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目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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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目标

内容提要:当代的中国提出了法治的口号,但要想真正达到法治化的程度还是有一段很漫长和艰辛的路要走的。如何才能走好这段法治化过程的路呢?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目标又到底是什么呢?本文便从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入手,分析中国现阶段特殊的时代背景,提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目标,是以尊重民主、尊重人权为核心内容的,以法治国的目标。着重强调建立法治国家所需要的政治条件和经济条件,进而确认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具体要求。

关键性的词:法治、法制、社会主义法制以及法治国家的目标

1997年9月12~18日在北京成功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江泽民总书记代表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题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报告。报告着重阐述了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提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后在1999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修宪将“以法治国”的内容写入了《宪法》。

自此,“以法治国”成为在舆论界讨论最多的议题之一,同时也为许多法学家和政治学家们分析研究的重要课题,法治的口号也在大江南北被叫响。

中国是一个具有四千多年历史的古文明国家,其中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的历史已经使人们习惯了人治,至少是对人治已经是熟视无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夺取了政权后,建立了新中国,提出了法制的口号,希望以此来建立一个法制的国度。建国近半个世纪来,我党领导全国各族

人民确实为此作了大量的工作,建立起了一整套法律制度,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也在一定程度上基本达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状态。虽然到目前为至,这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目标还相距甚远。如,在法制建设的理论上仍然存在有一些长期形成的,如能导致右倾错误的机械论和左倾错误的空想论等传统思想不能被抛弃;而在司法领域,则某些个别地区时常会发生以权势干涉司法独立的现象,使公民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极大地损害了人民对法制的信赖。但是,与我国封建君主专制社会的人治相比,已经前进了不小的一步。在世界将步入二十一世纪,全球将形成一个地球村,经济将一体化,世界法治也将逐渐趋入和谐化的的今天,我党提出以法治国的新目标,是具有时代意义的。

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宣称法治,则自然为法治国家了。这还是需要一个漫长而艰辛的建设过程的。要想真正达到法治国家的标准,还是有很长的路要走的,需要我们这个社会的全体成员共同为之奋斗。

那么,中国为什么要走法治化的道路呢?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法律大于一切权力,即一切公共权力都是由法律所赋予,社会中各阶级,包括统治阶级,都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社会中的各个成员,也都必须在法律所制定的规范下,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不论该成员肩负有多大的公共权力,也不论该成员有多么高的社会地位。如果相对于法制而言,则是一个执行和服从的标准,表明政府各机关应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政;而公民也应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引用中国政法大学刘金国教授在《法理学教科书》第二十二章对“法治”一词的定义,则是“以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以有效地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最普遍的服从”。“社会主义法治,是指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下,以法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形式和制约机制,以限制和正确运用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使人民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

我们现在所讨论的法治,主要是现代的法治,因为中国古代的法治是在君主专制之下的法治。最早提出“以法治国”的先秦法家,尽管相对于儒家的“人治”是有其进步意义的,但她毕竟是在主张“君主专制”之下的“法治”,仍有其历史的局限性。而现代中国提出的法治,是完全的、彻底的社会主义法治,是与民主紧密联系的法治。是基于人民普遍享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力,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构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民主法治。

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里,国家权力机构由人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力,选举出的人民代表组成,这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由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机构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制定宪法,再依据宪法制定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而要求一切国家机构及全体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事,逐步确立起法律的权威,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包括公民的民主权力。同时能有效避免“人大于法”的现象,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①。

中国的历史经验告诫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下,实行法治。建国后的40多年里,对是否实行法治问题在我国法学界和政界,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也发生过一些争论,也因此酿成了历史性悲剧。如“文化大革命”的十年里,宪法和法律遭到史无前例的破坏和践踏,人民群众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失出了最低保障。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党和国家的权力过分集中在个别人手中,且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加之其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个人权威,促使法律虚无化。痛定思痛,在打倒“四人邦”之后,我党认真总结了十年的经验教训,通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发扬社会主义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定为党和国家的根本方针。随后在通过的1982年《宪法》中还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国的民主制度也要求实行法治。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关于我国政体的规定,可知我国政体是以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为已任民主制国家,政体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是与专制政体对立的。她强调人民要当家,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委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符合并不得违背人民的整体意志,就必须以体现人民整体意志的法律为根据。如果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不遵照甚至违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如果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置体现人民整体意志的法律于不顾且凌驾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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