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费率改革
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19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19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会决定实施万能保险费率政策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附之《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2月16日起实施。
二、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之《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废止。
三、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四、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万能型人身保险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5%。
五、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六、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公司应按照《规定》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新开发的产品应按照《规定》要求设立万能单独账户、公布结算利率和提取准备金。
七、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各公司已审批或备案的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应于2015年7月1日前完成业务衔接工作:(一)与《规定》不符的应停止使用,或按照《规定》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二)对于有效保单,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万能单独账户管理、公布结算利率和提取准备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正文:---------------------------------------------------------------------------------------------------------------------------------------------------- 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1999年6月10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鉴于银行利率再次降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相应降低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长期健康险保单,下同)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超过年复利2.5%,并不得附加利差返还条款。
二、自1999年6月10日接到本通知时起,各公司不得再签发预定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寿险保单。
各公司务必将本通知于1999年6月10日内传达到各分支机构。
三、各公司应立即开始调整保单预定利率的精算工作,将调整后的条款、费率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投入使用。
对于条款经过备案、精算公式不变、仅对预定利率进行调整的险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优先审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暂不受理团体两全保险条款、费率的备案。
经本次及以后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一律在险种名称和费率表后加括号,在括号内用阿拉伯数字标明核准备案表的年度和月份。
四、各公司应借这次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机会,调整险种结构,停办一些业务量形不成规范、市场潜力不大、效益差的险种。
五、各公司不得将本通知内容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宣传。
分红险费率改革政策解读
形成了行业较为统一的分红险盈余计算方
法,建立了红利分配约束机制,强化了账
户独立性要求。
改 革 内 容(5/5)
五、提高分红保险的透明度
要求保险公司强化分红保险信息披
露,增强红利演示水平的合理性, 同时加强外部审计。
目 录
改革背景 改革内容
改革意义 产品导向
改 革 意 义(1/4)
一、利于服务民生建设和经济发展
产 品 导 向(2/3)
二、产品价格回落,但市场审慎竞争,更多关注负债成本
预计分红险产品价格平均会下降20%左右
,但险企不会激进打价格战,对于提高利
率依然持谨慎态度,并关注负债成本。
产 品 导 向(3/3)
三、业务快速增长,市场竞争加剧,需有效防范风险
2014年普通型人身险保费增速较改革前翻了近 三番。改革实施后,分红险保费将会有突破性 增长。风险点在于,届时不乏一些保险公司可 能受到2014年强劲投资表现的鼓舞,在销售过 程中对其保证利率给予过度承诺。 应关注新老产品的平稳过渡,有效防范风险。
四、使监管能力更为成熟
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主定价,监管部门重点 管控风险,市场与监管的关系更为顺畅。既防 范风险,又提升市场活力。监管机构通过偿付 能力、评估利率等的系统化管控,能够较好的 把握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把市场化定价能力 交给公司,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更为灵活。
目 录
改革背景 改革内容
改革意义 产品导向
改 革 内 容(2/5)
二、提高风险保障责任要求
分红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提高至已交保费的
120%,最低保障要求与万能险持平。
改 革 内 容(3/5)
三、提高最低现金价值水平
Hale Waihona Puke 改革后分红保险产品首年最低现金价值较
人身保险费率改革(历程内容角度)概要
4、2015年2月13日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 知》:
2、2013年3月,保监会在寿险公司内部下发《关于开展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 点的意见》及具体实施办法等文件。根据文件,人身险费率改革分为四个阶段:第 一阶段,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和与特定资产项目挂钩的专项保险产品(销售区域限 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型城市)的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第二阶段,配合税收递延养老 保险等项目开展区域性试点;第三阶段,综合评估市场反应和风险情况适时开展公 司层面试点;最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费率管制的全 面放开。
