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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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杜绝桥梁垮塌、伤人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部颁规范、技术标准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工作实行“规范程序、分级负责、科学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受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危桥改造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辖区内所管养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桥改造工作基本方针:防治结合,预防养护为主,深入持久地把危桥改造工作抓好,尽可能消除桥梁结构上的一切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因桥梁技术状况原因引起的桥梁垮塌安全事故。

第四条危桥改造工作目标:通过三年集中改造,到2010年年底,全面完成国省道公路现有危桥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县道上中桥、乡道上大桥及以上跨径现有危桥改造任务。

第五条各级交通、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加强现有桥梁的检查、保养、维护和加固、改造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六条危桥改造实施范围为按照现行规范,技术状况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原则上为省危桥项目库中的桥梁。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路桥梁的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划分

第八条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全省公路危桥改造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审批设区市公路局上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审批设区市交通局上报的大桥以上(含大桥)的危桥重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三)汇总、核定、上报、下达公路危桥改造工程计划。

(四)监督、检查全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情况。

(五)拨付专项补助资金,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各设区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所管养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县(市、区)交通局编制的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建议计划,并报省公路局。

(二)负责上报大桥以上(含大桥)的公路危桥重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三)负责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审批,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四)各设区市交通局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五)组织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各设区市公路局负责所管养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组织和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所管养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具体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公路危桥改造工程计划,并报省公路管理局。

(三)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大桥以上重建工程应进行两阶段设计),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四)负责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 号)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所管养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组织和具体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拟订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本地区的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预算,其中大桥以上(含大桥)的危桥重建项目按《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两阶段设计。

(三)具体负责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国省干线,后县乡公路”、“先大跨径,后小跨径”的原则编制危桥改造计划,凡纳入危桥改造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视为已立项。

第十三条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应结合本辖区路网改造,综合考虑危桥技术状况安排建议计划项目,并在每年6月底前报省公路管理局。上报建议计划项目,必须进行技术状况评估,设计和编制工程概(预)算。

第十四条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的技术评估应结合公路、桥梁的正常养护工作一并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计划的依据。

第十五条危桥改造工程设计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充分体现“安全、经济、环保、和谐”的勘察设计新理念,其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设计荷载等级,原设计荷载等级低于公路-Ⅱ级的,原则上以公路-Ⅱ级荷载等级为标准进行设计,拆除重建的桥梁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经省公路管理局下达的危桥改造工程,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七条公路危桥改造项目资金由上级管理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组成,专项用于危桥改造项目。

第十八条省公路管理局下达危桥加固、改造计划的同时下达补助经费的80%,竣工验收并经省公路管理局检查后,再下达补助经费的20%。

第十九条公路危桥改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桥梁的加固和改造,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查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二十条各地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危桥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并视工程的具体情况,逐步推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

第二十一条符合招标条件的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进行施工,其中,承担大桥以上危桥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一类养护工程资质。

第二十二条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质量管理应按照部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招标项目应实行项目负责法人制和监理制,并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按对工程进行有效监管的需要配备监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地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地组织和管理,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对工程施工需要长时间占用车道、中断交通的,应选择好绕行路线,并在绕行路口设立明显的指路标志,采用多种有效形式告知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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