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誉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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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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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客体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 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包括社会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积极评价。 商品声誉,是指企业投放市场的商品在质量、品牌、风格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知名度。
罪责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而 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概念
概念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
罪体
罪责Biblioteka 罪量罪体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 的捏造,是指凭空编造、散布,是指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假事实。
处罚
处罚
根据刑法第22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构成特征
客体特征 客观特征
主体特征 主观特征
客体特征
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客体的论述存在两种观点:
一般而言,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动机在于降低他人的竞争能力,从 而使自己战胜竞争对手获得经济利益。但也不排除行为人具有嫉妒、泄愤报复、非法牟利等其他动机,特定的动 机不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必要构成条件,不影响定罪。
司法认定
司法认定
1、合法行为与损害商誉行为的界限
其一,复杂客体说。但在侵犯客体内容上又存在不同:有人认为包括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 益与市场秩序;有人认为包括他人的商业人格和名誉权利与正常的竞争秩序;有人认为包括被害者对其商业信誉 和商品声誉受到客观公共的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与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正常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有 人认为包括公平竞争的商业秩序和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有人认为包括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和市场 管理秩序;有人认为包括其他生产者、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与社会主义市场下正常的竞争秩序;还有人 认为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商的商誉和形象维护

代理商的商誉和形象维护

代理商的商誉和形象维护协议书双方:代理商(以下简称"甲方")厂商(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作为乙方产品的合法授权代理商,为维护乙方在市场中的商誉和形象,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1 甲方作为乙方产品的授权代理商,负责在指定区域内销售、宣传乙方产品,并代表乙方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

1.2 甲方应积极推广乙方产品,并提供相关市场推广策略及建议,以增加乙方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1.3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及时配送以及售后服务,以保障客户的满意度。

第二条商誉保护2.1 甲方应加强对乙方品牌形象的宣传和维护,倡导乙方的优势以及产品的核心价值观,避免言行不当或任何可能损害乙方商誉的行为。

2.2 甲方在与客户沟通时,应真实宣传乙方产品的特点和优势,避免夸大宣传或提供虚假信息。

2.3 如甲方发现其他不合法或不道德行为正在或可能损害乙方的商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告,并积极配合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条合作期限及解除3.1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3.2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对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3 双方可协商决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双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处理相关事务。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同意对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机密及商业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2 若因一方泄露对方的商业机密或商业信息导致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泄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其他条款5.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日期:乙方(盖章):日期:。

《商标许可合同后发商誉的转移法律问题研究》

《商标许可合同后发商誉的转移法律问题研究》
此外,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也是必要的措施。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许可合同的监管力度,对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和曝光。
五、完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
为了更好地解决商标许可合同后发商誉的转移法律问题,需要完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首先,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帮助合同双方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其次,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为经济困难或无法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帮助。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法律培训、组织专家讲座等方式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总之,商标许可合同后发商誉的转移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和实践难题。通过明确商誉转移的认定标准、完善商誉价值的评估方法、明确商誉侵权的法律责任以及加强合同双方的诚信意识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促进商标许可合同的顺利执行。未来,相关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专家学者和企业应共同努力,为商标许可合同的执行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商标许可合同后发商誉的转移法律问题研究》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频繁,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在商业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商标许可合同作为一种商业交易形式,对于保护双方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商标许可合同执行过程中,商誉的转移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旨在研究商标许可合同后发商誉的转移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四、商标许可合同后发商誉的转移问题
在商标许可合同执行过程中,商誉的转移往往伴随着被许可人的经营活动和宣传活动。然而,由于商誉的转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往往成为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具体问题包括:
1.商誉转移的认定标准:在商标许可合同中,商誉的转移应当有一定的认定标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商誉转移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反垄断法记要

反垄断法记要

构成要件编辑(一)其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人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是认定侵犯商誉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

即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非经营者实施的侮辱、诽谤、诋毁的行为则以一般侵权论。

这一构成要件反映了现代各国主要是从竞争法的角度来保护商誉权。

《巴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示范法草案》,均将商誉侵害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英美法系国家为商誉权提供仿冒诉讼与其他特殊诉讼的救济方式,其主体指向概为经营者。