1、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2、万能 型人身保险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5%;3、保险公司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 证利率不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 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保 险公司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
至此,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正式迈出最后一步。
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主要内容:
本次费率政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即前端的产品预 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 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 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通过费率市场化改革倒逼保险 公司进行经营体制机制改革,撬动监管的改革创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6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6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会决定实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身保险费率政策调整(一)普通型人身保险,是指保单签发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确定的人身保险。
(二)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2.5%。
(三)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应当符合有关精算规定。
(四)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法定评估利率的小者。
二、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配套措施(一)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的法定评估利率。
1.2013年8月5日以前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继续执行原规定。
2.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5%。
3.中国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
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的其它普通型年金保单,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可适当上浮,上限为法定评估利率的1.15倍和预定利率的小者。
(二)分红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2.5%。
解植春保险万言书倡言推进费率改革
解植春保险万言书倡言推进费率改革2013年05月02日 20:53 来源于财新网 | 评论(162)费率改革是提高整个保险行业市场适应性和整体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费率改革既有重要的长远影响,也有紧迫的现实意义相关报道保险业困境人口结构变化与保险业发展保险营销困境求解大病保险求解保险资金运用解题保险亏损季养老保险警讯项俊波:稳步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解植春|文【编者按】今年3月7日,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关于征求对《关于开展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的意见》(下称《征求意见稿》)及具体实施办法等四个文件意见的函,提出为加快人身保险产品改革创新,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监会准备进行费率改革。
这标志着本轮推动寿险费率改革的尝试进入了最关键的一段时期。
及至4月24日,彭博通讯社的一篇报道明确称寿险费率改革最快将于5月初推出,寿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广大参与者才意识到变革恐怕已在朝夕之间。
保险费率改革应如何启动,对于保险业态会带来何种影响,相关配套措施应如何展开?凡此种种,业界有着不同的看法。
光大永明保险公司董事长解植春撰写万字长文,对保险业的战略变革方向提出了系统的规划。
财新网特刊发于下,以供业界讨论。
人身险定价利率市场化的问题是关系中国寿险行业转型发展的关键问题,对于推进保险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进程、提升整个保险行业在金融行业中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全面推进寿险费率改革,必须把寿险行业或者保险行业放在整个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准确分析和把握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制定完善的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审慎推进。
一、对寿险费率改革形成的基本共识对于为什么要进行费率市场化改革以及改革的意义,我认为,市场有这样的基本共识:费率政策改革有利于提高产品吸引力,加速行业转型步伐;有利于推动行业回归保险本质,避免销售误导,保障客户利益;有利于促使保险费率回归合理水平;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行业的社会功能。
如何应对寿险费率改革 传统险退旧换新合算吗
如何应对寿险费率改革传统险退旧换新合算吗人身险费率改革后,传统人身险的费率会下降10%~30%,年金保险因为可以上浮到4.025%,新单竞争力更会显现。
消费者该如何应对才更有利于自身利益呢?寿费率改革“靴子”终于落地。
多年来久拖不前的寿险费率改革,随着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等因素的不断推进,终于在今年8月“相对快速地”落地。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通知,自2013年8月5日起,中国市场普通型(即传统型,与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产品相对应)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正式迈入3.5%时代。
“保险产品开发会有一定的周期时长,预计大约最多三个月后,采用新预定利率定价的保单将大量上市,到时候竞争肯定会比较激烈。
”上海一家险企精算部门负责人表示。
传统险“退旧换新”合算吗?据专家测算,预定利率从2.5%调至3.5%之后,传统人身险费率将下降10%~30%,视险种定价因素而有所不同。
对于传统寿险产品,如普通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少儿教育金保险等传统固定利率产品,由于其中包含的储蓄因素较重,预定利率在其定价过程中起到的影响作用较大,新保单费率预计下降20%~30%。
对于定期寿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医疗险等产品,因为它们都是以保障为主,储蓄功能较弱,它们的定价因素主要是考虑死亡率或疾病发生率,因此对于利率的变化并不敏感。
比如健康险中的重大疾病险种,预定利率绝对不是最重要的参数,而疾病发生率这一因子可能影响更大,为此新单费率降价幅度预计在10%~15%。
