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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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规定(总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规范资助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和河南省政府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的勇气,培养他们自强自立的精神,要确保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确保在校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并经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普通高招录取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学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的助学体系。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由院主要领导任组长,主抓学管工作的院领导和主抓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总务处、院团委和各学生管理系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院的各级各类资助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和信息收集、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二)负责学院助学经费和社会捐资助学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三)负责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四)负责学生申请缓交、减免学费的审议及报批工作;(五)负责各类奖、助学金的审核及报批工作;(六)负责学生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审批及发放工作;(七)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人员招聘、日常管理以及月度工资的审核发放工作;(八)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各类报表、材料的制作、报批工作;(九)进行诚信教育,建立和维护学生诚信档案,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工作;(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助学活动。

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作者:邓小红王峰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25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建立和完善了对贫困学生的资助管理办法,把黨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爱传递给贫困学生,使得一批又一批的贫困大学生顺利成才。

一、建立资助管理分级机制建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班级(专业年级)四级学生资助工作机制,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处、校团委、财务处、教务处、总务处、膳食服务中心、各学院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经济困难学生奖、贷、勤、助、减、补、免等助学体系的建立与管理及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的审批与发放。

各个二级学院成立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由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和10%以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作。

二、规范资助对象评定建档资助对象的评定建档是资助工作的基础工作,也是影响资助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

如何把真正家庭困难的学生定级建好档案,同时也要防止个别学生以假乱真,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做好资助对象的评定建档工作,通过学校、资助中心、二级学院、班级四级资助认定机制,根据学生的家庭情况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对每类学生的认定制定具体的标准。

在每学年在新生开学后两周内,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班级初评通过,二级学院审核建档,经过校资助中心汇总后报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个人申请要求学生本人必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经过学生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递交给班级辅导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桂政办发[2006]154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帮助我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下简称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工作按照以县(市、区)为基本工作单元,以考生所在中学为具体实施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加大统筹,政府各部门及全社会共同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要抓资金落实、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教育及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真抓实干,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

第三条各级财政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入学补助资金),对贫困新生入学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建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本辖区内的资助工作。

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为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XX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20XX]XX号)、《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助工作的原则第一条资助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都要把此项工作切实抓好。

第二条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教育与资助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

实行“有困难,先贷款,真困难,可减免”的导向政策。

第三条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各类受助名单在确定前都要予以公示,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助工作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学生处负责全校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

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都负有加强对困难学生教育的职责。

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

第五条建立稳定的资助工作教师队伍。

各二级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教育工作。

学生处负责资助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学院的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对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名额的分配和评定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并公告。

第三章资助经费的来源及使用第七条我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1.国家助学贷款;2.学校从事业收入中划拨的专项经费;3.国家下拨的经费;4.社会或个人的捐赠。

大学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XXXX大学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根据XXXX省教育厅、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教育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XXXX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成立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全面协调。

组长为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成员单位有学生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医学部后勤管理办公室等。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

第二条资助范围为我校(不含独立学院)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第三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原则上每学年初申报一次。

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暂缓收取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因学生本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手续不齐全而交费的,待信息确认后,应将所收相关费用及时退还。

第四条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工作程序和小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如下。

(一)学生处主要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信息统计、材料核查、数据存档、汇总上报等工作。

具体包括:1.在发放录取通知时,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形式,将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告知学生和家长。

2.9月份开学后发布通知,指导各院系开展建档立卡学生信息统计、审核及上报工作。

3.在汇总、梳理各院系信息基础上,开展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并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将学生信息传达至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医学部后勤管理办公室、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等部门。

4.总体把握并协调在各院系国家助学金评选截止时间前,所有建档立卡学生均履行助学金评选程序,符合条件的享受助学金。

严禁财政供养人员子女享受国家助学金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

5.提供并及时更新建档立卡学生信息,确保学生信息对称与准确。

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芜湖市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属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安师大附中:为切实做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并由省民生办印发的《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民生办〔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芜湖市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芜湖市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并由省民生办印发的《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民生办〔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确保每一位考入和已就读我市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终止学业;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国家助学金,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基本原则。

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入学资助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入学资助项目,是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专项资金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到校报到。

第三条入学资助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有关入学资助项目的所有宣传材料,均需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字样。

第二章资助范围、对象和标准第五条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中西部地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在实施过程中,基金会每年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重点选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当年项目的资助地域,并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4.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入学资助项目应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

第八条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第三章名额分配及资金拨付第九条基金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高三学生在校生人数,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于每年5月将资助额度分配到有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为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应制定规范的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篇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和监督为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组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主要领导兼任。

资助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纪检监察审计处和财务资产处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和审计。

二、资助原则(一)扶贫扶志,“资助”与“育人”有机结合;(二)资助向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倾斜;(三)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四) 学校建立以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体,“奖、助、贷、勤、补”和“绿色通道”的资助体系;(五)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公布各类资助项目及受助名单,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六)已受到资助的学生在生活,学习等方面上应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三、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依照《云南广播电视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的对象。

四、资助方式资助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方式。

(一)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不需担保和抵押,但需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程序:学生向户口所在地的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提出贷款申请;当地的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学生到校办理合同回执,盖章确认;当地银行负责审批并发放贷款。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为深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职学生、五年一贯制和3+2大专段学生(其他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学校成立四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学院)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

