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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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

适用部门:

生效日期: 年月日

编号:FS-QG-XXXXX

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 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特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决定的基本形式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实行区全体会议、常务会、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区全体会议。区全体会议由区组成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请街道办事处、区直总公司领导参加;亦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和区委有关部门、区群团、市局驻区分局领导列席;需要时可根据区长意见扩大与会人员范围。区全体会议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2次。

(二)区常务会议。区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扩大与会人员, 请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区直总公司、市局驻区分局领导列席。区常务会议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2次。

主要任务是: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研究审议向上级呈报的请示、报告或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

区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区直总公司向区请示的重要事项;决定和部署区的重要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和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并决定需区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区长办公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主任组成。根据需要有关单位领导参加。区长办公会会议议题、时间由区长决定。会议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

二、会议议题的提出与确定。区全体会议的任务、议程和内容由区常务会议确定;区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各部门征得主管副区长同意后报办, 由办汇总后报区长确定;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各副区长报区长确定;区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各部门报区长或主管副区长确定。

三、凡属副区长、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 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 不安排区会议讨论研究。

四、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区工作部门、单位的, 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 区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任或局长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 报主管副区长协调, 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 主办部门应在区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 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五、区上述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

要坚决执行, 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区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 及时向区常务会议汇报。

六、议事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区全体会议、常务会、区长办公会讨论重大问题,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 允许保留, 但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的决定。

(二)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会议审议干部任免、奖惩、政审等事项, 凡涉及参会(或列席人)自身及配偶、子女、亲属时, 该同志应该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讨论的问题, 除责成要作传达和责成有关人员负责交换意见外, 必须严格保守秘密, 不得泄露。否则, 按保密纪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提前作好会议准备。会务工作由区办公室负责, 会议日期和议程, 除临时确定的外, 一般应提前通知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有关单位, 不能参会者应事先请假。

(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区全体会议、常务会、区长办公会均应作记录, 记录工作由区办公室负责。开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汇报内容、讨论中的发言等内容记录要准

确、规范。与会者发言时, 应针对问题简明扼要阐明观点, 充分发表意见, 防止议事离题、议而不决。会议主持人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决定”予以记录, 应明确“同意”或作其他处置

(六)加强督查督办。会议决定事项由区办公室分解立项, 督办或协调实施, 确保会议决定事项事事有人办, 件件有落实。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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