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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云南法院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云南法院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21•【分类】其他正文云南法院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直以来,云南法院坚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食品药品案件205件,判决生效198件729人。

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36人。

云南法院此次发布8个典型案例,通过司法审判护航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以案释法,既震慑犯罪分子,规范市场行为,回应消费者关切热点,又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当前,我省法院受理的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有三种犯罪类型比较突出:一是在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非食品原料;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

二是违法犯罪分子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病残牲畜,屠宰加工后在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地销售牟利问题时有发生。

三是使用非食品原料勾兑白酒及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出售牟利等违法犯罪活动问题依然存在。

此次共发布8个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案例目录:案例一:被告人杨某某等生产、销售“口水油”火锅底料案案例二:被告人戚某某种植毒菠菜案案例三: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例四:被告人杨某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案例五:被告人颜某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例六:李某某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例七:被告人赵某某等销售“特效药”案案例八:被告人苏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案例一:被告人杨某某等生产、销售“口水油”火锅底料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某经营某火锅店,为降低原料成本,获取非法利润,指使员工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垃圾油汤进行回收,过滤出固体食物残渣后,加入香料、骨髓膏等去味剂,炼制出回收油制作火锅、炒菜提供给顾客食用,营业额累计150余万元,经检测,回收油内含有多环芳烃有毒物质。

云南省高院会议纪要

云南省高院会议纪要

云南省高院会议纪要篇一: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座谈会纪要(20XX)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XX年第1次会议通过20XX年1月19日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审标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XX年6月25日、7月4日在昆明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就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主体资格合法;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人事安排,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适用于劳动者;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二)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2、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高校毕业生进入有关部门确定的见习单位见习而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3、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与该组织发生的争议;4、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所涉及的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数额等属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范围发生的争议;7、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致残)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8、其他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8.25•【字号】云高法[2000]128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云高法〔2000〕128号2000年8月25日)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及法发〔1999〕11号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一、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1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2、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在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3、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含本数);2、曲靖、玉溪、红河、楚雄、大理、保山、德宏、西双版纳8个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含本数);3、文山、昭通、临沧、丽江、怒江、迪庆、思茅7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含本数);4、各中级法院可在上述最低限额以上,根据本地实际,自定本院受理一审案件起点金额标准,并报省法院批准。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所在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以下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3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2、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在2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3、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如低于前述标准,在受理前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02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202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202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并公布了云南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在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前)和调解的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此标准。

按此标准,法定的丧葬费为54368三2=27184元;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为24299X20=485980元,农村居民标准为7456X20=149120元(此处均按不满60周岁标准计算,超过60周岁的每超过一岁减少一年,最低计算5年);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为:24299或者7456X20年X2系数(城乡两标准,十级的系数为10%,九级的系数为20%,八级的系数为30%……以此类推)。

一、202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4299元。

二、202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6268元。

三、202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456元。

四、2022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6036元。

五、2022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368元。

其中:(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844元;(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897元;(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733元;(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313元;(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788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368元;(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943元;(八)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1077元;(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198元;(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455元;(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826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227元;(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700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260元;(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802元;(十六)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804元;(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049元;(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436元;(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185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正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2000年11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次会议通过)为了规范再审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审理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再审案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原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办理再审案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事实为依据,经法律为准绳,做到有错必纠。

第二条人民法院办理申诉再审案件实行立审分立的原则,对申诉和申请再审的立卷复查及立案由立案庭负责,再审案件的审理由审监庭负责。

第三条申诉审查和再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一般先由作出生效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申诉案件,一级法院原则上只再审一次,但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除外。

第四条再审案件坚持从严控制与确保权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防止对再审案件立案的随意性,影响裁判的稳定性,又要避免标准过严,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利于审判监督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办理再审案件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不论从何种渠道转来的申诉和再审案件,都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公正裁决。

第六条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一般应组成合议庭先举行听证;再审案件的审判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般应开庭审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包括原二审是抗诉案件的)一律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二章再审案件的立案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庭应当登记立案,待有关卷宗材料齐备后,移交审监庭依法审理:(一)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三)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提审的案件。

云南高院召开严惩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云南高院召开严惩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云南高院召开严惩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云南高院严惩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暨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发布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雪松(2016年6月24日)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今年是云南在完成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取得重大战果的基础上,开启的第四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开局之年。

