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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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榕国资运营〔2021〕113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榕国资运营〔2021〕113号各所出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按照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资运营〔2019〕110号),结合《所出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反映出的情况,为进一步增强所出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意识,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19日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精神,按照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资运营〔2019〕110号),结合《所出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为进一步增强所出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意识,切实提高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在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现制定本工作指引。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2000年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与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2000年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与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2000年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发文字号】闽政[2000]文7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3.01【实施日期】2000.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16]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2000年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文71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经贸委《关于2000年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与管理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0年三月一日2000年是我省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三年目标的最后一年,也是实施国有企业跨世纪改革和发展战略的关键一年。

全省企业改革和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六届十一次全会决议精神,加大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力度,全面完成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工作,进一步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的有效形式,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用工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实现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

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努力实现国有工业企业三年脱困目标(一)到2000年末,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工业亏损企业要实现2/3以上扭亏,亏损面控制在20%左右,企业经营状况明显改善。

对列入国家脱困考核范围的脱困责任企业通过实施破产、兼并、改制、改组等方式,实行分类指导,逐户脱困。

(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做好企业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采取关停并转、减员增效等方法,从根本上消灭长期经营性亏损企业,使机械、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电子、医药等行业整体扭亏为盈或增加盈利。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重点领域改革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重点领域改革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重点领域改革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3•【字号】闽政[2011]92号•【施行日期】2011.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重点领域改革规划的通知(闽政〔2011〕9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福建省“十二五”重点领域改革规划》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福建省“十二五”重点领域改革规划(2011年10月)前言“十二五”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

编制和实施《福建省“十二五”重点领域改革规划》,对于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福建跨越发展和海西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具有重大意义。

本规划根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主要阐述规划期内全省重点领域改革的战略意图和工作思路,明确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是制定相关改革政策和编制年度重点领域改革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引导和推进全省改革工作的行动纲领。

本规划的基期为2010年,规划期为2011-2015年。

第一章规划背景一、“十一五”时期改革成效“十一五”期间,全省围绕推进福建跨越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加快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步伐,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有利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农村土地经营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序开展。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及其配套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完成,海域使用和农村水利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闽国资改革〔2023〕145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的实施意见闽国资改革〔2023〕145号各所出资企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论述,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现就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协同发展,更好服务全省发展大局,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实施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为契机,推动省属企业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与上下游各类企业加强对接合作,打造良好的产业生态和经济生态,形成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相互融合、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共同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福建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方向,尊重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注重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聚焦主业,指导省属企业以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为核心与民营企业精准对接,实现产业协作和优势互补。

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加强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对接合作务求实效。

二、重点任务(一)调整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布局,支持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合作。

持续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全省发展战略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助力全省做强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石油化工等万亿元级支柱产业,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产业链支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闽政[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闽政〔2014〕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3〕24号)“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要求,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2月26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等71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63号)等7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三、《转发省人防办关于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99号)等16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列入继续有效并需适时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尽快修改完善,按程序公布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12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64件)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3月14日附件1。

