,无疑就抓住了整个稽查工作的中心链条,从而推动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实现依法治税的目标。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稽查选案体系,是整个税务稽查工作目标得以实现的必要保证。

一、在选案来源、选案准确率、技术手段等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信息采集与数据源不足一是税收信息采集网络不健全,渠道不畅通。

无论是计算机选案还是人工选案,都是在多渠道税务信息网络和大容量经济信息来源的支撑下完成的。

如果没有丰足而真实的信息资源,选案工作就不可能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把握稽查工作主动权。

然而,在我们税务系统中,却没有很好地重视信息的收集、开发和利用工作,没有很好地构建一套完整、严密、科学的信息管理网络体系。

其主要表现是:(1)横向网络不到边,纵向网络不到底,致使有些同级单位的信息反馈不回来,基层单位的信息收集不到,信息源还未能开拓到尽可能广泛的程度。

(2)有些信息渠道虽已开通,但还没有充分发挥效用。

(来源:免费文秘网 http://)(3)部分信息渠道时常出现阻塞现象,形同虚设,实际上只是连着一些信息“空白点”。

案源管理(新)

案源管理(新)

1. 案源管理业务概述:案源管理是税务稽查机关为了科学、准确地选定稽查对象,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由专业人员分析税收资料、纳税评估资料、纳税信息资料,建立待查纳税人清册,下达稽查任务,受理处理协查和涉税案件督办、催办等活动的总称。

包括案源登记、确定待查纳税人、审批待查纳税人、案件下达、案件资料移交等内容。

税务案件在案源管理环节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和确定是否立案查处。

一、确定管辖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在地税系统内部,查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由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执行。

二、确定是否立案查处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二)未具有第一项所列行为,各地市稽查局查补税额在10000元以上的,省稽查局查补税额在20000元以上的;(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岗位及岗位职责:案源管理涉及案源管理岗、案源科(股)长岗、局长岗。

概要工作流程如下图所示:案源管理工作流程主要是二级审批,首先由案源管理岗发起,然后由案源科长、局长两级依次审批完结后将待查对象转交稽查实施环节。

案源管理岗:负责案源的登记及案源信息的采集、分析工作;受理征管局及相关局反馈的稽查信息;反偷税、避税信息的收集、交流工作;负责选案分析、筛选确定待查对象并制作和报批《待查纳税人清册》和《立案审批表》。

税务案源管理制度

税务案源管理制度

税务案源管理制度一、前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税务管理是保障税收的有效征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

税务案源管理制度是税务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在税务管理中对案源的分类、登记、管理、分析和应用等一系列工作的规范和制度化管理。

因此,建立健全的税务案源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及时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税务案源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保障税收征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建立健全的税务案源管理制度能够对纳税人的纳税信息进行及时的收集和登记,为税收的征收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

2. 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案源管理制度能够保障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3. 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税务案源管理制度规范了对案源的分类、登记和管理程序,能够提高税务管理的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4. 促进税务信息的共享和利用。

建立健全的税务案源管理制度能够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税收信息共享,从而更好地完成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5. 为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依据。

税务案源管理制度是税收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重要依据,通过对案源的管理和分析可以为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科学的依据。

三、税务案源管理制度的建立1. 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税务案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为税务案源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

2. 设立税务案源管理机构。

其次,应当建立专门的税务案源管理机构,负责对案源的登记、分析、管理和应用等工作。

3. 规范案源的分类和登记。

在建立税务案源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对案源进行规范的分类和登记,明确不同类型案源的管理要求和操作流程。

4. 建立电子化的案源管理系统。

在建立税务案源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化案源管理系统,实现对案源信息的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5. 加强对税务案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在建立税务案源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税务案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管理技能和素质。

