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食药监食安〔2013〕60号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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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沪食药监[2004]325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沪食药监〔2004〕325号)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卫生局:为了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储存、调剂、自制制剂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

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并请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监察,使本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更趋完善。

特此通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包括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调剂、配制制剂等药剂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

第五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设立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或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管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等级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的配备应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沪食药监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10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30日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本市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日常经营行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以下简称“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是指己经取得贮存、运输经营的营业执照,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备案工作,并依法对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运输服务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明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备案申请材料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在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前,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表(附件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2017]8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5.02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管
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食药监〔2017〕86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抽样检验工作,加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抽检质量和效率,局办公室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并经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加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提高食品药品抽检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食品安全
法》《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
检验机构的遴选和抽检任务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全程监管、科学规范、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8]287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8〕287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并经17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八年五月六日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第三章卫生许可发放程序第四章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和补发第五章卫生许可证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一食品卫生许可分类要求附件二新建、扩建、改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附件三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变更申请)书附件四保健食品、餐饮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表附件五食品卫生许可证格式附件六食品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附件七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填写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延续、变更、补发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一)餐饮业;(二)食堂;(三)食品销售(食品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四)食品现制现售;(五)食品储运;(六)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七)在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1、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2、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3、鲜冻畜肉、豆制品(含豆芽)销售。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12•【字号】沪食药监法[2012]704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2〕704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经2012年7月30日第9次局务会议讨论和2012年9月6日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9月12日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从业人员,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厨师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有关岗位人员的义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类别,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分类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沪食药监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5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现将《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8日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级管理,实施更为科学有效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

第三条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将评定材料和结果纳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开展分级监督管理。

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相关工作,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企业应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与信用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11]984号•【施行日期】201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11〕984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相关监测哨点医院、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要求,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11〕961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请各相关单位根据方案要求,依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工作。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要求,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规范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了解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及原因,提升本市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早期预警控制能力。

二、定义及监测范围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全身性的损害。

不包括生产、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所引起的病变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所引起的不良反应。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使用化妆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均属于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范围。

三、监测依据(一)法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沪食药监规〔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15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第17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于2016年6月22日发布,2016年9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2017年11月2日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行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发布餐饮服务信息或者接受订购需求后制作并配送供应膳食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餐饮服务交易双方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或者信息发布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自行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设立订餐网站或者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网上店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网络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提供者。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沪市药监法[2012]16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3.07【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市药监法〔2012〕167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餐饮服务、食品摊贩、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经2012年3月5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餐饮服务、食品摊贩、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7.30
•【字号】2018年第33号
•【施行日期】201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2018年第33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46号),本局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9件。

现将我局废止、失效以及由我局制订或者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对上述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附件: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或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0日附件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件)
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7件)
附件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或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由分类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法[2017]1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27
【实施日期】2017.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
由分类指南》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17〕150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相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系统监管实际,我局梳理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并经2017年局第1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试行,并将在试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汇总,及时反馈至市局政策法规处。

行政执法实践中,若具体案由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7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通知各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日期自2016年6月1日起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食品生产许可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分类目录相应调整。

2016年6月1日前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按照原分类目录填写。

二、分类原则1.食品生产许可分类原则上按其生产工艺及原料属性对照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食品分类进行划分。

如果对照细则无法界定食品类别,可以归入其他食品进行管理。

2.发证类别交叉的产品,按主导产品来确定发证类别。

3.申请食品类别的品种明细应选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品种明细已列出的品种,该品种明细类别中未列出且有“其他”的,可选择“其他”,并在“其他”后写上该产品执行标准中的产品名称。

4.原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的部分产品,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已有相应分类,则该产品调整至相应食品类别中:将禽血制品列入“0401热加工熟肉制品6.其他熟肉制品(血豆腐)”;将油炸肉皮列入“0401热加工熟肉制品4.油炸肉制品(其他:油炸肉皮)”;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颗粒状)列入“300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2.颗粒状罐装食品(婴幼儿颗粒果蔬泥、婴幼儿颗粒肉泥、婴幼儿颗粒鱼泥、其他)”,并选择相应品种。

