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门关于豆芽监管问题的意见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引 言
农产品是人们赖 以生存和 生活 的必须营养食品 , 农产 品质量高低 直 接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 产 品质量符合保障人体的健康、 安全的要 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 生活水平 的提高 , 人们对食 品质量 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 。但是 目前我 国食品质量 水平不 容乐观 , 有 毒有害食 品时有曝光 , 生猪“ 瘦 肉精 ” 、 毒 豆芽 、 毒 奶粉 等 问题食 品严重危害人 们的身体健康 。因此 , 必须 明确 农产 品质量安全 的监管过程 , 充分体现 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对农产 品质量 安全 统一监管的 主 体地位 , 确立监 管体制 与执 法依据 , 从而 对农产品质量 安全实现 全过 程 的控制和监管 。
全监管工 作任 务量大面广, 而局农产品安全监管科和 乡镇农产 品安全监 管站也只是增挂 牌子、 明确职能 , 没有编制人员增加 , 监管 队伍 一直是几 个兼职人 员, 分别对应 多个 业务主管部 门, 有 限的监管力量 难 以应 付 R 益繁重的监管任 务。
1 . 5 市场准入制度不够健全
农产 品质 量安全 监 管存 在 的 问题 及对 策
兰 承 兴
( 贵 I ' 1 省福泉市农村工作局 贵州 福泉 5 5 0 5 0 0 ) 摘 要: 随着 我国经济 的高速度增长和农业 生产的快速发 展, 各 国之 间的贸易往来越 来越频繁 , 对农产 品安全性质 量进行 全程质 量控 制 , 提高农产 品的市场竞 争力和 占有率 , 开拓 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成 为各国贸易关注 的焦 点。但是 , 农产品质 量安全是我 国农业 发展 面临的突 出矛盾, 是我 国农产 品参与 国际、 国 内竞争 的突出 问题 。因此 , 我国各地 区政 府应履行法定 监管职责 , 依法 开展 对农业投 入 品、 农产 品生产主 体监管 , 加强农 产品例行 监测 , 强 化措施 , 狠抓落 实, 切实提 升农产 品安全监 管水平 , 从 而有效规 范农产 品生产行 为, 确保农产 品质量安全 。 关键词 : 农产 品; 质量安全监 督; 问题 ; 对 策 中图分类号 : F 3 2 2 文献标识码 : B 文章 编号 : 1 0 0 4 — 7 3 4 4 ( 2 0 1 3) 1 4 — 0 2 7 2 — 0 2
关于豆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的处理指导意见
关于豆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的处理
指导意见
关于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的问题,经研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餐饮服务环节
定性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二、食品销售环节
定性为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销售禁止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涉刑移送标准
(一)办案单位可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
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八条的规定,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案件线索移交辖区公安部门,违法线索告知供货商属地食药监管部门。
(二)在案件查办过程,办案单位发现豆芽生产线索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案件线索移交辖区农业部门。
关于“豆芽案件”中适用法律法规问题的说明
关于“豆芽案件”中适用法律法规问题的说明目前由于豆芽培育制发过程的属性不明确,由于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清,致使各地公检法对“毒豆芽”案件审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情况严重。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豆芽、有毒有害食品罪)统计显示,仅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22日,全国审理案件709起,判刑人员达918人,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食品安全的声誉,也造成了企业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并有可能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会对这种情况非常担忧。
在对豆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毒豆芽”案件裁定依据进行研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公检法对“毒豆芽”当事人在豆芽培育制发过程中使用“6苄胺基嘌呤”等植物生长调节剂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认定有误。
《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1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意见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09]202号)都明确表示豆芽制发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适用范围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不能用针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标准去衡量不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检法对“毒豆芽”当事人在豆芽培育制发过程中使用“6苄胺基嘌呤”等植物生长调节剂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认定有误。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豆芽制发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农函〔2014〕13号)表示豆芽的培育制发不属于农业种植活动,而《农药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农业种植生产活动。
因此不能用针对农业种植生产活动的法规去衡量不是农业种植生产活动行为。
三、公检法对“6苄胺基嘌呤”等植物生长调节剂认定为有毒有害物质没有依据。
