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控制规章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智鑫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现行版本:A
Q/QDJ-207308-2010 修订码:0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控制制度
1 目的
为做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控制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水平,有效防止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目监理部对输变电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控制。其它工程可参照执行。
3 引用标准
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国家电网基建[2006]699号《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工[2003]153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4 职责
本制度由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5 术语与定义
本制度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控制,包括对施工承包单位所购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订购监督和质量检验,以及建设管理单位定购设备材料的交接与验收。
6 内容与要求
6.1 总则
6.1.1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检验工作,应坚持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质量等有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6.1.2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检验工作,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6.1.3 项目监理部受建设管理单位委托,负责组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从进场、存放、到使用,进行质量的全面监督与控制。
6.1.4 根据合同到货时间,项目监理部应编制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现场交接工作计划及验收交接办法。
6.1.5 建设管理单位对其供应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负责,施工承包单位对其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负责。
6.2 对施工承包单位所购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订购监督
6.2.1 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承包单位所选定的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厂商的资质报审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施工承包单位方可订货,并报建设管理单位备案。
6.2.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围绕供应单位的资质及能否提供合格产品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
认证、计量认证等。
6.2.3 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订货,应按经过审批认可的设计文件和图纸订购,其质量应能满足有关标准和设计的要求,交货期应能满足施工进度安排的需要。
6.2.4 对于重要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订货,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制订质量保证计划,对供应厂商详细提出应达到的质量保证要求。
6.2.5 对某些重要的材料、设备、构配件,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实施监造。对于某些材料如瓷砖等装饰材料,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订货时最好一次订齐,备足货源。
6.3 施工承包单位所购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验
6.3.1在施工承包单位所购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前,施工承包单位应向项目监理部报送拟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
对新材料、新产品,施工承包单位应报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证明文件。
6.3.2 项目监理部在接到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后,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项目监理部应批准其进场。
6.3.3 施工承包单位所购材料、设备、构配件到货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项目监理部编制的“验收交接办法”进行验收,并填写好有关记录。
6.3.4 凡运到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并由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要求,对其生产编号或批号、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进行检验。
当与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相符后,施工承包单位应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或试验报告,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准进场。
6.3.5 对进场的工程材料,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按照公司《质量见证监理办法》或《平行检验质量监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抽检。
6.3.6 对于新材料的应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事先提交的技术鉴定及有关试验和实际试用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合格可靠后经批准才能在工程中应用。
6.3.7 发现有质量及其他问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做好相关的文字记录,留下必要的影像资料,并督促责任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
6.4 建设管理单位定购设备材料的交接与验收
6.4.1 建设管理单位定购的设备材料到货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建设管理单位、施工承包单位、供货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按照项目监理部编制的“验收交接办法”开箱验收。
6.4.2 工地交货的设备材料,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并在
规定的索赔期内开箱验收。
6.4.3 设备材料开箱前,应对包装进行检查。如有破损、淋水等情况时,应做好记录。
6.4.4 设备材料开箱后,应对外观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6.4.5 设备材料验收应以装箱单、订货合同为依据,对设备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出厂技术文件和质量保证文件等装箱资料进行清点;以设计图核对设备型号、规格、性能。
6.4.6 新设备、新材料、重要设备或情况特殊时,应要求设计单位参加开箱验收。
进口设备的开箱验收,应有商检部门参与。监理单位应依据进口商检证明文件,按照事先约定,组织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供货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联合检查。
6.4.7 验收合格的材料设备,由供应部门现场移交施工承包单位保管,监理工程师应在移交单上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应由供货单位更换或处理,合格后再行检查验收。
6.4.8 设备材料开箱验收记录,应采用《主要设备材料检查记录表》,对其包装、外观、质量存在的问题应详细记录。
6.4.9 设备材料开箱验收应形成验收纪要,并由参与开箱验收的各方代表签字确认。
6.4.10 对于新设备的应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事先提交的技术鉴定及有关试验和实际试用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合格可靠后经批准才能在工程中应用。
6.5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存放
6.5.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存放保管条件实行监控。
6.5.2 施工承包单位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存放条件及环境,事先应得到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确认,达到防火、防盗等安全性要求。
6.5.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每隔一定时间对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存放检查一次,随时掌握它们的存放质量。
6.6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使用
6.6.1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项目经理部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订货单位将其撤出现场。
6.6.2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本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6.6.3 对于某些当地天然材料及现场配制品,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施工承包单位事先进行试配,达到要求的标准后方准现场施工。
6.6.4 对使用不合格材料、零配件和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问题,项目监理部应及时纠正,并配合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6.6.5 在安装过程中,若发现设备材料质量有严重质量问题、需要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