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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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现在公司经营中代持股份的现象是很普遍的,那发⽣了代持股份这样的法律风险怎么规避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股权代持⼜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与他⼈约定,以该他⼈名义代实际出资⼈履⾏股东权利义务的⼀种股权或股份处置⽅式。
产⽣代持股份的原因⼀般有以下⼏种:某些实际出资⼈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份的特别要求。
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
另外,约定⾼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的⾏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双⽅予以震慑。
(3)设⽴股权质押担保。
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法擅⾃将股权向第三⽅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如法院执⾏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也可以质押权⼈的⾝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
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认可,此时若代持股⼈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可以其他股东知情⽽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效⽽取回股权。
对于股权代持的有效性,我国⽬前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规定,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代持风险案例分析
![股权代持风险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2ccaaef3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a1.png)
股权代持风险案例分析在我国,股权代持并不是新鲜事,很多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出于规避法律规定、股东人数、投资比例等因素的考虑,更愿意选择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投资。
这也导致由于股权代持行为而产生的诉讼纠纷层出不穷,近年来更是呈现喷井式增长。
案例原告刘某出具了一份银行资金划转凭证,证明了他向被告李某转帐5000万。
李某收到该款项后应划入XXX公司,用于股权出资。
原告主张他是xxx公司的股权实际出资人,他与李某昊之间是代持股关系,原告请求,确认他为股权所有人,李某配合变更手续。
法院判决结果:不支持。
弟弟创业,因各种原因,哥哥代其持股,没有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后公司越办越好,哥哥想把股权占为己有。
弟弟因此状告哥哥,请求法院确认其股权。
哥哥拿出了工商登记等形式证据,弟弟拿出了成立公司时给弟弟500万用于验资的证据。
最终弟弟胜诉。
诸如此类的由于股权代持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1、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他人(名义股东)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原因一、特定身份的主体因规避法律、政策或纪律规定,将股权交由他人代持。
比如公务人员为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特定行业有执业准入限制的人员为规避限制性规定,境外投资人为规避对外资限制准入领域的投资规定,而借用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
原因二、名为代持实际为其它法律行为作担保。
比如甲向乙借款,双方签订协议,甲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乙,暂交由乙代持,待甲归还借款后,则乙将股权归于甲的名下。
原因三、代为投资。
例如A拥有闲置资金,委托B代为向某公司投资。
该类纠纷往往易引起系代持股纠纷还是委托理财纠纷抑或借贷纠纷的混淆。
原因四、节约成本。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节约相关成本(比如税务成本)或隐匿自己的财产收入,将其股权交由他人代持,后引发纠纷。
3、股权代持双方有哪些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风险一:名义股东很有可能滥用股东权利,甚至出售或随意处理股份;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直接行使股权,也不能直接阻止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很被动。
代持股协议法律风险及防范
![代持股协议法律风险及防范](https://img.taocdn.com/s3/m/7788de59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02.png)
代持股协议法律风险及防范代持股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
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
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如果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这种方式还是可行的。
二、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一)股权质押担保。
《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
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
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
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二)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事后阻止的。
因此,最好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股人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
(三)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代持股人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实际出资人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须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
代持股协议合法条件
![代持股协议合法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7daf3433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51.png)
代持股协议合法条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代持股协议,又称为质押代持协议,是指一方(即被代持方)将其持有的股票质押给另一方(即代持方),并授权代持方行使股票的所有权。
代持股协议在股票交易市场中被广泛应用,有助于融资方获得流动资金,同时也有利于股东之间的交易。
在我国,代持股协议的合法性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需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
代持股协议需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享有所有权,并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将股份质押给他人需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如需通知公司、遵守公司章程等。
根据证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属于有价证券,涉及转让、质押等行为需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否则可能构成证券欺诈等违法行为。
代持股协议需遵守相关法规的监管规定。
我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票质押交易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包括质权合同、质押登记、变动通知等。
代持股协议需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违反证监会的监管规定,导致法律风险。
代持股协议需合法、真实、有效。
质押代持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需经过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有欺诈、强迫等行为。
代持股协议应当具备法律效力,如需签订书面协议、办理质押登记等手续,确保代持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代持股协议需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为质押方的股东需履行质押义务,如提供相应的担保、偿还贷款等;代持方需履行代持义务,如行使股份的所有权、保护股东的权益等。
