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资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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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鉴定收集材料注意事项

病残鉴定收集材料注意事项

病残鉴定收集材料注意事项一、材料收集1.参加病残儿鉴定申请书、证明。

2.审批表;3.疾病证明书;病残儿体检表;4.母亲孕检报告单;5.相关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治疗本病的病历;5.家系调查记录、家系谱图二、收集材料注意事项(一)病残鉴定申请、审批表1.表必须用原件不能用复印件,钢笔填写。

2.必须有三人合影照片并盖章,否则无效。

3.审核婚育情况、胎次。

4.单位意见栏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

5.孕检栏或孕检报告单必须签名并加盖公章。

6.家系调查栏:要求县、区计生局调查。

乡镇做也可以,但须经县、区计生局技术股长签字认可,可不盖章。

(二)病残儿体检表1.贴病残儿近期一寸彩照并经体检医院盖章,无相片则无效。

2.检查不能漏项,须经两名副主任以上医师签名。

3.医务科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各类疾病应做的相应检查(一)血液系统血液系统检验、检查报告单,治疗本病的病历记录,住院记录等。

地中海贫血:1.患儿、父、母三人血红蛋白泳、肽链分析、基因检查(必须做);2.患儿:三次以上血常规检查,近期起码做一次(一个月内);3.患儿肝脾B超、输血的记录、发票,脾切除等记录。

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G —6PD 缺乏症):G —6PD 活性测定:G —6PD缺陷者活动减低,显著缺陷者活动性单位降至0——0.6单位(正常成人为5单位,新生儿为6.9单位)(二)心血管系统先天性心脏病:1.心脏彩超(术前及术后);2.胸部正、侧位片;3.单纯性房缺、室缺的,一般通不过,建议先手术治疗,如合并其他严重症状(如心衰、其他畸形),可以参加病残鉴定。

(三)泌尿系统慢性肾脏疾病须经二年以上治疗,肾病综合症须经系统治疗四年以上。

须做肾功能检查急进性肾炎、急性肾脏衰竭尿毒症等:建议先做肾脏穿剌、活检,治疗观察一年以上。

(四)眼科:视功能检查包括视觉心理物理学检查(如视力、视野、色觉、暗适应、立体视觉、对比敏感度)及视觉电生理检查两大类。

1.测视力、检查眼底、验光(一般无报告单,在病历记录)、视野检查、训练记录;2.屈光不正、弱视:测视力、检查眼底、验光(一般无报告单,在病历记录)、视野检查、训练记录;3.视神经萎缩:眼底照像4.视N发育不良:测视力(裸眼视力和散瞳视力)、视诱发电位(检查视N功能,医科大和区医院可做)、眼底血管莹光造影(医科大、区医院和一医院可做)(五)耳鼻喉科耳聋:1.患儿染色体;2.电测听;3.听脑干诱发电位(ABR)。

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条件与程序

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条件与程序

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条件与程序
1、申请鉴定的条件
独生子女满三周岁,患有明显残疾或严重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今后不能生育的,可申请鉴定。

2.申请程序
病残儿童的父母,分别向双方所在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申请报告,单位同意后开据介绍信。

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及双方单位介绍信,到女方所在地的乡(镇)、农场计生办公室登记领取“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鉴定申请表”),乡(镇)、农场计生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对申请人及其子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发给“鉴定申请表”,填写一式三份,签署多(镇、街道办事处)意见后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一起报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作出是否准予鉴定的决定,准予鉴定的,由鉴定初审组收集病史资料、诊断资料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鉴定组鉴定。