既然预定利率的提高会使传统人身险产品的费率下降,那么消费者肯定会考虑,是否需退掉原有保单,重新购买费率较低的新保单?什么情况下,退旧换新最划算?为了模拟预定利率上升会给已有保单带来多大的退保风险,我们选择了一款终身寿险,这款产品提供了身故和重大疾病保障,投保人可以选择10年或20年缴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一次性支付保险金,测算在预定利率、投保年龄、缴费期限等因素变化时的保费变动和退保所得。
再谈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20页
保单假设的每年 收益率。通俗地
说就是保险公司
预定利率与保险价格:预定利率越高,消费者投保该产品时所缴纳提的供保给费消则费越者少的。 回报率。
普通型人身险占比低 影响有限
此次改革主要针对传统险,例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重大疾病险等,至于 分红险、万能险最低利率依然不能高于2.5% 。
普通人身险不足10%
普通型
寿险费率 市场化改革
万能型
分红型
目录
1 人身险费率改革发展历程 2 普通型人身险费率改革(已实施) 3 万能型人身险费率改革(已实施) 4 分红型人身险费率改革(征求意见)
3
人身险费率改革发展历程
1995年前
• 寿险公司自行定价。
95-99年
• 《保险法》出台,价格管理起步。
1999年
• 央行大幅降息,保监会紧急将定价利率上限调整为2.5并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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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国务院批复的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放开了普通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 率,将定价权交给市场,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这是一项基础性改革,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新产品费率调整,间接影响保险资 金在投资端的策略。
普通型人身险告别2.5%时代
1999年,保监会颁布精算规定,我国人寿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能超过2.5%。 之后,由于预定利率过低,投资收益不佳,人身险产品相对而言吸引力降低。 根据保监会的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的征求意见稿,人身险预定利率市 场化改革将实行“四步走”的步骤进行。其中第一阶段即为开展普通型人身保 险和项目挂钩保险产品的费率政策改革试点。 2013年,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方案获国务院同意。基本思路:普通型人身保 险产品费率形成机制实行政企分开,前端的产品预订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 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我国长期国债到期 收益率曲线等因素进行调整。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5〕13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5〕13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深入推进人身保险产品费率政策改革,做好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工作,促进人身保险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是指根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相关规定,需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普通型、分红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
二、保险公司开发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公司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充足II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充足II类时,应立即停止销售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
(二)公司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风险处置、整顿或接管期间。
(四)产品预定利率和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可持续性原则审慎确定,应不超过公司过去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
对于开业时间不满5年的公司,其开业之前的投资收益率采用保险行业投资收益率。
同时,公司应该说明产品拟配置资产组合的预期投资收益能够支持产品最低保证成本及相关费用等支出;对于分红保险产品,公司还应考虑未来红利分配的影响。
本通知所指的投资收益率为财务收益率(财务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收益-资产减值损失)/资金运用平均余额*100%[1]),公司过去5年各年度的投资收益率应经过外部审计或监管部门认可。
中国寿险业当前面临的利率困境及策略选择
中国寿险业当前面临的利率困境及策略选择seek; pursue; go/search/hanker after; crave; court; woo; go/run after中国寿险业当前面临的利率困境及策略选择利率风险是寿险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具体表现在利率变动影响公司的承保业务、资产价值和资产负债匹配.近年来,随着银行利率的调整,我国寿险业陷入了多重利率困境之中,影响了寿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缓解寿险业的利率困境,可供选择的措施有:提高寿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大力发展保障型险种、积极发展新型寿险产品、建立预定利率变动机制、推进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加强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 2004年是我国寿险业最冷清的一年:全年保费收入2 亿元,增长率仅为%,不仅与2002年%的增速相差甚远,也远低于20年来30%以上的平均增长速度.然而,2004年也是最令人深思的1年: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高速增长后,我国寿险业为什么竞表现得如此疲惫和不堪一击我国寿险业当前的问题和处境,许多专家都发表了看法,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近几年大批新公司开业带动的保险推广热,最大限度地启动了人们的保险意识,产品需求出现阶段性饱和,此乃“寿险需求饱和论”;另一种观点认为,近几年大量趸缴寿险产品的销售,对寿险市场造成了过度开发,此乃“寿险市场枯竭论”.这些观点都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当前我国寿险业面临的问题,但皆非根本.笔者认为,从更深层次上看,随着近年来银行利率的不断调整,我国寿险业已陷入了严重的利率困境之中,去年保费增速的大幅跌落,只不过进一步凸现了这种困境.