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修订版
分级诊疗的实施方案
分级诊疗的实施方案分级诊疗是指将医疗服务按照不同的层级进行划分,给予患者不同程度的医疗服务。
分级诊疗的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分级诊疗的政策和法规: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明确分级诊疗的目标、原则和具体实施细则,为分级诊疗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2.建立分级诊疗的网络:分级诊疗需要建立起一套连接不同医疗机构的网络,使得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病情选择不同层级的医疗服务。
这就需要建立一套统一的预约挂号系统,使得患者可以方便地选择想要就诊的医疗机构。
3.健全医疗资源配置:分级诊疗需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每一个层级的医疗机构都能提供满足需求的医疗服务。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增加医疗资源投入、鼓励参与分级诊疗的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等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
4.加强医疗机构的专科建设:分级诊疗需要各级医疗机构各司其职,对于基层医疗机构,需要提供基本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对于综合医院,需要提供更加复杂和疑难病症的诊疗服务;对于专科医院,需要提供高水平的特殊病种的诊疗服务。
5.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能力建设:基层医疗机构是分级诊疗的关键。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和培训,提高其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6.健全医保制度支持:分级诊疗需要医保制度的支持,政府可以制定相应政策,对于参与分级诊疗的医疗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鼓励更多的医疗机构参与其中。
7.加强宣传教育:分级诊疗需要患者从传统的就医方式中转变过来,这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患者的宣传教育,向他们介绍分级诊疗的好处和原则,引导他们主动选择适合自己病情的医疗机构。
8.加强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分级诊疗的监督管理,确保各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杜绝蜻蜓医生、号贩子等非法行为的出现。
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一、总则本规范提出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框架、应当遵循的功能及安全性能,对远程会诊、双向转诊、远程预约、远程专科会诊、信息资源管理等业务功能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定义。
本规范可用于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设计、开发、部署和应用,以及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测试、验收和评价工作。
二、术语和定义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采用现代通讯、电子和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实现医学信息的远程采集、传输、处理、存储和查询,对异地患者实施咨询、会诊、监护、查房、协助诊断、指导检查、治疗、手术、教学、信息服务及其他特殊医疗活动的信息系统。
2、远程会诊医疗机构之间利用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平台,采用离线或在线交互方式,对患者及其病史、检查等进行分析,完成病情诊断,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的医疗行为,包括远程专家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重症监护等医疗服务。
3、远程心电诊断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人临床资料和心电资料,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报告。
包含高端远程实时心电监护。
4、远程影像诊断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人临床资料和影像资料,包括放射影像资料、B超影像资料以及视频资料,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报告。
5、远程重症监护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重症病人临床资料,包括实时在线的监护信息、放射影像资料、B超影像资料以及视频资料等,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治疗指导意见。
6、远程病理诊断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人临床资料和病理资料,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诊断报告。
7、远程手术示教通过远程医疗信息系统的远程会诊技术和视频技术,对临床诊断或者手术现场的画面影像进行全程实时记录和远程传输,使之用于远程教学、远程观摩、远程诊断等。
8、远程医疗申请单包括申请方医生姓名、职称、单位名称、医院等级、所属行政区域、申请目的与要求以及患者的症状、体征、主诉、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资料。
医疗诊疗规范
医疗诊疗规范篇一:规范诊疗30条医院规范诊疗30条合理检查一、医师对疑难复杂患者的检查应有针对性、阶梯性,费用较低的检查能明确诊断的,不得再进行同一性质的其他检查,可检查可不检查的,尽量不检查或少检查,以降低病人检查费用。
如患者确需进行CT、磁共振等大型设备检查,应与上级医师商定,经科主任批准,并取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湖北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放射检查资料互认暂行规定》,在二级医疗机构间、三级医疗机构间进行医学检验结果和放射检查资料互认。
如需重新检查,医师必须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原因,并由患者及家属签字确认。
三、医疗机构应建立院内检查结果互认、共享管理机制, 避免医疗资源浪费,尽量为患者节省费用。
患者在-个住院周期内转科,转入科室医师必须充分考虑患者诊疗过程的连续性,以及检查项目的必要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应对转出科室所做的检查、化验结果予以认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合理用药四、医师开具处方必须遵循“急3慢7”原则,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不得开具大处方。
对老年病、慢性病等特殊患者,经上级医师同意可适当延长用药时间,最多不超过15日用量。
五、医师开具处方必须遵循合理用药原则,所选药品必须与诊断相符,能口服用药时不注射用药,能肌肉注射时不静脉注射用药。
