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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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危桥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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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危桥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20XX年XX月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危桥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杜绝桥梁跨塌、坠车伤人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部颁规范、技术标准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壹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受省交通厅的委托,省公路局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之上公路管理局、县乡公路管理站(处)负责。

第三条桥梁加固改造工作基本方针:防治结合,预防养护为主,深入持久地把桥梁加固改造工作抓好,尽可能消除桥梁结构上的壹切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因桥梁技术情况原因引起的桥梁垮塌安全事故。

第四条桥梁加固改造工作规划:2005 年前消灭国省干线上四类桥;2008 年前消灭省养支线四类桥,同时消灭国省道上中、小桥梁中的窄桥和险桥(做到桥和路基等宽,桥头视距良好,线型顺适);2010 年消灭县乡公路的四类桥;以后于此基础上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治。

第五条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桥梁技术情况评定等级分为壹类、二类、三类、四类。

各类技术情况桥梁应及时做到:壹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进行小修;三类桥梁进行中修;四类桥梁进行大修或改造。

第六条桥梁维修加固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公路养护资金、车辆通行费。

具体方案:省养干支线特大桥、大桥及中桥维修加固资金由省交通厅补助工程总预算的50%(湘西补助70% ,怀化张家界补助60% ),其余部分由市州工程切块经费列支;如桥梁所处路段设有通行费收费站,则全额工程经费由通行费支出。

省养干支线小桥维修加固资金全部由市州切块经费支出。

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0年8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3)第三章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或责任人)制度 (5)第四章桥梁运营安全管理 (7)第五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11)第六章桥梁养护工程及计划管理 (13)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 (15)第八章应急处置管理 (17)第九章监督检查 (18)第十章附则 (19)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桥梁畅通与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10]22号文《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48号文《关于转发江西省交通厅关于江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公路桥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各级公路桥梁管理养护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辖区域内的公路桥梁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与养护,确保桥梁的完好和安全运营。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各等级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总体思路]应当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桥梁安全,狠抓桥梁管理,强化应急措施”的总体思路开展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五条[监管单位与管养单位] 全省各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二)农村公路: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负总责。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21•【字号】赣府厅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2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精神,进一步改善公路行车安全条件,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力整治公路安全隐患,满足公众安全出行基本需要。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省直部门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保障,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坚持依法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破坏损害公路设施行为,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底前,完成2000公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隐患的改造工作,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进一步健全完善严查车辆超限超载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明显提高。

二、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三)各地要在2015年6月底前,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组织力量集中对辖区内所有公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公路安全隐患底数,建立隐患基础台账。

江西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杜绝桥梁垮塌、伤人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部颁规范、技术标准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工作实行“规范程序、分级负责、科学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

受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危桥改造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辖区内所管养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桥改造工作基本方针:防治结合,预防养护为主,深入持久地把危桥改造工作抓好,尽可能消除桥梁结构上的一切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因桥梁技术状况原因引起的桥梁垮塌安全事故。

第四条危桥改造工作目标:通过三年集中改造,到2010年年底,全面完成国省道公路现有危桥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县道上中桥、乡道上大桥及以上跨径现有危桥改造任务。

第五条各级交通、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加强现有桥梁的检查、保养、维护和加固、改造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六条危桥改造实施范围为按照现行规范,技术状况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原则上为省危桥项目库中的桥梁.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路桥梁的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划分第八条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对全省公路危桥改造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审批设区市公路局上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审批设区市交通局上报的大桥以上(含大桥)的危桥重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三)汇总、核定、上报、下达公路危桥改造工程计划.(四)监督、检查全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情况。

(五)拨付专项补助资金,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第九条各设区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所管养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审核县(市、区)交通局编制的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建议计划,并报省公路局。

(二)负责上报大桥以上(含大桥)的公路危桥重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三)负责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审批,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危桥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危桥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危桥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为加强公路桥梁修理加固改造工程治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杜绝桥梁跨塌、坠车伤人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部颁规范、技术标准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桥梁修理加固改造工程治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的原则。

受省交通厅的托付,省公路局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修理加固改造工程的治理和监督工作。

桥梁修理加固改造工程的具体治理工作,依照目前各级公路治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公路治理局、县乡公路治理站(处)负责。

第三条桥梁加固改造工作差不多方针:防治结合,预防养护为主,深入持久地把桥梁加固改造工作抓好,尽可能排除桥梁结构上的一切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因桥梁技术状况缘故引起的桥梁垮塌安全事故。

