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反兴奋剂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兴奋剂治理的主要内容及要求(曾奇兵)
二、认清形势,深刻理解对兴奋剂治理的 重要意义
应清醒认识到,对兴奋剂治理不仅是我 们自身工作职责,更重要的是政治责任;它 不单是老百姓用药问题,更重要的是如果管 理出现纰漏,会引起社会问题;此项工作涉 及到多个部门,必须上下左右联动;做好兴 奋剂管理工作,是我们光荣使命,事关我国 国际形象。一言以蔽之,必须高度重视兴奋 剂管理工作。
二是对专项治理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在这次治理工作中, 药品监管系统要在规范药品类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地同时, 还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工作。工作任务很重,监管难度 大,容易产生畏难情绪。对此,我们一定要在思想上做好 攻坚克难的准备,在工作上做好抓反复,反复抓的准备。
三是基层监管能力与治理工作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兴 奋剂生产经营治理对许多基层药品监管部门来说还是一个 新课题。他要求必须加强基层药监执法人员的兴奋剂知识 和法规培训,提高基层执法水平。以对党对国家高度负责 的态度,加大监管力度,加大查处力度,加大部门间的协 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全力以赴,倾力而为,圆满完成 兴奋剂治理的各项任务。
吴浈副局长在大会严肃批评了几家企业,责令管辖 的省局抓紧处理。吴浈副局长讲话中提到,随着北京 奥运会临近,现在药监系统人员压力越来越大,时间 越来越紧,任务越来越重,心情越来越急。
他认为,目前,药监系统主要问题:
一是个别地方对兴奋剂治理工作不够重视,或者说 任务不落实。他肯定了6个奥运赛办城市(北京、上海、 天津、大连、青岛、秦皇岛)工作成效明显,批评有 些地方只停留在印发文件,会议贯彻等形式上,治理 效果不明显。
二是国家局邵明立局长对这次专项治理 工作提出了五点要求: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1.07.20•【文号】体科字〔2021〕139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21〕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各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反兴奋剂斗争,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2021年7月20日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以“零出现”为目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党政同责,严肃追究在兴奋剂违规中失职失责单位和相关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坚决做到“零容忍”。
第三条对兴奋剂违规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以兴奋剂违规调查和失职失责调查为基础,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应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等作出。
不属于体育总局管理的,由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纪委监委和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等作出处理。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五条体育总局应深入研究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全面把握反兴奋剂形势,加强反兴奋剂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做好重大事项决策,协调重大问题解决,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做好反兴奋剂工作。
反兴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兴奋剂条例》2007-01-18 09:16:43来源: 新华网网友评论0 条进入论坛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3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4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第7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8条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9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4年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2024年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兴奋剂的滥用已成为体育竞赛中的严重问题,不仅损害了运动员的健康和尊严,而且扭曲了竞技体育的规则与公平性。
为了维护体育界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运动员的健康和尊严,制定本方案,旨在全面加强对兴奋剂的专项治理工作。
本方案的目标是在____年前,全面提高对兴奋剂的治理力度,建立和完善兴奋剂检测与处罚制度,加强对运动员兴奋剂滥用的预防和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兴奋剂治理体系。
二、兴奋剂检测与处罚1. 提高兴奋剂检测技术水平:加大对兴奋剂检测试剂的研发力度,不断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敏感性,确保对兴奋剂的检测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 加强兴奋剂检测机构的建设:增加兴奋剂检测机构的数量和规模,提高其设备和技术水平,确保兴奋剂检测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3. 完善兴奋剂样品保存和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兴奋剂样品管理系统,确保兴奋剂样品的保存和管理符合国际标准,保证对涉及调查的样品可以随时追溯。
4. 严厉打击兴奋剂违规行为:加大对兴奋剂使用者的处罚力度,对违规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进行严肃查处,取消其比赛成绩,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预防和教育1. 加强对运动员的兴奋剂知识普及:通过在训练、比赛和科普活动中加强对运动员兴奋剂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运动员对兴奋剂的认识和警惕性,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2. 强化兴奋剂滥用风险的教育:组织开展兴奋剂滥用风险教育活动,普及兴奋剂滥用对身体健康的危害,引导运动员远离兴奋剂的诱惑。
3. 落实运动员体检制度:建立健全运动员定期体检制度,加强对运动员的身体状况和兴奋剂使用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并防止兴奋剂滥用行为。
4. 建立运动员禁用药物清单:制定并定期更新运动员禁用药物清单,明确禁用药物的范围和标准,便于运动员自我监管和教练员的指导。
四、全社会参与1. 增加兴奋剂治理资金投入:加大对兴奋剂治理工作的资金支持,确保兴奋剂检测机构的运行和维护,增强兴奋剂治理工作的可持续性。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7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1年7月20日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荣誉和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一)检测结果阳性;(二)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三)逃避、拒绝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五)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六)持有兴奋剂;(七)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八)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九)共谋或企图共谋兴奋剂违规行为;(十)违反禁止合作规定;(十一)阻止举报或报复举报人;(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反兴奋剂工作坚持“零容忍”,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推动构建“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