5.预包装冷藏膳食列入“0702其他方便食品1.主食类”,品种明细包括米饭类、粥类、面食类、米粉类、寿司。

三、分装规定是否允许分装按照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执行,审查细则中未明确允许分装的食品,该食品生产不允许分装,详见《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是否允许分装栏目。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沪食药监法[2011]669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1〕669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经2011年8月8日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包括以下几类:(一)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中央厨房;(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第三条(实行许可制度)本市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8]446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8〕446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好《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做如下解释,请遵照执行:一、培训考核人员范围《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中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1、“主要负责人”指:卫生许可证上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以及单位分管食品安全的负责人。

2、“关键环节操作人员”指:餐饮单位的采购人员、厨师、分餐人员、熟食等专间操作人员、餐饮具消毒人员、餐饮部门负责人等;食品流通单位的采购人员、食品现场制作人员、熟食等专间操作人员、生鲜食品销售人员、食品销售部门负责人等;食品生产单位的采购人员、与生产加工有关的操作人员、食品生产部门负责人等。

二、培训条件《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其中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展的食品安全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是指:1、有专用和固定的培训场地。

场地为租赁的,必须签订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地下设施、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房舍以及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的场所作为教学场地;2、有能够满足同时开展食品卫生管理员、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培训的教室和设施。

教室数量3间以上,每间教室能够容纳学员40人以上;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4、有5名以上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培训师资人员(每位培训师资人员最多只能在两个培训机构任教);5、有完善的机构管理制度、教学制度和工作规则;6、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沪食药监药安[2011]658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沪食药监药安〔2011〕658号)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2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接受委托加工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清承揽境外药品加工的风险由于国际上有些国家药品监管制度不同,药品管理状况十分复杂,我国个别企业盲目承揽药品加工,被境内外不法商人利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国际影响。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此高度重视,认清承揽境外药品加工的风险,从维护国家形象、保障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严格遵守备案和加工的相关规定。

二、加强管理,切实规范境外药品加工行为(一)规范对境外药品加工行为中委托方的资质要求委托方必须是境外制药厂商,且持有该药品境外上市许可,并须直接与受托方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加工合同。

(二)规范对境外药品加工行为中委托加工合同内容1、委托加工合同应当规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并明确药品质量由委托方负责。

2、委托加工合同应包含技术性条款,明确委托加工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

(三)加强对委托药品上市许可证明真实性、合法性的管理受托方药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委托方境外制药厂商的资质审核,切实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有据可查。

当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药品上市许可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义时,受托方药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协调,由委托方提供我国驻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沪食药监药安[2010]386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药安〔2010〕386号)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30号)的要求,以及《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年我局将对全市《药品生产许可证》进行换发。

现将本市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持有我局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药品生产企业。

其中,体外诊断试剂只包括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

二、换证申请2010年7月15日前,企业在我局行政许可申请信息平台()上填报换证申请,并将书面资料上报我局受理中心(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1楼大厅)。

(一)需要提交的申报资料:1、《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申请表》;2、《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补充信息表》;3、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本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全本复印件;5、各生产范围和品种有效期内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含正在申请重新认证的证书);6、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标注设备、洁净级别)、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动物室);7、企业自查报告(1)企业和各生产范围五年来生产质量管理情况概述、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改进措施;(2)五年以来已经停产的生产范围、停产原因、生产条件改变情况、未来计划等;(3)五年以来接受各级各类药品监督检查、药品GMP认证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其中近两年检查与整改情况应当详述;(4)五年以来不合格药品被国家和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公告通告情况及整改情况。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11]338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紧急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11〕338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深入贯彻国家局召开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国家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和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沪食安联办〔2011〕58号)的要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效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宣传贯彻会议和文件精神各分局要在5月6日前召开辖区餐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会议,传达贯彻国家局召开的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局和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要求,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坚决打好这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维护政府食品安全信誉的特殊战役。

二、专项整治行动目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一是杜绝餐饮服务单位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引导规范餐饮服务单位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是杜绝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地沟油,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废弃食用油脂处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媒体报道有商家使用_草酸盐_加工鳝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媒体报道有商家使用_草酸盐_加工鳝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媒体报道有商家使用"草酸盐
"加工鳝丝核查情况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宣[2014]44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6.20
【实施日期】2014.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媒体报道有商家使用"草酸盐"加工鳝丝核查情况通报
(沪食药监宣〔2014〕445号)
近期,媒体报道本市有部分商家使用“草酸盐”加工鳝丝,市食药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草酸盐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