因此,要想使寿险业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就必须找出缓解困境的途径与良策.一、寿险业的利率风险及其主要表现利率是经济运行中的一个核心变量.在当前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中,都不只存在一种利率,而是存在多种利率,这些利率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一个复杂的利率体系.其中,商业银行利率,又称市场利率,是商业银行及其他存款机构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时所使用的利率,在利率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研究寿险业的利率风险,主要就是研究市场利率的变化对寿险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根据北美精算师协会提出的框架,寿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可分为4类:资产风险、定价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和其他风险.在这种分类中,利率风险并非一个独立的风险门类,但由于利率变动是前3类风险的重要诱致因素,对前3类风险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成为寿险公司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寿险业的利率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利率变动影响寿险公司承保业务的拓展.传统寿险产品多具有储蓄性,居民储蓄也存在一定的保障动机.因此,人们在购买储蓄性寿险产品时,往往将其与银行储蓄进行比较.寿险产品和银行储蓄各有优点.人寿保险的流动性比银行储蓄低,但预定利率却往往比银行存款利率高.由于人寿保险的预定利率具有刚性,一旦确定往往不会轻易调整,保单售出后其内含的预定利率更将固定不变.因此,银行利率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寿险的相对价值,提高或降低投保人购买寿险产品的机会成本,进而影响投保人的行为.特别是,如果银行利率上调,将会降低寿险产品的相对价值,导致寿险产品价格的升高,从而抑制投保人的保险需求,造成寿险公司承保业务的萎缩.而且,一旦银行利率上调超过一定限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会选择续期保费停缴,甚至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贷款,这对寿险业的稳定经营和业务拓展都十分不利.第二.利率变动影响寿险公司的资产价值.寿险公司投资资产的市场价值会因利率的变动而遭遇贬值的风险.利率变动对不同形式资产的影响是不同的,银行利率上升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投资在银行中的可浮动利率的协议存款的回报率,股票、基金等市场化资产的收益率虽主要取决于资本市场的状况,但大幅加息将有可能导致资本市场指数大幅下跌,进而影响保险公司在这类资产上的收益率.利率变动引发的资产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显而易见.在负债不变的情况下,资产价值的下降会引起公司资本价值的降低,而且,由于杠杆的作用,这种下降还具有某种乘数效应.例如,1家寿险公司资本占总资产的20%,则资产价值10%的下降会引起资本价值50%的下降.第三,利率变动影响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资产和负债的状况直接影响着公司的损益.利率是诱发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的首要因素.当利率变动对资产和负债造成的影响不同时,就会导致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的风险.如当利率上升时,资产和负债的价值都会下降,若资产价值的下降超过了负债价值的下降,就会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当利率下降时,资产和负债的价值都会上升,如果资产价值的上升小于负债价值的上升,也会发生同样的问题.特别是,在寿险公司资金运用以银行存款或大额协议存款为主的情况下,如果市场利率下调,则可能因资金运用不能获得高收益率而导致利差损.利差损出现后,如果不能通过死差益、费差益等途径进行弥补,则将严重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二、我国寿险业当前面临的利率困境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寿险业扩张很快,但回顾寿险业发展的历程,可以发现,寿险业规模的扩张很大程度上是在市场利率的促动下实现的,而当前面临的问题也是在市场利率的变动中逐步形成的.1993年以前,我国寿险业刚刚起步,产品主要是面向企业的团体寿险和简易寿险.1993年至1999底,寿险业进入快速扩张阶段,终生寿险、定期寿险、两全保险等传统产品悉数出现,并占据主导地位.从1996年5月1日开始,到1999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连续7次下调存款利率,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由%降至%见表1.这期间,虽然监管部门也对预定利率进行了相应调整,但始终高于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加之各大公司不适当地争揽保费,竞相以高预定利率推出自己的产品,甚至以一些不正常的手段去“创造”保费,致使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寿险抢购热,保费收入快速上升.然而,由于保险投资以银行存款为主,利率的下降也导致利差损大量累积.2000年至2003年,为摆脱利差损的困扰,我国寿险业进入了调整、创新阶段.1999年10月,平安保险率先推出世纪理财投资连接保险,随之,各寿险公司纷纷推出分红、投连等新型寿险产品,保费收入又出现高速增长.但终因资本市场低迷及其他原因,2004年寿险保费增幅又一落千丈,跌至%,创下近10年的最低记录,特别是在中央银行加息当月和12月份,还分别出现了%和%的负增长.表1 1993~2004年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与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变动情况┏━━━━━━┳━━━━━━┳━━━━━┳━━━━━┳━━━━━━┳━━━━━┓┃年月┃┃┃┃┃┃┃利率┃┃┃┃┃┃┣━━━━━━╋━━━━━━╋━━━━━╋━━━━━╋━━━━━━╋━━━━━┫┃存款利率%┃┃┃┃┃┃┃预定利率%┃9 ┃10 ┃┃┃┃┗━━━━━━┻━━━━━━┻━━━━━┻━━━━━┻━━━━━━┻━━━━━┛表1 1993~2004年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与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变动情况续┏━━━━━━┳━━━━━┳━━━━━━┳━━━━━┳━━━━━┳━━━━━━┓┃年月┃┃┃┃┃┃┃利率┃┃┃┃┃┃┣━━━━━━╋━━━━━╋━━━━━━╋━━━━━╋━━━━━╋━━━━━━┫┃存款利率%┃┃┃┃┃┃┃预定利率%┃┃┃┃┃┃┗━━━━━━┻━━━━━┻━━━━━━┻━━━━━┻━━━━━┻━━━━━━┛近10年来,我国寿险业获得了较快增长,但发展水平依然很低.根据sigma的统计,200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已占到世界的%,寿险保费收入却仅占世界的%,不仅远低于美国的%和日本的%,甚至不及韩国的%.寿险密度仅为美元,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寿险深度只有%,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差个百分点.