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字〔1987〕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
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年3月23日[87]财税地字第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3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
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定规定在帐薄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
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44号1999年3月12日)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变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结束——。
[最新知识]对暂估入账的房地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对暂估入账的房地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对暂估入账的房地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经常有小伙伴遇到这个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对暂估入账的房地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首先,对于对暂估入账的房地产,是需要缴纳房产税的。
新建的房屋,建成验收后尚未决算的,应先按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决算完成后再调整房产原值。
对已交纳的房产税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根据《财政部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字[1986]第008号)的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同时,根据《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苏税三〔87〕11号)的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
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在按入账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暂估入账的房地产需要缴纳房产税,这下您应该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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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房产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第五条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至三款免税房产中的公用、自用房产,包括公务用房、宗教活动用房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及宗教人员居住用房。
不包括生产经营用房。
第八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以外,下列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三、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九条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
第十条纳税人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以前及当月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或个人缴纳;调(买)入单位或个人,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动住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在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房屋原值的,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
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取消房产税情况说明
1.企业停产或撤销后的房产勿忘缴纳房产税溧水的王先生做的是外贸生意,近年来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生意也越来越难做,幸好企业经营的场所是自家房产,没有租金负担。
为增强自身实力,今年10月份,他思量再三,决定把企业停业整顿。
近期,王先生却接到了税务部门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他很不理解:自己的企业都停业了,为什么还要缴税?对此,税务部门解释,拥有房产的企业使用房屋要缴纳房产税,停产或撤销后仍需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的规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王先生的企业停产期间也应正常申报缴纳房产税。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全文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这个文件吗?没有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具体如下: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
2、依据财税[2004]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3、财税[2005]1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2024年房产税计算规则与适用办法详解
2024年房产税计算规则与适用办法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房产税的定义与计算方法1.1. 房产税的定义1.2. 房产税的计算方法2. 第二条房产税的适用范围2.1. 适用房产税的对象2.2. 不适用房产税的对象3. 第三条房产税的税率与计税依据3.1. 房产税的税率3.2.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4.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收与管理4.1. 房产税的征收机构4.2. 房产税的征收程序4.3. 房产税的管理与监督5. 第五条房产税的申报与缴纳5.1. 房产税的申报时间与方式5.2. 房产税的缴纳时间与方式6. 第六条房产税的优惠政策6.1. 符合优惠条件的对象6.2. 房产税优惠政策的申请与审批7. 第七条房产税的违规处理7.1. 未按时申报房产税的处理7.2. 未按时缴纳房产税的处理8. 第八条房产税的争议解决8.1. 房产税争议的解决方式8.2. 房产税争议解决的时效规定9. 第九条房产税的调整与变更9.1. 房产税的调整条件9.2. 房产税的变更程序10. 第十条房产税的对外合作与信息共享10.1. 房产税对外合作的原则与方式10.2. 房产税信息共享的内容与方式11.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宣传教育与培训11.1. 房产税宣传教育的内容与方式11.2. 房产税培训的对象与方式12. 第十二条房产税的监督与评估12.1. 房产税监督的方式与频率12.2. 房产税评估的方法与程序13. 第十三条房产税的文件管理与归档13.1. 房产税文件的分类与管理13.2. 房产税文件的归档与保管14. 第十四条房产税的终止与解除14.1. 房产税终止的条件与程序14.2. 房产税解除的条件与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产税的定义与计算方法1.1 房产税的定义房产税是指根据房产的价值、数量等因素,按照一定的税率,对房产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2 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房产税的计算方法如下:(1)房产价值的确定:房产价值是指房产的市场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按照政府评估价值确定。
【政策解读-房产税】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及新旧政策衔接解读
【政策解读-房产税】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及新旧政策衔接解读一、计税原值的确认(一)税收政策演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已废止) 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定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由此可见,对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的确认,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依据,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房产原值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当相应予以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五条规定同时废止。
”因为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有可能将应税房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而不计入“固定资产”,所以财税〔2008〕15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应税房产无论在会计处理时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均应当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房产计税原值的确认仍然依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自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有了独立于会计核算之外的确认标准。
由于税法与会计已经产生了明显的差异,因此,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房产原值与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23施行日期2004.07.01文号国税函[2004]839号主题类别房产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产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税务机关要加强房产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房屋的使用状况,并设立房产税税源管理台帐。
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房产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房产税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6.09.25•【文号】[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施行日期】1986.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五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中级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练习题及答案与解析
中级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练习题及答案与解析XX:__________指导: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题目1: 资源配置方式实质上是( )。
A.供给需求B.计划控制方式C.财政运行机制D.政府强制方式正确答案:c解析:资源配置方式实质上是财政运行机制。