桥梁加固改造工作规划:2005年前消灭国省干线上四类桥;2018年前消灭省养支线四类桥,同时消灭国省道上中、小桥梁中的窄桥和险桥(做到桥与路基等宽,桥头视距良好,线型顺适);2018年消灭县乡公路的四类桥;以后在此基础上做到及时发觉,及时处治。

第五条依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各类技术状况桥梁应及时做到:一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进行小修;三类桥梁进行中修;四类桥梁进行大修或改造。

桥梁修理加固工程资金要紧来源于公路养护资金、车辆通行费。

具体方案:省养干支线特大桥、大桥及中桥修理加固资金由省交通厅补助工程总预算的50% (湘西补助70%,怀化张家界补助60%),其余部分由市州工程切块经费列支;如桥梁所处路段设有通行费收费站,则全额工程经费由通行费支出。

省养干支线小桥修理加固资金全部由市州切块经费支出。

县乡公路特大、大桥修理加固资金由省交通厅补助50%,剩余部分由市州县乡公路治理机构筹措;县乡公路中、小桥修理加固资金全额由市州县乡公路治理机构负责筹措。

第七条桥梁修理加固工程省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桥梁的修理、加固和改造。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3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航道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危桥、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doc 11页)

危桥、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doc 11页)

危桥、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doc 11页)危桥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杜绝桥梁跨塌、坠车伤人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部颁规范、技术标准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受省交通厅的委托,省公路局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局、县乡公路管理站(处)负责。

第三条桥梁加固改造工作基本方针:防治结合,预防养护为主,深入持久地把桥梁加固改造工作抓好,尽可能消除桥梁结构上的一切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因桥梁技术状况原因引起的桥梁垮塌安全事故。

第四条桥梁加固改造工作规划:2005年前消灭国省干线上四类桥;2008年前消灭省养支线四类桥,同时消灭国省道上中、小桥梁中的窄桥和险桥(做到桥与路基等宽,桥头视距良好,线型顺适);2010年消灭县乡公路的四类桥;以后在此基础上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治。

第五条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各类技术状况桥梁应及时做到:一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进行小修;三类桥梁进行中修;四类桥梁进行大修或改造。

第十三条对于桥梁维修、加固工程,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引入竞争机制,并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对于桥梁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桥梁维修加固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桥梁两端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确保行车安全。

如桥梁维修加固期间禁止车辆通行,应拟定适当的绕行路线,在绕行路口设立明显的指路标志,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桥梁检查第十五条各市州公路管理局对所管养的桥梁每三年应组织一次检查,检查工作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中定期检查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危旧桥梁改造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危旧桥梁改造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危旧桥梁改造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2.25•【文号】交办公路〔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危旧桥梁改造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2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危旧桥梁改造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5日公路危旧桥梁改造行动方案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公路桥梁安全耐久水平的意见》(交公路发〔2020〕127号)有关要求,“十四五”期集中开展公路危旧桥梁改造行动。

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实施范围(一)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国省干线公路2020年底存量四、五类桥梁改造。

到2025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公路2020年底存量四、五类桥梁改造。

国省干线公路新发现四、五类桥梁处治率100%,对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部分老旧桥梁实施改造,实现全国高速公路一、二类桥梁比例达95%以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一、二类桥梁比例达90%以上。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1.技术状况较差桥梁: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2020年底存量四、五类桥梁,国省干线公路新发现四、五类桥梁;2.承载能力适应性不足桥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一级公路中设计荷载等级为汽车-20级的三类桥梁及汽车-15级及以下的桥梁;二级及以下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中设计荷载等级为汽车-15级及以下的桥梁;3.结构存在缺陷桥梁:轻型少筋拱桥、带挂梁结构的桥梁,无加劲纵梁吊杆拱桥等结构冗余度明显不足的桥梁;4.其他适应性不足桥梁:国省干线公路上通行能力、抗洪能力等适应性不足桥梁;5.专项行动涉及桥梁:独柱墩桥梁运行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提升公路桥梁安全防护能力专项行动、部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等确定改造的桥梁。

危桥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规定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规定

危桥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规定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规定

危桥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规定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危桥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杜绝桥梁跨塌、坠车伤人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部颁规范、技术标准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受省交通厅的委托,省公路局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局、县乡公路管理站(处)负责。

第三条桥梁加固改造工作基本方针:防治结合,预防养护为主,深入持久地把桥梁加固改造工作抓好,尽可能消除桥梁结构上的一切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因桥梁技术状况原因引起的桥梁垮塌安全事故。