这些数据充分说明,我国寿险市场的潜力还很大,远没有达到所谓的“饱和”,更不必说“枯竭”了.因此,用“寿险需求饱和论”和“寿险市场枯竭论”来解释当前寿险市场的疲软是缺乏说服力的.要寻找这一问题的答案,仍需从利率上寻找突破口.笔者认为,我国寿险业目前处在多重困境之中.由于这些困境皆因利率引起,或与利率有关,故统称为利率困境.其主要表现有三:困境之一:预定利率困境.寿险的预定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收益率,而收益率正是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1996年中央银行开始降息后,寿险产品的优势凸现出来,于是保费收入剧增,但因保险资金运用也以银行存款为主,银行利率的下调导致公司收益降低,遂出现巨额利差损2003年初,我国寿险业的利差损大概是500多亿元.为了控制利差损的进一步增加,监管部门适时对预定利率进行了调整,然而,不仅旧单产生的利差损难以消除,而且当预定利率在:1999年降到与存款利率基本持平的时候,销售难度又陡然增加,保费收入遂出现低增长.特别是,2004年年初以来,随着加息预期的逐渐增强,许多人把钱存进了银行或投向国债、基金等其他理财产品,结果,在前3季度不少地方的人身险保费收入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如北京同比下降了%,上海下降了%.10月中央银行加息后,人们对进一步升息的心理预期加重,于是保费收入出现月度全国性负增长.虽然,加息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整体收益率水平,因而对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影响是正面的,但却使承保业务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保持高预定利率,投保会增加,但在投资渠道受限的情况下将大大增加利差损;调低预定利率,会减小利差损的压力,但却将因之而失去很多客户.困境之二:新型产品困境.为了突破低预定利率的限制而设计出有吸引力的保单,1998年8月,一些公司曾推出了利差返还型个人寿险,但面世不久就停止了销售,原因是该险种充分考虑了客户利益,却使保险公司处在了一种十分不利的地位.1999年10月以后,各大公司纷纷推出分红保险、投资连接险和万能保险等新型产品,由于这些产品具有重要的投资功能,在股市向好的背景下,销量大增,在寿险保费中的比重迅速上升,并推动了寿险业的高速增长.到2002年,新型产品占人身保险保费的比重达到了%,2003年进一步增加到%.然而,由于2001年下半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持续低迷,投连产品的风险开始暴露,加之大众认知程度普遍较低、营销员误导及信息披露不及时等原因,消费者对投连产品的热情一再降温,分红保险则因收益率低于银行利率而动摇了消费者的信心,因此,各类新型产品销售很快跌入低谷,结果出现2004年销售一蹶不振的状况.这就使寿险公司陷入了又一个两难的境地:为避免出现利差损而推出新型产品,但因种种可控和不可控因素,新型产品销售也陷入了低谷,下一步又该如何困境之三:资金运用困境.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一向以协议存款和国债为主,2004年两者之和超过资金运用总额的一半.在市场利率低位徘徊时期,这种格局只会导致收益率的下滑和资产与负债的不匹配.因此,为规避低利率带来的资产贬值,必须努力拓展资金运用渠道.保监会在2004年已发文允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市.然而,面对国家对保险资金的逐步“解围”,寿险公司却依然面临两个始终没有解决的关键性难题:一是缺乏运行良好的资本市场;二是在低回报环境中的投资机会有限.从债券市场看,2003年末市场规模仅相当于同期GDP的29%,远低于95%的世界平均水平,直接限制了寿险业投资债券的市场规模.同时,债券市场还存在结构性缺陷:国债占比超过60%,且以短期债券为主,保险公司无法借此对长期负债进行匹配.从股票市场看,我国股市波动性过大,投资风险超过世界上许多国家.如1991—2004年6月间,上证综合指数月度收益率标准差为%,年度收益率标准差更高达%.而在1976—1991年期间,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股指月收益率标准差只有约5%,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也大多低于15%.这就使寿险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又处在另一种两难的境地:要规避低利率风险,就必须拓宽投资渠道;而将投资渠道拓宽到资本市场,又受到市场规模和风险的极大制约.三、缓解我国寿险业利率困境的策略选择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利率的市场化改革目前已进入攻坚阶段.伴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寿险作为利率敏感性行业,其面临的各种利率风险将进一步加大.利率风险是系统性风险,不可能完全被分散,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将在利率困境上束手无策.事实上,从我国寿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完全可以找出一些对策,缓解寿险业面临的各种利率困境.其中,可供选择的主要策略如下:1.提高寿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1996年以来,我国寿险业产生的利差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公司盲目追求保费规模而导致的,因此,缓解保险业的利率困境,首先要把经营思想和发展战略从单纯地追求业务规模、市场份额转变到追求企业效益、产品品质和客户服务上来,多做有效益的业务,少做或不做没有效益的业务;其次,要加快培养人才,在短时间内培养一批懂寿险、懂经营、懂管理的经营者,按人寿保险自身的内在规律去经营和管理寿险公司,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营决策上的失误.2.大力发展保障型险种.人寿保险既有保障型,也有储蓄、保障兼具型.保障型产品解决的是“早亡”问题,特点是低保费、高保障,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其家人可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给付以解决可能出现的生活上的困难.储蓄型产品解决的是“长寿”问题,保户可通过购买储蓄型产品获得退休后的收入保障.储蓄型的险种对资金运用收益的依赖性较大,其风险主要来自于市场利率.保障型的产品由于只支付死亡或意外伤害责任的给付,其风险主要来自承保的风险选择,盈亏主要来自死差益,因此基本无利差损之忧.寿险公司经营的保障型产品,不仅有寿险产品,还有意外险、健康险等非寿险产品,为缓解利率风险的困扰,可积极开发和促销保障型产品,引导消费者多购买保障型产品.3.积极发展新型寿险产品.对于传统储蓄性产品,无论预定利率是高是低,都蕴含着很高的利率风险,这客观上要求在进行传统产品创新的同时,积极开发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等新型险种.但新型险种的发展须以资本市场比较成熟和信息透明公开为前提,否则规避了利率风险,却可能带来其他更大的问题,我国近几年新型产品的曲折历程就说明了这一点.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大范围全面推广新型险种的基础和条件,因此,应主要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或针对中高收入群体开展对新型产品的推广.在推广新型产品过程中,要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寿险营销员和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严防误导、欺诈客户问题的发生,并切实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维护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避免新型产品因诚信问题再陷困境.4.