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等患者,医师必须首选基本药物范围内的药品。
处方必须经药师“四查十对”,审核合格后予以调剂,不合格处方,不得调剂发药。
六、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医师不得越级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抗菌药物必须以病原学检测结果为准。
七、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临床药师制度,配备规定数量专职临床药师,开展查房、会诊、疑难病症用药检测(基因、药物浓度检测)等临床药学工作。
八、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处方点评制度,定期开展处方点评,对经点评发现的不合格处方、不合理用药等不良行为,要按规定进行处理。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8〕25号)(2018年7月1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国家卫健委分级诊疗技术方案
国家卫健委分级诊疗技术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分级诊疗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该方案旨在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实和推行。
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分级诊疗的基本原则: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和医疗服务需求的复杂程度,将患者分为不同的诊疗等级,并按照不同的级别进行诊疗。
2. 分级诊疗的具体内容:包括对社区医疗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提升、对患者就医流程的规范和优化、对医疗机构的分级认证和评价等。
3. 分级诊疗的实施方式:通过建立健全的分级诊疗指导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医疗资源的调配和统筹,提高医疗服务的效能和质量。
4. 分级诊疗的监督和评价:通过完善的监督和评价机制,对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措施。
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还要求各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医疗资源和人口需求,制定具体的分级诊疗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和推广。
同时,要加强对分级诊疗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修订版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修订版远程医疗是指通过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患者与医生之间的医疗服务传递。
在现代社会,远程医疗已经成为了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疫情期间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和应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远程医疗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了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
以下是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修订版的主要内容:一、远程医疗的定义和范围1.远程医疗的定义: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将医疗资源与患者连接起来,实现远程医疗服务。
2.远程医疗的范围:包括远程门诊、远程会诊、远程手术、远程监护等各种形式的医疗服务。
二、远程医疗的分类和分级1.远程医疗的分类:根据医疗服务的不同形式和内容,将远程医疗划分为远程门诊、远程会诊、远程手术等多个分类。
2.远程医疗的分级: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疗需求,将远程医疗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多个级别。
三、远程医疗的诊疗规范1.远程医疗的基本流程:远程医疗的基本流程包括患者预约、医生接诊、远程诊疗、病历记录、处方开具等环节。
2.远程医疗的技术要求:远程医疗的技术要求包括网络连接的稳定性、视频通话的清晰度、远程设备的可靠性等。
3.远程医疗的隐私保护:远程医疗过程中,医生和患者的隐私应得到有效保护,涉及隐私的信息传输应加密处理。
四、远程医疗的安全注意事项1.身份验证:在远程医疗过程中,要对患者和医生进行身份验证,以确保医生给予正确的诊断和治疗。
2.病例保密:医生应对患者的病历和个人隐私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3.数据安全:远程医疗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应得到妥善保管,防止数据泄漏和丢失。
五、远程医疗的发展建议1.技术支持: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力度,提供更稳定、可靠的远程医疗技术支持。
2.法律法规:完善远程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远程医疗的管理和标准。
3.专业培训:加强医生在远程医疗方面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远程医疗服务的质量。
总之,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修订版旨在规范和提升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为患者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分级诊疗方案
分级诊疗方案引言:分级诊疗是指根据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和医疗需求的不同,将医疗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和利用,为患者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自201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分级诊疗方案,旨在改善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诊疗服务质量不一致等问题,提高医疗效率和患者满意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分级诊疗方案的基本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与前景。
一、分级诊疗方案的基本内容分级诊疗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分级分类:将患者按照病情严重程度和医疗需求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不同级别,分别对应不同的医疗资源和服务水平。
2. 医疗资源配置:根据不同级别的医疗需求,合理配置医疗资源。
一级医院提供基础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二级医院提供较为复杂的疾病的治疗和手术,三级医院则负责重大疑难病例的会诊和救治。