双方需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避风险,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代持股协议是股东融资的一种方式,有助于提高流动性、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
但在签订代持股协议时,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符合法律条件的情况下,代持股协议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篇示例:代持股协议是指一方(即代持方)在代持另一方的股份时达成的书面协议,其中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
![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https://img.taocdn.com/s3/m/972f2e800b1c59eef8c7b4e3.png)
Don't forge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lways have to go.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导读:有效,股份制公司法人代持协议书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一、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股份制公司法人代持协议书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ls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
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
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
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38个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真实案例(附法律风险提示)
![38个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真实案例(附法律风险提示)](https://img.taocdn.com/s3/m/034d706c69eae009581bec68.png)
38个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真实案例(附法律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肯定了股份代持的法律效力,但是企业若想进入资本市场,则没这么简单,股份代持很有可能成为企业迈入资本市场大门的阻碍。
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股权代持问题均是审核部门关注的重点,构成上市、挂牌障碍。
因为即便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但仍然给被代持股份的权属以及被代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行使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于“股权明晰”的要求。
清理代持问题,可将隐名股东显名化,可由隐名股东将股权(份)转让给名义股东或有关联的第三方,或者将股权(份)转让给无关第三方。
股权代持的解决难点在于对其形成原因、演变及解除过程(真实性、合法性、彻底性)的确认,确保不存在因此而发生的潜在纠纷。
结合数十个上市、挂牌案例,一起来看看经确认的代持原因都有哪些。
1(以为)身份不适合做股东1身份不适合做股东【案例NO.1】欧浦钢网(002711):夫妻间代持代持原因:由于陈秀萍在发行人2010年8月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已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若其受让发行人股份,将使发行人的企业性质发生变更。
因此,基于不改变发行人企业性质的考虑,萧铭昆、陈秀萍夫妻二人同意由萧铭昆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资企业不因股东取得外籍身份而改变企业内资性质。
【案例NO.2】新视野(833828):国企中高层管理人员代持原因:2008年4月新视野有限设立时李航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通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属于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未经任职单位同意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为方便持股,李航以郑良斌的名义对新视野有限出资。
代持股协议书
![代持股协议书](https://img.taocdn.com/s3/m/5c55920a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cc.png)
代持股协议书代持股协议书1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鉴于:______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所持______公司的部分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如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代持股的合法性,但仍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港澳台或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中国限制其投资的行业等等,否则代持股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一、本次代持标的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约定得并不是很明确或者根本就没有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实际出资人难以保障自己的相关权益。
如应明确约定委托持股的份额。
若受托方也是公司的股东,还应__其所持有的份额,以及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公司经营决策不一致时的解决方案。
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______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______%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______元。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认购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______公司,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
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第八条第三款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或以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日期为准。
解除代持股协议
![解除代持股协议](https://img.taocdn.com/s3/m/d7ed10ba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5b.png)
解除代持股协议一、协议背景代持股协议是一种股权安排方式,通过协议约定,持股人将其持有的股权交予受持股人代持,并由代持人负责代为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协议双方达成一致,解除代持股协议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
本文将就解除代持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二、解除代持股的原因1.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当双方合作目标发生改变或达成共识,不再需要代持股份时,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代持股协议。
在解除协议前,双方需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解除的合法合规。
2. 违约行为:若代持人违反约定,如擅自转让股份、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等,持股人有权解除协议。
在解除前,持股人可以通过向代持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或赔偿相应损失,如代持人未能如期履行,持股人可单方解除协议。
3. 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在代持股协议中,双方可能约定了特定情况下的解除条件,如出现法律风险、经营困难等。
当事实情况与合同约定的条件相一致时,双方可按约定解除协议。
三、解除协议的程序1. 协商解除:双方在解除代持股协议前应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解除的原因、解除后的权益处理等事项。
2. 书面通知:解除协议需由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应明确解除协议的事由、时间和解除后的权益处置等相关事宜,并要求对方做出相应的回复。
3. 协议履行:在解除协议生效前,双方仍需按照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履行,包括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数据,保持商业秘密等。