建立预定利率变动机制.传统寿险保单具有长期性,在市场利率不断变动的环境中,如果预定利率始终固定不变,则将不可避免地使寿险公司陷入两难境地.为此,可研究建立市场自动调节机制,实行弹性预定利率制度,当银行利率上升或下降到一定程度时,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自动相应进行调整.不过,采取该办法也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首先,寿险产品设计复杂,责任准备金评估提取烦琐,因此,建立预定利率变动机制在技术上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其次,预定利率是寿险产品的定价依据,实行变动的预定利率,产品价格必然相应变动,这就使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很可能因此导致信任危机甚至退保,从而引发流动性风险;第三,需要保监会对费率政策作出调整,并给予寿险公司更多的自行定价而免于重新报批的权利.5.推进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为防止利差损的进一步增加,近几年,我国人寿保险一直实行价格管制制度,保监会规定人寿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能超过%.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意味着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厘定将失去直接的参照数,从而把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设定推向了市场化.储蓄型寿险产品多是长期险种,期限可长达几十年,期间银行利率的升降很难预料,以往卖出的高预定利率保单,仍将继续成为保险公司沉重的偿付负担.若想把这部分成本摊薄,把压力减轻,当务之急是激发企业活力,加快产品和市场创新,在较低预定利率背景下把寿险这块“蛋糕”做大做好.推行人寿保险费率市场化后,各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出不同的费率条款,根据消费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开发出多元化的产品,提供差异化服务,这有利于提高寿险公司对环境变化的应变和适应能力.6.加强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寿险产品的长期性决定了预定利率与银行利率并无必然的联系,而是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密切相关.因此,寿险公司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起科学的资产负债管理系统,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科学的匹配管理,以更好地规避利率风险.为提高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性,在寿险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机制、提升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水平的同时,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逐步放宽保险投资的范围:一是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特别是中、长期债券的范围和比例;二是本着防范风险、长期投资的原则,允许保险公司参与资质优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减持;三是允许寿险资金参与国内外基础设施建设等风险较小、现金流稳定的项目;四是允许寿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但同时对投资比例进行合理限制,并建立独立的托管机制,严控直接人市的风险;五是通过国内机构投资者赴海外投资资格认定制度推进保险资金的海外投资进程,利用香港等海外成熟的资本市场,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综合收益率.。
中国保险费率管理制度的变迁和改革
段
在 国内实行 改革 开放 经济 政 国性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 确定。 策 的 推 动 下 , 内 保 险 业 务 从 审定 , 级 分 行 负 责 地 方 性 条 款 国 各 18 9 0年起 开 始恢 复 。在 18 90年 和费率 的审定 。 至 19 93年的这 段时期 , 中国政 府 从 总体 上 看 , 这一 时期 的 费 率 管 理 虽 然 具 有 事 先 审 批 的 性
观 世界保 险发 达 的国家 和地 于这 段时期 的 费率管 理
小 区 , 险 费 率 大 多 经 过 了 由 性和 分散性 的特 征 , 保 因此 , 为分 不得 擅 自颁 布基 本保 险条款 和制 成
严格 费率 管 理 到 放 松 费 率 管 理 , 散 的指导性 费率 管理 阶段 。其 内 定 、 更改 保险 费率 , 不得 以变更 也
月, 当时 的保 险 监 管 机 构— — 中 业 恢复 后 , 首个 针 对 财 产 保 险业 单利 以年 复利 2 5 为基 数 进 行 .
国人 民银 行 下 发 了《 于对 保 险 务 的规 范 性 文 件 。 19 关 9 5年 保 险 换 算 。使得 这一 新 型财产 险产 品 ”
( )实行统 一 的基 础 费率 , 质 , 管理相 对较 为宽松 。之后 , 二 但
在对保险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进 但给予一定的浮动范围。人民银 随着新 疆 兵 团保 险公 司 、 安 保 平
行调 整 的 同时 , 对 保 险价 格 的 行 规定 要求 , 也 同一 地 区存 在 的 多 险公 司 以及太 平洋 保险公 司 的相
激烈。 理 阶段
理模 式 呈 现出 各 自的 特 点 , 现 发 布《 于投 资 型财 产 保 险产 品 表 关 预 定利率 管理 问题 的通 知 》 规定 ,
2013-03-12:《人身险费率改革悄征意见 费率管制或逐步放开》
人身险费率改革悄征意见费率管制或逐步放开2013年03月12日 02:19 上海证券报微博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左右开弓。
继车险改革方案浮出水面后,上海证券报昨日又从权威渠道获悉,论证近六年的人身险(寿险、健康险、养老险)费率改革的脚步亦将临近。
保监会近日就此进行了小范围征求意见。
从本报知悉的改革草案来看,人身险费率改革将重点从放开产品定价利率着手,分四阶段逐步推进。
第一阶段,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和项目挂钩保险产品的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第二阶段,配合税收递延养老保险等项目开展区域性试点;第三阶段,适时开展公司层面试点;最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费率管制的全面放开。
费率管制的放开意味着人身险公司在定价权上将拥有自主权和灵活性。
虽然短期来看,可能难以避免引发一定程度但可控的价格战,导致人身险公司保单成本上升、保单利润率下降;但从长期来看,将有助于提高产品吸引力,促进传统险的长期销售,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格局。
⊙记者黄蕾○编辑枫林论证近六年,搁置近两年的人身险定价利率市场化改革似有启动迹象。
知情人士透露,近日保监会就“关于征求对《关于开展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的意见》等四个文件意见的函”进行了小范围征求意见。