1、农业部第194号、199号、322号、1586号公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品种清单中没有6-苄胺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卫生部(现为卫计委)2008年以来共发布了六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都没有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
试论关于食品的“三个不安全”推定--兼论“毒豆芽”案件的定罪依据和证明标准
兼论“毒豆芽”案件的定罪依据和证明标准I 保广有**作者单位:海东市人民检察院。
[1]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连刑初字00114号:“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鲁某某虽在生产绿豆芽的过程中使用了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但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在豆芽上喷洒,速长王,后所检 测出的4-氯苯氧乙酸钠、6-节基腺嗥吟、赤霉素等三种物质对人体能造成何种危害,该三种物质的安全性亦尚不清楚,故二被告人行为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 参见吴詰华:《无根豆芽出现首例无罪判决,此前已有近千芽农被判刑》,来源:央广网2015年7月28日17:19,/news/20150728/t20150728_519340611 .html 最后访问:2020 年 6 月 4 日 21:13。
[3] 《北京青年报》社评:《“毒豆芽”无罪判决的法治价值》,转载于《法律与生活》2015年8月下第6页。
[4] 参见于明辉:《“毒豆芽案”判无罪体现疑罪从无精神》,载《经济参考报》2015年8月4日第8版。
[5] 参见符向军:《“毒豆芽案”无罪判决是尊重科学》,载《法制日报》2015年7月29日第7版。
[6] 同前引[2]。
“毒豆芽”案件目前特指添加6-节基腺噪吟、4_ 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俗称“无根水”、“无根剂”、“无 根素”、“AB 粉”、“速长王”等)制发的豆芽,在2015年 之前,“毒豆芽”案件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
但是2015年6月1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改判两位芽农郭某某、鲁某某无罪卩成为首例无罪判决严“毒豆芽”是否有毒、生产 “毒豆芽”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一度成为了舆论焦点,媒体对此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北京青年报》社评 认为“不能在'有关部门禁止使用的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之间简单画等号”叫《经济参考报》载文指岀“毒豆芽案”判无罪体现疑罪从无精神①《法制日报》 载文指出“毒豆芽案”无罪判决是尊重科学、保障食品 安全不能依赖刑罚叫……甚至有人主张对此前判决 有罪的案件进行再审并予以国家赔偿叫有报道称在2015年2月的相关学术会议上已初步形成了 “无根2020 •第 6 期47QingHai z s Procuratorial Bimonthly豆芽”案件无罪的共识叫也有人称两高曾非正式叫停“毒豆芽”案件审理叫但并未见到新的司法解释或者 规范性文件,可见“初步共识”并非共识,葫芦岛市的 无罪判例也没有被编入指导性案例,更没有像有人预测的那样成为“建国以来罕见的集体被判有罪但又集 体翻案的例子”肌»1. 芽"案件不思诉敎量统计表年份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件数129026453131崔;1,以关權词"6-节建旗嗓吟"、"豆芽"、"不您怩决毙书"在12309检察 网飼搜索结果统计;2-止日期为2020年6月6日.表3. 2015年度各月份一审判决“毒豆芽”案件统计表月份123456789101112件数89444412371422121'注,M+11月伤旳12件申7件为兔予M 率处簡.表2.近年来一审判决“毒豆芽”案件统计表年输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件数1280223325203it'. 1.2 , 2020^»l-5fl»S#».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显示,2014年9月份开始对“毒豆芽”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存疑 不起诉以及无罪不起诉决定,2015年一大批案件被不起诉。
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更加重视饮食健康,尤其食品的安全问题,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频繁的发生,对此国家监管金钩加强了对食品监管的安全检测,本文主要在研究当前我国食品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提升监管的质量,确保食品的绿色健康。
标签: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解决对策俗話说的好,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是当前人们普遍的关注,为了解决食品的安全问题,我国也相应的提出了一些政策,加强了监管的力度,但是仍然还出现了食品安全事故,如:染色馒头事件、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都豆芽事件等等,这样不仅影响人们的生命安全,同时还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下面我们就简单的谈谈当前我国食品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有效提升监管质量的有效措施,还给广大市民一个安全、绿色的食品市场。
一、我国食品监安全监管中的问题所在1.监管的模式复杂,监管的力度不足,监管的效果差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多头监管、分段监管的模式,使得监管力不从心,不能有效的配合,导致监管的效果差。
农业部分负责对初级农产品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管部分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医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协调以及处理食品的安全事故,这样的分段监管模式,存在很大的漏洞,存在监管的空白。
分段的监管模式,使各个监管部门不能有效的对接,不能有效的结合,导致食品监管的效果差。
在食品监管各个部门对接的过程中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在对接的过程中信息可能会有误差,以及信息不完全等问题,另一方面是各个监管部门可能各司其职,各自为政,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都在推脱责任,导致监管职能低下。
卫生行政部门、农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都属于平级部门,尤其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效果十分的有限。
