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津医保规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4〕1号各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以下简称大额救助),推动医疗保障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大额救助费缴费方式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大额救助费不再从本人职工养老金中代扣代缴,具体调整为统账结合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继续按照现行定额标准划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后划缴大额救助费;大病统筹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暂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照大额救助缴费标准划出后统一缴纳大额救助费,并比照统账结合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二、调整住院医疗费列支渠道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起付线至25万元(含)以下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下同)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列支;25万元至45万元(含)以下住院医疗费用,由大额救助资金列支。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大额救助费后,可以享受相关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职工大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相关待遇标准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2024年1月4日。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湖医保联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医保联发〔2019〕9号各区县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贫工作的重要部署,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作用,实现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助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让困难群众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和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医疗救助方式(一)资助参保。
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市区由市、区各承担50%)。
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享受医保待遇。
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
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X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发(20XX)XX 号)、《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20XX) 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基础资料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三)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具体政策,加强对各区县(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核定、审批及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医疗救助资格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结付等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五)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
(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
(A)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1•【字号】晋政办发〔2015〕98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促进我省医疗救助工作深入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服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住底线原则。
根据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统筹衔接原则。
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坚持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高效便捷原则。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力争到2025年基本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基金监管体系、医药服务供给机制和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协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更好实现病有所医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公平适度的医保待遇保障机制1.合理确定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水平。
健全与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本医保待遇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稳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改革。
探索建立门诊共济机制,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完善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逐步扩大门诊慢特病医保支付病种,将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更多门诊花费较大的慢特病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到2025年,居民普通门诊报销额度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左右,门诊慢特病医保支付比例不低于65%o(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2.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稳步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落实重特大疾病、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保障政策。
稳妥改革大病保险承办机制,健全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盈亏动态调节机制。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银保监分局)3.健全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精准识别医疗救助对象。
实施分类分层救助,规范救助费用报销范围和救助标准。
完善疾病应急救助管理运行机制,确保急重危伤病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及时救治。
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
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4.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民政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民政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3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26号)精神,切实发挥医疗救助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为目标,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医疗救助服务。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为民解困。
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在医疗救助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慈善捐助、免费提供医疗服务等方式,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
3.因地制宜,分类施救。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一)救助对象范围1.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点救助对象);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救助对象);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家庭。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意见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意见引言现代社会,卫生医疗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城乡差异明显的情况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为了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生命健康,需要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行完善和调整。
原因和现状目前,城市的医疗救助制度相较于农村的医疗救助制度有更好地保障。
城市居民享有职工医保、商业保险、公费医疗等多样化的医疗保障,而农村居民则常常无法享受以上的任何医疗保障。
在农村地区的偏远小乡镇,医疗设备、药品和医生都十分匮乏,格外突显出农民群众的医疗困难。
在这个背景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差异化问题将影响大量乡村人口的健康保障和公平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
需要在政府政策上,给予更多资金的支持,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
完善意见1.实施全民保健制度铺开全民保健制度来对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保障,必须将全费用纳入保障范围。
国家政府应该成立一个完整的保障管理机构来负责该制度的完善和执行。
2. 增强医疗救助基金资金投入为了加快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完善,应该增加医疗救助基金的资金投入。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投资应该更加大力,以满足当地居民的医疗需求。
3. 改进信息系统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信息系统建设,借助信息技术提高效率和透明度。
通过建立现代化、快捷、高效的医疗信息系统,可优化医保、医疗救助等制度的链接,保障城乡居民及失业困难人员享受及时的医保救助。
4. 加强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在城乡居民中,有少部分群体因为身体、家庭等原因无力承担医疗支出。
这些群体应该得到更好地帮助和救助,包括政策性台账借款、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和慈善救助等措施,确保生活和健康有所保障。
5. 落实责任到位政府部门必须发挥引导作用,引导城市和农村医疗单位合作,以提供更加全面、便捷和高质量的医疗救助。
同时,必须加强各类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城乡居民在经济上能够承受医疗治疗费用。
结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完善对于城乡居民的健康保障尤为重要,政府、医疗机构和社会各方应该共同努力,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更优的措施和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5•【文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现就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有力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
坚持统筹兼顾,加强政策衔接,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
(三)总体目标。
用2年左右时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
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黔府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一)救助对象分类。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按照以下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下同);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在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重病患者。
(二)救助对象认定。
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中的低保对象和三类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二类人员中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四类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初审和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组织认定。
县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救助对象后,每月要将新增人员名单和退出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抄送同级医保、税务部门,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时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菏政办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菏政办发〔2016〕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30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菏政发〔2014〕9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