反兴奋剂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惩防并举;(二)公平、公正、公开;(三)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5.06•【文号】体科字〔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体科字〔202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有关厅、司,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协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加强反兴奋剂工作,总局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程”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2020年5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程”建设方案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反兴奋剂工作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对兴奋剂“零容忍”,按照“零出现”的标准和要求,全面加强反兴奋剂工作,加快构建由重事后追惩轻事前预防向追惩预防并举、以预防为重的“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确保中国代表团东京奥运会、北京冬奥会参赛兴奋剂问题“零出现”,全面提升体育行业反兴奋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1.切实抓好总局《关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反兴奋剂工作系列指示批示精神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科字〔2019〕161号)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全国体育系统深入学习、坚决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从“两个维护”的高度增强反兴奋剂工作的政治自觉。
督促各单位明确工作职责,全面压实反兴奋剂工作责任;全面排查风险,彻底整治反兴奋剂工作薄弱环节;强化责任追究,对兴奋剂违规进行最严厉的处罚。
全面持续推进以“拿干净金牌”为核心的反兴奋剂价值观教育,开展全覆盖、全周期、常态化、制度化的教育,构建反兴奋剂教育预防体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4.10•【文号】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各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并对奥运赛事承办城市进行重点部署和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解决当前兴奋剂生产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环境,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专项治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开展生产经营兴奋剂(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物质、原料药及单方制剂)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做到无非法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批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零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净化兴奋剂市场,为北京奥运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
(二)通过专项治理,推动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以境内奥运赛事承办城市及周边地区为重点范围,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在全国范围内对违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彻底治理。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9•【文号】体反兴奋剂字〔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2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有关运动项目协会、有关行业体协:为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发展规划(2018-2022)》要求,推动“拿干净金牌”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
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国际标准,结合以往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经验,制定了《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现将本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2020年1月9日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与者自觉抵制兴奋剂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国际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的原则和方针: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反兴奋剂工作原则,按照“全覆盖、全周期、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要求,开展反兴奋剂教育工作。
第四条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的宗旨和目标:倡导“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价值观,传播纯洁体育理念,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实现反兴奋剂教育的入脑、入心、入行。
第五条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应主动学习反兴奋剂知识,提高反兴奋剂意识,自觉抵制兴奋剂。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7.01.17•【文号】体反兴奋剂字〔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1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体育处,有关行业体协,有关直属单位:为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以下简称委托检查)工作,明确有关单位在委托检查工作中的职责,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委托检查工作,根据《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相关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检查类别委托检查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体育部门及行业体协等运动员管理单位委托的检查。
第二类: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委托的检查。
第三类:其他社会团体、赛事组织方等委托的检查。
二、申请和受理(一)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受理和批准委托检查申请,并承担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申请的委托检查,反兴奋剂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开展第一类委托检查的相关单位应在1月31日前以公函形式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本年度委托检查申请,内容应包含《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
(三)开展第二类委托检查的相关单位应在1月31日前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关于申请委托兴奋剂检查的函》(附件2),内容应包含本年度比赛和赛外委托检查申请。