而对于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权利不大,没有强硬的执法权利,仅仅能做到的就是协调各个部门、各个地区的食品监管工作,做不到食品严格的监管。
农业部门关于豆芽监管问题的意见
农业部门关于豆芽监管问题的意见农业部门关于豆芽监管问题的意见1、从豆芽的产品属性来看,我们认为,大豆属于初级农产品,但豆芽是初级农产品的加工品,不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监管对象。
2、从豆芽生产所适用的标准来看,卫生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2月3日发布了《豆芽卫生标准》,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当时的《食品卫生法》,《豆芽卫生标准》中包含了铅、亚硫酸盐等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而目前农业部公布的蔬菜检测指标是35种农药残留(2010年是17种农药残留),不包含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因此农业部门难以针对豆芽开展有效检测,也难以处罚。
3、从目前从事豆芽生产的主体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有证有照企业,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应该由发证机关来监管;二是无证无照的小作坊,这一直以来是监管的盲点和难点,农业部门过去从未承担过此类专项整治任务。
从目前农业部门现有执法力量来看,如果由农委来监管,不仅执法依据不够充分,执行起来也会力不从心,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管效果。
4、从出现“毒豆芽”问题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生产主体大多数是小作坊,缺乏明确的操作规程;(2)生产豆芽的标准仅仅是从卫生角度制定的,标准不全面导致监管依据不足;(3)豆芽生产过程滥用了多种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物,其中一部分是亚硝酸钠、亚硫酸钠、豆芽亮白剂等化学添加剂,属于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范畴;一部分是杀菌剂、生长激素等,这些物质原本是在初级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被豆芽生产商非法使用。
“毒豆芽”出现的原因涉及到几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建议由食安委牵头,联合卫生、工商、质监、农委、商务、公安、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由各部门针对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监管。
我们农业部门将参照目前蔬菜的35种农药残留开展检测,配合质监部门做好豆芽生产标准的制定,对不符合国家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非法使用农药的行为进行监管。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作者:来源:《吉林农业》2015年第03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系列要求,切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食用农产品监管体制的调整安排,确保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上形成监管合力,实现无缝衔接,特签署本合作协议。
一、总体原则(一)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两部门“三定”职责的规定和相关分工意见。
(二)两部门现行实施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不涉及对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职责。
(三)对于职责明确的监管领域,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尽可能避免两部门职责交叉。
(四)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个环节,均应力争做到有明确的监管部门负责,尽可能避免监管空白或漏洞。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范围的界定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监管的主体《食品安全法》规定,除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外,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用农产品监管体制调整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相应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农业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
重庆市豆芽生产现状、问题及对策
重庆市豆芽生产现状、问题及对策作者:况觅董鹏李姗蓉来源:《长江蔬菜·学术版》2015年第03期摘要:豆芽是补充春、秋淡季供给的重要蔬菜种类。
目前,重庆市豆芽月均产量1 101 t,且以黄豆芽和绿豆芽生产为主,但因管理不够规范,80%的生产主体在生产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添加了生长调节剂、消毒剂等,对豆芽的安全生产造成了不良影响。
通过在全市开展调查,摸清了重庆市豆芽生产的基本情况,指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发展建议。
关键词:重庆市;豆芽生产;现状;问题;对策豆芽作为众多蔬菜品种中的一种,其口感清脆、营养丰富,深受消费者喜爱,同时,生长环境可控、生长期短,一般5~7 d便可上市,因而成为补充春、秋淡季供给的重要蔬菜之一。
摸清重庆市豆芽生产、销售基本情况可利于加强当地豆芽生产监管、规范豆芽安全生产行为、消除豆芽质量安全隐患、保障市民日常安全消费,意义深远。
1 调查方法①制定统一表格,在全市38个涉农区县开展豆芽生产情况调查,调查内容涉及豆芽生产主体数量、类型、月产量、销售方式、持证情况等,最后根据各区县表格汇总形成全市豆芽生产情况表;②在全市走访、抽取调查了6家豆芽加工厂和家庭作坊,了解豆芽生产操作过程,记录存在问题等。
2 重庆市豆芽生产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2.1 重庆市豆芽生产基本情况①规模小而分散,品种单一固定调查显示,重庆市豆芽月均产量为1 101 t,在全市蔬菜品种中占比较少,仅占全市蔬菜月均产量的0.2%,其生产点分散在各区县,数量不一,如大渡口、江北、永川等地均只有2个,而奉节、忠县等地豆芽生产主体超过了100个(表1)。
在生产品种上,我市豆芽以黄豆芽和绿豆芽生产为主,两种豆芽产量比约为6∶4。
②生产主体众多,以小规模作坊生产为主重庆市共有大大小小的豆芽生产主体1 071个,其中工厂化规模生产主体10个,分布在8个区县,月产量301 t,占全市豆芽产量的27.34%;餐馆自产自销点8个,分布在5个区县,月产量0.5 t,占全市豆芽产量的0.05%;家庭作坊式生产主体1 053个,分布在所有区县,为豆芽生产的主要主体,占全部豆芽生产主体的98.32%,月产量799.5 t,占全市豆芽产量的72.61%(表2)。
