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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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1.07.20•【文号】体科字〔2021〕139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21〕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各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反兴奋剂斗争,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2021年7月20日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以“零出现”为目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党政同责,严肃追究在兴奋剂违规中失职失责单位和相关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坚决做到“零容忍”。

第三条对兴奋剂违规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以兴奋剂违规调查和失职失责调查为基础,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应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等作出。

不属于体育总局管理的,由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纪委监委和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等作出处理。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五条体育总局应深入研究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全面把握反兴奋剂形势,加强反兴奋剂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做好重大事项决策,协调重大问题解决,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做好反兴奋剂工作。

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

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

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兴奋剂检查官(以下简称检查官)管理和队伍建设,保证兴奋剂检查工作依法依规和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及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奋剂检查官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授权的、负责执行样本采集等活动的技术官员。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负责检查官的管理,包括招募、培训、派遣、监督、考核、资格认证、级别评定和奖惩工作。

第四条反兴奋剂中心可授权各省、市、区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授权管理单位)实施检查官的管理工作,仅限于招募、培训、派遣、监督和奖惩。

第五条检查官以保证兴奋剂检查质量为工作宗旨,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兴奋剂检查。

第六条检查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实施兴奋剂检查;(二)检举和制止兴奋剂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遵守工作纪律,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四)学习兴奋剂检查相关业务知识,按要求参加培训;(五)配合调查,准确客观提供证明和证词,出席听证会等兴奋剂检查相关业务活动;(六)每年承担规定次数的兴奋剂检查任务。

第七条检查官享有以下权利:(一)检查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驻地采集运动员样本;(二)参加兴奋剂检查工作相关培训;(三)对兴奋剂检查工作提出建议;(四)对侵害检查官权利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申诉;(五)按照规定获取工作补贴,并享受相关保险。

第八条检查官工作经费按如下原则管理:(一)列入国家体育总局计划的兴奋剂检查工作,检查官工作经费由反兴奋剂中心承担;(二)非总局计划检查的检查官工作经费由委托方或其指定单位承担。

1.非总局计划赛内检查工作中,检查官工作补助和待遇参照裁判员标准,检查官工作团队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检查官)参照裁判长标准;2.非总局计划赛外检查工作中,检查官工作补助和待遇执行反兴奋剂中心检查补助标准;3.授权管理单位实施委托兴奋剂检查时,可参照反兴奋剂中心检查补助标准。