5月17日,省委、省政府在德宏州芒市召开了全省第四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动员大会,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纪恒同志和省长陈豪同志出席会议并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第29个“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在这特别的日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主题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新闻发布会,主要目的是介绍全省法院在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中和今年以来毒品犯罪刑事审判的基本情况及取得成效,以及对今后一段时期开展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工作进行部署,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持对毒品的‘零容忍’,锲而不舍,常抓不懈,坚定不移打赢禁毒人民战争,不获全胜决不收兵”的要求,要有160多年前林则徐“禁烟”那种“鸦片一日不绝,本人一日不回”的信心和决心,切实做到禁毒工作常态化,保持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为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健康、家庭的和谐发挥应有刑事审判职能。

同时公布全省法院10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通过新闻媒体全面、客观的报道,以震慑罪大恶极的毒品犯罪分子,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一贯立场,也进一步向社会公众揭示毒品的严重危害性,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从思想上打好涉毒“预防针”和“镇定剂”。

一、再接再厉,矢志不渝地全面履行法院在禁毒人民战争中的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及有效遏制毒品犯罪,始终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人民战争的首要任务和工作重心。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云高发(2008)83号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云高法(2008)83号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规定: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金额在1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3、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4、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二、全省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5、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6、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执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字号】云高法[2010]317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云高法[2010]31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为了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我院从云南省的实际出发,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按照规范、实用、符合审判实际的原则要求,进行了科学、合理的细化,制定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实施细则》,并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5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切实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即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应全面把握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和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一、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1.医疗纠纷既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也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有权选择以医疗损害赔偿或者以医疗服务合同主张权利。

2 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医疗争议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有转院诊疗情况的,以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3.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患者一方应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住院证明、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不能提供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4.患者一方与医疗机构开设的医疗美容科发生医疗美容纠纷,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审理。

5.非法行医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6.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均应作为证据材料提交;医患双方享有对病历资料的共同封存和启封权。

7.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怀疑的,保存、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应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8.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资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实质内容,导致过错无法认定,或者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9.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具有医疗过错,以及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等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创新和加强全省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创新和加强全省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创新和加强全省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创新和加强全省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1年2月25日第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整体推进我省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开创我省法院审判工作新局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和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并结合我省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实际,就创新和加强全省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审判管理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还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

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促进司法公正、廉洁、为民,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执法办案任务日益繁重,遇到的新情况越来越复杂,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已成为人民法院一项十分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实践证明,开展审判管理在提高审判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审判活动的规范有序运行,强化法官办案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和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偏差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审判工作所起的规范和促进作用越来越明显,审判管理工作已成为各级法院领导开展审判管理的有力抓手。

全省各级法院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加强审判管理是完善法院管理体系、提高法院管理效能的核心所在,是各级法院抓好执法办案,解决案多人少,提升案件质量,提升队伍素质的手段所在,是各级法院领导加强管理、保障法院长远科学发展的工作职责所在。

各级法院领导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宪法法律高度负责、对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审判管理工作,强化管理意识,理顺工作关系,通过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对司法资源有效整合、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工作的作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8.01•【字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为加强对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中共云南省委云发〔2001〕10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第一条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执行工作、人员、装备作出相应规定,行使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的职能。

中级人民法院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管理下,管理、监督、协调其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执行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在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管理下,监督、协调法庭执行工作,并向中级人民法院报告执行工作。

第二条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部署及本省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的目标和重点,并组织本辖区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实施。

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和目标做好具体部署和落实工作,并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应按照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和目标,做好执行工作。

第三条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时期和案件的特点,适时组织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活动,并负责在全省人民法院重大行动中,统一调度、使用执行力量。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部署的执行工作要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

第五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

第六条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下设执行裁判庭、监督协调处、委托处、综合处。

执行裁判庭职责:(一)负责本院执行案件中需要裁决的事项;(二)处理执行异议和申请复议的案件;(三)负责本院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案件的具体实施;(四)负责本院一审案件和属本院管辖的公证、仲裁案件的执行;(五)办理案件请示工作,决定案件的提级执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规则-地方司法规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规则-地方司法规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规则为了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由立案庭审理的案件,规范立案、分案、审理和结案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