当前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
当前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农贸市场作为食品流通的非常重要场所,国民与人民干部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其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老百姓餐桌上的食品安全屡屡亮红灯,安全卫生食品安全问题已演化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维护农贸市场食品消费安全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工商局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需要。
当前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其他工作成效显著,但也存在一些风险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大型超市安全监管,国策我们提出了一些对策和提议,仅供参考。
存在的问题(1)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未真正理顺。
一是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地方政府责任意识未能完全确立,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对政府追责不力。
一些地方政府没法很好公家机关的承担监管责任,做到“守土有责”,不及时组织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对本行政区域涉及多环节处置区域性食安问题开展整治专项整治,一些地方政府不重视食品安全执法保障,除人员经费外,监管、检查等工作经费未列入同级检验财政预算,离退休监管执法队伍人员、基础设施、办公设备、执法装备、检验检测设备等资金缺口较大,使得食品安全监管专业知识能力不足;二是目前履行农贸市场日常监管职责监管政策的主要是食品药品、市场监管、畜牧防疫、卫生监督管理、农业等多个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盲区任然存在。
例如“毒豆芽”、“毒大米”等“毒兄弟”仍时常在尤其是在农产品农贸市场里出现,即使豆芽生产都已赢取生产许可证,也不能保证“毒豆芽”在市场里绝迹;三是农贸市场开办承担未认清自身对食品安全应履行的职责和二是的责任,不能很好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尤其是1998年市场“管办分离”后,一些资本市场被个人承包,海外市场开办主体追求企业法人利益最大化,重收费轻管理,更加淡化对入场经营者资格的审查,对场内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法定是否符合食品要求不再进行规范。
豆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豆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豆芽是我国传统的食品之一,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近年来豆芽行业存在一些问题,如生产环节卫生条件不达标、质量安全隐患较多、违法违规现象频发等,严重影响了豆芽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为了规范豆芽市场秩序,提升豆芽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豆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整治目标。
本次豆芽专项整治的目标是全面提升豆芽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确保豆芽产品的质量安全,消除豆芽市场上的不合规行为,恢复消费者对豆芽的信任。
三、整治措施。
1. 加强监管,加大对豆芽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生产环节符合卫生标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完善标准,制定并完善豆芽产品的质量标准,明确豆芽的生产工艺、质量要求和卫生标准,提高豆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3. 提升技术,加强对豆芽生产技术的培训和指导,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豆芽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
4. 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豆芽行业的宣传力度,普及豆芽产品的知识和消费指南,提高消费者对豆芽产品的认知和辨识能力。
5. 加强合作,建立豆芽行业的联合监管机制,加强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共同推动豆芽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实施保障。
1. 政府支持,政府将加大对豆芽专项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力资源保障。
2.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豆芽行业进行监督和举报,加强社会监督力量,共同维护豆芽市场秩序。
3. 法律保障,依法对豆芽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豆芽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五、预期效果。
通过本次豆芽专项整治,预计能够提升豆芽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净化豆芽市场秩序,恢复消费者对豆芽的信任,促进豆芽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总结。
豆芽是一种传统的优质食品,但目前豆芽行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整治。
本次豆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全面提升豆芽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保障豆芽产品的质量安全,恢复消费者对豆芽的信任,促进豆芽行业的健康发展。
无根豆芽案件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会议纪要
无根豆芽案件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会议纪要(供稿: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近年来,因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加大了对豆芽制发过程中使用无根剂(主要成分为赤霉酸、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并予以销售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法院大量出现对该行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判决。