3、市鉴定级职责
(1)对所辖县初审小组报来的或县级鉴定组难以确诊而上报的病例进行诊断,作出鉴定,并出具鉴定诊断书。

(2)对本鉴定组难以确诊的病例,负责报请省鉴定级鉴定,并提供有关病案资料。

病残儿医学鉴定办事

病残儿医学鉴定办事

3
申请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 证 申请人夫妻结婚证
1
原件及复印 件
4
1
原件及复印 件
印件 1 份。 申请人夫妻双方存档单位 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1、外省市户籍的, 须提供外省市户籍 地出具有效期内 (最长不超过 6 个 月)的区级婚育情 况证明; 2、女方为军人的, 须提供女方部队师 级以上政治机关出 具的女方婚育情况 证明。 6 被鉴定病残儿的出生医学 证明 被鉴定病残儿的医学材料 原件及复印 件 1 原件及复印 件 北京市三级甲等医 院的材料均可,门 诊病历需持原件提 交复印件,住院病 历复印件需加盖医 院公章。
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高校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女方部队所属驻地街道办事处
民 女方为驻京现役军人,男方为本市常住户口
受理部门:广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办公地址:车站西街 17 号 11 号楼一层大厅 乘车路线:地铁 7 号线“达官营”站 C 口出,过街天桥下坐 45 路到“小红庙北”站车,西侧胡同内 50 米 办公时间: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5:00 咨询电话:63318301
病残儿医学鉴定办事指南
【办理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京计生委发〔2002〕 47 号)
【申请资格】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居民,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 三项和第三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
【办理时限】 每季度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 1、 申请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1 材料名称 《北京市区(县)病残儿 医学鉴定表》 申请人夫妻双方居民户口 簿首页及本人页 2 1 原件及复印 件 数量 1 形式 原件 要求 需到申请地领取后 填报 1、 现役军人无须提 供; 2、集体户口的,提 供加盖单位公章的 户口本地址页复印 件和本人页原件。 现役军人可提供军 官证。 1、 夫妻双方只需提 供一人所持结婚证 复印件即可; 2、 再婚的还需同时 带历次离婚材料, 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的,需提供离婚证 复印件 1 份和加盖 查档章的离婚协议 书 1 份;经法院离 婚的,需提供离婚 判决书或调解书复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等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鉴定对象及范围:凡户籍在本区,其生育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

鉴定条件:因先天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到处残,目前无法治闻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符合法律、法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提交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2、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两年之内子女相关资料;
3、近期二寸彩色母子(女)两人合影照片2张;
4、《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表2份(此表格到乡计生办或计生服务站申领)。

鉴定程序:申请——双方单位或村(居)、社区审查上报——乡计生办调查核实——区人口计生局复核初鉴——市人口计生委鉴定审批。

鉴定时限:县市区6月份初有鉴定,7月份报送资料到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8月份市级鉴定。

鉴定地点:北塔区计生服务站
办公时间:区人口计生局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10日初鉴、市人口计生委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一)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病残儿鉴定须知

病残儿鉴定须知

病残儿鉴定须知:一、申请条件凡夫妻双方或女方户籍在本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户籍不在本省但为本省国家工作人员的,认为其第一胎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2.申请人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3.申请人户口簿;4.申请人结婚证(再婚夫妻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5.申请人与患儿近期2寸合影彩色免冠照片5张;6.被鉴定人的有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和各类检查报告单等);7.省、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出生缺陷干预筛查一级预防,抓孕前一级预防是指防止出生缺陷儿的发生。

主要在婚前和孕前。

包括:1、婚前检查。

通过科学的健康咨询、家族史调查、体格检查以及其他辅助检查,新婚夫妇可了解各自的健康状况,还能获得性生活和预防出生缺陷的指导,这是优生优育的第一道关;2、避免新婚后立即怀孕。

最好是婚后半年,这期间使用避孕套是最佳的避孕选择;3、选择最佳的生育年龄。

生育的最佳年龄,女性25~30岁,最迟不超过35岁,男性25~35岁。

在此期间,人的体质好,精子和卵子的质量好,更有利于生育健康宝宝;4、选择最佳的受孕时间:6~9月,可以避开冬春流行病的高发期,孩子出生后便于护理和喂养;5、做好孕前优生检测。