大陆法系国家更是主要适用竞争法保护商誉权,因此要求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必须存在竞争关系。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于1998年作出司法解释,从主体要件方面明确了商业诋毁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并且具体指出,新闻单位或者消费者因为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失当,甚至借机诽谤、诋毁、损害经营者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由此可见,新闻单位、消费者与商誉权的主体之间没有竞争关系,不互为竞争对手,所以不能作为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多数情况下经营者是自己实施对竞争对手的商业诋毁行为,但有时经营者也可能不是自己实施此种行为,而是利用他人加以实施。

他人既可能是其他同业经营者,也可能是非同业经营者或非经营者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例如,会计、审计、质量检验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个人等等。

如果这些组织或个人与经营者之间就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有过共谋,即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他们就应与该经营者一起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不是过失行为人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是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论我国商号权的法律救济机制

论我国商号权的法律救济机制

论我国商号权的法律救济机制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推进,商号权相关纠纷逐年递增,因此,不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愈加重视从法律层面探求对我国商号权的各种救济机制。

本文力求以研析商号权相关理论为出发点,探究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之真相,进而在论述我国现有的商号权法律救济机制基础上,明晰这个机制所存在的问题,旨在提出对我国商号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完善创意。

关键词商号商号权企业名称权法律救济机制作者简介:肖顺停,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98-02近年来,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推进,与商号权有关的纠纷呈逐年递增之势,由此,不管是理论界抑或是实务界,都越来越重视从法律层面探求对我国商号权的各种救济机制。

笔者认为,若要更好地发现对我国商号权现有的法律救济机制之问题,提出更有效地完善创意,必须首先从微观上对商号权相关理论进行深入地探析。

一、商号权相关理论探微显然,商号权理论是以商号理论为基础的,因而,为了能够对商号权理论进行细致入微地探析,有必要首先对商号相关理论进行全面深刻地考察。

(一)商号理论考察商号根源于欧洲中世纪。

其时,南欧地中海沿岸诸多城市国家经济一派欣欣向荣,尤其是商业较为发达,出现了从事商业活动的多种商主体,其中就有公司。

一些公司的股东从其多个人的姓名中抽取一个抑或多个字组合为一个名称用作本公司商号,此乃当今商号之渊源。

随着时间推移,各国纷纷效仿并为本国法律所承认,有关商号的理论逐步完善。

论及商号概念,现代诸国规定大相径庭,但是,大多从广义上对之界定,即商号乃是商主体进行商业活动时所用的名称。

在我国,内地的法学界对商号概念的界定更为不一致,但大多数学者也作广义解释,比如“商号又称字号,是商主体在营业中表彰自己的名称。

”①或解释为“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他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商誉权法律保护研究

商誉权法律保护研究

商誉权法律保护研究商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之一,包含了企业所拥有的信誉度、品牌形象、人才、技术和管理能力。

因此,商誉的价值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商誉的特殊性质,法律的保护对于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商誉权法律保护的研究进行分析,并结合案例加以探讨。

一、商誉权的法律保护商誉权是指企业因长期发展而形成的商业信誉度和良好形象,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商誉权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予以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规定,商誉属于企业的财产权范畴之一,享有保护权利。

民法典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做出了规定,明确规定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作为商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法律保护。

商标是企业标记,因此商标的侵权行为也会侵害到企业的商誉权。

因此,商标法也对侵权行为做出了严格的惩罚和保护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保护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和消费者的利益,其中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的保护也属于商誉权的一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竞争者不得利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手段损害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商誉权和受保护的商业信息。

二、商誉权法律保护案例1、张裕集团案张裕集团是中国著名的酒类企业之一,其商标“张裕”几乎成为了中国酒类市场的代名词。

但在2011年,张裕集团遭到了“张裕王子”商标的侵权,事后张裕集团对侵权者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对侵权者做出了赔偿300万元的决定,同时取缔“张裕王子”商标。