但是在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无根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非毫无疑问。
为准确适用法律,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于2015年2月6日主办了无根豆芽案件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北京市社会科学院、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就无根豆芽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并初步形成了共识。
纪要如下:一、无根剂的性质部分法院的裁判文书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号公告)的规定认为无根剂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无根剂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根据上述规定,无根剂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理由略有不同。
部分与会人员认为,首先要明确豆芽制发的性质,即属于食用农产品的种植还是食品加工,然后再确定无根剂的性质,即其属于食品添加剂还是农药。
食无巨细安全为先——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毒豆芽”系列案件查处的启示
INDUSTRY FOCUS·50· 食品安全导刊 2019年4月行业聚焦食无巨细 安全为先——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毒豆芽”系列案件查处的启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 严峰2018年9月14日,原江苏省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例行抽检和样品检测,查出南通市通州区某农贸市场销售的豆芽含有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标准规定要求的禁用物质——氯苯氧乙酸(4-氯苯氧乙酸钠)。
豆芽虽小,但作为老百姓餐桌上的普通常用食材,涉及面广,且极有可能在豆芽制售行业已形成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潜规则”。
原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两级监管部门对此案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开展“毒豆芽”核查处置工作。
经过调查摸排,联合公安部门顺藤摸瓜查处了在生产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氯苯氧乙酸(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无根水”)、连二亚硫酸钠(俗称“保险粉”)的“毒豆芽”系列案,查获使用“保险粉”加工毒豆芽的窝点4个。
加工过程中使用“无根水”等含有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标准规定要求的禁用物质-氯苯氧乙酸(4-氯苯氧乙酸钠)的行为,因管辖权限,移交农业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加工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连二亚硫酸钠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销售不合格豆芽,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不能说明其来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理。
最终,此系列案件移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INDUSTRY FOCUSApr. 2019 China Food Safety ·51·行业聚焦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移送区农业委员会立案查处2起,由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销售不合格豆芽3起。
XX区2017年豆制品及豆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XX区2017年豆制品及豆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市局《2017年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的安排,针对当前豆制品、豆芽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区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豆制品及豆芽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整治目标以确保全区豆制品和豆芽产品的食品安全为切入点,开展豆制品、豆芽专项整治,严防利用发霉变质原料、不洁水源、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豆制品、豆芽,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豆制品、豆芽流入市场,保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整治对象本次整治的对象:全区范围内从事豆制品和豆芽批发、零售的经营户。
三、整治要求一是开展摸底调查,进行分类监管。
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以市场巡查、登记管理为依托,全面排查豆制品和豆芽批发、零售经营户。
根据不同类型,区分批发型经营户和零售型经营户,购销型经营户和自产自销型经营户,开展分类监管。
重点监管批发型经营户和自产自销型经营户,加大对上述两类经营户的监督检查力度,自产自销型经营户应当在其摊位上明示为自产自销产品。
二是规范证照管理和购销型经营户的索证索票管理。
从事豆制品、豆芽经营的经营户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小作坊备案等相关证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的豆制品、豆芽经营户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购销型的豆制品经营户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索取相关凭证和购货凭证;供货者为小作坊的,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小作坊备案证明,并索取相关凭证和购货凭证。
豆芽的经营者应当留存豆芽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三是开展豆制品和豆芽产品专项检测。
整治期间,注重风险隐患排查分析,重点围绕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品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利用霉变原料等问题,加大对豆制品、豆芽的定量抽检和快速检测力度,突出重点。