第四条桥梁加固改造工作规划:2005年前消灭国省干线上四类桥;2008年前消灭省养支线四类桥,同时消灭国省道上中、小桥梁中的窄桥和险桥(做到桥与路基等宽,桥头视距良好,线型顺适);2010年消灭县乡公路的四类桥;以后在此基础上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治。

第五条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各类技术状况桥梁应及时做到:一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进行小修;三类桥梁进行中修;四类桥梁进行大修或改造。

第六条桥梁维修加固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公路养护资金、车辆通行费。

具体方案:省养干支线特大桥、大桥及中桥维修加固资金由省交通厅补助工程总预算的50% (湘西补助70%,怀化张家界补助60%),其余部分由市州工程切块经费列支;如桥梁所处路段设有通行费收费站,则全额工程经费由通行费支出。

省养干支线小桥维修加固资金全部由市州切块经费支出。

县乡公路特大、大桥维修加固资金由省交通厅补助50%,剩余部分由市州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筹措;县乡公路中、小桥维修加固资金全额由市州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筹措。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PPP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PPP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PPP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2.02•【字号】•【施行日期】2019.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PPP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的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交办财审〔2015〕19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则(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及改扩建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统称“PPP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农村公路PPP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PPP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

(三)本意见涉及的基本建设程序及主要PPP流程包括:——项目可研编制与报批——项目实施机构已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授权;——PPP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论证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价的编制与报批;——勘察设计单位的招标及备案;——初步设计报批;——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选择——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的招标(如有);——施工图设计报批;——项目公司成立及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备案,进行项目法人变更(若需要);——施工单位的招标(如有);——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招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项目交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1.23•【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高速集团,省交通质监局,赣州高速公路公司、南昌高速公路公司,各重点工程项目办:现将《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绿色施工管理手册编制纲要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1月23日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方案策划和执行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五章资源节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可持续发展,加快提升高速公路工程绿色施工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绿色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是指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通过现场有效管理和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实现资源节约利用和节能减排,最大限度减少施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四条绿色施工应坚持生态环境优先,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工期、成本控制的关系。

坚持因地制宜,准确把握工程特点,对重点工序、敏感路段分类施策。

坚持创新驱动,大力推动理念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五条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招投标清单,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防治责任。

鼓励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将绿色施工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项。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绿色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绿色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受厅委托组织开展绿色施工相关考核、评比和示范创建工作。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设计院、省港航投资集团公司,江投路桥投资有限公司、赣州高速公路公司、南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各在建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办:现将《江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第三章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第四章安全设施施工第五章安全设施验收第六章安全性评价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江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运营后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 号)、《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和三级及以上等级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职责权限内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职责。

5.江西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5.江西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5.江西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二○一○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江西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长大桥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高速集团所辖高速公路的特大桥和大桥,以及特长隧道和长隧道的安全运营管理,其余高速公路参照执行。

第三条[总体思路] 应当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总体思路开展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保证长大桥隧安全运行。

第五条[总体要求]各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对所管辖的长大桥隧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六条[职责划分]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省高速集团主管所辖运营高速公路的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各路段长大桥隧养护工作。

第七条[管养职责] 公路长大桥隧的具体运营管理单位是安全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公路桥隧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桥隧进行养护和管理,努力确保桥隧安全畅通;(二)建立健全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养桥隧特点的技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收专业机构参与长大桥隧的技术安全评价、监测和处置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民生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5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民生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5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民生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民生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58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安全保障水平,提高农村群众幸福指数,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我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民生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稳步推进、消除隐患”原则,注重规划引领,突出建设重点,强化资金保障,加大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作力度,为广大农村地区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完善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改造完成全省现有农村公路中的4917座四、五类危桥,其中,2014年-2017年改造完成2000座,2018年-2020年改造完成2917座。

实现农村公路危桥数量、比率逐年稳步下降的目标,统筹安排农村公路新产生的危桥改造建设。

力争2020年后,全省年度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数量与新产生的农村公路危桥总量保持动态平衡,确保我省农村公路桥梁安全营运。

三、政策措施(一)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的资金渠道。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建设资金以省、市、县三级政府补助为主,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的县、乡(镇)两级政府负责筹措。