按照“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的原则,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城乡居民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负担能力和获取的医疗补偿、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给予统一科学合理的医疗救助。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常政办发〔2021〕7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5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0号)、《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常政规〔2015〕1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常办发〔202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统筹推进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优化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功能,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相适应的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统筹衔接,强化规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制度公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
(一)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公平统一。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现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及信息系统建设“五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增强政策制度的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惠及救助对象。
(二)实现医疗救助对象应保尽保。
健全救助对象医保筹资机制,完善救助对象信息数据库,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城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市贫困群众基本医疗得到救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使城市贫困群众在就医方面的困难得到及时救助。
(二)工作目标:2005年选取64个县(市、区)(名单附后)进行试点,并从中选取4个县(市、区)(名单附后)作为全省示范点,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
试点县(市、区)要在2005年8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或细则并组织实施,10月底前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其他县(市、区)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困难。
2、分类救助,区别对待。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乌海政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乌海政发〔2008〕19号2008年6月17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解决重大疾病困难群众的救治问题,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07〕125号)精神和市委、政府关于切实关注民生、确保困难群众病有所医、困有所助的总体要求,现就我市实施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切实提高居民医疗救助水平,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好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目标任务在逐步健全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全市统筹、管理规范、救助快捷、效果明显的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确保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实现病有所医、困有所助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原则,实施标准有别的限额医疗救助;坚持救急救难、简便易行原则,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原则,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的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施分类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定期公布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和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救助范围。
二、医疗救助对象(一)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农区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有关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后,当年仍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居民(落户五年以上,下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农区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有关保险,当年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居民。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5]92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05【实施日期】2015.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十政办发〔2015〕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十堰市保险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5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十堰市保险协会)为全面贯彻《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9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一)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1、重点救助对象。
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家庭成员或低保对象本人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
2、低收入家庭中的救助对象。
即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本人。
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依然很高,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
高额自负医疗费用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办发〔2014〕45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办发〔2014〕45号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管理,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帮助城乡困难群众有效解决看病就医困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36号)精神,结合《辽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内容和当前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施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保基本为核心,以救大病为重点,完善政策,规范运行,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对象准确、标准科学、程序便捷、效果显著、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体系,切实保障贫困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证医疗救助制度的持续性。
2.坚持统筹协调,政府救助同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统筹实施,综合提升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3.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运行管理统一设计,统筹推进。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及时便捷。
二、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城市低保边缘对象。
三、救助方式(一)资助参保参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22•【字号】•【施行日期】2022.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强化政府主导、鼓励多方参与,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捐赠、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进一步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简称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按规定给予救助。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调节、规范医疗服务供需关系,完善医保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挥医保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一)保障和维护参保人员医保权益。
推动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巩固我市全民医保成果;完善报销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得到及时补偿,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
充分发挥医保的基础作用,引导医疗服务机构主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
(二)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按照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整体部署,市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制定实施医保配套支持政策,在医保基金预算额度、付费方式改革、信息技术支撑、医师多点执业和药品、诊疗项目价格调整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支持开展分级诊疗工作。
医疗机构间分级诊疗,医保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
基层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高于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低于高级别医疗机构。
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转诊转院,起付线连续计算。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报销范围扩大到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品规。
基层医疗机构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基本医保予以支付。
开展医师多点执业的,医保管理部门及时维护医保服务医师多点执业信息,保证其能够在各执业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
(四)探索建立适应医养结合要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按照国家和本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互融合的要求,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分担居民和家庭护理费用经济风险。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泉政办〔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医保局、财政局、医改办、民政局、卫计委、农业局、残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5日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0号),现就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简便、操作规范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政策与基本医保政策的衔接,统筹、集中各类医疗救助资金,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功能定位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基础上,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用于救助困难群众,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三、救助对象我市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
分为四类:第一类: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第二类:低保对象、孤儿、国定省定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及多重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人员);第三类: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