豆芽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认定依据及建议
豆芽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认定依据及建议展开全文提醒食药法苑各种法规资料尽在法苑....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践中,执法人员经常会遇到有关豆芽“身世”认定的问题。
豆芽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执法人员认识不一。
关于该问题的讨论,多年来,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不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经常存在不同的认识。
到底豆芽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不同的认识会导致不同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和不同的行政处罚结果,不同的认识还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向刑罚转变。
一“豆芽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认定依据列举01“豆芽是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认定依据1.《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12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制发豆芽菜是否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4]10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关于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意见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09〕202号)卫生部办公厅:你办《关于请提供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意见的函》(卫办监督函〔2009〕210)收悉。
经研究,意见如下:根据《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卫办监督发〔2004〕212号),“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意见,豆芽应属于初级农产品,建议由监管农业部门负责。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3、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明“附录A 中对适用本标准的蔬菜、水果... 类和薯芋类蔬菜、水生类蔬菜、芽菜类蔬菜和其他类……”;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有类似陈述;GB/T23381-2009《食品中6- 苄基腺嘌呤的测定高效液相色普法》中写明“本标准适用于果蔬类(豆芽、黄瓜、番茄、草莓、橙类等)植物性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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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关于豆芽监管问题的意
见
农业部门关于豆芽监管问题的意见
12月4日,新京报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通报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的情况时提到,建议明确界定豆芽等产品的分类标准和产品属性,进一步统一监管方式。
此次通报中,“进一步明确豆芽等产品的类别”作为单独一项,被列在关于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之内。
其中提到,黑龙江省有关单位反映,由于有关部门对豆芽的类别认定不一致,原卫生部和原质检总局认为豆芽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原农业部认为豆芽属于食品,导致地方在监管方式上还不完全统一。
按食品进行管理的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按食用农产品进行管理的在市场销售不需要取得许可。
国办督查室建议明确界定豆芽等产品的分类标准和产品属性,进一步统一监管方式,拟转办部门为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
新京报记者查询资料发现,豆芽分类不一致的问题由来已久。
早在2004年,原卫生部在《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中回应称,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而在2009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以上述批复为依据,认为豆芽应属于初级农产品,建议由监管农业部门负责。
2005年4月4日,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通知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提到,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初级加工产品,其中,“植物类”项目下“粮食”的范围包括了黄豆芽、绿豆芽等。
但是在2014年,原农业部办公厅在《关于豆芽制发有关问题的函》中表示,豆芽属于豆制品,其制发过程不同于一般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毒豆芽”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提到了豆芽监管问题的复杂性。
该答复称,各有关职能部门均认为对于“毒豆芽”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惩处,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同认识,如豆芽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豆芽制发属于食品加工还是农业种植,对豆芽及豆芽制发是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监管等等。
“毒豆芽”问题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统一认识和认定标准。
农业部门关于豆芽监管问题的意见
5月7日,我到单位后,像往常一样登录“苏州市吴江区网格化联动指挥平台”,查看上报案件,收集监督线索。
结果发现,“豆芽”“药味”这两个熟悉的字眼再次出现在未办结案件列表里,这个案子已经有十多天了,是不是办理遇到了困难?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