这一案例中,商标的侵权行为也导致了张裕集团的商誉权权益受到了损害。

通过诉讼,张裕集团成功保护了自己的商誉权。

2、大连万达案大连万达是中国著名的房地产开发商和商业地产运营商,其在商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声誉。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一、法理学1。

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2。

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3.论法律信仰的培养4.论西方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统一法学派等)5.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6.论我国法律平等的理论与实践7.论我国法律监督8.论我国的司法原则9.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10.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11.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12.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13.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14.法律程序的意义15.论法律移植16.权力与权利关系研究17.纠纷的解决原理18.司法中的正义问题19.法与利益20.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21.论部门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的价值22.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23.论法治的文化基础24.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25.论程序正义26.论法律解释27.文学作品的法理学28.论沉默权29.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30公民权利与迁徙自由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二、法律史学1。

论中国古代的恤刑观念对当代司法实践的影响2.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3。

传统情理法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研究4。

论中国古代契约精神5。

传统调解制度的当代价值研究6.论复仇观念对中国当代刑法的影响7.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传统诉讼观念8。

论情理法与冤案9。

论家法族规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10.民间习惯法在明清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探析11。

典卖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研究12.传统诉讼文化在当代构建和谐司法环境中的作用研究13。

满族传统法文化探析14。

论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15.论中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6。

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信”17。

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8.中国亲属制度传统与罗马法比较研究19。

论大陆法系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20。

罗马法的传播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一)宪法学1.论我国宪法性法律2.论宪法的制裁性3.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4.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宪法功能的再认识6.宪政的中国语境7.人权原则之当代演进8.宪法司法化研究9.宪法诉讼制度初探10.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初探11.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12.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研究13.论大学生的宪法权利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5.论新闻自由的权限16.安乐死与宪法权利研究17.论户籍改革制度与迁徙自由18.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19.论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平衡20.财产的征收、征用与依法补偿21.宪政视野下的农村城市化问题22.乙肝患者生存权的宪法保护(疾病与平等:从乙肝歧视案谈起)23.论农民工的宪法权利保护24.论公民的住房权25.论人民代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26.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7.论孙中山的宪政思想28.论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29.西方国家宪法保障制度比较研究30.弹劾制比较研究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二)行政法学1。

论国家机关名誉的法律保护路径

论国家机关名誉的法律保护路径

论国家机关名誉的法律保护路径作者:李延枫来源:《求是学刊》2017年第04期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机关不应享有名誉权,但我国对国家机关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存在司法实践与相关立法原意相脱节的困境。

西方国家对国家机关名誉的保护具有在刑法上限制甚至取消诽谤国家机关罪、在民法上不赋予国家机关名誉权的特点。

实践中,应运用综合法律手段加强对国家机关名誉的法律保护,包括限制国家机关名誉权诉讼能力、对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慎重使用名誉权保护制度、提高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集中处理机关行政服务。

关键词:国家机关;名誉;名誉权;法律保护作者简介:李延枫,女,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院副编审,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博士生,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4-0098-07国家机关名誉的法律保护因其同时兼具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构职能与从事机关行政事务的机关法人能力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路径:一是依据公法手段消除一切侵害国家机关名誉的违法因素;二是通过民事法律制度所设定的法人名誉权的方式来保护国家机关的名誉。

从法理上来看,国家机关的“名誉权”是其以“机关法人”的身份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过程中才能享有,如果国家机关名誉受损的原因来自于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那么,作为机关法人享有的“名誉权”就不应成为国家机关拒绝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监督其行为合法性的理由。

国家机关的“名誉”本身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精神整体,对其的侵害因素很复杂,故国家机关“名誉”的法律保护就必须要建立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竞合”机制。