国家税务总局全面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全面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全面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佚名
【期刊名称】《新会计》
【年(卷),期】2016(0)7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案源管理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将进一步增强案源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总页数】1页(P4-4)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工作;税务稽查;案源;工作流程;职责权限;可操作性;科学性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研究——以广西地税为例 [J], 广西地方税务局课题组
2.开展税务情报工作实现税务稽查案源多元化 [J], 杨帆
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J],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J], ;
5.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全国税务稽查规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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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源管理(DOC 44页)第三章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案件管辖的划分、税务稽查选案的基本方法、税收违法案件检举等案源管理等有关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应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对象的管辖,正确地运用选案方法,依法、合理、准确、有序地确定税务稽查对象。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的工作流程:举 报 案 源 交办案源 转办案源 协查案源 拓展案源移交案源 情报交换税 务 稽 查 案 源 受 理 税 务 稽 查 案 源 筛选确定 税 务 稽 查 任务下达 案件 转办 局长 审批 其他案源 一 般 案 源 稽查、审 理等反馈举 报 人 有 关 部 门 上 级 机 关 反馈 专项检查 日常稽查税务稽查案源图3-1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流程图第一节税务稽查管辖税务稽查管辖是指税务稽查在涉税案件检查职责和权限方面的划分,即具体的涉税案件应由哪一级、哪一个税务机关查处。

只有当某一税收违法案件属于某一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时,该税务机关才能实施稽查。

一、税务稽查管辖的原则税务稽查管辖是保证税务稽查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正确确定管辖制度,对于明确稽查局的职责,有序地实施税务稽查,防止稽查局越权稽查,及时、正确地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税务稽查管辖的划分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属地管理原则是指涉税案件的查处一般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利于稽查局就地查处涉税案件,节约税务稽查成本,有利于日常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的有机结合。

同时,也有利于纳税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二)分税制管理原则目前,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根据收入归属将税收管辖权划分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税务稽查的管辖也必须按照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权限和范围等原则,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承担。

(三)统筹协调原则经济的不断发展及税制结构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税收违法活动的特殊性。

涉及增值税的税收违法案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逃避纳税义务的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地区,这就要求在案件查处中,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的原则,协同涉案地区的税务稽查局联合作战,才能保证涉税案件的顺利查处。

因此,在涉税案件管辖中规定,对重大偷税、骗税案件,重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等,应由涉案地区的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处;对发票违法案件应由案发地税务机关组织查处等。

二、税务稽查管辖的种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稽查管辖的种类主要有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五种。

(一)职能管辖职能管辖是指不同的税务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职权,对实施稽查所作的分工,是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能确定的对稽查事项的管辖权。

由于我国实施的是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因此,在税收征管实际中,常存在国税、地税同时管辖同一纳税人不同税种的情况,此时应按各自的职能划分管辖权。

根据《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

(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在实施稽查上的分工和权限。

《稽查工作规程》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案件等涉税案件以及群众检举案件的查处权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权限范围内组织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例3-1 税务稽查级别管辖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加大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涉税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某省国家税务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查处,实行了按类别确定稽查权限,即实施级别管辖:(1)一类案件由省局组织查处。

一类案件是指: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亿元以上的特大案件;②非法取得扣税凭证,且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偷、骗税案件;③有税务人员参与犯罪的重大案件;④涉及税务部门擅自制定和变通税收政策,违反增值税各项管理规定的重大案件。

(2)二类案件由各地(市)局组织查处。

二类案件是指: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在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②非法取得扣税凭证,且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

(3)三类案件由各县(市、区)局组织查处,各市、地局直接予以协调督查。

三类案件是指: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案件;②非法取得扣税凭证,且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税务机关之间,实施税务稽查的职权划分。

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二种情况:1.一般管辖。

《稽查工作规程》规定,涉税务案件原则上应由被查处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如果被查处对象的所在地与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管辖。

2.特别管辖。

是指以税法特别规定或依特殊情况所确定的管辖。

对税法另有规定或遇有特殊情况的涉税案件,可由案件发生地的税务机关处理。

涉及其他地区的案件,有关地区应给予协助。

如《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发票违法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

“案件发生地”,一般是指实施税收违法案件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等。

如果几个地方的税务机关依法都有管辖权的,一般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管辖。

“税法另有规定”,主要是针对纳税人所在地与经营行为发生地不一致时作出的规定,如《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一经营行为发生地的治理原则也适用于稽查管辖;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稽查也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实施。

(四)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在涉税案件查处的管辖权不明确,或两个以上稽查局对管辖有争议时,上级税务机关可以协调裁定由其中一个稽查局管辖。

