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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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13]12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17
【实施日期】2013.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政发〔2013〕12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78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0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8项。
另有2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地方性法规设立的,省人民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后再予公布。
此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也是在我省第6轮第1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础上取得的又一批成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认真做好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既要落实放权责任,防止放不到位;也要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要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水平,以改革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国务院下放到我省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下放到州、市、县、区项目,承接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机关、审批对象、内容和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行业协会要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协调,规范行为,搞好服务,不得变相审批。
法制、编制、监察、督查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相互扯皮、推诿拖沓、明放暗不放。
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在下一步工作中,省人民政府将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我省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7日
附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78项,其中取消60项、下放18项)
电力监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