避免带病怀孕,如生育过出生缺陷儿,应进行咨询及相应的体格检查。

孕前3个月及孕后3个月口服小剂量的叶酸补充剂;6、孕前合理营养、预防感染、谨慎用药、戒烟戒酒、避免接触放射及有害有毒气体,避免接触猫狗,远离家畜动物。

二级预防,抓产前二级预防是指减少出生缺陷儿的出生,主要是在孕期通过早发现、早诊断和早采取措施,以预防出生缺陷儿的出生。

对已确诊的畸形胎儿,动员孕妇及其家属做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

哪些孕妇需要做产前筛选或产前诊断:1、夫妇双方或家族成员患有某些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者。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服务指南(全套手续)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服务指南(全套手续)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服务指南(全套手续)一、事项编码13XXXX10322010二、适用范围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

三、事项类别行政确认四、设立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五、受理机构XXX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六、决定机构X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七、办理条件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八、申办材料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九、办理方式XXX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卫生和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流程(一)受理XXX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卫生和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审查XXX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卫生和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书面意见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报决定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决定由决定机构根据情况每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十一、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决定机构决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决定机构决定时限)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一)收费项目不收费(二)收费依据不收费(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三、结果送达由决定机构根据情况每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无需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一)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二)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三)申请人不服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通过专业医学评估的方式,确定儿童是否患有特定疾病或残疾,并根据评估结果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医疗和教育服务。

为了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保障病残儿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一、鉴定对象及范围《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明确了鉴定对象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身心功能有障碍或患有特定疾病的儿童。

鉴定范围包括严重智力障碍、听力障碍、视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自闭症、精神障碍、儿童癫痫等。

鉴定结果一般有效期为三年。

二、鉴定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申请:家长或监护人应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评估:经申请后,相关机构将组织专业医学评估团队对儿童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方法包括面谈、身体检查、医学影像学、实验室检查等。

3. 鉴定:评估结果将提交专门的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鉴定结果。

鉴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4. 评议与复议:如果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委员会提出评议或复议申请,委员会将再次进行评估或审核,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 鉴定结果使用:鉴定结果将作为符合条件儿童享受相关福利优待政策的依据,包括参加特殊学校、享受医疗和康复服务等。

三、鉴定机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了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具体机构和要求。

首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或委托专家开展病残儿医学鉴定。

其次,病残儿医学鉴定应该在符合条件的医院、专科医疗机构或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

这些机构要具备相应条件和设备,包括医疗设备、医务人员等,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鉴定结果的权威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无论在法律和政策上,相关部门和单位都将依据鉴定结果来为病残儿提供相关的医疗和教育服务。

因此,鉴定过程需要严谨和公正,确保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五、社会支持与保障《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还提到了鉴定结果的社会支持和保障措施。

病残儿鉴定标准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鉴定标准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鉴定标准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病残儿鉴定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制定。

一般来说,病残儿鉴定标准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定义:病残儿是指因疾病或先天性残疾导致身体或心智功能有一定程度的障碍,需要特殊的康复、教育或其他支持服务。

2. 鉴定程序:确定病残儿身份的鉴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核、评估、鉴定等环节。

3. 鉴定依据:- 病史:对病残儿疾病或残疾的病史、发展过程等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

- 体检:对病残儿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生长发育、四肢活动、感官功能等方面的评估。

- 实验室检查:根据不同病残儿疾病或残疾的特点,进行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如血液、尿液、影像学检查等。

- 专科评估:由相关专业医师进行病残儿的专科评估,如儿科、神经学、康复医学等。

4. 鉴定标准:- 疾病或残疾的严重程度:根据疾病或残疾对身体或心理功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等级。

- 功能障碍程度:根据病残儿生活自理能力、运动能力、智力水平等方面的障碍程度,分为轻、中、重程度。

- 生活自理能力:病残儿的能够完成自己基本的生活活动的能力,如吃饭、穿衣、洗漱等。

- 运动能力:病残儿在身体活动和运动方面的能力状况,如走路、跑步、上下楼梯等。

- 智力水平:病残儿认知、记忆、理解、沟通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病残儿的鉴定工作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申请资料要求、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要求、鉴定结果的确认和复查等内容。

此外,还可能包括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保密性、申诉和复议途径等方面的规定。

具体的内容可以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二00年一月十八日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 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佛山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材料