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后,有关稽查局必须执行。

“管辖不明确”是指案件究竟应由哪一个稽查局管辖并实施查处不清楚或没有明确规定。

“管辖有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稽查局对同一案件在处理上互相推诿,或互争处理权,经协商不成而发生的纠纷。

管辖权发生争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两个以上稽查局对同一涉税案件都认为有管辖权;二是两个以上的稽查局对同一涉税案件都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

但不论是哪种形式,都应当按照指定管辖的程序办理。

对此,《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的涉税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后执行。

因此,指定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优先查处原则,即谁先查处谁负责管辖。

以此为基础,通过双方稽查局协商或上级裁定来确定最终的查处权。

如虚开发票案件,跨地区、跨省市作案的情况比较突出,查处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到两个甚至多个有管辖权的稽查局。

因此,有关的稽查局应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查处权,并互相配合、协同作战,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处。

对于难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应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裁定后执行。

(五)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已受理案件的稽查局,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稽查局管辖。

对移送的案件,受移送的稽查局应当接受,但若接受的稽查局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时,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按指定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

《稽查工作规程》中明确规定,在税务稽查中发现有属于对方管辖范围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对方查处;双方在同一税收问题的认定上有不同意见时,先按照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

第二节税务稽查选案税务稽查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道程序,是税务稽查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的主要内容。

税务稽查选案的主要内容是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它的准确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稽查效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稽查成果的大小。

依法、科学地确定稽查对象,对于税务机关公正执法,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秩序,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监督职能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税务稽查选案概述(一)选案的概念税务稽查选案亦称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对纳税人各项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筛选,最终为税务稽查的实施确定具体检查对象的过程。

涉税案件主要来源于检举、上级交办、各级转办、征管移办、协查拓展、检查拓展、情报交换和采集的综合信息。

税务稽查选案包括主动选案和被动选案。

主动选案主要是指日常稽查和税收专项检查对象的确定;被动选案主要是指上级交办案件和群众检举案件等对象的确定。

(二)选案的条件税务稽查选案主要是通过对纳税人综合财务信息、纳税情况等的分析、处理,最大限度地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分清重点稽查对象和一般稽查对象,确立稽查的重点内容和突破口。

为了提高准确性,应在坚持优选和限选的前提条件下,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选案。

1.优先选择条件。

对线索清晰的群众检举案件,上级督办或交办、部门转办、征管移交案件,金税协查案件,税收专项检查及需要实施检查的其它涉税案件,优先列入税务稽查选案的范围。

2.限制选择条件。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稽查局应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除群众检举、协查、上级督办或交办案件、部门转办、征管转办的案件等专案检查外,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则上不重复安排检查。

(三)选案的对象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稽查局可按照不同的税务稽查类型确定选案对象。

1.日常稽查选案对象。

日常稽查可通过一定方法筛选出有偷、逃、骗税嫌疑及其他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确定选案对象。

2.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选案对象。

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根据上级税务机关部署的总体要求筛选确定选案对象。

3.专案稽查选案对象。

专案稽查根据群众检举、上级部门督办与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及协查等直接确定选案对象。

(四)选案的程序1.日常稽查的选案程序。

日常稽查的案源主要根据税收宏观管理的需要,从纳税人及各地区税收征管综合信息中筛选、产生,具体步骤为:(1)根据税收宏观管理的需要,确定税收日常稽查的项目和要求。

(2)稽查选案部门通过计算机或人工选案等方法,确定备选的纳税人名单,撰写选案说明,提供初步选案的建议,并提交选案领导小组审定。

(3)选案领导小组对备选名单进行审核讨论,确定稽查对象。

(4)稽查局长签发《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由稽查选案部门下达检查任务。

2.税收专项检查的选案程序。

税收专项检查的案源主要从纳税人及各地区税收征管综合信息中筛选、产生,具体步骤为:(1)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税收征管情况拟订检查的行业和整治的地区,通过计算机或人工选案等方法,制作备选行业和地区的纳税人名单,撰写选案标准说明,提供初步选案的建议,并提交税收专项检查检查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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