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成效及建议

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成效及建议

④通 过 资 产 重 组 , 组 建 一 批 有
较大 实 力 的 骨 干 企业 , 一 批 传 统 产
产 力 。 目前 , 在 各 类 企 业 中积 聚 的
国有 资 本 总 量 已 经 相 当 可 观 。据 统
品 被 改 造, 实 现 产 品 升 级 换 代。
20 0 0年 底 . 全 省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16 3 7家 ,资 产 总 额 17 . 4 77亿 元 , 销 售 收 入 8 6 7 亿 元 , 利 税 总 额 2.
2 .% ,列 入 国 家 三 年 脱 困 目标 全 22
面实现。
化结 构 , 健 进 国 企 结 构 调 整 ;@ 着 眼于 扭 亏增 盈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和 解 围 ;④ 着 眼 于 刨 建 法 制 的 宽 松 外 部
环 境 .抓 配套改 革 。 3 国企改 革 突 出五 个 重 点 :① 、 围绕 企 业 的 转 机 建 制, 推 进 国 有 大 中型 企 业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② 采 取多种 形 式放 开搞 活 国有 小 企业,
制 为 主 逐 步 转 向深 层 次 的产 权 制 度
2O OO年 三 年 国 有 及 国有 控 股 工 业
年 平 均产 值 增 长率 为 l ,%。 37
和更 新 改 造 项 目,扩 建 和 新 建 国有 资本 独 资 和 控 股 的 国 有 工 业 。如 福
建 炼 油 厂 、华 能 福 州 电厂 、 沙 溪 口 水 电 站 、 漳 平 火 电 厂 、水 口 电站 等 大 型 建 设 工 程 及 大 批 的 国有 企 业 扩 建 、 改 造 工 程 .形 成 了 一 批 新 生
献 率 仍 然 很 大 。 国 有 工 业 对 国 民经 济 的贡 献 率 s . % ,拉 动 G P增 长 88 D 达 5 6个 百分 点 。 (0 0年 95 中 . 20 % 有 56 %为工 业 贡献 )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闽国资产权[2006]182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06]182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所出资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产权〔2006〕146号)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省属企业若发生12号令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其经济行为经批准、决定或备案后;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即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应根据《关于资产评估机构选择确定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05]139号)等有关规定,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持产权转让事项的批准文件或备案表,从省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库”中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3-4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确定一家评估机构后书面告知省国资委;也可从省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库”中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以上两种方式所选择的评估机构必须是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的中介机构。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选择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后,应及时与其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三、资产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2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委托方或标的企业等不得人为干预、影响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公平、公正、独立、客观执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闽政[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4]4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中的《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9月1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予以明确,并根据国务院修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应进行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应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的规定执行。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由厦门市政府另行制定。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问题与成效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问题与成效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问题与成效作者:齐静来源:《现代企业》2024年第01期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不断深化,改革进程不断推进。

在此新时代背景下,能够提高国有企业市场化程度、提升企业运行效率、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成为国有企业创新经济模式、驱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

混合所有制改革离不开制定完善的企业治理模式。

基于此,文章以介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政策为背景,将本土国有企业C集团在两项业务领域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为案例,分析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福建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及水平1.中央层面政策。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其特点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以及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互相融合。

国务院于2015年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提供了稳妥不冒进、极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分类、分层推进混改意见。

为更好地因企施策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向纵深推进,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联合颁布《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明确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报告都强调了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打造于全球范围内颇具竞争力的一流企业。

通过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一系列的顶层设计,我国国企改革已构建出“1+N”政策体系,有力推动各方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

2.地方层面政策。

2016年,福建省委省政府印发《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点改革任务,鼓励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双向投资,稳妥推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2017年,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证监局印发《福建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管理办法》,开展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5•【字号】闽政办[2004]62号•【施行日期】200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4]62号)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五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4〕8号),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福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中共福建省委规定的职责;同时,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主要职责(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二)代表省政府向省属大中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闽政[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2004]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平稳有序衔接,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省政府授权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代表省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监管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经研究,现就当前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衔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信证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业绩考评等,是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原由省财政部门行使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能,全部移交给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行使,以保证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

上述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已有新规定的,应按新规定执行或参照执行;尚未出台新规定的,参照现行政策执行。

省政府国资委应结合本省实际,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二、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的指导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带动和引导作用,省政府国资委要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即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现阶段仍隶属省政府各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下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及时把握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骨干企业发展方向,防范资产经营重大风险。