结合本庭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一)对一审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赔偿)的审查立案对一审当事人提出的诉状及有关材料,依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立案组对其进行审查并写出局面意见经全议庭讨论后报领导审批,符合法宝条件的则立案受理并编制案号,收取诉讼费。

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受理,对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

有关案件的信息均由立案人员录入计算机。

同晨将有关材料送达当事人;3日内将卷宗材料移送有关审判庭。

(二)对二审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赔偿)审查立案对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立案受理并编制案号;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一审法院补齐或退卷。

同时将诉讼住处录入计算机,3日内将卷宗移交有关审判庭。

(三)对再审案件的审查立案1.立案庭对于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1)建立分级管理、分能负责制度A初信访申诉的,原则上转回原法院复查处理,其中基层法院结案的,转中级法院复查处理;中级法院结案的,原则上转中级法院复查处理,并限期报告复查结果;对于中级法院已经复查过或者经过再审后当事人仍然不服的,由省法院立案庭审查处理,对于有较明显错误的判决,承办人得出意见报庭长核准,由立案庭调卷审查,阅卷后仍然认为原判可能会有错误的,经全议庭讨论,庭务会确认后报主管院长同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或提审,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由立案庭下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由本院提审;如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原判别正确的,则以信函通知当事人。

B对于本院终审审结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经立案庭初步审查后认为原判可能会有错误的,经庭长核准调卷审查,阅卷宗后认为原判可能会有错误的,经合议庭讨论,庭务会确认后报主管院长同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对于决定提起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下裁定进入再审程序,交审监庭进行实体审理;如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原判是正确的,则以信函通知当事人。

云南高院发布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发布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发布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2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云南高院发布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1案例欠钱80万却擅自隐匿、转移财产男子被判拒执罪2015年4月,保山中院审理原告林祥云与被告蔡开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蔡开富归还林祥云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蔡开富未主动履行,林祥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责令其限期履行,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其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蔡开富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015年12月,蔡开富将自己在强晓加油站的22.5%股份转让变现,获得资金206万元。

其收取10万元现金,同时指使买受人将其余资金存入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2016年6月,蔡开富将其名下的奥迪A6轿车出售给他人。

以上两次财产状况变动,蔡开富均未向法院报告。

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2016年11月8日将本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开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前述事实并认为,被告人蔡开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物,拒不申报财产状况,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蔡开富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已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部分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蔡开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案例交通事故致人伤残车主“玩失踪”规避执行获刑半年被执行人赵红飞因其雇员赵寿海驾车高速行驶,致同车乘客杨根伟受伤致高位完全截瘫(一级伤残)。

该案鹤庆县人民法院、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由赵红飞、赵寿海连带赔偿杨根伟等六名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赵红飞、赵寿海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杨根伟等六人遂于2013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云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十大典型案例1.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情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昌钛业)系从事钛白粉生产、销售的民营企业,2017年4月17日22时40分,案涉渣库西北方的水泥截洪沟出现破损,导致因雨水淋溶产生的囤积在案涉渣库低洼处的酸性渗滤液外泄。

渗滤液外泄过程中,流经路径为案涉渣库下游的曹溪哨老鼠田箐沟,后流入龙纳河,最终汇入螳螂川,总长9.37公里。

2017年12月14日,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经补充评估后调整,渗滤液外泄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为44.5214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为12.3862万元,财产损失为9.0334万元,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3.1018万元。

判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泽昌钛业违规修建案涉渣库、违规堆存硫酸亚铁废渣、未妥善处置酸性渗滤液,导致其外泄河道,造成案涉渣库下游水生态环境污染,损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环境侵权责任。

鉴于污染源在向下游扩散的同时,还破坏了地区水生态系统的原有平衡。

按照环境损害全面修复的原则,泽昌钛业仍应为此承担替代修复责任,综合考虑污染物的性质、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为避免污染物扩散、降低污染物浓度本应支出的费用以及泽昌钛业屡受行政处罚等因素,酌情确定替代修复费用为10万元。

除支付替代修复费用之外,泽昌钛业还应妥善处置引发环境污染的源头,即违规修建的案涉渣库。

如怠于履行检测义务,法院将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代其履行,为此支出的费用同样属于监管、监测费用,由泽昌钛业予以支付。