3. 分级转诊:建立分级转诊制度,让患者根据病情的需要,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转诊,实现逐级就医。
4. 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系统,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避免患者重复检查和浪费医疗资源。
5. 门诊急诊分流:合理分流门诊和急诊患者,缓解急诊室的拥堵情况,提高急诊服务的质量。
二、分级诊疗方案的实施情况自分级诊疗方案实施以来,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效。
首先,分级诊疗方案明确了各级医疗机构的职责和服务范围,合理分配了医疗资源,大大提高了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平等性。
其次,分级转诊制度的建立,有效地避免了患者跑腿、排队等问题,提高了转诊的效率和准确性。
另外,信息共享系统的建设,促进了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和沟通,有助于提高诊疗水平和质量。
然而,分级诊疗方案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地区分级诊疗的落实不够到位,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仍然存在层级不清、就医途径复杂等问题。
另一方面,一些患者对分级诊疗方案的了解程度不够,存在对一线医院的过度依赖,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和不均衡。
三、分级诊疗方案的前景和挑战分级诊疗方案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级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和政府的大力支持。
分级诊疗文件
基层首诊
双向转诊
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 务功能,完善治疗—康复— 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 供科学、适宜、连续性的诊 疗服务。急危重症患者可以直 接到二级以上医院就诊。
引导不同级别、 不同类别医疗机构
建立目标明确、 权责清晰的分工协 作机制,以促进优质医疗资 源下沉为重点,推动医疗资 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
首先严格落实《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
划纲要(2015—2020 年)》的要求,全
01
力解决城市公立医院“办什么、办在哪、
办多少、办多大”的问题,制定慢性病的
分级诊疗规范,括各类医疗机构的诊治范
围、程序、标准,化慢性病目录及临床路
径、转诊程序等,明确慢性病在基层首诊,
开通双向转诊的快捷通道。
充分发挥医保杠杆作用。做好社区医院和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基层在岗医师 转岗培训、全科医生定向培养、提升基层在岗医师学历层次 等方式,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逐步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 过渡,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加强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培养内容和方法, 提高全科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发挥全科医 生的居民健康“守门人”作用。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在 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向全科医生倾斜。 加强康复治疗师、护理人员等专业人员培养,满足人民群众 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
城市大医院慢性病医保用药目录的对接,调
02
整医疗服务分级收费价格,总额预付,病种、
按服务单元、按患者数量等预付方式取代按
项目的后付方式;将临床路径与支付制度改
革结合,支付制度改革与取消以药补医相互
衔接。进一步提高医保对在基层医疗机构就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它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经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经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它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经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经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修订版)
附件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
XX省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诊疗行为,充分利用各级医疗机构优质医疗XX,建立“基层首诊、远程会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就医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XX省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规范所含分级诊疗内容,只针对远程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时的分级诊疗。
第四条本规范所含分类诊疗内容,只针对远程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时的分类诊疗。
第五条XX省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须按照本规范,实行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
第二章远程医疗分级诊疗第六条远程医疗分级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以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合理利用医疗XX,加快实现常见病、多发病在一级基层医院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二、三级大医院治疗,实行一、二、三级医院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
第七条基层首诊是指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活动,是远程医疗分级诊疗的首诊。
在以下医疗机构就诊为基层首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医保(X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第八条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意识障碍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要再次入院治疗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
