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话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维权呼唤新机制——关于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话题(一)

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当前,工会维权的重点是什么?怎样来维权?维权需要怎样的手段、机制?

工会是经济关系特别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维权主要体现在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上。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力度的加大,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我国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关系趋向多元化、复杂化,各种利益矛盾也在增多。在当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劳动力市场不规范,特别是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职工群众处于弱者地位,一些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压低劳动标准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突出。由此,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责、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更加繁重。

广大职工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是具体实在的,必须在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特别是在基层得到切实落实,并且要有体制、机制和制度的保证。因此,必须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新机制。

事实上,分析一些地方导致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建立或有效运用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机制。

因此,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职工劳动权益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因此,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也有多种途径。

比如,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一环,但相对用人单位而言,职工个人的弱势地位显而易见,因此,维护作用带有很大的局限性;参与劳动法规政策的制定,是工会实现源头维护的主要手段,对于实现从总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但是,劳动法规政策只能从宏观上、原则上对劳动关系和劳动标准加以规范,必须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具体落实。如法定劳动标准实行8小时工作日、月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等,这只是法定的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企业具体执行什么标准,这需要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和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从而把国家劳动法规确定的各个单项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和劳动者的其他合法权益,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化,并综合起来加以规范,从整体上实现对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形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

当前,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国家加强劳动立法和监督,从总体上确立劳动关系规范,并通过三方协调机制等进行宏观调控;二是在企业或行业、地区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确立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三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确立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其中,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整个系统工程中的关键环节。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重点是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和国际惯例,是职工和企业自主协商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重要制度和有效机制。这一机制建立得如何,对劳动关系的协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看到,随着各级工会组织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广大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由此得到了有效保障。据江苏、上海、湖北等地调查,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劳动争议发案率明显下降,突发事件大为减少,劳动关系得到改善,职工队伍相对稳定。江苏省5100多家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后,劳动争议案下降了25%。

建立机制并非一蹴而就的,对社会团体的工会组织而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必然是一个艰巨任务。但是,维权的使命和职责注定了工会组织只能勇往直前。

许多工会干部都有这样的体会,由于有关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保证机制尚不完善,面对集体合同在实际运行中效用被大打“折扣”,很多时候却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在各级工会参与调整劳动关系的实践中,类似这样由于体制和机制不健全而陷于被动的情况并不少见。

任何工作要一以贯之地实施,都离不开体制和机制的有效保障。工会参与调整劳动关系也不例外。但在现实中,工会要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的体制和机制谈何容易。

首先,工会参与调整劳动关系体制和机制的建立,必须有健全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托。在我国,长期以来,劳动关系矛盾被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所有制和大锅饭式的分配制度所掩盖,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特点和性质的认识还不深刻,有关劳动立法步伐也相对滞后。1994年《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尽管奠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基础,并明确了“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等,但对阻挠工会依法参与调整劳动关系的种种行为罚则的法律威慑力还不到位。同样,《工会法》对工会履行这项职责的权利保障也很软弱。此外,劳动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还体现在法律规范上的冲突,如《劳动法》规定了工资是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内容之一,但《公司法》却将职工工资纳入公司的职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也明确企业劳动工资的决定权归于董事会,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增加了工会参与调整劳动关系的难度。工会参与调整劳动关系之路就不平坦,要建立起一套体制和机制的难度更是可想而知。

其次,工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建立参与调整劳动关系体制和机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又意味着这一过程的艰巨性。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整劳动关系中拥有行政执法职能,代表国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处罚。而工会尽管是法定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组织,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但它行使的是群众性和社会性监督,一些单位对工会的监督根本不重视,工会参与调整劳动关系的权利难以全面落实。因而,工会组织要真正在协调劳动关系中有所作为,亟须建立健全相应的体制和机制。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逐渐在劳动关系中淡出,企业和职工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但职工相对弱势的地位并没有改变,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要建立起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着眼点的参与调整劳动关系体制和机制,必然会遭受来自企业方的阻力,争取企业的理解和支持注定是一个艰苦的过程。

还有,协调劳动关系的相关机制自身就不完善,也使工会参与调整劳动关系的渠道和建立起自成体系的工作机制受到制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关键环节,可在总体上我国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情况与现实要求还有相当距离,全国仅有11个省、自治区通过地方人大制定颁布了集体合同地方法规,集体合同工作法制化步伐还有待“提速”。如三方协调会议制度是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调控体制的重要形式,但目前全国还只有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了省一级三方协调会议制度,许多工会还不能运用这一良好载体代表劳动者一方与企业方和政府行政部门进行磋商协调,从而更好地表达劳动者的意愿和要求,在宏观和源头上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又如,完善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是工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可是有的地方至今还没有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的即使建立了,却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

总之,工会参与调整劳动关系要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随着社会各方对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性认识日益到位,相关条件的更加成熟,特别是借助南京会议的东风,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权利必将得到有效保障,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必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