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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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权是用来保护自然人隐私不受侵害的法律手段。
基于婚内隐私存在的客观性,可以把为了保护婚内隐私而存在的那些隐私权类型化为婚内隐私权。
婚内隐私权属于隐私权的一种特别类型,所保护的是夫妻不愿配偶知晓的、与家庭利益无关的秘密及不愿夫妻以外的人知晓的夫妻共同的秘密。
婚内隐私比一般的隐私范围要小,通常根据是否与家庭利益相关来判断。
根据隐私是由夫妻一方独自享有还是双方共同享有,又可把婚内隐私分为婚内夫妻个人隐私和夫妻共同隐私。
婚内隐私侵权因侵犯的隐私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侵犯夫妻个人隐私的行为往往是不当知悉,而侵犯夫妻共同隐私的行为往往是不当利用。
对婚内隐私加以保护,从而产生婚内隐私权。
这项权利与夫妻相互之间的知情权存在着冲突。
根据婚内知情权,夫妻一方有权知道另外一方的诸多信息;而根据婚内隐私权,夫妻一方有权对诸多信息向另一方保密。
两种权利发生了冲突,其实质是配偶之间利益的冲突,这种利益有时候体现在精神上,有时候则表现为物质上,解决这种冲突的关键就在于合理地协调夫妻双方的利益问题。
根据权利冲突的基本理论,在解决婚内隐私权与婚内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时,应遵循利益共享原则、权利协调原则、权利克减原则、知情同意原则等等。
对婚内隐私权的保护,着重体现在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运用上。
基于男女平等的婚姻理念、有损害必有救济的私法理论,应当建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当代中国社会物质基础的极大丰厚、夫妻财产形式的多元化与婚内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的强烈的权利主张,赋予了建立婚内
隐私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以可能性。
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婚内隐私权,可依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来认定。
侵害婚内隐私权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主体限于夫妻,且要有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
在责任承担方式上,既可以运用传统的责任承担方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也可以采用具结悔过、判决离婚等新型的责任方式。
对婚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应予加强。
这既有利于维护夫妻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发挥家庭的积极作用,也有利于
和谐夫妻关系,维护婚姻稳定。
我国法律目前在保护婚内隐私权方面并非尽善尽美。
《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侵权责任法》也未将婚内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隐私权类型加以规定。
为了在将来的立法中实现对婚内隐私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宜在《婚姻法》中明确且完备地规定“婚内隐私权”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以及侵害婚内隐私权所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