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个人对外贸易便利化允许大连辖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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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
2.金融国际化是自贸区的重要内涵,其最终目的是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3.自由贸易园区,是指在贸易和蟆等方面比世贸组织有关规定更加优惠的贸易安 排;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关境以外,划出特定的区域,准许外国商品豁免美送自由进出。 实质上是采取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
4.贸易便利化是自由贸易区最基本的功能,即在没有海关监管、查禁、关税干预下 的货物自由进口、制造和再出口。
11.自由贸易区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变“一审一核登记制”为“宜接登记制”,实施 网上登记、微信核名,企业注册登记可一次办结。
12.《人民的名义》中,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书记提出了一个口号:“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法律
理念也恰恰体现了自贸区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13.大连片区将对标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启用“一口受理”式行政服务大厅,实现 行政审批“单一窗口”。利用“互联网+”技术打造智慧行政的服务体系,变部门条块窗 口为综合服务窗口。
但是哪两个行业除外银行业、通信业
19.海关会对货物进行分类管理,一般将货物分为
保税货物非保税货物完税货物
20.建设高水平自贸区的基本原则包括
总体设计、统筹协调;以我为主、于我有利
前瞻布局、量力而行;灵活务实、互利共赢
四、填空
1.2017年4月10日起,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管委会马大连金普新区管委金合署办公。
9.1958年,欧洲共同市场成立,区内互减关税,实行自由贸易化,是当代世界上第 一个自由贸易区。
10.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确定实 施范围119.8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大连片区59.96平方公里,沈阳片区29.97平 方公里,营口片区29.96平方公里。

大连市外商投资促进条例

大连市外商投资促进条例

大连市外商投资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大连市外商投资促进条例》业经2023年8月29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9日大连市外商投资促进条例(2023年8月29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商投资,推动本市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针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在设立、运营、处置等各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类似情形下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第四条本市按照国家对外开放总体部署,对标高标准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推进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拓展,不断增强区域门户开放功能,加快建成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打造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新前沿。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工作的领导,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法规类别】11006【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7.25【实施日期】2018.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号)《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经2018年7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25日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18年7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第三章投资领域改革与开放第四章贸易便利化与转型升级第五章金融领域创新与服务第六章老工业基地结构调整第七章东北亚区域开放与合作第八章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沈阳片区、大连片区和营口片区(以下简称片区)。

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以市场取向的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为基本要求,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升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逐步建成高端产业集聚、投资开放、贸易便利、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园区。

第五条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根据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建立联动合作机制,相互促进,错位发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0•【字号】大政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0日大连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精神,推动大连市服务贸易开放创新,促进对外贸易结构优化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注重首创性与差异性探索,坚持改革先行、开放先行、创新先行,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服务贸易发展高地,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对稳外贸、稳外资的支撑作用,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培育和提升开放型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实现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放宽服务领域投资准入,破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积极创新和优化服务贸易管理体制、监管机制,有序推进服务业开放,构建具有竞争力的国际化、自由化、便利化服务贸易营商环境。

2.坚持市场配置、政府引导。

发挥市场在服务贸易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以各类市场主体为核心的全球化人才、资金、技术等创新要素的引导和聚集,强化政府在服务贸易领域规划协调、政策支持的引导作用,用好用足辽宁自贸试验区大连片区、中日(大连)地方合作发展示范区等制度创新、先行先试政策优势,主动融入和服务“一带一路”和东北亚区域国际服务贸易合作市场,构建方向明确、竞争有力、基础雄厚的现代化开放型服务经济体系。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5•【字号】大政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商务部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改革开放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20〕9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20〕15号)重要精神,推动我市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扩大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外资市场准入领域(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最新颁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要求,实施“非禁即入”,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对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准入,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给予与国内企业同等的待遇。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其他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二)积极扩大对外资开放合作领域。

聚焦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合作。

落实国家出台的关于优化汽车领域外资政策,确保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工作。

贯彻国家关于金融领域对外资开放的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大连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23•【文号】汇发〔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地区按规定开展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试点业务。

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

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银行电子化审核。

二、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 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 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 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 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 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 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 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 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 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 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 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 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解读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政策

解读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政策
在同一国家(地区)可选择多家银行开户,在同一国家(地区)的同一银行只能开立一个账户,多币种账户视为一个账户
后续开户登记
1、书面申请
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3、《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当境外开户行与之前开户提交的《协议》签订主体不一致时
4、原《协议》的补充协议—境外开户行未发生变更时
②提供虚假材料开立境外账户的
③超出《暂行办法》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或违反《暂行办法》其他规定使用境外账户的
④未按规定报送境外账户相关情况和数据的
3、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办理账户关闭备案:
①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②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及其中文翻译件
1、管理要求:
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关闭境外账户
②外汇局可责令违规企业限期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1、存放境外规模不超过上年度出口收入100%
2、境外账户中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的年度规模由批准试点的省分局另行核定
境外账户收入范围
1、出口收入(境外收到的,且不含转口贸易、转卖、代收代付)
2、账户资金滋息
3、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境外账户支出范围
1、货物贸易项下支出
2、佣金、运保费等贸易从属费用支出、境外承包工程项下费用支出
5、境内企业应当要求境外开户行按照《协议》约定,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指定的地址邮寄境外账户对账单
6、已经外汇局核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试点企业可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境外账户收支信息报告方式等进行调整
3、未经外汇局批准,企业不得将境内同名账户资金划转至同名存放境外账户
非现场监测
1、外汇局按月核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与境外账户对账单的一致性
2、外汇局动态、实时监测企业境外账户收入年度累计发生额是否超过登记的存放境外规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2.13•【文号】汇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20〕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

