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燃气管道穿越铁路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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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穿越相关规范标准

管道穿越相关规范标准

管道穿越相关规范侯振海整理2016年8月《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503505、1、2埋地管线的敷设深度(自然地面至管顶)应根据岩线地形、地面荷载情况、保湿及稳定性要求等综合考虑确定,但不应小于下列数值: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2007原油与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原油与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93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油、气管道或铁路选线设计时,应避免交叉。

如需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特殊情况需要斜交时,夹角不宜小于45°。

第四条油、气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其位置宜选在铁路区间路堤段与管道站间的直线段。

油、气管道与铁路不应在站场、既有桥涵、道口等建筑物与设备下相互交叉。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交叉时,对管道与铁路设备必须采取特别防护措施。

管道严禁在铁路编组站、大型客站、隧道、变电所下穿越。

第五条油、气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为确保铁路及输油、气安全与便于维修养护,交叉处宜修建专用桥涵,使油、气管道从中通过,或采用套管防护从地面下通过。

第六条油、气管道需跨越铁路时,管道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其建筑物底至轨顶距离,蒸气或内燃机车牵引地段,不得小于6.0m;电力机车牵引(含电气化规划铁路)地段,区间内不得小于11.1m。

铁路桥梁跨越油、气管道时,其梁底至桥下自然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0m。

第七条铁路下油、气管道所用之套管(钢或钢筋混疑土套管)、涵洞等防护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管之内径应大于输送管外径100~300mm,钢筋混凝土套管最小内径不应小于1m;涵洞孔径视通过输送管直径而定,涵洞内自顶点至自然地面高度应为1.8m,涵宽应为D+2.5m(D为输送管外径值,含防护层)。

若遇特殊情况,函洞净空不符合上述尺寸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套管长度,当穿过铁路路堤时,套管应长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小于2m;当穿过路堑时,应长出路堑顶不小于5m,并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良好使用。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

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

2. 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

3. 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5. 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第四条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管道与铁路交叉第五条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2. 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3. 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

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量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条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治理规定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治理规定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治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彼此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治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爱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平安治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彼此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

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彼此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那么:1. 平安第一、预防为主。

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平安和管道运行平安,专门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平安。

2. 后建服从先建,尽可能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

3. 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计划。

4. 爱惜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5. 平等协商、相互支持。

第四条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管道与铁路交叉第五条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1. 管道不该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知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2. 管道和铁路不该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头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该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3. 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千米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

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方法。

4.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可能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条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纳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平安方法的情形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当管道采纳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国能油气﹝15﹞39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国能油气﹝15﹞39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国能油气﹝2015﹞39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

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

2. 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

3. 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5. 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第四条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 第二章管道与铁路交叉第五条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2. 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机务段、车辆段围墙内交叉。

3. 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

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量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条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

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

2. 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

3. 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5. 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第四条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管道与铁路交叉第五条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2. 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3. 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

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量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条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国能油气﹝2022﹞39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国能油气﹝2022﹞39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国能油气(2022 ) 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

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

2.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

3.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

4.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5.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第四条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管道与铁路交叉第五条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3.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4.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

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量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条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1987年7月石油工业部、铁道部发布)发布单位:铁道部/石油工业部文号:[(87)油建第505号文、铁基(1987)780号文]发布日期:1987年07月01日生效日期:1987年07月01日第一条为了适应石油工业与铁路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合理地处理好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以下简称油、气管道)与铁路之间的关系,确保油、气管道与铁路的运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之间的相互交叉。

对于油、气田的集输管道与铁路的相互交叉,也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在油、气管道或铁路选线设计时,应避免交叉。

如需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特殊情况需要斜交时,夹角不宜小于45°。

油、气管道穿过既有铁路或新(改)建铁路跨越油、气管道时,穿越部门应向所在铁路或油、气管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批准,并签订协议。

如管道与铁路同时施工,则双方均应主动取得联系。

第四条油、气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其位置宜选在铁路区间路堤段和管道站间的直线段。

油、气管道与铁路不应在站场、既有桥涵、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下相互交叉。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交叉时,对管道和铁路设备必须采取特别防护措施。

管道严禁在铁路编组站、大型客站、隧道、变电所下穿越。

第五条油、气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为确保铁路及输油、气安全和便于维修养护,交叉处宜修建专用桥涵,使油、气管道从中通过,或采用套管防护从地面下通过。

第六条油、气管道需跨越铁路时,管道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其建筑物底至轨顶距离,蒸气或内燃机车牵引地段,不得小于6.0m;电力机车牵引(含电气化规划铁路)地段,区间内不得小于11.1m。

铁路桥梁跨越油、气管道时,其梁底至桥下自然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0m。

第七条铁路下油、气管道所用之套管(钢或钢筋混疑土套管)、涵洞等防护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套管之内径应大于输送管外径100~300mm,钢筋混凝土套管最小内径不应小于1m;涵洞孔径视通过输送管直径而定,涵洞内自顶点至自然地面高度应为1.8m,涵宽应为D+2.5m(D为输送管外径值,含防护层)。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新版)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

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

2.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

3.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

4.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5.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第四条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管道与铁路交叉第五条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2.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3.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

铁路、公路与天然气管道交叉的要求

铁路、公路与天然气管道交叉的要求

铁路、公路与天然气管道交叉口要求在管道保护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同其他工程设施如铁路、公路等交叉穿过的现象,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管道的安全。