反兴奋剂规则

反兴奋剂规则

反兴奋剂规则(2020年12月28日体育总局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制定目的 (1)第二条反兴奋剂工作的理念和宗旨 (1)第三条反兴奋剂工作的概念 (1)第四条反兴奋剂工作的主体 (2)第五条适用范围 (2)第六条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界定 (3)第七条国家级运动员 (3)第八条了解和遵守义务 (4)第二章兴奋剂违规 (4)第九条兴奋剂违规的定义 (4)第十条检测结果阳性 (4)第十一条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 (5)第十二条拒绝、逃避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 (5)第十三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6)第十四条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 (6)第十五条持有兴奋剂 (6)第十六条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 (6)第十七条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 (6)第十八条共谋或企图共谋兴奋剂违规 (7)第十九条违反禁止合作规定 (7)第二十条阻止举报或报复举报人 (8)第三章证据 (8)第二十一条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8)第二十二条证明方法与举证规则 (8)第二十三条事实推定 (10)第二十四条不利推论 (10)第四章禁用清单和治疗用药豁免 (10)第二十五条禁用清单 (10)第二十六条禁用清单的分类 (11)第二十七条治疗用药豁免 (11)第二十八条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 (12)第二十九条治疗用药豁免的申请 (12)第三十条治疗用药豁免的审核 (12)第三十一条治疗用药豁免的批准 (13)第三十二条治疗用药豁免的回避和保密 (13)第三十三条治疗用药豁免的承认 (14)第三十四条重大赛事期间的治疗用药豁免 (15)第三十五条非国际级又非国家级运动员追补申请 (15)第三十六条治疗用药豁免的复核与争议解决 (16)第五章检查和调查 (16)第三十七条检查和调查的目的 (16)第三十八条检查的权限 (17)第三十九条赛事检查的协调 (17)第四十条检查的实施 (18)第四十一条运动员行踪信息库 (18)第四十二条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 (19)第四十三条注册检查库行踪信息申报的要求 (19)第四十四条检查库行踪信息申报的要求 (19)第四十五条其他运动员的行踪信息申报 (20)第四十六条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 (20)第四十七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判定 (20)第四十八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后果 (21)第四十九条退役运动员复出参赛 (21)第五十条独立观察员项目 (22)第五十一条情报和调查的总体要求 (22)第五十二条情报的收集和处理 (22)第五十三条调查的内容 (22)第五十四条调查的实施 (22)第五十五条举报和信息共享 (23)第五十六条与有关单位的合作 (23)第六章样本检测 (23)第五十七条实验室的确定 (23)第五十八条检测的目的和研究 (23)第五十九条样本检测的标准 (24)第六十条进一步检测 (24)第六十一条样本的拆分 (25)第六十二条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对样本和数据的占有权 (25)第七章结果管理 (25)第六十三条结果管理的一般规定 (25)第六十四条特定情形的结果管理 (26)第六十五条拒绝结果管理的后果 (26)第六十六条涉嫌兴奋剂违规的审查和通知 (27)第六十七条兴奋剂违规前科的确认 (27)第六十八条强制性临时停赛 (27)第六十九条选择性临时停赛 (27)第七十条提供临时听证会和申请仲裁的机会 (28)第七十一条自愿接受临时停赛 (28)第七十二条临时停赛的取消 (28)第七十三条结果管理决定的内容效力 (28)第七十四条结果管理事宜的通知 (29)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退役的结果管理 (29)第八章听证 (29)第七十六条听证的组织 (29)第七十七条听证的基本原则 (29)第七十八条听证委员会 (29)第七十九条听证专家组 (30)第八十条听证的回避和保密 (30)第八十一条赛事听证会 (31)第八十二条听证会结论 (31)第八十三条依照听证会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31)第八十四条放弃听证权利并作出处理决定 (32)第八十五条直接在国际体育仲裁院举行听证 (32)第九章处罚程序 (33)第八十六条处理决定的作出 (33)第八十七条处理意见的审核 (33)第八十八条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 (34)第八十九条委托行使处罚权 (34)第九十条逾期的责任追究 (34)第十章对当事人的处罚 (35)第九十一条个人项目比赛成绩的取消 (35)第九十二条赛事有关比赛成绩的取消 (35)第九十三条检测结果阳性、使用或企图使用、持有兴奋剂的禁赛期 (35)第九十四条故意的认定 (35)第九十五条滥用物质的禁赛期 (36)第九十六条其他违规的禁赛期 (36)第九十七条加重处罚 (37)第九十八条无过错或无疏忽 (38)第九十九条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 (38)第一百条有立功表现而减免处罚 (39)第一百零一条主动承认而减轻处罚 (40)第一百零二条综合减免 (40)第一百零三条承认违规而减少禁赛期 (40)第一百零四条案件解决协议 (41)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次违规 (41)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次违规 (42)第一百零七条多次违规的其他规定 (42)第一百零八条数次违规并罚 (42)第一百零九条取消自样本采集或违规发生之日起的比赛成绩 (43)第一百一十条奖金分配 (43)第一百一十一条经济处罚 (43)第一百一十二条禁赛期的起算 (44)第一百一十三条禁赛期的折抵 (44)第一百一十四条禁赛期禁止参加比赛和有关体育活动 (45)第一百一十五条恢复训练 (46)第一百一十六条禁赛期间违规参赛的后果 (46)第一百一十七条扣发经济资助 (46)第一百一十八条处罚的公布 (47)第一百一十九条集体项目违规的处理 (47)第十一章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罚 (47)第一百二十条直接责任人和主管教练员的禁赛期 (47)第一百二十一条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47)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关人员的经济处罚 (48)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有关人员的处罚 (48)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管理单位的经济处罚 (49)第一百二十五条管理单位的认定 (49)第一百二十六条拒不接受经济处罚的后果 (49)第一百二十七条有关人员和单位减免处罚 (50)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人员暂停运动员辅助工作 (50)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人员禁赛期的起算、折抵 (51)第一百三十条不影响对当事人的处罚 (51)第一百三十一条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追加处罚 (51)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51)第一百三十二条争议解决的原则 (51)第一百三十三条不停止执行 (52)第一百三十四条审查范围 (52)第一百三十五条争议解决事项 (52)第一百三十六条争议解决的申请 (53)第一百三十七条有权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请仲裁的主体. 54 第一百三十八条有权向国家争议解决机构申请仲裁的主体54 第一百三十九条申请仲裁的通知义务 (55)第一百四十条临时停赛的争议解决 (55)第一百四十一条允许提出反请求 (55)第一百四十二条就兴奋剂违规是否成立申请仲裁 (55)第一百四十三条治疗用药豁免的争议解决 (56)第一百四十四条争议解决的通知 (56)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仲裁的期限 (56)第十三章通知、保密和信息公开 (57)第一百四十六条通知的对象 (57)第一百四十七条通知的内容 (57)第一百四十八条通知的更新 (57)第一百四十九条通知的保密 (57)第一百五十条通知的文件要求 (58)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布当事人身份信息 (58)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布处理决定 (58)第一百五十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特殊群体 (59)第一百五十四条信息统计 (59)第一百五十五条兴奋剂管制信息数据库 (59)第一百五十六条上传兴奋剂管制信息的要求 (60)第一百五十七条个人信息保护 (60)第十四章承认 (61)第一百五十八条签约方决定的约束力 (61)第一百五十九条签约方决定的承认和执行 (62)第一百六十条非签约方决定的承认和执行 (62)第十五章教育 (62)第一百六十一条反兴奋剂教育的原则和宗旨 (62)第一百六十二条接受反兴奋剂教育的义务 (63)第一百六十三条反兴奋剂教育的组织实施 (63)第十六章责任和义务 (63)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63)第一百六十五条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的责任和义务 (65)第一百六十六条运动员的责任和义务 (66)第一百六十七条辅助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66)第一百六十八条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67)第十七章附则 (67)第一百六十九条未尽事宜 (67)第一百七十条《条例》的解释 (67)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则》的解释 (68)第一百七十二条参加比赛的动物 (68)第一百七十三条时效规定 (68)第一百七十四条过渡规定 (68)第一百七十五条生效时间 (69)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的协调统一 (69)附件名词解释 (7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规范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工作的具体实施,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国际标准,制定本规则。

