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反兴奋剂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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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反兴奋剂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国务院于2004年1月13日颁布并于同年3月1日起实施《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重视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性,保护运动员身体健康,坚决查处体育训练比赛中使用兴奋剂的决心,表明我国反剂的坚定立场,切实履行我国在申办2008年奥运会时所做的承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该《条例》的贯彻实施过程中负有重要责任,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条例>>落到实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学习宣传《条例》,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工作
《条例》对兴奋剂在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中的应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在广大医务人员,尤其是临床医师和医院药学技术人员中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组织好对《条例》的学习和兴奋剂相关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医务人员了解、掌握《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兴奋剂目录》所列的药品种类、兴奋剂药品的特点、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二、依法加强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工作
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用药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条例》和有关规定,做好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必须从符合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购入该类药品;对于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等药品,医疗机构必须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确保用药安全;医师为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开具药品处方时,应当首先选择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有兴奋剂的药品时,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做好含兴奋剂药品的处方管理,蛋白同化翻剂、肽类激素处方按要求保存2年。
医师未按照《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将依法受到处理。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配合,促进《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为确保反兴奋剂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体育行政部门,体育社会团体和运动员管理单位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为运动员约定就医的医疗机构的定点工作;与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含兴奋剂药品管理工作,规范使用。
卫生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