佛山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材料

佛山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材料佛山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材料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以下为大家了佛山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材料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申请书(生育孩子应该是夫妻双方的意愿,申请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2、申请鉴定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需提交的资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广东省方案生育效劳证》、《出生医学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再婚夫妻申请病残儿鉴定需提交的资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广东省方案生育效劳证》、《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各自离婚时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女方有单位的,应将《申请书》递交给单位初步审查,女方无工作单位那么将《申请书》递交给户籍地村(居)委初步审查。

2、单位或村(居)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内容有:一是病残儿是否为夫妻的第一个小孩;二是该小孩是否患病;三是尽可能了解是否近亲结婚,家族中是否有同样的病者。

3、单位或村(居)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进行初步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

每年4月上旬镇、街道计生办接受单位或村、(居)委申报材料,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再次进行核实。

1、核实的'内容包括:病残儿母亲户口簿原件是否本地户口;病残儿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病历资料(原件)上的姓名是否与户口簿一致,并留下复印件(核实后原件交还本人)。

2、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及家系调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1、计生办将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申请书及病残儿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有关病历等资料的复印件交区计生局技术科。

2、由计生局技术科发给《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病残儿家长及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填写及加具意见。

申请残疾评定需提供病历资料明细智力类

申请残疾评定需提供病历资料明细智力类
3.手术患者手术一年后方可申请残疾评定。
外伤性
由于脑外伤、脑手术等造成的智力受损导致智力残疾。
中毒性
因摄入有害物质,导致智力残疾
退行性
老年期智力明显衰退引起的老年痴呆导致的智力残疾。如阿尔茨海默症、帕金森病等
注:1.申请同一类别的残疾重新诊病历资料。
3.1岁以上方可申请。
疾病性
由于疾病引起的智力受损导致的智力残疾。如感染性脑疾病、脑血管病、惊厥性疾病等
1.门诊治疗患者需提供一年以上不间断门诊治疗病历。
2.住院及手术患者需提供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等复印件。
3.提供疾病诊断证明。
1.门诊患者自患病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残疾评定。
2.住院患者自出院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残疾评定。
2.申请人提供的住院病历,需加盖就诊医院门诊办公室、病案室等的红色印章。
3.对于申请人提供的病历资料、检查结果不能完全反映病情的,评定医师可要求申请人在医院进行相关检查。
4.除先天类申请人外,其他类型申请人在申请残疾评定时,原则上都需提供相应病历资料。
申请残疾评定需提供病历资料明细(智力类)
致残类型
致残原因
需提供资料
申请条件
先天性
遗传(脑瘫)、先天异常(3岁以内高热惊厥)或发育障碍。如先天染色体数目或结构异常、胎儿和新生儿窒息、早产、低体重或过期产、发育畸形、营养不良、产伤等
1.学历在小学及以下,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启智学校(特教学校)毕业并取得学历的,申请残疾评定学历水平可高于小学,但需提供启智学校(特教学校)毕业证书。

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的病残儿医学鉴定业务。

第三条医学鉴定应当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客观、科学、准确、及时,崇尚人伦道德和职业道德,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学鉴定知识库、数据库及工作机制,提高医学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第五条医学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临床医学专业知识和医学鉴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鉴定职责。

第二章医学鉴定机构设置与管理第六条广东省应当在各地市设立医学鉴定机构,具体设置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保障医学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聘请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员,并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鉴定队伍。

第九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医学鉴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鉴定相关信息。

第十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鉴定质量。

第三章医学鉴定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机构递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鉴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

第十三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组织鉴定人员对申请人进行面对面的鉴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和判断。

第四章医学鉴定程序与结果第十四条医学鉴定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准确的鉴定。

第十五条医学鉴定程序包括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辅助检查、专科医生评估、综合诊断等环节。

第十六条医学鉴定结论应当明确、准确,有依据,具备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医学鉴定监督与责任第十八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确保医学鉴定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学鉴定机构的监督,及时约谈、暂停业务或撤销资格,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郑州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依据