改革“四步走”自1999年至今,人身险产品的定价利率一直实施监管管制(预定利率不得超过年复利2.5%)。
预定利率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承诺给客户的投资收益率。
而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的部分(还要扣除部分附加费用),就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利润来源,即业内俗称的“利差”。
但事实上,预定利率管制所形成的高利差并不能长期维持。
来自基金、银行、信托等产品的竞争,使得人身险产品尤其是普通型人身险(是指签发保单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确定的人身保险,俗称“传统险”)产品由于利率低而失去了吸引力,在一些年份中的收益率甚至不及银行定存。
从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了传统险“叫好不叫座”。
但从这次改革草案来看,监管部门对于定价利率改革的决心已显。
人身保险费率改革(历程 内容角度)
自从普通型人身险和万能险分别于2013年8月和2015年2月实施费率改革工作后, 两大险种得到了飞速发展,呈现产品供给丰富、产品价格回落和业务快速增长的效果。 5、2015年9月28日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 通知》: 1、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分红型人身 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为定价利率和3.0%的较小者。2、险公司应按照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 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高于3.5%的,报送中 国保监会审批。3、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低、中、高档的利差水平分别 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6%减去产品预定利率。保险公司应当在分红保 险产品说明书中用醒目字体标明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 零。
政策影响:寿险行业脱困的一剂强心剂
1.将极大地释放寿险业发展空间。由于适当降低长期人身保险 业务中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要求,鼓励和支持发展风险保障业 务。预计将释放寿险行业资本占用约200亿元,释放的资本可支持 发展新业务4000亿元,占到2012年人身险保费收入1.02万亿元的 40%。再加上预定利率上调对寿险需求的刺激作用,将对寿险业发 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2.预定利率上调激励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提升整 个保险行业竞争力。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保险公司自主决定后, 将会有一定幅度的上调,而目前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不是很高, 2008年至2012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分别为1.9%、6.4%、4.8%、 3.5%、3.4%;2013年上半年的险资投资年化收益率为4.9%,即使预 定利率上调至3.5%,对于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也应有更高的要求。 有助于改革保险机构经营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整个保险 行业竞争力。在预定利率上限2.5%的价格保护下,保险公司创新产 品的积极性较差,导致寿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费率改革将激励 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保险产品。
我国寿险费率政策的发展历史及主要内容
我国寿险费率政策的发展历史及主要内容我国寿险费率政策的发展历史及主要内容寿险是人们在未来发生意外时获得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中国,寿险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人们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寿险行业中,保费就是最基本的经济来源,而保费的计算则是寿险费率政策的核心所在。
我国寿险费率政策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50年代。
当时,我国的寿险行业还很不发达,很多人并不了解寿险的相关知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险公司开始施行统一保费政策,即对相同风险投保者的保费实行统一标准。
70年代初期,我国的寿险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为了适应行业的发展需要,我国开始实行差别化保费政策,即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职业等因素,对不同的风险投保者实行不同的保费标准。
8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实行风险调整费率政策,即对不同风险投保者的保费实行个别化定价。
这一政策进一步促进了寿险行业的发展,使得保险公司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定制化的保险产品。
到了90年代,我国的寿险行业已经相当成熟,保险公司开始实行分红政策,即将寿险保费的一部分作为累计分红,回报给已经购买寿险产品的消费者。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还提出了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元化的经济保障。
目前,我国的寿险费率政策已经比较完善。
主要内容包括:根据风险评估对不同风险投保人实行个别化定价、对于一些高风险投保者实行特别保费、实行约定利率下的保险产品利益分配、针对长寿险提供不同的费率选择等。
综上所述,我国寿险费率政策经过了几十年的演化,从统一保费政策到风险调整费率政策,再到如今的多样化费率政策,一步步促进了寿险行业的发展,使得保险公司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定制化的保险产品。
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宣导
客户问答
客户2(已购买我司分红型产品): 有文件说8月5日后,保险利率市场化了,对我现有保单的利益(分红)会有影响吗?
业务员:
• 您真关心国家政策改革,这次费率政策改革的一项内容,就是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 也就是说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就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万 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变。普通型人身保险,是指在签订保单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 就已经确定的人身保险。分红型人身保险的分红,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决定的。
客户问答
客户6: 分红保险的预定利率会不会随之调整?