本节主要介绍管道与相关工程相交时的处理原则。

(1) 凡在管道干线两侧新建铁路、公路,与管道安全防护带发生矛盾时,交通部门应事先提出保护管道的安全措施,并相互协商。

新建铁路、公路距管道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m,一般应保持新建一条路面的宽度。

该距离是为了考虑管道的稳定性以及日常维护管理和各种事故应急维修的需要。

(2) 当铁路穿越管道时,禁止在距火车站100m范围内交叉。

(3) 两股及单股当铁路穿越管道时,管道可采用套管保护方式进行穿越。

无论用钢管、铸铁管或水泥管做套管,其强度必须足以承受最大可能的外部负载。

套管顶距轨底不小于1.5m,套管应伸出路基坡角2m。

(4) 两股以上的当铁路穿越管道时,管道应采用涵洞方式穿越,涵洞尺寸应满足小型抢修机具进场和日常维护检修的条件。

(5) 电气化铁路与管道平行和交叉时,铁路设计部门应提前与管道部门联系。

在交叉段,管道应具有增强的防腐绝缘和屏蔽措施,对铁路的路轨与大地间也采取绝缘措施,防止杂散电流在交叉段腐蚀损坏管道。

路轨的绝缘长度从交叉点算起向两侧延伸500m。

(6) 铁路、公路与管道交叉时,运输部施工单位对原有管线采取保护措施,不允许直接压在管道上,需按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套管和管涵等方式交叉,距公路路基顶面不应小于1m,距铁路路基顶面不应小于1.5m,距路边沟底不应小于0.8m。

(7) 公路与管道交叉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45°,交叉长度应尽量缩短。

对于一般的公路,管道可采用套管保护方式穿越,对套管的要求同上述第三条规定;套管顶距公路路肩不小于1m。

对于高速公路、靠近城市地区的道路和特别重要的道路,管道应采用涵洞方式穿越,对涵洞的尺寸要求同第四条。

(8) 在管道穿(跨)越河流上下游新建铁路(公路)桥梁时,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管道安全,加强桥梁结构等合理措施应与管道管理部门商定,与大型桥梁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中型桥梁距离不应小于50m,与小型桥梁距离不应小于20m。

天燃气管道穿越铁路时有关规定

天燃气管道穿越铁路时有关规定

天燃气管道穿越铁路时有关设计规定根据《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天燃气管道和铁路交叉时有如下规定:一、天燃气管道和铁路交叉时,穿越点选在铁路区间的路堤段和管道站间的直线段。

二、天燃气管道和铁路交叉时,夹角取90º,特殊情况,不宜小于30 º。

三、天燃气管道和铁路交叉时采用套管或涵洞的保护方式,涵洞采用钢筋混凝土涵洞,套管采用钢质或钢筋混凝土套管。

套管直径大于1000m时采用钢筋混凝土管道。

与高架铁路交叉时,可采用直埋的方式穿越。

四、采用套管穿越铁路时,钢制套管的外径比天燃气管道的外径大300mm;钢筋混凝土套管采用人工顶管施工方法时,套管内径大于1200m。

五、采用套管穿越铁路时,套管长度伸出路堤坡脚、边沟外缘不小于2米。

六、天燃气管道穿越铁路时,套管顶部最小覆盖层厚度见下表:七、采用钢制套管穿越时,钢质套管的设计见《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7.3.3的有关要求。

八、钢筋混凝土套管、涵洞的设计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定》TB10002.1的有关规定。

八、套管中的天燃气管道采用绝缘支撑,并不得损坏燃气管道防腐层。

九、套管或涵洞内穿越管道是裸露时,两端采用柔性材料进行端部密封,且设排气管。

十、穿越段天然气管道对接接头应做100%X射线探伤检验和100%超声波探伤检验,检验要求达到《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3323和《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无损检测》SY/T4109的Ⅱ级。

十一、穿越段管道要求单独进行清管、试压。

十二、套管内或涵洞内的天然气管道采用带状镁阳极。

十三、其他未提及部分详见《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07的有关规定。

十四、施工及验收的其他规定详见《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GB50424-2007的有关规定。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

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

2。

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

3. 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5. 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第四条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管道与铁路交叉第五条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2。

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3. 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量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条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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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燃气管道穿越铁路时有关设计规定
根据《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天燃气管道和铁路交叉时有如下规定:
一、天燃气管道和铁路交叉时,穿越点选在铁路区间的路堤段和管道站间的直线段。

二、天燃气管道和铁路交叉时,夹角取90º,特殊情况,不宜小于30 º。

三、天燃气管道和铁路交叉时采用套管或涵洞的保护方式,涵洞采用钢筋混凝土涵洞,套管采用钢质或钢筋混凝土套管。

套管直径大于1000m时采用钢筋混凝土管道。

与高架铁路交叉时,可采用直埋的方式穿越。

四、采用套管穿越铁路时,钢制套管的外径比天燃气管道的外径大300mm;钢筋混凝土套管采用人工顶管施工方法时,套管内径大于1200m。

五、采用套管穿越铁路时,套管长度伸出路堤坡脚、边沟外缘不小于2米。

六、天燃气管道穿越铁路时,套管顶部最小覆盖层厚度见下表:
七、采用钢制套管穿越时,钢质套管的设计见《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7.3.3的有关要求。

八、钢筋混凝土套管、涵洞的设计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定》TB10002.1的有关规定。

八、套管中的天燃气管道采用绝缘支撑,并不得损坏燃气管道防腐层。

九、套管或涵洞内穿越管道是裸露时,两端采用柔性材料进行端部密封,且设排气管。

十、穿越段天然气管道对接接头应做100%X射线探伤检验和100%超声波探伤检验,检验要求达到《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3323和《石油天
然气钢质管道无损检测》SY/T4109的Ⅱ级。

十一、穿越段管道要求单独进行清管、试压。

十二、套管内或涵洞内的天然气管道采用带状镁阳极。

十三、其他未提及部分详见《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07的有关规定。

十四、施工及验收的其他规定详见《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GB50424-200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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