所出资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导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省政府国资委的指导意见,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1998年5月30日)一、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99件,标有“*”号的文号予以保留,同文发布的其他规章性文件未予废止)(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国家税收的布告》(闽政〔1981〕54号)(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贸委〈关于引导外资合理投向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85号)(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小纸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小纸厂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环境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199号)(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6号)(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工作的意见〉》(闽政〔1982〕91号)(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闽政〔1993〕35号)(七)《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82〕147号(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1号)(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4号)(十一)《关于颁发〈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39号)(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4〕68号)(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84〕200号)(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15号)(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木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16号)(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和管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67号)(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唱展外汇、物价大检查和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闽政〔1985〕70号(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和邮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81号)(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综120号)(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5〕综443号)(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5号)(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号(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5号)(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8号)(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改变财政补贴县面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31号)(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1986〕40号)(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6〕45号)(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54号)(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6〕64号)(三十)《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闽政〔1986〕75号)*(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99号)(三十二)《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暂行办法》(闽政〔1987〕4号)(三十三)《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闽政〔1987〕6号)(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35号)(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10号)(三十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28号)(三十七)《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88〕57号)(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筵席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56号)(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9号)(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9号)(四十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明传电报政发35)(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完善发展承包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18号)(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4号)(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7号)(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的规定》(闽政〔1989〕40号)(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1992〕7号)(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福建省规范化股份制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92〕29号)(四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委、省财政厅、省人行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2〕综128号)(四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198号)(五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通知》(闽政〔1992〕综358号)(五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27号)(五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直单位公有住宅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92〕30号)(五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闽政〔1993〕18号)(五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承包制同新税制改革相衔接工作的通知》(闽政〔1993〕综184号)(五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电站、沙溪口水电站库区维护建设费的暂行规定》(闽政〔1995〕145号)(五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闽政〔1980〕86号)(五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0号文件的通知》(闽政〔1981〕117号)(五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五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84〕25号)(六十)《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闽政〔1985〕24号)(六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闽政〔1985〕94号)(六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1〕84号)(六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市场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81号)(六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41号)(六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闽政〔1986〕12号)(六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6号(六十七)《福建省统一罚没票证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1986〕100号)(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3〕1号)(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9号)(七十)《福建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闽政〔1986〕76号)(七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步伐建立新型外贸体制的若干意见》(闽政〔1983〕4号)(七十二)《关于修改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追回赃款赃物处理办法和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0号(七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2号)(七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104号)(七十五)《福建省商品质量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七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98号(七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民间职业剧团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88〕5号)(七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号)(七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的布告〉的通知》(闽政〔1982〕综309号)(八十)《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管理水电工程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5〕66号)(八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1996〕13号)(八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3号)(八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八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并批转省教委关于全省扫除文盲工作计划报告的通知》(闽政〔1989〕25号)(八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普通话的通知》(闽政〔1983〕15号)(八十六)《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00号)(八十七)《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闽政〔1987〕28号(八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7〕30号)(八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49号(九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5〕16号)(九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4号)(九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综108号)(九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款项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9〕197号)(九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7号)(九十五)《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闽政〔1993〕3号)(九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46号)(九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3号)(九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夷山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50号)(九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3号)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67件,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5〕25号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修改作为第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我省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我省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我省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6.24•【字号】闽人发[2003]80号•【施行日期】200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我省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闽人发[2003]80号)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加快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程,建立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分配制度,调动和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 [2000]78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01] 8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适应和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立足点,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国家宏观指导、单位自主分配、体现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充分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营造事业单位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

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积极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推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在单位和个人收益中体现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搞活内部收入分配,要体现激励作用,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同时要适当兼顾公平,防止差距过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3•【字号】闽政[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一月十三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以国有资产出资人身份对其依法取得、享有和支配的国有资本收益所实施的收支计划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省属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包括所出资企业应上缴的净利润、股利和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以及其他收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应上缴净利润、股利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净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省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产(股)权转让收益包括:(一)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净收益;(二)转让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省属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益。

福建省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2.24•【字号】闽政[1999]8号•【施行日期】199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通知(闽政〔1999〕8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提出的“加快分离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居委会、退管会、物业管理等辅助机构,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为减轻企业负担,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创造条件”的要求,按“精干主体、分离辅助、走向市场”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综合配套改革,大力推进再就业工程,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现就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企业设立的公安机构1、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的精神,对企业目前设立的公安分局、公安科、派出所等公安机构,原则上应予撤销。

2、对少数情况特殊的企业经省公安厅批准设立的公安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19号文件规定进行改革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问题,按省政府闽政〔1998〕文274号文件以及省委编办〔1998〕226号文件执行。

3、分离后的企业公安机构所需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原则上应由当地政府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采取过渡办法,两年内按原渠道由企业实行定额包干提供经费,两年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4、分离出的企业公安机构独立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应整体无偿划拨。

在移交过程中,应相应办好土地使用权变更、房产过户、产权变动等各项手续。

福建省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省级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省级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省级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10•【字号】闽政[1999]文98号•【施行日期】199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省级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文98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委、外经贸委、财政厅、国资局、地税局《关于加快省级外贸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现转发你们,请省直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贯彻意见,由省外经贸委牵头认真组织实施。

