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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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一、名词解释:
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
2、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任何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
3、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是指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着是指果实、动物的生成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
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缔约过时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对方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成立以前,合同关系尚不存在,它不同于违约责任。
6、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请求保护他的民事权利,法律规定消灭胜诉权的一种制度。诉讼时效也就是指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
7、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没有先后顺序,当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内不履行或不能适时履行,到履行期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8、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当事人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有先后顺序,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9、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有先后顺序,按约定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后履行一方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10、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凡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后者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需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11、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