反兴奋剂规章制度

反兴奋剂规章制度

反兴奋剂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zd 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四)法律、行zd规规定的其他条。

《反兴奋剂条例》共28页PPT资料

《反兴奋剂条例》共28页PPT资料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 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 的宣传。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 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 第二章 兴奋剂管理
• 第七条 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 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生产、销售、进出口。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 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 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 第十条 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 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 第十一条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 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 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进口准许 证。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 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 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存2年。
• 第十六条 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属于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 化学品的,其生产、销售、进口、运输和使用, 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特 殊管理。
九州通绩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8号)
《2反0兴1奋9年剂条7月例》
• 《反兴奋剂条例》已经2003年12 月31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剂目录》禁用物质包括七类214 种:
• 1、蛋白同化制剂又称合成类固醇(74种); • 2、肽类激素(7种); • 3、精神药品又称刺激剂(48种); • 4、麻醉药品又称麻醉剂(11种); • 5、医疗用毒性药品(1种); • 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晶(2种); • 7、其他(52种)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5《反兴奋剂条例》(2004)

2.2.5《反兴奋剂条例》(2004)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2004年01月13日发布《反兴奋剂条例》已经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一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修订)正文:----------------------------------------------------------------------------------------------------------------------------------------------------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1.07.20•【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7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1年7月20日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荣誉和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一)检测结果阳性;(二)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三)逃避、拒绝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五)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六)持有兴奋剂;(七)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八)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九)共谋或企图共谋兴奋剂违规行为;(十)违反禁止合作规定;(十一)阻止举报或报复举报人;(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反兴奋剂工作坚持“零容忍”,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推动构建“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

反兴奋剂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惩防并举;(二)公平、公正、公开;(三)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1.23反兴奋剂条例 (2017版)

1.23反兴奋剂条例 (2017版)