从法理上值得探讨的就是如何防范国家机关滥用民事法律制度所设定的机关法人“名誉权”制度,确保国家机关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对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活动的监督,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办事、践行法治原则,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论商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论商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的立法 所 效仿 。
例》 《 及 企业 名称 登记 管理 规 定》 。如 《 等 民法 通 则》 9 第 9条第 2 款规 定 了法人 、 体工 商户 、 个 个人 合伙 享有 名 称权 。第 10 规 2条 定, 法人 的名称权 受 到侵 害 的, 权要 求 停止 侵害 , 复名誉 , 有 恢 消 除影 响 , 赔礼 道歉 , 可 以要求 赔偿 损 失 。 企 业 名称 登记 管理 实 并 《 施办 法》 3条规 定 , 第 企业 自成 立之 曰起 享有 名 称权 。2 0 年 修 05
费者 的合法权 益 , 必须进一 步完善 商业名称权 的立法 保护 , 极加 商 法 典》 3 条 规定 , 积 第 7 如果 未经 他人 允许 使用 他 人商 号 , 成 商 造
强 对商 业名称 侵权 的法律 规制 。

号所有 权人 权利 遭受侵 犯 , 商号 所有权 人可 以请 求停 止侵 害 以及 赔偿 损 失。 14 年 的 《 大利 民法 典》 92 意 则将 商 号权 明确 为 知识 产
于 他人 特征 而使 用 的名 称 。 是商 主体 从事 营业 及其 他社 会活 动 0 的基本 人 格标 识 。近 代 意义 上 的商业 名 称初 始 于 中世 纪 地 中海 沿 岸 的商业 组织 , 人们 将几 个合 伙 人或 股东 的姓 联合 在一起 , 商 组 成新 的商业 名称 。 19 年 的 《 74 普鲁 士普 通法 》 10 和 87年 《 国 法 商 法典 》 开始 确 立 了商业 名称 制 度 , 并为德 国商法 典和 其他 国家
容 上 的双 重性 。商业 名 称权 是 一种 兼具 人格 权 和财 产权 属性 的
混 合 性权 利 。 首先 , 业名称 作 为经 营主 体 的一种 表达 符 号 , 。 商 始 的 公司 名称 受法 律保 护 。

商誉的知识产权保护

商誉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析商誉的知识产权保护摘要商誉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来看的,商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的一种综合优势,是企业持续发展的软实力,但对于企业商誉却缺乏强有力的保护,中国目前的商誉体制仍旧不完善。

因此,本文以商誉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内容,通过分析商誉的特征及组成,探究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并借鉴国外经验,从知识产权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以加强对商誉的专门保护。

关键词商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作者简介:殷娜、简汕汕,天津工业大学2011级研究生。

一、商誉概述(一)概念对于商誉概念的解释,在经济学界一般被概括为:企业在产品质量、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职工素质和工作效率等方面,均排在同行业中较为领先的地位,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且具有获得高于一般经营者的盈利水平。

而商誉作为法律概念则源自于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法学界与经济学界对于商誉的界定不尽一致,但能为大部分学者所接受的解释是,商誉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生产、流通或者与此有相关联系的经济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产品、销售、生产、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

作为企业的一种综合优势,商誉包括商业信誉与商业声誉。

对于不同人群,商誉有不同的表现,对消费者而言,商誉是消费者对于企业的好感;而对投资者或债权人而言,商誉表现为对其对某个企业超额收益能力的一种预期。

(二)特征从商誉的概念和性质上可以看出,商誉更多的表现为一种无形的状态,具有其特殊的内在特征,具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1.商誉依附于商事主体商誉是由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性质所决定的,对于那些不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来说,它们不具有商誉。

商誉是商誉主体整体素质的真实反映,作为一种综合素质的抽象,它必须依附于商事主体。

2.商誉以商事主体人格为基础商誉,同自然人的名誉一样,是社会对商事主体人格的一种评价。

在商主体人格存续期间,其通过生产、经营等一系列的活动与外界发生一定联系,商誉就是在这些活动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对于其生产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一系列经济活动与能力的评价3.商誉兼具财产性质首先,良好的商誉是商事主体人格魅力的商业化,商事主体可以通过良好的名声为其带来可以评估为一定金钱的利益;其次,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商誉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商誉处于一种信息状态,其信息的流向以及强度很难为人所控制,也正是因为如此,市场上低毁他人商誉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