有群众通过举报热线反映,当地种植豆芽的大棚有难闻的药品气味,希望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最初,案件被转交至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认为案件涉及豆芽的种植,经申请又转到了吴江区农业农村局办理。
农业农村局认为黄豆属于初级农产品,豆芽属于初级农产品的再加工,且豆芽抽检不在农产品检测目录中,再次申请移交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此后,案件搁浅。
通过查找收集相关资料,我发现一些不法商贩为避免烂芽或保持美观等原因滥用无根剂、漂白粉等添加剂。
如果职能部门迟迟不作为可能导致不符合
质量安全标准的豆芽流入市场,这是一条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我和同事们就案件的核心问题进行了分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豆芽是属于初级农产品还是通过加工初级农产品得到的食品?豆芽的生产属于什么环节?该如何厘清两个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
5月27日,单位举办公益诉讼业务沙龙,我们与苏州市检察院院外专家、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队长沈园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沈园说:“原则上,食用农产品按照产品所处的环节由农业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而分析相关规定,我认为豆芽的生产属于种植,豆芽属于初级农产品。
”
我们和沈园一起找到了豆芽应认定为初级农产品的五个依据。
一是原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中指出,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
二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关于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意见的复函》认为豆芽属于初级农产品。
三是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豆芽菜的分类为“新鲜蔬菜”而非“加工蔬菜”。
四是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将豆类蔬菜归类为“蔬菜种植”。
五是2019年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附录中,将豆芽菜的类别归为蔬菜。
6月5日,我院向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
该局随即开展执法检查,并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下明晰了监管事权。
农业部门关于豆芽监管问题的意见
豆芽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 1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通报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的情况时提到,建议明确界定豆芽等产品的分类标准和产品属性,进一步统一监管方式。
2020年10月,按照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的统一部署,14个国务院督查组分赴1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实地督查。
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改进政府工作,督查组坚持“开门搞督查”,问策于企、问计于民,先后走访1300多个基层单位,访谈近5000名干部群众、企业负责人、创业者等,收集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1200余条。
其中,黑龙江省有关单位反映,由于有关部门对豆芽的类别认定不一致,原卫生部和原质检总局认为豆芽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原农业部认为豆芽属于食品,导致地方在监管方式上还不完全统一。
按食品进行管理的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按食用农产品进行管理的在市场销售不需要取得许可。
因此,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建议进一步明确豆芽等产品的类别,拟转办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
“豆芽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一疑问已许久未解。
今年10月23日,中国工商出版社微信公号“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发布的《豆芽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请看豆芽属性的批复汇总》文章也称,小小的一盘豆芽,其身世扑朔迷离,究竟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
其中,原卫生部2004年发文明确,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通知称,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黄豆芽、绿豆芽等。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2009年称,根据《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卫办监督发〔2004〕212号),“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意见,豆芽应属于初级农产品,建议由监管农业部门负责。
但是,2014年,原农业部办公厅在谈到豆芽制发过程属性问题时称,豆芽属于豆制品,其制发过程不同于一般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毒豆芽”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曾总结,目前,各有关职能部门均认为对于“毒豆芽”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惩处,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同认识,如:豆芽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豆芽制发属于食品加工还是农业种植;对豆芽及豆芽制发是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监管,“6-苄”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禁用农药”、“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等。
正因为如此,“毒豆芽”问题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统一认识和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