加快国有外贸企业改革是今年我省外经贸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市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积极推进国有外贸企业改革,营造我省外经贸工作的新优势。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关于加快省级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省体改委省外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局省地税局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改革开放以来,省级国有外贸企业作为我省外经贸事业的重要力量,为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我国外经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我省国有外贸企业长期积淀下来的体制性、结构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原有的优势正在逐步弱化,难以适应新的形势、新的竞争和新的挑战。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国有外贸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营造我省外经贸发展的新优势,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的三年目标任务,现就加快和深化省级国有外贸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省级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各种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围绕产权制度改革这一核心,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大经贸、大集团战略,推进企业结构调整,增强企业的开拓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建立起鼓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充满活力的企业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为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属企业整合重组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属企业整合重组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属企业整合重组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闽政办[2008]184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属企业整合重组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8〕18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省属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中的引领、支撑和保障作用,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省属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

现就认真做好省属企业整合重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省属企业整合重组的重要意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省属企业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我省国有资产总量持续增长,企业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长期以来省属企业改革步伐相对滞后,资产布局不尽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不够规范,企业总体规模偏小,竞争力总体不强,已难以适应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

因此,必须加大力度调整省属企业资产布局和结构,通过实施企业整合重组,促进国有企业资产、资源和要素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集中,提高国有资本的集中度和营运效率,促进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全面创新,不断增强省属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省属企业整合重组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省属企业的整合重组工作。

二、切实做好省属企业整合重组的相关工作(一)认真做好企业重组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各相关企业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部分省属企业整合重组方案》,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管理试行办法(1984年4月16日)一、建立退休基金制度。

凡实行国家规定退休制度的国营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农牧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论本单位有无退休职工、不论退休职工多少、实际支出退休费多少,都以企业为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退休基金,缴所在县、市的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支付。

二、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支付范围。

包括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死亡丧葬补助费,和离休干部按规定发给的生活补贴、提取的特需费。

不包括用工制改革中试行养老金保险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不属于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支付范围的其他退休劳保费用,仍由本企业列“营业外支出——劳动保险费用”项目负责开支。

上述退休费用开支标准,均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退休费统筹管理单位。

考虑到这是一项新的工作,缺乏经验,目前先不分企业隶属关系,暂按企业所在地,由县、市财政局为统筹单位,以后逐步发展由省统一集中管理。

四、退休基金提取办法。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职工退休费的各项待遇标准,以县、市为统筹单位,按上述统筹管理范围,根据上年实际支付的各项退休费用数额和企业退休基金管理所经费(不包括仍由本企业负责开支的其他退休劳保费用)与年末同口径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总额,换算成一个比例,作为退休基金率,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通知所属企业执行。

待条件成熟后由省规定统一提取退休基金率。

五、退休基金的上缴和拨付。

企业每月按退休基金率和标准工资计算提取的退休基金数额,于月后五天内上交所在地财政部门,并同时编报企业当月开支退休费用名册和用款计划,经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拨给。

福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实施方案

福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实施方案

福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实施方案为了推动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效益,福建省政府制定了福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通过深化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水平来推动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

一、加强企业治理,提升市场竞争力国企改革首要任务是加强企业治理,提升市场竞争力。

福建省将通过引入市场化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实现有效的法人治理。

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规范运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深化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福建省将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点是优化资源配置。

首先,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挤出国有企业过剩产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有企业向高端制造、现代服务等领域转型。

其次,推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进行深度合作,引入优质资源,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此外,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上市,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增强企业的市场化运作能力。

三、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活力福建省将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活力。

首先,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效率。

其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高层次、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培养本土化管理团队,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此外,推动国有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福建省将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防范风险。

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范各类风险。

同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规范企业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建立健全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及时处置亏损企业,保护国有资产安全。

五、加强党的领导,推动国企改革福建省将加强党的领导,推动国有企业改革。

党委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推动国企改革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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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福建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2018年福建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福建省国资委副主任林杰介绍,《实施意见》在与中央文件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增加了促进国有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加强骨干人才队伍、打造优秀企业文化等内容,体现了福建的特色性和务实性。

在具体改革内容上,《实施意见》也体现了可操作性。

例如,《实施意见》明确国企改革的目标任务,其中就提到要造就一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企业家;并提出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开展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试点工作。

福建产业发展战略要求国有经济要有更加合理的布局结构。

为了适应这个要求,《实施意见》提出,经过改革,省属企业80%以上的国有资本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业和现代基础设施产业。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创新驱动,注重从供给侧发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切实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更加凸显,与市场经济相融合的现代企业制度全面建立;以依法治企为核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形成,适应市场竞争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机制有效运转;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集中统一监管;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业转型升级、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的引领和表率作用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