1.23反兴奋剂条例(2017版)【发布部门】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53号【发布日期】 2014.07.29 【实施日期】 2004.03.01 【查新日期】 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本法变迁史】(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反兴奋剂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

体育总局自剑中心反兴奋剂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以及反兴奋剂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定,按照《体育总局党组关于落实体育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任务布置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自行车、击剑、现代五项、铁人三项和马术等运动项目国家队(以下简称“各项目国家队”)的反兴奋剂工作,结合协会改革和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行车等五个运动项目协会组建的各层级国家队,包括各队的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自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五个运动项目国家队的反兴奋剂工作负主体责任,中心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运动项目协会对本项目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负直接责任,协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中心成立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任组长,其他中心领导任成员。

设立专门的反兴奋剂机构,负责中心的反兴奋剂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协会应当成立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本项目的反兴奋工作。

第六条中心反兴奋剂工作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二)研究制定中心反兴奋剂工作规划和计划;(三)监督检查各运动项目协会反兴奋剂工作开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协会建立完善反兴奋剂各项制度措施;(四)组织开展和指导协助各运动项目协会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五)加强与协会的信息沟通,督促指导各项目国家队对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辅助人员开展深入调查、查找问题根源、落实处罚决定;(六)落实中心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各运动项目协会反兴奋剂工作的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的各项规定,并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和完善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的具体制度和措施;(二)支持配合中心对本项目国家队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检查;(三)负责本项目国家队营养品、药品和食品的反兴奋剂安全,及时上报运动员行踪信息;(四)开展本项目国家队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五)负责对本项目国家队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辅助人员及时开展深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处罚决定等;(六)落实本项目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单位反兴奋剂管理制度

单位反兴奋剂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加强我单位反兴奋剂管理,确保运动员公平竞技,维护我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单位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反兴奋剂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反兴奋剂管理工作。

三、工作职责1. 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1)研究制定单位反兴奋剂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监督反兴奋剂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3)对违反反兴奋剂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4)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反兴奋剂工作情况。

2. 反兴奋剂办公室:(1)宣传反兴奋剂法律法规,提高全体人员反兴奋剂意识;(2)建立健全反兴奋剂管理制度,规范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的行为;(3)组织开展反兴奋剂教育培训,提高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的反兴奋剂知识水平;(4)负责反兴奋剂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检测工作顺利进行;(5)协助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处理违反反兴奋剂规定的行为。

四、反兴奋剂措施1. 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兴奋剂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全体人员反兴奋剂意识。

2. 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反兴奋剂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 药品管理: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禁止运动员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

4. 检测管理:建立健全反兴奋剂检测制度,确保检测工作规范、公正、高效。

5. 违规处理:对违反反兴奋剂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赛、取消比赛资格等。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单位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单位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3.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将依法追究责任。

通过实施本制度,我单位将全力推进反兴奋剂工作,为运动员创造公平、公正的竞技环境,维护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单位反兴奋剂管理制度

单位反兴奋剂管理制度

单位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单位对兴奋剂的管理,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竞赛的公平性,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范围该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及实习生等。

第三章管理原则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兴奋剂管理的法律法规,坚决反对和禁止任何形式的兴奋剂使用。

同时,本单位将加强员工对兴奋剂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兴奋剂意识,不断加强反兴奋剂工作。

第四章管理机构本单位设立反兴奋剂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加强反兴奋剂工作。

委员会由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协调和管理本单位的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章管理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

本单位将定期开展兴奋剂使用与反兴奋剂意识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兴奋剂的了解和认识,增强拒绝兴奋剂的意识和自律性。

2. 加强监督检查。

本单位将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兴奋剂检测,不定期进行随机检测,发现有违反反兴奋剂规定的员工,将严肃处理。

3. 加强管理制度。

本单位将建立健全的反兴奋剂管理制度,明确纪律规定和处罚措施,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六章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权利和义务1. 反兴奋剂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员工进行反兴奋剂测试,并依规定予以处理。

2. 员工有义务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兴奋剂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使用兴奋剂。

3. 员工有权了解兴奋剂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有权享受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公平的竞争机会。

第七章反兴奋剂管理的处罚措施1. 对于发现使用兴奋剂的员工,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开除,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2. 对于拒绝参加兴奋剂测试的员工,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3. 对于协助或者纵容他人使用兴奋剂的员工,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或者对管理制度进行的修改,需经单位领导同意。