我国以及外国有关死者名誉权的保护问题

我国以及外国有关死者名誉权的保护问题

我国以及外国有关死者名誉权的保护问题一:有关死者名誉权的有关理论与主张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

本文仅以自然人为例。

一个人名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该民事主体在社会上的地位、尊严和信誉,并进而影响到其参与民事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机会或后果。

名誉权就是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

所谓死者的名誉是指:“人们对死者生前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人死亡后其肉体和精神归于消灭,不再有言论和行为,所以不可能对其死后言行再做评价。

但是死者生前的表现却并不会因为其肉体的消亡而消亡。

特别是那些给人留有深刻印象的历史名人,在其死后很长时间都还会成为人们谈论和评判的话题。

由此可知,所谓死者的名誉就是死者生的名誉。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和国家对精神文明的高度重视,个人的私权力越来越被现代人所接受,并到保护。

在这当中,人格权尤为受瞩目。

广泛的人格权包括了生命、肖像等几项权利。

其中,名誉权对国这样一个儒家思想影响,认为“名节至大”的传统国度而言,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

但是,我国对人格权的保护和研究大体始于上世80年代,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所以在立法上还有许多空白之处需要研究解决。

特别是对死人的名誉权是否应当保护以及怎样保护,应该进一步地探究。

研究死者的名誉权保护,首先要解决的是死者是否有自然人人格权的资格。

照萨维尼的理解,自然人的人格权属于依其出生而自动取得的原权范畴,同样也应该至自然人死亡时为终了。

然而在现实中,自然人死亡之后,名誉受到了侵害,极有可能使其他人在对该人的认识上有了瑕疵,使该人的品质降低,损害了死者的声誉并使得其家属也受到损害。

出于对名誉及死者家属的保护,法律应该在一定程度上给死者的人格权利以保护。

而民法在这里也就不可避免地遇到了法律逻辑与现实生活的冲突。

目前有关死者人生权的有关理论:(一):公民人身权的延伸保护说该学说它是前学界影响较大的理论。

信用财产的法律法规与监管

信用财产的法律法规与监管

信用财产的法律法规与监管引言信用财产是指基于信用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包括各种债权、商誉、知识产权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信用财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信用财产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措施。

本文将对信用财产的法律法规与监管进行分析,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一、信用财产的法律法规1. 《合同法》《合同法》是保护信用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该法,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而保护信用财产的合法权益。

例如,当借款人与贷款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确保了借款人的信用财产得到合法保护。

2. 《商标法》《商标法》是保护商誉财产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企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根据《商标法》,商标注册人可以享有专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这种保护措施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商誉财产。

3. 《专利法》《专利法》是保护知识产权财产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该法,发明人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其发明创造的权益。

专利权人可以享有专利的独占权,禁止他人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等。

这种保护措施有助于保护创新者的知识产权财产。

二、信用财产的监管措施1. 法律监管法律监管是保护信用财产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信用财产的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

例如,国家对于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商标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 监管机构各国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来负责信用财产的监管工作。

这些机构负责审查、登记、监督和执法等工作,确保信用财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例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对专利、商标等的监管。

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信用财产的法律法规与监管面临新的挑战。

以P2P借贷为例,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一些平台存在违约、挪用资金等问题,导致投资人的信用财产受到损失。

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的精神

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的精神

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的精神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精神是体现在商业活动中的道德要求和价值观念,是对商业行为的规范和指导。

它深植于我国古代商业文化和法律传统中,具有独特的特点和意义。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精神强调诚信和信用。

在古代,商人通过培养良好的商誉和信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声誉。

商人要遵守承诺,言而有信,保证交易的公正和公平,维护信任的基础。

这种诚信和信用的传统在我国商业活动中一直延续至今,在商法中体现为保护合同的完整性和信用的维护。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精神强调公正和公平。