郑州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依据

郑州病残⼉医学鉴定办理依据提起病残⼉相信⼤家并不是完成的陌⽣,因为他们时是我们关注的弱势群体。

⼀般来说,病残⼉经过⼀定的医学鉴定就可以享受⼀定的补贴,但是关于病残⼉进⾏医疗鉴定都是有⼀定的是法律依据的,可是在郑州很多的⼈不知道郑州病残⼉医学鉴定办理依据是什么,下⾯就跟着店铺⼀起来了解吧。

⼀、郑州病残⼉医学鉴定办理依据《计划⽣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10⽇修订,国务院令第309号)第⼗⼆条因⽣育病残⼉要求再⽣育的,应当向县级⼈民政府计划⽣育⾏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民政府计划⽣育⾏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民政府计划⽣育⾏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医学鉴定;当事⼈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计划⽣育⾏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计划⽣育⾏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育⾏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政部门制定。

《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18⽇发布施⾏,国家计划⽣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五条第⼆款省、设区的市级计划⽣育⾏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作。

⼆、郑州病残⼉医学鉴定办理需要什么⼿续1、申请病残⼉医学鉴定,应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申请,并提交⾝份证、户⼝簿和其它有效证明,以及⼦(⼥)病案等有关资料;2、申请⼈所在单位接到申请书后,负责对申请⼈及其⼦⼥的情况进⾏核实,并签署意见,报乡级⼈⼝计⽣部门。

乡级⼈⼝计⽣部门调查核实后,填写《河南省病残⼉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式两份,与鉴定资料⼀并报送市⼈⼝和计划⽣育⾏政管理部门;3、市⼈⼝和计划⽣育⾏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上报的病残⼉进⾏鉴定初审,将申请⼈及⼦⼥名单送交申请⼈所在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将本市鉴定初审结果上报郑州市⼈⼝和计划⽣育⾏政管理部门;4、郑州市⼈⼝和计划⽣育⾏政管理部门对初审⼯作情况组织质量审查。

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有哪些

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有哪些

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有哪些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有哪些病残儿医学鉴定是病残儿家庭申请再生育的前提条件。

下面店铺就带大家一起来详细了解下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标准吧。

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一、非遗传性疾病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玻(一) 呼吸系统疾病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2.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二)消化系统疾病1.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1.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

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2.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3.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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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资料的规定
一、资料内容
(一)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填写完整并加具夫妻双方单位、社区工作站意见的《病残儿医学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无工作单位的,仅需社区工作站加具意见。

(二)户籍、身份、婚姻、计划生育状况证明
1.夫妇双方及患儿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再婚夫妻另需提交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复印件。

3.女方《计划生育服务证》(需有近三月孕情检查登记)或女方近三个月的孕情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患儿更改过姓名,需复印户口本中更改姓名登记的一页。

患儿身份证如正在办理,可提交带照片的公安部门的身份证办理回执复印件。

《计划生育服务证》要复印首页和近三月孕情检查登记页。

(三)育龄妇女信息表
加盖社区工作站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核查时间的育龄妇女信息表原件(所有申请人均需提交)。

(四)病历资料
1.2张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2.病历、重要检查报告单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五)《病残儿童信息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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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要求
(一)病历资料的要求。

1.病历资料必须能充分说明疾病的诊断、严重程度,疾病的发展、治疗经过、疗效。

2.病历资料必须能体现患儿近期(半年内)的疾病情况。

3.住院病历必须复印封面、出院小结、重要治疗经过(如手术、化疗等)、重要检查报告单等资料。

4.需系统治疗的慢性疾病(如癫痫、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需提交系统治疗两年以上的病历资料。

(二)资料复印的要求。

1.复印件统一用A4纸进行单面复印。

不同类的资料不可复印在同一页。

如身份证不可和户口本、结婚证等复印在同一页。

2.需要提交复印件的资料(不含住院病历资料),街道应核查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意见,签署核查时间。

3.住院病历的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的病历专用章或公章,并注明复印时间。

(三)资料粘贴的要求。

1. 面积小于A4纸大小的疾病诊断证明、报告单原件等资料必须粘贴在A4纸上。

每张A4纸只能粘贴一份资料原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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