第九条双向转诊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而进行的上下级医院间、专科医院间或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间的转院诊治的过程。
双向转诊的作用是积极发挥二、三级大中型医院在人才、技术及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充分利用各社区医院的服务功能和网点XX,促使基本医疗逐步下沉社区,社区群众危重病、疑难病的救治到二、三级大中型医院。
(一)纵向转诊即上下级医疗机构间的转诊。
下级医疗机构对于超出本院诊治范围的病人或在本院确诊,治疗有困难的病人转至上级医院就医;上级医院对病情得到控制后相对稳定的病人,可转至下级医院继续治疗。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
远程医疗服务是一种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远
程交流、诊疗和监护的形式。
在当前医疗环境下,远程医疗服务已经成为
一种重要的医疗方式。
为了保证远程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有必要制
定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
1.远程医疗服务的定义和分类
2.远程医疗服务的技术要求
3.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机构与人员
医疗机构应设立远程医疗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远程医疗服务的组织和
管理。
该机构可以由相关的医务管理人员、信息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共同制定远程医疗服务的管理规范并监督执行。
4.远程医疗服务的合作伙伴选择与合作
医疗机构在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时,应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
这些合作
伙伴可以是远程医疗设备供应商、通信网络服务商等。
医疗机构应与合作
伙伴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5.远程医疗服务的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
为了确保远程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质量
控制和安全保障措施。
例如,制定规范的远程医疗服务操作流程,建立健
全的患者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加强远程医疗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质量监控。
6.远程医疗服务的费用管理和结算规范
医疗机构应根据远程医疗服务的实际成本和质量水平,合理确定服务
收费标准,并制定明确的费用管理和结算规范。
同时,医疗机构应与医保、商保等支付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远程医疗服务费用的及时结算。
构建“远程医疗+医保”深入推进分级诊疗模式探讨
远程培训
通过远程培训,可以定期为基 层医生提供专业培训,提高其
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医保制度在分级诊疗中的支持作用
医保政策引导
01
医保政策可以通过调整报销比例等手段,引导患者选择分级诊
疗模式,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02
通过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实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方式
患者使用远程医疗的反馈
患者对远程医疗的接受程度逐 渐提高,对远程医疗服务的质 量和效果给予了积极评价。
患者反馈中提到的主要问题是 远程医疗技术的可靠性和稳定 性需要进一步提高。
患者对医保报销政策和远程医 疗服务的经济支持表示了关注 ,希望相关政策能够更加优惠 和灵活。
03
远程医疗与医保结合的挑 战与对策
政策法规的制约
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目前,远程医疗和医保结合的相关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缺乏完善 的法律框架和规范,难以保障各方权益。
医保报销政策不配套
在医保报销方面,目前针对远程医疗服务的医保报销政策尚未完 善,导致部分患者因费用问题而犹豫不决。
跨区域诊疗难题
由于不同地区的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跨区域诊疗存在诸多政策障 碍,影响患者获得远程医疗服务的便利性。
06
展望与思考:远程医疗与 医保结合的未来发展
技术创新推动远程医疗发展
远程医疗技术提升
随着信息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远程医疗技术将更 加成熟,实现更高效、更便捷的医疗服务。
远程医疗设备改进
未来,远程医疗设备将更加精良,功能更加强大,提高远程医 疗的质量和效率。
云计算与大数据应用
通过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实现医疗数据的共享和分析 ,为远程医疗提供更加准确和全面的支持。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远程医疗服务规范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远程医疗服务规范1. 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作为一种创新型的医疗模式,正逐渐成为医疗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对远程医疗服务的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在远程医疗服务领域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包括远程医疗服务的范围、条件、标准等内容,旨在保障广大患者的权益,提高远程医疗服务的质量。
2. 远程医疗服务定义远程医疗服务是指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医疗诊疗活动的形式。
远程医疗服务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旨在解决患者因地理、时间等原因难以获得及时医疗服务的问题。
3. 远程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的线上医疗咨询和诊疗活动;•通过远程监护设备对患者进行医疗监护;•通过远程手术机器人进行远程手术操作;•通过远程会诊系统进行远程会诊等。
4. 远程医疗服务的条件4.1 医疗机构条件•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相关的医疗技术和设备;•设有远程医疗服务的专门部门或团队,人员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4.2 医务人员条件•拥有合法的执业医师资格;•掌握相关的远程医疗技术和操作技能;•了解和遵守远程医疗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5. 远程医疗服务的标准5.1 信息安全标准远程医疗服务的信息传输和存储需要符合相关的信息安全标准,防止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被非法获取或篡改。