(一)一级认定学校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系(学院)党总支书记任成员,负责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二级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三级认定系(学院)成立系(学院)认定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学生科科长任副组长,全体辅导员任组员,负责本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认定、回访调查等工作。

(四)四级认定班级成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由班级辅导员任组长,由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中普通学生不低于50%)担任组员,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认定,评议对象不能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汕头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项资助资源,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及资助。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公开,民主评议和学校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学院(书院)具体落实及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认定工作机构第六条学生工作处(部)是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对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二)审核各学院(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三)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四)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和调查研究;(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办法做出解释和提出修订意见。

第七条学院(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书院)辅导员或学生工作院务秘书、学生代表组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和部署;(二)组织实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班级(团总支)上报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复查和监督,向学校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三)建立和完善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四)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大学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一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教育部、XX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全面规划、领导和管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下设学生资助管理科,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各二级学院相应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认定。

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需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具体评定办法依照《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

第三章资助种类及项目第五条我校资助种类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以及社会捐资助学基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实行“绿色通道”入学制度,对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出现临时困难的学生实行缓交学费的政策。

(一)国家奖学金中央政府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而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一般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差不多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布、公平、公平的原则。

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合理确定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认定方法。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工作处(简称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的认定和复核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如下:(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治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工科长和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样许多于班级总人数的2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第七条依照本市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标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情形,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我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为专门困难、困难和一样困难三个档次。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专门困难:烈士子女、孤儿、父母双残、父母均丧失劳动力、父母一方患重病或亡故(改成:父母一方患重病或亡故,另一方收入低)、兄弟姐妹三人以上尚在同意非义务教育(删掉)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难或本人突遭意外损害,家庭经济专门困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和生活全部费用。

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随着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入,普通高等学校中部分学生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全部学杂费有困难。

为保障我校经济上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央部委文件《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1995〕3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费减免对象为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特殊困难学生,并确实无法缴纳全部学费。

第三条学费减免的申请条件:(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思想政治表现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

2.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成绩良好。

4.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习惯。

5.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6.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抚对象的子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来自国务院规定的老、少、边、贫困地区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困难子女以及因公牺牲人员子女。

4.遭遇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该学年无力缴纳学费者,并有相关证明材料者。

5.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6.有其他特殊原因者。

第四条学费减免的标准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确定,最多不超过应缴纳学费的60%,同时不低于、应缴纳学费的20%。

第五条学费减免的申请和评审程序:(一)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11月中旬进行。

(二)国家和学校各类学费减免,原则上每生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赣财教[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教[2007]21号)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管县财政局:为做好资助新考取普通高校的贫困家庭子女上学,解决其入学的经费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入学,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暂行管理办法(试行)二00七年三月六日附件: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资助新考取普通高校的贫困家庭子女上学,解决其入学的经费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入学,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江西省政府决定设立“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以下简称政府资助金)。

第二条政府资助金面向全省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包括社会考生,下同),由各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由各县(市、区)高招办负责具体发放。

第三条政府资助金由省、县(市、区)财政8:2比例分担,补助标准为每生一次性5000元。

第四条政府资助金基本申请要求: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政府资助金具体申请条件:1、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特困证、卡或低保证的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2、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3、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4、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5、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6、家庭成员久病无钱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7、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8、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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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入学资助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入学资助项目,是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专项资金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到校报到。

第三条入学资助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有关入学资助项目的所有宣传材料,均需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字样。

第二章资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中西部地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在实施过程中,基金会每年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重点选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当年项目的资助地域,并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4.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入学资助项目应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

第八条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第三章名额分配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基金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高三学生在校生人数,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于每年5月将资助额度分配到有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各地的贫困程度、上年度各地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以及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将资助额度逐级分配到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资助额度分配方案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信息表”(附表1)上报基金会。

第十一条基金会按照各省上报的资助额度分配方案,于每年7月将资助款拨付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申请程序及资金发放
第十二条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市)学生的申请工作。

凡符合第二章中相关要求的学生均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附表2)。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

经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本县(区、市)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

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将资助款发放到每位受资助的学生手中,并组织学生签收。

第十三条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受资助学生名单逐级报送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学生名单汇总后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学生名单表”(附表3),于每年9月报送基金会(纸质及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要建立入学资助项目受资助学生档案并将相关情况录入普通高中资助项目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由受资助学生本人签字的签收单一律要造册登记并保存3年以上,以备基金会和有关部门检查。

如发现有领取资助款后,不到高校报到注册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追回资助款。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入学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

第十六条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要建立入学资助项目专账,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入学资助项目资金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全部安排支出,如因特殊原因有结余则和追回的资助款一起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并在上报受资助学生名单时一并说明情况,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向基金会报送名单时一并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入学资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基金会向社会公告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县(区、市)实施入学资助项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县(区、市)受资助学生评定的公正性及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基金会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入学资助项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建立专账管理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等情况;
2.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将资助款及时发放给真正应该受资助的学生;
3.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操作程序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4.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入学资助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或弄虚作假、资助学生名不副实等问题,基金会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责任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一律暂停入学资助项目在该县(区、市)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责任在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一律暂停入学资助项目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对上述违规行为,一律通过网上公布或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表: 1.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资助额度分配方案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信息表(略)
2.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略)
3.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学生名单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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