(四)开展第三类委托检查的相关单位应至少提前45天以公函形式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申请,内容应包含《委托兴奋剂检查计划》(附件3)。
三、检查与检测(一)反兴奋剂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检查工作,样本采集工作由反兴奋剂中心资格认证的检查官实施。
(二)委托检查单位应配合兴奋剂检查工作的实施,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反兴奋剂条例(2023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反兴奋剂条例(2023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反兴奋剂条例(2023年修正)是国家规范性文件,旨在加强对兴奋剂使用的监管和管理。
该修正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定义和分类:明确了兴奋剂的定义和分类,涵盖各类兴奋剂的范围及其对人体的危
害程度。
2. 管理机构:设立了专门的兴奋剂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和措施,并对
违反规定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3. 使用范围:对兴奋剂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体育竞技、医疗治疗等特定
领域的使用要求和限制。
4. 使用程序:规定了兴奋剂使用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对参与者的登记注册、验尿检测、使用记录的保存等。
5. 违规处罚:明确了对违反兴奋剂使用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赛等,
并建立了违规行为的记录和追溯机制。
6. 宣传教育:加强对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兴奋剂滥用的认知和警惕。
7. 配套措施:建立健全兴奋剂管理的配套措施,包括兴奋剂检测技术的改进、检测机
构的建设等。
通过修正反兴奋剂条例,国家旨在规范兴奋剂的使用,维护体育竞技的公平性,保护
运动员的身体健康,并促进社会公众对兴奋剂滥用的关注和反对。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修订)正文:----------------------------------------------------------------------------------------------------------------------------------------------------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办事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 7]358号)和《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药监系统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准确领会《条例》的精神,认真履行相应职责,提高对兴奋剂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要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多种媒体,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各县市区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办事处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大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流通领域的监管力度,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或肽类激素。
三、继续做好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的资格准入审查,依法开展审批工作。
各县市区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办事处应督促辖区内拟申报批发经营蛋白
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程序和要求,于2007年8月31日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请有关行政许可。
2007年9月1日起,未取得批发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继续销售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反兴奋剂条例
《反兴奋剂条例》(全文)时间: 2004-02-04 浏览次数: 956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
体育总局自剑中心反兴奋剂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以及反兴奋剂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定,按照《体育总局党组关于落实体育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任务布置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自行车、击剑、现代五项、铁人三项和马术等运动项目国家队(以下简称“各项目国家队”)的反兴奋剂工作,结合协会改革和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行车等五个运动项目协会组建的各层级国家队,包括各队的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自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五个运动项目国家队的反兴奋剂工作负主体责任,中心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运动项目协会对本项目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负直接责任,协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中心成立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任组长,其他中心领导任成员。
设立专门的反兴奋剂机构,负责中心的反兴奋剂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协会应当成立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本项目的反兴奋工作。
第六条中心反兴奋剂工作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二)研究制定中心反兴奋剂工作规划和计划;(三)监督检查各运动项目协会反兴奋剂工作开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协会建立完善反兴奋剂各项制度措施;(四)组织开展和指导协助各运动项目协会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五)加强与协会的信息沟通,督促指导各项目国家队对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辅助人员开展深入调查、查找问题根源、落实处罚决定;(六)落实中心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各运动项目协会反兴奋剂工作的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的各项规定,并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和完善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的具体制度和措施;(二)支持配合中心对本项目国家队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检查;(三)负责本项目国家队营养品、药品和食品的反兴奋剂安全,及时上报运动员行踪信息;(四)开展本项目国家队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五)负责对本项目国家队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辅助人员及时开展深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处罚决定等;(六)落实本项目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情况将开查
高 管 理 、监 控 与打击 力度 。公共 卫 生管 理涉及 多 个 强 管 理和监 督检 查之 外 ,工 商管 理 部 门、公 安部 门
往 是 犯罪 行为 的直接 受 害者 ,在 犯罪 的监 督 、举报 、
提 供 证据 等方 面 的 作用 是无 法代 替 的 ,提 高 民众 的
3 1 增强 责任感 ,加 强职业 道 德教育 .