5.2 诊疗规范标准远程医疗服务的诊疗活动需要遵循现行的诊疗规范,确保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5.3 售后服务标准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需要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包括解答患者的疑问、跟踪治疗效果等,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的关怀和支持。
6. 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管与管理•完善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管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远程医疗服务的质量评估机制,对远程医疗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加强对远程医疗服务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远程医疗技术水平。
来勇臣远程医疗技术驱动下的分级诊疗新模式.pdf
目录Contents远程医疗技术驱动分级诊疗基于远程云影像技术下分级诊疗模式基于患者信息互动与共享的慢病三师分级诊疗管理新模式探索三方合作下的国际远程业务模式1远程医疗技术创造新价值:视频流媒体技术:高清(1080P)、标清(720P)、普通三种视频图像质量模式。
高清晰的远程手术示教与指导、远程阅片、皮肤远程观测等业务,促进上下级医院分级诊疗业务开展。
通讯技术:包括视频流媒体传输技术、无损压缩及静态图像(片)色彩、灰阶度、分辨率等,在传输过程中高保真还原技术、云影像计算处理传输技术等促进了远程和分级诊疗业务的发展。
虚拟混合现实技术:为医生眼前提供一个“真实的人体结构组织及病变部位再现”,指导医生手术和教学。
改变了传统的手术以及教学模式。
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对原始影像片的筛查,过滤到人工智能影像诊断,改变现有的诊断模式。
远程设备技术:远程血压仪、远程心电监护仪、远程脉搏仪、远程胎心仪、远程体温检测仪、无限移动运动检测仪等广泛应用,为远程及分级诊疗创造了新的应用价值。
高质量的远程图像数据传输技术为开展分级诊疗提供保障:采集传输再现压缩/再现标准数据传输技术清晰度的衡量色彩色差的衡量灰阶的衡量视野的衡量解剖定位的描述病历数据的完整程度虚拟混合现实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为临床提供全新组织器官等再现上下级医院之间手术指导三维--立体--全息呈现上下级医院之间影像会诊人工智能诊断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为分级诊疗提供了技术手段MSK 最佳临床实践,大量历史肿瘤治疗案例,和MSK 专家的培训学习患者数据300种以上的医学期刊,250本以上的医学书籍,1500万页论文数据研究知识数据更新与瞬息万变的肿瘤治疗方案和研究结果共同发展(更新/每3个月)目前的沃森肿瘤给出的治疗方案和MSK 专家给出的方案有90%以上的符合度2016年10月25日,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各级医疗机构要从以疾病救治为主,向重视疾病预防和健康管理的转变;分级诊疗作为国家医改解决的重要课题,远程医疗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远程医学诊断服务质量评估标准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远程医学诊断服务质量评估标准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远程医学诊断服务在医疗行业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远程医学诊断服务能够打破地域限制,为患者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然而,如何保证远程医学诊断的服务质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规范和管理远程医学诊断服务的质量,制定了本《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远程医学诊断服务质量评估标准》。
该标准旨在评估远程医学诊断服务的质量,并为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参考,以确保远程医学诊断服务达到预期的临床应用效果。
一、评估对象本标准适用于提供远程医学诊断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远程医疗中心等。
二、评估指标2.1 服务平台和设备评估指标平台可用性评估平台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包括系统的故障率、故障恢复时间等。
数据传输安全性评估平台的数据传输过程中是否采用加密等安全措施。
设备质量评估用于远程医学诊断的设备的性能和质量,包括图像传输设备、远程控制设备等。
2.2 医疗服务评估指标诊断准确性评估医生通过远程医学诊断是否能够准确判断患者的病情。
诊断时间评估医生使用远程医学诊断服务的时间效率,包括影像报告的时间、远程会诊的时间等。
患者满意度评估患者对远程医学诊断服务的满意度,包括医生的沟通技巧、服务态度等。
三、评估方法3.1 自评与外部评估相结合远程医学诊断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自评需要医疗机构根据标准制定自己的评估流程和指标,外部评估则由独立的评估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3.2 评估周期建议医疗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以确保远程医学诊断服务的质量得到有效监控和改进。
3.3 评估报告评估机构或专业人员应当及时编制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医疗机构,包括评估的得分、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四、监督与管理4.1 监督机制医疗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远程医学诊断服务的监督机制,确保医疗机构按照评估标准提供远程医学诊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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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
规范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诊疗行为,充分利用各级医疗机构优质医疗资源,建立“基层首诊、远程会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就医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规范所含分级诊疗内容,只针对远程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时的分级诊疗。
第四条贵州省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须按照本规范,实行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
第二章远程医疗分级诊疗
第五条远程医疗分级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以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加快实现常见病、多发病在一级基层医院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二、三级大医院治疗,实行一、二、三级医院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
第六条基层首诊是指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活动,是远程医疗分级诊疗的首诊。