对于绿发会诉请泽昌钛业承担案涉渣库污染区域从被污染开始到修复完成期间的生态功能损失费,除重要参考《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外,在综合考虑案件环境污染情节、违法程度、泽昌钛业生产经营情况、污染发生后的整改行为、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以及泽昌钛业还需支付的替代修复费用等因素基础上,酌情确定泽昌钛业应赔偿的服务功能损失为20万元。

省高院及各部门,中基层人民法院正规英文翻译

省高院及各部门,中基层人民法院正规英文翻译

省高院系统翻译整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The High People's Court of Yunnan Province (OK)/ Yunnan High People's Court/ Yunnan ProvinciaI Higher People’s Court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Full-time Member of the Judicial Committee审判委员会委员、巡视员:Member and Inspector, the Judicial Committee研究室主任:Director, the Research Office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Deputy Chief Judge, No. 1 Criminal Court立案二庭副庭长:Deputy Chief Judge, No. 2 Case Filing Court民一庭副庭长: Deputy Chief Judge, No.1 Civil Court民事审判第四庭: No.4 Civil Court生活翻译:Translator of Life办公室副主任:Deputy Office Director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Chief Judge, the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Court执行局局长Director of the Executive Bureau/ Director General of Perform Bureau行装局:Action Equipment Bureau外事处处长: Section Chief,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组织人事处副处长Deputy Division Director, the Organization and Personnel Department法官:Justice/Judge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Kunming Railway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Yunnan Province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Kunming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Yunnan Province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Mengzi People's Court of Honghe Prefecture, Yunnan Province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The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Pu'er City/Municipality, Yunnan Province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People's Court of Jinning District, Kunming City, Yunnan Province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人民法院: People’s Court of Luoping County, Qujing City, Yunnan Province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法院The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Qilin District, Qujing City, Yunnan Province院长:President 副院长:Vice President/ Deputy President。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量刑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应全面把握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座谈会纪要

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座谈会纪要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座谈会纪要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座谈会纪要》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一场座谈会,围绕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展开深入研讨。

本次会议旨在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司法保障,改进审判工作,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获得感和满意度。

会议纪要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使我们深入了解了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讨论结果。

座谈会以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为主题,与会人员包括省高院领导、相关法官、劳动仲裁机构负责人等。

在会议上,与会人员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特点和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讨论。

大家一致认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需要审判机关倾听和尊重当事人的诉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注重法律与实践相结合,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会上,与会人员对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他们特别强调了以下几点:首先,要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劳动者是社会的基础,应当享有与其劳动成果相对应的权益。

为此,法官们提醒各级审判机关要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尤其是对于一些可能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和制止。

其次,要加大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

与会专家指出,许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产生是由于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

因此,加强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对于减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第三,要加强劳动仲裁机构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协作。

座谈会上,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劳动仲裁机构与审判机关应该加强沟通与协作,互相借鉴经验,共同探索优化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有效途径。

只有合理运用劳动仲裁机制,才能更好地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与会人员还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判决的公正性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建议。

云南发布“一站式”建设优秀案例

云南发布“一站式”建设优秀案例

云南发布“一站式”建设优秀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2•【分类】其他正文云南发布“一站式”建设优秀案例10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云南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显著成效,并发布9个工作创新优秀案例。

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滕鹏楚、二级巡视员董桂琼出席发布会,并与立案庭庭长包靖秋一同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新闻办主任唐时华主持。

近年来,云南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推动“一站式”建设各项任务落地见效,涌现出一批具有地区特色、实践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一站式”建设先进经验。

为发挥典型经验示范引领作用,生动讲好人民法院“一站式”建设的云南故事,我们经过调研、汇总、选择、提炼,将云南法院“一站式”建设工作优秀案例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同时发布。

这次发布的优秀案例,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鲜明价值导向,体现了云南法院在“一站式”建设工作中所取得的显著成效。

涵盖了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推动多元解纷地方立法、“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环境资源纠纷诉前多元化解、类型化纠纷解决、全方位诉讼服务等“一站式”建设工作,生动展现了云南法院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民族文化深厚的广阔土壤上,孕育出的独具特色、百花齐放的“一站式”建设成果。

继续巩固和发展好云南法院“一站式”建设工作成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久久为功,云南法院将继续抓好经验总结及推广,继续大力推进人民法院“一站式”建设,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案例一探索创新推动全国首个自治州层面的解纷条例出台落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省东南部,地处中国—东盟两大市场的结合部,中国昆明、越南河内两大城市辐射交汇点。