古代商法对商业活动提出了公正和公平的要求。

商人不能利用自身地位和信息优势压榨他人,应秉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进行交易。

商法中的合同法、垄断法等规定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以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精神强调社会责任和道德判断。

商人在进行商业活动时,要承担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共利益。

古代商人常常以私有财富回馈社会,捐资助学、兴办道路桥梁等公益事业,体现了商人的社会责任和道德判断。

现代商法中的公司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要求,引导商业活动更好地服务社会。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精神强调秩序维护和纠纷解决。

商法传统中有许多法条和制度用于维护商业秩序和处理商业纠纷。

例如古代的清商法规定了商业活动的权责和纠纷解决方式,有力地促进了商业活动的稳定和发展。

现代商法中的破产法、仲裁法等规定了企业破产和商业纠纷解决的程序和规则,保障商业秩序的正常进行。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精神是我国商业活动的精神支撑和道德规范。

它强调诚信和信用、公正和公平、社会责任和道德判断,致力于秩序维护和纠纷解决。

这些传统精神对于培养商人的道德意识和提升商业文化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对于维护商业秩序和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浅析我国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我国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我国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商号权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

世界许多国家纷纷在立法中予以体现并加以保护。

而在我国,商号权并未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在立法中得以确立,商号权的保护仅仅停留在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上。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商号权的纠纷呈蔓延之势,反映出了我国对商号权保护的不足。

[关键词]商号权;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法律保护一、我国商号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保护商号权的各种法律规定不统一首先,我国关于商号的法律规定和国际条约有冲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指出: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但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8条:厂商名称应当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规定了禁用“商号先登记而后产生专权”的制度。

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或可能违约,或可能引起在商号领域中国内外企业不平等的待遇。

其次,我国的商号法律规定间有冲突。

《民法通则》将商品生产经营者所享有的名称权定位于人身权,据此商号的取得无需登记,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却有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的强制性规定。

显然作为企业名称要素之一的商号也在登记注册之列,这种法律规定上的矛盾势必直接影响商号制度的协调统一和实施效果。

(二)相关法律制度立法定位上不合理我国立法把企业名称权作为人身权来保护是可行的,但同时又承认企业名称有可转让的财产权属性在理论上是矛盾的。

因为只有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但我国并没有将企业名称权定位为知识产权。

而且,将企业名称权放在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中来规定,掩盖了其本身所蕴含的财产权性质。

企业名称在经营和服务中除了与其他企业相区别外,还代表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商业信用等状况,而良好的商誉本身就能为企业带来增值的经济利益,强调企业名称权的人身权性质,实际上是对市场经济中各市场主体本身价值的否定和人格的极不尊重,不利于市场信用的建立和维护。

法人商誉权的法律本质及会计处理的讨论——以会计学商誉“三元论”为起点

法人商誉权的法律本质及会计处理的讨论——以会计学商誉“三元论”为起点
轻利的传统风气。有关商誉权 的司法案例 也不多见 , 中 生活
碑、 有利的商业地位、 良好的劳资关系、 独占特权和管理有方
等。因此 , 商誉实际上是指企业上述各种未入账的无形资源 ,
偶尔有的商誉权纠纷展示在立法者面前的, 也往往是一种被
极端化 的集体主义荣誉感受 到损害后集体成员的“ 怒” 愤 , 而