在以下医疗机构就诊为基层首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医保(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意识障碍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要再次入院治疗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
第八条双向转诊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而进行的上下级医院间、专科医院间或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间的转院诊治的过程。
双向转诊的作用是积极发挥二、三级大中
型医院在人才、技术及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充分利用各社区医院的服务功能和网点资源,促使基本医疗逐步下沉社区,社区群众危重病、疑难病的救治到二、三级大中型医院。
(一)纵向转诊即上下级医疗机构间的转诊。
下级医疗机构对于超出本院诊治范围的病人或在本院确诊,治疗有困难的病人转至上级医院就医;上级医院对病情得到控制后相对稳定的病人,可转至下级医院继续治疗。
(二)横向转诊即同级医疗机构间的转诊。
综合医院可将病人转至同级专科医院治疗,专科医院亦可将出现其他症状的病人转至同级综合医院处置。
不同的专科医院之间也可进行上述转诊活动。
第九条为确保在基层就诊的患者能及时转往上级医院,各基层医疗机构应与所在区域内的至少一所以上二级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每所二级以上医院应与辖区内至少五所以上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
第十条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应按照《分级诊疗指南》、《分类诊疗指南》和《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分级诊疗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
病历共享实行转诊医院负责制,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此外,部分地区也可根据医院等级间的上下关系在行政区划内进行双向转诊。
下列情况可转往上级医院治疗:
(一)患者在基层首诊后,如果有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三)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四)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症状严重或较重者;
(五)慢性病急性发作期或急、慢性疾病患者病情较危重以及需要进行高压氧等特殊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
(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八)精神障碍疾病的病情不稳定患者或病情基本稳定但基层医疗机构处理无效的;
(九)市(州)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远程医疗服务机构要根据自身情况,优化双向转诊服务流程。
第三章远程医疗分类诊疗
第十二条远程医疗分类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
二、三级医疗机构应发挥在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优势,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
第十三条急、危、重症病人分为下列等级:
《急诊病人病情分级试点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急诊病人分为濒危病人、危重病人、急症病人、非急症病人四级,经分级后,濒危病人、危重病人进入红色区域救治,急症病人、非急症病人分别进入黄区和绿区治疗。
(一)一级为濒危病人,是指病情可能随时危及病人生命、需立即采取挽救生命等干预措施的病人。
这类病人应立即送入急诊抢救室,急诊科应合理分配人力和医疗资源抢救。
包括:气管插管病人、无呼吸或无脉搏病人、急性意识障碍病人、多器官功能衰竭、其他需要采取挽救生命干预措施的病人等。
(二)二级危重病人,是指病情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进展至一级、可能导致严重致残或导致生命危险、有严重影响自身舒适感主诉(如严重疼痛)的病人。
医疗机构应尽快安排接诊,并给与病人相应处置及治疗。
若病人就诊时呼吸循环状况尚稳定,但其症状的严重性需很早就引起重视、病人有可能发展为一级(如急性意识模糊/定向力障碍、复合伤、心绞痛等)的,急诊科应对此类病人提供平车和必要的监护设备。
(三)三级急症病人,是指在短时间内没有危及生命或严重致残征象的病人,医疗机构应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安排病人就诊。
对需要急诊处理缓解症状,或在留观和候诊过程中出现生命体征异常者,病情分级应考虑上调一级。
(四)四级非急症病人,是指没有急性发病症状、无或很少不适主诉,且临床判断需要很少急诊医疗资源的病人。
第十四条急、危、重症会诊要求:
(一)急、危、重症病人需要会诊的,受邀方应即时响应,组织相关专家指导救治。
(二)紧急情况下,邀请方可先电话告知受邀方要求急会诊,受邀方须在5分钟内响应邀请方。
涉及多科的危重病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的抢救,需及时邀请多科专家急会诊,待病情有所缓解或事后在会诊单上补写受邀方的处理意见。
(三)留观病人需会诊时,受邀方须在2小时内响应,12小时内完成会诊。
(四)急诊会诊时,邀请方应为会诊准备好必要的临床资料,并介绍病情,受邀方认真填写会诊记录。
(五)会诊后需转院治疗者,受邀方应开通绿色通道接诊并作好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准备。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疑难病症:
(一)发病原因或诊断不明确,难以确定有效的诊疗方案的患者。
(二)诊断基本明确,但施行常规治疗效果不佳,病情未能得到满意控制的患者,或病情较复杂,身体情况差,合并症多,治疗难度大的患者。
(三)诊断明确,病情较复杂,治疗有一定难度,患者及家属对诊治期望要求较高的患者或目前缺乏有效治疗条件或治疗过程中存在应高度重视问题(如心理障碍)的患者。
(四)病情或伤情危重凶险,预后不佳的患者。
(五)手术后或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的患者。
(六)新开展项目或诊疗措施有较大风险的患者。
第十七条疑难病人会诊要求:
(一)疑难病人会诊前,病人或其家属须办理会诊相关手续。
(二)对病情变化明显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或科室依靠自身力量组织抢救存在困难的,须在24 小时之内提出会诊需求。
受邀方须在24小时内响应,72小时内完成会诊。
(三)对疑难病例,需多科协助解决的,应提前1天通知受邀方并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受邀方应组织相关专家提前做好充分准备。
(四)疑难病例会诊应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或医疗技术骨干、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专家参加。
(五)会诊须提出诊疗方案建议。
(六)会诊结束后,邀请方应向病人或其家属充分告知会诊意见。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范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