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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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林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武政发〔2014〕131号)、《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武政办发〔2014〕135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农村集体林权,是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二)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凭林权证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
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五条农村集体林权经流转交易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六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民主、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需遵循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履行民主议事决策程序,签订规范的书面交易合同,接受区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交易条件
第八条下列农村集体林权可以依法交易: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非特种用途林的生态公益林和以观光、休闲为目的的森林景观资源的经营权、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转让的集体林权。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集体林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和林木所有权,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
第九条下列农村集体林权不得交易:
(一)特种用途林;
(二)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林地;
(三)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林地或林木;
(四)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林权。
第十条农村集体林权的交易应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并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后,方可
进行交易。农村集体林权的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执行。评估结果是确定林权竞价转让的保留价和交易价格的主要依据,竞价转让的最低保留价和最终交易价格,一般不应低于评估价值的90%。确需低于评估价值90%进行交易的,应征得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按“申请交易—审查受理—信息发布—受理报名—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组织签约—交易鉴证—成交公告—登记备案”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提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林权的转出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农村资源类)。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如为集体(村委会、社区),需提供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如为农地股份合作社或公司,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明、股东决议。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按所转让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
(五)内部决策文件、同意转让的相关批文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决议、主管部门的批文等。
涉及产权所有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评估报告和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材料。
涉及产权使用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产权所有权拥有者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承包合同;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有无担保、查封、抵押、诉讼等权属限制的说明)。
(七)委托经纪人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采取联合转让的,应提交联合转让各方签定的联合转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转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转出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分别在区农村产权交易门户网站、网上村委会等媒
体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林权转出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出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设定条件及相关需发布的信息(区位、面积、经营情况、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交易底价、保证金缴纳等);
(二)转出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挂牌期间,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八条凡对转出标的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农村产权受让信息发布申请表》。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为集体(村委会),提供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四)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符合转让方提出的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同意受让农村产权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