三级补助标准具体如下:1.省级补助资金:(1)拆除重建类中桥及以上桥梁按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2)拆除重建类县道小桥按2000元/平方米,乡、村道小桥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3)维修加固类桥梁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值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值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值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26•【字号】赣发改价监字[2005]984号•【施行日期】200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值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发改价监字[2005]984号2005年8月26日)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行为,维护国家及当事人的利益,保障路产损失赔偿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特制定《江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值鉴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江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值鉴定管理规定附件:江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值鉴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路产损失赔偿行为,维护国家及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赔偿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依据《价格法》、《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设区市、县物价局是我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价值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价格鉴证机构是指定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价值鉴定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价值鉴定工作,其出具的路产损失价值认定书,是补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价值的依据。

第三条价值鉴定范围:依照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级公路路产损失赔偿及收费暂行标准》第一条:“1、除公路养护部门因改建和养护需要外,凡因其他原因,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造成损坏(毁)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部门按其管辖范围,向有关当事人收取路产损失赔偿费。

2、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收取赔(补)偿费。

(1)因埋设电缆、设置电杆、变电设备及其类似设施;(2)燃油料、化学物品污染路面及其类似情况;(3)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交叉道口、水渠、采矿、取石及其他工程而挖掘公路、公路用地;(4)砍伐、损坏公路行道树和花草;(5)超重车辆行驶公路;(6)拆散、拆除、污染、毁坏公路标线、标志、碑牌、防护、隔离、监控、通讯、养护、服务及其他附属设施;(7)其他原因损坏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江西省普通公路危桥管理办法(修 订版)》

《江西省普通公路危桥管理办法(修  订版)》

《江西省普通公路危桥管理办法(修订版)》江西省普通公路危桥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危桥管理,保证桥梁通行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要求,结合《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赣交管养字[202x]20号),制定本办法。

(原文)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公路危桥管理,保证桥梁通行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修改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危桥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危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公路桥梁的行政主管部门,省公路局是全省普通公路桥梁的行业管理机构。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危桥的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原文)省交通运输厅授权省公路管理局指导和监管全省普通公路危桥管理工作。

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公路桥梁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复核特殊危桥的技术状况工作,提出全省危桥改造计划,组织危桥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督查。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所辖路段公路桥梁定期检查工作,认定公路危桥,制定并落实保障措施,实施公路桥梁特殊检查,提出危桥改造的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负责所辖路段公路桥梁日常巡查、经常检查,病害发展的观察工作,负责第一时间发现危桥,并具体落实每座危桥各项维修加固等保障措施。

(修改为)第二章危桥的检查与报告第四条对桥梁各部件进行评分时,按照现行《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要求,首先检查基础、墩台、支座、上部承重构件等主要构件的缺损是否影响了全桥的技术状况评定,若影响,则以最差的主要构件的评分为该桥评定等级;否则,以各构件权重的综合评定方法评定该桥的技术状况。

第五条负责公路桥梁日常巡查经常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发现病害在四、五类技术状况的公路桥梁,应当立即向上级公路管理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

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1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1)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2)第四章桥梁运营安全管理 (4)第五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7)第六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10)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 (12)第八章应急处置管理 (13)第九章监督检查 (14)第十章桥梁养护管理责任追究 (15)第十一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农村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管事,谁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一)省公路管理局为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省级监管单位,主要职责为:对全省公路桥梁养护市场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全省公路桥梁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工作;建立全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体系,监督和敦促“CBMS”桥梁管理系统正常运行;监督全省危桥改造工程的管理;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大桥、特大桥和技术状况为五类的中小桥进行技术状况评定类别复核。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赣路养字〔2009〕29号关于印发开展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公路局、交通局,局属高速公路管理处、各公路施工单位:黑龙江铁力西大桥垮塌事件后,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以特急明传电报形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并决定在全国开展一次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专项行动,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立即行动起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桥梁垮塌事故再次发生。

省公路管理局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特制订《全省国省道干线及农村公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遵照部工作要求与路局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附件:1、全省国省道干线及农村公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在用桥梁明细表3、四、五类桥梁明细表4、双曲拱桥明细表5、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行驶较为集中的桥梁明细表6、在建桥梁安全隐患检查表7、在建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汇总表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主题词:养护排查和治理方案通知抄报:交通运输厅。

抄送:局曹局长、刘理副局长、任副局长,建设管理处、县乡公路处、养护管理处。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7月17日印发共印45份全省国省道干线及农村公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明电[2009]0717号)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为做好我省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现制定本《全省国省道干线及农村公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排查和治理工作机构及各单位工作职责(一)领导机构为加强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公路管理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各有关职能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各单位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并切实加强领导,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抓落实”,把此次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排查工作列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做好本次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详实地掌握、了解桥梁技术状况,采取恰当的治理措施,坚决杜绝发生桥梁安全事故。