客体的物权体 系。这是否 能够作为商 誉权尽 管客 体是一种 无形 物 , 但仍可划归物权体系的依据呢?
笔者认为 , 中国土地 问题是有其 特殊 性的 , 以土地使用 权作为整个土地制度的起点是特定环境下 的产物 , 并且根据 实践情况看 , 目前土地使用 权尽 管作为一种相 对所有权 的二
解释学上看在立法未有 改变之前 , 确实有其 它学说不可 比拟
的优 势 。
价账户论。J u这三个论点被称作商誉的“ 三元论” 。好感价值
论认为 , 商誉产生 于企业的 良 好形象及顾客对企业的好感 , 这 种好感可能起源于企业所 拥有的优越 的地理位置 、 好 的 口 良
但笔者个人认为, 此种观点从法与社会互动层面上值得 商榷。民法通则制定于八十年代, 当时我国仍是以计划经济 为主体的经济模式, 商品经济意识模糊, 整个社会仍带有重名
目 , 前 法学专家出于维护 民法体 系完整 的需要 , 将 往往 商誉权划归到人格权 、 物权或知识产权 中。】 L 2
第 一, 人格权说 。有学者认为 , 国民法通则 1l 中确 我 0条
究者很少能够完整地给予 一个 明确 的概 念。因此必须参考
会计学 的通行观点对其进行 阐释 。
故好感价值论亦称无形资源论。超额收益论认为, 商誉是与
收稿 日期: 1— 6 1 20 0—1 0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9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9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9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2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9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保护无形财产权,加快完善商誉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提到,商誉对于现代企业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现有法律体系在应对商誉侵权、犯罪方面存在不足,为此建议在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完善商誉立法。

关于刑事方面。

首先,从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条文内容看,现行刑法规定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而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已将“误导性信息”纳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类型。

您建议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规定中“虚伪事实”修改为“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我们将会保持关注,进一步进行调研,在条件成熟时推动完善。

其次,关于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细化侵犯商誉类罪名的定罪标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重视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近期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与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密切相关的犯罪行为的定罪标准进一步作了细化,使相关规定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该司法解释目前已经向社会征求意见。

对侵犯商誉类犯罪的定罪标准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会继续关注,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对相关规定进行近一步完善。

关于行政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重视对网络领域侵害商誉行为的规制问题,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将进一步增强与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的信息沟通,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和保护合力。

关于民事方面。

首先,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内容看,损害商誉行为的实施主体系经营者,而实施对象系该经营者的竞争对手。

但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态势的复杂化,除了同行业竞争者之间存在对交易机会的争夺外,也出现了非同行业经营者之间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竞争能力、影响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现象。

论信用的民法保护机制

论信用的民法保护机制

论信用的民法保护机制摘要: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

信用的重要性使法律应对其进行恰当的调整与保护。

本文在分析法益与权利两资源形态的基础上,主张将信用上升为权利,并确定为精神性人格权进行调整,进而从法律救济的角度阐述侵害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关键词:信用法益权利信用权损害赔偿引言:随着市场交易空间的不断扩大和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化,过去发生于熟人之间的交易被越来越多的陌生人交易,跨省,跨国交易所取代。

社会财富的增加,使交易数额日益增大,在现金交易的基础上,发展出大量的信用凭证交易。

与此同时,即时交易逐渐退出主流位置,交易数额的增大与流通速度的提高使更多的交易双方之间的给付行为与对待给付行为之间存在时间差,这样使得所期待的对待给付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

以上种种因素的存在不同程度上加剧了现代交易的风险性。

这种风险不仅仅涉及商事主体的交易活动中,而且广泛的存在与民事主体的日常经济活动中。

这种交易风险,直接来自于交易双方的给付行为与对待给付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它使得所期待的对待给付行为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如何使将来的对待给付行为更加可以预期,更为确定,从而避免和减少市场风险,信用的作用逐渐为人们所关注。

以担保法上的保证为例,保证是以具有偿债能力的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从而保证债务的履行,以减少交易的风险。

信用越高,风险越小;信用越低,风险越大。

信用无疑含有巨大的经济价值。

一信用的界定:信用是一种价值,拥有良好信用的在市场竞争中就占据有利的位置,它更容易获得银行的贷款,得到更多的交易机会,也广泛的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相反,信用不良的则迟早会被残酷的市场竞争所淘汰。

信用的这种无形价值使它得到广泛的关注和使用。

经济学、法学甚至文学都在赋予其各自的含义。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韦伯词典认为,信用是以授信人对于受信人所作之还款承诺和能力有没有信息作为基础,决定是否同意产生授信人到受信人经济价值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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