二、对媒体报道的涉嫌违法行为,食药监虹口分局、宝山分局已抽查4个不同市场内共6家鳝丝经营摊位,这些摊位均使用食用醋、食用盐加工鳝丝。

已对2家正在加工的摊位现场抽取了白色粉末样品送检(目前正在检测中),其他摊位未查见违法行为或疑似草酸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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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减肥胶囊”等10种假冒保健食品监督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减肥胶囊”等10种假冒保健食品监督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减肥胶囊”等10种假冒保健食品监督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4.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减肥胶囊”等10种假
冒保健食品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信息,称“减肥胶囊”等10种产品检出化学药物成分,经核实上述产品为假冒保健食品,要求依法予以查处。

现将相关违法产品信息(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切实加大对市场的检查力度。

如发现上述产品,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特此通知。

附件:10种假冒保健食品名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2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信息追溯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信息追溯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信息追溯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沪食药监协[2018]16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8.20【实施日期】2018.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信息追溯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沪食药监协〔2018〕160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市食药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8〕18号)和市食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协〔2018〕109号)等要求,扎实推进本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全力保障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召开,经研究,决定开展本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信息追溯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与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食品安全保障相结合,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工作相结合,与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守信超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放心餐厅”“放心食堂”以及明厨亮灶示范建设相结合,聚焦重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企业、环节、品种,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对纳入《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的9大类20个重点品种全面实施信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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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所
9
板蓝根颗粒
3g
121201
广西润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微生物限度
2010版中国药典
金山所
10
净石灵胶囊
每粒装0.3g
20120902
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微生物限度
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二十册
市药检所
11
黄柏
饮片
120629
中国(亳州)上海雷允上中药饮片厂
检查
2008版上海炮规及国家局补充检验方法
市药检所
附表2:
2013年第三季度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抽验不合格情况
编号
医疗器械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批号或编号
标示生产单位
不合格项目
1
温热电位治疗仪
KCM-6000II
130415002
延吉可喜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设备标记、电源开关、随机文件、连接
2
总蛋白检测试剂盒
50ml*6
20130411
上海东湖生物医学有限公司
2
药品包装用铝箔
80mm
12081306
张家港市华恒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易氧化物
青浦所
3
蛇胆川贝胶囊
每粒装0.3g
120704
上海悦胜芜湖药业有限公司
水分、含量
2010版中国药典
徐汇所
4
蛇胆川贝胶囊
每粒装0.3g
120701
上海悦胜芜湖药业有限公司
鉴别、含量
2010版中国药典
青浦所
5
布洛芬缓释混悬液
100ml:3g
130116
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
释放度、含量
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五十八册
陕西富源医用塑料有限公司
挠度、尺寸
7
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
中号
20121105
南昌翔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挠度
附表3:
2013年第三季度药包材监督检查抽验不合格情况
编号
药包材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批号或编号
标示生产单位
不合格项目
1
铝制药用软膏管
19*88
2012020208
福建九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内涂层连续性
市药检所
6
布洛芬缓释混悬液
100ml:3g
130101
120728
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
释放度
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五十八册
市药检所
青浦所
7
小儿清肺化痰口服液
每支装10ml
12090101
北京长城制药厂
含片
120701
安徽丰原铜陵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总灰分、检查
2008版上海炮规、国家局补充检验方法
附表1:
2013年第三季度药品监督检查抽验不合格情况
编号
品名
规格
批号
标示生产单位
不合格项目
检验依据
检测单位
1
感冒退热颗粒
每袋装2.25g(无糖型)
121203
海南中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装量差异
微生物限度
2010版中国药典
青浦所
2
点舌丸
每10丸重1.25g
130102
山西双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溶散时限
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七册
分析灵敏度
3
医用床垫气泵
SM
093
上海四美实业有限公司
说明书、电介质强度、网电源部分的布线、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绝缘等
4
氧气袋
SM-50
121201
上海四美实业有限公司
压力保持、容量
5
低频脉冲治疗仪
NMS-1
130112
上海光健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使用说明书、连接器
6
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
中号
201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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