随着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纠纷日益呈现出主体多元化、诉求复杂化、类型多样化的特点。

云南法院发布一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云南法院发布一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云南法院发布一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01•【分类】其他正文【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云南法院发布一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为进一步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展现我省各级法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9月1日,云南法院发布一批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自今年4月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云南各地法院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坚持宣传发动、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确保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云南高院把专项行动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印发工作方案、成立专项行动办公室、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协调联络等工作机制。

全省法院始终聚焦以养老为名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六类违法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养老诈骗犯罪。

截至8月31日,全省法院受理一、二审养老诈骗类案件19件51人,一审审结15件34人。

同时,全省法院开展立体式普法宣传,主动走近社区、公园、广场等老年人较为聚集的公共场所,通过面对面、话家常的方式,将防范养老诈骗知识送到老年朋友手中,共开展现场宣传活动400余场,制作发送宣传品10万余册;全省法院固定开设“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专题专栏,同时充分利用法院自媒体阵地,以“原创+转发”的方式,持续精准发布有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相关稿件,全省法院共发布新闻千余条。

此次发布的案例覆盖了开展以养老帮扶、代办低保、代办高龄补贴、投资理财、代办养老保险、投资养老项目为名等多种养老诈骗典型手段,涉及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涉养老诈骗相关罪名,进一步明确了揭露诈骗套路手法,帮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和防骗能力,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

案例一以养老送终为名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廖某诈骗案【基本案情】2016年初,被告人廖某与被害人尹某(1939年出生)在昆明租房居住时系隔壁邻居而认识。

最新-(2019)云高行终字第28号 精品

最新-(2019)云高行终字第28号 精品

(2019)云高行终字第28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云高行终字第2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师宗县丹凤镇新村村民委员会招设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招设村民小组。

负责人周春生,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苏寅彪,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师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宏波,县长。

委托代理人傅友文,男,师宗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刚,男,师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务员。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师宗县丹凤镇古城村民委员会小河口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小河口村民小组。

负责人段老永,村民小组组长。

上诉人师宗县丹凤镇新村村民委员会招设村民小组诉师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曲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

本院201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招设村民小组的负责人周春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寅彪;被上诉人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傅友文、李建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第三人小河口村民小组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招设村民小组与小河口村民小组争议的大石头坡山约448亩土地。

1952年土地改革时,争议地范围内的部分土地分给招设村许志聪等1户村民耕种,并颁发了土地证。

1956年合作社时期,为便于管理,两村以口头协议形式,对大石头坡南侧的荒坡、插花耕地进行了权属确定或者对换,并确定了双方管理的界线。

此后多年,两村按调整的界线进行管理。

1982年林业三定时,由于双方未到实地核定界线,均由各方自行填写山林证四至界线,造成颁发给双方的山林证互相重叠。

此后多年,双方为该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一直争执不休。

1990年12月4日,师宗县丹凤镇人民政府对双方的争议作出199031号《关于招设村与小河口村荒山纠纷的调处决定》。

招设村民小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丹凤镇政府撤销了该调处决定,招设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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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关于敦促涉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犯
投案自首的通告
云公通字[2011]2号
当前,全国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正全面开展,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给予各类在逃人员悔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前到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和服刑脱逃人员给予从宽处理,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前,凡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监狱服刑脱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在追究其脱逃犯罪刑事责任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依法免除处罚。

二、对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投案自首人员,可依法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三、在规定期限内,在逃犯罪嫌疑人和服刑脱逃人员向司法机关投案;因病、因伤或其他特殊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的,均视为自首。

四、在规定期限内,在逃犯罪嫌疑人和服刑脱逃人员的亲友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积极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和服刑脱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

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犯罪嫌疑人和服刑脱逃人员送去投案,且在逃犯罪嫌疑人和服刑脱逃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均视为自首。

五、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和服刑脱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直至免除处罚。

六、在规定期限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视为主动投案自首;有检举、揭发在逃人员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直至免除处罚。

正在服刑的罪犯,监狱可依法提请给予减刑奖励。

七、凡在通告期间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坚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严惩。

八、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应积极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公民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抓获在逃人员,侦破重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对威胁、报复检举揭发人及其亲属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九、对投案自首路程遥远,无力承担费用的,司法机关将给予帮助。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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