题目2: 国防费用支出属于( )。
A.积累性支出B.消费性支出C.补偿性支出D.转移性支出正确答案:b解析:国防费用支出属于消费性支出。
题目3: 下面财政支出项目中,不属于消费性支出的有:( )。
A.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B.抚恤和社会救济费C.行政管理费D.流动资金支出正确答案:d解析:D属于积累性支出。
题目4:在( )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市场配置。
A.市场经济B.计划经济C.垄断经济D.自由经济正确答案:a解析:在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市场配置。
题目5: 按照政府对财政支出的控制能力,财政支出可分为可控制性支出和不可控制性支出,其中可控制性支出包括( )。
A.失业救济B.养老金食品补贴C.债务利息支出D.政务消费正确答案:d解析:不可控制性支主要包括:失业救济、养老金食品补贴、债务利息支出、对地方政府的补贴等项支出。
题目8:下列不属于财政的转移性支出有( )。
A.财政补贴B.债务利息C.养老保险D.公务支出正确答案:d解析:D属于购买性支出。
题目9: 购买性支出侧重于执行的财政职能是( )。
A.资源配置职能B.收入分配职能C.经济稳定职能D.经济发展职能正确答案:a解析:购买性支出侧重于执行的财政职能是资源配置职能。
题目10:下面属于鲍莫尔的“非均衡增长模型”的观点是( )。
A.政府职能不断扩大以及政府活动持续增加”导致公共支出增长B.政府所征得的税收收入必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政府支出随之上升C.公共支出逐步转向以教育、保健和社会福利为主的支出结构,使公共支出增长速度加快D.公共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偏低导至其规模越来越大,其支出水平越来越高正确答案:d解析:D项属于鲍莫尔的“非均德增长模型“的观点。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文件
文号
国税函发[1994]552号 国税发[1995]47号 国税函发[1995]292号 国税发[1995]192号 国税函[1996]441号 国税发[1996]155号 国税发[1996]161号 国税函[1996]602号 国税发[1996]166号 国税函[1997]147号 国税发[1997]134号 国税发[1997]135号 国税发[1997]167号 国税发[1997]176号 国税发[1998]31号 国税发[1998]32号 国税发[1998]66号 国税函[1998]293号 国税函[1998]333号 国税发[1998]402号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12.13
6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003.02.14
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的通知
2003.04.15
6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1989.11.17
10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12.21
11 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0.04.25
12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1990.05.03
13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1993.03.24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4.02.05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4.08.19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0.20施行日期2005.10.20文号国税发[2005]172号主题类别房产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与规定【标 签】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税收优惠【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税三﹝1987﹞11号【发文日期】1987-05-20【实施时间】198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 现将各地在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解释与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略)。
二、车船使用税 1、大小板车的划分标准:凡载重量在700公斤(不含700公斤)以上的为大板车,在700公斤(含700公斤)以下的为小板车。
2、《江苏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中非机动车项目内的畜力驾驶车,“双套以下”不含双套,“双套以上”含双套。
3、 客货两用车是指两吨(含两吨)以下双排座载货汽车。
4、重型载货汽车(含大型平板车),核定吨位在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按规定税额征收车船使用税,超过十吨(不含十吨)以上部分的吨位,暂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5、起重汽车(汽车吊车)按规定的吨位,比照同类型载货汽车的吨位征收车船使用税。
6、港作船、工程船,除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船舶免税外,在总局未作统一规定前,暂对检疫船、引水船、供油船、救助船、污油污水处理船、巡查船、挖泥船、破冰船、打涝船、打桩船、测量船、航标船以及职工休息住宿、工程人员水上办公室的船舶,免征车船使用税。
7、渡船(包括轮渡汽渡)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对河流两岸的非机动摆渡船,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8、对石油、勘探、开采企业所有专办伙食及供工人休息,并不经常流动的船舶,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9、车辆按车辆管理部门发的车辆行驶证记载的载客座位或载货吨位计算。
船舶按船舶航行签证簿记载的载重吨位(或净吨位)计算。
船舶按船舶航行签证簿记载的载重吨位(或净吨位)计算,没有净吨位的客轮(驳),按座位折算,每三个座位或一个半卧铺位折合一吨。
自建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建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很多⼈都喜欢⾃建房,对于⾃建的房屋也需要依法进⾏纳税。
那么具体是如何来进⾏交纳房产税呢?对于这个问题房屋产权⼈了解不多,也不知道怎么进⾏房产税的计算。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建的房屋,⾃建成之次⽉起征收房产税;纳税⼈委托施⼯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续之次⽉起征收房产税;纳税⼈在办理验收⼿续前已使⽤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相关知识:房产税计税依据1、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例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确定。
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续,提⾼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卫⽣,通风等,纳税⼈对原有房屋进⾏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收⼊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收⼊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税收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收⼊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
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为从租计征,⽽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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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知识]出租房屋房产税计税的依据是什么
出租房屋房产税计税的依据是什么出租房屋房产税计税的依据是什么,经常有小伙伴遇到这个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出租房屋房产税计税的依据是什么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其中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
3、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出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
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应该怎么处理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二、关于个人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增值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人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原值】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税率】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免纳房产税的范围】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定期减征或免征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纳税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征收管理】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征收机关】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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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发布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
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
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七、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九、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十、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一、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应否征收房产税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十四、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十六、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十七、关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减除幅度,可否按照房屋的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对有些房屋的减除幅度,可否超过这个规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除幅度只能在10%至30%以内。
十八、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二十五、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