4. 解除协议确认: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署解除协议确认书,明确解除的时间、方式、效力等,作为双方解除协议的正式依据。
四、解除后的权益处置1. 股份归还:解除代持股协议后,代持人有义务将持有的股份及相关权益归还给持股人,并协助完成相关注销手续。
2. 解除协议款项的处理:如双方在解除协议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金、补偿金等经济条款,应按照约定进行支付和清算。
3. 保密义务的延续:即使解除协议,双方仍应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避免对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完整)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
![(完整)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https://img.taocdn.com/s3/m/ba325fa8453610661ed9f492.png)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作者:易法通撰写时间:2012-12-28产生代持股协议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
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以下法律风险:一、代持股协议效力纠纷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
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
由于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
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
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
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2e07a0f50b4e767f5bcfce2b.png)
Don't complain when you encounter difficulties. Since you can't change the past, try to change the fut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包括股东身份不被认可及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股权代持协议是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重要依据,只有当股权代持关系得到证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
一、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1、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遭否定即使股权代持协议能够证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当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仍然会被认定无效。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对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的,也可以依法认定存在委托代持股关系,并以此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股权被处分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4、名义股东风险当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时,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如何规避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1、签署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是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重要依据,只有当股权代持关系得到证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
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不仅需要写明股权代持关系,还需要明确约定股东权利行使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这不仅是对实际出资人股东权利的保障,也可以成为名义股东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的求偿依据。
代持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代持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https://img.taocdn.com/s3/m/a8ca08821ed9ad51f11df2e4.png)
代持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作者:周曜竣来源:《上海企业》 2018年第11期周律师,您好!2015 年初,我朋友钱某与魏某合伙开了一个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为一百万元人民币,钱某和魏某俩人为股东,钱某和魏某各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2015 年3 月我因看到他们公司生意做的风生水起,遂想与他们合伙,但是我不懂业务,而且也有自己本职工作,所以只想做一名隐名股东,拟由钱某代持股,正巧该贸易公司计划开发一个新项目,需要投入资金五十万元,故我自告奋勇向我朋友钱某表示有意向投资,2015 年6 月,我通过银行转账给钱某五十万元且保留了转账凭证,并与其签订了代持股关系的协议,钱某收到钱后于当日将钱款汇入贸易公司银行账户,用于在该公司的股权出资及增资。
2017 年5 月,由于我就职的原公司面临倒闭,所以我想直接到贸易公司上班,由隐名持股人变更为显名持股人,希望钱某配合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但是钱某却迟迟不肯配合办理,请问律师,钱某的行为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权?张小姐张小姐:你好!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对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的,也可以依法认定存在委托代持股关系,并以此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所以钱某应积极配合你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因此建议您依法先与钱某进行交涉,若协商不成,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何谓代持股代持股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替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代持股人俗称显名股东,隐名出资方俗称隐名股东。
二、代持股的法律风险(一)代持股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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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针对之前好⼏个⼈咨询的关于股权代持的问题,⼤家都隐约感觉有风险,但⼜不知道具体有哪些风险,⼜该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有的连协议也没有签订,只是⼝头约定,有的虽然签订了协议,但随便从百度上搜索了⼀个所谓的“模板”,以为找到了“药⽅”。
精明的你,如果随便找到的“药⽅”能治你的病,那还要医院⼲吗呢?下⾯我就来简单归纳⼀下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供朋友们参考学习,如有具体问题我们再具体分析。
⼀、股权代持的原因,⼤致分为以下三类:1、实际投资⼈不便于公开⾃⼰的⾝份或规避法律、政策或⾏业规定。
⽐如公务⼈员为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特定⾏业有执业准⼊限制的⼈员为规避限制性规定,境外投资⼈为规避对外资限制准⼊领域的投资规定,⽽借⽤他⼈名义投资⼊股公司,竞业禁⽌的需要,公司董事及⾼级管理⼈员不得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公司等。
2、以股权代持为名掩盖其他法律关系之实。
如很多⼈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但实际上是其他法律关系,如担保关系、委托理财关系等。
3、为了转移或隐匿财产。
债务⼈、被执⾏⼈为逃避债务或法院强制执⾏,夫妻⼀⽅隐匿单⽅持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等⽽将其股权登记到第三⼈名下等等。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那么下⾯我们就从不同的⾓度来看看股权代持有哪些法律风险?(⼀)实际出资⼈(即“隐名股东”)可能⾯临的法律风险:1、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被认定为⽆效的风险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明确规定,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则应认定代持协议合法有效。