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

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

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20•【文号】汇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

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五、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汇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见附件1)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2),同时废止了一系列文件(目录见附件3)。

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对外公布咨询电话。

各银行应做好文件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文件正式实施后的落实工作。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三、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特此通知。

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3.废止文件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7月18日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第三条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

第四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大政办发〔2017〕161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6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6日大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关于大连市政府部门机构调整的批复》(辽编发〔2017〕25号)精神,设立大连市商务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参与管理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在连设立的常驻机构职责。

(二)依法履行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职权。

(三)取消、下放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商务工作的发展战略、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商务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市商务工作综合管理;负责汇总、分析全市商务工作总体情况及运行态势;综合研究、组织协调解决商务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负责全市商务工作统计、信息发XXX标准化、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商务工作绩效考核;承担市商务局归口的相关资金管理工作。

负责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统筹推进城乡市场协调发展,拟订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拟订商品现货市场规划,推进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及解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及解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及解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对于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利润汇出,仍按照30号文件规定,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注意直接投资利润汇出规定外汇利润应来源于经营所得(是强调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虚构利润以达到非法或违规购付汇的目的,可以来源于资本金、外债等其他非经营性质的所得)。
3、此处的允许结汇,是指允许即期业务、还是包括远期等衍生品交易?从政策制定意图(鼓励结汇)来看,似乎也可以理解成包括衍生品,但这样理解,事实上又突破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第38条"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不包括银行自身)"的限制,观望中。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客户违规责任,按四十条或四十一条,处非法套汇(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违法)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5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5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2日大连市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同时,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着力帮扶外贸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外贸基本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帮助外贸企业纾困,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

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外贸企业拓展销售渠道,促进国内消费提质升级。

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因地制宜推动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重点帮扶本地区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外贸企业和中小微外贸企业。

二、支持出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一)加快转内销市场准入。

1.在2020年底前,对依据出口目的国标准生产且相关标准技术指标达到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出口产品,因疫情影响转内销的,允许企业作出相关书面承诺,通过自我符合性声明的方式进行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和外贸企业在其出口产品转内销过程中对于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求,组织标准化研究机构为外贸企业提供标准化专业咨询服务。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深化贯彻落实党中心、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力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打算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进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一)优化市场选购贸易外汇管理。

市场选购贸易项下托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意以下条件:1.从事市场选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选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

市场选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供应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2.经办银行实行系统与市场选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应满意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

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

3.企业应合理支配轧差周期,准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银行应根据展业原则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并按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申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完善托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

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的确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托付方审慎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托付方收付汇+XXX(代理方名称)'。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大连海关支持外贸扩大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大连海关支持外贸扩大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大连海关支持外贸扩大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21•【字号】辽政办发[1999]16号•【施行日期】199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大连海关支持外贸扩大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1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今年以来,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我省的对外贸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面对外贸进出口的严峻形势,为促进我省扩大外贸出口,拉动我省经济的发展,大连海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海关外经贸协作会议精神,按照“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海关工作方针,在认真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大连海关支持外贸扩大出口的若干措施》,并就贯彻落实工作做出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大连海关支持外贸扩大出口的若干措施》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好海关支持外贸扩大出口的各项措施,积极主动地与海关搞好协作,坚定信心,知难而进,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和全国外经贸工作会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要求,力争今年我省外贸出口有一定程度的增长,为促进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大连海关支持外贸扩大出口的若干措施一、深化业务改革,简化通关环节,加快通关速度,提高贸易效率1.年内在关区范围内全面推进通关作业制度改革,紧密依托现代科技手段,通过电子申报、集中审单、根据电脑指示放行等作业方式简化作业环节,规范作业程序,缩短通关时限。

2.改进通关程序,实行出口商品预归类制度,避免企业报关时因归类不准延误通关。

凡符合直放条件的出口货物,申报后即可办理结关手续,直接到港内发运货物。

3.确保新通关系统、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顺利运行,准确快捷地做好收付汇和退税报关单的签发工作,千方百计缩短企业退税周期,加速企业资金周转,降低企业成本。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一带一路”战略扩大国际经贸合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5〕8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一带一路”战略扩大国际经贸合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5〕8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一带一路”战略扩大国际经贸合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一带一路”战略扩大国际经贸合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5〕8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部署和要求,为抢抓“一带一路”战略机遇,加强与沿线国家地区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的交流合作,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推动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加快构建新亚欧大陆桥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港口、铁路、内陆港站的交流合作,推进以大连为起点的“辽海欧”“辽满欧”“辽蒙欧”及“辽新欧”等国际海铁联运通道项目建设,构建新亚欧大陆桥,以大连湾、大窑湾、太平湾、长兴岛“一岛三湾”为核心,加速打造东北亚多式联运中心、东北亚重要的货运中转基地、区域分拨配送基地和多功能综合服务中心。

在陆上通道建设方面,完善对俄铁路通道,利用便捷的公路网络与吉林、黑龙江及内蒙古的公路网络实现无缝对接,重点培育过境铁路通道建设,提高大连至俄欧铁路跨境运输通道的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

在海运通道建设方面,密切与日韩主要港口间战略合作,支持环渤海中转网络体系建设。

推动港航企业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和国际邮轮航线,支持航运企业以大连港为基本港,实现北极航线常态化运营。

在空中通道建设方面,依托大连机场以及建设中的新机场,加密航线,稳定日韩航线优势,开通欧洲定期直航航线,加快推进东北亚门户枢纽机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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