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08年节能目标进行责任评价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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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08年节能目标进行责
任评价考核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27
•【字号】鄂州政办发[2009]50号
•【施行日期】2009.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08年节能目标进行责任评价
考核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9〕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工作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将对各地2008年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评价考核。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州办文〔2008〕114号)、《鄂州市发改委关于分解落实2008年度节能目标和工作措施的通知》(鄂州发改环资〔2008〕65号)、《市发改委、财政局关于推广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的通知》(鄂州发改环资〔2008〕248号)三个文件的内容作为本次考核依据。

二、考核办法
(一)对各地2008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节能基础工作
情况实行打分考核,其中,节能目标20分,节能措施60分、节能基础工作20分。

此次考核的重点是各地节能目标(即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幅度)、节能项目投资额、节能灯推广完成情况三个方面。

(二)考核结果分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将被列入未完成等级。

(三)各地要按照鄂州办文[2008]114号文件的要求及评分标准做好自查准备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要逐条分析和说明情况,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予以证明。

考核工作组到各地采取听汇报、随机抽查、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评价考核,并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由市发改委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考核安排
从市发改委、经委、建委、目标办、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八个考核工作组,每组由一名县级干部带队,于2009年7月中旬分赴各地进行现场考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奖惩措施
(一)各地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实践成果。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地方,将给予通报表彰。

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方,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半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改委、目标办。

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一把手”和分管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的行政责任。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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