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效。
代持股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代持股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https://img.taocdn.com/s3/m/1bd34e14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6c.png)
代持股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代持股协议是否有效1、对于民商事合同,法律的约束相对较⼩,⼀般⽽⾔,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且对合同双⽅具有约束⼒。
2、《公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与名义出资⼈订⽴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发⽣争议的,如⽆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代持股协议只要是当事⼈双⽅⾃愿、平等地协商⼀致,没有损害他⼈、集体、国家的利益,也没有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都是合法有效的。
⼆、代持股协议存在的风险任何的合作都存在风险,代持股协议中的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也同样⾯临这个问题,⽽且各⾃所承担的风险还不尽相同。
1、实际股东可能⾯临的风险(1)实际股东在法律上不是公司股东,不能直接⾏使股东权能根据《公司法》,股东⾝份或者资格的法定证明⽂件是公司的股东名册,实际股东虽然出资,但因为其姓名或名称没有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因此实际股东在法律上就不属于公司股东。
实际股东若想⾏使其股东的收益权、表决权等权能,只能通过名义股东来实现。
(2)实际股东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名义股东的侵害从外观看来,名义股东对其名下的股份拥有处分权,⾯对各种利益诱惑,名义股东可能未经实际股东允许,就擅⾃对股权进⾏转让、质押等处分,或者⾏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或者是不如实向实际股东转交股权收益等等。
纵观整个代持股⾏为,这也是实际股东所⾯临的风险中,最⼤且最不可控的风险。
(3)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法规避即使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各司其职,合作良好,对实际股东来说,还是有⼀个⽆法规避的风险——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假如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想要解除代持股协议,从幕后转到台前,在外界看来,这就是⼀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然就要缴税。
换句话说,实际股东若是想要拿回⾃⼰的东西,让⾃⼰“名实相符”,还得缴⼀笔税,因为税务机关通常不会认可“当事⼈存在代持股关系,股权并未发⽣变化”这⼀说法。
代持股权协议书如何免责
![代持股权协议书如何免责](https://img.taocdn.com/s3/m/023042de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2c.png)
---代持股权协议书免责条款甲方(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证号:______通讯地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乙方(名义出资人、代持人):身份证号:______通讯地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鉴于甲方实际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因特殊原因需委托乙方以乙方的名义代持部分股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事宜,特订立如下免责条款:一、免责范围1. 法律风险免责:乙方在代持股权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公司章程变更等原因,导致代持股权价值发生变化或代持股权无法行使相关权利,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市场风险免责:因市场波动、行业风险等因素导致代持股权价值下降或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公司经营风险免责:因公司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等原因导致代持股权价值受损或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其他不可抗力免责:因地震、火灾、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代持股权价值受损或无法行使相关权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代持股权权益1. 收益分配:乙方代持股权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等)应按照甲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给甲方。
2. 表决权行使:乙方应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但乙方不承担因行使表决权导致公司决策失误或损失的责任。
3. 信息披露:乙方应向甲方及时提供公司相关财务报告、股东会决议等信息,但乙方不承担因信息披露不完整或不及时导致甲方损失的责任。
三、违约责任1. 甲方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违约责任:若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代持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代持协议免责
![股权代持协议免责](https://img.taocdn.com/s3/m/0543d056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5e.png)
协议编号:【】甲方(以下简称“委托人”):【】乙方(以下简称“受托人”):【】鉴于:1. 甲方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东,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2. 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持有上述股权。
3.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股权代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权代持1.1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成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
1.2 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代持股权,并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2.1 甲方权利:(1)享有代持股权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等;(2)在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3)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其他股东权利。
2.2 甲方义务:(1)向乙方支付代持股权的收益;(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3)配合乙方行使股东权利。
2.3 乙方权利:(1)以甲方名义行使股东权利;(2)按照甲方意愿参加目标公司股东大会;(3)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其他股东权利。
2.4 乙方义务:(1)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3)妥善保管代持股权,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第三条免责条款3.1 因以下原因导致代持股权遭受损失或权益受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2)目标公司经营不善;(3)第三方侵权行为;(4)不可抗力因素。
3.2 甲方应自行承担以下风险:(1)代持股权的收益风险;(2)目标公司经营风险;(3)公司治理风险。
3.3 本协议项下,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甲方应自行承担因代持股权而产生的所有风险。
第四条争议解决4.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其他5.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持股协议的免责声明
![代持股协议的免责声明](https://img.taocdn.com/s3/m/1f58416e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31.png)
鉴于甲乙双方就代持股事宜达成协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特此作出以下免责声明:一、本免责声明为本代持股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以下内容为本协议免责声明:1.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部分股权交由乙方代为持有,乙方承诺根据甲方授权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2. 乙方在代持期间,对代持股权产生的收益、权益、所得或收入,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交付甲方。