公共 卫 生领域 的犯罪 有好 几种 过 失犯 罪 ,如 医 监 督 积极 性 ,可 以有 利 于对犯 罪 的打 击与 预 防 。同
疗 机 构 以及 奥 运赛 区城 市 的 医疗 机 构 。检 查 内 容包 括 《 反兴 奋剂 条例 》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贯 彻 实 施 ( 兴 奋 剂 条 例 ) 、《 反
有关 工作 的通 知》 卫 生部办 公厅关 于加 强医疗机 构含兴奋剂药 品使用管理 的通 知》等落 实情 况,以及 医疗 机构是否有相 、《
疗 事故 罪 、传 染病 防治失 职罪 等 ,这 些犯 罪 大都 是 时 ,也要 提高 民众 的预 防意识 ,防止 自己成 为犯罪
严 重不 负责任 ,不履 行或 不正 当 履行职 务 ,疏 忽大 行 为 的牺 牲 品 ,如 有病 要 到正 规 医疗 部 门就 医,使 意 ,过 于 自信 ,工作 马虎 草率 ,不按规 定 操作 ,致 非 法行 医没 有 出路 。 使 发生严 重后 果 。 因此 ,相 关 医 务工 作人 员或 相关 立人 命关 天 的职业 观 念 ,切实 履行 好 自己的职 责 , 严 防医疗卫 生事 件 的发生 。 3 2 加强 对 医疗 卫 生领域 的管 理与监 控 . 当然 , 害 公共 卫生 罪产 生的 原因是 多方 面的 , 危 用 过 高等 ,都 是 引发该 类犯 罪 的深 层 次原 因 ,这 就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我部为此专门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反兴奋剂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4〕35号),对医疗机构加强含兴奋剂药品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奥运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含兴奋剂药品管理,并充分发挥临床药师对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的指导作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奥运赛区城市的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大对承担奥运医疗保障任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奥运期间运动员的用药安全。
三、医师在开具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见附件)处方时,应当首先询问患者是否为运动员身份。
为运动员开具处方,应当首选不含兴奋剂药品;确需使用的,应当充分告知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在运动员按照国务院体育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取得同意使用的证明后,方可为其开具含兴奋剂药品的处方。
急诊情况使用含兴奋剂药品前,要取得运动员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四、承担奥运医疗保障任务医疗机构的医师在开具含兴奋剂药品处方前,要充分核实患者是否为奥运会运动员身份。
在为奥运会运动员开具的处方右上角要用红色字体注明“奥运会运动员”,如所开具的药品中含有兴奋剂药品时,还要用红色字体注明“含兴奋剂药品”。
为奥运会运动员开具的处方要单独保存备查,在奥运会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销毁。
五、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特别是承担奥运医疗保障任务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在调剂处方药品时要加强对处方的审核。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兴奋剂违规听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兴奋剂违规听
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21.04.15
•【文号】体反兴奋剂字〔2021〕170号
•【施行日期】2021.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兴奋剂违规听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体反兴奋剂字〔202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有关厅、司、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中国田径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兴奋剂违规听证工作,规范兴奋剂违规听证程序,确保兴奋剂违规得到公平、公正、及时的处理,反兴奋剂中心在系统总结近年来反兴奋剂听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照《反兴奋剂规则》和《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的有关规定,起草制定了《兴奋剂违规听证实施细则》,作为与《反兴奋剂规则》配套的制度性文件,补充、细化《反兴奋剂规则》关于听证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完善兴奋剂违规听证制度。
现将《兴奋剂违规听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反兴奋剂中心
2021年4月15日附件:兴奋剂违规听证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兴奋剂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
关于加强兴奋剂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医药导刊》
【年(卷),期】2008(10)4
【摘要】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和进出口。
为进一步加强对兴奋剂的管理,为体育竞赛创造良好环境,现将加强兴奋剂管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总页数】1页(PI0001-I0001)
【关键词】《反兴奋剂条例》;管理;公告;法律法规;禁用物质;非法生产;体育竞赛;进出口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872.5;R197.32
【相关文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要求落实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有关规定[J],
2.省地税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 [J], ;
3.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9号2009年兴奋剂目录公告 [J], ;;;;;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加强兴奋剂管理有关规定公告 [J],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加强兴奋剂管理有关规定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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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反兴奋剂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国务院于2004年1月13日颁布并于同年3月1日起实施《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重视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性,保护运动员身体健康,坚决查处体育训练比赛中使用兴奋剂的决心,表明我国反剂的坚定立场,切实履行我国在申办2008年奥运会时所做的承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该《条例》的贯彻实施过程中负有重要责任,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学习宣传《条例》,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工作
《条例》对兴奋剂在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中的应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在广大医务人员,尤其是临床医师和医院药学技术人员中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组织好对《条例》的学习和兴奋剂相关知识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医务人员了解、掌握《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兴奋剂目录》所列的药品种类、兴奋剂药品的特点、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二、依法加强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工作
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用药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条例》和有关规定,做好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必须从符合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购入该类药品;对于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等药品,医疗机构必须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确保用药安全;医师为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开具药品处方时,应当首先选择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有兴奋剂的药品时,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做好含兴奋剂药品的处方管理,蛋白同化翻剂、肽类激素处方按要求保存2年。
医师未按照《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将依法受到处理。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配合,促进《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为确保反兴奋剂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体育行政部门,体育社会团体和运动员管理单位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为运动员约定就医的医疗机构的定点工作;与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含兴奋剂药品管理工作,规范使用。
卫生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