造就一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企业家,打造一批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竞争优势明显、资产质量优、行业影响大、产业带动强的百亿级乃至千亿级龙头企业和一批知名企业。

国有资本年保值增值率达到108%以上,国有资本流动性和配置效率显著增强,资本证券化率大幅提高,省属企业80%以上的竞争性业务国有资本实现证券化。

适应我省产业发展战略要求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更加合理,大部分国有资本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业和现代基础设施产业,省属企业80%以上的国有资本集中在这些领域。

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二)突出功能,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别。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实际和发展目标,按照资产功能、产业特征等制定国有企业分类办法,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商业类又分为商业一类和商业二类,并实施动态调整。

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促进国有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对于跨类经营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其不同类别的资产比重分别考核再加权平均后确定考核结果的考核方式。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划分企业类别的方法和标准。

商业一类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价值最大化、成为全省乃至全国产业龙头为目标。

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兼顾考核社会效益。

竞争性业务资产总额比例超过50%的省属企业,确定为商业一类企业。

商业二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战略任务或政府重项任务为主要目标。

在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增加对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保障经济运行及完成特殊任务的功能性业务考核权重。

竞争性业务资产总额比例低于50%的省属企业,确定为商业二类企业。

公益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对其考核的重点是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保障能力,考核要引入社会评价。

(三)因地制宜,推进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商业类企业通过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与市场深度接轨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

通过股份制改革,促进国有企业上市,大幅提高国有资本证券化率。

积极探索集团公司层面股份制改革,推动有条件的集团公司整体上市。

公益类企业可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根据业务特点推进下属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具备条件的也可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形成混合所有制结构。

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三、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四)突出重点,健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推进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进一步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职责权限。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对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的指导力度,制定完善董事会和外派监事会的管理和考核相关制度,出台董事会、监事会建设相关配套制度文件。

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产生,均应配备职工代表,其中,董事会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落实一人一票表决制度。

上市公司等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股权比例,依法配备职工董事、监事,配齐企业董事、监事。

强化对国有股权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政府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股东不得干预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企业治理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到位,进一步确立和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依法落实董事会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和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权、评价权,有效保障公司章程规定的经理层的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

加快实现集团层面企业外部董事、外派监事会全覆盖,底前实现省属集团公司外部董事、外派监事会全覆盖。

(五)权责对应,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探索创新有效实现形式。

上级党组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落实选人用人责任,建立起与其管理权限相适应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机制,广开推荐渠道,依规考察提名,严格履行选用程序。

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

对股权多元化集团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选聘经理层人员。

推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综合汇总日常监管信息,对董事会、监事会及其经营班子形成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评价,并与薪酬奖惩挂钩。

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

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逐步扩大国有企业新增经理层人员市场化选聘比例。

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支持和推动现有经营管理者身份转换为职业经理人。

通过市场化优胜劣汰和职业化管理,形成经营管理者市场化的进退机制。

要研究制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开展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试点工作。

(六)绩效导向,规范企业薪酬分配制度。

实行与企业分类改革相衔接的薪酬分配方式,建立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

坚持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促使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奖惩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严格规范薪酬结构,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水平,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对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

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称的纪检监察监督、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信息披露、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健全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述廉制度。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监管机制体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推动企业健全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制定集团公司本部工资总额管理指引,将权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工资水平调剂使用的管理事项归位于一级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合同契约化管理,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奖惩分明、收入能增能减,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七)明确职责,推动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准确把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落实出资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责任。

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将依法应当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配合承担的社会公共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加强事后评价工作,实现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监管方式,注重管好公司章程,“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通过公司治理体现国有资产出资人意志;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指引,建立股权代表制度,实现从管理决策行为向督促决策制度建设和督促落实转变。

(八)开展试点,探索建立授权经营制度。

以带动产业发展、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为主要目标,开展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通过投资融资、资源整合、发展产业,促进优化资本结构,培育龙头企业,打造产业链条,建立产业集群。

以加强国有资本流动性、提升国有资本效率和回报为目标,开展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实现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政府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授权试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

(九)政企分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全覆盖。

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纳入统一监管体系。

巩固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脱钩工作成果,2020年前稳步将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除法律规定和特别授权外,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再出资办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再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制订出台福建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全省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规则一致的基础管理制度,全面实现监管工作体系的统一化、专业化、规范化,加强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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