同时,本单位将定期对反兴奋剂管理制度进行评估,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反兴奋剂规范》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反兴奋剂规范》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反兴奋剂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8.07.24•【文号】体科字〔2018〕86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反兴奋剂规范》的通知体科字〔201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有关行业体协,有关司、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训练局、秦皇岛训练基地、北京体育大学,有关项目协会:现将《反兴奋剂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在体育系统内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2018年7月24日反兴奋剂规范运动员反兴奋剂规范(一)弘扬奥林匹克精神,维护公平秩序。

(二)遵守反兴奋剂法规,严禁故意使用。

(三)学习反兴奋剂知识,自觉接受教育。

(四)准确申报行踪信息,配合检查调查。

(五)遵守随队饮食规定,避免外出就餐。

(六)及时申报用药豁免,安全就医用药。

(七)严格管控营养补剂,严禁擅用滥用。

(八)发现可疑违规行为,积极主动举报。

辅助人员反兴奋剂规范(一)弘扬奥林匹克精神,维护公平秩序。

(二)遵守反兴奋剂法规,严禁故意使用。

(三)学习反兴奋剂知识,自觉接受教育。

(四)协助申报行踪信息,配合检查调查。

(五)提醒注意饮食安全,防范食品风险。

(六)协助申报用药豁免,指导就医用药。

(七)发现可疑违规行为,积极主动举报。

运动员管理单位反兴奋剂规范(一)完善管理落实责任专人负责。

(二)积极组织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三)加强肉食品营养品采购管理。

(四)加强肉食品营养品检测留样。

(五)为运动员安全用药提供咨询。

(六)提醒和监督运动员申报行踪。

(七)主动开展并且积极配合调查。

(八)严禁组织和参与使用兴奋剂。

(九)打击违规行为追究违规责任。

(十)严禁非法兴奋剂检查和检测。

(十一)严禁干扰兴奋剂检查和调查。

(十二)严禁与禁赛期的运动员合作。

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

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

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管制活动,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国际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兴奋剂及其分类本通则所称的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年度《禁用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确定。

禁用清单列出的所有蛋白同化制剂、激素、非特定刺激剂、激素拮抗剂与调节剂是“非特定物质”,其他所有禁用物质都是“特定物质”,禁用方法视为“非特定物质”。

第三条 兴奋剂管制及其主体本通则所称的兴奋剂管制是指从制定检查计划到兴奋剂违规争议解决的全部步骤和过程,包括检查、检测、调查、治疗用药豁免、结果管理、听证、处罚和争议解决等环节。

本通则所称的反兴奋剂组织是指启动或实施兴奋剂管制有关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国奥委会、中国残奥委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和省级体育社会团体、赛事组织机构、其他体育社会团体和组织等。

第四条 适用范围在体育运动中从事与兴奋剂管制有关的活动的,适用本通则。

第五条 了解和遵守义务运动员及其他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其他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了解并遵守本通则的规定;运动员应当确保没有禁用物质进入自己体内;当事人应当了解会构成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以下简称兴奋剂违规),以及禁用清单包括的物质和方法。

第二章 兴奋剂违规第六条 检测结果阳性在运动员的样本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的,为检测结果阳性,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七条 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运动员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八条 拒绝、逃避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运动员拒绝、逃避样本采集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九条 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国内或国际注册检查库中的运动员错过检查或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在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

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

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兴奋剂检查官(以下简称检查官)管理和队伍建设,保证兴奋剂检查工作依法依规和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及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奋剂检查官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授权的、负责执行样本采集等活动的技术官员。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负责检查官的管理,包括招募、培训、派遣、监督、考核、资格认证、级别评定和奖惩工作。

第四条反兴奋剂中心可授权各省、市、区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授权管理单位)实施检查官的管理工作,仅限于招募、培训、派遣、监督和奖惩。

第五条检查官以保证兴奋剂检查质量为工作宗旨,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兴奋剂检查。