财政部等提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
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 1%以上 ;缺乏灌溉条件的山 0
丘 区和 灌 区 的高 岗 地 , 过 新建 小型 水 源 工 程 发 展 补 充灌 溉 , 本解 通 基 决农 民 口粮 问题 ;
— —
金使用混乱 、存在 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重点县不再列入下一年度重
点 县范 围 。 是加 强 工程 建 设 管 理 。 点 县 要 积 极推 行 项 目法 人 负责 五 重 制 、 标 投 标 制 、 设 监理 制和 合 同 管 理 制 , 织 专 业技 术队 伍 , 心 招 建 组 精
( ) 化 重 点县 建 设 的 组 织领 导 。 级 财 政 、 一 强 各 水利 部 门要 加 强 领
导和 组 织 协 调 ,将 重 点 县 建 设纳 入 重 要 议 事 日程 ,建 立 有 效 工 作 机
制. 明确 分工 . 实 责任 。 省 级 财 政 、 利 部 门 要 认 真 做 好 重 点 县 选 落 水 择、 施方案审查、 实 以及 项 目监 督 检 查 、 效 考 核 和 验收 工作 。 重 点 绩 各
高效 农 业 区 的 喷 灌 、微 灌 工 程 面 积 占 该 区 工 程 面积 比 例达
到 5% 以 上 ; 灌 区灌 溉 水 利 用 系 数 平均 不低 于 07 渠 灌 区灌 溉 水 0 井 . 5; 利 用 系 数 ( 中型 渠 灌 区 斗 口 以下 、 型 灌 区 渠 首 以 下 ) 缺水 地 区平 大 小 : 均 不 低 于 06 , 水 地 区 平均 不低 于 05 。 . 丰 5 . 5
着 力推 进 工程 产 权 制度 改 革 和 以 用 水 户 参 与 灌 溉 管 理 为 重
点 的管 理 体 制 与运 行 机 制 改 革 。
XX市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扎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试行方案
XX市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扎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试行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愈发成为政府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XX市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扎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下面我将针对该试行方案进行详细阐述,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体系针对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需求不同的现实情况,XX市将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包括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对象确定机制、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流程等。
通过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医疗救助体系,实现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的公平和全面覆盖。
二、优化医疗救助政策措施针对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存在的不足和不完善之处,XX市将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措施,包括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提高医疗救助补助标准、加强医疗救助管理和监督等。
通过优化政策措施,确保城乡居民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医疗救助服务。
三、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XX市将优化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信息库,实现医疗救助数据的共享和互联,提高医疗救助工作的效率和协调性。
同时,加强对医疗救助信息安全的保护,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行和顺利推进。
四、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宣传力度XX市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对城乡居民的医疗救助意识和权利的宣传,提高城乡居民对医疗救助政策的了解和认知。
同时,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机构的宣传渠道,增强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和透明度。
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考核评估机制为了有效监督和评价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情况,XX市将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包括定期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和考核、建立医疗救助工作的问责机制等。
通过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督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落实和完善。
总之,XX市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扎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体系、优化医疗救助政策措施、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考核评估机制等措施,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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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要求,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衔接,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
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
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及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
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合理界定救助对象(一)保障重点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对象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二)适当拓展对象范围。
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将其他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不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三)特殊情形。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丧失相应对象身份的,原则上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相应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学、就业等,应当由其身份相对应的生活保障(补助、待遇)领取(享受)地给予医疗救助。
对于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给予医疗救助,具体费用补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三、科学确定救助方式和标准(一)全面资助参保参合。
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参合个人缴费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确定。
(二)规范医疗费用补助。
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1.明确医疗费用补助范围。
医疗费用补助范围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对费用负担过重的救助对象,可以参照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给予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医疗救助对象,对病种定额补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2.合理确定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
原则上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高于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起付线和救助病种限制。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最高限额内按70%以上的比例给予救助。
医疗费用补助的年度最高限额原则上应当达到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以上。
门诊和住院救助最高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分别确定。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
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
对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不应降低救助标准。
四、规范救助资金结算程序(一)参保参合费用结算。
民政部门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参保参合资助标准及所需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补贴所需资金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
(二)即时救助费用结算。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提供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卡)、医疗救助对象证件,由医疗机构直接扣减医疗救助费用。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在规定时间内经民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委托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支付给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民政、财政部门可采取先行支付方式,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主要用于代缴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三)事后救助费用结算。
即时救助未覆盖到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当按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医疗费用发票)等能够证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由民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委托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救助费用结算。
经办机构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完成事后救助审核结算。
财政部门收到支付申请后,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
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
五、健全保障机制(一)健全统筹协调机制。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能力建设,强化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实现政策对接、信息共享、业务协作、统筹管理、整体推进,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对于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要充分发挥当地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健全资金筹集机制。
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动态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元筹资机制。
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
省级财政部门对经济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应当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健全结算管理机制。
各地要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支撑,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共享、支付同步、公开透明的“一站式”结算平台。
要进一步完善“一站式”结算平台医疗救助模块功能,实时掌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情况、各类医疗保险支付情况、医疗救助实施情况等信息,提升数据统计分析能力,为救助政策制定、救助资金监管等提供数据支持。
要进一步强化“一站式”结算平台对象管理,符合救助条件的新增对象在审批当月应当及时纳入结算平台,尽快实现医疗救助对象全部纳入“一站式”结算平台管理。
要进一步推进医疗救助异地结算工作,力争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同步开通异地就诊即时结算。
(四)健全服务监管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以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合作协议,并依法追究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五)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各地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
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合力。
要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
要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提供康复训练、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经济负担,缓解身心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