业务员:
• 此次新政明确规定,传统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决定,分红险的预 定利率不变。分红险与传统险不同,除了固定收益外,保险公司每年将不低于公司可分 配盈余70%的红利分配给客户,所以不管未来分红险的预定利率是否会调整,分红保险 的这种特性都可以保证客户最大程度的分享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从我司近几年的分 红情况来看,分红险的客户总收益整体在4%左右,均超过了3.5%的利率水平。
——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宣导
2013年8月1日,保监新政 出台:保监会启动传统寿险 费率改革,8月5日起告别 2.5%上限时代!
新政简介
此次新政不是简单的预定利率放开,是人身保险、 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人身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深 远意义。
客户问答
客户4: 是不是所有产品都会降价?
业务员:
• 此次新政明确规定,传统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决定,分红险的预 定利率、万能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变。
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93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93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稳中求进的指导方针,我会决定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分红型人身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为定价利率和3.0%的较小者。
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有关规定,对于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三、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低、中、高档的利差水平分别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6%减去产品预定利率。
保险公司应当在分红保险产品说明书中用醒目字体标明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对于保险公司在售的分红保险产品,如果连续3年实际分红水平达不到中档红利演示水平的,保险公司必须下调相关产品的中、高档红利演示水平,下调后的中档红利演示水平不得高于公司近3年实际平均分红水平。
保险公司新开发分红保险产品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按照审慎原则确定各档红利演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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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俊波主席在保监会召开的2013年年中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
表示:“保险业市场化改革,该放的要坚决放开,推进市场化改革,重
点是要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资金运用机制及准入退出机制。”
这次费率市场化改革,主要内容是“前端放开定价利率,后端管住 准备金评估利率”。前端的产品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 系自主确定,把产品定价权交给市场和企业,真正实现产品的多样化、 服务的贴心化和企业的差异化;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则由监管部门 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 通过后端影响前端,有效调控前端合理定价。此外,费率形成机制改革 不仅仅是把产品定价权交给企业,而且还有配套改革的问题。
4、现在退保会不会占有优势?
答:若已投保多年,无须进行退保再投保,理由有三,首先退保会有损失;其 次年龄增长后再投保,每年所交保费必然增加;第三个若近期身体发生变化,退 保后保险公司未必可以继续承保。本次费率改革只会让消费者更放心投保,对已 投保客户如有若失一定会进行调整,相对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补偿利益也许会更大,所有越早买 保险越好,既享受保险保障,同时保险利益不会受到损失,您还等什么呢?
经国务院批准,普通型人身保险费 率政策改革正式启动,新的费率政策 将从8月5日起正式实施。
一个放开
三个调整
“一个放开”主要是指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上限 从2.5%上调至3.5%。 “三个调整”分别为: 1、对养老年金等业务实行差别化准备金评估利率,最 高可以达到4.025%; 2、取消营销员直接佣金率上限,由保险公司自主确定; 3、适当降低长期人身险业务中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 本要求。
2、你们公司公司现售产品会不会上调预定利率?
答:公司人寿当前热卖的有理财型的产品结算利率远高于市场预期,不会损害 客户利益,我公司也会通过分红来调剂,费率调整对客户利益基本没有影响。
3、你们公司公司新产品会不会降价?
答:根据本次费率政策改革的要求,行业短期内不会出现大量的新产品,且各 家寿险企业正在积极消化政策影响,对现有产品市场进行统一测算,普通型人身 保险产品当前仅占保险市场保费规模的10%左右,相信5年内,寿险费率不会作出 调整,即使调整产品定价,幅度也不大,对市场影响较小。您还要考虑什么呢?
寿险费率市场化加快行业将重新洗牌
大公司具有队伍、渠道、品牌和规模的优势,在目前的市场竞争中 已经处于有利地位。经过长期的经营沉淀,在品牌、管理、投资、产品 研发等方面均具有中小公司不可比拟的优势,抗风险的能力强。 而中小寿险公司除了可以利用这次机会,提升传统险业务占比, 优化业务结构以外。还有就是加强股东资本投入,整合资源,适应市场 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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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寿雄厚的股东实力,庞大的股东资源可供开发,
必将成为改革的弄潮儿,同时也是您最佳创业平台,祝福
公司,祝您成功!
1、你们公司公司会不会受到新政策影响?
答:公司人寿成立之初就已经考虑到未来产品费率调整的影响,所以本次费率 政策改革对我公司影响不大,我们公司的产品结构较好,一直是立足保险的保 障本源,我公司在未来还会继续推出有利于民的保险产品,大家可放心投保。
百位专家学者预测保险发展前景
回归寿险本源渐渐被更多的百姓理解与接受
保险行业保费价值 的提升空间较大, 加快向有利于消费 者方向发展将是未 来主要战略。
相比较其它金融业 务产品,保险的单 位价值仍然有很大 的空间,提升服务 质量是影响行业竞 争力的关键。
新的费率政策会不会产生新产品供消费者选择? 各家保险公司会不会形成保险价格竞争? 对老客户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 新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会不会降价? 市场会不会出现大量退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