第六条检查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实施兴奋剂检查;(二)检举和制止兴奋剂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遵守工作纪律,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四)学习兴奋剂检查相关业务知识,按要求参加培训;(五)配合调查,准确客观提供证明和证词,出席听证会等兴奋剂检查相关业务活动;(六)每年承担规定次数的兴奋剂检查任务。

第七条检查官享有以下权利:(一)检查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驻地采集运动员样本;(二)参加兴奋剂检查工作相关培训;(三)对兴奋剂检查工作提出建议;(四)对侵害检查官权利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申诉;(五)按照规定获取工作补贴,并享受相关保险。

第八条检查官工作经费按如下原则管理:(一)列入国家体育总局计划的兴奋剂检查工作,检查官工作经费由反兴奋剂中心承担;(二)非总局计划检查的检查官工作经费由委托方或其指定单位承担。

1.非总局计划赛内检查工作中,检查官工作补助和待遇参照裁判员标准,检查官工作团队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检查官)参照裁判长标准;2.非总局计划赛外检查工作中,检查官工作补助和待遇执行反兴奋剂中心检查补助标准;3.授权管理单位实施委托兴奋剂检查时,可参照反兴奋剂中心检查补助标准。

反兴奋剂办公室规章制度

反兴奋剂办公室规章制度

反兴奋剂办公室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提高我国在国际体育竞赛中的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反兴奋剂规则,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组织机构反兴奋剂办公室是负责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专门机构,归口管理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组织实施反兴奋剂教育和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体育组织和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反兴奋剂工作。

第三条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反兴奋剂办公室应积极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运动员、教练员、医务人员、体育管理人员等对反兴奋剂工作的认识,增强反兴奋剂意识。

第四条兴奋剂检测反兴奋剂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兴奋剂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检测范围包括国内比赛、国际比赛和日常训练。

第五条兴奋剂管制反兴奋剂办公室应加强对兴奋剂的管制,禁止兴奋剂的生产、销售、使用和传播。

对违反禁药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运动员管理反兴奋剂办公室负责对运动员进行管理,包括兴奋剂教育、定期培训和监督检查。

运动员应自觉遵守反兴奋剂规定,拒绝使用兴奋剂,保持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第七条教练员和医务人员管理反兴奋剂办公室应对教练员和医务人员进行管理,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反兴奋剂规定,不得指导或暗示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不得违反兴奋剂检测规定。

第八条举报和奖励反兴奋剂办公室设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反兴奋剂工作。

对举报属实的情况,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第九条国际合作反兴奋剂办公室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及其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全球反兴奋剂工作。

第十条规章制度修订反兴奋剂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反兴奋剂规则的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规章制度,确保反兴奋剂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章制度不符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反兴奋剂办公室所有。

通过以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我们可以提高运动员、教练员、医务人员等对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视程度,形成全民参与的反兴奋剂良好氛围,为我国体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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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0月27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鹏2014年11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反兴奋剂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一)检测结果阳性;(二)使用或者企图使用兴奋剂;(三)逃避、拒绝或者未能完成样本采集;(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五)篡改或者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六)持有禁用物质或者禁用方法;(七)从事或者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八)对运动员施用或者企图施用兴奋剂;(九)组织使用兴奋剂;(十)使用兴奋剂违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十一)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反兴奋剂工作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

反兴奋剂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教育为本;(二)公平、公正、公开;(三)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六条鼓励对兴奋剂违规进行举报。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体育单位在反兴奋剂管理中的职责权限等内容。

反兴奋剂工作的技术性、操作性规则由国家体育总局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要求,制定《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

第二章反兴奋剂工作职责第八条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确定反兴奋剂工作目标与任务,起草、制定反兴奋剂管理制度与规章,制定国家反兴奋剂发展规划,审核并监督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的实施,开展政府间反兴奋剂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加强青少年体育的反兴奋剂工作;配合国家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积极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在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开展兴奋剂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十条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与检测,实施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听证、结果管理和监督,负责兴奋剂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开展反兴奋剂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社会服务,参与反兴奋剂综合治理,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国际交流,监督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十一条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社团章程负责本社团的反兴奋剂工作,制定反兴奋剂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开展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实施兴奋剂违规处罚。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办法与《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其章程和相关反兴奋剂规则。

第十二条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所属运动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明确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和责任,提高管理人员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国家队运动员训练和比赛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管理,监督地方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履行反兴奋剂职责。