乙方因代持股权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3. 乙方在代持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代持股权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等处分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 本协议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持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代持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已代持的股权。
5.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相互理解,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本协议签订后,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代持股权权益受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甲方在收到乙方损失赔偿请求后,应及时核实损失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赔偿金。
7. 本协议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权益受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在收到甲方损失赔偿请求后,应及时核实损失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赔偿金。
8.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代持股权进行任何违法活动。
如因甲乙双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第三方权益受损,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9.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相互尊重,保持友好合作关系。
如因一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0. 本协议签订后,如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认为有必要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免责声明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及本免责声明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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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
产生代持股协议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
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以下法律风险:
一、代持股协议效力纠纷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协议是合法的。
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
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同理,您与张自勉先生之间的签订代持股协议,律师都是有可能通过技术手段使您吞并张自勉先生的股权的。
二、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
由于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
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如果实际出资人没有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股权登记/变
更登记等手续,实际出资人不能依其与代持股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或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实际出资人与代持股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也不能直接认定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代持股人丧失股东资格。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
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在代持股协议中,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都是由代持人行使,这显然有较大潜在道德风险。
代持人如未经实际出资人许可私自转让股权、质押股权或对外欠巨额债务的行为,都会对被代持的股权造成巨大影响,而这些违约/败德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一旦引起股权纠纷,将耗费实际出资人大量时间精力处理纠纷,甚至将实际出资人的个人名誉置诸险境。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代持股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
实际出资人如未能及时阻止,只能依据代持股协议主张赔偿责任,实际出资人无法以股东身份进行法律救济。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
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因离婚分割该股权导致难以预期的法律纠纷。
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5、其他股东在被代持股权实施最终转让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实际出资人指令代持股人将其代持股权转让到自己或第三人名下时,则面临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在实践中,该类股权转让协议往往并不向他方披露,自然也就没有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即违反了《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从而使得该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存在问题。
目前审判中较为通行的观点为该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代持股股权转让行为中因未履行经其他股东同意的程序,
从而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因此,作为权利受损方,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撤销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代持股股权转让合同。
三、代持股行为系公司上市的潜在障碍
在投融资交易中,多数公司的最终目的是上市,公司如果希望在中国境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则需遵守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
《首发办法》第13条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由于代持股会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度,且存在潜在股权纠纷风险,所以从目前证监会的监管上看,委托持股是不允许的。
监管部门虽并否认委托持股本身的有效性,但为确保股权清晰而适用的监管审查却要求公司对委托持股的行为进行清理。
股份代持问题已成为投行首发保荐业务的禁区。
有保荐代表人指出,绝大多数的股份代持形式都不被监管层认可,如果存在股份代持问题的申报企业被举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代持股权的行为在公司上市前需要清理干净,否则会影响公司上市。
四、实际出资人充当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
实际出资人虽非显名股东,但在其以“隐形的手”实际控制公司时,则面临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制。
我国现行《公司法》在第216条第3项对“实际控制人”的含义解释为:“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资人有可能属于公司法中“实际控制人”的一种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应当在表决时回避。
又如第21条规定,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果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出资人在作为实际控制人出现时,不得不遵守《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制。
综上所述,如决定采用代持股协议方式,作为实际出资人一方将承担巨大法律与经济风
险。
建议委托律师全程跟进代持股的购入及法律风险规避的操作,以达到弱化乃至消弥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