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8月目录第一章总那么 (3)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3)第三章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或责任人〕制度 (5)第四章桥梁运营平安管理 (7)第五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11)第六章桥梁养护工程及方案管理 (13)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 (15)第八章应急处置管理 (17)第九章监督检查 (18)第十章附那么 (19)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制订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标准我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桥梁畅通与运行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公路桥修养护标准?、?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21]22号文?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48号文?关于转发江西省交通厅关于江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公路桥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各级公路桥梁管理养护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辖区域内的公路桥梁按本方法进行管理与养护,确保桥梁的完好和平安运营。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各等级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总体思路]应当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桥梁平安,狠抓桥梁管理,强化应急措施〞的总体思路开展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五条[监管单位与管养单位] 全省各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二〕农村公路: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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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杜绝桥梁垮塌、伤人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部颁规范、技术标准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工作实行“规范程序、分级负责、科学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

受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危桥改造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辖区内所管养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桥改造工作基本方针:防治结合,预防养护为主,深入持久地把危桥改造工作抓好,尽可能消除桥梁结构上的一切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因桥梁技术状况原因引起的桥梁垮塌安全事故。

第四条危桥改造工作目标:通过三年集中改造,到2010年年底,全面完成国省道公路现有危桥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县道上中桥、乡道上大桥及以上跨径现有危桥改造任务。

第五条各级交通、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加强现有桥梁的检查、保养、维护和加固、改造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六条危桥改造实施范围为按照现行规范,技术状况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原则上为省危桥项目库中的桥梁。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路桥梁的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划分
第八条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全省公路危桥改造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审批设区市公路局上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审批设区市交通局上报的大桥以上(含大桥)的危桥重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三)汇总、核定、上报、下达公路危桥改造工程计划。

(四)监督、检查全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情况。

(五)拨付专项补助资金,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各设区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所管养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县(市、区)交通局编制的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建议计划,并报省公路局。

(二)负责上报大桥以上(含大桥)的公路危桥重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三)负责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审批,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四)各设区市交通局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五)组织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各设区市公路局负责所管养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组织和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所管养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具体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公路危桥改造工程计划,并报省公路管理局。

(三)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大桥以上重建工程应进行两阶段设计),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四)负责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 号)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所管养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组织和具体管理工作。

职责如下:
(一)拟订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本地区的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预算,其中大桥以上(含大桥)的危桥重建项目按《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两阶段设计。

(三)具体负责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国省干线,后县乡公路”、“先大跨径,后小跨径”的原则编制危桥改造计划,凡纳入危桥改造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视为已立项。

第十三条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应结合本辖区路网改造,综合考虑危桥技术状况安排建议计划项目,并在每年6月底前报省公路管理局。

上报建议计划项目,必须进行技术状况评估,设计和编制工程概(预)算。

第十四条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的技术评估应结合公路、桥梁的正常养护工作一并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计划的依据。

第十五条危桥改造工程设计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充分体现“安全、经济、环保、和谐”的勘察设计新理念,其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设计荷载等级,原设计荷载等级低于公路-Ⅱ级的,原则上以公路-Ⅱ级荷载等级为标准进行设计,拆除重建的桥梁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经省公路管理局下达的危桥改造工程,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七条公路危桥改造项目资金由上级管理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组成,专项用于危桥改造项目。

第十八条省公路管理局下达危桥加固、改造计划的同时下达补助经费的80%,竣工验收并经省公路管理局检查后,再下达补助经费的20%。

第十九条公路危桥改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桥梁的加固和改造,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查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二十条各地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危桥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并视工程的具体情况,逐步推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

第二十一条符合招标条件的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进行施工,其中,承担大桥以上危桥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一类养护工程资质。

第二十二条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质量管理应按照部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招标项目应实行项目负责法人制和监理制,并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按对工程进行有效监管的需要配备监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地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地组织和管理,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对工程施工需要长时间占用车道、中断交通的,应选择好绕行路线,并在绕行路口设立明显的指路标志,采用多种有效形式告知公众。

第二十五条中小桥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应在当年完成,大桥以上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工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危桥改造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交工验收,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资料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省公路管理局根据情况组织抽查。

第二十七条危桥改造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管养单位提交相关技术资料,管养单位应及时对桥梁管理系统和公路数据库进行更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危桥改造工程管理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交通部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解释权属省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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