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十三条运动员管理单位包括运动员所属单位和有资格代表运动员进行注册的单位。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加强药品、营养品、食品的管理,监督和协助运动员填报行踪等相关信息,对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的兴奋剂违规主动进行调查,配合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第十四条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运动会规程负责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制定与本办法和《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一致的反兴奋剂规则,开展兴奋剂检查、宣传教育等反兴奋剂工作,在其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作出处理。

第三章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反兴奋剂宣传,积极与媒体合作,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反兴奋剂宣传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应当开展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制定反兴奋剂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高等体育院校和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开设反兴奋剂教育课程或讲座。

第十七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建立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并将其作为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入队、注册和参赛的必要条件。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制定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实施细则,并指导实施。

第四章兴奋剂检查与调查第十八条兴奋剂检查包括:(一)列入国家年度兴奋剂检查计划的检查;(二)经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批准或者同意的委托检查;(三)国家体育总局指定或者授权开展的其他检查。

第十九条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确定兴奋剂检查程序和标准,管理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指导和监督委托兴奋剂检查的开展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禁止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兴奋剂检查;禁止无检查权单位或者个人以兴奋剂检查的名义采集运动员样本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国家体育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行为开展调查。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应当收集、评估和利用信息与情报,对其中可能存在的兴奋剂违规开展调查。

重大、复杂的兴奋剂事件,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和相关单位开展调查。

第二十二条兴奋剂检查、调查工作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调查职责时,有权依法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和辅助人员驻地等。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报送以下相关信息:(一)国际体育组织对所属运动员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信息;(二)国际体育组织查出的兴奋剂违规;(三)所属国际体育组织反兴奋剂规则和要求;(四)所属国际体育组织注册检查库名单;(五)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兴奋剂检测第二十四条国家体育总局确定符合兴奋剂检测国际标准条件和资质的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实施样本检测。

所有受检样本应当送到国家体育总局确定的实验室。

不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兴奋剂检测。

第二十五条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应当制定受检样本的保存标准,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有权对受检样本进一步检测。

第六章结果管理与处罚第二十六条结果管理是指具有结果管理权的主体对涉嫌兴奋剂违规者实施的审查、通知、临时停赛、听证等一系列管理行为。

第二十七条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对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兴奋剂检查(不含国际比赛)进行结果管理,第三项兴奋剂检查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结果管理的主体。

第二十八条发生兴奋剂违规,由对运动员实施注册管理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依据《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及其章程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作出取消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停赛、禁赛等处罚,对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作出警告、停赛、取消参赛资格等处罚。

非注册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有关体育社会团体在应当给予的禁赛期内不予注册。

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还应当处罚直接责任人和主管教练员。

第二十九条国家年度兴奋剂检查中发生的兴奋剂违规,由对运动员实施注册管理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作出处理决定。

委托检查中发生的兴奋剂违规,由兴奋剂检查委托方和相关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兴奋剂检查委托方等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兴奋剂违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兴奋剂检查委托方等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听证会结论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有关单位逾期不作出处理的,国家体育总局可以授权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兴奋剂检查委托方等有关单位应当依照事实依据和充分证据,严格适用《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经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审查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核准后执行。

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由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兴奋剂检查委托方等有关单位抄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第七章处分与奖励第三十二条发生兴奋剂违规,由体育主管部门对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运动员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相关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兴奋剂违规人员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运动员管理单位为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的,由国家体育总局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处分;其他按照干部人事隶属关系由相应体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人员和单位处分。

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分决定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处于禁赛期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止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禁止使用政府所属或者资助的体育场馆设施进行训练,取消与体育相关的政府津贴、补助或者其他经济资助,取消体育系统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

情节严重的,在禁赛期满后四年内,取消参加体育系统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

故意使用兴奋剂,情节严重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在禁赛期满后四年内,不得以任何身份入选国家队。

第三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轻处分:(一)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主动承认兴奋剂违规的;(二)揭发、举报他人兴奋剂违规或者提供他人兴奋剂违规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六条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不分男女,下同)的运动员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第二例禁赛四年以上的兴奋剂违规的,给予该单位该项目不少于一年(从第二例兴奋剂违规开始)的停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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